《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二部分 一个社会改革的理想 序言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将不再仅仅是揭露旧组织的缺陷,这些缺陷的罪恶的影响,我们每天都感觉到,并且还在继续感觉着:而是在于如何使我们自己和整个社会在思想上寻求到一种新的、更好的事物秩序,如何充分考虑一切的愿望和利益,一切的能力和欲望,以及如何找到一种制度,这个制度能够尽可能地满足一切要求。

  在这一部分里我将试着来解决这个任务;现在,读者,可以请你来判断我的整个的工作。

  但是我请你不要凭着成见劈头就问我:从拿萨勒来的还有什么好东西吗?

  你知道,错误是人所不免的,即便从拿萨勒来的也难免错误①。并且在宇宙之间没有尽善尽美的东西;从拿萨勒来的也不能尽善尽美②。

  ①马太福音,二十四,二十九;马可福音,十一,十三。——著者

  ②马太福音,十九,十七;约翰福音十二,五一八。——著者

  谁拥护进步,谁就不应该把任何学说看作是尽善尽美的;如果说他没有见过更尽善尽美的东西,这并不成为理由怀疑一个更尽善尽美的东西的可能性。但是人们所挑剔的种种缺点,人们必须能证明它是一个缺点,并且懂得如何消除这个缺点,如果不这样,那就只是一个好批评的人而不是一个促进者。

  只要世界存在一天,就永远不会有一个社会制度被一切世代、一切个人认为是亘古不变的最好和最完美的,正象工业、艺术和科学上的每一种发明也都是这样。

  最高的完满理想是人类所永远不会达到的,否则就必须假定人类精神进步上的一种停滞。

  正因为艺术、科学、工业是不断地更加日益完善的,因此社会组织也是这样,它是知识不断日益完善的结果。

  社会秩序必须和思想的发展和日趋完善在一起齐步向前发展和日益完善。如果思想在前进着,而且这些思想的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所能产生的效益已经很显著,而社会却要停滞不前,这种情况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永远是一种对于人类的不幸,因为这样就抑止了事物发展的自然的进程,并且造成一方面是自然欲望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满足这些欲望的能力两者之间的一种极端失调。

  这种追求更加完善的愿望的被抑止,是自从远古以来人类所遭受的一切苦难的原因。人们总是过于固执在旧制度上;那些最有势力和最狡谲的人就把他们的个人利益和这些制度结合在一起,并因此运用一切他们所能运用的手段,来阻挡任何威胁到他们个人利益的革新。

  过去的制度都是进步的思想的体现,因此在它们产生之初,目的也都是好的,但是这些制度愈过时,愈不合于进步的思想,它们对于社会也就愈来愈有害。

  我仔细考虑了这一切以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只有一个规律是永久不变的,那就是进步的规律,它是社会的自然法则,其余的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刑罚都是和个人的自由以及社会的福利不相容的,并且,为了使这样一个秩序成为可能,必须把一切个人的利益溶化在一个公共的一般的利益中,并且把这个利益的领导委托给那些在各种最有益的科学中的最有才能的人。这也就是我在这一部分里所要详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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