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约翰·罗尔斯著 

 

八、结论性的反思

 

 


  1在本文中,我没有详尽讨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不管如何称呼人权,人权都是权利的一个特殊层面,由于它在万民法的自由观念中的作用而被解释为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都可接受的。因这一理由,我们大致勾勒了如何在自由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开出这种万民法。在此框架内,我已指出,任何政体要获准成为一个正当的民族社会中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尊重人权。一旦我们理解了这一点,理解了合理的万民法如何源于自由正义观念,且这种观念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那么,以下就极其清楚了:为什么人权的意味超出了文化和经济的界限,也超出了民族国家或其它政治单位的界线。就我们所探讨的另外两种情况来看,人权也确定了在合理的民族社会中宽容的限度。  

  关于这些限度,我们还可做以下观察:如果我们始于一个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它实现了一种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念,如“公平的正义”那样,其社会成员仍会接纳其它自由社会——尽管其制度看来稍欠平等——进入民族社会。 

  这一含义始于自由观念,却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而对于秩序良好的平等社会中的公民来说,自己社会的政体就比其它社会的国内政体更为亲近相投。  

  这样的阐释就使宽容的范围放大了:合理性的尺度放宽了。我们在此考虑寻求的,不只是由自由社会来作为合理的民族社会之有良好声誉的成员。然而,当我们移居到其它一些社会时,会发觉它们的国内政体与我们的政体不那么投合或极不相吻合,这就造成了宽容的限度问题:这些限度何在 ?很明显,专制独裁的政体必定无效;同样,出于基本自由的理由,扩张主义国家导致宗教战争的恶果,也不能接受。秩序良好的政体的三项必要条件是:重视和平原则且不是扩张主义的;其法律体系在自己人民看来满足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尊重人权。我把这些条件设定为宽容的限度所在,它们指明了我们所不能践踏的最低限度。  

  2作为一个合理的民族社会中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应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由此出发,我们探讨了当今及以往世界上存在的多种社会。万民法提供了判断任何现存政体之后果的基准。既然我们考虑到万民法是从自由正义观念中发展出来的,我们就必须反省:自由的万民法是否是种族中心主义的或仅仅是西方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在万民法的推演中,是否假定自由社会是从自身的自由政治观点出发来引导其它社会,并把这一自由政治观点看作是完全正确的,遇上任何准则都能适用,且这样推演并不必然是种族中心主义的或单纯西方式的。但这样是否就表明,制定一个万民法的大纲都取决于自由社会所信奉的政治观念的内容呢 ?  

  关于这个万民法大纲,我们应注意到其与拒绝自由观念的宗教性及扩张性国家所理解的万民法之间的差异。自由观念对其它社会只要求它们能理智地同意而不是要它们处于服从的下属地位,更不是要求统治权。这一点很关键:万民法的自由观念并不要求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放弃其宗教制度而采取某种自由制度。确实,在我们的勾勒中,我们假定传统社会将认肯万民法只包括自由社会,由于这一点,万民法只在这个范围内是普遍的。就算如此,万民法也只是要求其它社会在它们准备同所有其它社会建立一种平等关系或其政体准备接受自己人民眼中的合法性标准时,只接受那些为它们所能接受的东西。难道一个社会及其政体还能理智地期待除此之外的其它关系吗 ?  

  此外,自由的万民法也不能证明采取经济制裁或武力干涉迫使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改弦更张的正当性,只要它们重视和平规则,其政治制度满足我们所考察过的那些基本条件就行。但如果这些条件遭到侵犯,某种外在压力将依情形及严重性而得到正当性的辩护。在这一点上,对人权的关注应该是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的对外政策中固有的组成部分。  

  3回顾我们的探讨过程,在勾勒万民法如何由关于权利和正义的自由观念中发展出来之外,更进一步的目标是:一当自由正义观念延伸至万民法,就应考虑适于更广泛的世界社会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可能性。我们尤其要探询:在此情况下,对非自由社会的宽容应采取何种形式?尽管在一合理的民族社会中,专制独裁的政体不能被接纳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但也难以合理地要求所有政体都成为自由的。如果那样的话,万民法本身也就没有表达出自由主义固有的对有秩序社会的其它理性方式的宽容原则。一自由社会尊重其它由完备性学说组织的社会,支持其政治及社会制度达成特定的条件,以引导该社会去坚持合理的万民法。  

  关于这一结论,我不打算再作论证。很显然,如果其它非自由社会尊重特定的条件,如第四节所讨论的那三项条件,它们将在一个由合理的万民法所统辖的民族社会中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而被自由社会所接受。这样,就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理由对这些非自由社会采取武力干涉、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制裁,以迫使其修正制度。自由社会的批评意见将和这些非自由社会的完整及公民自由权充分一致。  

  4万民法表达了怎样的对其它社会的宽容观念呢?它如何与政治自由主义相关联?从道德上说,自由社会是否就优于等级社会?如果所有社会都是自由的,这个世界是否更好呢?那些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可能会这样认为。但是,这种意见并不能支持下述主张:即,去肃清非自由政体的世界。就算这是正当的,也没有任何政治上可以如此去做的操作性力量。这情形类似于国内状况中对其它的善的观念的宽容。持有某种完备性自由观点的人会说,要是其他人也持同样观点的话,自由社会就会被看作是更好的社会。但是,在一种更广泛的信仰和说服力的背景下,上述判断却是错误的,因为其它学说会起到一种平衡作用,并赋予社会文化某种特有的深度与繁荣。关键在于,声称某一特殊的完备性观点的优越性只能充分地与声称某一政治正义观相协调,而非强加于后者之上。政治自由主义本身也当如此。  

  政治自由主义表明,在自由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完备性学说有其局限性:基本性的立宪问题和关涉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务都应由一种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解决,由自由政治观念——而非更宽泛的学说——来作范例。民主社会的多元论——这一多元论作为人类理性在自由制度运作下的结果,看来是最好的,且只能靠国家权力的抑制性运作才能完成——确认这样的公共观念及其所支持的基本政治制度才是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理基础。  

  万民法,如我所勾勒的,不过是关于秩序良好的民族政治社会的相同观念的延伸。因为这一法律若要解决基本的立宪问题及社会中产生的基本的正义问题,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而不是立足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上。我已大致勾勒出这一政治观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被秩序良好的社会——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所认可。除非作为某种权宜之计的基础,扩张性的宗教社会不会认可它;但从原则上说,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和平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要么一方得胜,要么双方都耗尽力量,陷入无奈的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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