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约翰·罗尔斯著 

 

七、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

 

 


  1简单谈谈第二种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我由此指的是这样的社会状况:缺乏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政治与文化传统,人力资本及技能、资源、物质与技术的缺乏。我们知道,在不从理论中,诸秩序良好的社会目标是怎样使法外国家进入到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之列的。我们前面提到的历史上法外社会的例子并不处于不利状况,诸如缺乏资源、物质与技术或人力资本与技能;恰恰相反,它们当时都位于政治和社会先进、经济发达的社会之列,这些社会的毛病在于其政治传统,在于其法律、财产及阶级结构的内在制度中,还在于其拥有的信仰与文化,而要接受一个合理的万民法,这些情况就得改变。  

  同样,我们要问:不利状况的非理想理论所要确定的目标是什么呢 ?答案很清楚:负有不利状况的每一社会最终应被抬升到能够使秩序良好的社会得以可能的状态水平。  

  2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差异原则以及另一些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对付这个问题,并在民族社会中按照经济不平等的程度来进行调控。而我认为差异原则在民主社会中对于国内正义是有理据的,但我以为,要解决各社会之间的不利状况这一普遍性问题,该原则很难行得通。首先是因为它属于民主社会的理想理论,不适合用于我们现在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民族社会里,有各种不同社会存在,它们并不全都能理智地接受任何特定的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即使不同的自由社会也因其国内制度采取不同的原则。由此,等级社会拒绝所有有关国内正义的自由原则,我们很难设想它们会发现可以接受的原则来处理民族间的关系。所以,在我们关于自由的万民法的建构中,国内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难以普遍化,难以用来解决有关不利状况的问题。  

  明确这一点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在一种建构主义的观念中,适用于国内正义的原则要大体上用于调整民族社会中的不平等是没有理由的。正如我们开篇所言,每一主题——无论是制度还是个人,或是一政治社会还是由各政治社会所组成的社会——都各由其自身特定的原则所统辖。这些原则的意味必须从一个正确的起点并由一套贴切的程序推演出来。我们要问,如何推动那些有理性的代理者 ?合理地与他者相处,并在各种适于问题主体的可行理念和原则中进行果断的抉择——既然问题和主体都各不相同——呢?那么得出的理念和原则也就各有差异,所产生的整个程序与原则(正如以往的那样)就只能经过应有的反思才可接受。  

  3尽管难以采纳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处理不利状况,但我们不能说秩序良好且更富足的社会对那些处于不利状况的社会就没有义务和责任。理想的民族社会观念是,秩序良好的社会认肯了大方向,所有社会则按照应有的过程去达到或经过援助达到那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状态水平。这意味着人权将广泛得到肯定的维护,基本的人类需要得到满足。这样,援助义务的基础就不是某些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进一步说,它应是民族社会本身要组成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想观念,如我所说过的,其中各民族都是民族社会中自立且充分的成员,有能力负起其政治职责并维持得体的政治和社会制度。  

  在此,我不想讨论具体该怎么做,国与国之间提供经济与技术支援以作为可以承受的帮助是一个相当错综复杂的问题。再者,问题常常不是缺乏自然资源。许多社会的不利状况并非是缺乏资源,秩序良好的社会对此也很难有所助益,它的财富在别处:政治和文化传统、人力资本与知识、其政治和经济组织的能力。进而言之,问题大多在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性质和宗教与哲学传统,这些都隐含在社会制度内。贫困社会中的巨大社会罪恶极可能在于强制性政府、腐败的权贵、由非理性宗教所造成的妇女的屈从等,所有这些加上过量人口的后果都与社会经济能否像样地支撑下去有关。也许世界上还没有这样一个社会:其人民有理性且被合理地统治,他们的人口数量依其经济和资源合乎实际地得到规导,却不能拥有体面得当的生活。  

  这些一般的情形表明,问题的来源竟这样常见,即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源在于社会背景结构当中。由此,富裕社会试纠其弊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减少,毋宁说是更困难了。我在此也不必再费神强调人权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它各种援助的辅助作用——去节制强权政府、去克服权贵腐败并改善妇女的屈从地位,尽管这是个很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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