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约翰·罗尔斯著 

 

六、非理想理论:不从

 

 


  1此前我们只谈了理想理论。通过发展一种正义的自由观念,我们已考虑了一个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的理想观念的哲学和道德根据,以及适用于其法律及实践的诸种原则。这种正义观念将指导各民族的行为趋向另一方向,趋向为其共同利益而考虑的普遍制度的规划。  

  然而,在完成这番关于万民法的概略叙述之前,我们必须看到——尽管还难以恰切地讨论,问题仍存在于我们世界高度的非理想状态之中,它仍有大量的非正义和广泛的社会罪恶存在。非理想理论要追究的是,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的理想观念如何才能实现,至少应如何逐渐地开始;该寻求怎样的政策和行动规划——政治上可能且道德上允许的——以利于达到这一目标。可以设想,非理想理论预先假定理想理论已经出现,因为在这一理想被认同之前——至少在大略上,非理想理论尚缺乏一种客观性——一个能求之以解答其问题的目标。而我们世界的特殊条件在任何既定时刻都难以决定这种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的理想观念,这些条件也影响到对非理想理论问题的解答,而这些问题正是转折性的问题,它们始于社会现状,并寻求着万民法所允许的有效途径,以使社会朝该目标迈进。  

  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非理想理论。一种是对待不从情况的,即某一政体拒不承认合理万民法,我们可以称其为法外政体;另一种非理想理论是处理不利状况的,即由于其民族所固有的历史、社会和经济情形,使得该民族很难获得一个秩序良好的政体——无论自由的还是等级的,尽管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2先谈不从理论。如我们所说,合理的万民法应指导秩序良好的政体如何对待法外政体,明确应长存心中的目标并说明它们在达成目标时可以使用或应该避免的手段。  

  法外政体各有不同,有一些是由政府领导,这个政府似乎根本就不承认权利和正义的观念,其法律秩序实际上是个强制和恐怖的体制,纳粹政体就是这样一个恶魔般的例子。另一种情况更普遍些,这些社会具有更多的哲学趣味,更尊崇历史,如果视它们为法外政体,它们会冷笑待之,其统治者认肯某些完备性学说,它们所建立的宗教或哲学观点有着无视地域限制的合法性权威;西班牙、法国和哈普斯堡王国都曾在某些时期依其意愿统辖了欧洲或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它们希望传播真正的宗教和文化,寻求统治权和荣耀,但并不在意财富和疆土。对于这样的社会只能靠力量的平衡来遏制,平衡一旦打破或出现动荡,所谓的战争霸权理论就要大行其时。  

  那么,守法社会——自由的和等级的——应当尽力和法外的扩张性政体建立妥协,如万民法所允许的那样来捍卫本社会的完善。这种形势下,守法社会与法外政体同存于一自然状态中,守法社会负有使它自身及其它社会健全存在的义务,而在从属于法外政体——并非从属于其统治者与权贵——时,也负有对民族健全存在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完全同等,最重大的义务是去考虑那些更长远的目标,并认定这些目标作为对外政策的首要指导。由此,反对法外政体的战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依据即是保卫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更严重的情形下则是保护隶属于那些政体的无辜民众,保护他们的人权。依照康德的理念而言,我们首要的政治义务即是摆脱自然状态,并使我们自己以及他人一起服从于理性和正义法律的统治。  

  3保卫秩序良好的民族只是首要且最紧急的任务。另一个长期目标则如万民法所指明的,是使所有社会最终都尊崇该法律,都成为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中充分自立的成员,这样才广泛地保障了人权。怎样做到这一点,是对外政策中的问题;这需要政治智慧,其成功部分地还得靠运气。政治哲学由此需要增加许多内容,我在这儿斗胆提出一二。  

  由于秩序良好的民族要达成上述的这一长期目标,它们就应在自身建立起新的制度和实践方式,如某种联合中心、向其它政体表达一般意见和政策的公共论坛。这既可在联合国这样的机构内进行,也可以分开来做。由此,秩序良好的民族可就某些问题形成某种联盟。这一联合中心可用于制定或阐述秩序良好的民族的意见,它还可以向公共舆论披露压制性和扩张性政体的非正义的残忍制度以及对人权的侵犯。  

  即使这些政体不尽符合这些批评,但由于这些批评的基础是一种合理且根据纯正的万民法,就难以简单地把它们视为自由的或西方的而轻松打发掉。随着时间的推移,秩序良好的民族应迫使法外政体改弦更张;但光凭此还不够有力,还需要坚决取消所有的军事援助、经济援助及其它合作;更甚者,秩序良好的民族不应允许法外政体作为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加入其具有共同利益的合作实践当中。 

前一页
回目录
后一页
秀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