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约翰·罗尔斯著 

 

二、三个初步的问题

 

 


  1在表明万民法能在何种范围内得以落实之前,重要的是首先得区分开“公平的正义”或其它近似的自由的与建构主义的正义观念的两个部分。一部分由应用于民主社会的国内制度,即它们的政体和基本结构,以及应用于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来得出;另一部分则由应用于国际政治社会自身及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来得出。当正义原则被运用于国内正义后,原始状态的理念就再次运用于接下来的较高层次中。此前,各派别是个人的代表,但现在它们是各民族的代表,民族的基本机制符合在第一层次使用的正义原则。我们从某些社会组成的大家庭出发,推出支配这些社会间关系的原则,这些社会是指按照符合特定条件(如“公平的正义”)的某些自由观而有所组织的。在此我所提及的只是推出万民法的第一个步骤,过一会儿将看到(在第三节第二段落的第一部分),我们还需要发现一些原则来支配自由社会和我所说的等级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果将是,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能在同一万民法上达成一致,所以,该万民法并不依赖于西方的特定传统。  

  或许有人会反对,认为如此推演就是接受一向被信服的国家及所有类似的统治权理论。其权力首先包括国家进行战争以寻求国家利益的权力——克劳塞维茨以另一种手段来寻求——最终是由国家理性谨慎的利益得出的政治学;其次还包括国家在自己领域内任意处置民众的权力。由于这一原因,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在原始状态的最初运用中,国内社会被看作是封闭的,我们将其从与其它社会的关系中抽离出来,它不需要武装力量,也就不会产生政府进行军事准备的权利问题。即使问题产生,也能加以否决。国内正义原则只允许警察维持国内秩序,这属于另一码事。就算这些国内原则与各民族社会中合法的战争权利相一致,它们本身也并不能支持这种权利,而是需要依靠仍在建设的万民法自身。并且,我们即将看到,万民法要限制国内统治权,即任意处置其领域内民众的权利。  

  如此,重要的是要看到,在万民法的推演中,作为其民众政治组织的政府并非自身权力的创造者,尽管它好像是。政府的战争权,无论怎样都只有在合理的万民法内才可接受。我们不好对下面的问题预做判断:一个民族是否能通过设定一个政府的存在,并由背景正义的制度而在国内组织起来。但是,我们必须依照万民法重新规约统治权力,废除战争权和内政自主权,而这两种权利自三十年战争[ ThirtyYears'War]起就作为实存的国际法的一部分延续了250年,并被看作是经典国家体系的一部分。  

  再者,关于现在的国际法是如何被理解的问题,这些观念已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法比以前更显得必要。它倾向于将一国进行战争的权利严格限制为自卫的情况 (承认集体安全的存在),并且也倾向于限制对内统治权。作为努力为政府的国内统治权提供合适限定或限制的一部分,人权的作用将是十分显著的,但与限制战争权并无关系。在这一点上,我对解释及限制这些权利的许多困难暂置不论,而把它们一般性的含意和趋势认作是足够清楚的。主要的问题在于,万民法的产生应当适应——就像其结果一样——这两个基本的转变并且要给它们寻求合适的理论基础。  

  2第二个初步工作与这一问题有关:即在万民法产生中,为什么我们从那些依照比“公平的正义”多少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观而组织起来良好的社会出发呢?如果从世界总体出发,从全球的原始状态出发来讨论:是否且以何种方式应当存在国家或民族?这样岂不更好吗?后面要提到的一些作者认为社会契约建构主义观点正应该用这种方式进行下去,并认为它从一开始就给出了合适的普遍性。  

  我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目了然的起始答案。我们应当尝试不同方案并加以权衡。因为在推导“公平的正义”时,我以国内社会为起点,似乎到目前为止这样做多少还是牢靠的,所以我仍从这里继续下去。我直接建立在至今还在采用的步骤之上,因为这似乎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起点。进一步的理由是,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历史地看,给万民法提出的所有原则和标准要成为可行的,就必须使得有考虑的且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能够接受。  

  那么,假定我们是 (尽管我们不尽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与那些在由各个社会组成的大家庭中的公民大致相同,这些社会依自由正义观念而有良好秩序,并且它们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同我们的相似。它们有与我们相同的理由来肯定它们的政府模式。这种关于自由社会的共同理解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出发点。  

  3最后,我要特别指出万民法与国家法或国际法之间的差别。后者是一种现存的或确定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不完全的,缺少通常作为国内法特征的有效的制裁方案。相反,万民法是一组政治概念,具有权利、正义与普遍善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的全部内容,万民法因扩展及适应国际法而引出,它提供国际法判断所应参照的概念和原则。  

  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应当是直截了当的。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和体现这一结构的现存的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是不难理解的,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正和这一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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