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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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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样的速度减小了。从禁止个人拥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拥有他们本人的能力所具有的价值——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组织的范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最极权的制度,也容许实际存在的对一些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即使这些财产限于贵金属和小装饰品。
但是,我们来考虑一下个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处境。在这里,全部生产财产,包括在个人自己的人力资本中体现的财产,都由集体权力拥有和控制,个人被分配特定职业和场所的角色,作为投人的供应者,接下来又被分配该制度生产的指定份额或定额的最终产出,而这些产出本身也是由集体权力选择的。
在这种情景下,无所不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极大地依赖他人的决定,因此也易受他人决定的伤害,这里不存在任何类似竞争市场结构的反对剥削的系统保护手段。个人同时面对服务的垄断“买方”和为生存所必须的物品的垄断“卖方”。这里也不存在可行的退出选择权,无论是投入“市场”还是产出“市场”。个人不私自拥有任何能生产价值的财产,也就根本无法实施自我生产,即使在很有限的意义上。
即使(与分析和经验两方面的证据都相反)社会主义制度,在某种可疑的意义上讲,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支持独立或自由的变量也是存在的。大多数参与者,即使在理想的和想象的社会主义天堂中,如果需要,也会在生产潜能上做些牺牲,以换取某种防止集体化权力剥削的保护。当然,现实中,这两种领域的权衡是不存在的。相反,逻辑分析和历史记录都表明,随着集体化范围的扩大,“经济”生产力变得更低,而不是更高。只有当集体控制的范围缩小了,当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扩大了,我们才能期望整个经济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对本文强调的重点来讲,同样重要的是,个人也会赋予任何向私人所有权的转变所体现的有限的独立以正面价值,这种价值远远超出了生产率的任何增长。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暂时观点看,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现实模型的缺陷,我们或许很容易理解。相反,对于我们这些看到社会主义在观念上和实践上崩溃的人来讲,要理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对健全心灵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支配,确是件很困难的事,无论是在对制度运作性能的实证分析中,还是在与之相伴的规范的比较评价中,都是如此。 F.A.
哈耶克确实是正确的,他建议,学者应努力研究:社会主义这种“致命的自负”,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能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控制并维持着智识的高峰(Hayek,1988)。
在这里,我的看法是,这种致命的自负或妄想的一个根源,在于经济学家集中关注社会组织的效率一-生产率因素,以致于忽视了自由这个维度。如果效率(即使是含蓄地)被接受为适当的最终目标,那么一系列科学的谬误也就生出了社会主义世纪的历史记录。回顾过去,我们可把这个记录理解为对一个假说的证伪,该假说认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所生产的产品价值,等于甚至大于私人所有权制度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至少直到20世纪50和60年代,这个假说似乎仍未被证伪。但是,我们可通过对比,来考察另一个平行的假说,该假说接入了自由的纬度,它本应是但过去不是比较制度——组织分析的核心。即使作为一个最初假说,也没有人能够严肃地提出这样的命题,即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意味着个体参与者的自由的扩展。自一开始,所有的观察者都或多或少的承认,对自由的限制,必然成为任何社会主义组织(不论是大是小,是整体还是零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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