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想无中生有

  研究这个论题和研究经济学家们争论得这样厉害的关于地租起源的论题是相同的。当我阅读了这些经济学家中的大多数人的著作后,看到了这一大堆的废话,不禁产生了一种掺杂着愤怒的鄙夷情感,因为在这堆废话里,真是丑恶与荒谬互相辉映。如果不是因为这些理论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东西看成是痴人说梦、一笑置之。要给那种只是并且只能是盗窃、勒索和掠夺的行为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根据,这实在达到了财产狂的顶点,实在是一种最高度的魔法,那些本来是有识之士,由于邪恶的自私心,都被这种魔法所颠倒了。

  “一个种地的人,”萨伊说,“是一个制造麦子的人,他在那些用来把原料改变成为麦子的工具中,使用了一种伟大的工具,就是我们称之为田地的那种工具。当他不是这田地的所有人而只是它的佃户时,他为了它所提供的生产效用须向土地所有人偿付代价。佃户可以从麦子购买人的身上得到补偿,这个购买人又可以向另一个购买人获得补偿,直到这个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为止,后者将偿还头一笔的垫款以及被用来使产品终于到达他手中的一切附加的垫款。”

  我们先把那些使产品终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后来的垫款放在一边不谈,暂时只注意全部垫款中的头一笔、即佃户付给土地所有人的地租。我们问,土地所有人要求别人付给他这笔地租所根据的理由是什么。

  按照李嘉图①、马卡洛克②和密尔③的说法,真正的地租不过是较肥沃的土地的产品与质量较差的土地的产品相比的差额;因此,对于第一种土地所收取的地租只是在人们由于人·口增加不得不在第二种土地上进行耕种时才开始发生。

  在这里面,很难看出有什么意义④。土地质量的不同怎能产生一种对于土地的权利呢?土地(humus)种类的不同怎能产生立法上和政治上的原理呢?对我来说,这种推理不是十分微妙就是十分愚蠢,以致我愈是加以思考,就愈觉得迷惘。假定有一块土地“甲”,能够养活一万个居民,还有一块土地“乙”只能养活九千个居民,这两块土地的面积一样大:在甲地的居民由于人口增多被迫去耕种乙地的时候,甲地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这块土地的佃户付给他们一笔按照10比9的比例计算的地租。我想,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就是这么说的。但是如果甲地能容纳多少人就养活多少人,这就是说,如果甲地的居民,根据我们的解释,只拥有刚够维持他们生活的土地,他们怎能偿付地租呢?

  ①大卫·李嘉图(1772—1823),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是1817年发表的。——原编者

  ②约翰·腊姆赛·马卡洛克(1789—1864),苏格兰经济学家。——原编者

  ③詹姆斯·密尔(1773—1836),是萨伊的朋友,他曾发表过《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英属印度史》;他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父亲。——原编者

  ④蒲鲁东事实上没有懂得李嘉图关于地租、即差额地租的理论。人家只不过对那些经济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他却要在这些解释中去找寻一种权利的原理。此外由于他对那不恰当的用语有所误会,所以在地租和田租之间,没有加以区别。——原编者

  如果人们仅仅说土地的不同曾经是地租的缘由,而没有说它是地租的原因,那么我们可能已经从这简单的言论中得到了一个可贵的教训,这就是,地租是从要求平等的愿望产生的。事实上,如果所有的人都有占有良好土地的平等权利,那么,如果不给予补偿,你就不能强迫任何人去耕种低劣的土地。按照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的意见,这时地租就可成为补偿损失和辛劳的办法。毫无疑问,这种实用的平等的方法是不好的,但到底动机是良好的:李嘉图、马卡洛克和密尔从这个体系中能够得出什么样的有利于所有权的论证呢?他们的理论转过来反对他们自己,使他们难于自圆其说。

  马尔萨斯以为地租的根源在于土地的生产能力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除供应种地的人所需要的必要数量外,还有多余。我要问问马尔萨斯,为什么成功的劳动要给不劳动的人分享一部分产品的权利呢?

  但是马尔萨斯老爷弄错了事实。是的,如果所谓耕种者仅仅是指佃农而言,土地的生产能力是可以提供比耕种者所需的更多的必需品的。裁缝缝制的衣服超过他所需要穿的数量,木匠也制造了比他所用的更多的家具。但是,既然不同的职业彼此互相包含并互相支持,因此不但农民,而且各行各业的从业者——甚至医师和教员——都是、并且都应该被看作土地的耕种者。马尔萨斯的地租是以商业原理为依据的。要知道,商业上的基本定律是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性,一切破坏这个等价性的东西都是侵犯这个定律;这是一个要加以纠正的估价上的谬误。

  斯密的著作的注释者布恰南①认为地租只是一种垄断的后果,并且主张只有劳动才是能够生产的。因而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垄断,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并且他认为只有在民法里能找到地租的根据。这个见解是以民法为所有权基础的学说的一个支派。但是,民法应该是见诸文字的正义的表现,它为什么会核准这种垄断呢?无论谁说到垄断,都必然排斥正义。现在说地租是一种由法律所规定的垄断,就等于是说非正义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这是自相矛盾。

  ①布恰南(1779—1848),曾于1814年着手编订一部共计四册的亚当·斯密的巨著,其中的补充部分载有他的传略、笔记和注释。——原编者

  萨伊答复布恰南说,土地所有人并不是个垄断者,因为垄断者“是那种不能给经过他手里的商品增加任何效用的人”。

  土地所有人对他佃户的产品增加多大的效用呢?他耕过地、播过种、收过庄稼、割过草、簸过谷、拔过草吗?这些是佃农和他的雇工所采取的方法,用以增加他们为了再生产而消费的原料的效用。

  “土地所有人利用他的土地这一工具增加产品的效用。这个工具接受在一种状态下麦子所构成的原料,使它变成另一种状态的麦子。土地的作用是一种化学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变更麦子的原料,使它通过破坏而增殖起来。所以土壤是能够产生效用的;并且当它[土壤?]为了它的所有人的利益而使这种效用以盈利或地租的形式要求得到报偿时,它同时也给予消费者一些东西,以交换消费者所偿付给它的数额。它给与消费者一种已产生了的效用,并且正是这种效用的产生,使我们有理由把土地称为有生产力的,正如我们一向把劳动称为有生产力的一样。”

  让我们来解决这个问题。

  给农夫制造耕具的铁匠,给他制造车辆的车匠,给他建筑仓库的瓦匠,还有木匠、编筐匠等等,他们都通过他们自己供给的工具对农业生产有所贡献,他们都是效用的生产者;因此,他们都有权分享产品的一部分。

  “毫无疑义,”萨伊说,“但是土地也是一种工具,它的功用应当得到报偿,所以……”

  我同意土地是一种工具;但是谁制造它的呢?是土地所有人吗?是他通过所有权的有效特性、通过这种注入土壤的精神上的特质使土地具有活力和肥力的吗?恰恰就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土地所有人的垄断,即他虽然没有制造工具,却要求偿付使用土地的酬报。如果造物主自己前来收取地租,我们当然愿意同他商量这个问题;如果土地所有人冒充造物主的代表,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他就得把委任状拿出来给人看看。

  “土地所有人所提供的劳务,”萨伊补充说,“对他来说是不费力的,这点我承认。”

  这个坦白倒是天真得很。

  “但是我们不能置之不顾。如果没有所有权,一个农民就会为了抢种一块没有土地所有人的田地而和另一个农民打起架来,因此田地就将荒废……”

  那么土地所有人的任务就在于剥削所有的农民而使他们彼此和好……多么合乎逻辑!多么合情合理!经济学家们真是聪明得了不起!按照他们的看法,土地所有人就像是贝仑-唐丹,当两个旅行者为了对一个牡蛎发生争执,来到他的面前要求理直时,他把牡蛎剖开,吃了里面的肉对他们说:

  “法院判给你们各人一片蛎壳。”①

  ①此处应为“拿好,法院判给你们各人一片蛎壳——免缴讼费……”(拉丰登:[1]《寓言集》第9册第9篇)。——原编者

  [1]拉丰登(1621—1695),法国十七世纪大寓言诗人。——译者

  还能对所有权说什么更不好听的话呢?

  萨伊能否告诉我们,如果在没有土地所有人的情况下农民会为了争夺土地的占有而打起架来,为什么这些农民现在不会为了同样的占有而和土地所有人打起架来呢?这显然是因为他们以为这些土地所有人是合法的占有人,并且因为尊重一种想像的权利的思想克制了他们的贪欲。我在第二章中曾经说明,不必有所有权,占有就足以维持社会秩序。难道承认没有主人的占有人比承认受土地所有人支配的佃户较为困难吗?尽管劳动者违反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尊重不劳动者的那些冒充的权利,他们不会破坏农业生产者和工业生产者的自然权利吗?什么!如果垦荒者在他们停止占用土地时立即丧失他们对于土地的各种权利,他们就会对土地变得更加贪婪!并且,如果不能索取一种收益和对别人的劳动收取租税,这就会是争吵和争讼的根源!那些经济学家的逻辑真是特别。但是我们还没有说完呢。我们现在姑且承认土地所有人是土地的合法的主人吧。

  他们说,“土地是生产工具”;这是对的。但是当他们把名词换成形容词而说“土地是一个有生产力的工具”时,他们是故意制造一个该死的错误。

  按照魁奈①和早期经济学家的说法,一切生产物都是从土地得来的;反之,亚当·斯密、李嘉图、德·特拉西说劳动是生产的唯一动因。萨伊和他大多数的后继者认为,土地是有生产力的,劳动也是有生产力的,资本也是有生产力的。这是经济学上的折衷主义派。实际的情况是:土地是没有生产力的,劳动也是没有生产力的,资本也是没有生产力的。生产物是由这三种同样必要的因素合作产生的,但如果把它们分开,它们就都是不能生产的。

  ①魁奈(1694—1774),法国十七世纪经济学家,重农学派的创始人。——译者

  的确,政治经济学讨论了财富或价值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但是所讨论的是哪些价值呢?由人类的经营而产生的价值,即人类为了使物质适合自己的用途而使它发生的一些变化,根本不是大自然的自发的生产物。人的劳动只在于使用手的力量;对他来说只有他费了那番辛苦才生产出价值来。在这以前,海中的盐、泉中的水、田野里的草、森林中的木材,对他来说都好像是不存在似的。没有渔夫和他的渔网,海是不会供给鱼类的;没有樵夫和他的斧头,森林是不会提供燃料和木材的;没有刈草者,草原既不会供给干草也不会供给再生草。大自然是一大堆可以开发并变成产品的材料;但大自然并不为它自身生产什么;按照经济学的意义来说,它的产品就其对人的关系而言还不是产品。

  资本、工具和机器同样是没有生产力的。没有铁匠和铁,锤子和铁砧是打不出铁来的;没有磨粉的人和谷子,磨坊是磨不出粉来的;诸如此类。如果你把工具和原料放在一起;如果你把耕犁和种子放在肥沃的土壤上;如果你走进一个铁匠铺,点起火来以后把店门反锁上——你什么东西也生产不出。下面这句话是一位比他大多数的同行具有较为正确的判断力的经济学家说的:“萨伊认为资本能够起一种与它的本性格格不入的积极作用;如果听其自然,它只是一种没用的工具。”(德罗茨①:《政治经济学》。)

  ①德罗茨,1775年10月3日生于贝桑松,1850年11月9日死于巴黎,一个正直的人和乐观派哲学家,但并未被认为是一个最有创见的经济学家,1806年他写了《试论成为幸福者的艺术》,1824年写了使他成为法国科学院院士的《道德哲学》,1829年写了使他被选为伦理科学院院士的《政治经济学》。他曾被贝桑松学院指定为蒲鲁东的监护人和导师。这两个人的性格不相投合,但至少在德罗茨方面,他对待蒲鲁东是很好的。(参阅附录中1840年8月3日的信件,注2)。——原编者

  最后,劳动和资本在一起,如果结合得不好,还是生产不出什么东西来的。如果你去耕耘一块草木不生的沙地,捶打河中的水,用筛子去筛印刷所的铅字,你既不会得到麦子,又不会得到鱼类,也不会得到书本。你们的劳苦和塞克西斯②的大军的那次大规模的劳动同样是毫无效果的;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述,塞克西斯下令叫他的三百万大军鞭打赫勒斯滂③

  ②塞克西斯,古波斯国王(纪元前485—465在位),曾大举进犯希腊,终被击败。——译者

  ③赫勒斯滂,达达尼尔海峡的古希腊名。——译者二十四小时,以惩罚这个海峡,因为它的浪潮冲毁了这位伟大的国王搭起的浮桥。

  如果把工具和资本、土地和劳动个别地和抽象地加以考察,那么,严格地说来,它们是没有生产力的。所以,当土地所有人要求人们由于使用他的工具或利用他土地的生产力而偿付一笔收益金时,他假定了一个绝对虚假的事实,即假定了资本是可以靠自身的力量生产的,并且在收取这种想像的产物的代价时,他实在是无缘无故地得到了一些东西。

  抗辩。——但是,如果铁匠、车匠,总之一切工业生产者可以根据他们所提供的工具分享产物;又如果土地是一种生产工具——为什么这个工具就不能使它的真正的或假想的所有人像耕犁和车辆的制造者那样分享一部分产物呢?

  答复。——这里我们触及到问题的核心、即所有权的不可理解之处,如果我们想对收益权的奇特后果有所了解,就非常有必要解决这个问题。

  给农民制造或修理工具的工人只得到一次代价,或者在交件时,或者分几次;当这个代价一旦付清,工人所交付的工具就不再是他的了。他永远不会就同一工具或同一修理工作要求双份的工资。如果他每年从那农民那里分得一部分产品,那是因为他每年都给那个农民做了一些事情的缘故。

  相反地,土地所有人却并没有交出他的工具;他永远有人付钱给他,他永远保留着这个工具。

  事实上,土地所有人收取的地租并不是用来支付这个工具的维持费和修理费的;这些费用仍须由承租人负担,除非土地所有人关心土地的维护,否则这些费用与他无关。如果他自己承担维修工作,他也不会忘记使他所支出的垫款得到偿还。

  这笔租金也并不代表工具的产物,因为工具本身是什么也不能生产的;这一点我们刚才已经证明,并且我们将要通过它的结论证明得更清楚些。

  最后,这笔租金并不说明土地所有人参加了生产,因为这种参加只能像铁匠和车匠那样,必须交出他的工具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形下,他就不再是土地所有人了,这无形中是和所有权的观念相矛盾的。

  所以,在土地所有人和佃农之间,并不发生价值或劳务的交换;因此,就像我们的定理所说明的那样,地租是一笔真正的意外收入,是一种完全以一方面的欺骗和暴力以及另一方面的软弱和无知为基础的敲诈行为。经济学家们说,只能用产品来购买产品。这句成语是对所有权的不利的判决。土地所有人本人既不从事生产又不利用他的工具进行生产,并且不花任何代价而得到产品,他不是寄生虫就是小偷。所以,如果所有权仅仅作为一种权利而能存在的话,那是不可能的。

  推论。——1.1793年的共和国宪法说明所有权是“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犯了大错;它应该说:所有权是享受并任意支配别人的财物、别人的辛勤和劳动的果实的权利。

  2.如果土地、房屋、家具、机器、工具、货币等等的每一个占有人在出借他的物品时所取的代价超过修缮费用(修缮费用由出借人负担并代表他用以换取其他产物的产品),即犯有诈欺和勒索的罪行;总之,一切不是以损坏赔偿的名义而是以借贷代价的名义所收取的租金就是一种所有权行为,一种盗窃行为。

  历史的说明。——一个战胜国强制战败国缴纳的款项是一种真正的地租。1789年革命所废除的封建领主的权利——什一地租、永远管业、劳役等等——都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权;那些以贵族、领主、修道院主、恩赏的受惠者等名义享受这些权利的人恰恰就是土地所有人。如果今天来替所有权辩护,那就是谴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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