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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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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的最后的手段——那个以战无不胜所向无敌的威力使他们得到安心的论证——就是,据他们看来,地位平等是不可能发生的。“地位平等是一种妄想”他们用一种自以为是的神气叫喊说,“今天你们平等地分配财富,明天这个平等就会消失。”
他们以一种不可思议的信心到处反复提出这个反对的意见,而对于这个陈腐的意见,他们从来没有忘记以荣耀归于天父(Glo-riaPatri)的腔调补充下列的注解:“如果所有的人都平等的话,谁也不愿意再劳动了。”
这个曲调是用变奏曲唱出来的。
“如果大家都是主人,谁也不肯服从了。”
“如果不再有富人,那么由谁来雇用穷人呢?”
还有,“如果不再有穷人,谁去给富人做工呢?”
但是,让我们不要谩骂:我们有更好的论据供我们使用。
如果我证明所有权本身是不能存在的;说它是矛盾的、妄想的、空想的;并且,如果我不再用形而上学和法学而是用数字、等式和计算来证明,那么那个张口结舌的所有人将发生什么样的恐慌呢?还有您,读者,对于这个反驳,您以为如何?
数字支配着世界(mundumreguntnumeri):这句成语既可适用于恒星的和分子的世界也可适用于道德的和政治的世界。法学的原理和代数的原理是相同的;立法和政治不过是把各种势力分类并使其保持平衡的艺术。整个法学是包含在数学的通则之内的。本章和下一章将用来为这个异乎寻常的学说奠定基础。那时就会使读者看到一个无限的新的前途:那时我们将开始在数字的比例中看到哲学和科学的综合统一,并且我们将在大自然的这种极度的、庄严的纯朴性面前充满着赞叹的心情和热情,和那使徒一起高呼:“是的,永恒的上帝是按数字、重量、长度创造万物的。”我们将不但懂得地位的平等是可能的,而且懂得只有平等才是可能的;说平等不可能,仅仅是由于只看到表面,由于我们总是把它同私有制或共产制联系起来设想的缘故;这两种政治制度同样是和人的本性相违背的。我们将终于承认,在我们的不知不觉中,甚至就在我们肯定它是不能实现的时候,平等天天在实现着;不用去找寻它,甚至也不用去盼望它,我们就将到处把它建立起来,这个时候已经不远了;那种与自然和真理相符合的政治秩序一定会和平等一起、在平等之中并通过平等而得到实现。
在谈到偏见的盲目性和顽固性的时候,有人说过,如果有谁觉得否认数学上的真理对他有利,那么他就会找到方法去摇撼这些真理;现在正是考验这个奇怪的论断是否正确的机会。我将不再用所有权本身的不言自明的道理而是用算术来攻击所有权。让所有人都做好准备来看看我的推理吧。因为,如果不幸我们的推论是正确的话,他们就算完了。
在证明所有权的不能存在时,我就完全证明了它的非正义性;的确:
合乎正义的东西一定是有用的;
有用的东西一定是真实的;
真实的东西一定是可能的。
因此,一切不可能的事情是不真实的、无用的和非正义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任何事情的可能性来先验地判断它的正义性;因此,如果这个事情是绝对不可能的,那它就绝对是非正义的。
在物理和数学上,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说明
定理——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一件标明为他自己的东西所主张的那种收益权
这个命题纯粹是一条定理,因为:
1.这不是一个定义,因为它并不表明所有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出卖权、互易权、赠与权;改变权、改造权、消费权、毁弃权、使用权和滥用权等等。所有这些权利都是所有权的那么许多种不同的权力,我们可以分别地加以研究;但是在这里,我们把它们略去不谈,而只就单独的一种权利、即收益权来加以研究。
2.这个命题是普遍地被承认的;谁要是否认它,谁就会同时否认事实,并且就会立刻被普遍的实践所驳倒。
3.这个命题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它所表明的事实总是实际上或潜在地伴随着所有权的;并且因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这个事实而表现,构成和确立的。
4.最后,否认这个定理就会引起矛盾。收益权实在是一种固有的权利,它是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所以只要它不存在,所有权就等于没有。
解说。——按照产生收益权的东西的不同,收益有着各种不同的名称:依靠土地,就是地租;依靠房屋和装修,就是租金;依靠永久性的投资,就是所得;依靠金钱,就是利息;在商业上是盈利、红利或利润(不应把这三种收益和工资或劳动的合法代价相混淆)。
收益是一种特权,一种有形的、可消耗的献礼,它根据所有人的名义上的和抽象的占用而依法归他所有。那件东西已盖上了他的印鉴;这就足以使其他任何人非得到他的许可不得占用这件东西。
所有人可以把这个占用许可权无代价地授与别人;通常他是把它出卖的。事实上,这个出卖是一种假冒①和勒索的行为;但是由于所有权具有合法的假象,这种被严厉地处罚的出卖行为不知为什么在其他的场合却成为所有人得到利润和报酬的泉源。
①在罗马法上,人们用假冒一词作为各种没有专用名词的诈取或欺骗行为的统称;在法国的法律上,按照《民法法典》第2059条的规定,“出卖或典押一项明知非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把已经抵押出去的不动产诡称为没有负担的财物而出卖或抵押给别人,或者在出卖或抵押时诡称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小于实际负担,都是假冒行为。”——原编者
所有人在出让他的权利时所索取的报酬或者表现为现金,〔或者〕是对产品实物的分享。所以根据收益权,所有人可以不劳动而进行收割,不耕而有收获,不生产而有消费,四肢不勤而得享受。象征财产的神和大卫王①所崇拜的神是大不相同的:后者虽然有手,可是什么也不拿,相反地,那些象征财产的神的手却既会攫取,又会摸索(manus,habentetpalpabunt)。
①大卫王,纪元前约1010—970年犹太国王,著名的《旧约诗篇》的作者。——译者
收益权的授与过程是神秘的和不可思议的。一个所有人的就位典礼伴随着一些和过去秘密会道门收门徒相同的可怕仪式。第一步就是物件的奉献,通过这个仪式,可以使所有的人都知道,每当他们希望根据所有人的准许和签字而使用他的物件时,他们必须付给这所有人一笔合适的礼物。
第二步是念咒,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这个咒语禁止一切人触动那个物件,即使所有人并不在场,也是如此;并且宣称一切侵犯所有权的人是亵渎神物的、可耻的、可以加以制裁的、应该送交司法机关的。
第三步是命名,通过这个仪式,那个所有人或保护圣徒——物件的保护神——就像一位神住在圣殿中似的,在精神上住到这个物件中去了。由于这个命名仪式的效果,我们可以这样说,物件的实质就改变为所有人的人格了;他将被认为永远存在于那个有关物件的形式中。
这正就是法学家们的学说。“所有权,”杜利埃说,“是一件东西所固有的精神品质,一种把它同所有人维系起来的实在的联系;如果没有他的行为,这个联系是不会中断的。”过去洛克曾经郑重地怀疑过上帝是否可以使物质成为有思想的东西;而现在杜利埃肯定所有人使物质成为有灵性的。那么要把物质看作神灵,还缺少些什么呢?当然,这决不是夸张的说法。
所有权是收益权,即一种可以不劳动而生产的能力;可是不劳动而生产就是无中生有,总之,那就是创造。这肯定是不比使物质灵性化更为困难。所以法学家们有理由把《圣经》上的这句话应用到所有人身上去:“我已经说过,你们是一些神,并且你们都是上帝的儿子(Egodixi:DiiestisetfiliiExcelsiomnes)。
所有权是收益权。对于我们来说,这个定理就像《启示录》①中所说的那个奇兽的名字一样,这个名字含有这只奇兽的一切神秘。我们知道,如果有人能够了解这个名字的奥秘,他就会获得全部预言的智慧并且能够战胜这只奇兽。好吧!我们就将通过对于我们这个定理的详尽的解释来杀死这个名叫所有权的斯芬克斯②。从这颇有特色的事实——收益权——出发,我们将追踪那条老奸巨猾的长蛇直到它最隐秘的处所,我们将计算这条可怕的长虫绞死人的缠绕次数。虽然它的最厉害的敌人曾经把它的身体砍下了几段,但是它那具有上千个吸盘的头部却始终躲开了敌人的锋芒。因为要克服这个怪物,光有勇气还是不够的。据古代传说,在一个身带魔杖的无产者还没有丈量好它的长短以前,它是永远死不了的。
①《启示录》,《新约》最末一章的名称。——译者
②斯芬克斯,人面狮身兽的名称,希腊神话说此兽向行人提出谜语,人如不能置答,即被吞噬,后来它的谜为伊狄泼斯识破,兽便投河自杀,现一般以斯芬克斯比喻难解之谜。——译者
推论。——1.收益的数额是和提供收益的东西成正比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利率,不论把利率提高到百分之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还是把它降低到百分之零点五零点二五或零点一,那是没有关系的,它的收益定律是保持不变的。现在我们说明这个收益定律如下:
一切折合成现金数字的资本可以当作一个等差级数中的一项,这个等差级数的比率是一百,并把这个资本所生的利息当作另一个等差级数中相应的一项,这个等差级数的比率就是利率。所以一笔五百法郎的资金既然是那个比率为一百的等差级数的第五项,那么比率为三的另一个等差级数的第五项就将指出它的百分之三的利息的数额:
100200300400500
3691215
在那些所有人的家里,都备有这种计算得非常精确的对数表。熟悉了这种对数以后,我们就能揭穿那些最疑难的谜语并惊诧不已。
按照收益权的这个对数理论,可以对一笔财产连同它的利息作出下列的定义:这是一个数字,它的对数等于除以一百并乘以利率后所得的那些单位数的总和。例如一所估价为十万法郎的住宅以百分之五的租率出租,按照100000×5/100=5000这一公式,这所住宅的收入就是五千法郎。反过来,一块收入为三千法郎的土地,它的利息估定是百分之二点五,按照下列的另一公式,这块土地的价值就是十二万法郎:
3000×100/2.5=120000。
在第一种场合,代表利息收益的那个等差级数的比率是五,在第二种场合,它是二点五。
解说。——在地租、所得、利息等名义之下的收益权是按年收取的;租金则按星期、按月或按年计算的;利润和盈利是按照交易的次数计算的。因此收益的数额是与提供收益的时间和物成比例的,所以人们说,高利贷像毒瘤似的增长起来(Fnusserpitsicutcancer)。
2.由持有人付给所有人的收益金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丧失了。因为,如果所有人为了取得收益金,须在他所给与的使用许可之外负担更多的义务,那么他的所有权就不算是完全的,他所具有的就不是最高的权利、完全的权利(jureoptimo,jureperfecto)了,这就是说他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了。所以,在收益金的名义之下和作为许可使用的代价而从占用人手中转到所有人手中的一切,对于所有人来说是绝对的既得物,而对占用人来说则是损失掉的和消灭掉的东西。占用人从这里面丝毫得不到报答,除非是像赠与、施舍、服务的工资或他所供给的货物的代价等等。总之,就借用人而言,收益金是丧失了,或者像拉丁文更有力地说过的那样,东西拿出去以后对拿出去的人来说就算是丧失了(Resperitsolventi)。
3.收益权像对其他的人那样,对所有人也是发生作用的。一件东西的主人使他自己具有两重人格,一个是占有人,一个是所有人,在他使用他自己的财产的时候,他就强制他自己支付一笔等于向第三者收取的税金;所以一笔资本在资本家自己的手中时,也像在借用人或受委托人手中那样产生利息。事实上,如果我拒绝收取我的一所住宅的五百法郎的租金,而宁愿由我自己来占用它并享受它的话,那么我显然就成为我自己的债务人,这笔债务的数额等于我所拒绝收取的那笔租金。这是商业上普遍地被遵守的原则并且被经济学家当做是一个定理。所以那些处于身为他们流动资本的所有人的有利地位的实业家,虽然他们不必偿付利息给任何人,可是一定要先把他们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他们雇员的薪金和经常的开支扣除之后,才计算他们所得的盈利。由于同样的理由,放款人使保留在自己手中的资金愈少愈好;因为一切资本既然必须生息,如果谁也不付这笔息金的话,那就须在资本中提取;这样,提取多少,资本就将减少多少。因此,由于收益权的关系,资本自己在吞蚀自己。巴比尼埃努斯①一定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才说过下列既优雅而又有力的话:高利贷咬得紧紧的(Fnusmordetsolidum)。请原谅我在论述这个问题时屡次采用拉丁语言:这是我向那前所未有的最有名的高利贷民族所表示的一种敬意。
①巴比尼埃努斯(147—212),古罗马法学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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