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可以产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什么这个原则不是普遍的呢?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响以闭门羹呢?有一位哲学家主张一切动物起先都像菌那样是从阳光晒热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有人问他为什么现在土地就不能产生性质相同的东西呢?他答复说,因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过去这样多产的劳动难道也同样变成不能生育了吗?为什么现今的佃户就不能再用劳动来取得这块从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劳动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

  “使土地变得更加富饶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于先占权。

  “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加上几百个劳动者,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所有权的分数的分母等于所付地租的份额①。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就会陷于武断和专横,你就是承认阶级特权,你就是赞成奴隶制度。

  ①这里是第一篇论文中建设性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这一点作一些更确切的解说不是没有益处的。1848年6月,蒲鲁东在向塞纳省选民提出的革命纲领中说明,应当把地租看作是按年拨还财产价值的价款,并且他要求,“当土地所有人由于历年地租的累积,已经收回他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外加的补偿金的时候,那笔财产就归中央农业公司所有,由这个公司通过在各地创办的分公司,负责供应农业组织的需要。”——原编者

  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公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以从这个价值中得到利益。

  由于这一切都牵涉到工资和产品分配的学说,同时由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我要求在这里多加说明;这种阐述对于主题是不会没有用处的。许多人提出让工人分享产品和利润;但是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种分享纯粹是慈善性的;他们从未说明,也许连想都没有想到,这是劳动所固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是和生产者的职能分不开的,即使这个生产者是个最低级的小工也是如此。

  这里是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有一种天然的所有权。

  我继续引证孔德先生的言论:

  “雇用一些工人来弄干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树木和小树丛;总之,就是清理土地。他们增高了它的价值,他们使财产的数量加大;他们获得食物和工资,作为他们所增加的价值的报酬:所以这个价值就成为资本家的财产。”

  这个代价是不够的:工人们的劳动已经创造了一种价值;因而这种价值是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既没有出卖这种价值,又没有加以交换;并且您,资本家,您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来挣得这种价值。如果您由于您所供给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权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义的:您对生产作了贡献,您就应当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权利不能取消工人们的权利;虽然您不愿意,这些工人在生产工作中仍然不失为您的同事。您为什么要讲起工资呢?您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仅足以和工人们放弃给您的永远占有的几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资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用;而您把它当作是一项出让所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代价,那就错了。工人什么也没有出卖:他既不知道他的权利,又不知道他所让给您的权利的范围,也不懂得您所谓和他订立的契约的意义。在他这方面,完全是无知;在您那方面,即使不说是盗窃和诈欺的话,也至少是错误和乘人不备。

  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把这一切说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为明显。

  谁都知道把一块未经开垦的土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和能生产的土地是多么困难的事①。这些困难是这样的巨大,以致独自进行开荒的人差不多总是在使土地能够给他生产出极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为此就必须有结集起来和配合起来的社会力量以及工业上的一切资源。在这一点上,孔德先生引证了很多确凿的事实,可是没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对他自己的体系的证据。

  ①可是,当作者在本章第1节中说“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的时候,似乎把这一点忘了。上帝创造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使土地变为可耕的农田却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就是通过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这些改良中,有的是经久不变的,几乎是永久性的。——原编者

  假定有一队由二十或三十户人家组成的移民的队伍在一个荒村中进行开垦;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经过协商后撤离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树木。每户人家拥有一笔不大的但是足够的资金,总之就像一个开荒者所能选择的那样的资本:牲畜、种子、耕具、一些现款和口粮。在把土地分割之后,各人找到对他最合适的地点定居下来,着手开垦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经过了几个星期的空前的疲劳、想像不到的辛苦、费用浩繁而且几乎是毫无结果的劳动之后,我们的这些人开始抱怨他们的职业了;他们感到情况艰难;他们咒骂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忽然,其中有一个最会动脑筋的人宰了一口猪,把一部分肉腌存起来;他决定牺牲他所余的粮食,跑去找他的那些苦难的同伴。“朋友们,”他以最和善的口气对他们说,“你们花费了这样多的辛劳才完成这样少的工作,并且日子过得很痛苦!半个月的工夫已经使你们陷于绝境!……让我们来签订一项使你们大家都可以得到好处的契约吧;我供给你们口粮和酒;你们每天都可以得到这么多;我们将在一起劳动,哎哟,朋友们,我们将感到幸福和满足!”

  可以想像,一些已经破产的人还会拒绝这样的说辞吗?那些最感到饥饿的人就跟着这位奸诈的邀请人走了。他们就开始工作;集体生活的乐趣、竞赛、欢乐、互相使精力提高了一倍,工作明显地向前进展,他们在歌唱和欢笑声中驯服着大自然。过了不久,土地大起变化;垦熟的土地只等着下种了。这个做好之后,土地所有人就付钱给他的工人,后者道谢而去,并且惋惜和他一起度过的那些幸福的日子一晃就过去了。

  别人学他的样,总能获得同样的成就。后来,那些人就定居下来,其余的人都分散了:每个人都回去做自己的开荒工作。可是在开荒的时候,必须活下去;他们在给邻居垦荒期间没有给自己垦荒:在播种和收获上,已经丧失了一年的时间。他们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别人的时候,心里认为这样做一定是上算的,因为他们可以节省自己的粮食;并且在较好的生活中,还可以赚更多的钱。多么错误的打算!这是给别人创造了生产的手段,丝毫没有给自己创造什么;开垦的困难还是一样;衣服都破旧了,粮食吃完了,不久钱袋也空了,袋中的钱都跑到那个他们为之做工的人的手里去了,并且只有他能够供给他们所缺乏的粮食,因为只有他能进行生产。后来,当可怜的开荒者已经罗掘俱空的时候,那个拥有粮食的人(像寓言中的狼似的,老远就嗅到了它的牺牲品)又出现了;对这个人他答应重新雇他去做工,对另一个人他建议用好价钱买进他那块不生产的土地,在买进这块土地以后,他却什么也不干,并且将永远什么也不干,这就是说,他为他自己的利益使一个人去耕种原来属于另一个人的土地;事情做得非常顺利,因此二十年之后,在那三十个原来在财富上是平等的人当中,有五个或六个已经变成全村土地的所有人,其他那些人的财产都在慈善的名义下被剥夺掉了。

  我有幸生在这个崇尚资产阶级道德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道德观念十分低落,如果有不少正人君子式的所有人向我质问这一切究竟有什么违反正义和公道的地方,我也一点不会觉得惊奇。卑鄙龌龊的灵魂!行尸走肉的家伙!如果现行的这种盗窃在你们看来还不算明显的话,那么怎样才能希望说服你们呢?一个人利用甜言蜜语,找到了损人利己的秘诀;然后,一旦利用了共同的努力而致富之后,他就拒绝按照他自己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使那些为他发财的人过美好的生活:而你们还问在这样的一种行为中有什么诈欺的地方!他说他已经清偿了他的工人,什么也不欠他们的了,又说他对自己的事还忙不过来,用不着去帮助别人。在这些借口之下,他拒绝像别人帮他起家那样去援助别人成家立业。当这些可怜的劳动者孤立无援,无可奈何,而不得不出卖他们的产业的时候,他这个没有良心的所有人,这个奸诈的暴发户,却准备好去促成他们的倾家荡产。而你们却以为这是合乎正义的!当心,在你们惊愕的眼光中,我看到比那因愚昧无知而产生的惊诧要明显得多的良心的不安。

  有人说,资本家已偿付了工人的劳动日;但为了确切起见,应该说资本家每天雇用了多少工人,就偿付了多少个劳动日,这与上面的说法就决不是一回事了。因为,对于劳动者因团结协调和群策群力而产生的庞大的力量,资本家并没有给予任何报酬。①两百个卫兵在几小时之内把吕克索尔的方尖石塔竖到它的基石上;假如只是一个人,让他做上二百天,他能办得到吗?可是,在资本家的帐上,工资的总数没有什么不同。是啊,把一片荒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农田,盖造一所房屋,开办一个工厂,——所有这些等于是竖起好些方石尖塔,移动好几座山。一笔最小的产业,一项最微不足道的事业,一个极简陋的工厂的开工,都需要种类繁多的劳动和技巧的协作,所以一个人是无论如何办不了的。令人惊奇的是,经济学家们从来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此,我们不妨把资本家的收入和他的付款对照一下。

  ①这里是关于集体力量理论的初步说明。这个理论在《关于星期日的讲话》中仅被提到而已。蒲鲁东认为这个可以解说“计算上的错误”的理论是很重要的。随后,他说这个理论是他第一篇论文的中心思想(见蒲格来:《蒲鲁东的社会学》,第70—81页)。——原编者

  资本家必须给与劳动者一笔使他在工作期间能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因为如果他不消费,他就不能进行生产。无论是谁,只要雇用一个人,就必须维持他的生活或者给予等值的工资。在一切生产过程中,这是首先要做的事情。我姑且承认在这方面资本家已经尽了他的责任。

  除了他当前的生活必需品之外,劳动者必须能够在他的生产品中保证得到他将来的生活必需品;不然的话,生产泉源将告枯竭,他的生产能力也将化为乌有;换句话说,应当使要完成的劳动永远从已经完成的劳动中再生出来;这就是再生产的普遍规律。因此,有土地的农民:1.从他的收成中不但得到他自己和他家属的生活资料,而且还得到维持和改良资本、豢养牲畜的手段,总之,就是得到再劳动和永远再生产的手段;2.在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中,得到耕种和劳动的永久的基础。

  出卖劳动力的人的耕种的基础是什么呢?那就是所有人可能对他有所需要,以及毫无根据地假定所有人愿意雇佣他从事劳动。像过去平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是由封建主的慷慨和厚道所决定的那样,今天的工人的工作同样是由雇主和所有人的厚道和需要来决定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定占有。①但是这种不定的地位是不合乎正义的,因为在这交易中包含着不平等。劳动者的工资很少超过他日常的消费量,并且不能保证他第二天的工资,与此同时,资本家将来的独立和安全却能在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得到保证。

  ①不定,拉丁字根为precor,它的意义是“我请求”,因为从前租让字据上明文写着封建主是根据他的雇工或农奴的请求而许可他们耕种的。

  可是,这种再生产的酵母——这种生命的永恒的萌芽,这种生产资金和生产手段的准备——构成资本家对生产者欠下的从未偿还的债务;正是这种诈骗性的抵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赤贫、有闲者的奢侈和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很妥当地所说的人剥削人,主要就是指这一点。

  总之不外三个办法:或者劳动者除工资以外,也得分享他和他的雇主一起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种等值的劳务;或者雇主必须保证永远雇佣劳动者。分享产品、互相服务或提供永远有工作可做的保证,——在这三个办法中,资本家必须选择一种。然而,显然他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中的第二、第三两项:他既不能为那些曾经直接或间接对他的事业有所贡献的成千的工人服务,又不能使他们全体都永远有工作可做,所以剩下来的就只有分割财产这一办法。但是,如果把财产分割了,那么一切地位都将趋于平等;将来就既不会有大资本家,也不会有大的所有人。

  因此,当孔德先生在继续论述他的假设,指出他的资本家陆续取得他的雇员的劳动产品的时候,他就愈来愈深地陷入可悲的谬论的泥坑;由于他的论据没有更改,我们的答复当然仍旧一样。

  “其他的工人被雇用来建筑房屋;有的在石矿中采石,有的运输石料,有的加以凿磨,有的把它安放起来。每个工人在经过他的双手的物料上增添了一定的价值,这个价值是他的劳动的产物,也就是他的财产。他刚创造了这个价值,随手就把它卖给资本的所有人,后者用食物或工资作为代价把这个价值买下来。”

  分而治之(Divideetimpera);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控制他们;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发财致富;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欺骗他们,既可以把他们弄得晕头转向,又可以嘲弄正义。如果把劳动者互相分隔开来,那么付给每个人的每天的工资可能还会超过他所生产出来的价值;但是问题不在这里。一千个人工作二十天的一股力量是按照单独一个人工作五十五年的同样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的;但这一千个人的力量在二十天之内已经完成了一个人即使劳动百万个世纪也无法完成的工作。这样的交易是不是公允呢?我再说一遍,这是不公允的。虽然您已经偿付了所有的个别的劳动力,但是您没有偿付集体的劳动力。因此,始终存在着一个您所没有获得的而您却在非法地享受着集体所有权。①

  ①还须加以确定的是,假定这个集体劳动力是可以估计的话,它的代价应当付给谁;是否应该把它的价值平分给每一个工人?它是否应该归那被认为可以与其成员区分开来的团体所有呢?是否可以把这集体劳动力归属于组成这个团体、领导这个团体并使个别劳动力变成集体劳动力的那个人呢?是否应该把这个价值作为公共的和无主的财产而归入到社会基金的整体中去呢?——原编者

  即使二十天的工资足以使这部分的群众能够在二十天中吃饱、住好、穿暖:如果这部分群众随时生产、随时把他们的生产品放弃给那不久就要解雇他们的所有人,那么在期间届满、工作停止后,这部分群众怎么办呢?依靠劳动者的协助而得到巩固地位的所有人过着安定的生活,不必再担心缺乏劳动和粮食,而工人却只有把希望寄托在这同一的所有人的慈悲心上,因为他已经把他的自由都出卖和放弃给这个所有人了。所以,如果那个满足于舒适的生活和权利的所有人拒绝雇用那个工人,这个工人将怎样生活呢?他耕耘好了一块肥沃的土地而不能在那里播种;他盖造了一座舒适和美观的房屋而不能住在里面;他生产了一切而丝毫得不到享受。

  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每前进一步,就使我们和它更接近一些;如果劳动者的体力、勤勉和技巧是相等的话,那么显然他们的财产也就应该是相等的。事实上,如果真像人们所主张并经我们认可的那样,劳动者是他所创造的价值的所有人,那么结果就会是:

  1.劳动者应该获得财产,而不是游手好闲的所有人。

  2.一切生产过程既然一定是集体的,工人应当有权按照他的劳动的比例分享产品和盈利。

  3.一切积累起来的资本既然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财产。

  这些推论是驳不倒的;仅仅是这些推论就足以推翻我们整个的经济制度,改变我们的规章和法律。为什么主张这个原理的人如今又拒绝遵从它了呢?为什么像萨伊、孔德、艾奈肯这样一些人在说明所有权来自劳动之后,接着又想法要靠占用和时效来使它固定下来呢?

  但是,让这些诡辩家去发表他们那些矛盾的和盲目的言论吧;人民的良知会对他们的模棱两可的言辞,作出公平的判断的。我们应当赶快启发人民,给他们指明正确的道路。平等就将来到;我们和它之间已经只隔开一个短短的距离,明天,这个距离就可一跃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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