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四节 劳动。——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我们将通过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定理、亦即通过所有权所能提出的一切似乎比较合理的反驳来证明:

  1.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2.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具有这种能力,但是不论哪一类劳动,不论产品多么稀少,也不论劳动者的能力多么不平衡,人们都将被引导到财产的均等。

  3.在正义上,劳动是摧毁所有权的。

  依照我们的反对者的榜样,并且为了不致在我们论述的过程中留下一些疑难问题没有解决,让我们尽量清楚地来讨论这个问题。

  孔德先生的《财产论》说:

  “法国作为一个国家,拥有属于它自己的领土。”

  法国作为一个单一体,占有它所开发的一片领域;它并不是这个领域的所有人。关于这一点,国家与国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是相同的;它们是有共用权的人和劳动者;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是语言上的一种滥用。使用权和滥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将来总有一天,为了制止一个国家滥用土地而发动的战争要被看成是一种神圣的战争。

  因此,企图解释财产是怎样形成的并首先就主张国家是所有人的孔德先生,掉到那种把未决问题作为论据的错误中去了;从这个时候起,他的整个论证已告崩溃。

  如果读者认为否认国家具有领土所有权是把逻辑推得太远,那么我只要提醒你们一下,宗主权的种种主张、进贡、国王的特权、劳役制、人力和金钱的摊派、物资的供应等等历来都是从虚拟的国家所有权中产生出来的,因而也就产生了抗税、叛乱、战争和人口减少的现象。

  “在这个疆域中,存在着一些没有变成私人财产的广阔的土地。这些土地一般是森林,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获得收益的政府把这些收益用在或应当用在公益方面。”

  应当用这个短语说得很好;这可以免得说谎。

  “该把这些土地出卖……”

  为什么要出卖?谁有权出卖?即使国家是所有人,这一代人可以剥夺下一代人的财产吗?国家是以用益权的名义占有的;政府进行管理、监督和保护;如果它还可以租让土地的话,它也只能租让使用权;它既无权出卖,也无权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去。既然没有所有人的资格,它怎能移转所有权呢?

  “如果一个勤劳的人买进了一份土地,例如一片广阔的沼泽地,这就并不是霸占,因为公众通过他们的政府收到了这块土地全部的价值、在成交之后公众的财富仍然和从前一样多。”

  多么可笑!什么!因为一个挥霍的、轻率的或不称职的官吏出卖了国家的财物,而我身为国家的被监护人,在参政院里既没有谘询的发言权又没有表决权,对于这个买卖无法提出反对意见,因而它就算是有效的和合法的了!人民的监护人把人民的产业消耗净尽,而人民却一点追究的权利都没有。您说,我曾经通过政府的手收到售货收入中属于我的那一份:但是,首先我是不愿意出卖的,就算我愿意的话,我也不能这样做,我没有出卖的权利。并且事后我一点也看不出这个买卖对我有什么好处。我的监护人发给了几个兵士一些衣服,修理了一座古堡,为了夸耀自己而修建了一个费用昂贵但毫无价值的纪念碑;后来他们又放过一次焰火并在庆祝会上树立了一根悬挂奖品的旗杆:和我所受到的损失相比,这又算得了什么呢?

  买得土地的人埋上了界石,把土地圈了起来,并且说:“这是我的;各人管各人的事,各人为自己打算。”因此,这里就有一块从今以后谁也无权插足的土地,只有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和他的朋友们是例外。这块土地除了土地所有人和他的仆役之外谁都不能加以利用。如果这样的买卖增多起来,那么人民——他们既不能够又不愿意出卖,并且也没有得到售货收入——不久就将连休息或躲避风雨或从事耕耘的地方都没有了。他们将饿死在土地所有人的门口,饿死在这块曾经是他们的产业的边上;那个看着他们气绝的土地所有人会说:懒汉和无赖都是这样死亡的!

  为了使我们能够同意土地所有人的霸占行为,孔德先生假惺惺地说,土地在出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必须注意不要夸大这些霸占行为的重要性:人们应当从这些被占用的土地所养活的人数和向他们提供的生活资料方面来衡量这些霸占行为。例如,如果这块现值一千法郎的土地在开始被霸占时只值五生丁的话,那么我们实际损失的就显然只有五生丁的价值。一块四平方公里的土地过去是养不活一个困苦万分的野蛮人的:今天它却可以提供一千个人的生活资料。这块土地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占有人的合法财产;霸占去的仅是现值的千分之一。”

  一个乡下人在忏悔时坦白承认他曾毁掉了一张证明他欠三百法郎债款的字据。听他忏悔的神甫说:“你必须偿还这三百法郎。”“不,”那个乡下人回答说,“我愿意偿还那张字据的纸张费两个里亚尔①。”

  ①里亚尔,法国古铜币名,价值极小。——译者

  孔德先生的逻辑很像这个乡下人的善良的信念。土地不仅具有全部的和现实的价值,而且还具有一种潜在的价值、即将来的价值;这个价值依靠我们的能力来使它发挥作用,并在我们的工作中加以使用。撕毁一张汇票、一张付款单、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就纸张来说,你撕毁的东西简直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和这张纸一起,你消灭了你的权利,并且,在丧失你的权利的同时,你也就剥夺了你自己的那项财物。你可以毁坏那块土地,或者——这对于你是一样的——你可以出卖它:你不仅是出让一次、两次或几次的收获,而是消灭你和你的子孙可以从那土地上得到的全部产品。

  当孔德先生这位所有权的拥护者和劳动的歌颂者假定政府出让土地时,我们不要以为他作出这个假定是没有缘故的和无所谓的;他这样做是有必要的。由于他反对占用的学说,而且他又知道,如果没有事先的占用许可,劳动是不能造成权利的,所以他不得不把这种许可和政府的权力联系起来,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换句话说,是以普遍的同意为基础的。这个理论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了。

  先把所有权说成是劳动的产物,然后又说要给劳动一块地盘以便操作,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简直是在制造一个循环论法。我们在下面立刻会看到这个说法的矛盾。

  “一块特定的土地只能生产出供一个人一天的消费量:如果占有人用他的劳动设法使它能够生产两天的消费量,那么他就把它的价值提高了一倍。这个新的价值是他的成就、他的创造;它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抢来的:这是他的财产。”

  我同意那个占有人可以得到双倍收获作为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报,但他对于土地却不能得到任何权利。让劳动者享有他的劳动果实,这我是同意的;但是我却不了解为什么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带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个渔夫在海边的同一处所,能够比他的同伴捕得较多的鱼,难道他的这种本领就可以使他成为那片渔场的所有人吗?曾否有人把一个猎人的熟练的技能当作是一片森林的所有权的根据呢?这个对比是完全合适的;勤劳的农民可以在丰富和优质的收获物中得到他的努力的酬报;如果他对土地有所改善的话,他就可以取得一种作为占有人的优先权;但他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以他的耕种技巧作为根据,取得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

  要把占有变为所有权,除劳动以外还需要某种东西;如果没有这种东西,当一个人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他就立刻不再是所有人了。可是按照法律,造成所有权的,就是那种久远的、没有争执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时效。劳动不过是赖以表明占用的可以觉察到的迹象、实际的行为。所以,如果那个农民在他停止劳动和生产之后仍然是所有人;如果他的占有最初是租让给他的,后来是被容忍的,终于成为不能出让的,那是由于民法的认可并根据占用的原则而发生的。这一点千真万确,以致没有一张卖契、没有一张租佃或租赁契约、没有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不是以此为前提的。我只举出其中的一个例子。

  一项不动产的价值是怎样估定的呢?根据它的收益。如果一块土地可以产生一千法郎的利益,那么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这块土地就值二万法郎,按照百分之四来计算,那就是二万五千法郎,依此类推;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在二十或二十五年之后,购买人已经可以把他所付的价款全部收回。所以,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之后,一项不动产的代价既然得到全部偿还,为什么那个购买人还仍旧是所有人呢?这就是根据占用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话,一切买卖都将是一种可以赎回的买卖行为了。

  所以,劳动造成私有的学说是和《法典》相矛盾的;当那些拥护这个学说的人用它来解释法律时,他们就自相矛盾了。

  “如果人们能使一块原先什么也不生产的土地或者一块甚至像某些沼泽地那样的瘠地变为肥沃的土地,他们就因此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

  夸大一种说法和玩弄模棱两可的辞句好像有意使人受骗似的,这有什么好处呢?他们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你的意思是说,他们创造了一种以前并不存在的生产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只有在以物质为基础的条件下才能被创造出来。土地的实质依然不变;发生变化的仅是它的性质和后天的变异。人创造了一切,除物质本身以外的一切。我认为,这种物质人们在不断劳动的条件下仅能占有和使用,同时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暂时取得了所有权。

  所以,这里头一点已经得到解决:即使许可取得产品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也并不附带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据我看来,这一点不再需要更多的说明了。军人占有着他的武器,泥水匠占有着他所负责保管的建筑材料,渔夫占用着水面,猎人占用着田野和森林,农民占有着土地,在他们之间,情形是等同的:他们都可以说是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人;但没有一个人可以成为生产工具的所有人。对产品的权利是专属权,就是及物权;对工具的权利则是普通权,就是对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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