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概论宗教 

  在一团漆黑之中,我们能辨别出什么地方最亮;在数个深渊面前,我们能探明哪个深渊最浅。同样,在众多的虚伪的宗教当中,我们能找到那些最符合社会利益的宗教信仰,那些虽然不能把人们引入另一个极乐世界,但却可以使人们今生幸福的宗教信仰。 

  无论我谈论的宗教其根源是来自于上苍,还是来自于大地,我只是要研究一下世界上的各类宗教给我们的世俗生活带来的好处。 

  在撰写本书时,我的身份不是神学家,而是政论作者。只有用人间的思维方式去体察本书列举的一些东西,才能看到它们的确是真实的,而并不需要考虑这些东西与最崇高的真理之间的关系。 

  关于真正的宗教,只要讲一点公道的人就可以看出,我绝没有让宗教的利益服从政治利益的企图,而是希望这两者的利益能结合起来。为了使这两者的利益能够结合,首先要弄清它们各自的利益。 

  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 

  第二节  培尔的谬论 

  培尔先生企图证明,做一个无神论者要比做一个崇拜偶像的教徒好得多。他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邪恶的宗教所产生的危险比没有宗教造成的危险要多得多。他说:我宁可让人们说我不存在,也不愿意让人们说我是一个恶毒的人。这句话仅是依据“相信某个人的存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一论点作出的诡辩而已,因为他不知道相信“上帝的存在”是非常有用的。正是因为有了“没有神灵存在的思想”,所以就产生了我们今天的“我行我素”的思想。如果我们不能具备“神灵存在”的观念,那么就会产生反叛的观念。如果因为宗教总是不能很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就认为宗教没有约束力,那么是否认为民事法规也不具备约束力呢?在大部头的著作中列举大量的由宗教产生的弊端来攻击宗教,而对宗教带来的好处却只字不提,这种做法是很恶劣的。假如我把民事法规、君主制、共和政体给我们这个世界带来的危害一一列举出来,这些东西一定会令人们惊骇不已。臣民们信奉宗教也许无多大用处,而帝王们信奉宗教却用处极大。宗教是惟一能约束不惧怕法律的人的头衔,它能把像口吐白沫,四处狂奔的烈马一样的帝王牢牢地勒住。 

  一个既喜爱又害怕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狮子,对抚摩它的手或安抚它的话语十分顺从;一个既害怕又憎恨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野兽,狂咬那束缚它扑向过路人的铁链;一个完全不理会宗教的帝王,就像一只十分可怕的怪兽,只有在把猎物撕碎吞吃时才能感到它的自由。 

  问题不在于是否要弄清楚一个人或一个民族不信教和信教产生恶习两者哪一个好处多,而是要弄明白信奉宗教有时会产生恶习与人们完全不信宗教哪一个产生的坏处最少。为了减轻无神论的恐惧心理压力,人们过多地指责崇拜偶像的宗教信仰。古人建立祭坛供奉某个邪恶之神并不是说古人喜爱邪恶。恰恰相反,这说明古人憎恨邪恶。拉栖弟梦人曾为恐惧之神设立祭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尚武好战的民族是祈求该神在战斗中将他们的英勇气概夺走。人们祈求某些神灵,是为了不要煽动罪恶;而人们祈求另外一些神灵是为了能避开罪恶。 

  第三节  温和政体适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宜于伊斯兰教 

  基督教与纯粹的专制主义是格格不入的。福音书推崇仁慈,所以基督教反对君王借专制主义的威风裁决是非,横行暴虐。 

  基督教禁止一夫多妻制。所以信奉基督教国家的君王们很少深居后宫,很少与其臣民隔绝。他们较有人性,愿意按法律章程办事,并能认识到他们自己并非是无所不能的。然而信奉伊斯兰教的君王不是不断地杀人,就是不断地被杀死。而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宗教使得君王不那么怯弱,因而他们也就不那么残忍。君主信任其臣民,臣民信赖其君主。多么美妙的事情啊!看起来,基督教不仅能使人们追求来生的欢乐,而且也能使人们获得今世的幸福。 

  尽管埃塞俄比亚这个帝国其国土辽阔,气候恶劣,基督教还是阻止了该国确立专制主义,并将欧洲的法律和习俗带到了中部非洲。 

  埃塞俄比亚的皇太子享有一个公国,他给别的臣民作出了仁爱和顺从的榜样。就在该国的近邻,人们看到伊斯兰教怎样把塞纳尔国王的子女囚禁起来。国王死后,枢密院为了继任王位的人的利益就把他们全都处死了。 

  一方面希腊和罗马的国王们不断进行的屠杀映人我们的眼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蹂躏了亚洲的铁木尔和成吉思汗这样的民族领袖又是如何毁掉别的民族和城市的。因此,我们体会到基督教确实给了我们好处。在行政管辖方面我们有政治法,在战争方面我们有国际法,而这些又是人的本性所不能了解得十分透彻的。 

  假如我们的眼睛不瞎,我们就能看到正是这个国际法使得胜利的一方把属于战败的一方的十分重要的东西保留下来,如生命、自由、法律、财产,还有宗教。 

  我们不能说,今天欧洲的各个民族比专制的和军事化的罗马帝国时代的各民族和军队更加分裂,或是比当时的各个军队之间更加分裂。那时候,一方面军队之间相互攻击,另一方面又抢掠城镇,瓜分战利品,没收土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性看其结果 

  根据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的特性,人们无须再做多的考察就应该知道皈依哪一个宗教,抛弃哪一个宗教。因为对我们来说,能使人类的德行更加柔和的宗教比那些仅仅是真正的宗教所起的作用是更加显而易见的。 

  假如宗教是由征服者授予的,对人类本性来说这将是一场灾难。靠摧毁精神建立起来的伊斯兰教,谈论的仅仅是战争,并且依然在用战争的精神影响着人们。 

  萨柏贡是一位游牧民族的国王。他的故事真是妙不可言。他梦见了迪柏人崇拜的神灵。神灵命令他把埃及的祭司全部处死。他认为神灵之所以作出违背他们通常意愿的决定,是不喜欢他继续在位执政。于是他就隐退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五节  天主教适宜于君主制,耶稣新教适宜于共和制 

  当宗教在某个国家产生和形成时,它通常要听凭这个国家的政体的决策。因为只有在国家政体的庇护下它才能得以建立。在那些信奉宗教的人或让人信奉宗教的人的心里,只有他们出生地国家的伦理观念,而没有别的国家的伦理观念。 

  两个世纪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耶稣新教,北方的各个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的各民族继续信奉天主教。 

  这是因为北方的各民族具有向往独立的思想,而南方的各民族则没有这样的思想,因此,没有“明显的意识”的宗教就比有“权威意识”的宗教更适合于要求独立的环境气氛。 

  即便是在建立了新教的国家里,宗教改革也是按照国家的政治计划来进行。因为路德的支持者是地位显赫的君主,所以路德不可能让他们享受一种没有任何具有外在优越感的教会权威。而支持加尔文的都是共和国的平民百姓和君主制国家里的不引人注目的有产者,因此,加尔文无须为他们设立优越特权和高官显位。 

  这两种教派都认为自己是最完美的。加尔文宗的教徒认为他们的教义最符合耶稣基督之说,而路德宗却认为该宗的信仰最符合耶稣基督使徒之行。 

  第六节  培尔的另一个谬论 

  培尔先生在攻击了其他所有的宗教信仰后,又侮辱了基督教。他竟敢提出这样一个谬论,即真正的基督徒是无法组成一个让人能够生存下去的国家的。为什么无法组成呢?基督徒是最清楚自己责任的公民,他们会用最大的热忱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也能感受到上苍赋予的自卫的权利。他们越是相信受恩于宗教,就越是认为受恩于祖国。 

  基督教的原则被牢牢地铭刻在他们的心里。这远比那些君主国的虚假的荣誉,共和制国家的人伦道德和专制国家的上帝惩罚的恐惧等更为有力。 

  令人十分惊讶的是,这位伟大人物竟会被认为他没有领会他自己所信奉的宗教的精神,以及这位大人物居然不能把建立基督教的命令和基督教本身区分开来,把《福音书》里的“训诫”和“劝说”区分开来。当立法者没有立法,而只是进行规劝时,那是因为他知道,如果把他的劝说变成法律条文,那将违背法律的精神。 

  第七节  宗教中的“至善尽美”的法律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同精神对话,因此应该是训诫而不是劝说;而宗教是为了同心灵对话,应多一些劝说而少一些训诫。 

  例如,宗教设定了规矩,其目的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好;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所以恰当地说,这些规矩是劝说而不是法律。因为“至善尽美”的境界同全人类和世间万物无关。再则,如果这些劝导之说变成了法律,那就一定要制定无数别的法律来保证这一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们独身,假如给某些人们制定这么一条独身的法律,那么就必须每天要制定新的法律迫使这些人遵守这条关于独身的法律。本来喜爱“至善尽美”的人通过劝说方式就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立法者却非要人们用训诫的方法去实现,他这样做不仅使自己疲惫不堪,而且也使社会疲惫不堪。 

  第八节  宗教法规同道德法规的一致性 

  在一个不幸而信奉了一种并非是由上帝赐给的宗教的国家里,其宗教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不管这种宗教是真是假,它都是人们为获得人类廉政诚实的最好的保证。 

  勃固这一地区的居民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生、不偷窃、不淫亵、不搅扰四邻,要为邻人做好事。他们相信,不论信什么宗教,只要做到这些,人类就能得救。因此这里的人们尽管既高傲又穷困,但对遭遇不幸的人却十分慈悲怜悯。 

  第九节  古犹太教埃森派教徒 

  古犹太埃森派教徒曾经发誓:要公正地对待他人,不要伤害他人,甚至忍让他人,要仇视不公正:要对所有的人守信义,指挥他人要谦和,要永远支持真理,要躲避所有的非法利益。 

  第十节  斯多克古哲学流派 

  可以把古代不同的哲学流派看做是各种宗教。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哲学流派的宗旨像斯多克流派的宗旨那样对人类有益,那么适宜于培养造就善良之辈,假如我有片刻安闲的时间可以不再去考虑我是一个基督徒,我一定会情不自禁地将泽农这一流派的毁灭记入到人类的不幸事件中去。 

  这一流派只是夸大了事件中伟大的一面,过分地轻视欢乐和痛苦。 

  这一流派自己知道怎样培养公民,它曾经造就了伟大的人物,造就了伟大的帝王。 

  我们暂时撇开启示的真理不讲,走遍万千世界,我们找不到比历代安托南皇帝更伟大的人物,至于朱利安,他不是一个伟大的帝王,但在他之后再也没有一个人比他更配做主宰人类的君王了《对他的肯定并不能说明我是他背教的同谋)。 

  斯多克学派把财富、人间的荣华显贵、痛苦、悲哀和欢乐,都看成是虚无缥缈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为了人类的幸福,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专心致志地工作。他们自信他们自身具有某种精神,而他们似乎又把这种精神看做是一位令人喜爱的保护神,看护着人类。 

  他们为社会而生。他们全都坚信,为社会效力是命运之神的安排。他们的劳动报酬就在他们自己心里,因而并不认为为社会工作是一种负担。他们为有自己的哲学思想而感到愉快。好像只有他人的幸福才能增加他们自己的幸福。 

  第十一节  静修 

  人类要生存,要吃饭,要穿衣,要承办所有的社会活动。因此,宗教不应给予人类过于沉思的生活 [1] 。 

  习惯使得伊斯兰教徒变得沉思善辩。他们每天要做五次功课,每次都必须做同一种祈祷动作。通过这种祈祷动作他们把属于尘世的东西扔在身后。这些养成了他们沉思善辩的习惯。此外,死板的伊斯兰教教义更使得他们对世间万物漠然视之。 

  另外,假如有别的一些因素促使他们感受到了超脱世俗的好处,像政府的苛刻严酷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等,如果这些东西使他们产生了不稳定的观念,那么一切也就无可挽回。 

  从前,盖伯尔人的宗教使得波斯帝国强盛。这一宗教挽回了专制主义的不良影响。然而今天,伊斯兰教却毁掉了波斯帝国。 

  第十二节  赎罪苦行 

  苦行思想应该同劳动的观念结合,而不应该同游手好闲的观念结合;应该同至善的观念结合,而不应该同离奇的观念结合;应该同俭朴的观念结合,而不应该同贪婪的观念结合,这才是对的。 

  第十三节  无法补赎的罪行 

  在西塞罗所引证的那些高级神职人员的论著中 [2] ,通过一段叙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罗马时期,有一些罪行是不可饶恕的 [3] 。正是因为如此,佐基姆才创造了那样一些专门用来恶毒讽刺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动机的故事。朱利安在其所著《诸恺撒传》一书中也对君士坦丁信奉基督教进行了尖酸刻薄的嘲笑。 

  崇拜偶像的宗教只是禁止几种大的罪行。仅仅只能束缚人们的手脚,但却不能禁锢人们的心思。因此,肯定会产生不可饶恕的罪行。但是假如有一种宗教能禁锢所有的情欲,它不但对行为而且对欲望和思想一样小心处置;它不用铁链束缚我们,而是用千万条丝线把我们网住;它把人间正义扔到一旁而重又标新立异;它的任务就是把人们不断地从忏悔引入至爱,再由至爱引回忏悔;它在法官和罪人之间安置了一个调停人,而在遵守教规的人和调停人之间安置了一个伟大的法官;也许有了这样一种宗教就不会再有无可饶恕的罪行了。然而尽管这种宗教把恐惧和希望同时给了人们,但也还是让人们充分体会到,虽然没有了在性质上是不可饶恕的罪行了,可是整个都是罪恶的生命却是无可饶恕的。用新的罪行和新的赎罪无休止地烦扰天主的仁慈是非常危险的。我们正在为没有偿清欠天主的旧债而备感忧虑,所以,十分害怕再欠新账,怕罪恶多得令人无法容忍,到了仁慈的圣父也无法宽恕的地步。 

  第十四节  宗教的力量如何适应民法的力量 

  宗教和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旨,另一方就应更加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少,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 

  由于日本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几乎没有什么教义,也不讲天堂或地狱。为了弥补宗教的不足,因此日本的法律十分严酷,执法也十分严格。如果宗教具有人类行为必然性的教义,那么法律制定的刑罚就应更严厉,治安管理也就应更加警觉,以便使人类能接受这些教义的支配。否则,人类将是无可救药的。如果宗教的教义是宣讲自由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心灵的懒惰使伊斯兰教产生了宿命论的教义。而这种宿命论的教义又滋生了心灵的懒惰。人们说:这是上帝的旨意,应该休息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应去唤醒沉眠于宗教幻想中的人们。 

  当宗教认定民法所允许的事情有罪时,而民法这一方面又许可宗教所作的这一判定,这是非常危险的。这样的情况表明了宗教和民法在思想观念上缺乏和谐和一致。 

  成吉思汗统治下的鞑靼人认为,把佩刀扔进火堆里,用手撑着马鞭而站立,用缰绳抽打战马,用一块骨头打断另一块骨头等都是犯罪行为,而且罪可当诛;而对背信弃义,抢劫他人财物,不公正地对待他人,伤害他人等,鞑靼人并不认为是犯罪 [4] 。一句话,如果法律使人们把无足轻重的东西认做是必要的东西,那么这个法律就犯了一个大错误,它会使人们把很必要的东西也都认做是无足轻重的东西。 

  中国台湾的居民认为有一种地狱。这个地狱是用来惩罚以下这些人的,即:在某些季节没有赤身露体的人;穿了粗布衣服而没有穿丝绸衣服的人;捕捞牡蛎的人;事先没有根据鸟的呜叫而求签问卜就擅自行动的人。同样,台湾人也不把酗酒和生活放荡看做是罪孽,他们甚至认为子女们荒淫放荡会取悦于他们的上帝。 

  假如宗教为了一件偶然的事情就赦免了遵守教规的人的罪孽,那么宗教会白白失掉蕴藏在人类中的最伟大的动力。在印度,人们相信恒河水有使人死后成圣的作用。葬身在恒河岸旁被看做可以免去来世的苦难,还可以在极乐世界里居住。所以人们从很远的地方赶来,将装有死者骨灰的骨灰罐扔进恒河里。这些死者生前其生活是否有德有道则无关紧要,只要死后能被扔进恒河就有可能成圣。 

  有奖赏好人的天堂的观念就必然会有惩罚恶人的地狱的观念。如果只有升天堂的希望而没有下地狱的恐惧,法律也就没有什么力量了。那些相信来生可以获得回报的人将会无视立法者的存在。因为他们太蔑视死亡了,假如一个人相信官府处以他最重的刑罚就是他幸福生活的开始的话,那么法律还会有什么办法来约束他呢? 

  第十五节  法律如何纠正虚伪的宗教 

  由于对古代事物的尊重,由于纯朴和迷信,人们有时搞一些有伤贞操的祭礼或仪式。世界上这样的例子还真不少。亚里士多德就记载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允许父亲代表其妻女前往参加祭礼 [5] 。这样的法律太好了,它反对了宗教的无理,保护了纯朴的风俗。奥古斯都禁止青年男女参加任何晚课仪式 [6] 。如他们有年长的家长陪同则不在此禁止之列,尽管奥古斯都恢复了牧神节的庆典活动日 [7] ,但他还是禁止年轻人裸体奔跑。 

  第十六节  论宗教法规如何纠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当法律不产生作用时,宗教却能够支撑国家政权。 

  因此,当国家因战乱而动荡不安时,宗教却在使国家的某个地区安宁太平这一方面起很大的作用。希腊的埃利亚人作为阿波罗神的祭司,享受着长治久安的太平生活。日本的美阿果城因是圣城,所以不受战争骚扰。宗教维持着这一原则,它好像是地球上惟一的帝国,没有也不想拥有任何来自国外的资源,而在其帝国内部有着战争无法摧毁的贸易。 

  在一些国家,战争并不是大家商议好后再进行,法律也无法结束或预防战争。而宗教制定了休战和媾和的时间,使人们能从事某些国家必须赖以生存的工作,如播种或类似的劳动生产活动。 

  每年有四个月时间在阿拉伯各部落之间是不能打仗的 [8] 。任何最微小的冲突都被认做是对宗教的亵渎和蔑视。当法国的领主进行战争或媾和时,宗教就规定每年的某些季节必须休战。 

  第十七节  续前 

  当一个国家里发生了许多怨愤的事情时,宗教应提供许多可供调解这些问题的方法。阿拉伯人是一个土匪般的民族,经常做出一些伤害他人的和非正义的事情。因此,穆罕默德曾制定了这样一条法律,假如有人宽恕了弑兄之罪,受害人可以对伤害他兄弟的恶人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9] ;但是假使受害人在获得赔偿后又伤害了这个恶人,那么在审判时他将受到酷刑之惩罚 [10] 。 

  日耳曼人承袭亲属的仇恨和敌意,但这些仇恨和敌意并非世代流传。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数量的牲畜,就可以补赎杀人罪,受害人的全家会感到满意。塔西佗说,这样的办法真是太有用了。因为仇视他人对一个自由的民族是十分危险的 [11] 。我认为享有极高信誉的牧师和神甫们一定参与了这些调停工作。 

  由于马来人没有这样的调解方法,犯有杀人罪一定会被死者的亲朋好友杀死。因此马来人的杀人犯为了宣泄自己的狂怒,见到谁就伤害谁 [12] 。 

  第十八节  宗教法规如何具有民法效应 

  早期的希腊人只是一些散居各处的小部落,既无政府管理,又无法律约束。他们在海上是江洋大盗,在陆地上胡作非为,赫库利斯和蒂塞乌斯的野蛮行径就说明这个新生民族当时的状况。宗教除了让人们感受到凶杀的恐惧外,它还能起什么作用呢?宗教是这样做的:一个被暴力杀害的人首先对凶手产生愤怒,激发凶手内心世界的不安和恐惧,并要求凶手将死者生前经常光顾的地方让给死者;未经搜身检查人们不能接触凶手,也不能与之交谈;应当让凶手抵罪并将之逐出城外 [13] 。 

  第十九节  宗教对人类社会有利或有害与其教义的真伪无关,而取决于对教义的利用是否适当 

  最真实、最神圣的教义,如若不能同社会的原则相结合,也会导致极为恶劣的后果。相反,最虚伪的教义,只要能同社会相结合,就能产生非常美好的结局。 

  儒教否认灵魂不死的学说。泽农的哲学流派也不相信灵魂不死。谁能相信就是这样两个学派,他们从那些不正确的原理中获得了虽说不正确,但却对社会十分有益的结论。道家和佛家都信奉灵魂不死。然而,就是从这样一条神圣的教义中,他们却得出了十分可怕的结论 [14] 。 

  几乎在各个时代,在世界各地,被错误理解的灵魂不死之说曾使许多妇女、奴隶、国民、朋友为能在另一个世界里效力于自己所崇拜、喜爱的人物而自杀身亡。古时的西印度人及丹麦人就有这样的习俗。今天,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的望加锡的居民以及地球上其他一些地方的居民依然保留这种习俗。 

  这些习俗很少直接来源于灵魂不死的教义,而是直接渊源于躯体复活的教义。从这一教义可得出以下结论:一个人死后,还继续持有如同生前一样的需要,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情欲。根据这一观点,灵魂不死的教义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为“逝者”仅仅只是改变了一下住所这样的观念,比起全部更新的观念,更适合于人类对逝者的心情,更宜于让人们接受。 

  宗教只产生教义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教义加以引导。基督教在对其教义的引导这一方面,就做得相当不错。它使人们憧憬一种精神境界,而这种精神境界是人们所信仰的,而并非人们所能感觉和认识到的。所有这一切,甚至躯体复活的学说,都在把人们引向宗教的思想观念。 

  第二十节  续前 

  古波斯人的圣书中说到:假如你想成圣,就一定要教育好你的子女,因为他们将来的所有善行都将是你的功劳。这些圣书劝人们早日成婚。因为审判日来临之际,子女就是延续你生命的桥梁,而没有子女的人就无法通过这座桥梁。这些教义是虚假的,然而却是十分有用的。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学说 

  灵魂不死学说有如下三个分支流派,即:纯粹不死之说;简单变更住所之说;轮回转世之说。也就是说基督徒之学说、斯基泰人之学说和印度人之学说。前两种学说我已阐述过了,现在淡一下第三种学说。在印度,由于这一学说在有些地方被引导得好,有些地方则引导得不好,其产生的效果,也就时好时坏。这一学说使印度人对杀生有惧怕之感,所以印度的凶杀案件很少发生。尽管没有死刑,人们却能安居乐业。然而另一方面,丈夫死后,妻子要自焚殉夫。只有那些无辜的人才受暴死的折磨。 

  第二十二节  论宗教被琐碎事物激发产生厌恶感的危险性 

  在印度,因宗教偏见而产生的某种荣誉感导致了种族之间的彼此厌恶。这种荣誉只是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而家庭之间的区别并不形成民事上的差别。有这样一种印度人,他们认为同国王一起用餐是一件失体面的事情。 

  此类差别与对他人的反感结合在一起,同因等级不同而产生的那种感觉是截然不同的,而我们的这种感觉往往是含有对下级的关爱。 

  除了对邪恶的鄙夷,宗教应避免煽动其他的轻视,尤其是应避免使人类远离对人类本身的爱和怜悯。 

  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各自拥有无数的信教群众。印度教徒憎恨穆斯林,因为他们食用牛肉;而穆斯林又讨厌印度教徒,因为他们食用猪肉。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当宗教决定要停止工作时,它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人类的需要,然后才是它所敬重的偶像的尊贵。 

  当时的雅典,节日过多成了一大弊病。希腊各城市均把他们的纠纷提交给作为统治者的雅典人,因而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办公。 

  君士坦丁规定了星期天不工作。而这一法律也仅是对城市而言 [15] ,并非为了乡村的农民,他十分清楚,城市的工作是有用的,而农村的劳动是必需的。 

  根据同样的理由,在以经营贸易维持生计的国家里,节日的数量应该与其贸易有关。耶稣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因其地理位置不同 [16] ,前者比后者需要更多的劳动。可见废除某些宗教节日有可能较适宜于信奉耶稣新教的国家,而不适宜于信奉天主教的国家。 

  唐皮埃尔发现气候不同,各民族的娱乐方式有很大的差异。气候炎热,出产大量的精美水果,那里的未开化民族极易获得必需的食品。因此,他们可以有大量的时间用来消遣娱乐。寒冷地区的印第安人就没有许多娱乐时间,他们要不停地捕鱼、狩猎。因此印第安人的舞蹈,音乐和盛宴就比较少见,这些国家的宗教的节日制度必须对此有所考虑。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戒规 

  在不同的宗教中有许多地方性戒律,孟德苏马十分固执地认为西班牙的宗教对西班牙人的国家是有好处的,而墨西哥的宗教对墨西哥人的国家也是有好处的。他的话并非谬论,因为事实上,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大自然在他们立法之前就已经建立起来的东西。 

  转世轮回的观念是为印度的气候而创建的。在印度,赤日炎炎灼烧着大地。人们只能饲养很少的牲畜。农业生产经常濒临耕畜短缺之危险。牛的繁殖很差,而且易患多种疾病。宗教能用其戒律对牲畜加以保护,这对国家行政管理来说是再合适不过了。 

  当烈日灼烧着草场时,由于有水源可用,稻谷和蔬菜却得以幸运地生长起来。因此,宗教戒律只允许人们食用此类食物。这对那些在这种气候下生活的人们来说是非常有用的。 

  大牲畜肉粗味淡,但其所产的奶和奶油却成为人们生活资料中的一部分。所以印度的宗教戒律禁止宰牛和食用牛肉,是不无道理的。 

  雅典人口众多,土地却很贫瘠。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条宗教格言:用小祭品供奉神祗的人,比那些宰杀耕牛作祭品的人更受人尊敬。 

  第二十五节  宗教从一国转输到他国的不便利性 

  从标题可得知,把宗教从一国转输到另一国,经常会碰到许多不利的东西。 [17] 

  德·布兰维尔先生说:“阿拉伯地区的猪应该说很少。那里几乎没有树木,几乎没有适合于饲养猪的饲料。此外,水和食品的含盐度使这里的人极易患皮肤病。”当地禁止食用猪肉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显然对别的地区和国家是很不适宜的。因为在那些地方,猪肉是很普遍的食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必不可缺的食品。为此,我谈一点我的看法。桑克托利乌斯指出:食用猪肉极少出汗,而且还妨碍其他食品的出汗功效。他发现食用猪肉后人们的出汗率减少三分之一。我们知道出汗不畅会引发并加重皮肤病。所以气候易使皮肤病发病率高的地区,如巴勒斯坦、阿拉伯、埃及和利比亚等地,应当禁食猪肉。 

  第二十六节  续前 

  夏尔旦先生说,除了流经其边境的库尔河以外,波斯帝国几乎没有一条能够航运的河流。格伯尔人严禁在河流上航行的古法,对其国家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因素。但是假如在别的一个国家实施这样的法律,那么这个国家的商业贸易一定会遭到灭顶之灾。 

  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不断沐浴是非常有用的,伊斯兰教教规和印度教教规就要求人们经常沐浴。在印度,站在流水中祈祷是十分令人称赞的行为。可是在别的干旱的气候条件下,人们该怎样做呢? 

  当一种宗教是建立在气候条件的基础上,并且这个气候条件与另一个国家的气候条件大相径庭时,那么这种宗教就不可能在这个国家得以建立。即使把它输送进去,也会被驱赶出来。从人的观点来说,仿佛是气候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划定了分界线。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一个既有特殊教义,又有普遍信仰的宗教几乎是适宜的。实施这一信仰的戒规,不能太细。例如,总的来说要苦修,但无需规定行哪一种苦修。基督教是充满理性的宗教。节制欲望是天主的权力,可是具体到节制哪一种特殊的欲望是政府的权力。它们是可以交换的。  

  [1] 这也正是佛教和老子学说的弊端。  

  [2] 见《法律》第 2 卷。  

  [3] 渎圣罪是不可赦免的。可以赦免的罪司祭要公开赎罪。  

  [4] 见卡尔宾·杜朗·让写的游记。他于 1246 年受教皇英诺森四世的派遣前往鞑靼。  

  [5] 见《政治学》第 7 卷第 17 章。  

  [6] 见《奥古斯都》第 31 章。  

  [7] 见《奥古斯都》第 31 章。  

  [8] 见普利多《穆罕默德传》第 64 页。  

  [9] 即放弃按照报复刑法的法律行事。  

  [10] 见《可兰经》第 1 卷“论牡牛”。  

  [11]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2]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游记》。  

  [13] 见柏拉图《法律》第 9 卷。  

  [14] 一位中国哲学家是以这样的论据反对佛教教义的。佛教称:我们的身体是永不死亡的灵魂的住所。然而假使我们父辈的身体只是一个住所的话,我们当然会像鄙视一堆泥土一样鄙视他们的身体。这难道不是要从我们的心灵里夺去应该热爱自己的父母的美好品德吗 ? 这同样也会使人们忽略对自己身体的爱惜,拒绝对身体应给予的关照。因此这种说教就造成了数以千计的佛教徒自杀身亡。  

  [15] 毫无疑问,这一法律是为那些崇拜偶像的人们制定的。  

  [16] 天主教国家都靠近南方,而新教国家都靠近北方。  

  [17] 这里所讲的宗教并不指基督教。因为在本书第 20 章第 1 节里,我已经谈过基督教是人类最好的福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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