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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在私人决策、机构决策与集体决策过程中的选择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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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在这一章里,我将运用比较与对比法,对个人在下列三个不同的地位或角色中的选择行为进行考察与分析:(l)个人作为一个私人的、自主的单位,该单位处在明确规定的、能保护和行使所有权的法定结构内;个人作为一个独立单位,这是一个在有效的竞争性市场范围内个人购买者或个人销售者理想的概念化模型;(2)个人以一个确定的当事者的身份行动,他是为一个定义明确的共同体行动的,该共同体不仅包括他,而且包括别人(也可能不包括他);(3)个人在一个由一些人构成的集团中作为一个单个的选择者,而这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作出关于该集团的决策,规则的作用就在于使不同个人的选择合成某一个集体决策。这第三个模式的理想概念在一个人数众多的政治选民体中的个别投票人的选择行为上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那些众多的选民们是按多数决定原则或票数最多者获胜的原则来作出集体决策的。
我所强调的是个人所处的地位与场合的不同对于其选择行为的影响。为了使分析清晰,我把同一个人置于上述三种体制结构中的每一种场合,或者把他(她)置于上述三种体制结构的某种结合状态之中。我所强调的是,不同的体制结构会对个人所面临的关于选择的机会成本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对于任何一种体制结构比较中所包含的规范问题将不会直接进行论述。
当然,我在这里作的许多分析所涉及到的背景。可在我自己以前写的著作与别的学者的著作中找到。②然而,在我希望使至今仍然含糊不清的地方得到澄清的分析过程中,对于该背景进行一种“方式不同的重温”,将是有好处的。
二 在私人角色中的个入选择
人们对于个人的私人选择的模型是比较熟悉的,这个模型自然是经济理论家的惯用手法。尽管个人行为可能与这个人所遇上的包含其他许多人的社会相互关系不可分离,然而,在一种有限制的场合下,分析仍假定不存在人与人的人事关系。正如我的导师弗兰克·奈特经常喜欢说的那样,“在竞争 中不存在竞争”。个人的选择行为在分析时可以看成是与鲁宾逊·克鲁索在星期五出现以前在荒岛上的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个人只是许多作为买者身份进入市场的人当甲的一员,对于那个市场来说,他是一个潜在的购买者;个人又是许多作为卖者身份进入市场的个人当中的一员,对于那个市场来说,他是一个潜在的销售者。按照定义的限制,这个个人对于他据以购买与/或销售商品与劳务的贸易条件是无法控制的。由这个结论,又可以推理出下列结论:个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影响是全然不知的。他既没感觉到自己对别人施加的力量,也不了解别人对他自己施加的影响。个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与以金钱形式表示的利弊联系起来,但是,这两方面的影响是完全互相抵消的;在理想的市场选择中,对于个人行为来说,不存在净外在利益,也不存在净外在损失。
从上述状况出发,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推理,任何选择所造成的被认识到的成本与利益,从它们只能直接影响个人的效用或满足的意义上来说,它们只能是私人的成本与利益,而个人正是基于这些对成本与利益的认识在可行的各种选择行为中采取一种行为。在这种场合,对选择者来说,机会成本是由于放弃别的选择机会所造成的效用的损失。
在上述这种理想的市场模型中,在对选择所负的责任与选择的后果所造成的可被观察到的直接效果的归宿之间,是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的。如果个人不作选择或不采取行动,那当然不会对他(她)自己或对别人造成后果。如果不进行选择,也就不会发生由上一个选择行为所导致的下一个明确的选择行为了。④这里、选择的责任线索是清楚的。选择的直接归宿是公平地落到选择者与行动者本人的头上的。在该模型的定义中,尽管相互有联系的交易活动会形成一种蛛网状态的复杂关联,然而,对于别的人来说,选择不会产生直接效应。这个模型就这样变成了“纸牌房子”的对立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任何一张单独的“纸牌”的位置变化都不会影响别的任何纸牌所处的位置。
三 在一种纯粹的当事者角色中的个入选择
能够对个人选择行为进行分析的第二种理想环境是纯粹的当事者角色。在这种当事者中,一个有代表性的个人对于有关选择所采取的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然而,有关的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尽管理解该当事者,却不用承担直接的效果归宿。选择所造成的任何利益或损失都不用由作出决策的权威人士来承担,而是由别的人所承担。在这种有限制的模型中.全部直接可观察到的效用流量(正的或负的)。用我们所熟悉的经济学术语来说,都是外在的,而在前面第一个模式中则相反,那里全部效用流量都是“内在的”。
为别人选择与采取行动的当事者,以及那些其选择必然会影响别人生存的人,是不用像第一个模式中的私人选择者那样,直接承受选择后的成本的。在以上两种模式中,影响选 择的机会成本或选择以前的机会成本必须被理解为是在预期 放弃或牺牲别的选择机会后所造成的选择者效用的损失。然 而,在前面所讨论过的私人选择模型中,这种选择所造成的成 本是与个人对选择后的服务的折现值的评估有关的,而那个 选择后所产生的服务的折现值是个人对于放弃了别的选择机会所能得到的服务的期望值。相反,在当事者模型中,不管个人他或个人她选择了某种什么行为,当事者对于他或她所能得到的服务的流量的预期值是不会有什么改变的。选择后与行动后在服务流量上所发生的变化是完全落在当事者为之进行选择的人们身上了,也就是说,是完全落在共同体以外的人们身上了。
然而,这个当事者采取一种使所估计的戍本与效益可以抵消的选择。但是,什么是他或她所面临的机会成本呢?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一群朋友要求你推荐(作为他们的当事者,去选择)一家海味或者是一家牛排餐馆。他们知道你本身是不会与他们一块儿吃这一顿饭的。在这个选择中,你成了一个纯粹的当事者。吃牛排的机会成本将是由于没有能吃上海味而丧失的效用价值。
纯粹的当事者的选择是用不着与他或她为之行动的人们所承受的利益归宿的预期值相联系的在我们这个例子中,考虑一些可能的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直接表现出来的,也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这个当事人会说,(1)“如果我去的话,我会到牛排餐馆吃。”或者他会说,(2)“我觉得你们也许会觉得去牛排餐馆更好一些。”或者他会说,(3)“我认为对你们来说,牛排餐馆更为合适。”或者他会对本人说,(4)“我喜欢牛排餐馆中的女服务员。”请注意,在上述四种回答中,只有第二种回答所陈述的去牛排餐馆的“理由”才与私人在承受全部选择后果的前提下所作出的选择行为一致。还应注意。只有第二条理由,才会产生纠正错误的反馈。如果这伙朋友对这个当事人说,“我们不喜欢你所建议的那家餐馆”,那末,只有在第二个理由支配开始的选择的前提下,选择才有可能被纠正。如果当事者出于所列举的别的理由,或者出于别的没有被列举的任何理由,那末,关于那一伙朋友并不喜欢上牛排餐馆这种选择后的知识将不会与当事者的错误对上号。如果在后来的时期中面临着同样的选择。那末,由于选择后的知识与当事者的错误对不上号,就不会存在“纠正”错误的反效应。
在当事者体制下所存在的作出选择的责任与选择效果的归宿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为我们研究制约当事者选择行为的规则提供了基础。当事者将在一种规则的指导下进行选择,这种规则要求选择应在“承担后果归宿的人们的利益范围内”进行。在这个条件下,如果没有选择对受影响的群体最有利的行为,对于选择的当事者来说,其代价就成了违反上述规则而受到的制裁或惩罚,这种制裁或惩罚的预期是以效用损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要规则本身所存在的含糊不清使得发现与惩罚犯规行为的工作变得困难起来,那么,这种规则的存在就会使当事者在为别人进行选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独断专行与任意弄权找到庇护的场所。
在控制当事者的方面,更有效的方法存在于以下途径,一方面,得从纯粹的当事者规则以外的角度去寻找;另一方面,得从对于任命的限制上去寻找。如果为群体作出选择的当事者应该是该群体的一员,如果这个当事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群体的利益与损失唇齿相连,那么,这位当事者至少会置身于直接承担选择后果的群体之中。这个后果将用来限制选择后果所波及的范围,而且很可能这种限制会是很厉害服
进一步的措施就包括,通过像追求利润的企业那样的由有所有权的阶层所构成的体制,来使当事者的选择责任与这种选择的后果归宿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一个人可以被赋予权力以公众的名义采取行动,然而,与此同时他要承担选择后果的归宿,以便确保这个当事者会在利益与损失中承担比通常的比例更高的份额、通常的利益与损失的承担份额是以高低不一的契约规定水准来表现的。这种安排有效地以当事者选择来取代个人的私人选择。
在控制当事者的权力方面,更为熟知的方法根植于下列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允许受当事者影响的人们有权更替当事者,重新确立新的被任命者。在这类规则下,行动的当事者必须一直想到这样一件事,即他或她可能会被他或她为之服务的公众所撤换。在进行任何决策的过程中,机会成本的一个方面将是,对于该决策也许会使决策者陷于被撤换的前景的估计。上述关于把当事者撵出岗位的项期当然会限制当事者任意专横的行为,迫使他或她不能随个人一时的兴致随便采取选择行为,然而,这种限制的具体形式将取决于规则的特殊特征。
这里,我所关切的并不是特殊的制度或某一个当事者。相反,我所强调的是,在当事者作出选择的条件下,当事者作决策时所据的效用估算是完全不同于在私人选择场合个人所面临的效用估算的。关于限制当事者行为的规则充其量不过是在某些方面恢复当事者的行为与他所为之服务的人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而后者既要对当事者所作的选择作出反应,又受当事者选择行为的影响。然而,只要在责任与效果的归宿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那么,在上述两种场合中对效用进行估算肯定会有差别。
四 个人在集体决策的角色办的选择行为
在集体决策背景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前面讨论过的私人选择与当事者选择角色是不同的。用选择的责任、行动的后果以及效果的归宿这些术语来表达,在一种集体决策中,至少在其理想的模型中,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既不承担决策的责任(即行动的责任),也不承担行为效果的归宿。在这种场合,个人选择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不负责任的状态。因此,我们在这里要对此进行专门分析。
不论是在私人选择的场合,还是在当事者选择的场合,个人在选择时都知道,当他在一组可供选择的行动中选取一种行动程序时,这种被选取的行动程序是会被付诸实施的。在相关的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别的人也会认识到决策责任的分担问题,于是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个人用25美分购买 一个苹果时知道,当他对销售者付出25美分时,他将得到一个苹果。同样,当一个人作为投资的当事者决定把1万美元的股票转化为债券时,也是知道这种转换会按他的命令实际地被执行的。因此,这里存在着一种选择与其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但是,在集体决策的条件下,这种联系就中断了。设想一下,一个单个投票者处在一个拥有许多投票者、集体决策的结果取决于多数决定或者票多者获胜规则时的情况。该集体作为一个统一体面临A与B这两件方案。结果,这两种方案中如果有一种方案获得了较高的票数,那么,该方案就将作为集体“选择”而被确立起来。
然而,除了非常罕见的特殊状况以外,个人作为一个投票者是不可能对结果施加影响的。他或她会在投票站中选择方案A而本选择方案风B,
但是,这两种方案间的选择结果将取决于决策规则的运转过程,选择什么样的结果是与上述投票站中的投票行为相独立的。如果A方案最后比B方案多获得一张选票,那么,选民中没有一个人可以认为自己那一票是起决定作用的,尽管他或她的那一票确实与选举结果有过直接关系。这里,投票者行为与上面讨论过的纯粹市场上个人买者或卖者作为一个无名氏的行为很类似、在纯粹的市场中、没有一个人会直接影响别人的生存。在这种理想化的个人选择的竞争环境下,每个人的行动倒是会通过其选择直接地影响本人的生存。相反,在集体决策场合,个人选择既不会对别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又不会对个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当然,个人的生存以及别人的生存,都将受作为一个共同统一体的集体的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很大的。
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假定一个投票者预期的关于方案A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10O0美元,而对方案B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80O美元。按通常的语言,运用理性假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个人“偏好于’A,而不是偏好于B。但是,当他或她在A与B这两个方案之间投A的赞成票时,如果他或她感到厌烦而根本不愿意投票,那么,那800美元就不会被当作选择 A放弃 B所必须付出的机会成本来看待。这种结果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投票者没有被置于选择的地位之中,这种位置意味着选择A或B是要承担责任的。一个人在众多的投票者当中作为单个的投票者,是不可能影响最后的选择结果的。在这里,尽管最后的选择结果如何具有“公共性”,但投票者作为一个个人是不能像当事者那样为集体中的其他成员作决策的。在个人表达自己的偏好时,他甚至不能以他或她自己的名义为自己作决策。在这种个人选择上,不存在直接的后果。⑤
“选择”这个词是否是指个人在一种纯粹的集体决策环境下的选择行为?这本身是有问题的。对于某些不同的方案。个人表达了某种“偏好”,但是,并不存在对这种偏好的直接评估。投票选择至少部分地类似于下列情况:一个人被问道,“你喜欢晴天还是雨天”?假定回答是“晴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回答提供了关于这个人的信息,即使人们都知道这种麦达出来的偏好对于天气变化没有任何影响。然而,有一点是显然的,即一个人被问到这类问题时,与他在类似于市场的场合中他回答一个卖主的推销或投标出价问题的反应相比;这个人可能会不那么认真、也不那么斤斤计较。
把不同人之间的偏好强度充分表达出来,这当然会有利于改进选举程序,但这种尝试失败了。公共选择理论对这种失败也作了透彻的分析。处在一个多数联盟的人们对A的偏好也许只是稍微强于对B的偏好,而处在少数联盟中的人们对于
B的偏好可能是大大强于对 A的偏好。但只要没有收买性的支付,或者只要不发生投票交易,那么,通常的投票规则就不可能把这种不同的偏好强度协调起来,形成一种结果形态。
我在这里所强调的问题不同于关于偏好强度的讨论所强调的问题。关于偏好强度的讨论隐含了一个假定,即在投票站所体现的偏好可以反映投票者对选择的相对评估,至少从一种通常的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投票者在A与B这两个方案中选择了A,则按前面的假定,A的收益期望值会比B的收益期望值产生更多的效用。这等于说,如果这个人被赋予一种专断的权力,如同一个为集体选择的当事者那样,那么、他或她将选择A而不会选择。然而,作出这种推理是不合适的。处于投票站中的个人所面临的“选择”环境与处于当事者位置的个人所面临的“选择”环境是非常不同的。在第一种环境下,众所周知,由于缺乏偏好表达与结果选择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任何想了解关于不同选择方案的性质的动力与刺激力都会化为乌有(这就是大家熟知的合乎理性的无知),投票者会倾向于采取轻浮的举动(非评估的举动),这种举动中可能会包括道德家式的举动。而在后一种环境下,就大为相反了,选择与其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迫使作为当事者的个人按经济的原则来行事,这里,所谓按经济原则行事,我只是指:稀缺的基本的现实性,至少在主观上对机会成本的估计,应该进入决策者包罗万象的头脑中去。
在集体决策条件下,即使不考虑个人投票者的选择与其JA结果之间缺乏联系的事实,但是,考虑到缺乏上述联系对于合乎理性的行为的含义,投票者也不可能对群体所面临的各种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作出一种估计。选择了方案A就不可能再选择方案B,B方案的效益预期值就成了A方案的机会成本。如果我们把A与B看作是相互排斥的方案(例如作为一个单个岗位的候选人或是作为一个选举中的政党的候选人),如果我们隐蔽地假定集体决策就限于A、B这个范围。那么,上述逻辑是够直截了当的了。然而,如果把A定义为“赞成为国防支出X美元的费用”,把B定义为“不赞成上述支出”,那么显然,这里A
的机会成本是以B的效益的预期值来表示的、但如果本来会用于国防开支的那部分发入不能专门加以处置,则我们就不能知道甚至不能估计A方案的机会成本。这笔资金可能会用于减税,可能会用于福利支出.或者用于任何别的公共服务开支。对于个别投票者来说,这众多的使用方案所具有的效益的预期值是非常不同的,因此。A方案的机会成本必然会是非常不确定的。个人决策计算中的上述特征在市场选择或在当事者选择的场合都是不曾有过的。因为,在市场选择与当事者选择的场合,选择的边际都是包含在一个单个负责任的选择体——单个人的头脑之中的。个人作出关于“在啤酒上花费Z美元”的决定时,是知道多少数额的开支将由于增加了啤酒开支而会减少。相反,在集体选择时,个人会知道他自己为了选择一个方案而所付出的牺牲是什么,但他不可能知道别人将会如何排列别的方案的偏好序列;从而,不可能知道别人将会如何投票。因此,不存在一个“群体的头脑”,它有足够的理性使相关的选择边际包括在良己的头脑之中。
个人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缺乏联系,再加上在估计机会成本时必然会遇上的困难,就使得集体决策内在的不负责任的本质暴露得很充分,这种不负责任性是与广为讨论的(但很大 程度上不贴切的)关于投票周期中的集体“无理性”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根本不存在投票周期,在多数投票原则或票多 者获胜的规则下所出现的决策类型会与任何潜在的对公民的 “真实估计”毫无联系惑者只有很少联系。
五 市场自发性的出现和政治结果
在上述两个非当事者选择的模型之间, 既存在着重大差异,又存在着重要的相同之处。正如我们在以前所看到的,在理想的私人选择(市场)场合,一个人为他自己或她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在其极端时,是不会对利益集团中的其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的。然而、尽管个人选择具有这种私人性,但是,所有个人的行为会产生被称作“社会后果”、“资源配置”、“收入必配’的结果。这种总和的效果不是任何个人可以选择或挑选的。这种结果是自发地从私人的、分散的选择行为中产生的,这种选择行为对最后结果是毫无所知的。
承认在个人选择与总和效果间所存在的这种联系、当然是基本的经济理论的一部分。但是,在集体决策环境所存在的类似的联系却并没有被普遍认识。如同第四节的分析所揭示的,个人作为一个投票者是不可能通过其在投票站中的行为对他或她本人的生存与对别人的生存产主直接影响的。尽管每个个人行为是多么具有意义,但是,全体个人的行为如同在市场选择模型中一样,也产生了一种效果(选择了方案A或者方案B)。但是,这种结果是从投票规则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来明确选择的。因此,在多数投票或得票多者获胜规则下由众多的选民经过个人选择行为所产生的集体的或政治的结果,与在一种有约束力的所有权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中由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结果相比,具有同样的“自发性”。
上述两种模型之间所存在的基本差别,存在于它们不同的决策结构所产生的效果归宿上。在理想化的市场结构中,个人本身的生存是不会被别人的可认识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的。他或她也没有可利用的理由对自发产生的“资源配置”感兴趣,那只是他或她发现自己是置身于其中的环境的一个侧面。个人只能在他或她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下通过合乎理性的行为,使效用或剩余极大化。在集体决策环境下情况就明显相反了,个人知道他或她的自身生存是直接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别人作为一个总量如何在投票站中行动的,即使个人认识到,在他或她能对总的结果发生效应的条件下,没有单个人会行动,上述特点仍是存在的。
六 依赖性
可以从个人对模型的依赖关系的角度来对上述三个不同的决策模型进行有益的比较。在理想的市场秩序下,在一个非常复杂的相互有联系的市场网络中,个人是间接地与许多别人相联系的。然而,个人不会直接取决于任何别人的行动因此,他也不会由于他与之进行交易的买者或卖者的道德上的姿态或举动而受影响。个人所面临的买者或卖者不需要把他的交易对方列入我称之为是“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内(请见第11章)。包括“道德秩序”的市场只要求相互尊重法律,该法律使所有权与契约得以实施。在这种最起码的限制条件下,参加理想的市场交易过程的个人在道德上是独立的,而与此 同时,他从社会相互活动的优势中成为一个得益者。
相反.不论是在当事者或是在集体决策的结构中,个人成了直接取决于别人行为的人了,这里所谓的别人,在当事者决策条件下只是指某个单个的个人,而在集体决策模型中,就是指总和的别的个人了。在当事者模型中,拥有决策责任的可能的好处只限于由可辨认的选择者所享有,而这种当事人的数目总是可计算的有限的少数,而由于当事人的处置权会直接影响听任这种决策的人们的利益,这又会造成不利的一面。而这种由当事人为其作出决策的人们,在遵义上是依赖于当事者的,;而且必然如此。
在集体决策的结构中,个人是受到运用投票规则所产生的结果的影响的。但是,他或她不一定被带入一个由任何可辨认的投票者或过程的参与者所组成的道德共同体之中。这里,不存在一种与在当事者模型中出现的直接的德道依赖性相类似的关系。但是,也不存在市场上作为个人地位的特征的明显的道德独立性。这里,存在着一种个人对于别人总和行为的直接依赖性,这使个人比在其他两种场合下更易于受伤害。他或她没有像在市场条件下所有的别的选择,他或她也没有像在当事者环境中所具有的那种造成利益或损失的直接可辨认的条件。在集体决策条件下,民主政治即使是在其理想状态下,也是象天气变化那样反复无常。
七 体制的现实
我已经对三种理想的决策模型中的个人行为作了分析。在体制现实中,个人将很少(即使有的话)遇上述三种理想状态中的一种“纯粹”的选择。在通常的经济关系中,人们可能会直接对相邻的别人造成影响,反过来,他们也会受别人的直接影响。经济租金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可能显得很沉重尤其在短期内,那就更是如此。有关技术的外在性将不会被完全内部化。在假定的当事人场合,个人作为当事人将会、而且通常也会,直接承担一些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归宿。在集体决策场合,人们将可能按战略加以划分,以致于个人行为会具有后果。即使没有这种地位,人们也会照样行动,好像同他们做自己的事情一样。
我利用的是理想的模型而不是含糊的有杂质的模型,这是由于,理想的模型可使分析更加易于处理,它还使我们在分析各种体制改革方案时,对它们的规范含义能更加清晰地加以考察,从而有利于进行改革方案的抉择。在这一章里,我并没有对这种规范含义进行推理,尽管这种椎理是应该作的。这种工作需要比抽象的个人选择模型的公式更深的分析与更为详细的数据。在经验可以观察到的个人决策的环境与我所分析过的理想的抽象的模型之间,无疑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是必须加以认真估量的。更为重要的是,规范含义的引伸是取决于对个人行为的动机的估量的,不管这种动机是上述我们所考察的各种模型中的一般动机,还是特殊动机。
如果个人被假定为仅仅是按一种共同的经济人术语那样行动的,那么,由此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在各种决策角色的场合下,看来将存在一种强大的规范.这种规范将是对市场与类似于市场的体制普遍地可能适用的习惯。然而,由于亚当·斯密强调个人必须相互尊重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市场就不能 发生作用,所以,以上对市场体制的热情就会顿时受挫。这种 遵守法律的行动是不能从一个纯粹的共同的经济人模型中推 导出来的。从另一方面说,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 的,这种可能性在不考虑体制环境的前提下必将给那些热情 地把当事者或集体形成的体制当作市场的替代物来接受的人 们当头一律。当人们改变角色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或者说, 至少没有像我们的学术界同行们所渴望的那样变为实际的圣 人。
还有许多工作有待继续进行;人们在不同的体制下会有 不同的活动方式,这种不同的体制会使他们充当不同的角色, 因为角色会修正约束条件,也会影响人们的动机。但是,我们当中的圣人将不会是被我们选作为当事者的人(事实上,相反的事到很可能出现),在刺激是如此缺乏时,我们中很少有人会作为“有责任的公民”来行动。最后,当分析工作与经验方面的研究完成以后,体制改革的优先方向要求一方面实现独立、自我实现与自由,另一方面实现团结、博爱与依赖性,而使这两方面的要求要获得平衡是困难的。个人渴望自由,与此同时又渴望归属于一个共同体;他们不希望使自己成为一个无个人特征的奴隶。社会哲学家与社会改革家所面临的挑战过去是,现在是,将来必定还是,在满足前一方面的需求的同时,不致引起保证后一条件的体制发生变化。
注释:
①这一章的内容最初是提交给意大利士伦(Turin)的土伦俱乐部所组织的“个人与集体的合理性”的讨论会的,该讨论会于1983年1月举行。该文还提交给1983年9月美国政治科学协会的芝加哥会议。 我要感谢罗伯特·萨格坦(Robert Sugden)与维克多·范伯格(Vikto
Vanberg),他们对我为初稿提出过有益的批评。
②特别请参阅詹姆斯·布坎南的《投票与市场中的个人选择》(Individual
Choice in Voting and the Market),载《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第 62卷(1954年 8月号)。该文重新发表于布坎南的《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查珀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0一104页。又可参阅杰弗里·布伦纳(Geoffrey Brennan)、詹姆斯·M·布坎南:“投票者选择:对不同的政治方案的评估”(Voter
Choice:Evalnating Political Alternatives),载《美国行为科学家》(American
Behavionral Scientist),28(1984年 12月),第 185-201页。
③参阅詹姆斯· M·布坎南的《成本与选择》(Cost
and Choice)(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该书对机会成本和它与选择行为的关系作了一般性的讨论。
④对于我的分析目的来说,在平常的选择与行动跟创新的选择与行动之间并不一定有确切的界限。通过简单地重复在前些阶段已经有过的选择类型与接踵而来的行为类型,个人就可以有效地在各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了。当然,从别的目标来说,被动的选择行为与主动的选择行为还会是重要的。
⑤至于进一步的讨沦,请参阅杰弗里·布伦纳( Geoffiey Brennan)与詹姆斯·M·布坎南的“投票者选择:对不同的政治方案的评估”一文。同注释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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