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

詹姆斯.M.布坎南著 

 

11 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和道德无政府状态 ①

 

 


  一 导言  

  在本章,我将讨论那些把人们在社会中相互联系起来的“纽带”,以及各种可能破坏这些现存纽带的手段和态度。我关心的是人们相互行动及感知的方式。由于这个原因,我给标题中的每一个名词都冠以“道德的”这个形容词。仅以“共同体、秩序及无政府状态”为标题,不能表达我对人们的相互作用的强调。可是,为了从一开始就防止误解,我应该指出,如果“道德”这个词是按某种规范含义来解释的话,本章没有任何明确的道德内容。 

  我对美国社会的诊断是:我们正生活在一个“社会资本”受到侵蚀的时期,这个受到侵蚀的社会资本,正是我们的文化、我们的经济和我们的国家的基础结构,在这个基础结构内,古典自由理想中的“自由社会”在整个历史上最接近于实现。我的努力是试图辨识并分离出对这种侵蚀负有责任的制度失败和制度故障。② 

  我的讨论将限于标题里列出的三个抽象模式或相互作用的形式:( I)道德共同体,(Ⅱ)道德秩序,(III)道德无政府状态。根据经验观察,任何社会都是这三种形式或要素的某种混合。一个社会的聚合力,由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共同形成,而因该社会的成员中存在的道德无政府状态而减弱。因此,这三种形式或要素的混合,将决定任何社会的可观察的“秩序状态”,和反映在现实模式中的政府强制程度。统治的必要和统治的困难,都与这三种要素的混合直接相关。 

  二 道德共同体  

  首先,我要给这三个抽象的模式或相互作用形式下定义。道德共同体存在于一组认同为一个集体单位、一个共同体。而不认为他们是独立的孤立的人们中间。当然,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共同体是一直存在的。没有任何人是完全独立的,也没有任何人真正孤傲地认为他自已是一个孤立的意识单位。每个人都会在某独程度上认同某个共同体(或某些共同体人而不管这个共同体是核心家庭、扩大的家庭、氏族或部落,一组地方的、民族的、种族的或宗教的人群,工会、厂商.社会阶级,还是国家。大部分人会以不同的忠诚程度,同时认同几个规模、类型和价值观根源不同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以及这些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观念和忠诚程度,当然会把人们相互区别开来。可是我认为,既然道德共同体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聚会要素,那么按照道德共同体在不同社会中的相对重要性,是可能描述这些社会的特征的。把这些社会划分为有较多或较少公有社会成员意识因素的(集体主义因素的)社会一一有较少或较多个人主义困素的社会,是完全可能的。 

  三 道德秩序  

  当社会相互作用的参与者们作为道德上有互惠联系的人彼此相待,;但不持有对一个集团或共同体的共同忠诚感时, 道德秩序 便存在了。每个人同其他人打交道时并不看重道德,但同时却尊重他人的与他自己的平等的自由。在这里,相互尊重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并不要求有在个人认同的集体或共同体意义上的道德共同体。每个人在考虑其他人并同其打交道时,把他们看成是存在于按某种集体或共同体分类的群体之外的独立个人。在这种道德秩序中,一个人可以同另一个不是他自己共同体的人打交道,如果双方都明确地或含蓄地一致遵守相互信任的行为戒律的话,一个人可以同另一个不是他自己共同体的人建立交往关系。 

  这种描绘道德秩序的抽象行为规则的出现,极为明显地扩大了可能的人际交易关系的范围。包含了相互信任的规则一旦确立,一个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就不再有任何必要通过参与一个有共同价值观和忠诚的道德共同体,来互相认同他们自己。交易伙伴们就不再有任何需要声称具有同一个亲缘集团的资格。③在这种道德秩序规则下,一个真正独立的个人在理论上仍然可能是一个能继续生存的存在,反之,在一个唯一以道德共同体为特征的结构里,任何这种存在都是不可能的。 

  我认为,在描绘各个社会可观察到的人际关系时可以按照道德秩序规则的相对重要性,对这些社会进行分类。道德秩序规则既可以增加作为一种社会聚合力来源的道德共同体感,也可以取代道德共同体使之成为不必要。 

  四 道德无政府状态  

  当人们不把其他人看作是他们的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并且不接受道德秩序对行为的最低限度要求时,道德无政府状态便存在于一个社会中了(如果这个社会仍然是一个社会的话)。在道德无政府状态中,每个人完全把其他人当作促进他自己的目标的工具。他不把其他人看成是有共同目标的共同体中的伙伴或兄弟(像道德共同体中的情形那样),也不把其他人看成是值得彼此相互尊重和信任的独立个人(像道德秩序中的情形那样)。 

  从真正的意义上讲,道德无政府状态是对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二者的否定。在道德无政府状态环境中,人们违背了康德关于应该把人类看作为目的而不是看作为手段的基本道德戒律。较之已经讨论过的两个可供选择的模式来,要将道德无政府状态构造为人类相互作用的一个一般模式也许更为困难。道题无政府状态由于某种原因似乎较少能描绘我们周围可观察的行为。可是,就我的目的来说,我要以同其他模式一样的方法来运用这个模式,我以为,按照道德无政府状态在描绘不同社会的成员间的态度和行为中的相对重要性,是可以对各个社会进行分类的。 

  五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无政府状态  

  为了讨论社会生存能力问题,以及间接讨论一个社会的可控性问题,我现在要运用这三个基本模式或相互作用要素。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将是有用的,这个例子主要描述三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而不是描述三个模式的某种未被规定的混合。改变在给这三个模式下定义时用过的讨论次序也将是有用处的。我首先从道德无政府状态开始,然后是道德秩序,最后是道德共同体。 

  那么,首先考虑一个许多人都作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行动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借用托马斯·霍布斯生动的语言来说,生活对于个人是“贫穷的、肮脏的、残忍的和短暂的”。人们既没有一种共同体感,也不把其他人作为有其自身权利的个人来尊重。对这样的人们,必须实行统治。人们将为一个能有效地保证秩序和人身安全的强权政府而牺牲他们的自由。但是,那些代表强权政府行动的人也可能是道德无政府主义者。没有任何理由指望这些拥有统治权的人,会比他们的同胞更少地作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来行动;的确,相反的结论在这里似乎更为可能。社会稳定是人们以一个强制的国家政权为代价购买来的。在一个有许多道德无政府主义者的社会里,镇压型政府是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出现的。 

  六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秩序  

  同上面讨论的环境形成尖锐对照的是,现在考虑一个许多人坚持道德秩序戒律和行为规则的环境。在这里。即使不存在任何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忠诚的共同体或集体归属感,每个人仍把其他人当作值得相互尊重和宽容的人来对待。在这种环境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有保证的;社会是稳定的,统治的必要性是极小的。相反,人们的自由是极大的。 

  在一种全体人都严格按照道德秩序的规则来行动的极端情形中,完全不需要有政府由于在人们中广泛坚持相互尊重规则,社会上会出现“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在一个似乎可能更为现实的环境里,可以期望大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人遵循道德秩序戒律,因此,政府可以限于只保留一种最低程度的、守夜人的或防御的国家职能。④政府只需要保护人权和财产权,以及实施人们中间的契约。用更为一般的语言说,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实施法律。它不需要再干别的事。因次就某种意义而言,完全不需要‘统治“。 

  七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共同体  

  我把道德共同体在讨论次序上排为第三位是因为,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和统治必要性来说,这个模式是所讨论的三个模式中最困难的一个。造成困难的原因在于,许多道德共同体可能会同时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它们对社会秩序的生存能力各自具有很不相同的含义。在某个界限上,如果全体人都认同自己为一个大政治单位即民族国家的共同体的成员,含意就相对简单得多。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包括政府代理人在内的全体人,作为这个国家集体的成员,都是按照共同一致的目标来行事的。在其他国家看来,这种社会模式可能成为一种冒险国家主义的根源,或者换另一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当这个国家单位受到外敌威胁时,国家共同体感就更可能作为一种真正的力量出现。由于全体人都倾向于具有共同一致的目标;统治变得很容易。人们“服从”国家。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分子、反之,国家也按人们的要求来行动。不管是被统治者还是统治者,都不会像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人们那样行动。他们都没有真正把自己看成是独立的单位。 

  在另一个界限上,大政治单位即民族国家的全体成员中,不存在道德共同体感,不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但与此同时,全体人或实质上全体人可能对国家以下的集体单位表达忠诚,并按照这种忠诚来行事。人们不认同国家单位,不对国家单位表示忠诚,但可能认同各种特殊共同体(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地方的、职业的、阶级的,等等)。这种社会将具有某种唯有道德无政府状态才包含的特征。这里的区别在于,相关的实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这个社会的人们可能表现出具有尖锐分歧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出现在那些具有某个相关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人和那些不认同这种成员资格的人之间。社会冲突将在相关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属于不同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出现。由于这种冲突的普遍,将存在对统治的需要,并且很可能是由一个强权国家来统治。没有这种强制,以一人对全体的霍布斯战争可能会施加于各个集体而不是个人。 

  事实上,作为一个概念的道德共同体只有在二维空间内才能进行满意的讨论。第一量纲包括开始讨论的一般的个人主义一公有社会成员意识范围。第二量纲包括我们在以上两个例子中直接描绘的局部一国家范围。一个简单的二维空间图(图11.1)在这里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点。 

  

3

 

 

4

1

2

 

个人主义——公有社会成员意识

 

1.1



  处于图中区域 1的社会,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它除了某些有限的局部共同体感(也许是家庭纽带或厂商纽带)外,几乎不存在道德共同体感。相反,处于图中区域2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局部集体的忠诚,几乎或完全不存在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3的社会,像处于区域1的社会一样,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但它还存在某种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4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国家集体的忠诚,几乎不存在局部共同体感。 

  如果我们把分析限于更为基础的 道德共同体概念 ,而不涉及局部的一国家的空间,我们只能沿着图 11.l中的左右空间来划分社会。处于这个矩阵右面的社会,其相对革要特征将是道德共同体。 

  八 

  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  

  在本节,我将按照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这个特定含意,来比较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这两种潜在的社会聚合力。我将不再考虑在第7节中提出的国家以下的道德共同体的存在问题。我要把讨论范围限在国家全体成员中存在的道德共同体感内。正如巳指出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人们具有共同的国家目标,并且不需要国家“命令”。在如前所述的一种道德秩序中,人们在不需要任何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结构内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 

  可是,当我们离开这两个模式的理想形态,并且考虑到每  种情形中道德无政府状态的潜在威胁时,重要的区别便出现  了。维持过得去的效率的社会稳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更多受  制于道德秩序,而较少受制于道德共同体。造成这种区别的原  因在于,有效道德秩序以个人为基础,而有效道德共同体则以非个人或集体为基础。在前一种情形,人们遵从一套基本上是非人为的并以普遍承认所有人道德平等为基础的抽象规则或法律,由此一同受到它们的约束。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对道德的需要是极小的。个人不需要把自己看成是某个大范围集体的一份子,他不需要向其他人显示他的仁爱感情或利他精神,不管这些人是他的邻居还是陌生人。另一方面,如果他被要求遵守这种秩序的最小行为戒律,以防陷入道德无政府主义者角色,他必将认为在全体人都被有效地要求按同样规则行事的意义上,这种法律一政治秩序的结构规则本身是“公平”的。 

  在一种有效道德秩序中,如果政府在人们的待遇上实行歧视政策,在对待不同个人时违背基本公平戒律,它将会立即招致愤慨,并最终必定面对反抗。这种预期行为来自独立的个人海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每人都有权利要求实施法律的人对他予以同等待遇。此处不存在包含个人利益的压倒一切的“共同体利益”。 

  可以把这种环境同一个作为国家政治单位的道德共同体加以比较。在这个国家共同体内,假如按照国家的广大利益在人们中间实行歧视政策,可以证明是合理的、合法的或是解释得通的,那么政府就可以实行这种政策而不会必然产生公民不满这种消极的反作用。在此,国家的广大利益是通过规定而存在的;因此它也可以通过规定而为每一个人所共有。由于这种环境中的个人把自己看成是共同体成员,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他更易默认在道德秩序下会被认为是公开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在这种被恰如其分地描绘为道德共同体的环境中,所有涉及到政府对个人的待遇是否‘’公正”或“公平”的问题,几乎都不会引起在道德秩序下所产生的那种激烈反应。由此而来的是,一个国家道德共同体社会中的政府与一个道德秩序下的政府相比,将拥有更大程度的行动选择自由。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主要来源是道德秩序而不是道德共同体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受到更多约束。可是与此同时,这样一个社会(以道德模序而基础的社会)的成员的态度和行为,可以认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化。正如巳指出的,在一种有效的道德秩序中,人们不需要具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只需要作为个人彼此尊重。由此而来的是,在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生产性交易的最小必要条件的宽松约束内,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是可以极为多样化的。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私人目标,这种自由在道德共同体中必然是不存在的。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来源是道德共同体而不是道德秩序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是广大的。另一方面,这种主要由于道德共同体而聚合起来的社会,在背离共同体共同目标的个人态度和行为模式里,更容易发生转变。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是通过他们对集体的共有认同,通过他们共有的国家感、民族感、阶级感、意识形态等纽带彼此联结起来的。而这种认同一旦丧失,社会便可能陷入道德无政府状态。人们不能像在一个由全体遵从者共同认可产生一般按道德秩序原则——这些原则被共同认为会给所有遵从者普遍带来好处——组织起来的社会中那样,可以在约束内自由地  “干自己的事情”。 

  九 80年代的美国  

  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一直限于对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和道德无政府状态这三个抽象模式或社会相互作用形式进行一般性分析。任何历史上的可观察社会,都混合有这三种模式的因素。不过,在不同社会,这种混合极为不同,而这种不同是重要的。以下两节,我将把这种一般性分析应用到现实社会中去。在本节,我将按这三个相互作用模式来讨论80年代的美国。在第10节,为了同美国进行比较,我将简要地讨论现代日本。 

  在80年代的美国,表现为政治中央机器即由军队和各种机构簇拥着的联邦政府的大范围国家单位即民族国家,可以说不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在这个国家的2.3亿人口中,相对地几乎很少有共同的目标感。相反,人们倾向于联结和认同比他们自身及他们最接近的家庭更大的各种共同体,不过这些共同体无论在地理还是人数上都在国家范围之下。因此,联邦政府不能唤起并利用一种真正强烈的“国家利益”感或“国家目标”感,当然在面临一种巳被证明并巳被充分理解的外来威胁时,这样一种“利益”还是会回来的。而且重要的是,那些身为“统治者”的人几乎没有什么“国家利益”感,那些“被统治”的人们也未看见他们拥有这样的利益感。那些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像他们在政府机构之外的同伴一样,也认同各种各样的国家以下的共同体,如果他们确以相关方式依附于道德共同体的话。 

  美国作为一个社会,它并不主要地或关键地依赖于它的公民中国家道德共同体的存在。由于公民们在行为上遵从道德秩序戒律,这个社会在其历史传统上一直是有生存能力的。尊从法律规则、尊从一般规则、信守诺言和即使在最复杂类型的交易中也保持对诚实的尊重,已经成为一种传统。自愿遵守政府制定的各种规则和规定的风气,包括自愿交纳所得税,一直很普遍。除了相对极个别例外场合,政府并不需要成为镇压型的。 

  可是近几十年来,我们的道德秩序一直处在被侵蚀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似乎成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似乎正在失去相互尊重感以及遵守一般规则和行为法规的责任感。当这种侵蚀在继续并加速时,美国内部社会的稳定必定恶化。面临社会结构内聚力地这种明显崩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其本身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的人,为了寻求比通常所能模供的更多直接保护而转向军队和政府机构。这个问题可从犯罪活动明显的增加中得到证实。在某种时滞后,犯罪活动增加的结果,必定是政府对全体人们增加法律和非法律的强制。过去一直奏效而现在似乎失效的自愿行为为约束,必定 

  为政府的强制约束取代。当道德无政府状态越来越能描绘人们中间的关系时,政府必然会倾向在社会中实行镇压。 

  对于美国传统道德秩序的这种侵蚀,政府本身应负有部分责任。当中央政府在本世纪寻求担任一个内容更广泛的角色,并且这个角色必需同存在或假定存在某种“国家利益”相一致时,它不可能获得上面讨论过的公有感道德的支持。那些以这些蠢行推动了政府作用扩大的人,也许在无意中助长了有效道德秩序的崩溃。随着法律和规定的增多,便不断助长了对立的团体利益。当选的政府官员,以不存在“国家目标”为借口,利用他们的地位来促进自己的私人利益。看到这些,公民们就对政府的做法更为失望,并且越来越多地被引吸到道德无政府主义者的角色中去。面对着一个强行实施似乎得不到什么尊重的规则的政府,人们相当自然地要对其他长期存在的传统上要求自愿遵守的规则发生疑问。要恢复道德秩序.或者仅要阻止这个侵蚀过程,要求击退政府对公民生活的入侵;而与此同时,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道德无政府状态的增长,正表明政府在维持社会稳定中作用的扩大。 

  当我们的传统道德秩序失去它保证社会稳定的能力,美国变得日益难以统治的同时,政治上要求的资源共享继续在增长,政治对普通公民生活的干预在扩大,这是有些自相矛盾的。 

  十 日本:比较与对照  

  为了同美国进行比较,我现在要讨论现代日本社会。我之所以要这样做,不是因为我觉得自己对日本及日本人民有透彻的了解,而是因为我对本章题目的最初反思是为考察日本“可控性”这一任务所推动的。 

  现代日本人自己以及外部观察者都普遍一致认为,日本人对其自身外的道德共同体存在一种相对强烈的认同感,或者用我的三种模式的语言说,日本同美国相比,明显具有较少的个人主义而具有更多的公有社会成员意识。关于现代日本的国家和局部道德共同体的相对重要性问题,才能会引起争论。当然,就某种程度而言,共同感是限于国家以下团体尤其是限于就职的公司的。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明显存在一个相关的国家道德共同体。作为日本人,他们共同具有一套影响他们个人行为的价值观。“合为一体的日本”这个词是有其正含义的。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国家共同体中个人和他的伙伴公民之间的关系,允许日本政府在制定和管理法律和规定方面,比起主要是依靠道德秩序的社会来,具有更大的自由。可是,也由于前面讨论过的原因,这种社会的持续稳定有赖于对现存的共同忠诚的维持。由此似乎可以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个人和团体失去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日本可能更容易受到个人和团体的态度及行为模式变化的伤害。如果失去这种认同,人们就会直接陷入道德无政府主义者的角色中。 

  假若这种情景显露,除了可能的国际冒险之外,日本没有任何明显的手段可重新获得它的国家道德共同体感。如果我在此的诊断可供参考,那么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像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在面临他们共有的道德共同体感受到一种潜在侵蚀时,在道德无政府状态占据显著重要地位并引起社会结构的崩溃之前,是否能在根本上采用西方的道德秩序观念。大约将在公元 2000年或2050年时可能失去他对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国家——该共同体需要得到他的忠诚和尊重——的认同感的日本公民,能理解和欣赏那种要求他给予同胞们作为道德等价物的相互尊重,并能给予他一种评价标准去以某种个人和非共同方式评价政府规则的道德秩序行为戒律,并且依靠这种行为戒律生活吗?日本政府能合理地把权力限制在一种有效道德秩序进化的范围内,进而在看到陷入现在似乎成为他们命运的集体控制道德无政府状态时,能采取西方国家那种立场吗? 

  十一  结构改革前景  

  F·A·哈耶克曾强调过,现代人的行为本能是以我在此称为道的共同体的模式为特征的本能,并且在本质上是在部落环境中经历过许多世代进化的本能。他认为,西方人非常缓慢地逐渐形成他所遵守的然而不能理解的道德秩序规则这种抽象规则模式,而这种规则是完全与他的本能倾向背道而驰的。⑤哈耶克教授对上面提出的关于日本社会的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有效道德秩序的行为规则是不能由命令形成的;文化进化方向是不能指定的。比起哈耶克来,我较少是个进化论者,而更多的是个结构主义者。但我在此关心的,主要不是日本社会在今后几十年内可能面临的前景,面是美国社会秩序结构的改革前景,并且我要强调的是,改革不必仅仅依靠行为规则的改变。 

  我已指出,那些推进西方国家政府作用范围的人没有认识到,被描绘为对抽象行为规则的自愿遵从的道德秩序,具有控制的含义。因此,那些被允许把作用范围扩展到维持和加强有效道德秩序这种界限以外的政府,它们并没有同时产生有效道德共同体来作为使这种扩展控制合理化的一种替代力量。的确,我们中间的道德无政府主义已经运用这些控制手段来破坏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以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 

  不过,即使是在80年代,相对来说也没有多少美国人是道德无政府主义者;大部分美国人继续以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们的伙伴,并且遵守道德秩序规则。大部分美国人还保持一种有限的道德共同体感,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政府权力的适当下放和分散化的道德共同体感。假若可以对社会秩序的各种制度进行修改,使它们符合于没有成为过去几十年来天真改革家们一直希望的现代人的经验现实,结构改革就是可能的。 

  制度和立宪改革不等于行为改革,不必主要依靠“人性”的改变。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说,制度一立宪改革是人们在使自己的效用极大化时所受的那些约束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的改革不要求效用函数本身有很大的变动。 

  注释: 

  ①本章最初是作为《可博特纪念演》第17号于1981年在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斯普林斯由科罗拉多学院出版。该演讲作于1981年5月6日。我感谢蒂莫西·富勒(Timothy  Funer)教授和科罗拉多学院允许基本无变动地重印该文。 

  ②  为本章里出现的思想发展提供了某些线索的早期著作有:《自由的限度》( 

  Limits  of  lib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市场、国家与道德范围”(Market, 

  States and the Extent of  Morals,载《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8(1978年5月号),第1364-1368页;“道德共同体与道德秩序:相互作用的内含约束与外延约束”(Moral  Community  and  Moral  Order:The  Intensive  and 

  Extensive  Limits of   Interaction),载哈兰·米勒(Harlan  Miller)与W·威廉斯(Williams)编《伦理与动物》(Ethics  and  Animals)(克利福顿:休麦纳出版社,1983年),第95-102页;“可控国家”(A  Governable  Country),载《 

  日本讲集》(Japan  Speaks), 

  1981年( 日本大坂:森特里基金会,1981年)III,第1—12页。 

  ③ F·A·哈耶克(Hayek)曾经强调指出,这些抽象行为规则是在文化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是人类不去理解也不可能理解的,并且是与那些在原始意义的道德共同体中找到其根源的行为本能基础背道而驰的。见 

  F·A·哈耶克:《法律、法规与自由》,第Ⅲ卷,《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Law,  Legislation,and  Liberty,  Vol.III,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特别是“后记”,第 

  153-176页。 

  ④“最低程度国家”这个词是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zick)在他的著作《无政府状态、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74年)中使用的。我在拙著《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中使用了“保护性国家”这个词。19世纪作家们经常使用的词是“守夜人国家” 

  ⑤见哈耶克,前引书.

前一页
回目录
后一页
秀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