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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权利、效率与交易与交易成本无关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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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经济学家们是从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开始分析,并以此来定义行为选择实体的特征的。各个人和各个单位的效用函数与生产函数中的相互依赖关系,是产生交易的根源,这种交易成了经济学家们关注的核心对象。在经济学家们的词汇中,交易过程以外的相互关系——一正的与负的价值的无补偿转移——就成了外在性的了。所有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在近30年来的研究中所作出的一个贡献,就在于指出了,经济学家们在分析经济关系时,不仅要看到资源约束;还应注意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体制与法律约束。
法学家们是从对合法权利的分配的分析开始分析的,他们用这种权利分配来确定潜在的诉讼当事人的性质。在这种供分析的立法环境下,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单位之间对于权利的不同的评估,就产生了权利的交易,这种权利交易就是经济学家所分析的交易。不管是实际发生的还是潜在的,只要所有权受到侵犯或掠夺,就将求助于国家的保护力量,或者,由于有关权利的定义不明确,会酿成潜在的讼诉。
请注意,经济学家关于外在性的概念与合法的权力侵犯没有直接关系。人们也许会在自己的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对别人的利益产生有害或有利的影响,这种损失或好处是没有支付或补偿要求的。然而,法学家与经济学家们已逐渐认识到,定义明确的所有权将有利于交换。②
在权利定义明确、契约得到履行,以及所有的人都是自愿进行交易的环境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另一群人,以合法的方式在经济上施加不利的(与/或有利的)影响,这是否会造成资源利用的无效率呢?这个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资源还必然会朝着最有价值的方向配置吗?
1960年,科斯在一篇提交讨论会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一个核心论点,即在定义明确的所有权下,自愿的交易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一种充分条件。③科斯是通过被人们普遍称作是“零交易成本”的修正条件来补充这个中心命题的。而这个修正条件,我还将说明,则是削弱了他的论点的力量。④罗伯特·库特(Robert
Cooter)在1982年的一篇论文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库特的那篇论文名为《科斯的成本》。⑤他认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权利的自愿交易才给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证,在非竞争性的相互关系中,人门之间在谋略上的相互争斗会成为资源潜在浪费的一种根源。如果没有一种从外面施加的规则来分割分配性的利益,则客观上并没有一种因素会确保权利的交易使经济朝着帕累托有效边界变化,即使达到该有效边界,也不能确保经济保持在它上面。
在这篇论文里,我的目的在于去除这上面的含混之处。这种含混是由于在基本的概念性原理上发生混乱而产生的,这种混乱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存在于科斯本人及其追随者身上的,也存在于科斯的反对者身上。我将说明,彻底应用一种 主观主义契约论者 的观点,会使法学一经济学上许多相互关系得到真正的澄清。⑥
二 契约主义者重新构造科斯定理
科斯的主要兴趣在于,通过一系列既是假定性的又是历史性的例子,来说明自由交易与契约在权利分割是明确的前提下,是能确保资源按其最有价值的方向进行配置的,参与交易的人,不论是潜在的交易者,还是实际的交易者,只要对他们本身的权利的评估有差异,那么,就都会有动力来相互进行谈判,并且相互交换处置资源的权利。用外在性的说法,科斯实质上是在论证,有关的交易双方之间的自由交易契约过程会使所有与帕累托相关的外在性都趋于消失。⑦
但是,不幸的是,科斯(通过他那个例子)提出这个论点时,主要是运用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术语,即是用独立决定的有害与有利关系的术语来论证的。在他的方程中,对于所有的进行权利潜在交易的当事人来说,这种有害与有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可以识别的。⑧
因此,那个唯一的资源“有效”配置(效益最大化或损失极小化)是存在的,并且对于任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这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在概念上确定的。在达到这个客观决定的“有效”结果的过程中,自由交易与权利的有效性是通过观察加以检验的。按这种观点,交易过程本身是要由应用于评述产生的结果的某种准则来加以评估的。在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内在的价值尺度,而这种价值尺度与产生资源配置的途径完全无关。与产生资源配置的途径完全无关。
尽管科斯以前对于我们称之为社会成本的主观主义理论有过贡献,⑨
但是,科斯在这里提出的关于有效的资源配置是独立存在并且是独立决定的论点,是不清晰的。无论科斯是运用数字例子,还是引进交易成本的条件,实际上,他都是在把结果准则应用于分析交易过程的效果,而不是把注意力仅限于交易过程本身。然而,只要科斯确实是运用关于结果的准则来讨论配置的效率,那么,他的全部分析,以及他的许多可爱的解释者,都会在库特与别的批评者的攻击面前显得软弱无力,这些批评者指出,认为交易成本只包含信息交流上的困难,是会造成混乱的,事实上,在一个从销售的或配置的意义上讲人数很少的交易环境中,交易的各方会出于战略原因而掩饰自己的偏好,而在人数众多的环境下,所有的交易参加者可嫩可能具有无票乘车的动机,而这种动机的产生与任何信息交流的失灵毫无关系。在后面两种场合,自愿交易看来并不会保证达到帕累托有效边界,这里的原因并没有在交易成本的定义域中加以包括。科斯定理是运用满足结果的准则来分析有效性的,因此,它在非竞争环境中是要失灵的;交易者之间的自由交易与契约并非必然会使资源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社会价值”并不必然达到最大化;在充分的交易均衡中,与帕累托有关的“外在性”仍然会存在下去。
相信科斯论点的人,由于他们同时仍是一个客观主义者——对于他们来说,有效的资源配置是独立存在的,它与产生这种效率的过程无关——因此,他们将难以回答由库特与别的持有相同论点的批评者所提出的批评。那些理性的追求预期效用极大化的交易人,在作为潜在的交易人时,也许不可能达到假定客观的帕累托有效边界。当交易者们结束他们的谈判时,也许仍然会保留“得自贸易的利益”;资源也许仍会被用于产生较低价值的用途,而不是被用于可能会产生更多价值的其他用途。
然而,如果按照主观主义者的契约论(或者,如果我们喜欢,按奥地利学派一维克塞尔)的术语来解释科斯的全部分析,则可证明上述反对者对科斯定理的批评是无关宏旨的。如果对财产或资源所有权的估价的唯一来源是潜在的交易参加者已显示出来的选择行为,那么除此以外,就不存在任何可供外部观察者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的工具了,正如观察到的那样,缺乏某种理想的规范。如果某人A被观察到不愿意拿资产T交换X美元的钱,则必定A是赋予资产T的价值超过了X美元。在A的心目中,资产T必定会给他带来超过X美元的价值或利益。至于在潜在的购买者B看来,目前的所有者A对于资产T的主观的价值评估中有一部分也许是根据A对B的实际偏好(评价)的估计产生的,这个事实与A对T的评估全然不相干。在这里所假定的体制环境下,对于潜在的交易来说,A与B是两个分隔的没有什么联系的交易者,之所以缺乏关于资产T的为消费目的的交易,这正好说明那个财产仍然是处于最有价值的利用状态下。在既定的体制环境下,只要A与B保持进行交易或不进行交易的自由,则资源的“有效”利用能得到保证。
请注意,按照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不变形式就不再是有效了。契约主义者的解决方式说明,交易者之间的自由交易将保证资源用在价值最高的用途上,但是,这的确意味着,所有权或负债方式,还有合法权利的分配,会影响人数不多的环境中的资源配置,而这种权利结构对于配置的影响与人们认识到的收入效应完全无关。在我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对所有权的分配加以变换,即资产 T最初的所有者,由A转变为B,则就产生由B保留资产的结果,
而这种局面,是不同于A根据先前的所有权分割情况拥有该资产的局面的。
三 存在着一种一直有效率的状态吗
在第2节中我所概述的内容,其实就是关于契约主义者对科斯定理的重新构造。这种重构,在一开始就容易受到下列谴责:这样解释,该理论就成了一种同义反复。⑩如果客观上不存在一种关于资源利用的客观尺度,并用这种尺度来间接检验交易过程的效率,那么,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与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根据定义,这种状态就属于有效的。(11)在这样一种结构中,怎么会出现无效率呢?
我在1959年最初发表的文章里就指出,一致性是检验效率的最终尺度,但是,这个尺度不一定仅仅限于应用配置结果上,这种结果是在公开存在或明确定义的体制一结构规则下产生的。(12)据此,这种对效率的一致性检验可以往前上溯到对体制阶段或规则本身的效率的检验上。交易总是在一套规则的范围内发生的,而如果人们一致同意对规则作出变动,那就标志着,根据先前定下的一套现存规则,所达到的结果或预期会达到的结果要小于按修改过的规则来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新的规则必定是比旧的规则更加有效率。这里关于规则变化的讨论和一致性完全相同于一种交换,这种交易是根据假定的规则由普通的交易者通过简单的交易活动来完成的。
但是,随着这种规则或体制的变化,这种通过在规则范围内进行的交换或交易所达到的结果方式就会发生变化,人们会预想,该结果方式会不同于根据变化以前就已经存在的规则进行的交易所达到的结果。这只是意味着,关于资源的任何配置,只要它是属于“有效率的”配置,那么,它们必定要依靠这样一种体制结构:正是在这种体制结构中,人们才能对资源利用作出评估决策。(13)这种看法的含义与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看法并无二致,因他们不承认有效的资源配置状态的唯一性。
我在这里所处的立场也许可以通过援引人所周知的“囚犯的两难困境”来加以澄清。契约论者并不采取否认这类两难困境存在的立场。实际上,他的诊断也许会说明,这种两难困境揭示了社会关系许多领域的特征。然后,请考察契约主义一生观主义者将如何处理囚犯的两难困境。举一个人们对熟悉也最常见的例子来说,有两个囚犯,他们分别代表两种典型的情况,并且不允许相互交流信息。在这里,如把两个囚犯看作是一个集团,可以预料到也可以观察到的结果是该集团“大概不会有效率”,原因就在于这两个囚犯之间不能进行公开的交易。如果他们被允许可以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互通信息就可以使他们订立“攻守同盟协议”,则他们就不会陷于“双双坦白”的陷讲。这样一来,如再把这两个囚犯看作一个集团,则结果就会如我们所观察到的那样,双方都会按攻守同盟协议而不坦白,这种结果是属于“有效的”。
然而,从强迫囚犯坦白这个角度来看,上述两难困境是一种有效的体制。这就是说,由囚犯构成的那个人口子集,可能不属于与对体制的政治集体评估有关的人口集。在一个更加包罗万象的社会中,一个排除了在犯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的机会的体制是否有效,还将取决于这个体制能否就体制变革达成全社会的一致性。
四 交易成本
在上述讨论中,我并没有把交易成本作为对通过自愿交易达到配置有效率的一个可能的障碍而引入分析。正如我以前指出的那样,科斯的论点由于加入交易成本这个修正条件,其力量被削弱了。在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看来,在一种理想的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配置有效性”这一术语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假定隐含着一种客观主义者关于资源使用的概念,上述“有效性”才会有意义。当然,在不同的体制环境下,通过自愿的权利交易,资源是会以不同方式被人们配置的,但是,这个说法仅仅是意味着,人们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只要在相互关系中所有交易者都能自由地进行交易,并且所有的交易者的权利都是明晰的,那么,资源就会按其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行配置,而根本不需要什么修正条件。只要潜在交易者是受强制的,不管这种强制是来自禁止他们履行契约的某种禁令,还是来自政府实施的非补偿性的收入转移,那么,上述关于资源会按其价值最大化的用途配置的结论就不成立了,因为这里的规则是无法检验的。(14)可被利用的唯一准则,即有关价值转移的事先协议,公然作为一种决策规则而被替代,尽管它仍保持着有效的检验作用。
在这一节里,我打算讨论三类广义的问题,这三类问题通常是放在交易成本的定义域中被人讨论的。我将指出,这三种公认的阻止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是如何与一种主观主义一契约主义的观点内在一致的。
信息交流制约 。交易成本也许经常作为这样一个问题被人们所讨论,这个问题是由于潜在的交易参加者不能得到别人自愿提供的贸易条件的信息,或者是由于不能把自己所愿意提供的贸易条件有效地转达给别的交换者而产生的。因此,正统的论点就出现了:如果潜在的交换者能更好地获得信息并能更及时地相互交流信息,就有可能使目前还没有进行的交换发生,从而使价值增值,保证资源利用达到更高的效率。如果“效率”被定义为是在新的信息交流环境建立后通过自愿交 易所达到的资源利用的一种方式,那么,这以前所存在的配置 在现在看来就是“无效率”的了。然而,在假定的初始环境下,存在着一种不同的信息交流环境。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贸 易发生了,而且这种先前的配置是“有效的”。
信息交流约束的变化本身是否是有效率的,或者说,这种信息交流约束的变化是否是帕累托更高级的变化?这一点需应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而这种标准对于潜在的交易者集合来说,是 内在的标准 。如果初始的制约确实是“无效率”的,则潜在的交易者将会发现,花费精力去改变这种约束条件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
请考虑一个简单例子。有两个完全相互隔离的村子,亚当村与斯密村,他们之间没有什么信息交流。在一个村子里,2只鹿交换1头海狸。而在另一个村子,是2头海狸交换1只鹿。在相互隔离的条件下,只要在每一个村子内部,交换是自由发生的,则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的。如果两个村子之间的这种隔离状态本身不是有效的,则一个村里的交易当事人或另一个村里的交易当事人就会发现打破这种贸易壁垒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这种从套购得到的利益将会吸引交易者采取这样的行动,这些行动是消除贸易条件上的差别和形成不同的资源利用方式所必需的,如果这种变化能提供净利益的话。但是,如果认为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障碍使得初始的隔绝环境下的资源利用达不到有效性,这就错了。自愿交易的定义必须包含这样的内容,即企业家的交易努力会保证使从打破信息交流方面的约束的过程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得以穷尽。
如果现存的约束条件是 任意 规定的,那么,通过政治一管理机构的干预,就会使企业家交易者的行动受到阻止甚至禁止,而这些行动本来是会打破障碍,从而产生一种最佳效果的只要存在着可以观察到的约束的任意性,则配置方式是属于“可能无效率”的,因为这时不会允许贸易发生。
无票乘车者约束 。消除现存的政府一政治的约束可能产生的效率,或者实施新的约束会产生的可能的效率,这个问题把分析转移到了被称为是资源利用的障碍的第二个根源上去了。这第二方面的根源是人们熟悉的,但是它在交易成本修正条件的讨论中是被排除在外的,人们在“无票乘车者”的定义域内进行着更加具体的讨论。在一种人数众多的环境中,个人对于会使社会上全体成员获得利益的行为,很少有动力甚至没有动力去采取行动,他也同样没有动力去获得关于各种途择的信息,去关注全社会范围西的协议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为全体成员都赞成的一种完全的交易,但是,在设计与实施这种潜在的协议时,没有一个人或没有一个小集团团充当领袖而得到好处。
这里说的环境不同于在信息交流定义下所讨论过的环境。在这里,由于缺乏剩余的权利要求,人们不愿意寻求在体制安排上的生产方面的变动,因此个别企业家的种种努力是不可信赖的。我在1959年那篇文章里就指出,规范政治经济学家的恰当作用就在于,发现会产生普遍利益的潜在的规则变化,然后,象对待 假定 那样把这些变化置于维克塞尔契约的、一致性的检验中。如果当人们提出建设的规则变化时,所有潜在的相关的各方之间达成协议是件指日可待的事情,那么,该假设就得到了检验。从而,证明以前提出的现存规则是无效率的。如果对于提出的有关对规则进行变革的建议,人们众说纷坛,出现分歧,则上述建议作为假设就被证伪了。从而现存的规则是属于帕累托有效的。并且,在既定的体制环境下,只要是在自由的公开的交易过程中能达到的,则任何结果都是属于有效的。
在这里,从福利经济学中引入传统的外在性例证是有用的,由于存在着无票乘车者动机,在法定权利明确的范围内,普通的经济活动会对足够大的人数产生非补偿性的危害,以至于使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解决无法实现。(15)难道说,这种环境下所产生的“没有得到矫正”的结果也可以归为有效率的吗?只要有关的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于那些其活动据说会产生溢出危害的交易者的相互竞争有进行干预的自由,那么,按彻底的契约论者的观点,必然会承认上述环境是属于有效的。这里不存在公开地强制践踏个人所有权的情况。在给定的体制结构下,通过一种对所有进入者都开放的交易一契约过程达到配置结果,这个事实本身就是检验上述结果是否有效率的尺度,并且这是唯一可用的尺度,而用不着诉诸于别的客观主义者的标准。
但是,请注意,这样一种“没有通过矫正”的结果在上述人数众多的外部环境中作为“有效率”的结果出现,并不等于采取某种潘格洛斯(Panglossian)的态度来对待体制安排。这种体制结构也许 不是 有效率的,政治经济学家也许会假定在对权利进行重组之后,人们才能达成一致(这种权利重组包括对那些被要求放弃有价值的债权的人们进行补偿),这种重组将允许那些也许会在相互关系中受损害的潜在的交易者对于普通的市场行为的特定方式行使否决权。
从契约主义者的观点看来,当人们说自由的、公开的交易的目的是保证资源流向其最有价值的用途时,这仅仅意味着这种资源利用方式是与特定的体制结构相关的。这样说绝不意味着处于任何以及所有的权利配置下的自由的市场交易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命题,但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客观主义者与主观主义者关于配置过程的不同论点,因此,人们常常混淆这里的两个命题。
其实,小心谨慎地区分下列命题是必要的:一是把一致或无冲突当作“扩大有效率的贸易”的一种检验尺度,二是把一致性当作一种 决策规则 。在对通过市场过程建立的上述简单交换的分析中,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往往被人们忽略掉,这种忽略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效运行的决策规则是与该规则所产生的结果的最终检验是一致的。在一种特定的合法秩序下,如果进入是自由的,市场交易就是在一种隐含的一致性规则下进行的。(16)如果A与B自愿进行某项交易,同时,如果C对于A与B两方都有自由地向其中任一方提供不同的贸易条件的机会,则这里发生的所有结果都会通过一致性检验。这里达到的结果可以归之为是“有效率的”,因为它反映了所有交易者之间达成的一致性。这种决策规则或体制允许上述结果方式得以产生,如果人们对于任何可能的规则变化都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上述决策规则或体制就可以归属为“有效率的”。
但是,对标准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来说,则在定义明晰的权利配置范围内,自愿的市场交易看来不可能产生为交易参加者所乐意接受的结果方式。在既定的权力配置格局下,在既定的交易体制下,所达到的结果也许仍是属于“有效率的”。但是,这种自愿交易的体制按通常的理解,在这种场合也许不是“有效率的”,因为人们对于体制结构的某种变化也许会达成普遍的一致。公开的政治决策或政府决策规则也许会被所有的交易当事人作为比市场决策规则更好的规则而接受下来。但是,人们所一致同意采纳的政治一政府决策的规则可能并不要求所有的交易者就某种结果达成一致,不管是以公开的形式要求的,还是以隐蔽的形式要求的。这就是说,这种“有效的”决策规则是这样的规则,它并不要求特殊的结果符合一致的检验。(17)
请考察以下一个例子。假定存在着对于某种立宪规则的普遍一致的看法,即认为治安应当政治化,关于这种机构的决策以及这些服务的筹资应该按一种选举投票方式由多数投票规则来决定。由于人们对于这种看法要求是一致的。所以.这种体制是有效率的。在这里并没有要求改变这种制度,而且大家对这种要求又能一致,但在这种规则或体制运转的过程中,从契约主义者的观点看,就没有理由假定大家还会就某种特定的结果达成一致。一个多数派联盟也许会把自己的偏好强加在少数社会成员头上。与此同时,在既定的立法秩序下,尽管该秩序会禁止收买性的交易支付,资源仍有可能配置到那些利用价值不及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高的方面中去。在这种规则或体制运转过程中,客观上绝没有某种检验的手段,来检验运转过程是否是有效率的。
这里所谓的多数规则的环境类似于在讨论囚犯的两难困境时所提出的环境。从狭义的社会观点角度看,一种把捕获到的犯人置于隔绝状态并且不允许订立契约的规则,可能是“有效率的”,尽管从罪犯那个子集来看,这种规则显然不是有效率的。采用多数规则或者任何一种稍低于一致要求的规则,从它作为政治的一政府的决策规则的角度看,这种决策体制可能不失其为“有效率的”体制,但是与此同时,在这种决策规则下所达成的特殊结果可能是无效率的。至少在某些场合,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强迫的人来说,这种特定的结果是无效率的。在这种普遍的“无票乘车者”环境中,引入“交易成本”作为达到有效性的一个障碍,这只会使所包含的问题更为含混而不会使问题得到澄清。
谋略性行为 。资源利用过程中无效率的第三个根源在许多场合又被包含在广义的交易成本的定义之中,它是在谋略性行为这个定义域中被人们讨论并概括的。库特正是在我们以前考察过的意义上,从这个要素上对科斯定理集中进行批评的。
这种谋略性行为所赖以进行的环境是与上述已分析过的两种环境不同的。正如库特正确地指出的,在潜在的交易者或讨价还价者之间可能达成的一致会遇到障碍,但是这种所谓的障碍数量很少,它产生于非竞争的环境,而不是必然地产生于必要的信息或交流的失灵,那种信息或交流的失灵在专制下可能会大大地按有利的方式加以消除。同时,正因为潜在的相互发生关系的交易者的数目不大,在行为上就不可能有无票乘车者动机。在这样的环境下,如何从交易各方中内在地推导出关于改善的准则来?
这里,有一点是与人数众多的环境下的情况相像的:对于相互关系的体制结构的任何改善,都会成为对于全体交易者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一种严格地由两个人相互发生关系的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期望着进入并得到相同的潜在的相互活动的结果,他们也许都承认,在谋略性的讨价还价中进行投资是一种浪费。在这样的场合,我们会一致同意采取一种专断的程序,或者同意从外部由第三者来加以调节,但由第三者来加以调节,就要委托给他,并且按他的条件来进行仲裁。这里,与所有别的环境一样,关于体制规则效率的检验,在有关的交易者之间将又一次达到一致。
从更为包罗万象的意义上说,如果所有与某种政治共同体相关的全体成员都认识到,有时他们会处于一种人数不多的讨价还价环境中,会成为一种潜在的交易中的卖方或者买方,那么,他们也许会就某种政治一立法规则的确立达成一致的协议,因这种政治一立法规则会大大减低人们对谋略进行投资的赢利性。这样一类规则也许会包含着推动竞争性的交易环境发展的内容,因为不论是实际的竞争还是潜在的竞争,都会力大限制谋略性行为的范围和活动空间。然而,请注意,这种一致并非建立在貌似正确的任何观念上的,似乎竞争产生了一种客观上有意义的资源有效配置结局。这里的一致性本身就是竞争性的安排是否比别的体制安排更有效率的检验尺度,而用不着客观的别的什么尺度。
五 作为一种手段或一个决定因素的竞争
正如我在上一节最后指出的那样对于竞争和竞争过程,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这就是,从客观主义的观点来看的竞争概念与从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来看的竞争概 念。在前者看来,客观上存在着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这种效 率是与产生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任何过程都无关的。从这个命题出发,他们断言,体制安排究竟是否好,这要看想要达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否成功地达到,要凭这个条件来对体制安排进行评估。在这种观点看来,之所以要从规范上支持竞争性的体制产生,其规范性论据就在于,这种体制是一种比较优越的“工具”、“器械”或“机器”,它有助于独立产生已知的结果。按招某种独立推导的结构标准(比如,一个部门中企业的数目集中率等等),只要竞争性的体制不存在,则对自愿的交易过程进行直接干预,使这种干预成为达到从外部推导出来的配置规范或埋想的一种手段,从规范上说就应该加以支持。因为在人数较少的讨价还价环境下(双头垄断,隔离的交易,按地方划分的资产),存在着进行谋略性行动的动力,因此必然不能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在所有这样的场合,政府的行动作为降低谋略性的欺诈活动发生的可能性的措施是必要的,看来这是上述分析所能得出的一个规范性结论。
从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观点看来,除非“效率”是由产生交易结果的过程所决定的,否则就谈不上“有效率”,对于结果的评估准则必须仅仅应用到对于过程的评价上去。从这一观点看来,在一种竞争性的制约结构中,人们之间的自愿交易产生了有效的资源配置,这往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是作为交易过程的结果,它是由所发生的交易决定的。在这种观点看来,竞争性的体制,并不是一种产生效率的工具,相反,它们是一种可能的结构,一条可能的规则或一系列可能的规则,它们可能会从普遍的一致中产生。如果这样的体制不是通过政治上和谐的交易取得某种一致产生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必定还有另外的体制安排,这些另外的体制安排必定会自我证明它们是“有效率的”,并且在这类结构中,自愿交易结果的方式也会同样是有效率的。(18)政治秩序、法律的作用在于有利于人们就体制安排达成一致,在于在这种一致下使权利关系得到明确分割。在这幅图象中,不存在政府为减少讨价还价的行为而发挥作用的特异功能。
在这里我应该承认,对于任何一个受过本世纪经济学训练的人来说,要彻底坚持我在本文中所提出的观点,是困难的。比如说,在天然的垄断环境中,政府的作用是什么?按正统的观点,天然垄断环境是运转“无效率的”,因此,看来需要有保证的政治一政府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进入垄断者与他的潜在的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过程,这似乎就是政府在这种条件下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人彻底坚持了契约论者的观点,并且运用此种观点来分析这个问题,则就不会得出上述规范性的推论了。契约主义者至多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即一致性效应对于“购买”现存的资源垄断者的计划应该大会出现的这其实是一个购买垄断者的机会的计划,根据某种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来购买垄断者的权力就是了,并且,这种购买计划要去替代通过政府的一政治管理的办法来进行操作。但是,主观主义者还会承认,这种成本不会是独立决定的,在这种场合,如果成本是独立决定的,则这种运行规则就是荒谬的。至多,契约主义者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即对垄断的所有者应该进行某种补偿,以这种补偿办法来代替政府的机构。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已经对于这类政府机构的行为的“公共利益”理念化采取了赞成的态度。在某种最后的分析里,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必须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假定为是实用主义的,这些场合看来就是规范的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现在的法学一经济学中一直讨论的关于面包与黄油之间的世俗选择环境。他会几乎是无所畏惧地面对分析上的含混不清,坚定地要求别的规则集被提出来,并且在政治交易过程中进行检验。同时,他当然会运用自己在设计方面的特殊才华,并且预测这种不同的体制安排下的运行过程。但是,他不应该以狂妄傲慢的态度去指出这种或那种体制是更为“有效率的”或者不是那么“有效率的”。( 19)
六 结论
在这一章里,我企图支持下列命题:
1.在既定的行为受到制约的体制下,交换者之间通过在一种合法的市场秩序中的自愿交易,会保证资源流向其利用价值最高的方向,并且会保持在这种最好的利用方式之中。
2.对于资源的最有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依赖于体制环境的,正是在这种环境中,自愿的交易才得以发生。
3.体制本身是会变化的,在体制约束下进行操作的人们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性是完全相当于在这种已经确立的规则中进行的自愿交易。
4.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中一些所谓的“交易成本”障碍可以在关于体制改革的假设中得到更为恰当的分析。
5.关于体制改革的最终检验尺度是存在于有关的交易者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性之中的。
我已经说明,这些命题是从一种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观点中首尾一贯地引伸出来的,这些主观主义一契约论者的观点是关于人们在定义明确的体制结构中怎样采取行动的观点,也是关于这些人们在变化之后的体制结构中如何采取行动的观点。这种观点指出了政治济经学的一种作用。上述命题把现在著名的科斯定理置于一种合适的位置中,从而大大降低了科斯定理对于其客观主义准则的脆弱性。与此同时,关于汁么是一直有效的含义的问题,被回避过去了。
分析必须公正地以承认下列事实为基础,即人们是在某种不同的程度上同时进行“交易的”。他们是在自己视为是固定的体制规则中考虑进行自愿交易的,他们之所以要把体制规则视为不变,是由于要在这种规则中进行计算。在既定的市场或私人部门的体制下,资源会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虽然这里必须小心翼翼地指出,这个命题是以该制度的连续不断的均衡性质的术语来表达的,而不是以任何已达到的均衡性质的术语来表达的。但是,与此同时,同是这批人还在现存的定义明晰的政治秩序下从事着非市场的交易或政治交易。在这种政治交易的相互关系中,经济资源不需要向其价值最高的用途运动与流动,这是由于,在政治秩序的决策规则下,个人会在不存在有关交易者的自愿的一致的前提下被允许去实施资源转移,不管这种转移或者是公开发生的,或者是隐蔽地发生的。这种政治决策规则,与市场决策规则相反,没有提供对于它在运转中所产生的结果的检验标准。
人们在特定的市场规则与政治规则下行动时,还会考虑到这种“交易”会包含着这些规则。或这些体制结构本身的变化。在这种水平上,由效用极大化考虑所形成的力量就会推动这种规则一结构朝着“有效率”的方向发展。在政治秩序下,由低于一致决策规则所产生的资源运用方式肯定包含着资源价值并未达到极大化的可能,这里的理由我们巳在前面作了考察,这种状况会使得资源配置向市场秩序转变而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结果才可能达到价值极大化。然而别的原因也许会决定任何这类体制比较的计算。彻底性要求契约论者把对体制中配置效率的检验尺度用到对体制效率的分析之中。而这种体制的效率取决于全体有关的潜在交易者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不管这种对体制的一致看法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尽管在政治中缺乏一致规则这种事实会给下列一般假设提供理由,即在可以替代的地方。个人会同意用类似市场的安排来替代政治安排,但是,这里必须严格地使上述假设接受一致性检验。
我在这一章中的全部分析都是以下列先决前提为基础的:在市场秩序与政治秩序中,权利都是明确定义的。然而,说到特定的体制改革,在权利的分割中所出现的基本的不确定性会阻止人们就规则的变化达成一致。那些对于自己在一种通过政治所产生的经济中会拥有什么权利感到不确定的人,是不可能理智地为这些权利的变化考虑方案的。那些在现存的规则上看来能从政治上得到好处的政治集团成员,在没有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是不会同意实行宪制改革的,而那些在别的场合下也许肯作出这种补偿的人可能在现实中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不承认前者应该得到补偿的权利。现代西方科学家十分敏感的,正是这个潜在的政治一立宪“交易”的全部领域正是在对这个领域的问题的分析中,广义的法学一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们应该更多地加以关注。
注释:
①这一章最初是作为一篇论文提交给于1983年9月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社会政治学协会(Verein
fur Socialpolitik)全会的。它被收入会议文集《权利、所有权与占有权》(Anspkuche
Eigentums, und Verfugugsrechte)(柏林:邓克与亨伯劳特出版社,1984年)的第9-24负之中。我对在这里被允许在稍作修改的基础上就重新发表,表示谢忱。
我要感谢A·J卡莱尔(A. J.Culer)、戴维·列维
(David levy)与维克多·范伯格(Viktor
Vanberg)及卡伦·沃恩(kayen vaughn),他们几位对于我的初稿曾提出宝贵的意见。
②法学-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下列命题: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我在这里不准备讨论这种规范,但是,我的分析说明,上述分析的规范完全不同于这里提出的效率概念之下的规范。
③R·H·科斯(coase):“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mics),1960年10月号, Ⅲ ,第 1-44页。
④科斯并没有这样付诸于交易成本。这种以零交易成本术语提出的修正条件是这样的:“同时,价格制度是顺利工作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价格制度的运行是无成本的)”(同上书,第2页)。
⑤罗伯特·库特(Robert Cooter):“科斯的成本”(The
Cost of Coase)载《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2年1月号,XI,第1-34页。
⑥在我的早期著述中,我已经提出了这个观点。特别情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科利奇站: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8年)。
⑦这句话是对詹姆斯·M·布坎南与克莱格·斯塔布尔宾(Crag Stubblebine)的“外在性)(Externality)(载《经济学家》(Economica),1962年11月号,第371—384页)一文的核心论点的一个概括。在写那篇文章的过程中,斯塔布尔宾与我认为我们自己正在发展一种与科斯的论点完全一致的论点,即使我们同时也承认我们的方法基本上是契约主义的,而科斯的方法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科斯曾经是我们在弗吉尼亚大学的同事,但是,他不喜欢布坎南一斯塔布尔宾的论文,这可能是由于他狂热地反对以任何方式采取“外在性”这个术语所致。同时,他的反对态度也可能是对着我在这篇论文里所强调的观点中的矛盾而来的。
⑧关于潜在的交易者对于利益和(或)损失的评估的差异,我们对这种环境有过专门的分析,请参阅詹姆斯·皿·布坎南与罗杰·费思(Roser L.Faith)的“企业家与外在性的内部化”(Entreprneurship
and the Internalization of Externalit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1年3月号,第95-111页。
⑨ 参阅 R·H·科斯:“商业机构与会计”(Business Organizationand the Accountant),载詹姆斯·M·布坎南与G·F·瑟尔比(Thirlby)编《论成本》(Essonys on Cost)(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95-134页;该文最初写于并发表于1938年,1981年收入的是该文的修改后的版本。
⑩库特,同注⑤,第 14-15页。
(11)请注意,这个结论并不要求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两个潜在的交易者具有知识。科斯的论点则与此不同,他假定潜在的交易者对于体制的结果是具有知识的,这对于科斯命题的循环论证的特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他那篇令人感兴趣的文章里,这一点是与现代理论的多股线索有关联的,赖姆斯(T.K.Rymes)看来要提出这个不同的公式。参见T·K·拉姆斯:“货币、效率与知识”(Money Efficiency, and Knowledge),
载《加拿大经济学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年11月号,第575-589页。
(12)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实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Positiue Economics Welf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mics)Ⅱ(1959年10月号),第124-138页;该文在布坎南的《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一书中被重新出版(查帕尔希尔: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60年)。见该书第105—124页.
关于这一节中所讨论的一般题目的最近文献,可参阅戴维·列维(D.Levy).《所见到的垄断始终是有效率的吗?》(Is
Obserued Monopoly Always Efficient?),(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油印本1987年);A·J克莱尔:《对于公共部门中的效率的研究:经济学家与潘格洛斯医生》(The
Quest for Efficiency in the Public Sector: Economists veraud Dr Pangloes,)(约克大学,1982年9月油印本)
。
(13)关于这—点,请参阅斯塔布尔宾的“论所有权与体制”(On Property Rights and Institutions),该文被戈登·图洛克编入《对于无政府理论的探索》(Explorations in the Theory of Anarchy)(布莱克斯堡:公共选择研究中心,1972年)第
39-50页。还可以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帕累托最优性的贴切性”(The Relevance of
Pareto Optimality),载《中突转变杂志》(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I(1962年12月号)第341—354页;该文在布坎南的《立宪契约中的自由》一书中被重新出版,见该书第215一234页。
(14)
按这些术语来表达,注④中所引的科斯的修正条件可以表达为“在没有干预的前提下的价格(交易)制度”。
(15)
从更为一般的关系中来分析这种环境,可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外在性的体制结构”(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Externality),载《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 XIV,(1973年秋季号)第69—82页。
(16) 关于这一点,可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选举与市场上的个人选择”(Individual
Choice in Voting and the Externality),载《政治经济学杂志》,LXII(1954年8月号)第334一343页;该文重新收入布坎南的《财政理论与改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查珀尔希尔:北卡罗米纳大学出版社,1960年),第90一104页。
还可参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V.Mises):《人类行动》(Human Acticn)(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 1949年),第312页。
(17)要更为详细地了解这一点,请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与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伯,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18)我认为,在一点上本人与进化论者之间是没有冲突的,他们认为,体制来自历史发展过程,而关于这种发展,并没有达成什么公开的立宪的一政治的一致。只要权利是明确地定义的,并得到履行与实施,则体制进化就符合于含蓄的一致原则,该一致原则是与更为狭义的市场过程相类似的。而连续不断地接受体制形式这种事实本身就说明,这种体制形式是符合有效性检验的。
韦根亨克尔(Wegenhenkel)特别把经济中的自愿的变化的过程与讨论中的交易成本联系起来,虽然他地接受了关于科斯定理的正统含义.韦格亨克尔认为,由企业家努力所推进的进化过程推动着经济持续地向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前进。见洛德·韦根亨克尔:《平衡、交易成本与进化》(Gleichgewicht Transaktionskosten Und Evolution)(蒂宾根·摩尔出版社,1981年)。
(19)从我的论点中可清楚地看出,企图离开政治过程,而引入貌似公允的效率规范,这是不可能找到合理的根据的。关于这一点,请参阅詹姆斯·
M,布坎南:“好的经济学一坏的法律”(Good Economics一Bad Law),载《弗吉尼亚法律评论》(Virginia
Law Review),60(1974年春季号),第483-492页;该文收入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一书(同注(13),第
40一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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