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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政府在货币中有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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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几年,有关币制改革的诸般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兴趣——这不是指过去数十年来一直是学术研究热点的现行货币政策的实施问题,而是货币体系的制度结构问题。这种兴趣主要集中在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1)外生货币或强力货币制造或控制中的竞争与政府垄断行为;(2)所谓的自由银行业;(3)计算单位的确定及其与交换媒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是彼此相关的,因为它们都涉及到政府在货币体系中的作用——如果政府对货币体系有作用的话。
这一兴趣出自人们对这两方面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反应:一方面是内部的经济学规则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外部的发展。
内部的发展是三重的。一是公共抉择理论的出现,这一理论使人们对于政府行为的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公共利益方面转移到私人利益方面。经济学家们不再将公务员与立法者看作是在公正无私地追求公共利益——这与我们对商业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判断形成鲜明的对照——而是越来越倾向于把他们看作是在追求私人的利益,不过后者并不是指狭义的金钱利益或私利,而是指进入他们的效用函数的全部结果,它不排除对于公共利益的关心。这种公共抉择理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为它巧妙地把我们对政府行为与私人行为的解释一致起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们对政府行为的决定进行广泛的研究;同时也导致了人们对这样一种制度与政策——如果它存在的话——的重新关注:这种制度与政策能使每一个人象在自由市场作用那样参与政府活动,即如亚当·斯密的名言所描述的,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促使他实现一种并非他本意的结果”,这就是公共利益。明显地,货币政策与货币管理当局成了人们关注的重心。
内部发展的第二方面是合理预期方法理论的出现,这种理论特别强调制度结构的作用以及制度结构变动对公众预期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方法并非什么新东西。例如,很久以来,有关货币方面的文献已经明确认定中央银行的存在对商业银行与公众的影响。然而,新名词的发明,卢卡斯对之在计量经济预测的有效性分析中的运用,以及预期作用的直观模型化,都对学术界的思想有重大的影响。顺便说一说,与现行政策结构比较,人们对于制度结构更为注重。
内部发展的第三方面是人们对所谓奥地利经济学派重新产生了兴趣。这种兴趣来自这一学派在解释经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时强调“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以及它把商业循环解释为非中性货币影响的主要反映。而它对商业循环的这种解释反过来又导致了这样一种历史悠久的奥地利传统:支持“硬”货币而反对任意的货币管理。在这种传统的复苏过程中,哈耶克关于货币非国有化的建议有着特殊的影响。
主要的外部发展——其最终结果尚难预料——是一种我们确信为前所未有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出现:在这一货币体系中,世界上每一种货币基本上都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一种纯粹的法令货币本位的基础上。如果这种货币的汇率是可变的(尽管可能是被操纵的),建立是直接的;如果这种货币的汇率实际上是依据了另一种法令货币面固定不变的(如1983年后的香港港元),则建立是间接的。这一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的。从那时起至1971年,世界上大多数国际间实际上实行美元本位。美国尽管在表面上实行金本位(1933-1934年这一短暂时期除外),实际上却实行着一种同钉住黄金价格的政府计划相结合的纸币本位。布雷顿森林协定尽管口头上仍阔谈黄金的作用,并作了汇率变动方面的规定,但它基本上明确地认可了这种状况。1971年布雷顿森林协定之后,不仅消除了世界其它货币与美元间的正式联系,也揭开了美国实行金本位的假象。列在世界各中央银行账簿上的黄金存量,成了以往时代的遗迹——尽管有这样微小的可能性:在将来的某一天,它们将再次变得更为重要。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通货膨胀,加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正式结束,而后者反过来促成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浪潮的持续与加速。与世界货币体系的重大变化相比(通货膨胀既是这种变化的原因,又是这种变化的表现)通货膨胀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波动更为直接地引起了人们对币制改革兴趣的进发。其影响的方面如下:第一,它使货币管理当局的拙劣管理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而这强化了许多学者对先前政策方面所得出的结论,其中包括我们自己在《货币史》一书中所做的结论。即使假定我们和别的一些经济学家所表明的由于货币与银行方面完全的自由放任政策而导致的市场失败,然而事态的发展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转过来将政府干预作为另一种选择来医治疾病,实际上比疾病本身更糟糕,至少就现存的政府政策与制度来说是如此。政府的失败可能比市场的失败更为糟糕。
第二,由于通货膨胀的恶化而导致的名义利率的上升,使美国通过数量规则进行的利率的政府控制,从对信用市场有效的票据交易的较小障碍而转变为严重障碍。对此的反应之一是建立市场互助基金,以其作为避开数量规则的途径。这种货币市场基金发挥了有利的社会作用,然而从更宽广的角度看,该基金的建立却构成了一种社会浪费。如果通货膨胀没有发生,或者银行能自由地对市场力量作出反应,则不会需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服务,而为货币市场互助基金机构所耗用的管理人才及其它资源,就能用到从社会角度看更有生产性的活动上去。这种货币市场基金机构的建立被证明是一系列金融改革的契机,这些金融改革迫使政府放松或者几乎是放弃了对银行所能支付的利率的控制,同时也迫使政府放松或者几乎是放弃了对银行活动的其它限制。尽管后来政府减少了对银行的控制,但因为时太晚且不充分,所以仍无法阻止银行作用——依照传统的定义,银行同整个金融体系是一致的——的急剧下降。
25年前出版的弗里德曼的《货币稳定论纲》一书中,他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将货币与银行的安排支配权留给市场,让它们仅仅受制于那些同样支配所有其它经济活动的规则?”
他写道:“我不敢肯定地说对立的回答毫无疑问是否定的,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使在那些其它方面完全实行自由放任政策的社会里,货币的安排支配权也很少完全地交给市场,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这些‘充分的理由”是:(1)纯粹的商品货币的资源耗费及由此而产生的商品货币部分信用化的趋势;(2)履行那些涉及到承诺支付作为一种交换媒介的合同以及防止与此相关的欺诈行为具有的特殊困难;(3)纯粹的信用货币的技术垄断特性使得对其数额作某些外在的限制成为必须;最后,(4)货币广泛渗透的特性,这种特性意味着货币的发行对那些并不与此直接相关的部门有着重大影响,同时这也使得上述特点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适度稳定的货币结构似乎是私人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而市场自身能否提供这样一种货币结构是值得怀疑的,因而,同提供一种稳定的法律结构等价,提供稳定的货币结构的职能是一个基本的政府职能。”
当然,承认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预——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尤其是现代政府几乎一直在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这些实际的干预促进了公共福利,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干预方式的选择是明智的。我们写的《货币史》一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依据南北战争后的美国实际来确切考察这一问题。
我们所收集到的证据有力地表明——实际上我们相信已经证明,政府干预常常成为不稳定与低效率的根源的时候,至少与它成为稳定与高效率的根源的时候一样多。这一时期内的一个主要“改革”即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其实际效果是弊多利少。我们个人的结论——这一结论虽没在该书中阐述但却已为其材料所显示——是:严格的货币法则优于联邦储备系统的任意的货币管理。
本文的目的在于考虑:近几年出现的新证据与新论断,是否使前途的关于政府干预的“许多的理由”的概括需要进行修改,特别地,是否使“市场本身不能提供一个稳定的货币结构”这一结论需要进行修改?极而言之,这些证据是否提供了对“是否货币与银行的安排支配权不能(或不应该)留给市场”这一问题的完全肯定而不是否定的回答的证明呢?
这一问题又可分解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而对这三个问题的明晰区别,正是近期一些著述的重要贡献之一。这三方面的问题是:
1.与交换媒介相联系的计算单位的确定及外生货币本身的供给,能否而且是否应该留给市场?或者说,弗里德曼列举的充分理由之第(1)、(3)、(4)条是否证明了政府在计算单位的确定和外生货币的供应上应具有的作用?
2.给定一个包含计算单位和交换媒介的充分限定的外生货币,银行业活动(我们把它广泛地定义为包括以通货和存款的形式发行内生货币在内的活动)除只遵守适用于所有其它经济活动一般规则外,能够或者应该奉行绝对的自由放任原则吗?这即是所谓自由银行业问题,它主要与弗里德曼的充分理由之第(2)与第(4)条有关。
就制度与法律安排方面而言,附带的问题主要是:
(a)是否应该禁止金融中介以现金形式发行内生货币呢?或者说,现金是否应该为政府所垄断?
(b)政府对金融中介的借贷与投资活动所进行的限制是否是必要的或合理的呢?
(c)政府“最后求助的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否是必要的或合理的?
3.在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如果确信金融改革将使外生货币成为不必要的东西或过时之物,在实际生活中能否、应不应该和要不要使计算单位与交换媒介职能区别开来呢?就是说,金融改革能否确保百分之百的内生货币成为交易活动中最有效的手段呢?
值得明确提示的是:上述问题中所使用的“能够”之词,可以有两种很不相同的解释。一种是狭义的纯经济上的:仅就有限的经济条件而论,某一系列既定的安排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就静状还是动状方面考虑,它都能够产生一种稳定的均衡吗?另一种解释更广泛一些:这一系列安排在产生稳定的经济均衡的同时,也能够产生稳定的政治均衡吗?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是否与政治结构相一致?或者,它会产生出使这些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政治力量吗?
我们确认,在币制改革的讨论中所出现的意见分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能对这两种解释加以区分。
在上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中,我们打算先讨论前两个问题。因为第三个问题与我们先前的著述联系甚少,此外,依我们看来,这一问题近来已被其他人解决了。
在某种意义上说,第一个与第三个是新问题,第二个则不是。所有参与19世纪与20世纪早期关于货币与银行问题争论的人,基本上都把硬币本位视为理所当然的——在硬币本位下,政府的作用被限制在铸币及其等价物方面(即提供硬币的仓库存量情况),因而,他们绝没有机会来考虑第—和第三个问题,暂停支付硬币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通常是——一种克服暂时性困难的一种权宜之计,超出硬币储备的政府发行的任何货币(无论是纸币还是存款),用现代术语来说,均被认为是内在货币而非外生货币,尽管在暂停支付硬币期间,它明显地属于后者。这种带普遍性的观点如历史的经验所表现的那样,毫无疑问地反映了广泛的呼声,正如欧文·费雪于1911年指出的那样:”不可兑现的纸币,对于使用它的国家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证明是一个祸根。”
硬币本位的消失及新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出现——由该体系中,用费雪的话说,每一个国家都第一次实行了不可兑现的纸币本位,导致了两种很不相同的文献的出现:一种是科学的,另一种是通俗的。科学性文献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那一种,它们主要涉及到币制改革及政府在提供外生货币中的作用。通俗文献属危言论者与“硬币”论者,几乎所有这类文献都是这样一种主张为基础的:费雪的结论仍然有效,而且,除非各主要国家采用商品本位,则世界将不可避免地陷入难以控制的通货膨胀。
这两种文献之间也有一些(但极为有限)共同之处。科学性的文献偶尔也涉及一些(不过大多数时候是忽略了)通俗性文献所提出的问题。那些导致了现在这种前所未有的货币体系的条件,是否也改变了这种货币体系将步早先纸币本位之后尘的可能性呢?下面我们讨论一下这一问题。
与外生货币的情况相反,在19世纪及20世纪早期,人们已经对自由银行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广泛的探讨。近期的文献又增添了大量的历史细节,并根据现行的货币安排讨论了这个论题,且以更为正式、更为抽象的术语表达了原有的论据。现在有着更为丰富的历史实践,从而可以依此做出判断。因此,我们认为,维拉·史密斯1936年出版的《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原理》一书,对先前与最近赞同与反对自由银行业的各种理论观点做了准确而全面的总结。
外生货币
政府是否应该在外生货币的供给中发挥作用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一个比政府是否应该干预非政府的银行机构对内生货币的提供更为基本的问题。现有的银行制度是以外生货币为根基的,那些近来已被重新检验,且被作为反面教训提起的自由银行制度——如苏格兰、加拿大及美国早期的自由银行制度——也是如此。历史地看,与一种单一的、占主导地位的外生货币相联系的单一的计算单位的出现。起初是通过交换者决定某种特殊商品的市场过程;后来,则几乎一律地伴随政府对外生货币发行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实施的控制行为——典型的是具有使铸币标准化及保证其质量(纯正,纯度等)的明确目标.有时,两种商品——它们间具有灵活的交换比率——同时作为外生货币而存在,一种用于小规模的交易,另一种则用于大规模的交易,如中世纪的白银与黄金或中国的铜与银。
仅就政府将自己限于生产标准化的铸币而言,由于使用具有有一定面值的铸币而不是金块交易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因而这种活动成为政府收入的一个来源。铸币厂也因提供这项服务而获得制币利差.即使不禁止私人制币,政府的可见性与权威性也使得政府铸币厂比私人铸币厂具有优越性。然而不仅如此,政府还进一步利用(或滥用)其对外生货币的控制权,通过引入法令因素来提高政府收入。起初,这是以统治者发行成色不足的金属铸币的形式进行——亦即在银币和金币中增加贱金属的成分,因而使得铸币的面值超过了其所包含的贵金属的市场价值。由于将铸币的名义价值调至其所含的贵金属的价值具有滞后性,故这种铸币成色的降低也就成了政府收入的一个来源。在这一期间,可以说贱金属实际上是作为内生货币在发挥作用。
纸币与存款的引入及在后来的普遍使用——最初它们是作为硬币的栈单存在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可能性领域,这不仅为私人个人或银行家所利用:只要承诺按需要支付硬币,他们可以超过自己硬币的持有量发行纸币与存款(如果私人发行者履行承诺,它们是私人内生货币),而且为政府所利用,即政府亦可如此行事(如果政府履行承诺,它们是政府内生货币)。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开始将所有无息的政府发行——在英国,是英格兰银行的纸币与存款;在美国,是美钞、国家银行纸币、银票、联邦储备银行的纸币与存款——视为外生货币。然而,就整个体系而言,只要保持纸币与硬币的可兑换性,那么就只有硬币是外生货币;政府发行超出政府硬币持有量的部分,是政府创造的内生货币。但在纸市与硬币的可兑换性中止后,所有的这类发行就都变成了真正的外生货币——纯粹的信用货币,这如今天世界各地的情形一样。
我们仍然将政府发行的无息纸币与存款称作政府“负债”或“证券”——尽管二者并不一样,而且在其他情况下这一点十分明显.现在我们知道了纯粹的法令货币本位的必然性,从而我们不再有必要把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外生货币概念同与整个体系有关的外生货币概念区分开来。但是,这一区分对于评断有关币制改革的建议与解释历史过程仍然是重要的。
这一历史过程为单一的计算单位和交换媒介对社会所具有的价值提供了有力的证明。政府通过在外生货币中引入法令因素所能够榨取的大量收入,是衡量各经济代理人愿意为保持他们业已习惯了的那种计算单位和交换媒介面支付的价格的一个尺度。在社会的重要部分采取另一种选择——计算单位或交换媒介的选择——之前,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货币的购买力会发生大幅度的贬值,而这种替代选择通常是可以找到的。
例如,货币问题的研究者一再推崇一种被阿尔弗莱德·马歇尔称之为法定指数本位制的东西,即长期契约的指数化,从而对这类长或契约来说,计算单位——若以美元为例——变成了实际美元,而非名义美元,尽管交换媒介仍然是名义美元。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尽管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私有的法定指数本位制出现,但只有在那些价格水平急剧波动的国家(如某些拉丁美洲国家,以色列等等),才广泛应用法定指数本位制。在美国,私人性的指数化的某种程度的实质性运用仅限于劳工契约。这种运用甚至是偶然的,且只涉及到这些契约的一小部分。
另一种替代选择是外币。外币也偶尔被用来作为计算单位和流通媒介,但这只有在极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实行与一种(主要的)交换媒介相联系的单一的计算单位对经济的明显的重大价值,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在货币方面发挥作用,也并不意味着交换媒介的创造者必须是单一的。实际上,从历史上看,政府的介入是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已经确定了某种计算单位和私人创造者已经创造了交换媒介之后。
这一历史过程的两个特征引人注目。第一个特征是,计算单位一成不变地(或者近乎一成不变地)与一种商品联系在一起,没有一种抽象的计算单位——象现在到处流行的信用或法令单位——是通过它在私人交易活动中被接受而自发地出现的。第二个特征是,在外生货币的证明或创造中,政府的干预十分普遍,且常常形成一种垄断。弗里德曼在解释这种现象时,着重强调了经济效率方面的因素,即强调了狭义的纯经济意义的“能够”问题。但很明显,这种解释远不是充分的。公共抉择理论要求我们同时对导致了这种结果的种种政治因素和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货币制度(如果它存在的话)加以考虑。仅仅提供政府控制外生货币而导致的种种弊端的材料,或者仅仅证明存在着另外一种在经济上更为可取的选择途径是不够的。除非考察在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条件下(在这一环境中,外生货币的私人证明与供给被政府所取代)建立政府控制的种种政治力量,我们就会避开我们所承担的解释这种现象的任务。而且,仅就改革而言,除非发现如何有效地动员各种政治力量的支持的一个又一个途径,我们就会遭受200年来经济学家们在税收研究方面的一样的命运,成为大众舆论所唾弃。补充说一句,后者不是本文的任务。
弗里德曼所列出的“充分理由”之第(3)条,即纯信用货币的技术垄断特性,已经受到了人们,尤其是本杰明·克莱因的怀疑。克莱因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货币的供应者建立其货币的信誉的必要性及建立该信誉的资本耗费的不断增加性。这一理论无懈可击,且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他的论断是否适用于纯信用货币还是不清楚。历史地看,货币供应者是通过保证其货币对某种占主导地位的货币(一般是硬币)的可兑换性来确立其货币的信誉的。可以找出将其货币公平地兑换成硬币的长久而成功的私人货币供应者的大量的例子。然而我们却找不到完全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的私人供给方面的任何例证(那些作为暂时的应急手段的信用货币除外,例如价值甚微的镍币、票据交易所的单据),也找不到这样的例证,除前面提到过的那两种贵金属以可变交换比率同时流通的情况外(与之相似的美国在1862-1878期间银行里同时存有美钞与黄金存款债务的情形亦除外),在同一社会里,私人货币供应者能将其货币兑换成不同种的主体交换媒介。然而,克莱因的论断似乎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由不同的私人发行者发行的几种主导货币在同一社会里同时存在。
哈耶克在其关于货币非国有化的论述中认为,如果竞争性的货币发行的现行法律障碍得以消除的话,则这样一种结果是的确可能出现的。特别地,他认为,提供具有固定购买力的交换媒介(“实价美元”)的私人发行者将成为主流。尽管他承认一种单一的主导货币可能会逐渐在大范围地区内发展起来,但他预计,关于固定购买力的不同定义将适合于不同的地区与集团。因而,“许多不同的竞争性的货币发行者生存下来,而在边沿地区则广泛地交迭存在。”
完全撇开这样的安排将产生的政治力量问题不谈,我们仍然对哈耶克的设想表示怀疑,而宁愿赞同本杰明·克莱因早期的论断:“我认为,实行哈耶克的政策建议,即在通货选择方面实行完全的国内自由,并不能明显地减弱现今每个欧洲国家政府对通货发行所拥有的垄断力量。”
迄今为止,不论是哈耶克所认定的私人供给的具有固定购买力的货币将成为主导的论断,还是克莱因及我们对他的论断的怀疑,都还没有任何直接的经验依据来验证。但是,这些依据将从对各种极不相同的货币配置下的历史实践的阐述中而非哈耶克的建议中得出。不过,由于能使固定购买力货币发行更容易的现行体系内部的种种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一些直接的证据大概会出现。
在美国,联邦国内贷款银行委员会于1980年授权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发放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抵押贷款;1982年,又批准其接受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存款。这种存款似乎没有理由通过支票或它们的等价物灵活地转让,这将在提供一种固定购买力货币的计算单位的同时提供一种交换媒介。显然,迄今为止,没有哪种存款与贷款利用了这种可能性。然而,自1982年以来,通货紧缩政策已经发挥作用,人们对进一步稳定未来价格水平的信心迅速增长,当并且只有当这种信心被摧毁时,真正的考验才会来临。
美国的另一发展(它正在实现过程中)是以物价指数表示的期货市场的引入。1985年6月21日,咖啡、糖,可可茶交易公司已得到商品期贸委员会(管理期货市场的联邦机构)的许可,开始引入一种以消费品价格指数表示的期货契约。这样的期货市场将使银行得以接受按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的存款,依靠其期货市场的活动来避免风险,而不是通过使按价格水平调整的债务与按价格水平调整的资产等值来避免风险。就这一发展对货币体系的运行所具有的潜在影响而言,这一发展在我们看来大概是近期改革中最有希望的。
在美国早期的一个发展,是1974年废除了私人占有、购买和出售黄金的禁令。原则上,从那时起,个人在私人交易中就有可能使用黄金作交换媒介了,并且,也产生过一些小的激动。堪萨斯城的金本位公司为黄金存款及其以支票形式在个人间的转移提供了方便。然而,这是一种仓库内的运行——如以前一样,是一种百分之百的储备银行,而不是一种以黄金命名、以部分储备为基础发行的私人通货。遗憾的是,现行法律上的障碍,影响了使黄金既作为价值储藏手段或者资产组成部分使用,又作为计算单位或流通媒介使用方面的任何发展。所以,现在的情况只为下述问题提供了微乎其微的证据:如果这些障碍得以消除,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在英国,政府现在发行一种将本息与物价指数联系在一起的有价证券,银行可以使用这种证券作为资产来与按价格水平调整的存款相抵。
这些可能性中的某一些是否会得到利用还有待观察。我们个人的看法是,只有当政府的货币政策导致急剧波动的通货膨胀,其波动幅度甚至大于近几十年来发生在美国与英国的通货膨胀的波动幅度时,这些可能性才会被利用。而且,即使如此,我们推测,作为计算单位与流通媒介的货币的固定购买力的运用将仅限于涉及到长时间延期支付的大宗交易,而不会被用于小宗的交易或现货交易。
更进一步的限定是,前一段所假设的那种情况——各主要国发生急剧波动的通货膨胀——不可能是不变的和持久的。它几乎一定会产生导致重大的币制改革的政治力量——在极端情形下,它是在恶化为恶性通货膨胀后出现的;然而更有希望的应是远在恶性通货膨胀发生之先就出现这种政治力量。
直到近几年前,真正的恶性通货膨胀只是发生在那些进行革命或经受永无休止的内战、或在大战中被打败的国家当中——1716至1720四年间,约翰·劳使法国银行券发行增大一倍的尝试也许是个例外。然而在现在,一些国家却似乎是在相对和平的环境中滑向恶性通货膨胀边缘的——玻利维亚、阿根廷、以色列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几个。这些国家的不幸经历,为我们提供了某些有关一种迄今为止尚鲜为人知的现象的证据。
近期出现的另外一种有趣的混合性发展,是在私人交易中欧洲货币单位(ECU)使用的增多。欧洲货币单位是加入了欧洲货币体系的那些共同市场国家各自货币的混合物,或者,按照时下的说法,是由包含在其中的每一种货币单位的特定数量而构成的一种一揽子货币。就任意国的货币(包括美元或构成它的其他任何一种货币)来说,其价值是构成欧洲货币单位的各种货币来表示的市场价值的加权平均数。尽管欧洲货币单位最初的创立只是为了清算政府间的贸易差额,但它现在已日益被用作私人债券发行或其它交易活动的计算单位。而且,某些国家的银行已开始提供以欧洲货币单位命名的存款——尽管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例如在德国,现在还没有允许银行这样做。迄今为止,欧洲货币单位一直可以与美元和大部分其他国家的货币相互换。然而,它的存在仅始于1979年,故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在未来的日子里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很不确定。
欧洲货币单位是一种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它只能与其他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相互换,而这些由政府创造并发行的通货全部是纯粹的信用货币。尽管口头上仍赋予黄金作用,但它只是被包括用来作为中央银行平衡表上的一种‘储备资产”。欧洲货币单位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混合性质,在这一方面,它与马歇尔所建议的金银混合本位及后来人们所建议的商品储备制中的信用成分很相似。
欧洲货币单位确为各国的通货提供了一种替代物,所以,它也确实强化了通货竞争。然而,它的发展及广泛使用将体现着政府在货币领域里的联合行动(按照国际货币黄金组织的式样),而不是私人行动。如同与国家的通货的关系一样,私人行动将以生产内生货币并转换成欧洲货币单位(作为一种外生货币)的形式出现。
弗里德曼的“充分理由”之第(3)条与第(4)条,即技术垄断与外部效果,也受到了罗兰·沃伯尔的质疑。在一篇颇具深意的文章中,他得出结论说,这两者都不能为基础货币的生产上的政府垄断提供有效的证明。
对自然垄断,他得出结论说:“对于自然垄断的论点的唯一有效的捡验,是废除所有的进入限制,并允许私人发行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由的货币竞争。”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对下述观点表示深深的怀疑:在政府货币牢固地建立之后,任何私人发行者都将有可能成功地进行竞争——尤其是在“纯信用货币”的供应上。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历史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历史经验显示,政府发行的信用货币的唯一可能的替代物,是一种商品货币,与此同时,私人发行者提供可与该商品兑换的内生货币。我们认为,除非国家通货全面崩溃——如某种类似于世界范围的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发生,即使是上述这种结果也是非常不可能的。
至于外部效果,沃伯尔的否定结论是针对下述这一基本问题的一种诡辩,即政府在货币体系中是否起关键作用。他说,即使存在外部效果,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政府应该提供货币(更不用说作为一个垄断提供货币),而不是只提出强制性存款保险计划,或者通过借入或贷出私人货币而作为最后求助的贷款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建议中的任何一项都将与“货币和银行的安排配备权……留给市场”的要求距离悬殊。
总结我们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理由能够说明为什么不能将与某种交换媒介相联系的计算单位的决定,以及外生货币的提供留给市场。但是,历史经验表明,不仅任何私人创造的计算单位都将与一种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且政府将不可能长期漠然视之。在复杂多样的经济与政治环境下,以某种计算单位为基础,且以至少是得到政府担保的(通常不止于此)外生货币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制度已经出现,这一制度将不会轻易被严密的私人货币体系所驱逐或取代。
自由银行业
近来一些学者指出,与“自由银行业”有关的历史经验并不象弗里德曼与其他作者所认为的那样令人不快。劳伦斯·怀特重新考察了1845年前的时期苏格兰的历史情形,并得出结论说,这段历史经验支持了“完全废除对银行业的控制”这种意见。罗克沃人、罗尼克、韦伯和金则重新考察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历史情形,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们认为以前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就总体上说,夸大了“盲目冒险的银行活动”的程度,夸大了贬值的银行券的过度发行的程度以及通常与这一时代银行业有关的某他一些弊病。
正如怀特最近所描述的那样,苏格兰的经历的确是最令人欣慰的。在
150多年的时间里,苏格兰一直实行自由银行业制度,具有完全的进入自由及最少的政府管理或限制。苏格兰的银行既是存款银行也是发行银行。它们发行的纸币广泛流通且在实际生活中是占主导地位的流通媒介。除少数情形外,由于银行间存在着相互接受对方发行的纸币的协议,不同银行发行的货币——1826年时有26种,在1845年自由银行时代结束之前有19种——都能以其面额等值流通。有些银行倒闭了,但其纸币的持有者遭受的损失很小,甚至毫无损失。而且这一体系完全是靠市场力量发展起来的,其中所存在的政府干预只在于政府对这些银行中的三家给予的某些特权。
然而,在接受这段历史与我们的现状间的联系之前,有必要对苏格兰经验所具有的几个特殊性质加以说明:第一,它仅仅涉及内生货币。外生货币或者由黄金构成,或者由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在英格兰银行停止黄金兑换的时期1797-1821)构成。第二,正如怀特所强调的那样,这些银行的股东对银行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结果,是银行的存款者和银行券的持有者能躲过因银行倒闭带来的劫难,全部的负担都落在股东身上。第三,苏格兰是一个古老的、既定的社会,有着相对稳定的人口,因而股东主要是由其中那些知名度很高、家资丰富、且非常珍视自己的诚实声誉,从而为之履行债务责任的人组成的。第四,在苏格兰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对应物出现的是一些作为银行家的银行发挥作用的较大银行,这些苏格兰银行可以进入伦敦金融市场,后者为苏格兰承担了一些类似于现代中央银行的职能。
作为对照,让我们观察一下美国一段时期,比如说从1791年到1836年——这段时期跨越美国银行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情形。在一些特征上,特别是在包含具有掌握着大量财富、久居该地的名门旺族的稳固的区社方面,新英格兰也许可以与苏格兰相媲美。可以肯定,硬币是主体货币,并且提供适当的计算单位.就总体上看,自由放任政策在银行业中占居主导地位,尽管接哈蒙德的说法存在着两个联邦银行。不存在任何阻挡这种制度向苏格兰模式发展的障碍,然而,它却没有发展成这一模式。无数的银行建立起来了,它们发行承诺按需支付硬币的银行券,然后,一系列计谋被用来拖延和阻止纸币的兑现,而且乡村银行的银行券在波士顿以不同的贴现率流通,使得波士顿银行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纸币的兑现。最终结果是著名的沙福克银行体系的出现,后者大约是以1820年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正如哈蒙德所述:“沙福克银行实际上是新英格兰的中央银行……沙福克银行的经营者最充分地运用了自由放任政策”。但即使在这里,自由放任政策照例未能导致无限责任,尽管大概有承担着无限责任的私人银行;它也没能导致在苏格兰发展的那种高效而有序的货币体系的产生。
美国其它地区的情形就更不利于说明美国19世纪早期数十年的状况与苏格兰情景的高度相似性。尽管各州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自由放任政策。但它在任何地方都没能导致无限责任、自由地相互兑换银行券、使银行券持有者与存款者免于损失的安全感,以及苏格兰银行体系中其它一些有利的特点。
罗克沃夫、罗尔尼克、韦伯和金的这种认识可能是对的:在19世纪的前半期,冒险银行活动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比早期学者所说的差得多;他们下述观点也可能是正确的:比之不负责任的冒检的银行活动,银行的倒闭更多地应归因于对银行券发行所施行的法律限制——即这种发行须有州或美国政府债券的“支持”——与随后而来的许多州的债券的价值下跌。然而,他们的证据设有一个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在不存在着国家立法的情况下,银行业与通货发行将如何发展?
此外,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大多与是否应禁止金融中介以现金的形式发行内生货币特别相关(前述第一部分中第2个问题的a点)。我们打交道的不再是人口稀少、交通缓慢、两个远距离地区间通讯联系耽搁费时的国家。我们现在具有瞬时的通讯设备与高速的交通工具。帐簿记录已取代了通货和硬币的实物转移,成为解除货币契约的基本手段,货币不再仅仅是主要的交换媒介,已经成为总交易活动中的一个微小部分的对应物。银行性和非银行性的私人机构都能以可随时兑换成外生货币的旅行支票的形式发行内生货币。这种尚未兑现的旅行支票的价值现在已被包括在比货币基础(等于外生货币)更为广泛的全部货币总量的官方的估值之中。被金融机构欺骗的可能往——以及现实性——仍然存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现金方面的欺骗似乎不可能比存款方面的欺骗更为严重。
因而,一两个世纪前的紧要问题在今天已相对地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在前一部分中讨论的克莱因与哈耶克的论断,其在允许发行现金内生货币方面具有的说服力,远大于在私人市场将会产生信用外生货币,即非商品的外生货币的可能性方面所具有的说服力。所以,我们现在找不出理由要禁止银行发行现金,也不存在来自银行或其他集团要求获得这种特权的压力。现金发行的政府垄断问题,很可能基本上成为一个被遗弃的问题。
现在更为重要的是与此相关的其它两个问题,即政府应该对金融中介施行限制(如果有的话)的问题及“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必要性与合意性问题。若不注意金融中介所发行的负债的形式,则在我们看来,关于这些问题人们可以作出的任何结论在现今都是有意义的。
在这些问题上,情况变化的程度要轻得多——正如最近因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出现的种种问题和俄亥俄州的国内储蓄银行倒闭所导致的资产流动性危机所生动证明的那样。这些资产流动性危机同19世纪一再发生的那些资产流动性危机具有相同性质。它们的极不相同的后果——在伊利诺斯大陆银行事件中。其它机构并没有明显地被波及;在这次规模小得多的俄亥俄州事件中,所有倒闭的银行都是一种临时性倒闭,而以前许多俄亥俄储蓄与贷款银行的倒闭是永久性的——这反映了人们处理问题的不同方式,前且这也将唤起历史的回声。
如果俄亥俄州州长塞莱斯特读过并奉行了沃尔特·贝格霍特关于如何应用“内部疏导”办法的著名建议的话,那他将获益匪浅。沃尔特·贝格霍特写道:“简言之,(金融)恐慌是一种神经痛,按照科学原理你决不能用紧缩的办法对付它。现金准备金的持有者必须既为自己的负债保留准备金,同时也为他人的负债最大限度地提供准备金。
如果贝格霍特的建议得到实施的话,那么,由俄亥俄州国内储蓄银行的倒闭引起的俄亥俄州储蓄与贷款银行的挤兑风潮就会迅速平息下去。塞莱斯特州长唯一必需做的只是,安排克利夫兰联邦储备银行及俄亥俄商业银行——它们显然非常愿意——借现金或其等价物给这些储蓄和存款银行,而以这些银行的那些暂不具流动性但稳固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一旦这些储蓄与货款银行证明它们有能力满足所有存款人的现金需求,则上述不正常需求就会消失——这正如历史上的许多事例;其中包括最近对伊利诺斯大陆银行事件,所导致的资产流动性危机的平息所表明的那样。
然而与此相反,塞莱斯特州长犯了过错,宣布冻结储蓄与贷款。重复了1931-1933年间联邦储蓄系统所犯的银行放假(1933年银行休假结束)的错误政策。同这一时期的情形—样,没能认识到资产流动性危机与偿付能力危机间的区别的最终结果,毫无疑问这将是使许多储蓄和存款银行倒闭式破产,而它们在不冻结储蓄和贷款的条件下,是稳固的和有偿付能力的。
这些事件表明,过去被称作为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的“内在不稳定性”问题仍然不幸地存在且反映突出,它们未能表明的、在今天仍然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身份——中央银行作为一种救治办法,是否是必要的和合意的。在2O世纪30年代的美国,它没有被证明是一种救治办法,而在伊利诺斯大陆银行事件中与在早期的一些事件中,它则被证明是一种救治办法。而且,无论对之满意与否,“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出现。是不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可能的或不可避免的结果呢?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查尔斯·古德哈特在对包括我们前面提到过的证据在内的广泛的历史证据作了考察后得出结论说,中央银行式的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出现,是由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的特殊性质所引起的一个自然的、合意的发展。这种理论的依据直接明了且众所周知。它是以前面已经提到过的资产流动性危机与偿付能力危机间的差别为基础的。如果某个银行或任何别的机构的负债超过了它的资产的价值时,它就面临着偿付能力危机问题,这一问题的程度是通过资产与负债二者间的差额来衡量的。这一差额可以是总负债量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可能小于股东们的财产价值,所以,如果能有序地将这些资产交换成现金的话,那该机构将可以付清全部其它债务,或者,使其机构事务得以继续。运转下去。部分准备金银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大部分负债是即付的——或者是按照协议,或者是按照惯例。因而,甚至在我们所假设的这种特殊情况当中,如果它的存款者需要支付,那么它所面临的就是资产流动性危机。而且,该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问题在程度上将远大于它的偿付能力问题.除非它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将其暂时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现金,它就无法满足它的存款者的要求。
流动性问题不可能仅限于一个银行。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会导致人们对其它银行的担忧。如果其它银行的存款人不清楚地了解这些银行的情形的话,他们将设法将其存款转成现金。只有当存款人以某种方式重新获得安全感时,台风式的大规模的流动性危机才能制止。单个银行也许能依靠向其它很行借现金(以自己稳固有效的资产做抵押)而及时满足所有需求,以使存款人重新获得安全感。但如果危机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求援对象是无法找到的,于是某种外部的现金来源就成为必要。具有创造外生货币权力的中央银行就是这样一种潜在的现金来源。
联邦储备制度即是为此而建立的,但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它却没能发挥这一作用。在此之后,美国实行了联邦存款保险,使之作为让存款者放心,从而阻止广泛的流动性危机的一种替代途径。由于银行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同时也避免了竞争的威胁——以及通货膨胀表现温和且相对稳定,故这一方法有效地运行了数十年。由于对通货膨胀的高胀与急剧变化的状况放松了控制,这一方法的效用日益减少。在伊利诺斯大陆银行事件中,它不得不以作为最后求助的贷方的联邦储备系统为补充。
为防止银行无力偿付债务而对存款人进行保险非常重要,而这又正好包括在私人的意外事故保险业务范围之内。私人的意外事故保险能比政府的保险更为有效地考虑不同银行的不同的资产风险。
流动性危机,是否象伊利进斯大陆银行事件及俄亥俄州国内储蓄银行事件那样由无力偿付债务危机而产生,以及它是否涉及到其它有偿付能力的银行,是不同的问题。在美国,在联邦储备系统建立之前,流动性危机问题是通过银行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停止存款兑换成现金来解决的——也就是说,对存款的支付只“通过票据交换所”来进行。在另一些国家中,例如加拿大,遍及全国的分支银行(受制于广泛的政府管理)在避免流动性危机上充分地维持了公众信心。
美国在保持由无数独立银行所组成的单位银行制度方面几乎是独一无二的。目前存在的要求减少干预、扩大金融中介方面的竞争的种种压力,正在使这种情况得到改变。州际银行活动的障碍正在减弱,而且很有可能最后完全消除,诸如塞尔斯·罗巴克、梅里尔-林奇等类“非银行”机构,在许多方面相当于全国范围的分支银行。谁随这些发展的日益完善,它们将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将增加所发生的流动性危机的范围与严重程度。因此,这些发展对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职能具有什么样的影力还很不清楚。
维拉·史密斯正确地做出了结论:“中央银行不是银行业发展的自然产物,它是由外部强加给银行界的,或者说,是在政府支持下产生的。”然而,正如古德哈特对历史过程作了详尽考察后所指明的那样:中央银行或其等价物一旦确立,由于存在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而不愿承担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责任。他的证据给人最深刻印象的是它在广泛的环境条件——涉及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安排——和相当漫长的时间里证明了其结论。
在实际生活中,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功能已经与控制政府外生货币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的优点十分明显。然而,从原则上说,这两种职能是可以分开的。如果政府打算继续作为最后求助的贷款者起作用,一些关于币制改革的建议会要求这两种职能分开。
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存在,明显地使那些能够接近贷款者的银行可以比它们认为是较少的资本和现金储备来运行。这一事实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既被用来支持政府担当最后求助的贷款者职能,又被用来反对政府担当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职能:从支持方面说,这一事实被当作降低金融中介活动成本的一种途径;从反对方面说,这一事实被当作为金融中介活动提供一种隐性的政府补贴的证明。这一事实还导致了法定准备比率的实施,而后者通过增加对无息外生货币的需求将一种补贴转化成—种税收。
就市场运行的效率的角度来说,减少对金融中介的控制,从而使它们能够自由地支付为获得资金而需要支付的任何水平的利率,以及自由地在各地提供各种服务,似乎明显地是合意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政府在诸如注册、信息的提供以及资本或准备金要求的实施等方面不再发挥作用,上述情形是否是可行的或合意的。而且,毫无疑问,在过渡期间,减少控制会增加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故可能会加强政府的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职能存在的理由。如果市场的发展通过保险而提供了保护,从而可以克服因减少对金融体系的控制而可能出现的新风险,那么,政府的这一作用也许可以不再存在。
古德哈特认为,无论是否合意,这样一种结果都是不能达到的。通过扩大存款负债的私人保险的机会,可以对古德哈特这一看法加以检验。如果这种保险已经普遍,则按风险调整的保险费将使得管理规章限制成为不必要的了。不过更难以想象的是对政府的最后求助的贷款者的压力稍除后市场的安排问题.
法令货币的前途
正如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那样,世界各国历史上第一次几乎不约而同地实行了纯粹的纸币本位。费雪在1911年曾得出过这样的结论:“不能兑现的纸币,对于使用它的国家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证明是—个祸根。”这一结论是否适用于现在的情形呢?就某些方面说,在我们看来,这大概是当前货币领域中最有趣、最重要的科学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将大大影响前面两部分中讨论的那些问题。
我们认为,不可能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及以色列等国家的经历是费雪结论的现实例证,但它们都是一些较不发达的国家。除年代次序外,比之更为先进的西方国家,它们可能与费雪所指的那些国家有着更多的相同之处。那些更为先进的国家——如日本、美国及共同市场成员国——的经历,使我们有理由对这一问题持更为乐观的态度。导致早先不兑现的纸币走向崩溃的那些对政府的压力,在现今这些先进的国家里象以前一样强大——最为明显的压力是,不通过明显的征税活动取得资源供政府使用。然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产生出了减少纸币膨胀的政治吸引力的各种反压力。
我们认为,这些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发展是金融市场与公众两方面的灵敏性与复杂性的普遍增强,这实际上是发生了一次信息革命,这一革命大大地降低了获得信息的成本,并使人们的预期能更为准确、更为及时地反映各方面的进展。
从历史上看,通货膨胀靠三种途径来增加政府的资源:第一,通过纸币发行本身(即对外生货币特有量征收的隐含的通货膨胀税);第二,通过未经投票表决的公开的税收增长——通货膨胀实际上导致了税收等级的提高;第三,通过本偿付债务的实际价值的降低。这些未偿付债务的利率不足以弥补未来通货膨胀的损失。近几十年来的经济、政治与金融的发展,已经使这三种收入来源的潜力受到侵蚀。
尽管从上世纪中期到经济大萧条为止,外生货币一直保持在相当平稳的水平上,大约占国民收入的10%
,后来急剧上升,于1946年达到最高点,约占国民收入的25%
。但从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它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大约占国民收入的7%。然而,对现代社会来说,按目前的政府税收与支出水平,这一部分可能是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最不重要的。即使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外生货币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下降(事实上它无疑是下降了),外生货币的10%
的年增长率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只是1% 的国民收入中的约7/10。
上述收入中的第二个部分很可能是更为重要的部分。以往的通货膨胀率已经使得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遭受了一种决不可能在公开表决中获得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水平。然而,由此而生的政治压力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以此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这样这种收入来源基本上被消除了。
上述收入中的第三个部分也是极为重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联邦政府的长期债款额占6%
以上。到1967年,尽管在正式的联邦预算中仍然存在着经常性的“赤字”,但联邦政府的长期债款额还是发展到占国民收入的32%
,自那时起,这种债务一直随财政赤字的持续与增长而上升。不过即使如此,目前它也只占国民收入的36%
。赤字比率下降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实际的经济的增长,但大部分还是由于通货膨胀导致了债务的实际价值的减少,这些债务所支付的实际利率事后被证明是一个负数。
这些收入来源的潜力已经被前面提及的那些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大地销蚀了。市场压力使得政府很难再以过低的名义利率发行长期债券.出现的一个结果是,联邦政府债务的平均偿付期限已趋于缩短。战争状态下除外,通过意外的通货膨胀而将短期债务的利率转变成事后盾的负的实际利率,要比对长期债务如法炮制困难得多。而且无论是对短期债务还是对长期债务来说,在数十年历史性高水平且波动很大的道货膨胀之后,想在任何关键时间内产生任意幅度的、意外的通货膨胀,要比十年前或更早的时候困难得多,那时,公众的观念仍然反映着长时期来相对稳定的价格水平的影响。
在英国,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的政府债券的采用,更直接地消除了政府可以从事后的负实际利率中获利的可能性。在美国,现今也存在要求财政部发行类似债券的压力。如果美国再经历一次高水平且波动幅度大的通货膨胀的话,则这些压力肯定会加强。
反之,如果我们经历几十年相对稳定的长期价格水平的日子的话,资产拥有者将再次被假象所哄骗而认为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但这无疑不是今天的情况。
总之,作为一种政治选择,通货膨胀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如果投票的公民对通货膨胀非常敏感,则就目前看,建立一种可以使现行的不可兑现的纸币本位例外于费雪的结论的货币安排,在政治上将是有利的。
这只是一种愿望。要使费雪的结论成为过时的东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常常在一些短期压力下采取一些有着极为不利的长期后果的办法,今天的以色列就提供了明显的例证。以色列在某些条件下继续借助于通货膨胀,因为这些条件使通货膨胀成为一种可怜的收入来源——如果它本身并不消耗财富的话。
结论
现在,我们回到最初的出发点上,即回到弗里德曼就为什么“人们很少将货币的安排权留给市场”所列出的充分理由的问题上来:过去的四分之一的世纪的实践历程与理论著述对之做出了哪些选择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第(1)点,即“纯粹的商品货币的资源耗费以及由此商品货币纯信用化的趋势”已经得到了完全的说明。现今所有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然而资源耗费并没有被消除。它今天仍然存在的原因在于:私人贮藏贵金属及金币、银币以对付他们所担忧的完全的信用货币所可能产生的通货膨胀。进而言之,还增加了一种新的资源耗费,原因是纯粹的信用货币降低了价低水平的长期预测性。这种耗费是以期货市场及其它金融市场为提供个人、商业企业及政府部分所需要的额外的套头交易所占用的资源的形式存在的。如果这些新形式的资源耗费产生了在货币中重新引入商品因素的压力,以此作为降低货币体系的资源耗费的方法,那将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倒退。据我们所知还没有人试图对第一次世界大政前货币体系的资源耗费与1971年以后的货币体系的资源耗费进行比较研究,这是学术研究中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第(2)点,即“履行那些涉及到承诺支付作为一种交换媒介的合同以及防止与此相关的欺诈行为具有的特殊困难”仍然存在且反映突出。最近发生的伊利诺斯大陆银行及俄亥俄储蓄与贷款银行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政府在债券市场上众所周知的失败,也间接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困难的特性发生了变化,它们对现钞的影响似乎不再比对存款或其它货币或准货币的支付承诺的影响更为严重。此外,政府(纳税人)将保护存款持有者免遭损失已成为理所当然,而不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欺诈还是其它。通讯条件的改善及金融市场范围和结构的发展在一些方面增加了(在另一些方面减少了)履行契约和防止欺诈的困难程度,而这些必定使得政府在政治上保持不介入状态更为困难。
第(3)点,即“纯粹的信用货币所具有的技术垄断特性使得对其数额作某些外在的限制成为必须”,已经被提出质疑。我们认为,这些意见对能兑换成某种商品的货币问题的说服力,远大于它对纯信用货币问题的说服力。我们仍然相信这样一种可能性有待于证明,即在不存在政府货币当局的作用下,私人发行者能(这一术语的两方面的意义)提供竞争性的、有效的和安全的信用货币。由此我们认为,这是以商品为基础的外生货币的消除所提出的最重要的挑战。
第(4)点,即“货币的普遍性”及在货币发行方面“对那些非直接涉及到的部门的重要影响”还没有受到质疑。已经引起质疑且仍在激烈争论中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设置能把那些来自第三者的种种影响缩到最小?我们能肯定的是:由于货币当局在实施稳定的、非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上的失败,使得私人金融中介机构也产生了同样的不稳定状态,因而,政府的介入直接地或间接地使事态更加恶化而不早趋于好转。迄今为止,在什么是合意的安排途径上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必说通过某种政治运动来实施这一安排了。
我们自己的结论——同沃尔特·贝格霍特和维拉·史密斯的结论一样——是:比之政府介入所实际取得的成效,把货币和银行的安排权留给市场会产生更令人满意的结果。不过,我们也认为,在过去阻碍达到这种结果的那些力量今后会继续阻碍这种结果的实现。这些力量是促使还是阻碍货币体制的重大改变,将取决于未来数十年中货币领域的发展情况——而且,由于我们的冒险是在一个基本上未经开垦的货币领域里进行的,因而,它的状况会比平时更为扑溯迷离。
关于我们处在一个尚未开垦领域方面的认识上的失误,使私人货币和自由银行业问题的整个讨论笼罩在一种不切实际和似是而非的气氛之中。沃尔特·贝格霍特对之做了很好的表述:
我们对其基本功能依赖于单一银行的银行制度如此习惯,以致于我们几乎不能意识到别的银行制度的存在.但是合乎规律的制度——如果政府早让银行业自由发展的话,这种制度今天已经出现了——是一种由许多同等规模的银行或者就总体说并非全然不同的银行所组成的制度……
人们会立刻问我:你建议来一场革命吗?你是在建议放弃现行单一的储备体系而重新创立一种多元储备体系吗?我的回答很简明:我并不建议这样做,我知道这样做很幼稚……一种以英格兰银行为基础和支点而建立起来的庞大的信用系统现今已经存在,英国人以及外国人都暗暗地信任于它……如果某种灾难使这种信誉荡然无存,则必须通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另一种具有同等价值的信用系统取得同样的信任。如果某种奇迹使多元储备体系在伦巴第人街(伦敦的金融中心——译注)出现,那它看来是荒诞怪异的,不会有人理解它,或者信任它。 信用是一种力量,它只可以成长,却无法构造 。
可以用“计算单位”或“外生货币”代替这句话中的“信用”一词,信用与外生货币的发行是直接相关的。自贝格霍特写作该书来发生的黄金作用的变化,黄金被纯法令货币取代的方式,是对贝格塞特论断的惊人的应用。“由漫长的时间与实际应用所产生的”对黄金的信任,花了“几代人”的时间才慢慢消失,而同样花了“几代人”的时间才使人们对这样一些纸片的信任发展起来。这种纸片——在它们已经失去意义后的许多年——仍然继续包含着“美国将及时支付持票人若干美元“的承诺,或者包含着其它有同样效果的词句的承诺。现在,它们只简单地标着‘联邦储备银行券”,“一美元’或‘若干美元”的字样,并附着这样的话:“此券是适用于所有公私债务偿付的合法货币”。而即使到现在,在政府发行的货币与黄金在国内的可兑换性已实际结束半个世纪之后,联邦储备银行仍然要在“储备金供给要素”表中列出按人为的“法定”价格计值的“黄金存量”。因此,就象老兵一样,黄金的生命并没有停止,它只是在逐渐失去丰采。
同样,正如我们已经提到过的那样,作为纸币美元的一种替代物,私人的“实际”(即按通货膨胀水平进行调整的)本位的发展,目前在美国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律障碍,然而,如果没有一次大的货币灾变,那么这种本位需要经过数十年的时间才能成为纸币美元的真正的竞争对手——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的话。
待别地,在有关哈耶克论点方面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他最近的著述集中在解释这一问题上:循序渐近的文化演变——一种广泛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过程——怎样产生那种比明确的人类设计所刻意构造的制度和社会安排优越得多的制度和社会安排。然而,在他近期发表的论述竞争性货币的文章中,他建设用一种刻意的构造未取代这样一种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过程的结果——引入货市竞争。这种自相矛盾的论断影响到我们所有的人。一方面,我们是塑造社会的那些力量的观察者,另一方面,我们是参与者,并希望我们自己能够塑造社会。
如果说有解决这一自相矛盾的问题的办法的话,那么,它将在危机时期出现。那时,只有在那时,货币制度和其它制度的重大变化才是可能的或合理的。那时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取决于人们对所能认识到的可利用配置的选择状况。直到危机使得重大变革成为不可避免之前的数十年中,学术界赞成取消数量规则并(在另一截然不同的领域中)实行可变汇率的主张,对制度的设置安排一直影响甚微,甚至没有什么影响。关于这些变化的有说服力的事实的存在,将使它们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同样,如果现行的纸币制度——这个世界已经渐渐趋向于它——以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方式运行,既没有带来大的通货膨胀,又没有带来严重衰退的话,那么,关于可能进行的重大币制改革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事件的发展过程也将不会有多大影响。然而,现行的纸币制度无疑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在特别情形下,它甚至可能成为费雪结论的牺牲品而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就完全取决于已为学术界充分讨论,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选择办法。我们认为,扩大选择范围,并使这些选择办法付诸实践,是学术界对币制改革所迸发的兴趣的主要贡献。
本文与安娜·J·施瓦茨合著。经《货币经济学家杂志》(1986年第17期第37~62页),允许重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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