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
兼并可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一个所有者或控制者之下的结合。纵向一体化与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则是其具体的兼并形式。纵向一体化可视为是这样一些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分别处于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上。混合式多种经营则是通过各自生产不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些厂商的兼并而实现的。最后,横向一体化或横向兼并指的是跨越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的一些出售同样商品的厂商之间的合并。两家制鞋公司兼并成一个公司,一群生产钢的厂商合而为一,都是一种横向一体化。上章关于卡特尔和勾结的分析大多都适用于横向一体化。但在同一个所有者的情况下,进行合谋的费用就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所能取得的任何垄断权力或垄断利润,通过兼并能够更好地获得,只要兼并所费成本不是太大。由于一次兼并或一系列兼并会增强一个市场的集中程度,所以兼并的可能性后果之一便是导致了相当多的反托拉斯法规和诉讼,借以限制由兼并活动产生的垄断力量。
兼并运动简史
美国第一次大的兼并运动始于1879年美孚石油托拉斯的形成,于1892年左右结束。显然,把兼并运动划分为任何不连续的阶段都是任意武断的。我们知道,有些学者的看法是,第一次兼并运动开始于1890年,持续到1904年;第二次运动发生于1920年至1929年期间;第三次运动开始于1940年左右,延续到1960年代。还有一些学者把兼并运动划分成一些较为短暂的阶段:第一次运动从1890年至1892或1893年;第二次运动从1897年至1904年;第三次从1920年至1929年;第四次从1940年至1963年;第五次,一种跨行业的大集团式联合,则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最近。
兼并类型的变化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不同类型兼并的划分和统计,显示了上半个世纪一种明显的趋势。起初,横向兼并量为盛行,在1926年至1930年期间,其比例占所有兼并的3/4。在最近一些年代里,跨行业的大企业间的混合兼并最为流行,约占所有兼并的4/5。
兼并动力
对于驱使厂商在其产业内改变它们结构的各种力量,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讨论,其中用于改变产业结构的一种方法就是兼并。在政府大量卷入兼并活动之前,最通常的兼并形式是同种产品市场上的两个厂商的合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来自竞争,以此使厂商得以利用规模经济和商标;或者来自反竞争,即通过减少该产业内的竞争来增强兼并厂商的市场地位。
避税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经常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在那里,具有不同纳税义务的厂商仅仅通过兼并便可获利。例如,衰落产业中的一个亏损厂商被另一产业中的高利厂商兼并后,其利润就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因此,纯粹从纳税出发,兼并就有利可图。
创建帝国与创建者收益
在有些情况下,合并后厂商所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大大超过兼并前各厂商价值的总和。例如,在兼并前主兼厂商如具有卓越的管理和20:1的股价-收益比率,被兼并厂商只有5:1
的股价-收益比率,兼并后厂商的资产净值的隐含市场价值就会大大提高,这反映了管理的改善和主兼厂商的商誉。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也会由各单个人的各自利益考虑所促成。如果兼并操纵的努力能够得到补偿,此类事就会发生。美国早期兼并过程中J·P·摩根的行动即属此类。
增长
兼并将会增大厂商的规模。如果管理者的薪水或其他利益与经营规模有内在联系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然增长还是兼并增长,都是该组织管理者所期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料管理者会采取兼并策略。
莱德(Reid)已经确认,在管理者补偿与股东利益之间,兼并与前者有更大的关系。对于这一假设,他用475个大型工业厂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研究它们在1951年至1961年间的兼并活动。对这些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兼并行动与诸如厂商资产、销售额及雇员人数的不断增加等管理者利益正相关。有时,兼并行动与赢利及股票价格甚至成负相关。从而莱德接受了这一假设:兼并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在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表明,新兼并厂商的销售额与各个兼并厂商预期销售额相加之和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反托拉斯兼并准则
为限制通过兼并而获得垄断的潜在利益,司法部已经发布了一些准则(见表15.1,在准则适用范围内,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干预。这些准则是以市场结构为导向,按照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兼并形式分类说明的,结果,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潜在的兼并厂商那里,视其结果究竟是增加竞争还是减少竞争而定。从而这些特定规则的适用性也就成了激烈辩论的对象。
表15.1 司法部兼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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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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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与 4%或以上
10%或以上
与 2%或以上
15%或以上
与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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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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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供给厂商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购买厂商占有该市场购买总量的6%或以上时,兼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2.当购买厂商占市场购买总量6%或以上,供给厂商占市场销售额10%或以上时,兼并通常会遇到干预。
3.在有些情况下,上述限制以外的兼并,也可能会受到干预。混合兼并
1.当被兼厂商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厂商之一,这两个最大厂商占有50%或更大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上四个最大厂商之一,在该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占有的份额达到或超过75%,而且被兼厂商占有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之一,而且这八大厂商又占有大约75%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进入壁垒或增加主兼厂商的市场力量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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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一体化
当兼并是在相互买卖投入和产出的两个厂商之间发生时,这种兼并就是纵向一体化。例如,一个烧煤的火力发电公司购买一个煤矿,或一个制鞋厂购买一个卖鞋的零售店。当纵向一体化是沿着生产要素或供给方向发生时,它是后向一体化。当一体化可获得分配、装配或精加工等便利时,即为前向一体化。前向一体化可获得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这一阶段又是更接近于最终消费者的。我们关于纵向一体化的一般定义,简单说来就是这样一种厂商的行为,这种厂商在某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占有诸种不同的连续阶段。既然我们已经定义了纵向一体化,我们就须进一步弄清楚它究竟为什么会发生。
纵向一体化趋势
这大概是一种普遍流行的看法: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正在与日俱增。但—些研究却表明,明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并不存在。
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人们已举出很多原因来解释为什么厂商会进行纵向一体化。其中最常见的一条恐怕就是增强垄断势力。
增强垄断势力
这里有几个例子,通过它们我们可用增强垄断势力的术语来解释纵向一体化。先看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这里,投入的购买者当其出售产出时是一个垄断者;但他又从竞争市场上购买其投入品。
买进竞争性供给者
按照假定,这个垄断者购买投入时所支付的价格是竞争性价格。这个垄断者在购买其供给者的产出时只不过是众多购买者之一,它购买供给者的产出是要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中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后向一体化”中垄断者究竟将会获利多少。假定它买进了这种投入供给型公司,那么,那种应列入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进入垄断者边际成本曲线的内部转移价又究竟怎样定才适当?所谓投入的内部转移价,实际是记在公司帐册上的生产成本。由这些成本便可导出边际成本曲线。如果投入的机会成本没有全部进入垄断者的边际成本曲线,那么,一个非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率就会出现。换言之,对垄断者来说,要素供给者是独立的还是属于厂商的一部分没有什么不同;要素价格是隐含的还是明显的也无差别。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商从外部竞争性供给者那里以每个20美元的价格购买消音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厂商就会将20美元视为成本。假如汽车制造商把一个消音器供给者全部买下来,那么它也仍将以每个消音器20美元的价格支付给自己,尽管消音器厂商过去每个消音器一直是赚(比如说)5美元。如果仅仅因为汽车制造商现在自己拥有那个供给者,便在计算成本时把消音器价格只算作15美元,那就错了。因为它在外面销害的机会成本仍然是20美元。这一推论也同样适用于下面一种错误观念,即厂商从内部筹集所需资金比外借或由公司额外发行股票要便宜一些。通过公司储蓄(收益留存和折旧提存)而取得的资金是有机会成本的,如果他们将钱贷给其他人的话,所赚到的一切全是其机会成本。如果厂商在作投资决策时未把这种机会成本记入帐册(至少是隐含记入)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使股东的资本净值最大化,也就是说,厂商在计算了投入的更高的真实机会成本后把它们的一部分产出按更高价格卖出去的话,它就能为自己的股东赚更多的钱。
图谋取消市场
美国法律阻止纵向一体化。不知何故,法律认为这种兼并“会取消一部分市场的竞争”。如果一个围裙生产厂商购买了一些围裙零售商店,就会被认为阻止了其他的竞争性围裙生产厂商把围裙卖给零售商店。然而事实上出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竞争能力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受到损害,即围裙生产商买进零售商店时,这些零售商在零售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就可推断,垄断性零售商店网一定要在这样一种价格上,才会卖给生产商,在这种价格上,它未来的垄断利润流量全部得到贴现,从而,围裙生产厂对那些垄断利润,也就半点都不能染指。
需要说明的是,处在生产与交换链条上某一环节的垄断势力,是无法转移到其他环节上的。如果在唱片套生产中只有你拥有某种关键原料,那么要想使利润最大化,你所要做的一切,就是对你所拥有的原料确定可使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但对于那些购买唱片生产公司和(或)唱片零售商店所需的新增投资,你就只能期望赚到竞争性收益率,而得不到任何超额利润。(然而,当厂商正在发展时,只要更大组合单位的收益超过成本,或为了阻止其他厂商的垄断而需要先发制人时,纵向一体化也仍将发生。)
无情竞争或排挤
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强有力的厂商将会把未联合厂商和独立厂商排挤出去。例如,假设一个联合厂商在一种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前序阶段具有垄断力,这一厂商便可提高其产品价格,使未联合厂商购买投入时支付高价。它还可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后一阶段上最终产品的价格,这样,独立的装配厂商就不得不按垄断高价买入其所需的半成品投入,按相对低价出售最终产品。从而独立厂商在这种“压力”下就会被赶出去。由此也可逻辑地推断,厂商的纵向一体化也并非毫无成本。纵向一体化厂商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放弃垄断利润,因为在那段时期,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要低于非此情况下会有的价格。这种现象就是所谓无情竞争。从所有者净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它合乎理性,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这可以从彻底地买下竞争者将较为廉价这一点上看出来(但这可能是非法的)。
从经验方面看,掠夺性竞争已被认为是纵向一体化的结果,至少在一个司法案例上是如此。虽然陪审团在那一案件中发现了掠夺性竞争,并对损害方处以罚款,但随后由一位经济学家所作的详细调查却表明,只有极少数证据支持那一发现。
价格歧视
纵向一体化有时会让垄断者更多地实行价格歧视,而在未一体化情况下这一可能性则相对要小。中间产品的装配厂会发现,最终产品正在卖给各种等级的人,而这些人又各有其不同的价格需求弹性。如果中间产品制造者同时也生产最终产品,他或她就能更方便地利用这些不同的弹性。铝即是一例,铝的生产者对铝锭就不能像对它的最终产品如铝壶、铝锅那样实行价格歧视政策,除非铝的生产者也生产那些最终产品。换言之,投入品供应者在实行纵向一体化之后,是可以进行第三级价格歧视的。
进入壁垒
纵向一体化可被用于阻止进入产业。铝产品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买尽一种或更多的生产铝的关键资源(如铝土矿),来阻止他人进入该产业。
纵向一体化阻止潜在进入产业的程度依赖于投入和要素市场上的替代程度,同时也取决于产出的替代程度,在下一章,我们将集中讨论进入壁垒。
免除利用市场的成本
纵向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可免除利用市场的成本。例如,一个在前序生产阶段上的厂商为增加销售量,要进行一系列广告或其他促销活动,而纵向一体化厂商现在就可为其集团中第一阶段广商的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从而那些促销成本便可减少甚至完全取消。纵向一体化后从第一阶段厂商取得产出的确定性便可增加,而这种情况又可使一体化厂商减少存货,这些存货在原先却要从第一阶段厂商处买来,以避免临时缺货。
厂商之间交易与厂商内部交易
我们已经提到过进入市场的一些交易费用,如询价、合同、联系,等等。免去这些费用是进行纵向一体化的一个主要原因。纵向一体化实质上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但在另一方面,在一个厂商内部的协调活动中也会发生交易费用:工人必须监督管理,任务必须按工人和机器的比例有效分配。确实,我们将会越来越多地看到,廉价的市场交易正在变为纵向解体,即专业化。
纵向一体化还将省去一定的信息费用。显而易见,前序阶段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更易于直接控制和检查,前序阶段所提供的服务也更为平衡和确定。
外部性
纵向一体化能使一定的外部性转而内部化,途径是通过降低和节省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在联合厂商内部就不必针对外部事件而不断地修订合同。此外,任何产品的制造都会包含前后生产阶段之间信息的大量交换,如在一些组织之间,可能要交换计算机联网中某种器件功能的信息。
机会主义行为问题
有时候,机会主义行为问题是由各种生产水平中的刺激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例如,通用汽车公司最终之所以买进费雪车身公司,其部分原因就是这两个厂商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减少那些不理想的行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生产汽车车身的边际成本对于总成本来说不算大,而延迟生产的成本对汽车厂来说损失又不小。双方都想重新协商价格或其他有关条件。费雪公司想要重新议定的是,通过生产的实际延迟或可被感受到的延迟,来提高车身价格。而握有设计专利的通用汽车公司想要重新议定的却是,通过车身购买量的实际减少或可被感受到的减少,来使价格接近于费雪的边际成本,而那些车身又只是仅对通用汽车公司来说才有价值。通过两个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所形成的设计与生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使许多这类问题迎刃而解。
风险负担的再分配
在连续生产阶段间产品的物质特点阻止低成本储存或其他存货调整时,纵向一体化还可使风险负担能够重新分配。从而,一个希望采取少量存货政策的炼铁生产者就可以和一个钢铁生产者联合,因为这一钢铁生产者正是熔铁的使用者,并且也愿意承担大量存货的风险。
布莱尔(Blair)和卡舍曼(Kaserman)的研究表明,在最终产品的需求是随机型,而风险偏好是确定型的情况下,纵向一体化的动力就会存在,甚至在后序厂商投入比例固定时也如此。他们得出的结论认为,由这些动机而产生的纵向一体化是具有社会效率的,因而不应阻止。
技术经济
炼铁生产者与轧钢机生产者之间的一体化还有利于初级铁产品向深加工处理转换,从而可取得技术经济效果。通过纵向一体化,炼铁生产者就可在钢材生产厂附近布点。从而省去再次加热和运输的成本,以及取得其他经济效益,而所有这些效益在初级铁产品和最终钢材的生产分开布局时都是得不到的。
无效率的投入组合
在其他情况下,纵向一体化还可消除无效率的投入组合。假如生产者使用的一种投入是来自一个具有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的厂商,而所有其他投入却购自竞争性(或价格接受)产业。那么,在此例中,纵向一体化就让生产者使用更多的高价投入(因其价格可定在边际成本上),由此即可压低总生产成本以及产出价格,因为边际成本曲线将会向右下方移动。
价格控制
纵向一体化可以成为避开价格控制的一种手段。下面看一下某家电气公司的例子。该公司在按管制价格购买煤时碰到了麻烦。煤炭供应者发现,在价格管制下需求量总是大于供给量。供给者对各种电气公司及其他客户实行某种分配制度,或者定量配给。如果某一电气公司想消除这类问题,它就会购买煤炭公司,并按照反映煤炭真实成本的代价来使用煤。在计算电价时也就会把煤矿石价格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纵向一体化还可让厂商按照各自边际成本来选择资源。在存在价格管制的情况下,有些资源的价格就会过低,从而也就会鼓励过度使用。如果电气公司买进了煤矿公司,它就会按其实际生产成本来使用煤,这样资源也就会按其实际成本而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管制价格来配置。
事实上,纵向一体化是非法市场交易的一种替代物。巴斯坦(Burstein)和希尔顿(Hilton)对强制搭售进行了讨论,认为这种搭售事实上是一种纵向一体化。巴斯坦还特别讨论了一种投入品的垄断者是如何增加其租金利益的。他或她通过不让非竞争性补充投入品的生产者共同分享租金收益而达到目的。
纵向解体的原因
我们已经概括了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和决定因素,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厂商为什么会期望纵向解体,或者说我们为什么会希望看到专业化。下面是罗宾逊(Robinson)对纵向解体过程的描述:
当一些既定的生产工序所需要的生产规模大大超过该产业内小厂商所能达到的规模时,这一工序便倾向于脱离该产业,从而产业内所有的小厂商就要从外部专业化厂商那里获得这一专为它们服务的特定工序。结果这一产业就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产业,每个产业都能在各自的最优规模上经营。为一系列小厂商工作的专业化厂商是建立在相当大的规模上的,它比任何单个厂商为那一特定工序或产品所能达到的规模都要大。这一原理的例证可在纺织工业的后序阶段中找到,在各种原器件制造业中也有,如汽车工业中的水箱、电气设备、车箱、曲轴及其他锻件等。
从根本上讲,当一个产业增长时,就会有更多的活动将在足够大的规模上展开,从而也就使厂商能在这些活动中实现专业化。下面看一下斯蒂格勒所举的例子。在图15.1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厂商的平均成本情况。这一厂商的生产分三个阶段,与之相应,其平均成本也有三个,即ATC1,ATC2
和ATC3,综合的平均总成本为ATCc。为能在一张图上显示所有这些工序,我们假定各道工序的产出与最终产品的产出都有一定的比例。工序1为收益递减;工序2为收益递增;工序3是先递增后递减。
现在我们来看各种产出率和各种可能性。如果产出率在q1,则平均总成本将在C1。但假设有众多厂商均与图15.1中的厂商一样时,则工序2就会被某一个专业化厂商所承接,并会按某种价格,比如说P2卖给该产业中所有的厂商。如果确是如此,那么代表性厂商的平均总成本曲线就会移向虚线,并最终与ATCc相交,代表性厂商的新的平均总成本相应地也就从C1降到C2。由此可见,纵向解体会导致平均总成本的降低。虽然这一产业内有相当多厂商,但代表性厂商将只从事工序1,这一工序的成本是递增的,其余的将从其他独立性厂商那里购买。
纵向一体化的价格与产出效应
两个或更多的独立生产过程或阶段结合后,其最终产品的价格效应和产出效应如何?下面我们就对此进行研究。在假定各个生产阶段的成本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我们来看看下面三个例子。
例一:两个完全竞争厂商的纵向一体化
这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这里,无论产出还是价格都不会由于纵向一体化而发生变化。由于这两个厂商都是完全竞争型,因而需求情况面对第一阶段不会改变,成本状况面对第二阶段也不会变动。如果纵向一体化后的厂商想要进行内部的价格转移,比如说压低第一阶段价格,结果总利润也并不会发生变化。有所变化的只是利润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转移。
例二:在生产要素固定情况下一个垄断者与一个完全竞争者之间的纵向一体化
如同前例中两个完全竞争者的纵向一体化一样,一个垄断者和一个完全竞争者之间的纵向一体化也不会影响最终产品的价格和产出。其原因在我们考察纵向一体化是否会增强垄断势力时,已基本作了说明。假定垄断者实行的是后向的纵向一体化,那么它就是在按竞争价格来购买投入。刚刚买进供给者的垄断者如要想使利润最大化。其内部转移价就仍将是完全竞争性价格。如果投入的机会成本并未全部进入垄断者最终产品的总边际成本曲线,其结果就会导致非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率。简言之,如果要素比例固定的话,在一系列连续生产阶段上的任何一点的垄断者必然经考虑到它在产出水平和价格上所处的地位和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图15.2来观察这个垄断者,该图已高度简化,从而垄断者的一单位产出与各个竞争性生产阶段上的一单位产出是有联系的,因而连续的生产阶段所能改变的只是产出的特性。
例三:在生产要素可变情况下,某一阶段上的垄断者与另一完全竞争阶段上所有其他厂商的纵向一体化
由于生产要素可变,向前一阶段也就是垄断阶段购买要素的竞争性厂商,就能够对高价的垄断投入进行替代性调整。能够用低价的投入替代高价的投入意味着下序阶段生产者的成本曲线将低于要素组合比例固定不变情况下的成本曲线,而较低成本曲线又会导致较低的最终产出价格和较高的产出水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处在前段上的未进行纵向一体化的垄断者,在不同要素能够相互替代的情况下,是不能从最终产品的销售中获得所有的垄断租金的。
成本条件改变
一旦我们不再假定成本条件不变,则可想见,如果纵向一体化降低了成本,那么价格就会下降,产出就会增加。但是,如果各产出水平上的总成本曲线的斜率不变,即使成本条件改变,纵向一体化仍然不会导致利润最大化的产出率发生变化。要使之发生,总成本就须在各产出率上都减少相同的数量;也就是说,归因于纵向一体化的成本节约必须与产出率无关。
双边垄断
可以想见,两个垄断者的纵向一体化将会降低价格,增加产出。我们将用棒球运动员工会与球队所有者卡特尔的关系来说明这一可能性,这种情况可称为双边垄断。下面用图15.3来说明。棒球队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边际收入产品曲线以MRP表示,当我们把MRP当作是垄断性的运动队所有者对棒球运动员服务的需求曲线时。与MRP相应的曲线MR实际上就是一条边际收入曲线。因而,在垄断情况下,MR与其他任何边际收入曲线没有差别。棒球运动员工会的供给曲线是SS,与之相邻的另一条曲线是边际要素成本曲线,即MFC。球队所有者将会把工资率定在Wm,因为在这里他们使用的运动员的人数能使其赚得的利润最大化。这—工资率是由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和边际收入产品曲线(MRP)的交点A决定的。然而工会如果要想使其垄断利润的等价物最大化,它这个代表所有球员的唯一讨价还价者就会要求把工资率定在Wu。这是因为在这里我们把工会也当作一个垄断者。每一个垄断者都会把产出定在MR=MC处。在这一例子中,什么是边际收入?这就是标为MR的那条曲线,也就是球队所有者对运动员的需求曲线相应的边际收入曲线。什么是边际成本?它由棒球队员的供给曲线即SS代表,MR与SS在B点相交。在球队所有者需求曲线为MRP的情况下,与B点相应的棒球运动员提供的服务的数量能够按Wm的价格卖给球队所有者。但在双边垄断的情况下,一致同意的工资率将在Wm和Wm之间。如果我们假定工会是一个所有者或利润追求者,我们就会看到工会将要竭力得到、。因为在那里的工资率可使付给受雇球员的工资总量与最低工资量之间的差额最大化;这里的所谓最低工资,指的是为把这一数量的劳动引入棒球市场去所需的最低工资。
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事实上,存在着一个能使运动员和球队所有者双方集合在一起的利益最大化的就业水平。如果我们假定交易费用是零,双方同意雇用的球员数量将在E点,因为在这一点上,双方也就不再试图相互剥削,相反他们倒能串通起来剥削观众。不过在E点也还有一个问题,即运动员和球队所有者双方如何瓜分利益。如果在这两个生产阶段有一个纵向一体化,就不再存在如何瓜分财富的问题,因为双方都在一个所有者下面。从而产出肯定会增加,价格肯定会下降。
纵向一体化程度的度量
这里我们来讨论一下可用于度量纵向一体化的几种尺度。
追加价值与销售的比率
追加价值与销售收入的比率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指标。追加价值是指销售收入减去燃料、电费和原料之后所剩下的价值。一般说来,在连续的生产过程中厂商所要完成的阶段越多,这—比率的值也就越大。然而这一理论还有不足之处。
这一比率的缺陷
如果投入和产出价格随时间而发生不同的变化,即使厂商所从事的物质生产过程没有变化,这一指标也会发生变化。当我们比较一些厂商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时,尽管一体化的物质数量是一样的,但这一指标却会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可由厂商之间不同的利润而引起,因为利润是追加价值的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想要比较个同产业中的厂商,这一特殊指标在我们移向最后阶段时就会发生递减,即使所有厂商的一体化程度都是同等的。在这里,这一指标所反映的,只是生产过程的阶段,而不是纵向一体化的程度。因此,我们一般不能使用这一指标,除非我们比较的是同一产业中的不同厂商,除非它们处在生产过程中同一阶段上。
存货与销售的比率
这一指标等于存货除以销售收入的商。我们在这一指标中隐含地假定,一个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所占有的阶段越多,这一厂商的存货水平也就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当厂商通过节省存货而从纵向一体化中获利时,这一指标就失效。人们可以想见,纵向一体化的增加必定会导致一个较小的存货销售比率。此外,随着最终产品价格和存货价格的变动率的不同,即使厂商结构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指标也会发生变化。最后,在各产业间周期型式不同的情况下,存货型式也会大不相同。
厂商间购买量——对后向一体化的一种度量
以生产的某一特定阶段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如果我们看一看下面的比率
在某阶段厂商间对投入的购买量/在该阶段所用投入的价值总量
我们就会得到度量后向一体化的尺度。这一尺度或指标表明了厂商在任何生产阶段上都必须依赖市场为其提供投入的程度。
厂商间的产出转移量——对前向一体化的一种度量
如我们看到下面的比率
厂商间产出的转移/产出总量
我们就能说出任一特定生产阶段上的前向一体化的程度。这一比率显示出厂商在那一阶段上依赖市场来处理产出的程度。
上述两个比率均不随价格改变而改变,因为分子和分母用的都是同样的价格。此外,在数量数据和价值数据中,人们可任选一种来估算这些指标。
多样化经营
与纵向一体化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多样化经营。一个多样化经营的厂商不在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上实行专业化,而是生产一系列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经营的定义如何下,关键取决于产品的定义。由于给产品和市场下定义的方法很多,所以多样化经营的定义也就很多。这就给讨论多样化经营的决定因素带来了困难。如果多样化经营被定义为
一个厂商与那些出售不同产品的厂商之间的结合,那么纵向一体化就是多样化经营的一个子集,所谓混合式兼并显然也可归于这种多样化经营,因为这种兼并厂商出售的是各种毫不相干的产品。联邦贸易委员会把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分为三类:(1)产品扩展类,(2)市场扩展类,(3)其他。第一类包括了这样一些厂商,其产品相互间虽不直接竞争,但在生产或分配方面却又相互关联。第二类是下述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生产的产品虽然相同,但出售的市场却在地理上各不相同。第三类则是一个大箩筐,所有其他类型的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全装在里面。
多样化经营的形成原因和决定因素
商标和可靠性
消费品的可靠性总是与商标联在一起的,尤其当人们对厂商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可靠性不能作出判断时,更是如此。一个商标可以通过减少搜寻和评价的成本而扩大新产品的销售前景。多样化经营特别是混合式多样化经营的一种类型可能是这样两种厂商的兼并,其中一个已经拥有一种有信誉的商标,另一个拥有一种新的生产线,但缺少商标,不为外人知晓。在具有商标的厂商不想用搭便车方式来使用过去建立起来的商誉时,获得不知名厂商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真实的信息收益。就是说,兼并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关于新产品可靠性的准确信息。如果主兼厂商已经建立了一些垄断势力并想要在短期内用搭便车方式使用已有的商誉,那么,这里所说的多样化经营就纯粹是为了利用垄断势力在短期内赚一把钱。
把产品相互依赖的不同垄断者组织成一个厂商
如果各自独立的垄断者的产品是相互依赖的话,从理论概念上可以想见,多样化经营或各自独立的垄断者若组织成一个厂商,总利润便可提高。一个市场中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动会改变其他市场的需求曲线的情形即属此类。下面看一下两个各自独立的垄断者。如果它们出售的是替代性产品,也就是说,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是正的,那么出售A和B的这两个厂商就会通过混合式兼并来增加利润。合并后的厂商可把A的价格定得比过去高一些,而不必顾虑A的价格变动会对B的需求产生什么影响。对A适用的反过来对B也同样适用。A产品的轻微提价虽减少了利润,但B产品却可从大量出售中获得更高的利润。由此我们可知,对A和B均享有垄断权的多种经营式卖者,会把每一种产品的价格订得比兼并前稍微高一些。
如果A和B是互补品,也就是说,如果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是负的,那么相反的情况就会出现。如果两个独立的垄断者生产A和B时不考虑它们的相互依赖性,A和B的价格就将会稍微低一些。
分散固定资产的成本
实行多样化经营的另一原因,是固定成本在更多产品之间的分摊。对于所有有关产品来说,这可降低它们的平均总成本。但这种多样化经营解释也存在不少问题。
1.多样化经营厂商必须要使用不可分的或固定的投入,而这些投入又是非专业化的。其典型者如金融、市场营销和管理的投入,它们都是不可分的,并同等地适用于众多产出。但在不可分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专用于某一特定活动的情况下,则多种经营厂商活动水平的任何扩大,都将需要额外的不可分投入。
2.多样化经营经济与绝对规模经济并非一回事。固定成本分摊的思想适用的对象是单个厂商,原因是它有利于厂商的绝对规模的增大,而不是有利于增加多样化经营。
投资资金的成本和风险
现已得到证明,多样化经营厂商可比专业化厂商更容易也更便宜地获得投资资金,而且它的经营风险也可小些。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多样化经营厂商收入分配的方差比单个厂商的要小。至于整个厂商倒闭之类突发事变的爆发概率,生产多种产品的厂商也要小于它的对立面——生产单一产品的厂商。单个厂商之和的方差公式中含有一个协方差项,这一协方差会削减多样化经营厂商预期收入的方差(即,var[x+y]=var[x」+var[y]+2cov[x+y])。
税收优势
谢尔曼(Sherman)声称,由于某些税收原因,多样化经营厂商可用低于非多样化经营厂商的价格来吸引股本。对于多样化经营厂商的某一既定的毛收益流量,股东们实际上将会得到更多的收益;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多样化经营厂商能够通过减少缴税,来增加它们的投资者的税后收益流。
利息支付是税收中的一笔可扣除费用。因此,与增股筹资相反的举债筹资数额越大,总的应税利润也就越小。每当多样化经营厂商能够接管其他公司,并在这一过程中将股份毛利转变为债务利息时,多样化经营厂商的总纳税义务就会减少。继续存在的股东由此便可减少缴税,从而每股的税后收益也就增加。由于有一个大收益库可供支取,因此任何一条生产线上债务拖欠的风险也就不大。在多样化经营厂商那里,为任何既定活动水平筹资的债务比例都会高于一组同种性质的独立厂商。从而任何既定的收益率都将会引起举债筹资可供量的增加,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可以得到更多的股东产权,藉此即可解决任何筹资问题。
谢尔曼还认为,与单个的专业化厂商相比,多样化经营厂商能产生更多的与分配股息有关的资本收益。多样化经营厂商可在其内部将投资资金从边际收益率较低的活动转移到边际收益率较高的活动。而股东要想在那些专业化厂商之间做同样的事情,就须卖出股票并缴付由此所得的利润税,因为股份税虽必须缴付,但要在资产变为现金后才缴付。
多样化经营厂商的另一个税收优势,是它能转移亏损,以获得最大好处,而不必前向或后向地分摊这些损失。换句话说,多样化经营厂商税务抵消的预期现值比较高。
多样化经营的程度
度量多样化经营的方法有很多种,但并没有一种是完全满意的。如果我们想使用美国制造商普查(见109-112页)所确定的初级产品专业化比率,那么我们就要在厂商非初级活动与总活动比率的基础上来度量多样化经营。除非我们知道厂商的非初级产出中不同产品的数量,否则这一指标实际上并未告诉我们多样化经营的程度。两个厂商可以具有完全相同的初级产品专业化比率(见第三章),但其中一个的多样化经营程度却可以大得多,这是因为它的非初级产品是分散在许多产品中间的,而另一个则不然。
一种计算办法也可为我们提供一个多样化经营指数。我们可以简单地计算每一厂商不同产品的数量。这一指数并未告诉我们很多东西,因为我们没有关于各个产品的权数的概念。产品数量的加权指数可能会更加有用,这里的权数等于每一产品占总产出的百分比;所有的权数相加等于1。这一指数如下:
i=1这里的Wi是第t个产品qi占总销售的百分比。
多样化经营的综合度量试图考虑两个因素,一是非初级活动占总产出的百分比,一是非初级活动的总数。为得到这一综合指数,我们用在厂商总产出中占有一个前定百分比的产业总数去乘非初级活动在厂商(或产业)总产出中所占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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