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0 价格歧视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价格当然也反映不同的运输费用)。如果我们假定所有购买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则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任例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来向他或她购买产品。然而,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同一市场范围内存在各种各样的价格却是可信的。这种价格的不一致性可能来自一种行业行为,叫做价格歧视,它被用以增加利润。

给价格歧视下定义

    价格歧视最普通的定义是:充分考虑生产、销售、交货以及风险和动荡后,技术相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它们各自的边际成本不相称。也有人认为,当技术上类似的产品以不同的加价售卖时,就存在着价格歧视。或者:

P1/MC1≠P2/MC2

    正因为我们发现供给者以同一价格销售相类似的产品并非必然排除价格歧视的可能性,如果商品由于其质量、提供服务数量、运输费用、销售成本等因素确实各不同,则要价相同实际上显示了这些单位的加价不同,从而,我们又回到了价格歧视的状况。

    价格差异

    在开始时我们必须弄清楚,不同的价格可能反映服务成本的不同。这不是价格歧视,这是价格差异,或者是反映边际成本差别的价格差别。实际上,看起来是同类产品,但价格不同通常表明了两种有差别的商品。商品毕竟有地理位置上的差别,有外观上的差别,以及销售时间上的差别。结果,我们如何界定一个商品,经常取决于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例如,两辆完全相同的新车,可能由同一个商人以两种不同的价格售卖。如果我们简单地将该商品界定为一辆汽车,那我们可以说价格歧视是存在的。然而,如果我们将交易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进去,诸如信用条款、交货之前的等待时间、抵换金额,等等,我们将会发现,在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对两个独立购买者来说,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价格是相同的。

    必要条件

    价格歧视的存在需要一些条件:

    1.厂商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集团必须能在某一个成本下区别开来,该成本不超过来自区别他们的货币收益。

    3.必须阻止贱买贵卖的转卖。

    4.两个或更多购买集团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不同,并且为厂商所知,至少从序数的角度看,它对第三级价格歧视是必要的。

    一些经济学家在上述必要条件上进一步追加了两条:(a)存在着对现有销售者的控制,(b)存在着对进入该行业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这两项条件似乎限制性过强了。我们可以举出开放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例子,在那里没有对现有销售者的控制,也没有对进入的控制。

利润最大的价格和产出决策

    为了简化我们的说明,让我们假设某一垄断者能够在Ⅰ和D两类买者之间实行价格歧视。这两类买者的边际成本完全相等。为了利润达到最大,MRⅠ=MRⅠ=MCⅠ。卖给第Ⅰ类买者和第Ⅱ类买者的似乎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尽管这种商品的边际成本完全相等。为了使总利润最大,垄断者要使他或她销售到所有市场上的产品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如果任一市场的边际收益超过了边际成本,利润就能够通过销售的扩大(降低价格)而提高。在另一方面,如果任一市场上的边际收益少于边际成本,利润可以通过销售的削减(提高价格)而增加。

    我们将这一情况用图10.1来表示。第Ⅰ类买者表示在(b)面,第Ⅱ类买者表示在(a)面。注意,在(a)面上,当我们从右向左移时,第Ⅱ类买者的销售率增大。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定与两类消费者的对应的边际成本是相等而且不变的。对第Ⅰ类来说,在数量QⅠ上,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与该销售量对应的价格是PⅠ。另一方面,第Ⅱ类买者比第Ⅰ类买者具有更富于弹性的需求曲线(在任何既定的P上),在数量QⅡ上边际成本与MRⅡ相交,这时销售量为QⅡ,价格为PⅡ,它低于PⅠ。换句话说,实行价格歧视的垄断者在售卖同一产品时,对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小的那类买者卖较高的价,而对于需求弹性相对较大的另一类买者索取较低的价格。

    这一点,通过等式(10.1)并使两种边际收益相等,就可以看清了

                (10.1)

    当我们将这两者等同起来时(因为MRⅠ=MRⅡ=MC),我们得到:   

            (10. 2)

    然而我们知道,第Ⅰ类买者与第Ⅱ类买者相比,需求弹性较小。为了让等式(10.1)的两边相等,PⅠ必须大于PⅡ。

    一般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一下更为一般的情况,以一条向上倾斜的边际成本曲线来表明两种使利润最大的价格,实行价格歧视的垄断者将要求两类不同的买者支付这两种不同的价格。在图IO.2中,第Ⅰ类买者的需求曲线为DⅠDⅠ,其边际收益曲线标为MRⅠ。第Ⅱ类买者的需求曲线表示为DⅡDⅡ,其边际收益曲线标为MR。在这种情况下,第Ⅱ类买者的需求弹性比第Ⅰ类买者更大。(即使粗看起来DⅠDⅠ因为更陡而显得比DⅠDⅠ更无弹性。但是,我们不能通过需求曲线的斜率来测定需求的弹性。运用纵轴准则来测定弹性,无论哪条需求曲线,与纵轴相交离原点较近的,在每一价格上相对更有弹性。)

    我们现在推导出图10.2中加总的边际收益曲线MRⅠ+=MRⅡ。在此,我们水平地加总两条独立的边际收益曲线。水平加总的边际收益曲线与共有的边际成本线相交于E点,这样,使利润极大的生产和销售量为Qm。在纵轴上,我们得到一项特定的边际成本,标为C1。为了满足利润最大化条件、即要求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垄断者将会把数量Q分配给第Ⅰ类实主,而把Q分配给第Ⅱ类买主,其总数等于Qm。这些数量由特定边际成本C与每一独立市场的边际收益的交点给出。相应的价格是PⅠ和PⅡ,或者说,在该价格上,使利润最大的数最能够在每一个别市场上售完。如同以前的例子,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市场上,价格将比需求弹性较小的市场要低些,即PⅡ<PⅠ。

价格歧视的等级分类

    追随庇古(A·C·Pigou)的观点,我们可以将价格歧视分成三种类型:一级、二级和三级。简要说来,第一级价格歧视是完全的价格歧视,即每一单位产品严格地按其保留价格出售给每个消费者。从而,每一个消费者支出了他或她愿意为该商品支付的最大数量,没有留下消费者剩余。第二级价格歧视较为粗糙,其间有些价格接近消费者的保留价格。第三级价格歧视仅仅包括,将消费者划分为两个或更多的类别,根据需求的相对价格弹性状况,对每一类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我们现在将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些价格歧视类型。

    第一级或完全的价格歧视

    我们可以用图10.3来具体地分析第一级价格歧视。第一级价格歧视者能够对每单位产出索取不同的价格,从而垄断者实行价格歧视之前会有的消费者剩余(以阴影部分表示),就转移到了垄断者手里,成为垄断租金。

    设想你是一位宝石购买者。你进入一间小屋,在屋里有一袋钻石呈现在你眼前。你面临着“买走它或留下它”的选择。如果钻石的卖者能够准确地画出你的需求曲线的形状,你就会被索取某个使你对买与不买犹豫不决的价格。那样你将成为完全价格歧视的“受害者”。

    基本上,完全价格歧视使垄断者从每一个购买者那里榨出每一点最后的消费者剩余。记住,消费者剩余被定义为,消费者为某一特定数量的商品本来愿意支付的价格和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在钻石的例子中,该差额为零。

    第二级价格歧视

    第二级价格歧视与第一级价格歧视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它较为粗糙,我们可以见到,图10.4中包含的步骤与索价种类(P4和P3)比图10.3少得多。垄断者榨取的消费者剩余数量相当于阴影部分,它比图10.3的阴影部分小。可以明显看出,第二级价格歧视下所获得的利润,大于垄断者在纯粹垄断价格Pm和销售数量Qm下所获得的利润。

    当市场内部的购买者数量增加时,第二级价格歧视就会更多地出现。体现“数量折扣”的一种下降税率表就是这种价格歧视的一个例子。某些电力公司对每一追加的用电量要价较低。使用任何量电力的人都可以在较低的价格之下购买更多的电量。第二级价格歧视通过提供数量折扣吸引更多的消费。这种数量折扣阶梯式地被制造出来,它也称为多方面定价,这是我们将在第11章所要讨论的一个题目。

    第三级价格歧视

    第三级价格歧视指,某一垄断者在不同市场上对同样的商品索要不同的价格。我们已经在图1O.1和10.2中阐明了一般的情况。在那里我们看到了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在需求弹性较小的市场上,要价比较高。电影、杂志以及专业报刊对学生的售价比非学生低些,这是第三级价格歧视的一个普通例子。在交通和观光活动中对年资较深的市民的要价比其他购头者低一些是另一普通的例子。

表10.1按级别概括了不同的价格歧视形式:

表10.1价格歧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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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的类型        特征                   实例 

第三级          对同种产品,向不同的   学生和年资较深的市民在娱乐

                  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活动和公共交通中享受折扣 

第二级          下降税率表;大量购买   电力价格;超级市场的数量折

                  时每单位价格较低       扣 

第一级          每一买者恰恰支付了那   钻石批发销售:在”敲竹杠的旅 

(完全的)      种价格,使他或她对     馆、商店”中对纪念品价格的

                  买与不买犹豫不决   讨价

   效率的思考

    价格歧视不可能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中起作用。因此,它至少与最低限度的垄断或市场势力有关,这样价格歧视经常被谴责为垄断的象征,因为垄断产出少于完全竞争下可能达到的产出,价格歧视又与资源配置失当有关。然而我们可以揭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价格歧视不会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实际上反而可能增加产出。无论是什么活动,在大部分情况下,第一级和第二级的价格歧视同简单的非歧视垄断情况比较,前者至少可以导致更大量的产出。从简单垄断到价格歧视的垄断,事实上经常可以改进资源配置。

    完全的价格歧视

    回顾图10.3,在那里可以看到每一单位产出都是按照不同的价格售卖的。销售的每一边际单位按照其售价,加到收益是上去。从而,该需求曲线就成为完全价格歧视垄断者的边际收益曲线。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时就得到了总产出。如果该垄断者不是采取完全价格歧视的话,产出将在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的相交处,或者说在E点上得到。

    如果要将完全价格歧视的垄断者与完全竞争行业作一比较,我们必须对两者的成本曲线都作一些假定。如果我们作一夸大的假定:图10.3中的边际成本曲线正好与所有完全竞争者的成本曲线之和相一致,则它就体现了完全竞争行业的供给曲线。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竞争和完全价格歧视的垄断下,产出恰好是一样的。这样,就不会有资源配置的失当。唯一的差别将是谁将获取消费者剩余。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消费者剩余的将是消费者;而在完全歧视的垄断下,则是垄断者。

    第二级价格歧视

    第二级价格歧视是完全价格歧视的粗略变形,在一定程度上它接近完全价格歧视。从而,产出几乎始终大于简单垄断的产出。第二级价格歧视越接近第一级价格歧视,产出也将越接近于完全竞争行业。

    第三级价格歧视

    对于第三级价格歧视的效率作用,我们不那么确定。如果像图10.3表示的那样,所有的需求函数都是线性的,第三级歧视下的生产总量将与简单垄断下相同。在包括需求曲线形状在内的特定条件下,第三级价格歧视与单一垄断价格下的产出相比,可以增加产出。琼·罗宾逊曾指出,每当更富于弹性的需求曲线比弹性较小的需求曲线更为凸向原点时,在双市场情况下它就会增加产出。考虑图10.5中她对娱乐活动的一项几何证明,这里有两条需求曲线,d1d1和d2d2市场总需求曲线为DTDT。在没有第三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边际收益曲线为MRT。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交于ET,产出为Oqt。如果这两个市场是互相独立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就相交在E1和E2,产出为Oq1和Oq2。我们发现,第三级价格歧视下的产出(Oq1+Oq2),大于线性需求曲线下的产出(Oqt)。这一事实仅仅因为更富于弹性的市场1具有更凹向原点的需求曲线,而这是弹性较小的需求曲线(我们曾画作凸形的)。

    罗宾逊证明,现实世界可能会“适当地”表现为凸状,以便让第三级价格歧视形成的产出增加。她强调,即使在较高的价格下,处于低弹性市场的消费者也不会过多地改变他们的购买习惯,但是那些处于高弹性市场上的消费者,则会大大地增加购买量。

    生产能力的充分利用

    一些人论证,当价格歧视使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后,就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例如,电力公司实施价格歧视的方法是,提供给本来具有自行开发电源的商业用户的价格,低于提供给居民的价格。该策略使电力公司增加总的生产能力,并且让这种能力得到充分的利用。只要在非高峰期间得到的收益能够补偿可变成本加上一部分固定成本,价格歧视就可能改进资源配置(当然,假定价格没有提高到超过过去最大负荷前的定价水平)。

    行业生存何时需要价格歧视

    如果某一行业要继续生存(或者先行开张),有时价格歧视是需要的。考虑图10.6描述的情况,我们画出了某种产品的两类不同购买者的需求曲线。这些曲线标为D1D1和D2D2。我们知道,需求曲线D2D2的弹性比D1D1大,因为它与纵轴相交更近于原点。我们现在将这两条需求曲线水平地加总,以便得出总的或市场需求曲线,该行业的某个垄断者可能会面临这条曲线。这条需求曲线是一条标为D1D1的实线。该市场需求曲线与需求曲线D1D1部分重合,直到D2D2开始的那个价格为止。

    我们画出了一条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在任何地方它都高于市场需求曲线D1DT。从而,如果该市场要价单—的话,没有一种价格可以让垄断者抵消长期平均成本。该行业无法生存。

    现在考虑第三级价格歧视的可能性。两类不同需求者的利润最大价格定为P1和P2。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没有画出各自的边际收益曲线或边际成本曲线。利润最大时销售给第1类需求者的数量为Q1,销售给第2类需求者的则为Q2。价格歧视垄断者所提供的总数量为Qm(=Q1+Q2)。它在(加权)平均的价格Q3上销售,在这一特例中,该价格恰好等于产出Qm,或者A点上的长期平均成本,该加权平均数为

        P3=(Q1P1+Q2P2)/Qm

    在这个例子中,除非实行价格歧视以获取部分或全部消费者剩余这点既是可行的又是被允许的,否则行业就无从生存,这就是说,将不为销售提供产品。

放宽基本假定

    区分成本

    价格歧视典型地发生在对不同消费者集团索取不同的价格。这些价格并不与各种边际成大成比例。在图10.7中,我们说明消费者集团A的边际成本与消费者集团B的边际成本。他们的需求曲线也不同,分别为DADA和DBDB。边际收益相应地画为MRA和MRB。在我们的例子里,为使利润最大,销售给A集团的价格为15美元,B集团为12美元,但我们看到A的边际成本是10美元,而B的边际成本只有5美元。价格与成本之比在A集团为1.5,在B集团为2.4。显然,相比之下B集团受到了歧视,因为其价格与边际成本的比率高于A集团的比率。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垄断者对两个集团索取同样的价格,这也将会成为价格歧视的一种形式。因为价格与边际成本的比率对两个集团来说,仍然是不同的。

    考虑联合成本  共同的或联合的间接成本发生于生产多种产品的厂商。一件资本设备可以制造两种或更多的产品,一座大楼可以容纳许多产品的生产,一个管理小组可以负责多条生产线。许多生产过程也产生副例如,石油的生产经常产生沼气。当联合成本出现时,对这种联合成本的任何分配都纯粹是任意的。厂商在法律诉讼中,经常以任意分配的联合成本来为价格歧视辩护。最后,人们发现,价格弹性低的需求者集团最终支付了共同成本中一个较大的份额。邮政服务的定价就是这种情况。

    多产品的厂商

    价格歧视的概念可以延伸到多产品厂商所必须面临的定价决策。确实,价格歧视是一般最优原则的一个特殊情况,该原则要求厂商的每一产品在每一市场上,总是通过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来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在纯粹价格歧视的情况下,每一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相同,但其需求曲线不同。当需求各自独立时,在任何市场上销售的任何产出的边际收益,仪仅等于该价格乘上(1-1/需求的自身价格弹性)。至于不同市场上具有同样边际成本的完全相同的产品,我们已经知道,第三级价格歧视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仅仅决定于每一市场的相对需求价格弹性。另一方面,当边际成本不同时,成比例地反映边际成本不同的价格,只是表明价格差异,而不是价格歧视。

    产品的物质差异  任何产品的物质差异都可以为多产品厂商提供分割总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厂商就可以采取价格歧视的活动。克莱门斯(Clemens)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他考察了销售装配性服务或其他类型服务的厂商,如印剧、电力装置、塑料制品以及机械制造等的厂商。这些厂商在变动着的价格-成本差额上销售生产能力。根据克莱门斯的观点,“典型生产厂家”将会调查市场潜力,根据需求函数界定每一个市场,然后把将被接受的潜在价格与厂家的生产能力联系起来,该能力必须在一价格上满足市场需求。生产厂家将在相对最小的需求价格弹性下来满足需求,而要价却最高。在遇到需求相对富于弹性的市场时,该生产厂家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寻求其他市场,直至某一个市场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和边际成本相等时才停止。换言之,当产品被重新安排时,最有利可图的产品将被放在首位。在这里,该产品就是工作服务,是为他人的产品的加工。第一种工作的毛利最多,而最后一种工作的毛利最低。这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形式,它让厂商充分利用生产能力,从而在边际上,边际成本将会等于价格。

    替代性和互补性  我们已经研究了互相独立的单个产品市场。现在我们考察互相联系的多产品市场。这样,一个产品价格和数量上的变动就会对其他产品的需求和成本状况产生影响,从而对厂商的总收益和总成本产生复杂的影响。无论何时,对某个厂商的不同产品的需求是互相依赖的,该厂商的利润最大化的价格既决定于每一产品自身的需求价格弹性,又决定于每一产品和所有其他产品的价格交叉弹性。

    只要某个商品和其他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占支配地位,该产品利润最大的价格就会比产品间没有替代关系的情况下高,同样,产出将会较低。无论如何,与任何产出率相联系的边际收益终究会变得较低,因为当该产品的价格下降而产出增加时,该厂商其他产品的需求将会降低。相反,如果产品的互补关系占支配地位,使这些商品利润最大的价格将比产品没有互补关系情况下低,而产出将会较高。

    按法律诉讼进行分类的价格歧视

    立法者像经济学家一样对价格歧视感兴趣,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价格歧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正的竞争活动。大部分法律诉讼涉及与服务相对的商品的价格歧视。首先我们考察关于价格歧视的主要法令,然后我们将观察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例。

    法令

    在美国,第一次明确论及价格歧视的法令,是1914年的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该法第2条禁止商品的卖者对不同买者实行价格歧视,“这种歧视的结果可能会大量减少竞争,或者在任何商业活动中造成垄断。”当然,允许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尤许有数量折扣。尽管卖者通常不能对不同买者实行价格歧视,他们却可以自由决定拒绝向买者提供商品。只要这种拒绝不是意在制造垄断或对贸易形成不合理的约束。该法声称:“这里包含的内容并不禁止从事商品销售的人……在真正的交易(不是限制交易)中选择他们自己的顾客。”在第2条中,价格差异是允许的,因为由于产品质量等级和销售数量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并不被视为非法。

    只有在结果是“大量减少竞争”时,价格歧视才是不许可的。法庭解释该条款的意思是,减少该卖者和另一个或更多的竞争性卖者之间——而不是卖者和其顾客之间的竞争。有时其他形式的价格歧视也是合法的。例如,如果埃贾克斯公司卖给买者X的商品比卖给买者B的商品价格低,歧视减少了X和B之间的竞争这一仅有的事实,并不违反这一条款。

    克莱顿法第2条中数量折扣的漏洞已被证明是价格歧视获许存在的基本依据。在一个接着一个的法律案例中,按照数量价格差别来说明有差别的价格结构,是合理的。确实,国会发现,许多卖者在大规模买者的压力下被迫同意降价,降价幅度大于成本节约所允许的程度。

    鲁宾逊-帕特曼法The Robinson-Patman  Act)由于国会为克莱顿法的“漏洞”感到苦恼,因此,1936年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a条就修正了克莱顿法第2条。从基本上说,鲁宾逊-帕特曼法令规定,不同购买者在买同一等级和质量的商品时,对这些买者进行价格歧视是非法的,这种歧视可能会在各行业的交易中大大减少竞争或者倾向于造成垄断。该条款仍然允许有价格差异存在,只要这些差异反映了制造、销售以及发货方面的实际成本差异。一个卖者仍然能够为价格歧视诉讼作辩护,如果他或她可以证明该价格差别是反映成本差别的话。鲁宾逊-帕特曼法令允许两种例外的情况:(1)当这种歧视被用于“真诚地想与某个竞争者的低价相等”的时候,(2)当它被用于处置过时商品、易坏商品或破产销售中的商品的时候。

    鲁宾逊-帕特曼法涉及了许多无视克莱顿法第2款而发生的行业活动。该法令直截了当地禁止获取佣金、回扣、或折让,除非中间人确实作为独立的代理人提供服务(第2c条)。还有一些条款禁止对某一顾客因提供服务或便利而给与其他顾客无法得到的报酬。

    鲁宾逊-帕特曼法修正克莱顿法反映出来的一个主要变化,是涉及到损害各个买者之间竞争的行为,而不是仅仅限于各个卖者之间的竞争。记住,我们已指出,根据旧的克莱顿法,如果卖者以不同的价格向两个不同的买者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不存在价格歧视,因为卖者之间的竞争并未受到影响,竞争仅在买者之间进行。根据鲁宾逊-帕特曼修正案,如果买者X能不公平地与买者Y竞争,是由于买者X接受了卖者较低价格,则卖者就被视为从事非法活动。

    尽管鲁宾逊-帕特曼法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律更加清晰,但决不能说已经消除了价格歧视。大量的价格歧视继续存在于现实商业活动中。鲁宾逊-帕特曼法只是偶尔被付诸实施。最近它受到了抨击,因为其实际结果是过分保护那些小的、经常是效率低的厂商。此外,在如何解释该法律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任何既定情况下的价格歧视是否引起“竞争的大量减少”,也是难以证明的。

    有关鲁宾逊-帕特曼法的案例

    在鲁宾逊-帕特曼法通过之后,政府提出多次诉讼以规定价格歧视的界限。一个主要案例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诉莫顿盐业公司,该公司是向批发商和大零售商,包括较大的商业联号销售产品的盐类生产商。在除去所允许的回扣和折让之后,所有各组的价格表如下:

    少于整车的购买        每箱1.60美元

    整车购买              每箱1.50美元

    连续12个月购买5000箱  每箱1.40美元

    连续12个月购买50000箱 每箱1.35美元

    最高法院发现,这个折扣价格表的价格歧视处于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a条的含义之内,尽管该折扣在相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都适用。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申辩,该公司认为联邦贸易委员会不能证明其中存在着有害于行业竞争的地方。莫顿盐业公司的争辩基于下列陈述:盐的销售仅仅是零售杂货商向顾客提供的许多小商品中的一项,从而它无损于该行业的竞争。然而,法院认为,“既然杂货商店包括了许多较小的商品,这就无法保护杂货商……除非对每种商品都应用法令禁止条款。……

    法院还明确指出,鲁宾逊-帕特曼法特别关注于保护小商业,这些小商业不能够大批量地购买货物。此外,证明价格不同是由于成本原因的困难仍然在公司这方,而不是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样,除非价格差别能够被解释为成本的原因,否则它们就被认为是违法。

    近几年来,经济学家,尤其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经济局的经济学家们有一个日益增强的看法,即法院对鲁宾逊-帕特曼法的运用会弱化而不是强化竞争力量。在这一看法的影响下,该委员会大大减少了追查鲁宾逊-帕特曼价格歧视案例的数量。

定价低于成本——掠夺性定价

    我们提到过价格歧视的一个特殊情况,在那里,厂商为了将竞争者逐出特定地区而降低价格,有时价格还低于成本。在这种情况中,掠夺性削价总是包括具有雄厚财力资源的大厂商。大厂商降价的唯一目的是将竞争者逐出该行业,它们并不反映规模经济或成本差别。当掠夺者将价格定得低于成本时,就会蒙受损失。掠夺者由于他或地优越的财力资源,就能够比竞争者更长时间地承受住这种损失。掠夺性定价又被称为毁灭性竞争和扼杀性竞争。显然,如果占优势的厂商在任何时期的定价低于成本,预期未来较高利润的现值,就必须足以补偿价格削减时期内承受的损失的现值。

    掠夺性定价的理论问题

    特塞曾细致地论述了掠夺性定价问题,我们在这里介绍一下他的观点。他认为,即使掠夺者是一个大厂商,承受的损失也相当于借债来支付这些损失。暗含的情况是,该掠夺者所面临的借贷成本必须低于他的竞争对手的借贷成本。如果不是这样,竞争者们就能够借到足够数量的资金来支撑到掠夺者结束该活动。此外,掠夺者还必须相信,定价低于成本以及遭受损失带来的长期收益率要比市场利息率大。否则,就没有从事掠夺性削价的刺激,这尤其是因为与低于成本的价格相关的销售量越大,掠夺者的损失也就越大。当认识到掠夺者通常比他的竞争者损失更多收益时就更是如此。假定竞争者将价格降到掠夺者定的水平,所有的厂商都将遭受损失,达些损失与各自的销售量相对应。既然掠夺者的销售量一般比其竞争者大,掠夺者承受的损失也将成比例地大些。

    特塞指出,即使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了,掠夺性定价可能仍然没有意义。在价格被削减的那段时间内,消费者在该行业所有厂商受到损害的条件下得到了好处。如果厂商进行兼并,他们可以在短期内避免这种损失。从而,我们可以预期,具有优势的厂商会试图以兼并来取代掠夺性定价。

    在下述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掠夺性定价:

    1.掠夺性定价可以是兼并成本过高的结果。

    2.在某个兼并的谈判过程中,占优势厂商会进行一些削价活动,以便增进其讨价还价的条件。

    3.进入的成本很高,已进入该行业的厂商会联合削价,以阻止进一步的进入活动。

    如何判断掠夺性定价

    为了正确地判断掠夺性定价,将索价与长期边际成本相比较是很重要的。大致上说,只有在价格低于长期边际成本的时候,掠夺性定价才会发生。许多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控告,常常出自那些感到正被占优势厂商排挤出市场的竞争者。当人们将价格与准确计量的长期边际成本相比较时,上述说法是否成立就不清楚了。

    美孚石油的例子

    掠夺性的定价最著名的案例是原先的美孚石油公司。在1870年至1899年之间,以约翰·D·洛克菲勒为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获得并保持着90%以上的石油提炼市场份额。这一庞大的市场份额来自兼并和其他活动,根据一些研究者的看法,这些活动包括获得歧视性的铁路运费和折扣、毁坏竞争者的资本设备、价格福利、管道控制,以及商业谍报活动。也许,掠夺性定价是洛克菲勒手中的一个主要工具。该石油托拉斯在存在竞争对手的特定地方市场上明显地削价,而在缺乏竞争者的其他市场上则维持高价。当竞争者认识到他们无法与美孚石油公司竞争时,他们更多地接受兼并。

    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麦吉(McGee)抨击了这种看法。在阅读了大量有关美孚石油公司的反托拉斯报告之后,他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美孚石油公司通过掠夺性削价来获得它的市场支配地位。麦吉还指出,从理论上说,对财富最大化来说,掠夺性定价也许是不明智的,因为它经常要牺牲一些不值得将来得利的利润现值。他发觉,例如,竞争者们买入的价格,其吸引力对一些所有者来说,足以使他们卖出,再买入另一家公司,然后再度卖出。

    谢勒不同意麦吉在对美孚石油公司掠夺性削价分析中所作的传统批评。例如,谢勒指出,洛克菲勒曾写信给一位合作者说:

    我们要注视,什么时候我们的营业额由于竞争的加强被减到50%或更少些,这也许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从已经占有大量营业额的角度看,我们是否最好不要作大规模的降价。

    然而,谢勒的分析却没有涉及价格和成本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引文是与更大的竞争一致的,尽管增加的供给会产生较低的市场价格。这样,甚至在接近于价格接受者的条件下,所有的厂商都会降低价格。不过,谢勒确实认识到了麦吉的观点——在控制市场的意图下,美孚石油公司不得不承受的利润损失,要比较小的竞争对手遭受的损失大得多。

    近来有更多的例子倾向于支持麦吉的假设。卡默逊、埃尔金格(Elzinga)和泽布(Zerbe)普遍发现,在预拌水泥、黑火药和制糖业中,都没有系统的和成功的掠夺性定价。此外,科勒(Koller)发现,在26个反托拉斯案例的检验中,没有迹象表明掠夺性定价会带来实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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