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二章 私有财产权与时间:通过所有权的积聚

 

 


  迄今为止,我一直忽略了讨论私有财产——不论所有权采取何种形式——在下述方面的作用:即,促进从这些收入流量模型(由市场产生,体现为收入和支出)向另一些被偏爱的模型(无论是从生命周期的目的,还是从代际的目的方面来讲)的时间纬度上的个人调整。换言之,我的分析一直拘限于所有权在实质上满足预防目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在理想的市场运行中,这种作用将是缺席的。前述分析暗地里将对私人所有权的论证置于这样一个模型之中:即,从时间纬度来讲,经济活动的每个参与者都长生不死,并且他们在供应投入和需求产出的能力上,一直固定不变。如果将时间的纬度很有意义地引进这个模型,下述命题就不言而喻:即,在个人生命中或代际之间的收支流量的首选的暂时调整,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该制度承认对此后某段时期里可实现价值的可分割的要求权。对个人能力的充分所有权,将通过人力资本的积聚,部分地满足这一需求,而非人身财产的所有权,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必要的补充。 

  在这里,我关心的不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与资本积聚率及由此而来的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率的关系。这类似于从标准效率规范推导的论述。当然,我也不质疑财产制度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方面的效力或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广泛接受的目标。但是,我在本文中的目的仅仅是:努力证明,除开效率或增长的考虑外,私人所有权还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手段。 

  如前所述,私有财产,无论是不是一直产生出某种收入的财产,都使所有者可暂时从市场关系中退出。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本身有价值的财产中,获得收益的人,如果他或她愿意如此,可以增加最终物品的流通周期支出额,或缩减向市场的投入的流通周期的出售——供应额。在每种场合,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增加了个人的选择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者拥有可行使的有价值的退出选择权,而无论这选择权是否被行使。有价值的财产的所有者仍然可在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只要财产价值本身未被侵蚀。正如塞缪尔·约翰逊(Samual

  Johnson)间接指出的,当个人拥有未被浪费掉的有价值的财产的时候,个人是最自由的(Boswell ,1946)。 

  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在促进对收入和支出流量的首选暂时调整方面的作用,与竞争市场力量的运作的功效,并不直接相关,后者与前面讨论的预防目的相关。 即使竞争过程在每个市场的每个时间点都给了个人多种选择方案,那么也会需要对价值或财产的可分割的要求权,以容许个人在“实时生活(life

  in real

  time)” 实时(real

  time):计算机科学术语。指某物理程序处于计算机研究或控制中的实际时间;或指计算机解决某问题所耗之时间,即从数据提供入计算机开始算起,到答案接收到为止。译者注。 的无情力量前做出调整。个人,如果他不太关心或根本不关心受“市场盲目力量”伤害,如果他在竞争过程中固守古典的自由主义信仰,就会继续要求对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 

  就首选的财产形式而言,获得和持有财产的不同目的,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完全相信竞争市场过程的人来讲,对惟一或基本目的是能对收入和支出做时间际调整的人来说,首选的财产形式应当是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应能最容易地转换成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当然就是货币本身。如果我们能忽略预防的目的,甚至是在与货币和物品间的交换条件的转换有关的时候,那么,货币或对货币的要求权就必然是首选的积累形式。某个人,如果在由财产而生的实物服务的自我生产中发现不到好处,如果他仅仅是为了时间际调整的目的而贮藏有价值的财产,将选择购买金融的要求权,这样,它就可有些资金,可豁免于当前的现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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