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五章 论劳动

 

 


  第一条 一切对于社会必要和有益的、无论体力或是精神的劳动的教育,都在一个学习军里进行。

  第二条 凡未经掌握某种有益体力劳动的实践,并且经过考试及格者,任何人不能离开学习军进入社会。

  第三条 劳动的选择完全听由各个人自己决定。

  第四条 每个人都有自由,按照劳动时间的交替,在一个或是许多个劳动部门里进行劳动,如果他已经取得各该部门的必要的准备知识。第五条 最后,一切劳动部门都要分成许多班和小组,以便通过劳动的单纯化使得每个人都易于在许多事业里劳动,而不必要事先学会这整个事业的一切分支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一切人平等普遍的生产必要和有益物品的劳动时间,由三人团按全体人的消费需要量来计算规定。

  第七条 所谓必要劳动,这是指对于有益的科学的繁荣和进步,对于医疗设备的维持和改进,对于青年的普及教育和对于产品的相互交换,以及对于社会成员的食品、住宅、衣着、休养等等所必要的劳动。所谓有益劳动,这是指一切减轻和改进上述各种必要劳动的劳动,例如:劳动工具的改进机器的制造,道路、铁路、运河的修筑等。

  (关于舒适的劳动参阅第十二章。)

  第八条 老年、体弱和残疾的人应指配给最轻便的职位,例如看守员等类的工作。

  第九条 并非技工团或科学院成员、并因此他们的学习时间不能再算做是劳动时间的那些人,如果他们要继续在大学里受更多的教育,可以自己选择这样的劳动时间,使后者与教授讲课的时间不相冲突。

  第十条 在收获季节,大学一律停课,大学中的教师和学员一起在农田中劳动。

  第十一条 一切劳动,凡有可能,都可以每二小时换班一次。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人数最拥挤的工作中,只要劳动本身没有妨碍,任何人不得每日劳动超过二小时以上。(参阅第十一章,第七条。)第十三条 必要的和有益的文学作品的印行,在经过三人团的事先审核之后,由中央技工团或是各技工团决定;舒适的文学作品由科学院决定。因此每种文艺作品必须事先送请这些团体之一审核。这样一份作品如果经由这些团体之一认为合格,就准予给该作品的作者以一定数量的交易小时。这个数量最多可以多到填满他的交易簿的全部页数,也就是说这个数量可以包括那样多的交易小时,就象每一个其他个人在一年之内所可以具有的那样。(参阅第十二章,第十七条至二十条。)

  第十四条 凡在需要一种持续紧张的劳动时间的行业中,一个人不得不日常超额进行的一切劳动小时,都记作交易小时。这种情况例如海员、邮件押运员等等(参阅第十章,第八和第九问题。)

  第十五条 因为三人团、中央技工团以及各技工团的成员,以及教授、教师和医生等的劳动大半都是属于纯粹的精神劳动的性质,又因为这些人员的才能往往在一年之中对于人类所作出的贡献比一百万手工劳动者的终身的贡献还要重大,并且这种贡献总是通过有用的机器发明等等而来的,又因为,如果要把这样一些已经经过考验证明了它的价值的、优秀的精神力量勉强纳入一定的劳动时间之内,这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并且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做法;因此对于这些成员可以听任他们每个人自由选择执行他的职务的劳动时间。(参阅第十章,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 前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科学院的人员。(参阅第十二章,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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