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三章 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

 

 


  绝不能依据某些对人权有不同程度知识的作家的孤立言论来评论第三等级的要求。第三等级在这方面还差得很远,我不光是就那些研究社会秩序的人的学识而言,而且是就形成为公众舆论的大量流行思想而言。只有根据王国各大市镇向政府提出的真实要求,才能评价第三等级的真正诉愿。人们在那里看到了什么?人民要求取得某种地位,而且事实上只求有一席之地。他们要在三级会议中拥有真正的代表,即来自本等级的善于表达他们的意志、捍卫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可是,如果三级会议里与第三等级对立的利益占压倒优势,那么参加三级会议又有何益!无非是以他们的出席,对他们永久承受的压迫加以认可而已。因此,可以断言,假如他们不能在那里拥有至少相等于特权阶级的影响,他们就不会到三级会议来投票,他们还要求让他们的代表名额同另两个等级的代表名额总数相等。最后,假如每个等级分别投票,这种平等代表权便纯属虚幻。故此,第三等级要求按人头而不按等级投票。这就是使特权等级为之骇然的诸项要求的要点,其所以使他们惊骇是因为这些要求本身就使革除弊端势在必行。第三等级的真正意图是在三级会议中拥有与特权等级相等的影响。我再说一遍,他们能要求得比这更少吗?倘若他们在三级会议中没有相等的影响,他们就没有指望摆脱政治上无足轻重的地位,没有指望取得某种地位,这难道不明白吗?

  但是真正的不幸在于,第三等级的这三条要求不足以使他们取得确实不可或缺的相等的影响。纵然选自本等级的代表争得了相等的名额,也是徒然:因为特权者的影响将占据并控制第三等级自己集会的场所。分配肥缺、职位、利禄的权力在哪里?是谁要求庇护?谁掌握庇护权?……非特权者因才华出众看来最适于维护本等级利益,他们难道不是在对贵族愚陋或强制的敬畏中培养起来的吗?须知许许多多的人通常都易于向一切可以从中得益的习惯势力屈服。他们时时想着改善自己的命运,而当个人勤奋劳动不能依正道晋升时,他们便投入歧途。我不清楚是古代哪个民族,为使其子弟习惯于猛烈或灵敏的训练,只有在他们取胜或在这方面努力之后,才给他们分发食物。同样,在我们这里,第三等级中最能干的一类人,为了取得其生活的必需,被迫为强者的意志效忠。国民中的这部分人竟然为祈求恩宠而孜孜矻矻,对主人俯首贴耳,时刻准备为博得期待的欢心而牺牲一切。最适于捍卫国家利益的优秀品质竟被滥用来维护偏见,看到这类品行,怎能不今人担忧?贵族阶级的最肆无忌惮的捍卫者将出自第三等级,出自那些生来聪明伶俐但缺乏灵魂的人们,他们既贪图权势和渴望显赫人物青睐,又对失去自由的代价麻木不仁。

  贵族在法国支配着一切,封建迷信使大多数人精神堕落,除了这两种巨大的力量之外,还有财产的力量:这是一种自然的影响;我绝不排斥财产的力量;但人们将会同意,这种力量也完全有利于特权阶级,人们也有理由担心特权等级会借助这股强大力量来反对第三等级。

  各市镇过分轻易地相信,只要把特权阶级的人从人民代表中排除便能免受特权影响。在农村和各地,哪一位稍得人心的领主,只要他愿意,没有一群数不尽的人听命于他?请估计一下这第一种影响的后果及反响,可能的话,请设法搞清楚,一个你以为已离初选委员会相隔很远,而实际上依然由那些初选人所拼凑的议会,能产生什么结果。

  人们越思考这个问题,越发觉第三等级的这三项要求远远不够。然而,尽管远远不够,这些要求还是遭到猛烈的攻击。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攻击的一些借口。

  第一节 第一个要求 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

  我们已解释过,要真正属于第三等级,就必须丝毫不沾染任何一种特权。

  通过某一门径成为贵族的那些法官,不知为何决定在他们之后关闭进入贵族之门径,他们竭尽全力要钻进三级会议。他们自言自悟:贵族不要我们;我们也不要第三等级;如若我们能单独组成等级,那就太妙了;但我们办不到。怎么办?我们只有维持第三等级选贵族为代表的陋习;这样我们的欲望既能得到满足,我们的志向也不至于落空。所有新贵族,尽管出身不同,都迫不及待地怀着同一心理反复说道:必须使第三等级选贵族为代表。旧贵族自以为得天独厚,无意保存这种陋习;但他们也颇会算计。他们曾说:我们将把我们的子弟放在下院中,权衡利弊,这个主意比我们自己担当第三等级代表更好。

  一旦主意已定,理由总是可以找到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于是有人说,必须保存陈规……,绝妙的陈规,因为根据这个陈规,说是为了代表第三等级,实际上到这时为止,第三等级竟被完全排除于代表之外!第三等级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他们应自己行使这两种权利。那个时候,区别三个等级是为了让前两等级得益,第三等级招损;这个时候,混淆三个等级是为了让前两等级获利,国家受害,这主意何其高明!教士和贵族凭借陈规实际上便可占据第三等级的席位,要维持的这种陈规是什么陈规!说真的,倘若第三等级能侵占教士和贵族等级的代表权,那么他们是否认为第三等级就代表了他们呢?

  为了说明一种原则的弊端,应允许将其后果推论到所能达到的极限。应用这种方法,我就可以说:如果三个等级的人自行不加区别地委任他们中意的人为代表,那么,在议会里便可能只有一个等级的成员。比方说,人们是否会同意唯有教士能够代表整个国家?我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下去。在将三个等级的信任都赋予一个等级之后,让我们再把所有公民的委托都集于一个人身上:人们是否会支持这种观点,即一个人就能取代三级会议?一个原则如果导致荒谬的结果,这说明这个原则是错误的。

  有人还说,将委托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有损于他们的自由;对这个所谓的难题,我有两点答复。第一,这是用心不良,有事实为证。领主对农民和其他农村居民的控制,这是众所周知的;为数众多的领主代理人其中包括他们的法宫,他们惯用的或可能使用的伎俩,这也是众所周知的。故此,凡欲对初级选举施加影响的领主,一般都确有把握在大法官辖区被选为代表。而到了那里,就只是在领主们当中或最受他们信任的人当中挑选的问题了。你们千方百计把窃取人民信任的权力弄到手,难道是为了人民的自由?为遮掩与自由截然相反的意图而亵读自由的圣名,使人听了毛骨悚然。无疑,必须给委托人以完全自由。正因为如此,才必须从他们的代表中排除所有惯于横暴地统治人民的特权阶级。

  我的第二点答复直截了当。无论何事都不可能有无限制的自由或权利。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一些明确的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既不能当选举人,亦不能当被选举人。譬如,法律应规定年龄限制,不足此年龄者无权当公民的代表。又譬如,妇女到处都不论是非被排斥在这类代表权之外。人民的政治信任不能交付给游民或乞丐,一向如此。仆役和所有依附于主人的人,未入籍的外国人,能接受他们加入国民代表之列吗?因此,政治自由同公民自由一样有其限制。问题仅在于第三等级所要求的作为无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否并不如我刚才列举的各条那样重要。然而,对比之下,道理完全在第三等级一边;因为乞丐、外国人可能并无同第三等级的利害相对立的利害。相反,贵族和教士以其地位而论,则是他们所享有的特权的朋友。因此在法律依照公平原则和事物本性应交给代表进行选择的所有条件中,对于第三等级来说,他们所要求的条件乃是最重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突出这一论点,我提出一个假设。假定法国正与英国交战,国内一切与战争有关的事务均由国民代表组成的一个督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请问,能以不侵犯自由为借口而允许各省挑选英国的内阁成员来充任他们在督政府中的代表吗?

  特权阶级对普通等级表现的敌对性,肯定不亚于英国人对法国人在战时表现的敌对性。

  根据这一系列原则,绝不应容许第三等级中那些纯属前两个等级的成员,被委以市镇的信任。有人觉得,依这些人的地位,他们不可能得到市镇的信任;然而,如果不明确规定将他们排除在外,那么领主的影响尽管对他们自己于事无补,却免不了还要对他们掌握的人发生作用。我特别要求大家对封建制度众多的代理人加以注意。

  法兰西至今仍不幸分裂为彼此敌对的三个等级,罪魁祸首就是这个野蛮的封建制度的可憎的残余。如果封建制度的代理人窃取了普通等级的代表席,一切便都完了。谁不知道,为了保护主子的利益,奴仆比主子本人还表现得更贪婪放肆?

  我知道,这一禁条既然特别涉及到所有领主的司法官等人,就必定会波及许多人……;但是事物的本性要求必须这样做。

  多菲内省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榜样。必须象这个省份那样,从第三等级的被选举人中排除税务机关的人、他们的保证人、官府的人,等等。至于前两个等级的地产上的佃农,我亦认为,就其目前状况而言,他们的依附性太强,不可能自由地为本等级的利益投票。但我是否可以期望,立法机构有朝一日会同意认清农业、公民责任感和公共繁荣的利害关系,最终结束那种将税收上的贪婪同政府的工作混为一谈的局面?那时,人们将准许,甚至将促进与佃农签订终身租约,而我们将从此只把这些如此宝贵的佃农视为确实非常适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自由佃农。

  有人提出,第三等级的成员不具备足够教养和胆识来充当代表,他们必须求助于贵族的才智。人们以为提出这一点会加剧我们刚才已经排除的疑难……这种奇谈怪论不值一答。请考察一下第三等级中的那一类可用之人。我和大家一样,把生活比较富裕、能够接受自由教育、培养理性,关心国家大事的那一类人,称为可用之人。这类人唯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请注意,他们当中有没有足够的有教养的、诚实的公民,在各个方面都堪称优秀的国民代表。

  但是,有人最后说,要是某一大法官辖区非要把第三等级的代表权交给一位贵族或一位教士不可呢?若是它只信任贵族或教士呢?……

  我已经说过,不可能有无限的自由,而在规定被选举权的全部条件中,第三等级所要求的条件是其中最必要的条件。让我们回答得更直接一些吧!假定某个大法官辖区非要加害于自己不可,难道它因此就应有损害他人的权利么?如果受我之聘的诉讼代理人的活动只与我一个人有关,人们可能只会对我说:您活该,为什么您选错了人呢?但这里,一个裁判区④的代表不光是委任他们的那个大法官辖区的代表,他们还要代表全体人民,要替整个王国投票。故此必须有一个共同的规则和一些条件,来使全体国民放心,使某些选民不得随心所欲,尽管这些条件会使某些委托人感到不快。

  第二节 第三等级的第二个要求 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

  我不禁要再说一次:这项懦怯无力的要求仍受到往昔的影响。王国的诸城市未曾充分地考虑知识和公众舆论的进步。它们当初若要求以两票对一票,也不至于碰到更多的困难。如果那样,也许人们早已迫不及待地同意实行代表数量相等的制度了,而今天有人却仍在吵吵嚷嚷反对这种平等。

  此外,当人们打算对此类问题作出决定时,决不能象人们通常所为,满足干提出其意愿或以惯例作为理由,而必须提高到原则。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一样,取决于公民的身份。公民身份这一法律地位人人相同,它与每个人构成其财产或享受的真正财富之多寡无关。凡具备选举人规定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当选为代表,他的代表资格不能是另一个公民的代表资格的一部分。此权利是完整的一体;人人同样行使,正如人人同样受他们协同制定的法律所保护一样。怎能一方面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亦即大多数意志的体现,而同时又主张,十个个人意志可以抵得上一千个个别意志呢?这岂不是要让少数人制定法律?这显然是违背事物本性的。

  如果说,这些原则虽然千真万确,却离一般人的想法稍远,那么我要提请读者注意在他眼前的一项对比。

  庞大的普瓦图大法官辖区在三级会议中的代表多于小小的热克斯大法官辖区,除讷韦尔的生教先生⑤外,世人不是都认为此事合理吗?为什么呢?有人说,因为普瓦图的人口和捐税远胜过热克斯。这就是说人们同意根据某些原则来决定代表的比例。那么是否以纳税多寡来决定呢?尽管我们并不确切掌握各个等级的纳税情况,但是第三等级承担着其中一半以上,却是显而易见的。

  在人口方面,大家知道第三等级远远超过前两个等级,跟大家一样,我不大清楚确切的比例;跟大家一样,我也要来算一笔帐。

  先算教士。包括附属教堂在内,教区教堂共40,000个;很快就算出包括附属教堂的代理主任司祭在内的本堂神甫为……40,000

  每四个教区有一位副本堂神甫,计有…………………10,000

  大教堂与主教管区的数量相同:依平均各有20个议事司铎计,其中包括140名主教或大主教,计有………………2,800

  粗略估算,假设僧侣会议事司铎是前者的两倍,计有…5,600

  除了上述这些人以外,决不能以为有多少圣职、修道院、隐修会和小教堂,便有多少僧侣。须知,在法国也有兼职的情况。主教与议事司锋同时又是修道院长、隐修院院长和礼拜堂牧师。为了不致重复计算,我将尚未计入上列数中的圣职人员估计为3,000……………………………………………3,000

  最后,我假设有近2,000名教士隶属各圣修会,但无任何有俸职…………………………………………………………2,000

  其余的是修士和修女,三十年来,其数目加速地减少,今天我想不会多于17,000,计有………………………………17,000

  教士人数共计……………………………………………80,400

  贵族。我只知一种方法去求得该等级的约略人数。即拿一个贵族数目最清楚的省份跟法国其他地方进行比较。这个省便是布列塔尼;我先要指出,该省的贵族比其他省数目为多,可能是因为那里贵族从不丧失自己的身份,也可能是因为各种特权将贵族家庭系留在那里,等等。布列塔尼据估计有1,800家贵族。我假设有2,000家,因为有的尚未进入三级会议。

  按每家五口计,布列塔尼有各种年龄和性别的贵族10,000人。该省人口总数为2,300,000。此总数与全法国人口的比例为1:1故须将10,000乘上11,因此,整个王国的贵族至多有110,000人,计有…………………………………………110,000

  故此,前两个等级的特权者总共不到二十万人。请将此数与二千五、六百万这个数字比较一下,就能断定问题之所在了。

  如若参照其他同样不容置疑的原则,确实想达到同一结论,我们就应该认为:特权阶级之于全体公民正如例外之于法律。

  每一个社会都应依一些普通法治理,并应受共同秩序管辖。如要在社会里搞什么例外,至少这些例外也应是极少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例外均不能在公共事务上具有与普通规章同样的分量、同样的影响。将全国民众的重大利益同忧免者的利益相提并论,如同人们千方百计要使这二者的利益相平衡一样,实在是荒唐。此外,我们在第六章中将进一步阐述此问题。若干年后,当我们偶尔忆起今天人们给第三等级这一毫不过分的微薄要求所设置的重重困难时,无论是对人们用以反对这些要求的站不住脚的借口,还是对无所顾忌地寻找这些借口的极度不公,都会感到惊异不止。

  就是那些援引事实为权威以反对第三等级的人,倘若是真诚的,也可以在这些事实中找到他们的行为性则。在美男子菲利普⑥治下,只因有了少数有出息的城市,便足以在三级会议中组成一个下院。

  那时以来,封建奴役消失了,农村涌现出了人数众多的新公民。城市倍增,规模扩大。城市的商业和技艺产生了众多的新阶级。达些新阶级中有大量殷实之家,而在这些殷实之家中受过良好教育并致力于公共事务者比比皆是。这两方面的增长远远胜过那些有出息的城市过去在国家中所占的分量,而为什么这种双重增长不曾促使事实这个权威为第三等级创设两个新的议院呢?公正和德政二者共同要求这样做。

  对另一种出现在法国的增长,人们倒不敢表现得那样蛮不讲理;我说的是自上届三级会议以来并入法国的新省份⑦。没有一个人敢说,这些新省份不该在1614年的三级会议代表之外拥有自己的代表。既然工场和技艺也同领土一样,提供着新的财富、新的税收、新的人口,那么,当事关堪与领土扩大相媲美的这种增长时,我要问,为什么人们拒绝给予他们超出1614年三级会议的代表席位呢?

  可是,对那些只知按照自身利益行事的人,我尽在这里讲道理。要打动他们,只能通过另一种思路。下面我提供一种考虑。今天的贵族仍然保持着哥特时代⑧的言语和举止,这样是否适当?时当十八世纪末,第三等级仍然保持着柱昔被奴役时代那些可怜而卑怯的习俗,又是否适当?倘若第三等级懂得自知自重,其他等级自然也会尊重他们。请大家不要忘记,各等级间旧的关系从两方面来说同时发生了变化;曾沦落到毫无地位的第三等级,依靠其勤奋夺回了一部分过去为强者不公正地夺走的东西。他们不是索回自己的权利,而是同意购买这些权利;人们没有把权利归还他们,而是将权利卖给了他们。但不论通过什么方式,他们毕竟已能拥有这些权利。他们不会不知道,过去他们只不过徒有其名,今天他们已成为国家中活生生的现实;而在这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贵族已不复是能够不受惩罚地压迫人的极端可怕的封建现实,它不过是一个阴影,但这个阴影却仍徒然试图吓唬全体国民。

  第三节 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最后一个要求 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可以设想用三种方法来考虑这个问题:或按第三等级的想法,或根据特权阶级的利益,或遵循正确的原则。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上面讲过的话已经足够,无需再作任何补充;很明显,对第三等级来说,这个要求是前面两个要求的必然延伸。

  特权阶级害怕第三等级具有同等的影响,他们把这种平等宣布为违宪;迄今为止他们始终是两个等级对付一个等级,而他们并未觉得这种不公平的优势有丝毫违宪之处,因此他们这种行径就更加今人惊异。他们痛感需要对一切可能违反其利益的东西保留否决权。二十位著作家已抨击过这种狂妄的要求和为旧条文辩护的论据,我不再重复他们所讲的道理。我只有一点要指明。在法国肯定存在一些流弊;这些流弊只有利于某一种人,得利的绝不是第三等级,受害最甚的倒恰恰是他们。因此我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为从中得利的人保留否决权,那么破除任何流弊是否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司法均将软弱无力;一切都须仰赖特权阶级的大慈大悲。这难道就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持的观念吗?

  如果我们现在想根据那些用以阐明这个问题的原则来考虑这个问题,即根据构成社会科学的那些原则,而不为任何特殊利益所左右,我们就会看到这个问题又出现了新的一面。不推翻最天经地义的观念,无论是第三等级的要求,还是特权等级的辩护,人们都无法接受。我当然不会指责王国的有出总的城市曾有此意图。它们曾经希望,只要这两种影响至少保持平衡,它们的权利就近在咫尺。它们还宣扬一些上好的真理:在各种利益如此对立的国家里,允许一个等级对其他等级有否决权,可使一切陷于瘫痪,这是亘古不变的;若不依人头投票,肯定会有无视真正多数的危险,而这将是最大的弊病,因为照此办理,法律就根本无效了。这些真理当然是无可辩驳的。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三个等级,以它们现在的构成,能否汇聚一堂,依人头投票?不能。参照现存的原则,三个等级不能共同投票,既不能依人头,亦不能依等级。不管在他们之间采用何种比例,都不能达到既定目的,即通过一个共同意志,将全体代表团结起来。毫无疑问,我的这个说法需要详加阐述和证明:请允许我把这些说明放在第六章。我并不想使那些温和分子感到不快,他们总怕真理出现的时机不当。必须事先使他们承认,正是由于特权者的过错,形势今天已到了这等地步,该打定主意并大声疾呼伸张真理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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