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一章 第三等级是整个国家

 

 


  一个国家要生存下去并繁荣昌盛,要靠什么呢?靠个人劳动与公共职能。

  一切个人劳动可归为四类:1.鉴于土地和水提供了人类所需的基本资料,因此按照思维顺序,所有务农的家庭从事的劳动便属第一类劳动。2.这些资料从第一次出售到消费或使用,经过人数有所增加的新劳动者之手,被迫加了复合程度不同的第二价值。人类的勤奋遂使大自然的恩赐臻于完善,初级产品的价值成倍、成十倍、成百涪地增加。这就是第二类劳动。3.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以及不同的生产阶段之间,出现一大批既有利于生产者,又有利于消费者的中介人,即商贩和批发商。批发商不断地将不同地点与不同时间的需求加以比较,在贮藏与运输中赚取利润;商贩总揽大宗或零星的销售。这类有益的劳动称为第三类劳动。4.这三类勤劳而有益的公民为供消费和使用的物品而忙碌;在一个社会中,除他们之外,还必须有大量直接有益于或取悦于人的特殊劳动和勤务。这个第四类劳动包括上自最杰出的科学与自由职业,下至最不为人看重的家务。以上便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各种劳动。谁承担着这些劳动呢?就是第三等级。

  在目前情况下,全部公共职能同样可分列在人所熟知的四种名称之下,即军队、法院、教会和行政。在这些部门,第三等级人数都占二十分之十九,差别仅在于他们承担的都是十足的苦差,都是特权等级拒不充任的差使,这种情况人所共知,毋庸细述。特权等级的成员占有名利双收的那些职位。我们是否因此承认他们的贡献呢?如果承认的活,那么除非第三等级把不充任这些职位,或第三等级无能力履行这些职务。实情如何,不言自明;然而人们竟敢禁止第三等级担任此类职务,并对他们说:“不管你如何殷勤效劳,不管你如何才华超群,你前程有界,不可逾越。给你荣誉,并无好处。”罕见的例外,正如人们真实地感受到的那样,只不过是一种嘲弄,在这些罕见的场合下,被允许发表言论更是一种侮辱。如果说排斥第三等级是社会对它的一种罪行,难道还能说这种排斥对公共事务有丝毫裨益吗?唉!人们岂不知道垄断的后果吗?如果说它使被排挤的人沮丧,那么人们难道不知道,它使得宠的人变得笨拙无能吗?难道人们不知道,任何事业一旦脱离了自由竞争,便将付出更为昂贵的代阶,而且办得更糟吗?

  当人们把某种职务作为特权交给公民中一个特殊等级时,是否注意到,需要发给薪金的对象不仅是那个担任公职者,而且还有这同一等级中全部未任职者,还有任职者和未任职者的家属的全体成员?人们是否注意到,这类事情在我们这里卑鄙地通行无阻,出现在古代埃及历史和印度游记中却使我们觉得可鄙而且可耻?……让我们暂且不去论述这类问题,或澄清这类问题,以免延误我们论述的进展。

  这里只需让人们领会:特权阶级有益于公共事业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没育特权阶级,第三等级同样完成公共事业中全部艰难的任务;没有特权阶级、高级职务将被更出色的人所承担;这些职务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对公认的才干和劳绩的奖励和酬谢:如果说特权阶级已经窃取了所有名利双收的职位,那么这既是对全体公民极可憎的不公道,也是对公共事务的背叛。

  因此,谁敢说第三等级自身不具备组成整个国家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三等级犹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因此,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事,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我们已经证明,特权等级不但远不能为国家造福,反而只会削弱国家,危害国家;但这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贵族阶级根本不在社会组织之内;它尽管对国家是一种负担,但不会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在国家的一切基本成员中,不可能找到或安置贵族这个等级。我知道,为数众多的人,由于身有残疾、能力低下、懒惰成性或伤风坏俗而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在常规之外,总有例外和弊端,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内尤其如此。不过我们至少会同意,这种弊端越少,国家就越被视为治理有方。治理最坏的要数这样一种国家,在那里人人都在忙碌,而在公民中却有整整一个阶级,不只是孤立的个人,以无所事事为荣,他们消费的是产品中的精华,却从未在生产上出过一点力。由于其浪荡,这样一个阶级对于国家肯定是异己的。

  贵族等级享有民事的和公共的特权,所以在我们中间同样是异己的。

  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

  贵族等级享有特权、优免,乃至同广大公民的权利截然分开的种种权利,这难道不是再确凿无误不过的吗?贵族等级由此而脱离了普通等级和普通法。因此,贵族等级的公民权利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这是真正的国中之国。

  至于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同样单独行使。他们拥有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不受其他等级人民的委托。他们的全体代表单独集会;当他们和普通公民的代表在同一大厅中开会时,他们的代表权在本质上同样是与众不同和分离的:由于他们的使命不是由人民所委托,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凡属于国家的一切,第三等级都包罗无遗;而一切并非第三等级的东西,便不能看作是属于国家的。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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