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原著者注

 

 


  第一部分

  (A) 第23页

  参看朗少校在国会的资助下到欧洲人尚未涉足的整个西部地区去的两次考察报告。

  朗少校关于美国的大沙漠特别指出,可以紧靠东经20度(以华盛顿为0度)并与这条经线几乎平行,从鲁日河到普拉特河划一条线。从这条假定线到密西西比河谷的西界落基山之间,延伸着一些面积很大的平地,平地上一般覆有一层植物无法生长的沙子,或布有花岗岩的石块。这里有许多成群的野牛和野马,也有一些印第安人部落,但每个部落的人数不多。

  朗少校听人说,上溯普拉特河,在该河上游左岸也常遇到这样的沙漠,但他未能以亲自考察来证实这个传闻。参阅朗少校的考察报告第2章第361页。〔朗少校:《从匹兹堡至落基山的考察报告》,共2卷,费城,1823年〕朗少校的描述,有些地方可信。但不应忘记,他只是横越了他所说的地区,而没有走到他所经过的路线的两侧做反复细致的考察。

  (B) 第24页

  在南美的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地区,到处都有这种品类繁多的通称为美洲野藤的攀绕植物。在安的列斯群岛的植物区系中,只是美洲野藤现在就有40多种。

  在这种攀绕植物中,最优美的是鸡蛋果藤。据德库蒂兹在其记述安的列斯群岛植物界的著作〔《安的列斯群岛的观赏和药用植物志》,共3卷,巴黎,1833年〕中说,这种可爱的植物利用其身上生长的卷须爬上大树,在林中形成一条条拱廊或柱廊。这些拱廊或柱廊不仅因其缀有深红间蓝的美丽花朵而富丽堂皇,而且因花朵散发香味而快人们的嗅觉。见第1卷第265页。

  大豆荚金合欢,是一种非常粗的藤本植物。它生长得很快,由一棵树爬向另一棵树,有时可以蔓延半里约以上。见第3卷第227页。

  (C) 第26页

  关于美洲土著的语言美洲印第安人所操的语言,从北极圈一直到合恩角,都是已经定型的语言,有相同的句型和相同的语法规则。因此,基本上可以断定,印第安人的各部出于同源。

  美洲大陆的各个部落,都有自己的不同方言。但是,符合严格定义的语言却为数很少,所以有人仍在试图证明新大陆的各族并没有特别古老的族源。

  然而,美洲土著的语言毕竟是很有规律的。大概,现存的各个部落还未经历过巨大的革命,没有被迫和自愿与外来的民族混合,因为一般说来,几种语言混合在一起之后,必然出现语法规则的混乱。

  不久以后,美洲土著的语言,特别是北美土著的语言,得到语言学家的认真研究。他们立即发现,野蛮人的这种土语是一套非常复杂的观念的产物,组织得极其合理。他们认为,这种语言极其丰富多采,在创制它的时候特别注意到听觉的细微辩别能力。

  美洲语言的语法体系,在许多方面与其他语言大不相同。

  在欧洲的一些民族之间,德语就有一个不同于其他语言的特点:它必要时可把几个词连结在一起,有些词可以表示许多意思。印第安语更令人惊奇地扩大了这个特点,甚至达到可以说只用一个词就能表达一大堆概念的地步。利用杜邦索先生在《美国哲学学会报告》中引用的下述例子,对以容易说明这一点。

  在一个特拉华族的妇女逗弄一只小猫或小狗时,可以听到她反复说kuligatschis.这就是一个由数个词合成的词。其中的k代表第二人称,意为“你”或“你的”;uli读作ouli(乌利),是wulit一词的中段,意为“美丽的”和“可爱的”;gat是wichgat一词的末段,意为“爪子”;最后的schis,读作chise(西斯),是一个表示小形的爱称词尾。于是,这个印第安妇女只用一词,就表达了“你的可爱的小爪子”这层意思。

  这里,还有一个例子更能令人信服地说明美洲的蛮族是善于连接他们的单词的。

  一个特拉华族的男青年自称pilape.这个词是由pilsit(意为“纯洁的”,“无辜的”)和lenape(意为“人”)组成的。

  就是说,他自称是“纯洁的人”。

  这种把几个词连缀起来的特点,尤其常见于动词的合成方面。一个非常复杂的动作,往往只用一个动词来表示。意思上的几乎一切细微差别,都能用动词和改变动词的词形表示出来。

  凡欲详细了解我只是略微提及的这个问题的人,可读:1)杜邦索先生与赫克维尔德牧师关于印第安语的通信。

  这封通信载于阿伯拉罕·斯莫尔主编的1819年在费城出版的《美国哲学学会报告》第1卷第356—464页。

  2)盖伯格(Geiberger,〔应为David Zeisberger〕)的《特拉华语或勒纳普语语法》。此书共三卷,全面地分析了特拉华族的语言,前面附有同他在考察特拉华族时结识的杜邦索先生的序言。

  3)《美国百科全书》第5卷末尾所收上述语法书的摘要。

  (D) 第28页

  夏尔瓦的《新法兰西的历史》〔全称为《新法兰西的历史与通志以及奉王命去北美旅行日记》(共6卷,巴黎,1744年)〕的第1卷第235页,载有1610年加拿大法国人对易洛魁人的第一次战争历史。尽管易洛魁人使用的是弓箭,但他们却对法国人及其同盟者进行了殊死的抵抗。夏尔瓦虽非写作的高手,但在记述这段历史时却妙笔生花,以鲜明对比的手法描述了欧洲人和野蛮人的品德,以及这两个种族对待荣誉的不同态度。

  他写道:“法国人纷纷争抢卧死在疆场上的易洛魁人的海狸皮衣,而他们的同盟者休伦人则卑视这种行为。他们开始对俘虏施以他们习以为常的酷刑,并把被他们杀死的人吃了一个。真是吓坏了法国人。”夏尔瓦接着说:“这些野蛮人以无私不贪为荣,对我们没有这种想法表示惊奇,而且不理解扒死人的衣服为什么远远不如吃死人的肉那么坏,因为在他们看来,这同吃野兽的肉没有什么不同。”这位夏尔瓦在第1卷的另一处,即在第230页,还曾转述过尚普兰首次目睹的割肉酷刑和休伦人回到自己村舍时的情景。

  他写道:“走了8里约以后,我们的同盟者们停了下来。

  他们拉出一名俘虏,对他施以他们的同族战士落到这个俘虏的所在部族手中时受过的一切酷刑,同时对他宣布你的结局应当如此;并补充说:如果你有勇气,你就以歌声来伴奏。这个俘虏立即唱起战歌,而且把他所会的一切歌都唱完,歌声十分悲怆。尚普兰说,他还从来没有这样的机会得知野蛮人的音乐竟有如此悲伤的调子。这种处死办法还伴以我们随后即将谈到的各种酷刑,可把法国人都吓呆了。他们实在不忍目睹惨状,迫不及待地希望尽快结束这个场面。〔……〕当天夜里,一个休伦人做了一个梦,说他们受到追击,他们的退却,简直变成了逃命;而野蛮人紧追不舍,完全把危险置于度外。〔……〕“他们一望见自己的村舍,就砍了一些长竿子,把各自分得的被处死俘虏的头发拴在竿头,挑起来表示凯旋。妇女们看到此景便都奔来,纷纷跳进水里,登上几支独木舟,从自己丈夫的手里接过沾满血污的头发,系在自己的脖子上。“休伦人的战士把一件这样令人生畏的战利品赠给了尚普兰。此外,还送给他几张弓、几支箭和他们本来打算自己留下的那张仅有的易洛魁人皮,并托尚普兰把这张人皮呈给法兰西国王。”他只身在这些野蛮人中间生活了整整一个冬天,他的人身和财产始终没有受到侵害。

  (E) 第43页

  虽然在美洲的英国殖民地建立之初占有支配地位的清教徒的清规戒律早已大大减少,但仍可在习惯和法律上看到其明显的痕迹。

  在1792年反对基督教的法兰西共和国开始其昙花一现的存在时期,马萨诸塞的立法团就公布了一项强制公民遵守礼拜日的法律。下引的该法序言和主要条款值得读者一读:“鉴于遵守礼拜日是一项公益活动,可使劳动得到有益的中断,给人们带来反省人生的意义和人类不可避免的错误的机会,让人们独自和集体礼拜创造和管理世界的上帝,并使人们专心于这种使基督教社会增辉和安宁的善行;“鉴于信教不笃或轻佻浮华的人忘记礼拜日应尽的义务和社会给予他们的好处时,会亵渎神明而耽于游乐或为自己劳动;鉴于这样的行为有违基督徒的固有义务,具有干扰不仿效他们的人的作用,将给整个社会带来真正危害,并在社会造成游荡的风气和浮夸的习惯;“参议院和众议院兹命令如下:“第一条 在礼拜日,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店铺或作坊里做活。在这一天,任何人也不得从事任何劳动和公务,不得出席任何音乐会、舞会或观看任何性质的演出,不得进行任何种类的狩猎、游戏或娱乐,违者罚款。罚款的金额每次不低于10先令,但也不超过20先令。“第二条 外出旅行者和车船驾驶者,除非必要,不得在礼拜日出行。违者处以与第一条相同的罚款。“第三条 小酒馆主、小店铺主和小客栈主应阻止本乡镇的定居居民在礼拜日于其店铺逗留娱乐或办事。如有违反,店主和客人同被罚款,而且可以吊销店主的执照。“第四条 身体健康而又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少向上帝进行一次公开礼拜的人,要被罚款10先令。“第五条 在教堂的围墙以内做出不当行为的人,要处以5至10先令的罚款。“第六条 乡镇的十户长(Tithingmen)负责执行本法。

  他们有权在礼拜日巡视旅店或公共场所。拒绝十户长进本店铺巡视的店主,将处以40先令的罚款。“十户长有权拘留旅客,查问其在礼拜日滞留于旅途的理由。拒不回答的人,将处以金额可达5英镑的罚款。“如果旅客回答的理由没有使十户长满意,十户长可将此旅客送交县能治安法官处理。”1792年3月8日法令,载《马萨诸塞普通法》第1卷第410页。

  1797年3月11日,以一项新法预定增加罚款的金额,其半数归拘留该轻罪犯人的人所有。见上述法令汇编第1卷第525页。

  1816年2月16日,又以一项新法批准这些措施。见上述法令汇编第2卷第405页。

  1827年和1828年纽约州修订的几项法律,也有类似的条款(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1编第20章第675页)。其中规定,任何人在礼拜日不得打猎钓鱼,不得在酒店逗留和进进出出。除非必要,任何人不得在礼拜日出行。

  上述这些,还不是初期移民的宗教精神和严肃习俗留在法律上的唯一痕迹。

  在纽约州的增订法律集第1卷第662页,可以见到如下的条款:“因赌博或打赌而在24小时内输赢25美元(约合132法郎)时,即被视为轻罪,并根据确凿的证据处以不低于所赢所输金额五倍的罚款。此项罚款悉数交本乡镇济贫工作视察员收管。“输25美元或以上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诉。如不申诉,则济贫工作视察员可以作为赢方,收下输方的输款和相当于输款三倍的罚款,供济贫工作使用。”我们摘引的这几项法律都是新近实施的,但如不追溯到这些殖民地的初始时期,谁又能理解这些法律呢?我毫不怀疑,在我们这个时代,只有很少地方是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制定刑法的。民情已经适应时代的进展,但法律仍然没有改变。

  严守礼拜日的做法,在美洲依然是最使外来人感到惊奇的。

  特别是美国有一个大城市,一到星期六晚上整个社会就像停止运动了似的。如果你在本应是成年人应邀参加交际和青年人应邀赶会的时刻去逛一逛这座城市,你会觉得自己进入了一个寂静无声的世界。你既听不到工业的轰隆声,又听不到人们的高歌声,更听不到闹市区的喧嚣声。生活的锁链绷紧在教堂的周围。半开半掩的百叶窗,只容阳光一缕一缕地射进居民的室内。好不容易才能看到远方有一个人独自默默地穿过十字路口,长长的一条大街竟无一个人影。

  次日清晨,车辆的辚辚声,铁锤的敲打声,人们的喊叫声,才又开始传入你的耳鼓。整个城市又睡醒了:一群一群的人,慌慌忙忙地涌向城市的工商业中心;所有的人都在行动,精神焕发,在你的周围忙来忙去。继一种似乎麻木不仁的状态之后,出现了这种匆匆忙忙的局面,好象人人觉得要想发财和由此享乐,只有今天一天似的。

  (F) 第49页

  不用说,在这一章里我不想叙述美国的历史。我的目的只是让读者由此了解初期移民的观点和民情对于各殖民地和整个美国的后来发展的影响。因此,我只应引用一些有关的片段。

  我不知道这样做是否正确,但我认为这可以绘出或示出美国各共和州的早期画面。这幅画面不仅会引起一般读者的注意,而且无疑会向国务活动家提供供他们深入研究的资料。

  虽然我本人不是美国历史专家,但我至少愿意为别人提供方便。因此,我认为应当在这里列出一篇简短的书目,并对我觉得最宜于引用的几部著作进行扼要的分析。

  在可供引用的大量一般性文献中,我首先要推荐埃伯尼泽·哈泽德编的收有各州文件和其他可靠文献的《美利坚合众国历史资料汇编》。

  这部汇编在1792年出版于费城,其第1卷收有英国国王颁给移民的全部特许状的全文,以及各殖民地政府自成立以来的主要法规。此外,还有关于这一时期的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事务的大量官方文件。

  第2卷几乎全是关于1643年联盟的文件,其中有新英格兰各殖民地之间为抵抗印第安人而结成的这个联盟的公约。

  这个联盟是英裔美国人宣布联合的第一个实例。直到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有数个与此性质相同的联盟。

  王家图书馆藏有费城出版的这部历史文献汇编。

  此外,各殖民地还有自己的历史文献,其中有些是十分珍贵的。我首先要提到弗吉尼亚的名字,它是移民开发最早的州。

  在研究弗吉尼亚的所有历史家当中,首屈一指的应当是它的创造者约翰斯密斯船长。斯密斯船长给我们留下一部十六开本的著作,书名为《弗吉尼亚和新英格兰通史》,1627年于伦敦出版(本书亦藏于王家图书馆)。斯密斯的这部著作附有多幅地图和一些十分歧亮的版画,并标有制作的日期。这位历史学家从1584年一直写到1626年。斯密斯的著作得到很高的评价,而且受之无愧。作者是一位有名的冒险家,他生于冒险家辈出的时代,并终于获得胜利。全书洋溢着冒险开发的热情,即那个时代的人们特有的冒险进取精神。我们从这部书中,还可以嗅到混有经商致富味道的行侠仗义气息。

  但是,在斯密斯船长身上表现得最突出的,是他除具有同时代人的美德之外,还具备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所没有的一些品质。他的文章简练,叙述逼真,没有一点矫饰。

  这位作者使我们知道了印第安人在欧洲人发现北美时期的情况。

  可供咨询的第二位历史学家是贝弗利。他的著作为四十八开本,1707年出版于阿姆斯特丹,已被译为法文。作者的记述始于1585年,止于1707年。该书的第1章载有殖民初期的历史文献。第2章,对印第安人在这个扩张时期的生活情景,做了有趣的报道。第3章,使人清晰地了解到弗吉尼亚当时的民情、社会情况、法律和政治习惯。〔《弗吉尼亚州的历史和现在》,伦敦,1705年〕贝弗利出生于弗吉尼亚,所以他一开始就说:“由于我生于印第安人的土地上,没有专注于语言的纯洁性,故请读者不要以过于严格的批判观点来审查我的著作。”尽管这位移民后代表示自己做得不够,但他的著作通篇都在证明,他是情不自禁地维护母国的最高主权的。我们从贝弗利的著作中,还可以看到当时曾经鼓舞美洲英国殖民地前进的那种公民自由精神的许多痕迹。书中还留有各殖民地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并且一直延续到独立时的不睦的痕迹。贝弗利对他的邻居马里兰的天主教徒表示的憎恨,仍然大于英国政府的这种情绪。

  这位作者的文章简要,他的叙述总是充满着同情心而且令人信服。贝弗利著作的法文译本,可在王家图书馆找到。

  还有一本值得推荐的著作,我在美国读过,但还没有在法国找到。它就是威廉斯蒂思写的《弗吉尼亚最初发现与定居开发史》。此书叙述得详尽而有趣,但我觉得有些冗长。

  关于卡罗来纳的历史,可以推荐的最早和最好的著作,是约翰劳森的一部十六开本的薄书《卡罗来纳史》,此书1718年出版于伦敦。

  劳森的著作首先记述了卡罗来纳西部的发现经过。这部书是以旅行记的形式写成的,作者的叙述有些杂乱,其观察亦很肤浅。只是对当时野蛮部落中流行的天花和酗酒所造成的荒废情景还描写得相当深刻,而对这些部落风行的并因欧洲人的到来而又加剧的道德败坏行为,亦记述得饶有风趣。

  劳森著作的第二部分,是专门描述卡罗来纳的自然状况和物产的。

  作者在第三部分,对当时印第安人的风尚、习俗和管理组织做了生动有趣的叙述。

  在该书的这一部分,到处显示出作者的才华和独到之处。

  劳森的这部历史,写到查理二世时期赐给卡罗来纳以特许状为止。

  这部著作的基调是轻快的,但往往失于下流,与同一时期在新英格兰出版的著作的深沉笔调完全不同。

  劳森的这部历史,现在于美国已极不易见到,而在欧洲更是难于找到了。但在王家图书馆还有一部孤本。

  我从美国的最南部分一直游历到它的最北部分,其间的广大地区只是很晚以后才有移民开进。

  我首先应当介绍一部非常值得一读的汇编,它的题名为《马萨诸塞历史学会论丛》,1792年出版于波士顿,1806年再版。王家图书馆没有收藏这部著作,而且我相信其他图书馆也不会有。

  这部论丛(仍在继续编辑)收载了关于新英格兰各州历史的大量珍贵文献,其中有尚未公开发表的通信和地方档案馆收藏的原始文件。古金主编的这部论丛,也收有关于印第安人的材料。〔参看第1卷第140页以下〕我在本注的所在章的行文中,曾多次提到纳撒尼尔.莫尔顿的《新英格兰回忆录》。在这里,我只想补充一句:凡想了解新英格兰历史的人,都应当读一读这部著作。莫尔顿的著作为三十二开本,1826年出版于波士顿。王家图书馆没有收藏此书。

  讲述新英格兰历史的最珍贵和最重要的著作,是大教士科顿马瑟的《基督教美洲传教史,或1620—1698年新英格兰教会史》。这部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820年出版于哈特福德。我不认为会在王家图书馆找到它。

  作者把该书分为七册。

  第一册讲述新英格兰的筹建和建设的历史。

  第二册记述新英格兰的几位初期总督和主要行政官员的生平。

  第三册叙述当时指导人们思想的福音会牧师们的生平和事迹。

  作者在第四册报道了剑桥(在马萨诸塞)的大学成立和发展过程。

  他在第五册陈述了新英格兰教会的教义和教规。

  第六册讲述了据马瑟说是表明上帝向新英格兰居民施福的某些事件。

  最后,在第七册,作者向我们讲述了当时存在的异端邪说和新英格兰教会加以反对的动乱。

  马瑟是一个福音会牧师,生于波士顿,并在那里终其一生。

  引导人们建设新英格兰的那种宗教热心和激情,鼓舞和激发他写了这部著作。他的文笔经常暴露出不够典雅的缺欠,但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想只靠宗教狂热去打动读者。他过于偏执,而最经常的是过于轻信,但决不要认为他企图以此进行欺骗。他的这部著作,偶而也有精采的片段和真实深刻的思想。比如,他在第1卷第1章第61页说道:“在清教徒到来之前,英国人就曾多次试图向我们现在居住的地方移居,但他们好象对能够得到物质利益没有抱着过高的希望,所以一遇到困难,马上就心灰意冷,退缩回去。而在崇高的宗教思想的推动和支持下来到美洲的人,决不会如此。虽然这些人遇到的敌人远比任何殖民地的创建者遇到的敌人要强大得多,但他们能够坚持自己的信念,以致使他们创建的东西依然存在于今天。”马瑟在其笔触严肃的叙述中,有时也插进一些温情脉脉的描写。比如,他谈到一位英国妇女,在宗教热情的鼓舞下同她的丈夫一起来到美洲,但不久以后便忍受不了流亡生活的艰难困苦。然后他接着说:“至于她的道德高尚的丈夫,却试图独自一人留在那里,但他未能活下来而死去。”(第1卷第71页)马瑟的著作,对他所描述的时代和地区,做了令人叹为观止的报道。

  他为了使我们知道清教徒是出于什么动机到大洋彼岸去寻找避难所,而写道:“上帝向我们当中居住于英国的人提出号召。上帝在号召无数不相识的人的时候,要求他们下定决心放弃在故乡的安适生活,横渡波涛汹涌的大洋,到那还是令人生畏的荒野去安家立业;而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无条件地服从上帝的戒命。”他接着说:“在做长篇大论之前,应当说明一下他们是出于什么动机进行这种冒险的,以使后代清楚地知道他们的动机,而尤为重要的,是提醒我们今天的人怀念他们,切勿忘记祖先追求的目的,不要减少对新英格兰的真正关心。因此,我要在这里介绍一部手稿里谈到的某些人的当时动机。“第一个动机:为教会做出最大的贡献,即向世界的这一部分(北美)传播福音,建起一所保卫基督徒的堡垒,以反对企图在世界的其余部分建立统治的非基督徒。“第二个动机:欧洲的其余所有教会已被破坏,害怕上帝也会这样来惩罚我们的教会,故决心开辟这个地方(新英格兰),为大多数人提供免遭大破坏的避难场所。“第三个动机:我们所在的国度好象在折磨居民,最珍视财物的人却最轻视他们所踏的土地。人们视有子女、邻居和朋友为最沉重的累赘,他们尽力躲开穷人。如果事物按照这样的秩序发展,最能创造享乐的人要被排挤出这个世界。

  “第四个动机:我们的放纵行为已经达到极点,好象有钱才能在同类中保持应有的地位,而无钱就要被人轻视。因此,各行各业的人都去寻找以不道德的方法致富的门路,从而便宜了因为有钱而能荒淫无耻生活的富人。“第五个动机:讲授科学和宗教知识的学校办得太差,以致使大部分儿童,特别是最优秀和最有才华的儿童以及人们认为最有成才希望的儿童,在耳闻目睹的大量坏榜样和周围的腐化现象的影响下学坏了。“第六个动机:大地是上帝的花园,他把大地赐给他的儿子亚当去耕种,而我们为什么要让自己因为没有土地而饿死,并叫这片本来应当供人使用的广阔土地无人居住和荒芜不毛呢?“第七个动机:要成立一个革新的教会,并从成立之初就支持它;要把我们的力量与一个虔诚的民族的力量联合起来,以巩固和发展这个教会,使它摆脱那些没有这种支持就可能成为它的大灾大难的危险。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有什么工作能比这项工作更为高尚和壮丽的呢?有什么事业能比这项事业更值得做的呢?“第八个动机:一个信仰虔诚并在这里(英国)享有荣华富贵的人如能放弃因致力建设这个革新的教会而获得的好处,并愿意分担苦难,他将为人们做出一个伟大而高尚的榜样,使人们学习他在向上帝为殖民地祷告时表示自己的虔诚信仰,并把大多数人联合过来。”〔见马瑟著作第17页及以后各页〕在离这段引文很远的后面一章中,马瑟说明新英格兰教会在道德方面的原则时,强烈反对在宴会上为健康而干杯的作法,说这是异教徒的和可憎的习俗。

  他也同样严厉地反对妇女对头发进行任何装饰,无情地谴责妇女穿着袒胸露臂的时装。

  他在其著作的某一章里,向我们举出了许多曾使整个新英格兰震惊的妖魔作怪的事例。在他看来,恶魔在这个世界兴妖作怪,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他用了很多篇幅去阐述他的同时代人所特有的追求公民自由和政治独立的精神,说他们每前进一步都遵循他们的自治原则。比如,马萨诸塞的居民就是如此:自1630年以后,即在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后的十年里,他们用去400英镑在剑桥创办一所大学。

  如果我们从新英格兰的全史转而研究新英格兰各州的历史,则首先应当提到马萨诸塞地方副总督哈钦森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王家图书馆藏有此书一部,为1765年出版于伦敦的第二版。

  我在本注所在章曾多次引用的这部著作,其叙述始于1628年,终于1750年。本书写得十分真实,文笔简练,朴而不华,是一部翔实的历史著作。

  关于康涅狄格的历史,可以推荐的最好著作,是本杰明·特朗布尔的《康涅狄格全史:世俗史和宗教史,1630—1764》。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818年出版于纽黑文。

  我认为王家图书馆不会有这部著作。

  这部历史清晰而深刻地描述了康涅狄格在书名所指期间内发生的一切重大事件。作者引用了珍贵的历史文献,而且叙述确切。他写到康涅狄格初期的事件时,讲得十分有趣。尤其是应当读一读第1卷第5章(《一六三九年的康涅狄格》)第100页,以及第1卷第7章(《康涅狄格的刑法》)第123页。

  我们有理由高度评价杰理米·贝尔纳普的《新罕布什尔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792年出版于波士顿。尤其应当读一读第1卷第3章。在这一章里,作者对于清教徒的政治原则和宗教教义,他们的移居原因和法律,做了极其翔实的叙述。下边是1663年的一段布道讲话:“新英格兰要永久记住它的创建目的在于宗教,而不在于商业。人们在前进中要坚持清教徒的教义和纪律。因此,商人和一个铜板一个铜板攒钱的人也不要忘记,创建这些殖民地的目的在于宗教,而不在于金钱。如果我们当中有人在评价世界和宗教时认为世界值13,而宗教只值12,那么,这个人就没有新英格兰的真正男儿的情感。”读者从贝尔纳普的著作里可以看到,他比至今研究美国历史的其他作者更多地提到普遍观念并强调思想的威力。

  在我们所研究的已经存在很久的几个主要州中,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最为突出。关于纽约州的历史,最好的一部著作是威廉·斯密斯的《纽约史》。此书为四十八开本,共一卷,1757年出版于伦敦;1767年出了法译本,亦出版于伦敦。

  斯密斯为我们提供了法英两国在美洲进行的战争的细节。在研究美国史的所有著作中,它对著名的易洛魁联盟的报道最为详尽。

  至于宾夕法尼亚的历史,我只想推荐罗伯特·普劳特的《宾夕法尼亚自创建与定居:1861年威廉·佩恩就第一任领主与总督直至1742年以后的历史》。此书为三十二开本,共两卷,1797年出版于费城。

  这部书值得读者细读,其中收有关于佩恩的大批珍贵文献,谈到教友会的教义以及宾夕法尼亚初期移民的性格、风尚和习惯。据我所知,王家图书馆没有此书。

  不必说,在研究宾夕法尼亚的主要著作中,佩恩本人和富兰克林的著作也有它们的席位。广大读者都熟悉他们的著作。

  以上所介绍的这些著作,我在旅美期间就已看过其中的大部分。现蒙王家图书馆的好意,我又读到其中的几部;其余的几部,是美国前驻巴黎总领事沃登先生给我找到的,沃登先生也写有一部关于美国历史的杰出著作。在结束这个注的时候,请沃登先生接受我对他的谢意。

  (G) 第57页

  杰斐逊在自传中写道:“在英国人于弗吉尼亚建立殖民地的初期,土地还只能向人们提供少量的产品或什么也不能提供的时候,一些有远见的人便获得了大量的租让地,并为了保持其家庭的荣华富贵,而把财产传给了后代。财产逐代传给同姓人,从而产生一些独特的家族集团。家族集团依法享有永久保持财富的特权,进而依靠自己州的强大和富饶而形成显赫的贵族阶层。而国王也照例是从这个阶层中选派州的议员的。”见《杰斐逊文集》。〔第1卷第36页〕英国法律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一些主要规定,在美国全部被否定。

  肯特先生说,我们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做的第一个规定是:“人死而无遗嘱时,其财产由直接亲属继承;如只有一个男性或一个女性继承人,他或她独得全部遗产;如有数名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分性别,由数人平分遗产。”〔见肯特:《美国法释义》1840年版第4卷第374页〕最初,纽约州以1786年2月23日法令通过这项规定,后来又进行过修订(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48页)。现在,美国各州都采用这项规定,只是佛蒙特州有一点不同,那里的男性继承人可得两份遗产(见《美国法释义》第4卷第375页)。

  肯特先生在该书第4卷第1—22页,叙述了美国的限嗣继承立法史。他总结说,美国在独立前,各殖民地都采用英国的限嗣继承法。后来,弗吉尼亚根据杰斐逊的提议(见《杰斐逊自传》),从1776年废除了遗产限嗣继承制度。纽约州也于1786年废除这种制度。接着,北卡罗来纳、肯塔基、田纳西、佐治亚和密苏里,也相继废除限嗣继承法。而在佛蒙特、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南卡罗来纳和路易斯安那,从来就没有采用过限嗣继承制度。认为应当保存英国的限嗣继承立法的各州,也对限嗣继承制加以修改,去掉其中的贵族立法主旨。肯特先生写道:“我们在国家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是致力于促进财产的自由流通。”使研究美国遗产继承立法的法国人大为吃惊的是,法国的继承法比美国的还民主得无边。

  美国的法律规定子女平分父亲的遗产,但须父亲没有另立遗嘱,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3卷,附录,第51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每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权限和资格立遗嘱处理其财产,即对某一政治机关或社会团体留下遗言,将其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某人。”法国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将其财产品分或近于平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现在,美国的大部分州还实行限嗣继承制度,但缩小其效果。

  法国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限嗣继承。

  美国的社会情况比我们的民主,而我们的法律则比他们的民主。这最能说明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即在法国,民主安于遭受破坏;而在美国,民主能在废墟之上泰然自立。

  (H) 第64页

  美国的选举资格概要各州均赋予年满21岁的人以选举权。在各州,均要求选D关于选举资格,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84页及以下几页。

  ——法文版编者举人应在其参加选举的县居住过一定的期限。

  关于财产资格:在马萨诸塞州,选举人必须有3英镑收入或60英镑资产。

  在罗得岛,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33美元(约合704法郎)的地产。

  在康涅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可以赖以收入17美元(约合90法郎)的财产。在民兵中服役一年,亦可享有选举权。

  在新泽西,选举人应有50英镑财产。

  在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选举人必须拥有50英亩土地。

  在田纳西,选举人应拥有任意一种数量足够的财产。

  在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只要是纳税,就可以成为选举人,但其中的大部分州,在民兵服役亦等于纳税。

  在缅因和新罕布什尔,凡未被列入赤贫名单的,均可为选举人。

  最后,在密苏里州、阿拉巴马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和佛蒙特州,对于选举人的财产没有规定任何条件。

  我还想指出一点,只是在北卡罗来纳州,对参议员的选举人规定的资格与众议员的不同:前者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后者只要纳税即可。

  (I) 第106页

  美国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所以少数海关人员和大部分海岸地区最容易走私,但并不象其他国家那样漫无限制,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缉私。

  美国不设消防警察,所以火灾多于欧洲,但一般说来可以及早扑灭,因为周围的居民不会束手旁观,而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K) 第108页

  说中央集权产生于法国大革命,那是不公正的。法国大革命只是完善了中央集权。在法国,对中央集权的爱好和对典章制度的狂信,可以追溯到法学家进入政府的时期,即可以使我们回想起美男子腓力四世统治法国的时代。从那个时期以后,这两种倾向一直没有停止发展。下面,是马尔泽尔布先生1775年代表最高税务法院向路易十六国王的进言摘录:“……把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每个机关和每个公民社团或村镇;我们现在不应说这项权利将写进王国的第一部宪法里,因为它是一项很古老的权利:天赋的权利和合情合理的权利。但是,它已夺走您的主要东西。陛下和我们都不要害怕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管理工作已经变成可以说是儿戏。“自从几位有权势的大臣提出不准召集国民议会的政治原则以来,官员们便上行下效,以致村镇的居民不经总督的批准,什么决定也不能做出。因此,如果某个村镇要想花钱办一项事业,就得去恳求总督的下属官员,从而要根据官员同意的计划进行,雇用他们喜欢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指示支付工资;如果村镇有人要打官司,也得经总督批准,即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要把案件先送到那里进行初审。如果总督的意见同要打官司的居民相反,或诉讼的对方是总督的亲信,村镇就失去保卫自己权力的能力。总督老爷就是通过这些办法尽力在法国窒息全部地方自治精神的,而如果有可能,则必将从公民的心中除掉这种精神。也可以说,全国人民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给他们指定了监护人。”怎么今天还能说法国大革命在中央集权方面所做的一切是所谓征服呢?1789年杰斐逊从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的狂热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行政集权,总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它的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限制。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在这一点上比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更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更有学识。比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

  (L) 第111页

  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改变的呢?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拥有这个政治继承权。处理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把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个家族罢了。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仿效了大法官莫普。莫普在旧的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时,没有忘记在国王的诏令中写进新的大法官也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可罢免的。

  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样,根本没有提到修改宪法的问题。而且,一般的立法手段满足不了这个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

  国王依靠什么运用他的权力呢?依靠宪法。贵族院议员呢?也依靠宪法。众议院议员呢?仍然依靠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改革呢?离开了宪法,他们就什么地位也没有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他们才会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但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某些条款的时候;就是在他们借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他们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上比1814年的宪法表现得还清楚。在1814年,王权可以说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权已同意由宪法来规定,所以离开宪法,王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改动,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M) 第111页

  几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争先恐后地论述过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它什么都能做到。”布莱克斯通说得虽不这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下面,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认为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致任075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动。他补充说,对于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spectes,est vetustis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sima;si jurisdictionem,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在制定、通过、扩大使用、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授予议会以这种可以左右政府各部门的绝对权力的,正是这个王国的宪法。凡是伸冤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都可越过普通法院而送到这个特殊的法院去解决。它能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比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比如在亨利八世及其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着重点是托克维尔加的〕和议会本身,比如它曾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而这样做过。简而言之,它能做到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象无所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万能。”〔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

  (N) 第123页

  美国各州的宪法,彼此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最为一致。

  各州的宪法都定有这种制度,并授予州众议院以起诉的专权,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把这项权利授予大陪审团(第23条)。

  几乎所有州的宪法,都把政治审判的专权授予州参议院或有州参议员列席的审判团。

  政治法院可以作出的处罚,只是撤职或不准再任公职。只有弗吉尼亚宪法准许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种不同处罚。

  可以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有:联邦宪法第2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第3条第23项和第24项〔1816年宪法〕、纽约州宪法第5条〔1812年宪法〕和特拉华州宪法第5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和其他重罪或轻罪;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23条〔1776年宪法〕和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规定的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105页〔?〕规定的贿赂罪、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8条〕;佛蒙特州宪法第2章第24〔5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5条〔1790年宪法〕、肯塔基州宪法第5条、田纳西州宪法第4条〔1796年宪法〕、俄亥俄州宪法第1条第23项和第24项、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5条、密西西比州宪法第5条〔1817年宪法〕、亚拉巴马州宪法第6条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4条〔参看1790年宪法〕规定的渎职罪。

  伊利诺伊州、佐治亚州、缅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宪法没有列举罪名。

  (O) 第191页

  不错,欧洲列强可以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海战;但美国对付海战总比对付陆战容易得多,而且危险较小。海战只需要一种武力。在商业国家,只要人民同意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就会永远拥有强大的舰队。而且让人民在金钱上牺牲也比让他们在生命和人力上的牺牲容易得多。另外,海战的败绩也很少损害战败国的生存和独立。

  至于陆战,欧洲国家显然不能给美国造成危险。

  即使一个拥有将近200万人口的国家,也很难向美国运去并在那里供养25000名士兵。如果一个这样的欧洲大国同美国交战,就等于一个拥有200万人口的国家同拥有1200万人口的国家打仗。而且,美国人拥有各种物资,欧洲人离他们有1500里约,何况美国的广袤疆土是在征服它时将要遇到的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部分

  (A) 第210页

  美国的第一份报纸,在1704年4月出版于波士顿。见《马萨诸塞历史学会集刊》第6卷第66页,波士顿,1880年。

  如果以为在美国出版期刊历来是完全自由的,那就错了。

  在那里,也曾设立过预先检查和提交保证金之类的制度。

  马萨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这类规定。

  州下院(立法机关)委派的检查新闻工作的“新英格兰报刊委员会”鉴于:“被告的报纸有嘲弄宗教和使人轻视宗教的倾向,准许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发表亵渎宗教和对神不敬的文章,诬蔑传播福音的教士的行为,辱骂国王陛下的政府,扰乱本地的和平和安宁,兹建议:或禁止该报出版人兼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继续出版和发行该报,或令其将要发表的一切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长官审查;责成萨福克县治安法官令富兰克林先生交纳保证金并担保自己今后一年之内循规蹈矩。”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并作为法律实施,但未产生任何效果。报纸在边栏将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姓名改为本杰明富兰克林,从而逃避了禁令,而舆论也认为这样做合法。

  (B)第314页

  在1832年通过改革法案以前,郡的选举人(地产的代表)必须拥有可以获得40先令纯收入以维持生计的自有地产或租用地产。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时期于1450年前后制定的。亨利四世时期的40先令,相当于现今的30英镑。但是,一直到1832年,15世纪定下的这个金额始终未变。这表明英国的宪法是日趋民主了,即时间经过了那么久,而为选举人规定的财产资格还没有改动。参看: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国的陪审员由郡长推选(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

  郡长一般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国王,每年由国王任命(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他的地位容易被人怀疑收受诉讼当事人的贿赂,而且如果他被疑有不法行为时,人民可以不让由他任命的陪审团审理,改由另一名官员负责推选新的陪审员。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权当选陪审员的人,必须拥有可以获得不少于10先令收入的地产(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应当指出,这个条款是在威廉和玛丽统治时期,即在1700年先后规定的,而当时的币值比现在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国的陪审制度,也象该国的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一样,不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是根据人的地产建立的。

  最后,佃户也可以充任陪审员,但他必须是长期为善的人,而且交了地租以后,他的纯收入要达20先令(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 第314页

  按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也象各州在本州系统的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那样采用陪审制度。但是,联邦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推选陪审员。联邦系统的法院从每个州按该州规定的办法选定的常任陪审员中抽调陪审员。因此,要根据各州的法律来说明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原理。参阅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页;萨金特:《美国宪法》第165页;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联邦有关这个问题颁布的法令。

  为了详细了解美国陪审制度的原则,我查阅过几个相距很远的州的法律。下面就是我从查阅中获得的总印象。

  在美国,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审员。但在纽约那样的大州,推选人的法定资格与陪审员的法定资格略有不同,而且这种不同与法国法律的规定相反,即纽约州的陪审员的法定资格比推选人的法定资格规定得较低。总的说来,在美国,推选陪审员的权利,也同推选议员的权利一样,可以及于一切公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在所有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

  每年,乡镇或选举区的行政当局请有权推选陪审员的人,在新英格兰是请乡镇的行政委员,在纽约州是请乡镇行政长官,在俄亥俄州是请遗孤财产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请县长,为本地区推选一定人数的有权充任陪审员和预计有此种能力的公民为陪审员。如这些官员本人当选为陪审员时,也不会引起他人反对。他们的权力非常广泛,而且具有强制性质,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员没有两样,尤其在新英格兰,他们往往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或无能力的陪审员。

  将如此选出的陪审员的名单送交县法院,然后用抽签办法从中选出有权参加各种案件审理的陪审团。

  此外,美国人还通过一切办法使陪审团接近人民,并尽可能减轻陪审团的负担。陪审员的人数很多,每人最多只能连任三年。法院在每个县的县城开庭审理案件。美国的县(county)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区(arrondissement)。因此,法院离陪审团很近,而不象法国那样在法院开庭时去召集陪审团。最后,陪审员是有报酬的,但因案件不同,有的由州支付,有的由诉讼当事人支付。一般说来,除去旅费外,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当5法郎42生丁)。在美国,把做陪675审员看成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义务,但这项义务并不难完成。

  参阅布雷瓦德:《南卡罗来纳州法令汇编》第2卷第338页,第1卷第454和第456页,第2卷第218页。(共5卷,查勒顿,1814年)参阅立法机构编辑和出版的《马萨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页和第187页。

  参阅《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2卷〔阿尔巴尼,1829年〕第720页、第411页、第717页和第643页。

  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诺克斯维尔,1831年〕第209页。

  参阅《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页。

  参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汇编》第2卷第55页。〔共2卷,新奥尔良,1828年〕

  (D) 第318页

  在仔细研究英国的民事陪审制度时,不难发现陪审员无法摆脱法官的控制。

  当然,陪审团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其扼要的陈述中也包括事实和权利。例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说是属于他的,因为他花钱购买了它,这就是事实问题;但是,他的反对者对他说,出售人没有行为能力,这就是权利问题。陪审团只要说这所住宅将归彼得所有,这就等于认定事实和权利。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要有利于被告,英国人就同意陪审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在民事方面应用陪审制度时,英国人就没有保留这种想法。

  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在法律的应用方面有错误,他可以拒绝接受,驳回给陪审员重新审理。

  如果法官把陪审团的判决搁置起来,不予复审,则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因为他有办法抵制陪审团的判决。主要的方法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和成立新的陪审团。实际上,这样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而且他以后也再没有办法。我就亲眼看到过这样的事情。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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