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十八、法国:第三等级的胜利

 

 


  《拿破仑法典》是在法国共和第12年风月29日 —— 1804 年 3 月 20 日——正式颁布的。这部法典的纲要曾在一年多以前,由国务会议成员波塔里(Jean

  Potalis)及其主要合作者毕戈—普列曼诺(Bigot-Preménall)、特莱拉(Treilhard)和特隆雪(Tronchet

  ),呈交国务会议。这四人所依据的一份较早的草稿,则是由拿破仑手下的第二执政桑巴塞(Jean-Jacques Cambacères)拟定的。 

  波塔里在对国务会议的演说中,回顾了他为准备这部法典而进行的工作,他在为期一年的过程中,将许多规定写成法律,每次只写成数条。这篇演说经拿破仑批准,成为这部法典编纂史的官方记述。波塔里从参考查理曼大帝第一次立法说起,一直谈到对路易十一的 tablissemmns(定制)和ordonnances(敕令),然后提到对罗马法的研究,并指出一切要想统一和简化法国法律的企图何以没有成功。(一年以前他还曾在一份较早报告中,对那些将习惯法写成文字使之便于研究的人表示敬意。)在这篇演说的结尾部分,他对法国资产阶级争取权力的斗争提出了官定说法: 

  正是我们的艺术发现,我们在航海上的初步成功,以及由我们各种成就和发现幸运地诞生出来的激昂振奋,才在路易十四时期产生了柯尔伯对制造业的规定、有关河流和森林的法律、对商业以及对海上贸易的管理。 

  从良善中产生出良善。立法者既已将其关切和注意力集中于几项重要问题,他就感觉到有必要也有愿望将一切问题包括进来。因此有过许多司法改革,民法诉讼程序得到改善,刑事审讯已建立起新程序,还构想了庞大计划,要使法国有一部一致通用的法典。 

  〔试行制订法典的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许许多多障碍,有的来自尚无充分准备的舆论;有的来自权力上的种种竞争;有的来自民众对习俗的依恋,他们将保存习俗视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权利;有的来自各地领主法庭,它们继续担心权力会受到削减;还有的来自律师对于任何变革怀有迷信式的疑虑,唯恐会使他们费尽辛苦学习到的和操练了一辈子的事物受到影响。 

  然而,改革和一致的理想已在全球获得解放。学者和革命哲学家抓住这些理想,在理性和经验的光辉照耀下评审了各种立法的建议。各种法律受到了相互比较,被置于它们与人的权利和与社会需要的关系中作了研究。深思熟虑的多玛及其若干同时代人已开始怀疑,立法究竟是否可以算作一门真正的科学。我将科学称为一系列互相联结的真理和规律,它们乃是从许多第一原理推究而得,并在涉及知识每一主要分支的一组有系统的理论中被结合在一起。 …… 

  在科学中也如同在文学艺术中一样,甚至就在许多才智之士艰辛奋斗、殚精竭虑勤劳无获之际,会突然涌现一个有天才的人,他排众而前推动我们的思想,使之超越惯常的界限。 

  《法的精神》一书大名鼎鼎的作者〔孟德斯鸠〕在上一世纪正是作了这样的事;他将所有其他对法理学有所论述的人远远抛在后面;他直探一切立法的根源;他识透了每一项法律的原动力;他教导我们永远不要把各种细节同整个体制分离开来,永远要借鉴历史来研究法律,历史乃是立法科学有形的实验室。他使我们接触到一切时代和世界上一切地区的立法者。这便是在我们中间前进的精神,这便是我们的知识和智谋,然后突然间就爆发了一场伟大的革命。 

  一切弊端无不立即遭到攻击,一切制度都受到了究诘。演说家振臂一呼,俨然不可动摇的制度便纷纷倒塌;它们在人民的思想感情里面没有生根。权力迅即发现自己已被舆论征服。 

  人们必须承认,那乃是各国历史上有时会发生的一个决定性时刻,那种时刻是要改变一个民族的地位和命运的。 

  在所有拟议的改革之中,一致通用的立法的观念特别引起了我们各个审议会议的注意。 

  但是,怎样在这政治纷扰仍然激动全国之际,来准备一部民法法典呢? 

  对过去的仇恨,对当前急切的生活愿望,对未来的担心,导致了种种极端逾常而狂暴的措施。小心谨慎和周详考虑,保守主义的慎重态度,被摧毁一切的要求取代了。 

  某些不公平和压迫的特权,那原本是少数人的所有物,一直沉重地压在一切人的头上。为了恢复自由的利益,全国一时间陷入了放荡。为了扑灭可憎的特权和优惠制度并防止其复活,有的人在拉平社会等级以后还要拉平财产。 …… 

  但是,较稳健的思想终于重新涌现;第一批法律已被改正,新的方案要求:众所共喻,一部民法法典必须用智慧来制订,不可强加之以热狂和轻率。 

  从先前那些情绪激昂推翻偶像的革命公告,例如1789年国民议会宣布废除封建制度和许诺重新分配土地的公告,到波塔里字斟句酌的保守语调,其间有很大一段距离。当然,这部法典乃是革命性的,因为它将资产阶级对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定为法规,并承认那些理想是普遍适用的。然而,它作为私法法典,又是独一无二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从而显然背叛了曾充当革命突击部队的工人和农民的期望和利益。 

  波塔里的陈述表明,早先那些造成混乱、破坏和一切拉平的冲击,都已经坚决地被推开了。那场革命是 “突然间”爆发的,“权力”不是被武器、而是被“舆论”“征服”的;种种“逾常而狂暴的措施”都已采取过了。如今权力已经赢得,这场突如起来的革命要被看作是一次断层的、几乎是偶然性的事件,而不是 800 年城市居民斗争的顶点了。这部新法典所要认之为父的,不是那些匪类或要平等派,恐怕也不是武装的造反派;倒是孟德斯鸠、柯尔伯、多玛——甚至路易十四——被尊为波塔里所颂扬的那份文典的老祖宗。 

  革命的法律和历史背景

  法兰西国家是在1600年形成的。为了选派代表参加国王偶尔召开的三级会议,以便认可征税和提供建议,这个国家被划分为三个等级:教士、贵族和平民( returiers)。平民这个等级里面包括富有的资产者、律师、教授、师傅工匠、手工业者、佣工、以及务农的小块土地保有者——简单说就是将各色人等和各种利益集团集合为一个群体。 

  1800年时的资产阶级 ——正如它 800 年来一贯的那样——公开承认自身内部也有阶级冲突。最早的造反派所力争的,是要使自身在封建体制中的独特地位得到承认,他们在那种体制中所起的职能,是与小附庸、小自由土地保有者和为数不多的农业零工等等其他非贵族不相同的。师傅与工人之间的种种差别加深以后,富有的资产阶级便开始坚决要求享有单独身份。在法国,对这种单独身份的坚决要求显然并没有使它非留在本阶级以内不可——只要有可能便取得贵族身份的这种资产者倾向证明了这一点。仅只是到了后来,资产阶级才看到团结和领导第三等级来推翻封建制度大有好处。 

  修道院院长西耶士在其发表于1789年的小册子《什么是第三等级?》中坦率宣称,这个词语有时指资产阶级,有时指广大人民。将后者包括进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来反对贵族 “这个……由于游手好闲而断然自外于这个国家的阶级。”前者则是第三等级中居领导地位的一小部分人。 

  17世纪初期,洛瓦索拒不承认可将整个第三等级称为 “布尔乔亚”(资产阶级),他从语源学上论证,坚决认为布尔乔亚乃是居住在城市以内的人。他将第三等级划分为:文人(神学、法律、医学、文艺)充任官职从而有权力分享王室财政收入的人(其中包括许多按现代说法应称为金融家或银行家的人);法官、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以及商人。那末,广大群众呢?他将那些用自己的双手从事劳动的人称为“贱坯”、“乡巴佬”、“傻瓜”和“狡猾而又卑鄙之人”。他写道,即使是手艺工匠也是低贱可鄙的;他反对由王室颁发执照承认师傅工匠,因为那样只会使许多乡巴佬装气派,“俨然以王室官员自居”。但是,洛瓦索也懂得历史,他知道有很多商人发了财,开头都是从受公社式社会的庇护的手艺作坊于起来的。因此他又说道:“有一些行业既是工匠性,又是商业性的……;一个处在这种地位的人就其参与商业而论,他的事业是体面的。” 

  至于乡村, “今天我们要将我们称为农民的那些劳力者和村民,定为低贱的人。”随即他又比较谨慎地写道:“他们特别受到征税的压迫,其受压之深令人不解他们怎样能活下去,也不解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找到劳力者来养活我们。”(对“低贱”阶层如此坦率而又傲慢的蔑视,不见于辩论《拿破仑法典》的记录之中;这类情绪在那些记录里面都被唯恐发生动乱、叛乱和财产受到威胁的重重忧虑掩盖了。) 

  法国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通向1789年的一些主要线索 ——从洛瓦索尖酸刻薄的用词到西耶士的小册子,再到波塔里演说的结束语——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准备的。首先将资产阶级从第三等级群众中区别出来,然后仔细论证它有权利起初领导造反派,随后领导全国,这乃是上述各篇的共同主题。 

  ancien

  régime(古老政体)的每一成分都经过了分析、贬抑、分类。伏尔泰、狄德罗、孟德斯鸠以及其他许多人指出了道路。从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开始,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在他的大臣柯尔伯当政时期,即将到来的革命的意识形态轮廓已变得很清晰了,它的设计者都是法律家。 

  波蒂埃和多玛( Jean Domat)遵循杜穆兰的务实传统,大量论述了 17 世纪和 18 世纪时仍受到封建体制、教会教条和王权至上原则等等阻碍的资产阶级法律。与此同时在法国和欧洲其他各地,一些大贸易集团和制造业利益集团的代表人物——如法国的孟德斯鸠和荷兰的格鲁希阿斯(Grotius)——提出一种建立在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上面的法律体系,遭到了封建势力、教会人士和大众的反对。 

  而且,正如我们将要讨论的,1789年后相继控制国民议会的种种力量,其领导权主要都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这些律师是否变得激进,是以他们在何种程度上相信新赢得的资产阶级胜利可被包涵在旧有的制度以内,或者与此相反,相信那些制度将会不可避免背叛革命、因而必须摧毁,来加以衡量的。本章所要探索的,是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而不是仅作为反对并已脱离俗世和教界领主的许多群体之一,其自觉性是如何日益增长的。当时那些俗世和教界领主的社会职能已越来越被削弱,其钱财需求也因而越来越被视为是掠夺成性了。 

  路易十四1661年至1683年的财政大臣柯尔伯,在上述种种事件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柯尔伯出生于相当富有的商人家庭,开始从政便投效于路易十四的顾问马萨林,他在1661年逝世以前一直是法国最有权势的人。古伯谈到柯尔伯时曾说道: 

  他年轻时就被马萨林挑选出来,紧紧追随马萨林就像从前萨林追随黎希留一样,不知倦怠地为他效劳,甚至奴颜媚婢监管他的膳事。他处在一种令人钦羡的地位,可以获悉马萨林和国家一切情事,从而也可谋办他自己的事情。他意志坚韧,有巨大工作耐力,喜爱秩序,富于行政经验,思想虽然有时谬误但很清晰,而且极其贪得无厌。只有这最后一个特点才算是代表了他那个时代。 

  柯尔伯毋须创新,他只消留意英国和荷兰的经济发展榜样并试行了解法国何以落后就够了。他的解决方案就是以英国为榜样而由国家赞助的重商资本主义,以图既能使资产阶级获利,又起到增强国家财政、政治和外汇地位的作用。 

  为了发展国内生产体系,以及建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甘蔗和咖啡种植园产品的出口贸易,柯尔伯尽力使某些贸易部门能成立贸易法团,授予它们王室特许状和有保证的垄断权 ——国王由此勒取了丰厚的贡赋。王室补贴再加上对新式贸易和制造业有利的法律革新,将许多金融家和富有的资产者吸引到这两个领域中来。资产阶级发家致富的样板——三代之内从经商到置地再到成为贵族——已开始改变。不愿投资而宁愿向国王放款以换取一部分国家税收“承包”权的金融家,都受到引诱而改变了主意。经营商业和从事制造业的资产阶级在柯尔伯当政年间获得优惠,直到 18 世纪仍继续兴旺发达,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强大力量。孟德斯鸠出身于他们之间,伏尔泰曾受他们很大影响。这些从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贸易的金融家,凭藉其金融势力而又不时得到王室帮助,开始进攻原先在封建社会环境中作为市民飞地而形成的那些手艺工人和师傅工匠的行会。 

  在法国,圈地运动和确立资产阶级乡村产业权利的斗争,比在英国晚了100年,而且没有大规模没收过土地。倒是那些购得了封建产业的资产阶级金融家获得许可,就在他们的乡村地产上建立制造企业,这既有损于市镇行会,又破坏了放牧、农耕和山林公地。 

  我们可以从那些力图使旧有制度形式适合于新变化的法律家的著述中,探索上述各种事件。路易十四曾接受柯尔伯的建议,下令将一些商人惯例编写成法典,颁布了一部民事诉讼典和一部关于水道和森林的法典。从1689年到1697年,多玛部分发表了 Les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er naturel(《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多玛这部著作虽由私人印行,却曾获得路易十四批准,从而成为对当时通行法律的权威性概述。它是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奇妙地与对封建特权的确认混合起来的作品。 

  多玛将法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帝颁赐、因而不可改变的法律,另一类是人所制订、因而是 “权断性”法律。 

  不可改变的法律其所以有此称,乃是由于它们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而不论何时何地都是公平的,是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加以更改或予以废除的法律。权断性法律则是可以由一个合法权威依据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废除的法律。 

  那末,有哪些不可改变的法律呢?其中之一就是财产权: “一件东西的主人在他自愿与那件东西分离,或让它被别人经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终都是它的主人。”多玛承认君主有立法特权,尽管如此,他却深信契约是社会基础,因为契约作为私人立法,就应当主要是规定订约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的需要应主要经由自由协议予以满足。 

  在妇女方面,多玛涉及了日后要在《拿破仑法典》中有力地重现的一个罗马法论题: 

  区分男人和女人的那些 “性别特征”,造成他们之间在身份上的这样一种差别,即男人若未受特殊阻碍排斥,是有能力从事一切种类业务和职务的,女人则仅由于其性别即对很多种类事务和职务均无能力担当。……依照我们的习俗,已婚妇女都应受丈夫的管辖。这乃是自然法和神授的法律。 

  《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十分明显地坚持了所有权和身份地位的封建形式,这也足以表明多玛是在努力使旧有的条例适应新的所有权和贸易制度。例如,尽管放债取息已被英国议会认可了一百多年,而且按照西欧几乎每一种习俗志和立法体系最少也都是有限制地许可的,多玛却抱着教会式的激情对那些惯例加以攻击。不过,《市民法》却也详细描述了每一种逃避禁令的传统办法:未按条件得到偿还的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在合伙 ——Aociétéen

  commandité(合股商社)——关系中,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可望分享利润;如此等等,列举出了 700 年来人所熟知的种种办法。 

  波蒂埃( Joseph-Robert

  Pothier)是奥尔良大学的教授,发表过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长期评论,以及一系列其他著作,论述了私法的各种问题——义务(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死者的产业、财产法、家庭法,等等。波蒂埃的著作并无新颖之处;其得以流传乃是由于他的Trait

  des Obilgations(《义务论》曾被《拿破仑法典》草拟者采用,作为专门技术参考资料的一种(同时被采用的还有多玛的著作、Droit Commun

  de la France——《法兰西普通法》——的作者布戎(Bourion)的著作、以及写Les Institutes coutumieres——《习惯法浅说》——的洛瓦塞(Loisel)的著作)。《义务论》曾被译为英文, 19 世纪初期在美国风行一时,无疑是很有助于美国许多法官、律师和法律改革者——最高法院法官斯托利(Joseph

  Story)、纽约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Kent)、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将商人惯例的民法概念,甚至商人法本身引入美国法律的努力。 

  哲学与财政结盟

  重新研究旧时代法律著作,探索起来自王室教令、习惯法、罗马法、公教法和商人法的成分是一回事,在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法律的,还有另一类的精神在活跃。孟德斯鸠( 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 — 1755 年)的《法的精神》一书,曾被领导美国革命的人士广泛阅读过。孟德斯鸠是一位律师兼政论家,曾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又是王室特许垄断组织“西印度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法属加勒比海地区开发了许多甘蔗和咖啡种植园,并贩运奴隶为这些种植园提供劳力。 

  孟德斯鸠对于古代贵族盛加称道,说正是他们将法兰西从野蛮状态中解放出来。但在近代世界他发现,有不同的动力流行: 

  贸易的自然效果是带来和平 ……跟随贸易精神而来的是勤俭、节约、节制、劳动、智慧、宁静、法律和秩序。……要保持贸易的精神,就须让主要的公民都亲身从事贸易,让它的精神单独支配一切,不受任何其他精神阻挠,还要让所有的法律有利于它。 

  贸易这种与封建特权和行会限制相对立的自然功效究竟何在呢?孟德斯鸠从事写作那个时期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功效,我们是略有所知的。一座建立在乡间的锻铁厂消耗的木柴,足以供夏隆市全城取暖;一位当时的人诧问道:有什么人考虑到 “这些工厂砍伐木柴来烧炉子会把树木砍光”吗? 1769 年有一位主教由于管区居民日益减少,曾向总监察官提出申诉,抱怨那些引进新工业的建议: 

  农业需要牲口肥地,还要强壮的臂膀耕地。拟议中的变革将会使这两者大为减少。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地区四分之一的人没有足够放牧地放养他们的牲口,还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放牧地。 ……如果公地不许他们使用,这些人会被弄得十分穷困,因而不得不离开本省,去向我们这个地区所没有的制造业寻求雇用,或者如果他们继续住在这里,就只会生养出最病弱的孩子。…… 

  官方答复说,迫使种地的人离开本地去从事制造业劳动,根本不是什么坏事。该地区的副代表写道,要求享有公地放牧权 “是想自由行事,到不管什么地方去搭间茅棚,以享占别人牧地的便宜,这是违反自然法的。” 

  保护(实在说来是需要)这种自由贸易方式的自然法,并不是圣汤玛斯 ·阿奎那曾说过的那种结构严密的法律。它毋宁是后来美国革命者所称的“自然和自然之神”的法律。“自然”经济就是不受官方干预、与其自身内在动力相一致而运作的经济,它乃是哲学家与金融家遇合的场所。国王需要金融家并用立法来协助他们;金融家则恩庇提倡自然法和正确理性的理论家。到了18世纪,王室权力和金融势力看来很可能按照法学家所拟订和哲学家所颂扬的条件,形成某种谅解。迟至 1790 年都还讨论过这样一种以缩减王室体制为条件的和解,想要以此作为一种手段,来消弭业已发动的社会革命。 

  谁的革命?

  对于法国革命,就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可以通过考察法律改革提案,从国民议会最初的公告,一直追索到《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在革命的立法和执法中,我们先发现是什么人在指导革命政策,以及法国公民是为了谁的利益而战斗和牺牲的。 

  1789年,经历了数年歉收和多次农业危机,路易十四面临破产,于是召开了三级会议以求加征新税。一切迹象表明,从占全国人口89%的乡村选出的资产阶级代表根据各个地区的情绪,准备要利用这次机会来剥夺贵族的特权,特别要剥夺与征税有关的特权和封建领主权利。1789年7月12日有一个贫穷妇女,在偶然遇见一位英国旅行者时说道: “那些大人物得要为我们这样的穷人做点什人事情才行,尽管我不知道该由谁来做或怎么做,但愿上帝让我们日子好过一点,因为各种赋税和封建义务快要把我们压垮了。” 

  后来的发展已是人所熟知的故事。在三级会议这个场合,第三等级和一些贵族分子转变成为国民议会,其公开宣布的任务是要制订宪法。1789年8月4日夜间,在一份其后 ——经过广泛辩论和增加澄清性的修正和按语——发布于 11 月 3 日的公告中,议会表述了它对所有权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民议会全部取消封建制度,并发布命令对旨在 ……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个人权利与义务均予以无偿废除,并宣布一切其他义务可以赎买,买价与办法由国民议会规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废止的权利仍然有效,以其获得补偿为止。 

  随后各条宣布取消贵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鱼、打猎、以及开设法庭的权利。 

  公告开头的一句话安抚农民说,封建制度已被废除。 “封建”(Feudal)这个词,显然是革命派发明的。但是,这封建制度究竟是什么、又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废除的呢?人身奴役在 1789 年几乎已经完全不存在,公告对此只不过是确认了实际状况而已。领主捕鱼、打猎和开设法庭的权利确是已过时的讨厌事情;它们终于被取消仅仅是便于重新建立土地法理论而已。沉重地压在农民身上的封建租税——地租、应向领主交纳的部分收获、售让土地的现金偿付——被宣布可购买,但还没有废除。国民议会许诺在将来某个时候定出公道买价,以便农民一次付价即可成为他和家人历代耕种那块土地的业主。到了9月4日,封建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后报告,公告内容才变得比较清楚一些。该委员会建议,国民议会应当说明它要废除贵族不合法的特权,并要创立全国一致、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利”——使用乃至误用个人所有物的权利。财产权利将要成为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的关系,一切与所有权或地产有关的人身义务都不过是这一法律观念的畸变。 

  这一意见成为国民议会此后立法的动力,如果在此以前或以后确曾分配土地让农民全权拥有(正如他们上街游行和议会讨论中多次要求的那样),那末其影响一定会十分深刻。但是,那却一直并非国民议会大多数人的意图。公告发布以后两年,法国南部一个村庄抱怨说,实际情况丝毫没有改变。 

  村农纷纷表示,他们担心 “再过 1000 年”也不会从封建权利的“可憎制度”中解放出来。 

  8月4日公告效力有限,原因应到土地占有和财政结构中寻找。拥有土地并对之运用封建权利的领主,都欠下资产阶级金融家会要招致破产、而又无可逃脱的重债。这些金融家既是国民议会中那许多律师的诉讼委托人,又是与第三等级结盟的那些 “长袍”贵族的依附者。他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打猎、捕鱼和开设法庭等等权利,而是坚持向土地耕种者征索而可用以保证偿还欠债的各种租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摆到桌面上来的那些问题 ——可赎性、赎买、期限、条件——继续有待讨论。到了《拿破仑法典》获得通过的前夕,波塔里还在其说明中提到,这些还是当前重要问题。尽管《法典》追认了8月4日的法律并规定一切地赋均可赎买,实际上土地耕种者却几乎无人能对其先前的封建义务付得起价;他们离开了土地,成为计日散工,或者按年付租充当佃农。这样的解决办法对于1804年法典的制订者,也如同原先对于 1789 年的革命派一样,是满意的。波塔里本来就认为,在发达国家里,农业应当成为另一个商业部门。 

  国民议会没收了教会和王室土地,从而为向农民进行重新分配提供另一个机会,而且在议会成员中间,也曾认真地讨论过这样的方案。但实际上却丝毫未照此办理,而是将这种土地大部分投入公开拍卖,让唯一有钱的群体 ——资产阶级——予以收购。很难估计从 1789 到 1800 年,这事发展到何种程度。在革命前夕,贵族约拥有全法国 25 %的耕地。后来贵族被逐、流亡或被剥夺权利,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 30 %土地的资产阶级手中。资产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在教会和王家的土地公开拍卖时又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区农民夺占了他们从来没有放弃过的土地。我们曾在行经法国南部一些山区村庄时看到,有一连串小块土地——往往小到只有 100 平方英尺——是自从 1790 年以来即为一些农户拥有的。 

  1789年7月间,修道院长西耶士认为权力向人民过渡已达资产阶级所能容忍的限度,他写道: 

  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社会利益,但只有对公共体制有贡献的人,才是社会这一大企业的重要股东。只有他们才是积极的公民,是这个大社团的真正成员。 

  或如另一位代表所称: “除了有产者别无真正的公民。”像马拉那样的别种声音只能短暂地听到:“摧毁了贵族的上层统治而代之以有钱人的上层统治,我们得到了什么呢?” 

  资产阶级藉助于取消地产方面的封建利益,使它能够收回放给旧贵族和国王的债,从而奠定它未来的权力基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赛伊曾在回顾过去时作出结论说,金融家对第三等级进行干预,迫使创建国民议会,其动机只不过是出于如下的考虑:通常十分保守的有钱有势者一旦起而反对旧秩序,革命运动便获得了决定性动力;破产的恐惧激发了那些金融家、银行家、实业家,使他们成为第三等级事业的斗士。这正如米拉波所说: “预算赤字乃是国宝。” 

  然而,还有尚待解决的社会关系问题,亦即契约问题。正如100年前多玛所曾提出的,契约乃是一种私法。两个人同意干或者不干某件事,买或者卖某样东西,公共力量随时准备强制他们履行协议。契约自由是受到订约各方身份地位的合法限制的,还要受到诸如禁止盘剥重利之类的公法规定,以及诸如行会和社团之类所享有的特权的限制。但是,8月4日公告已经认可逐渐消除对农民和土地拥有者的契约自由限制。拥有土地的人现在面对农民,已经不受什么阻碍,可以行使随心所愿处理他的土地这一绝对权利了。在这一点上,自然法理想是实现了。 

  还需要加以解决的是行会的地位。围绕这问题的争论在旧政权下就已开始,使伏尔泰和金融家站到反对行会特权一边,马拉和大部分劳动人民站在另一边。 

  要成为铁匠师傅或纺织工匠师傅,需要经历很长的学徒时期。作为最终合格条件所必需的毕业作品,可能费时两年才生产得出来。这些师傅主持的生产还要受到检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劳动条件。(在某些领域内,例如面包烤制业,行会制度以修正形式一直坚持到1863年,其原因不止一端,多与各种社会因素有关,而非由于劳动性质:面包工匠师傅为领取特权执照而应缴的税,是政府收入的一宗来源;当时尚无经济诱因,来对面包烤制过程实行工业化;面包在过去一如现在,是法国饮食中的一大项,有必要对其质量和价格加以控制,以防发生激烈的群众反响。) 

  在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会取得重要地位的所有领域 ——例如炼铁和纺织——均不乏财政诱因,促使生产合理化和取消上述各种控制。这种进程早在柯尔伯当权时即已开始,到了 18 世纪,枢密会议实际上已遏止成立新类型的行会。与此同时,对一位师傅雇工人数的限制,也都在这些行业中停止实行。正如在英国一样,获得许可在由于历史性特许而存在行会特权的城市以外修建锻铁场和工厂的事例已日益增多。在这些工厂里,工人和厂主直接、而不是经由行会中介互相接触,达成在理论上说来能反映彼此需要的协议,它不受任何有关劳动时数和条件的限制。规定最高工资和要求人人劳动的法规,有助于诱导被迫放弃牧畜和务农的人转入制造业。对于金融家,建立这些工厂有很多明显好处。这是一个十足如同孟德斯鸠所曾写到的、用贸易来创建一种基于自然法的社会秩序的例子。 

  伏尔泰将行会定性为压迫工人的阴谋: “所有这些工匠师傅的行会,所有这些凭誓言结成的社团,都是仅仅旨在从贫穷工人身上捞钱,来使那些会员发财和搞垮这个国家。”行会方面的代言人如像马拉,则有点含糊其词: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使所有公民一律脱出桎梏更好的了,那些桎梏妨碍了才能的发展,让不幸的人深受苦难。但是我不知道,这种全面的自由、这种完全取消学徒期或任何职业训练时期的作法,究竟是否明智。 ……若是为了赶快发财,就把造成声誉的愿望抛到一边,那就永远失去良好信用了;每一种专门行业都会迅速退化为施诡计和搞诈骗。既然推销成品只须使它看上去有点惹眼和卖起来价格最贱,毫不须考虑坚固耐用和做工精细,那就将使技艺下降到制造垃圾的水平。……这样可怜的消费者便要破产了。 

  马拉这段话是对国民议会1791年3月通过的下列法律作出回应: “一切专业特权均须取消。从下一个月即4月1日起,每个公民在获得许可证并缴费后,均可自由从事其所愿的任何专业或职业。”行会就此都被废除,唯有钱能顶事——足以向国家买得许可证来开设作坊。 

  这一步是很多工人赞成的,他们视之为对他们曾多次闹事反对的工匠师博的一大打击。但是,在取消行会一事中反映出来的自然法契约理论,是与对贸易第一的坚定信念有联系的,那信念所导致的,就不止于是结束工匠师傅特权了。 

  尚无任何社会立法触及、更不用说规定 Iocatio

  Conduction operarum(直译为“劳动时间雇佣”)契约的条件。 1791 年6月间,一位为殖民地甘蔗和咖啡大利益集团服务的律师夏佩利埃(Le

  Chapelier)根据3月立法的大旨拟出了一项法规,它首先确认,所有一切对童工和女工、以及对工时和工资比率的规定均须取消。接着便以公共需要和秩序为由,在革命背景下重申一系列王室法规:禁止工人形成组织;工人都要以个人身份面对雇主,自行负责协商: 

  对一切同阶层或同专职法人组织加以取缔,乃是宪法的基础之一,无论以何种藉口重建那些组织均在禁止之列。 ……同一身份或专业的公民、不论何种行业的店伙或工人,在其聚会一处时均不得指定主席或秘书,或指定谈判代理人,作出记录或成员名单,制定规章,或就其所设想的共同利益提出要求。 

  这样以取消行会和小雇主特权为开端的改变,到最后以表述纯粹资产阶级契约理论作为终结:让个体企业与个体工人谈判协商。 

  《拿破仑法典》

  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准备工作的全部过程。一部《民法典》先后数次的稿本,在整个1790年陆续呈送国民议会,又相继被搁置或退回委员会重新草拟。最先的稿本过于繁重,带有很多旧法规残余。第二稿仅有297条,显得过分简略,仅是一部原则陈述。这些最初的努力实际表明,当时的革命事件还没有使资产阶级获得牢固胜利。 

  《拿破仑法典》最后一稿的实际工作 ——讨论、演说,以及书面报告——都在卷帙浩繁的报告集中记录了下来。在此,资产阶级显然是胜利了,旧体制代价太高,已经被扫除。 1790 年的种种过分行为已得到改正。前引波塔里对《法典》背景和起草人热望的评述,几乎在每一篇论及革命的演说中都有响应,起草委员会的序言性报告也是这样: 

  各种制度彼此迅速相继,却没有可能在其中任何一种上稳定下来。革命精神渗透到了一切地方。我们所称的 “革命精神”,乃是那种崇高的愿望,要为一个政治目标而激烈地牺牲一切权利,除了对国家一种神秘可变易的利益而外,不接受其他任何考虑。 

  这位发言人是要探索出上帝和自然理性所规定的各种格局。序言性报告指出, “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契约和习常义务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订法律,而只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 

  在法典业已公布的各部分中,立法者是能够运用他的意愿的,而他的意愿 ——它也许可能会是另一种样子——已经成为一般的法律。……〔然而,在契约方面〕他所作出的一切,必须表达出全体人民的道德法律以之作为依据的那些永恒真理。他从其中引出他的种种法律的那本书,必须是良心之书,在那本书里,所有的人在激情没有使其盲目之时都会找到同样的话语。 

  自由契约的观念充满于《法典》之中。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是自然法所建立并由宗教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结合一旦形成而产生、并在有理性有感觉的两个人之间自行确立的那种互相尊重、互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切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那以后我们所谈到的就并非只是一种遇合,而是一项真正的契约。 

  正如一位发言人在对《法典》进行辩论时所说,契约的内容触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个人: “因此婚姻就其本身、而且对其自然效果来考虑,是不依赖于任何(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的。正确说来它向我们提供的是一项契约的基本观念,也是一项由于形式而成为永恒的契约。”订立这一称为婚姻的契约的双方,可在国家对其协议予以批准以后求得教会祝福。但是,在国家宣布双方结合、批准其协议之前,由任何一位神父或牧师来主持或祝福一桩婚姻在过去和今天都是一宗罪行。 

  契约自由还推行到了其他许多方面,有时会造成奇特的结果。如果说婚姻是一项契约,那末,缔约双方若有一方死亡,这项契约就被解除,这又意谓着家庭也同时被解散了。《拿破仑法典》不承认历代传承不加分割的世袭财产这一概念。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家庭财产就要在儿女中间进行分割,父母中尚存的一方可按结婚时双方同意的夫妻财产约定取得一份。这项立法对于农民后果很严重,使他们难以保存在经济上有利可图的一部分土地。要想避免这影响,在当时也像在今天一样,只能依靠很花钱的法律办法,或者依靠拥有很多财产,足以保证必要的分割不致造成困难。 

  尽管《法典》认为劳动条件可由当事人谈判协商,但它却明确指出,此事所涉及的是男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权利。夫权和父权必须保持不变。拿破仑曾经广泛参加有关《法典》的讨论,并表现出深明罗马法在这方面毫无通融之处。《法典》仅允许有 “能力”订约的人享有契约自由。一个委员会通知审议此一问题的团体说,我们已经决定采纳波蒂埃的意见,将已婚妇女归入未成年者和弱智者一类。她们未获丈夫允准是没有能力订立契约的。 

  这种 ——借用布戎的话来说——“可敬的无能”,保存而且巩固了古老时代的惯例。据珀鲁(Regine

  Peinoud)记述,有一个时期许多妇女激进分子曾团结起来,要求驱逐国民议会中的保守派,而且还在 1793 年 5 月 10 日成立了一个“革命共和妇女协会”。一位很有影响的男人德朗丹(Falre

  De Glantine)写道: 

  我已充分而真切地观察到,组成这些协会的并不是母亲、有教养的姑娘、忙着照顾弟妹的大姐姐,而是某种敢冒险的人、女游侠骑士、解放了的女儿、以及女掷弹手。 

  这种协会在1793年11月间被宣布为非法,其理由是: 

  从几时起曾经许可妇女抛弃本身的性别把自己改变成男人?从几时起曾宜于看到妇女抛弃对家务的虔心照料和对儿女的扶养,竟要跑到公共广场登上讲台去对过路人大声疾呼发表演说、承担其大自然原本仅仅交付与男人的责任? 

  这种态度并不令人惊奇。国民议会中最有辩才的演说家米拉波想要对王后玛利安东尼的勇气和能力加以赞扬,就曾说过: “她是宫廷中唯一的男子汉。” 

  奴隶制问题:所有权对契约的胜利

  在《拿破仑法典》制定以前的立法工作中还有进一步证据表明,很多较激进的观点以及在议会外进行战斗的武装运动的意图,最终屈服于希望将资产阶级憧憬表达出来、制成法典、并加以扩大的那些人的意志。奴隶待遇问题只不过是一个例子。1793年8月29日,在加勒比海圣多明各奴隶起义爆发后,激进的国民议会曾宣布废除奴隶制和奴隶贸易。这一公告一直未执行。 

  孟德斯鸠企图调和他对自然权利的憧憬,以及他身为其股东的西印度公司可见的成就,于是写道: 

  必须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尽管在某些国家它是建立在自然理性上的。我们必须区别这些国家、和自然理性排斥奴隶制的那些国家。因此我们必须将奴隶制限制在地球的部分地区。 

  他还说道: “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 

  伏尔泰不吝赞颂一本为奴隶贸易作辩护,名为《有关贸易的政治论文》的书,尽管他也曾在其所著《路易十四传记》中赞颂这位君主,说他引进《黑人法典》改进了奴隶的处境。在狄德罗的《百科全书》中, “殖民地”一词的定义是:“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从一个地区转移至另一个地区……从而必须征服某些领土,并驱逐原有居民以便带来其他居民。” 

  据珀鲁记述,有一个奴隶贩子曾将其运奴船命名为 “伏尔泰号”、“卢梭号”和“社会契约号”。英国人在 19 世纪反对贩运奴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英属殖民地已经有了当地出生的劳力,可以像法属地奴隶用于同样目的。 

  1793年国民议会在 ——纸上——宣布废除奴隶制以前,通过了(又是由夏佩利埃参与起草的)如下的政策声明: 

  议会视各殖民地为法兰西帝国的一部分,并愿使其成为有益的全国更新工作的一个部分,但议会从来不曾想要将各殖民地纳入为王国而制定的宪法,从而使之服从那些可能与其特殊需要不相合的法律。 ……国民议会兹宣布无意对……各殖民地的任何贸易部门加以任何革新。 

  议会将殖民地臣民及其财产置于国家保护之下,并宣布任何人试图煽动叛乱反对他们均为犯罪。 

  议会听从了资产阶级请求,例如有一份来自卢昂的恳求书: 

  请听听300万法国人的声音吧,他们都在为他们的财产、他们的生存、他们的生命而颤抖不安 ……请出于为哲学增光的高尚愿望,无论如何不要消除父母之邦的幸福。 

  拿破仑在1802年特意颁布了一项共有32个字的法令,使所有与奴隶贸易有关的法律都恢复到 “与 1789 年以前存在的……法律一致。” 

  作为革命的拱顶石的《拿破仑法典》

  法国革命留下了许多法律和法律理论,在公法方面尤其如此,这些法律和理论促进了人类自由的事业。革命的立法是由一个新国家机器的武装力量强制执行的,这立法工作代表了重申某些革命主旨的艰巨努力。但是,这一工作的指导者(以及受益者)心目中一直未曾离开社会关系体制,那说到底一切立法都是必须维护的。促进这目标并提出理由证明其为正当,甚至比正确论述资产阶级本身的历史还重要。用《法典》草拟者所写的《序论》中的话来说: 

  你必须同意,从前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间极少交往,国与国毫无任何关系,人与人相聚只是打仗,亦即互相杀戮。 

  《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正是要将 “无继承财产充公权和失事船只据有权”的探索追溯到那个时代。他写道:“人认为外国人并没有经由任何民法约束使与他们自己联结在一起;他们对于外国人一方面在公道上毫无亏欠,另一方面在恩德上也毫无亏欠。”但是,贸易已在其发展中治好了我们的那些野蛮和毁灭性的偏见。它已经团结和聚合了所有各国的人。罗盘开辟了宇宙。贸易带来了文明。 

  《拿破仑法典》是国民议会工作的顶点,它反映出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在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法典》的许多主要观点已在19世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数十个国家得到 ——往往是口头上的——采纳。《法典》反映了对旧制度再也无法迁就顺应这样一个判断。它的基本概念都很简单——对于充当革命先锋的工人和农民说来是有这种假象的。正如伦尼尔所说:“(《法典》)仅仅宣布了两条戒律:一条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应保有其所已有的;还有一条是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照管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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