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

泰·德萨米著 黄建华, 姜亚洲译

 

第九章 关于婚姻、父子关系和家庭

 

 


  请读者在阅读本章之前,先来回忆一下,我在本书一开头就曾把人类机体法则,即对人的需要、能力和欲望的认识,看作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准则;请读者回忆一下,我从这个原则出发,曾得出关于平等和自由的根本法的结论,这种根本法包含一切社会美德,包含各种道德、秩序和进步的思想。因而应从平等和自由出发来推论列于本章标题的这三个问题。如果我们不违背这条极重要的法则,我们就永远不必担心自己会犯错误。不管最初可能出现什么细节上的困难,这些困难肯定会很快自行消失的。在我看来,再没有什么比这条真理更明显的了。因为正如我上面所说的,由于所有的人都必然追求幸福,而当公有制已代表所有利益的时候,怎么可能有这么一个人(除非他是疯子),要败坏公共道德,或限制别人的欢乐和爱情呢?

  现在,为使读者更便于考察这个重要问题,我认为有必要把共产主义学派的主要作家所发表的意见简略地加以叙述。

  一、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他们要求一切婚约每年以抽签方式重订一次,这样,每个男子便可能先后有十五到二十个妻子,每个妇女也同样先后有十五到二十个丈夫。他们要以社会的父子关系来代替个人的父子关系。他们主张,为了这个目的,所有的小孩一出生就送到公共住所去,妇女们在那里一视同仁地给所有的婴儿哺乳,全体孩子都在那里受教养,不认识自己的父母,从而养成彼此认作是兄弟姊妹,对一切成年男女都抱同样感情和同样爱慕的习惯;而一切成年男女,就他们那方面来说,都将对他们共同祖国的一切儿女表现同样的关怀、同样的慈爱。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为维护自己的学说,还提出下列理由:一、在大公社内容许有较小的公社存在是危险的,因为小公社成员之间会存在更亲密的感情和更密切的关系,由此产生更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两位哲学家曾把这件事看作是联邦制和分离的因素,在他们看来是必须加以防范的。二、个人家庭,由于其感情关系不与外界相通,乃是许许多多最折磨人的忧虑和苦恼的原因;夫妻的一方或儿女中的某一个人的健康、疾病和死亡,从儿女方面来说,兄弟姊妹或双亲的疾病和死亡,都属于这类情况。三、依照他们的说法,社会的父子关系绝不会抑制感情流露和爱的需要,因为这种需要是人的最甜蜜的愉快;社会的父子关系会大大补偿个人的父子关系之不足,因为,其结果会使内心感情不断发生高尚的变化,同时使心灵摆脱各种恐惧和各种弱点,总之一句话,将使一切公共美德和私人美德汇集于社会家庭之内。这将会是某种比道德、爱国主义、父子感情、美德、廉耻、贞操等更加重要的东西,因为每一种善行通过与其他善行的结合,会更加发扬光大。①

  ①许多哲学派别:斯多葛派、神正论派、伊壁鸠鲁派、大部分经院学派、叶色依派,原则上都承认这个学说。

  从最后一派分化出来的耶稣基督,也是这一学说的虔诚信徒,他更多地用榜样而不是用语言来表现这点。他从来不愿承认自己的父亲是约瑟夫;当有些人扔石块追击一个通奸的妇女时,他救了她,并说了这样的话:“让你们中间没有罪过的人,向她投第一块石头吧!”在另一次他说:“谁色迷迷地看旁人的妻子,谁就已经在自己心里和她通奸了。”在这句话中,人们看到了他对婚姻法的指责,看来,他是把婚姻法同自然规律对立起来的。——原注

  柏拉图《理想国》中被称作公妻制的著名的一章,其内容大体上就是如此。在我看来,公妻制的说法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表达得既不完全,也不确切。当然,这些思想出自于纯洁的心灵,并且表明他们是人类的热情的朋友。但是,我不能放过两个严重的错误——使儿童从家庭中消失及用抽签方式结婚——而不提出异议。这两种措施显然是与那在人的心灵中占极重要地位的最高的自由规律相抵触的。正是这一自由规律唤起我们对不准解除婚约的暴政的愤慨,这种婚约甚至当夫妻之间彼此再也感受不到爱,再也体验不到柔情的时候,还要把双方拴在一起;而我们为什么又从这同一规律出发要求最纯洁之爱的柔情在规定的时刻、指定的日期中止,并且要求一生中十次到十五次打破爱情的纽带呢?难道在这种情况下让偶然支配就算服从自然规律吗?相反地,难道科学不是教导我们必须照顾到好感,考虑到体力、性情等等吗。

  为什么竟还要让儿童从家庭中消失,为什么要强把母亲胎里的果实从她怀里夺走,以至使她甚至不能喂第一口奶,不能给予孩子最初的关怀和爱抚呢?

  为什么竟需要这样小心谨慎,防止儿童有朝一日会知道是什么人生他的呢?再说一遍,我赞赏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热情,称赞他们从自己的婚姻法中所期待的好结果;我比任何人都更热烈地期望着这种结果;但是在没有人作出相反的证明以前,我宁愿认为,不必强制离婚,不必用抽签方式强制爱情,不必使儿女消失即那种所谓废除父子关系,不必在任何方面抑制我们的好感,就可以获致这种结果。我说的是在没有人作出相反的证明以前,因为当科学在许多问题上还未能揭示出自然的奥秘时,我怎么能妄图发表肯定一成不变的意见呢?然而,有一个问题却是丝毫不容怀疑的,即无论想获致什么结果,决不是只靠法律就能够极迅速地达到的,而是要通过教育、科学和示范才能够达到。

  二、莱喀古士。他曾在斯巴达制定了离婚自由。他的法律在六百年漫长时间里一直原封不动。斯巴达人(男子和妇女)在整个希腊曾被认作是纯洁和贞节的模范。

  三、马布利。他主张把家庭关系限制在狭隘的范围;他大声疾呼地说,家庭关系打破了自然的公有关系,并且家庭关系曾是罗马共和国的痈疽之一。他得出了必须废除家庭教育的结论。

  四、卢梭。他把这种思想说得更明确。他在他的《政治经济学》中热情赞扬公共教育和莱喀古士法律;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他甚至敢于大胆地在某种程度上否定骨肉关系。

  五、康帕内拉。他要求极广泛的离婚自由;此外,还要求废除家庭。

  六、托马斯·莫尔。他反对婚姻的终身性,并要求未来的夫妻在订立婚约前彼此都脱掉衣服,互相仔细地查看一番。

  七、爱尔维修。他也极担心家庭关系的有害偏向。他说,如果在一个人的心灵中,对祖国的爱不占优势,那末,他愈是个好父亲、好丈夫或好儿子,他就愈是个坏公民。许多犯罪行为不就是由于父母之爱所造成的吗?他得出了必须实行彻底的公共教育和平等主义教育的结论。

  八、摩莱里。他的主张如此卓越,以致使我不禁要从中引述几段:

  “从地球上去掉私利,

  你就会消除战争。”

  “而爱就会恢复它的权利;爱将不再朝三暮四,见异思迁,谄惑诱人;卖淫这个可耻的字眼将再不为人所知;美人将绝不会因为要成为母亲而感到羞耻,也绝不会做出罪恶的努力以求避免显露母亲的身伤。

  “私利使心灵变质,给充满柔情的关系布上痛苦,把这种关系变为沉重的锁链;我们这里夫妇都厌恶这种造成夫妻彼此反目的锁链。婚姻是永远相爱的庄严许诺,甚至这种冒失作出的许诺破裂以后,人们仍得始终联系在一起。多么不可思议的矛盾啊!

  “绝大多数立法者,甚至那些人们认为最贤明的人士,都不曾规定婚姻不可分离。所有的人都感到,一项法律强迫人做不可能做的事,即强迫人履行协约的条款,而构成协约的基础和要素其时已不复存在,这样的法律是严酷而有害的。然而,只以双方相爱为基础的婚约,为什么冷漠或憎恨不可以如死亡或阳萎那样将它打破呢?

  “道德和法律企图违反自然的意愿来统治人,把爱情作为罪过,制造一切玷污爱情的偏见,从此,爱情就变得不专、淫秽、无耻、放荡。这有什么奇怪的呢?我们的心灵生来就向往一切以温和简便的方式趋向于欢乐的事物,而现在始终得不到这种甘美的饮料,焦渴如焚,为了忍渴,以致要窒息。这时候,法律如何大事压制也没有用,没有人再去听它的了。法律就得容忍那些它缺乏远见去防止的过分行为。

  “那些企图规范风俗和推行法律的人们,当他们致力于破坏一切道德基础的时候,他们不会想象到还有什么比他们的大部分巧妙制度更为有效的东西了。”

  这样,摩莱里就用所有权和强制二词把几乎永远是败坏爱情之温柔与和平的倾向的原因归纳出来了。他指出财产公有制和离婚自由作为救治之方。

  近代共产主义者也同样研究过这个问题。许多人是口头上谈到,有些人则在自己的著作中论及。

  一、巴贝夫、邦纳罗蒂和他们的难友们。他们希望公有制尽可能地保障儿童享受母亲的奶汁和最初的关怀,但同时却要想方设法使儿童免受虚伪慈爱侵蚀的危险。他们曾大声疾呼道:不要任何家庭教育,不要父亲的权力!接着,他们又赶忙补充说了下面这一明智而深刻的思想:“法律从父母手里所夺走的个人权威,将由公共教育百倍地加以偿还。”

  二、欧文。这位著名的社会主义者赞同上述的意见:他认为公共教育和平等主义教育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源泉;因此,他要求公有制从人一生下来就要把他占有,直到他进了坟墓才把他丢开。他反对分散的家庭制度。

  三、卡贝。他说,我刚才所分析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任何有伤体面之处;他们的一年一度的婚姻有着极严格的贞节、纯洁、宗教精神和爱国主义的原则。然而,他不仅在关于抽签结婚的部分、不仅在关于强制拆散夫妻和使儿女离散的问题上(就这几点来说,我赞同他的意见)反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规戒,并且连他们统一的卫生的和经济的原则也一股脑儿地加以反对,而要保存分散的家庭,同时把公共教育甚至家庭关系摆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把公有制教育和大集体仅仅局限在如此狭隘的范围的主张是以什么为根据的呢?它的根据是:我们的教育、我们的风俗、我们的习惯和偏见现在使这种思想变成令人格格不入了(《伊加利亚旅行记》,第1版,第387页)。但是,那有什么关系呢?难道真理不是更永恒、绝对而且固定不变的吗?当我们所想要消灭的痈疽正是根源于教育、风俗、习惯和偏见已十分明显的时候,难道应该让我们的理性永远由习惯、偏见等拖着走吗?《伊加利亚旅行记》的作者怎么不曾觉察到这种提法的一切不妥之处呢?怎么!以病痛本身作为治疗另一种病痛的药方吗!……可是这不是比那个问医生:“先生,您要用什么病症来代替我的寒热症”的病人还走得更远吗?马布利说,尊重偏见就好比那驼背国的公民,他们觉得奇怪的是,一个人脊背中间没有高高的驼峰,怎么能够生存,特别是怎么能够指望被人视为漂亮呢?

  的确,这样的学说会把我们引到哪里去呢!难道它不是同我们革命的哲学发生直接和明显的矛盾吗?假如我们在原则上接受它,那我们怎样答复那些支持不平等、所有权、分散性和贵族政治的人们呢?那时他们对于我们的每一项理论或我们的整个体系,就会象《伊加利亚旅行记》作者所号召的那样,以拒绝承认作为答复了。

  或许,卡贝先生在这种场合所着眼的只是过渡时期;他打算只是对偏见等作暂时的让步吧?我在某种程度上是理解这种妥协政策和这类策略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地保持原则,尤其是,比如,不要假设,说什么假使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现在还活着,他们肯定会尊重偏见,等等。

  再说一遍,不要从上面的叙述中作出这样的推论,说我想维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要求的:一、使儿童从家庭中消失;二、抽签结婚;三、强制离婚的这一部分。我并没有这种想法。我对于这两位希腊哲学家不健全的公有制所据以为基础的三个等级制度更不能宽容。至于居心不良的人们常常硬加在共产主义者头上的那些字眼:公妻!经过我不厌其烦地在本著作的各部分阐述了自己的原则之后,我认为再来反驳与这些原则相反的责难便是多余的了。公有……这一用语同时含有被动和支配的观念。它只能适用于物,适用于产品。因而,在我刚发表的意见中,我所追求的目的不外乎是:要对那种在于牺牲原则、使原则迁就时间、地点和环境的虚伪学说提出抗议。我借此机会提醒读者一下,在我至今所谈的一切之中,我只是从未来,从完备的公有制的角度来设想的,因而,我不必对原则作任何修改。关于过渡时期的组织,请读者暂时用不着为此操心:我已经说过,我将在另一章中处理。在我看来,要做到明了简洁,唯一的办法是不要陷入无休止的令人厌烦的重述,不要把各种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弄得杂乱无章,而是把每个问题放到其适当的位置上。这就是我所竭力遵从的方法。

  现在我扼要归纳一下:

  如果抛开我上面所指出的柏拉图那些过分的毫无裨益的思想不谈,那么,我刚分析过的几乎全部学说的实质是什么呢?从这些学说所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什么呢?那就是:不要分散家底!不要家庭教育!不要家庭关系!不要夫权!自由结合!两性完全平等!离婚自由①!

  ①直到现在,对离婚还设有重重障碍,因而只有有钱人才能离婚。——原注

  这也就是我的原则。

  我料到诽谤者不会放过机会来曲解我的字句和我的思想,并会叫嚷说什么混乱不堪!但是,到头来理性终归是要获得胜利的,因为几声狡诈的而且往往带有自私目的的叫嚣又能把它怎么样呢?如果我搞错了,就请指出我的错误,我会很乐意地加以承认。不然的话,就请免开尊口,至少不要指望能迫使我在权力和恫吓之下屈服!

  你们喋喋不休地谈论什么混乱和放荡!但是,当人们受到的教育和所获得的知识使大家懂得,只有贞洁和节制,才能使我们保持健康,并从而增加和维持我们的快乐时,混乱和放荡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当那种专事过度刺激肉欲的卖淫场所和淫秽的娱乐绝迹时,这种情形还有可能吗?当智力锻练、体育训练、风俗、习惯、观点等等将如此有效地使人们摆脱淫荡和纵欲的诱惑,以致甚至会把这种念头从人的意识中铲除时,这种情形还会可能吗?当我们的平等者孜孜不倦地极热情地从事于科学、艺术、工艺和政治事务时,当他们把自己的一切念头都灵巧地移向受公众尊敬的事业,移向对祖国的爱和对人类更高尚的爱时,他们的心灵中还会为放荡生活保留什么地盘吗?

  特权和家庭关系的拥护者们,正是在你们的贫困和强制的狭隘制度中才产生出放纵、淫荡和贪婪的思想的,因为正如谚语所说:禁止会激起欲望,或者又说:禁果分外甜!就违法者的一般意愿来说,通奸常常带有不可克服的冲动,这就是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有时他们甚至走得更远:一方面通奸要诉诸惩罚的法律,而另一方面,它却以高尚这一美名来加以装饰。这种情形从不久前塞纳法院轰动一时的诉讼案件中就可以看出来。这个意味深长的案件发人深思的是:通奸的医生依然博得所有认识他的人的尊敬和重视,然而受骗的丈夫出庭之后却羞惭满面受到公众的鄙视,因为是由于他本人的品行促使自己的妻子这样做的!……

  在我们的制度下,既然向自己心爱的对象表达心意的途径合法地敞开着,那又有什么必要诉诸暴力或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使别人接受自己的爱情呢?一个具有理性的人,由于所接受的教育已养成尊重自己同胞的自由和尊重女性的习惯,怎么可能糊涂到这种程度,以致于做出这样的事来:我说的不是奸淫妇女的罪过(在我们未来的国家中,正如在斯巴达莱喀古士法典生效的六百年间那样,是不会有这种丑恶行为的!),而是说甚至于以自己的爱情来缠绕另有他爱或对自己表示拒绝的女子?人们还提出,由于情欲濒于绝望,通常要造成悲惨的后果以此来反对我们关于秩序和自由的学说。但这也是现行制度即婚姻不可解除的制度所特有的弊病。只要取消不平等和强制的权力,最后的一线希望是永远也不会消失的,因为今天在求爱方面的不幸者,也许以后就会受人喜爱;大家知道,没有什么会象希望那样具有忍耐力了!何况在我们未来的教育下,个人品质的差异不会大到这种程度,以致不幸的情人不能在别的美貌女子方面找到对自己悲伤的慰藉。不是有许多别的办法会使大家心满意足,并给我们的制度打上最高尚的道德和最完美的纯洁的印记吗?毫无疑义,我们的制度比分散的家庭制度更适宜于这样做。在分散的家庭制度下,夫妻大部分时间在一起,而其自然结果是:要么感情日益炽烈,要么就会或快或慢地冷淡下去,等等。

  的确,一百个的确!我敢作这样的预言:永远不会有比我们的社会更幸福更友爱的社会了。因为随着无限制的自由而来的将是最完善的秩序!那时才真正能够听任善良本性的支配,而只把刻在泰勒姆修道院大门上的下列格言,作为行为的准则: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拉伯雷)。

  现在我转而来谈一谈关于家庭的问题。

  可以看出,我们并不希望打消父母的感情。让父母对儿女爱护备至吧,没有什么妨碍他们这样做。我丝毫看不出容许这种事情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在我看来,建立家长制的家庭却是件非常有害的事。因为在这里,公有制就只能发生间接的、甚至次要的影响了。

  在私有制度下,家庭毫无疑义是需要的,因为国家完全不关心儿童的需要。但是,任何人都会明白,在公有制度下,情况已经完全变了。公有制度,就好比是一位极慈祥的妈妈,会保证一切人的需要并不懈地关怀所有儿童。在私有制度下,离婚本身就是一种灾难,因为,除了其他严重的后果之外,它还使儿童丧失双亲之一,于是他就被交到继母或佣人的手里。这种意见同样也适用于一家一主的制度。公有制度的拥护者,容许离婚的共产主义者,怎么竟不曾注意到,家庭给离婚制造了不可摆脱的困难,使离婚成为不可能的事呢?因而,“或者是废除家长制的家庭,或者是实行不许离婚的一夫一妻制”;我认为他们只能在此二者中作一抉择!

  从上述一切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完备的公有制的必然结果,将是使所有的家庭融合到社会的大家庭之内,从而给联邦制和不平等的精神以最后的打击。公有制根据历史的教训不会,肯定不会忽视铲除这个最后的病毒。历史的教训证明,任何一种坏事,尽管它在萌芽时多么微不足道,如果不加警惕,它就会不断地增长,而最后便会成为极可怕的东西。例如,在斯巴达,一种货币的幻影,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虚构的所有权(因为实在说,它仅是使用财产权和简单的事务管理),竟逐渐使公有制趋于瓦解,随后很快地使该共和国的民族生命本身归于衰亡。

  还要指出一件事,即家庭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这是很重要的。假如不是抚养、赠与礼物以及给予各种恩惠,那末,今天又是什么东西造成父权力量呢?将来,一切东西都是公社的财产,双亲丝毫不能给予子女什么专属于他们个人的东西。这将是一次极伟大的革命,它会使爱慕的感情现在所包含的一切排他性的东西全部消失;这种感情将国有化,普遍化,但并不消灭,而且丝毫也不会失去其崇高性!那末,那时家庭还具有什么特殊的吸引力呢?难道你看不出,儿童在家庭中很快会觉得天地太小,而大集体、同龄儿童的集体将会不可遏止地吸引他吗?由于同样原因,父爱的情感差不多也会是如此。

  分散的家庭的拥护者们,这里又是一个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血缘关系不如你们所说的那样强有力,或者是在任何一种可能的情况下,血缘关系都会充分发生效力,以致使兄弟姊妹间和子女双亲间彼此相亲近,那末你们还需要什么呢?”无论在这一种或那一种情况下,只要你们不是图谋推翻公有制度,并使你们的命运与公众的命运分开的话,你们为什么通过你们的小家庭形式让联邦制的萌芽在公有制中保留下来呢?

  我本可以再阐发许多支持这个彻底的统一制度的意见,但是这一章已经有些冗长了。我现在就通过谈下列的想法结束本章。

  在小家庭的条件下,儿童教育极不完善,且有许多不方便之处。在分散的家庭中,怎么能够实行一切精细的、一切明智的预防措施而赋予我们的公共教育以新的意义呢?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安排那种能防止所有不幸事故和促进一切器官发育的奇妙的措施和训练呢?

  例如,在父母家里有家具、壁炉、花瓶等等,尽管妈妈事先采取了各种令人厌烦的预防措施,不是仍须担心发生某种不幸事故吗?

  人们能够使儿童享受到体育锻练的一切好处吗?就是说,能够使他们完全自由地游戏,能够充分满足我们的身体在发育过程中对于活动所感到的这种必然的和不可遏止的需要吗?在分散独处的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有专门的场所,那就得进行巨大的工程和花费大量的物力。然而,怎么可以象《伊加利亚旅行记》作者所说的那样,当真地假设每个家庭都能付出这样的开支,所有的住宅将都是象宫殿一般,内中有操练厅、娱乐室、大花园、健身房等等,等等呢?

  但是,当只有一个共同的大家庭时,当个别家庭都集中在一处时,那在两千个小家庭无法办到的事,便会变得很容易了。当所有的学生都能按照年龄、体力,按照志趣、资质和能力来划分和编班时,教育和训练将是多么轻松、愉快和诱人啊!至于对最幼小的儿童(从一岁到五岁),一般来说,将采取最有预见性、最慈爱和最合理的措施,以便在从事体育训练时,用不着担心会发生极细小的不幸事故。例如设想一些宽敞而且有适应季节的完善的通风和换气设备的大厅,大厅总是十分清洁,厅内没有任何外部的家具,①其地板和一切凹凸不平之处,都将细心地盖上一层富有弹性的织物;这样,任凭孩子们怎样任性都没有任何妨碍了。

  ①我说的是外部家具,因为没有任何东西会妨碍人们设置认为适合的宽阔的壁橱,来存放各种必需的、有用的和令人喜欢的东西。——原注

  首先,那些把身体拘禁起来使四肢变形的古怪而有害的襁褓,那些拘束身体的紧身衫都要消灭!把压在额上和头上的沉重的包头布去掉!使所有的儿童都穿上轻巧而舒适的衣服!这样,你便会立刻看到他们活泼地从事自己的一切活动。即使还不会走路的小孩也不会呆在那里不活动的。他会不断试图摹仿年龄大的儿童,并且会表现出勇敢精神,因为无数次的跌交只会使他开心,鼓励他再作努力。由此,一切都将促进器官的正常发育。

  这样教养起来的一代与我们现在的一代之间将会有多么大的差别啊!多么漂亮!多么强壮!多么灵巧!多么有毅力!人类将多么迅速地达到长寿和人种的完善啊!

  人们很容易了解,这种教养自然不限于体质的改善;它无疑也会对智力器官发生重大的影响,而身体和智力的完善则必然会导致道德的完善!!

  在我们统一的教育制度之下,情况怎么可能不这样呢?再不会有哭泣,再不会有强制!那些如此强烈地干扰儿童脆弱而易受刺激的体质的日常的不愉快事情将不复存在!那种申斥和荒谬的惩罚行将终止,这样的行为只会使儿童熟悉暴力的可憎的权威,只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第一次激起憎恨和报复、奴颜婢膝和专横暴虐的感情!许多父母和儿童的教养者无疑不会料到从他们那里上了堕落和邪恶行为的第一课的大罪犯不只一个!!!

  我认为,我已指出了家庭与公共教育之间没有任何相通之处。我在下一章所作的进一步解释,将彻底地阐明这一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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