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二节 共产制和私有制的特征

 

 


  Ⅰ.我不应该隐瞒这样的事实:在私有制或共产制以外,谁也没有认为可能有其他的社会。私有制的所以存在,正是由于这个永远是可悲的谬误。共产制的缺点是这样的明显,以致那些批评家为了使人们厌恶它,从来也不必施展很多的辩才。它的那些不公平行为的不可补救性,它对同情心和厌恶情绪所实施的强暴,它强加在意志上的那种铁轭,它对良心所施加的精神上的折磨,它给社会造成的虚弱无力的状态,以及最后,它用来束缚一般人的自由的、积极的、通理的、不屈服的个性的那种虚假的和愚笨的一致性,这一切都引起了一般良知的反感并且无可挽回地给共产制下了不利的判决。

  人们为它辩护而举出的那些权威学说和示例反而于它不利:柏拉图所设想的共产主义共和国是建立在奴隶制上的;莱克古斯①的共和国则是使农奴为它服务的,这些农奴担负了为他们的主人生产一切的责任,这才容许主人能够专心致力于体育活动和战争。因而那位把共产制和平等混为一谈的卢梭曾在某处说过,如果没有奴隶制,他不能想像地位的平等是可能的。原始教会的共产制组织没有能够持续到第一世纪的末期并且不久就退化成为一些寺院;在巴拉圭的耶稣会教士的共产制组织中,所有路过那里的旅行家都以为黑人的地位和奴隶一样可怜;并且仁慈的神父不得不用沟和墙把他们自己圈起来,以防止他们的新入教的信徒逃跑,这也是事实。那些与其说是遵从一种明确的信仰还不如说是受过分憎恨财产的心理支配的巴贝夫主义者,由于他们的原理过分夸大而告失败;那些把共产制和不平等合并在一起的圣西门主义者像一次化装跳舞会那样消逝了。现今社会所冒的最大危险就是在这个暗礁上再造成一次复舟的灾难。

  ①莱克古斯,古代斯巴达立法家,约生于纪元前九世纪。——译者

  十分奇怪的是,那种存心否定私有制的自成体系的共产主义却是在所有权的偏见的直接影响下孕育出来的;在所有的共产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总是有所有权一词。

  一个共产主义社会的成员固然丝毫没有他们自己所私有的东西;但是共产主义社会却是所有人,不但是财物的所有人,而且还是人身和意志的所有人。由于这种绝对所有制的原则,本来只应该是大自然加于人类的一种条件的劳动,就变成一种人为的诫命,因而就成为可厌的了;那种与具有思考能力的意志无法调和的消极服从就被严格地规定下来了;对于规章制度的忠诚就不能容忍任何反对的意见,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无论人们以为它们是多么贤明,却永远是有缺点的;人的生命、才干和一切能力都成为国家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有权任意加以利用;尽管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好恶,个别的小社会就不得不严加禁止,因为如果容忍这些个别的小社会存在的话,就会在大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造成一些小的共产主义社会,因而产生私有财产;强者不得不为弱者工作,虽然这个责任是应当出于仁爱而不带强迫性的,是适宜的而不是命令的;勤奋的人不得不为懒汉工作,虽然这是不合乎正义的;能干的人不得不为笨蛋工作,虽然这是荒谬的;最后,人抛弃了他的个性、自发性、天才、情感以后,就不得不在公共“法律”①的权威和严格性面前低首下心地自趋灭亡。

  ①我们认为应该补充这个被抄录员遗漏的词。——原编者

  共产制是不平等,但这和私有制的不平等的意义是相反的。私有制是强者剥削弱者;共产制是弱者剥削强者。在私有制中,地位的不平等是暴力的结果,无论这个暴力在伪装时所用的是哪种名称:体力或智力;事变、意外、幸运的力量;既得的财产的力量等等。在共产制中,不平等是从才能和劳动上的平庸而来的,这种平庸被抬举到与暴力相等的地位。这个侮辱人的等式引起良心的反感并使有功绩的人发出怨言;因为,即使强者援助弱者也许是一种责任,他们也宁愿出于厚道而这样去做,——他们永远不能忍受那种对比。可以给他们同等的劳动机会和同等的工资,但永远不要让他们互相怀疑在完成共同事业方面有不忠实的行为而产生猜忌。

  共产制是压迫和奴役。人很愿意遵从责任的法则,为祖国服务,并帮助他的朋友;但他希望做他所乐意做的工作,在他乐意劳动的时候去劳动,他乐意劳动多少就劳动多少。他希望能够随意支配自己的时间,只受必要性的支配,能够自由选择他的朋友、消遣方式和锻炼方式;根据判断而不是根据命令进行活动;由于自爱而不是由于奴役性的义务而自我牺牲。共产制在本质上是与随意使用我们的能力、与我们的最高尚的倾向、与我们的最深切的感情相抵触的。人们为了使这个制度和个人的理智和意志的要求协调起来而想出的计划,结果只能把东西加以改变而保存它的名称;要知道,如果我们真心诚意地追求真理,我们就会避免文字上的争执。

  因此,共产制侵犯了良心的自主和平等:侵犯前者就是压制智力上和情感上的自发性、行动和思想的自由;侵犯后者就是用相等的美好生活来酬报劳动和懒惰、才干和愚蠢、甚至邪恶和德行。此外,如果私有制是由于大家竞相积累而成为无法忍受的话,共产制不久就将由于大家争取偷懒而变成无法忍受的了。

  Ⅱ.至于私有制,它是通过专属权和收益权而侵犯平等,并通过专制主义而侵犯自由意志的。所有权的前一种效果在前面三章中已经得到充分的阐述,这里我只求通过最终的比较来证明它和盗窃完全是同一回事。

  盗贼在拉丁文中叫做fur和latro,前者源出希腊字Jóρ和JηKρω,拉丁文是fero,意思是我夺取;后者则来自LηKθρω,意思是我做强盗,它的词源是LαMθáMω,拉丁文是lateo,意思是我躲起来。希腊人还采用从CL∈KπFω而来的CL∈πFηKN,意思是我偷,它的子音字母的字根和CαLMKπF的字根是相同的,意思是我掩盖、我隐藏。根据这些词源,盗贼的意思就是一个躲起来的、不论用哪种手段夺取或偷取别人的东西的人。

  希伯来人用gannab(盗贼)这个词来表示同一的概念,它是从动词ganab来的,它的意思是放在一边或挪用:lothi-gnob(十诫中的第八诫),你不得偷盗,这就是说你不得把东西保留给你自己或放在一边。这就是一个人在参加一个社会时答应把他所有的东西都交给这个社会而暗中却保留了其中一部分的人的行为,像有名的信徒亚拿尼亚①所做的那样。

  ①在基督教会的原始时期,曾经造成一种惯例,就是把财物卖掉而把所得价银缴给使徒:亚拿尼亚和他的妻子撒非喇,在卖了田产之后,暗中商量好把代价的一部分留下。当亚拿尼亚报到时,彼得对他说:“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于是亚拿尼亚就倒下去死了。《新约使徒行传》第4、5章。——原编者

  我们的动词voler(盗窃)的词源的含意更加深长。voler或fairelavole是从拉丁语vola来的,意思是手掌,这就是玩纸牌的赌博时所做的一切骗术;所以levoleur(盗贼)就像一个吞没全部或其中绝大部分的收益人。也许这个动词voler(盗窃)的来源是出于盗贼的切口,从此就变成一般的口头语,后来并变成法律条文上的用语。

  盗窃行为的实行可以采用无数的方法,立法者按照它们功过的程度巧妙地作出区别和分类,以便在某些情形下使盗窃行为得到表扬,而在其他的情形下则受到处罚。

  盗窃的办法是:1.在公路上杀人;2.单独地或结伙地;3.用闯入房屋或逾越墙垣的方法;4.乘人不备;5.利用诈欺性的破产;6.利用伪造的公文书或私文书;7.利用伪造的货币。

  这一分类包括所有从事这种职业时只使用暴力和公然的诈欺而不求助于其他手段的盗贼:盗贼、匪徒、海盗、海陆两帮的窃贼;古代的好汉因获得这些值得尊敬的名义而感到光荣,并认为他们的职业是既高贵而又能取得厚利的。宁录、提修士、杰逊和他的阿尔戈诺特英雄们①;耶夫德、大卫、卡居斯、罗墨路斯、克洛维斯和他的麦罗温王朝②的后裔;罗贝尔·季斯卡尔、唐克莱德·德·奥特维勒、波埃蒙德和诺尔曼族的大部分的英雄,都是当时的盗贼,盗贼的英雄气概曾被贺拉斯在提起阿契里斯时用下列诗句加以描写:

  “我的权利就是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Juranegetsibinata,nihilnonarrogetarmis)。”③并可以用雅各遗嘱中的这些话(《创世记》第48章)来加以说明:他的一只手可以同所有的人对抗(ma-nusejuscontraomnes);犹太人把这些话应用于大卫,基督教徒把它们应用于他们的基督。在我们今天,盗贼——古代武装的壮士——却就受到最严厉的究办;按照法典的条文,他的职业可以使他受到耻辱的和肉体的刑罚,从徒刑起到上断头台为止。这真是人世间见解的可悲转变!

  ①阿尔戈诺特,古希腊神话中英雄,共五十人,以杰逊为首。——译者

  ②麦罗温王朝,古代法兰克人的第一个王朝。——译者

  ③德·布罗萨尔将军曾经像阿契里斯那样说过:“用我的长枪和我的甲盾,我就可以得到醇酒、黄金和女人。”

  盗窃的办法是:8.利用骗子的手段;9.利用诈欺行为;10.利用背信行为;11.利用赌博和彩票。

  这第二类曾为莱克古斯制定的法律所奖励,借以锻炼青年人的精明的思想方法和创造力;这就是优里赛斯、梭伦和西农①,从雅各到段茨②为止的古今犹太人、波希米亚人、阿拉伯人和一切野蛮部族的做法。在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时代,人们并不因为在赌博场中使用骗术而失去荣誉;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赌规的一部分,许多高尚的人并不因为曾经利用一次巧妙的手法纠正了反复无常的命运而感到难以为情。甚至在今天,到处还是这样,在乡下人中、在高级和低级的交易行为中,懂得做买卖,也就是说懂得使对方上当,这是一种很被重视的成就:这种行为普遍为人所接受,因此上当的人并不怀恨对方。人们知道,我们的政府经过了多么大的困难才决定取消奖券的发行;它觉得这是对私有制的一个大损害。骗子、诈财者或江湖派主要是利用他的巧妙的手法、他的精明的智力、口才的魔力和一种很丰富的虚构能力;有时他就成为贪欲的诱饵:所以那个偏爱智慧甚于体力的刑法法典以为应该把上述四种情况规定为第二种类型,仅仅处以非耻辱性的刑罚。这样看来,人们还可以责难这个法律是唯物主义的和无神论的吗!

  ①西农是优里赛斯的同伴,他故意作为俘虏让特罗亚人捉去,然后说服他们把木马带到他们的城里去。——原编者

  ②西门·段茨是犹太大教长埃马努尔·段茨的儿子,他曾以五十法郎的代价向梯也尔提供了使他得以逮捕贝利公爵夫人的情报;他在王政复辟时期改信了天主教并且大事炫耀,这个行为使他获利很大。他先是由教皇介绍给贝利公爵夫人的。参阅维克多·雨果的诗:《给那出卖一个妇女的人》(诗集《黄昏歌集》,第10篇)。——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2.利用高利贷。

  这种行为自从福音书问世之后变得非常令人憎恶并被处罚得非常严厉,它构成了被禁止的盗窃行为和被许可的盗窃行为之间的过渡行为。因此,由于它的模棱两可的本质,在法律条文中和在道德学上就产生了无数矛盾;法官、律师、银行家和商人都曾巧妙地利用了这些矛盾。因此,接受抵押品按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二和百分之十五的利息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一经查出,即被处罚巨额的罚金;而收取同样利息的银行家却不然(固然他不是以借款的名义而是通过汇兑或贴现,也就是说通过买卖来收取这项利息的),他得到了帝王的大权的保护。但银行家和高利贷者的区别纯粹是名称上的;像根据一笔动产或不动产而出借款项的高利贷者那样,银行家是凭有价证券而出借款项的;像高利贷者那样,他是预先扣除息金的;像高利贷者那样,如果担保品无效,就是说如果票据得不到清偿时,他保有向借款人诉追之权,这种情况恰巧就使他成为金钱的出借人而不是金钱的出卖人。但是银行家的出借行为是短期的,而高利贷者的借贷却可能是以一年、两年、三年、九年等等为期的;不过借贷期限的差别和法律行为形式上的某些不同不能改变交易的本质。至于资本家,他们以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利率对国家或商业进行投资,这就是说,他们收取的利息没有银行家和高利贷者收取得那样高,他们就成为社会上杰出的人物,诚实人中的佼佼者了。适度的盗窃行为完全成了道德行为。①

  ①检阅一下那些讨论高利贷或者像有些人为了减轻语气而称之为带息借款的著作,将是一件令人感到兴趣和获得教益的事情。神学家一向是攻击高利贷的:但由于他们始终承认地租和房租契约的合法性,并且由于租约和带息借贷的等同性是显然的,所以他们就在扑朔迷离的细致的区别中迷失了方向,终于不知道应该怎样去考虑高利贷了。教会——如此关心它的学说的纯洁性并以此自豪的道德学的教师——对于财产和高利贷的真正本质永远停留在无知的状态中:它甚至通过它的教皇宣告了一些最可悲的谬误论调。贝纳蒂克图斯十四说过,“带息的借款和租约是不能比较的”(Nonpotestmutuumlocationiullopactocomparari)。照包胥埃的说法:“年金的投资和高利贷的不同有如天壤之别。”抱着这样的观念,怎么会去谴责带息的借款呢?尤其是怎么会去给那明文禁止高利贷的福音辩护呢?所以,神学家们感到了极大的苦恼:既然不能驳倒那些颇有理由地把带息借贷和租金等同起来的经济学上的论证,他们就不敢再谴责带息的借款了。因此他们只有说,既然福音书禁止高利贷,那就一定有某种构成高利贷的事实。但是什么叫做高利贷呢?当看到各民族的这些导师在他们认为决不会妄言的福音书的权威和经济学的论证的权威之间犹疑不决的时候,没有再比这种情形更加可笑的了;据我看来,没有再比那些自称是福音书的博士而多年来却对福音书原文表现不忠实态度这一件事更能显示福音的光荣了。把带息的借贷和因租借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等同看待的萨尔梅歇斯[1]曾被格老秀斯、普芬道夫[2]、柏拉马基[3]、沃尔夫、海奈克栖乌斯[4]所驳斥;并且更加奇怪的是萨尔梅歇斯竟承认了他的错误。人们并没有从萨尔梅歇斯上述的等同说得出一切的收益是不合法的这一结论,而从进一步说明福音书所规定的平等;他们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推论:既然谁都承认地租和房租是许可的,如果我们同意带息的借款和它们没有区别,那么再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人们叫做高利贷了。因而就是说,耶稣基督的诫命是一种错觉,等于零。这是人们所不肯承认的,除非是没有虔敬心的人。

  如果这篇论文发表在包胥埃的时代,这位伟大的神学家将会通过经典、神父们、传统、宗教会议和教皇们来证明财产是根据神权而存在的,而高利贷则是魔魔的一种虚构;这本异端邪说的著作将被焚毁,作者将被送进监狱。

  [1]克劳德·萨尔梅歇斯(1588—1653)在雷德大学继承了斯卡利杰的讲座。他的四本关于带息借贷的重要著作(《论利息》,1638;《论货币》,1639;《论带息的银行贷款》,1640;《论借贷》,1648)是在由于把博士学位授予一个银行家的儿子而引起争论的期间内写成的。萨尔梅歇斯以带息借贷的合法性的保卫者自居,而这种借贷是被神学家所谴责的。特罗普隆在他所著《民法释义》第14册的序言中常常引证萨尔梅歇斯的文章。——原编者

  [2]普芬道夫(1632—1694),德国的法学家和历史家,曾于1672年发表《论自然法和国际法》。——原编者

  [3]柏拉马基(日内瓦,1694—1748),年二十五岁就担任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著有:《自然法原理》,日内瓦,1747;《公法原理》,1751。——原编者

  [4]海奈克或海奈克栖乌斯(1681—1741),德国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原编者

  盗窃的办法是:13.通过设置年金,收取地租、房租、田租。《外省人来信》的作者①曾经用耶稣会教士埃斯科巴尔和莫哈特拉契约使十七世纪的诚实的基督教徒感到很大的兴趣。“莫哈特拉契约”埃斯科巴尔说,“是这样的一种契约,人们可以据以用高价和信用贷款的方式买进一些布匹,然后立即又把它们以较廉的价格②和现款卖给原来的出卖人。”埃斯科巴尔找出一些可以给这种高利贷辩护的理由。帕斯卡和所有的扬逊主义者③都讥笑他。但是如果埃斯科巴尔神父给他们提出如下的论据:房屋租赁契约是一种以高价和信用贷款买进一项不动产,然后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又把它廉价卖给原出卖人的契约;不过,为了简化交易手续起见,购买人自愿支付第一次和第二次买卖行为之间的差额;那么讽刺家帕斯卡、博学的尼古尔①、辩才无碍的阿尔诺②又能说些什么呢?这个耶稣会的教士可以作以下的申论:或者你们可以否认房屋的租赁契约和莫哈特拉契约的等同性,这样我就可以立即驳得你们哑口无言,或者如果你们承认那个等同性,你们也就应当承认我的学说的正确性了,否则,你们就将一举而排斥一切租金和地租了。

  假如他听了耶稣会教士的这种可怕的言论,蒙达尔特③老爷就会敲起警钟并叫喊说,社会处于危急状态中了,耶稣会的教士简直在破坏它的基础了。

  ①按指法国十七世纪有名的哲学家及物理学家帕斯卡:《外省人来信》(1656—57),书中以辛辣的文笔抨击当时的耶稣会教士。——译者

  ②《外省人来信》第8信——在所引证的那一段的末尾,正确的原文是“以廉价”(àbonmarchè)。——原编者

  ③扬逊主义者,荷兰十七世纪神学家扬逊的学派。——译者

  ①②、③尼古尔、阿尔诺、蒙达尔特都是《外省人来信》一书中的人物。——译者

  盗窃的办法是:14.当商人的利润超过他的职务的合法工资时,通过商业。

  商业的定义是大家都知道的:用三个法郎买进价值六个法郎的东西以及把值三个法郎的东西以六个法郎的代价卖出的那种做法。在这种定义下的商业和美洲式的盗窃行为之间,唯一的区别在于所交换的价值的相对比例,总之,就在于利润的大小。

  盗窃的办法是:15.靠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接受干薪,勒索过高的薪金。

  农夫以某种数量的小麦卖给消费者,在称好分量之后,他伸手到量器中抓出一把粮食来,那就是盗窃;主讲的教授是由国家支付薪给的,如果他通过书店又把讲课的内容再出卖一次,那就是盗窃;领取干薪的人利用虚名作为代价而得到很大的利益,那就是盗窃;公务员、劳动者,无论是谁,当他所生产的仅仅是一,而领取的工资却是四、一百或一千,那就是盗窃;这本书的发行人和我这个作者,如果所取的代价高出它的价值一倍,那我们①就是在盗窃。

  ①在“我们”之中,自然应当加入在本版中写作序言和注释的人。——原编者

  扼要地说:

  在被古代诗人称做黄金时代的消极共产制社会以后,正义就开始成为强权了。在一个力图把自己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由于人与人之间能力上的不相等而产生了功绩不等的观念;因此为了公道起见,不但要使敬重的表示与功绩相称,还要使物质待遇与个人的功绩相称;既然那时公认为最高的和几乎是唯一的功绩是体力,体力最强的、亦即卓越的人(aristos)就是功绩最大的,他有权得到最优越的一份;如果不给他的话,他自然就会用强力夺取。从这里再发展到对一切东西都擅自取得的所有权的阶段,仅仅是一步之差。

  这就是英雄权,它被希腊人和罗马人通过传统至少一直保存到他们的共和国的末期。柏拉图曾在他的《高尔基阿斯篇》中举出一个名叫卡里克利斯的人,他用了不少的才智来给强力辩护,而苏格拉底这个平等的保卫者则严厉地加以驳斥。人们传说伟大的庞培容易脸红,但是有一天,他却不禁说出了这样的一句话:“当我手中握有武器的时候,我为什么要尊重法律呢?”这人内心中的道德感和个人野心的斗争以及他想用一种英雄主义和强盗主义来给他的暴力辩护的情况都由这句话刻画出来了。

  从强权中产生了人剥削人的行为,换句话说,产生了奴役、高利贷或战胜者向战败者索取的赔款以及种类繁多的捐税、盐税、王家特权、劳役、平民捐、地租、房租等等,总之就产生了所有权。

  跟着强权而来的是使用诡计的权利,这是正义的第二种表现;古代的英雄们厌恶这种权利,他们在这点上是不在行的并且曾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始终是强力,不过从体力方面移转到智力方面罢了。用一些诡计使敌人上当的本领似乎在当时也是应该得到奖赏的:但那时的强者总是自夸是以善意行事的。在那个时代,尊重诺言和遵守信誓与其说是合乎严格的逻辑,还不如说是严格地按照文字的意义:《十二铜表法》上说,“既然说了那个话,就应该有那个权利(Utilinguanuncupassit,itajusesto)。”诡计,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奸诈的行为,差不多构成了古代罗马的全部政治学。在许多例子中,维哥①举出了这样的一个,孟德斯鸠也曾提到过:罗马人曾保证迦太基人可以保全他们的财物和他们的城市,而故意用“civitas”一字,这个字的意思是社会、国家;反之,迦太基人却把它理解为“urbs”,它的意思是指具体的城市,而当他们着手加固他们的城墙的时候,他们就遭到罗马人的袭击,理由是他们违背了条约。当遵照强权行事的罗马人在这件事情上利用模棱两可的话语而袭击他们的敌人时,他们并不以为进行了一次非正义的战争。

  ①维哥(1668—1744),意大利的哲学家和历史家,哲学史的首创者。著有《历史哲学原理》(那波利,1725),由米歇莱译成法文,1827年在巴黎出版。——原编者

  从使用诡计的权利产生了工业上、商业上和银行业中的利润;产生了交易中的诈欺行为,以及人们用才干和天才这样一些美丽名词加以粉饰的一切不正当的主张,而这些主张应该被看成是最高度的奸诈和欺骗行为;最后,产生了社会上的各种不平等。

  在法律所禁止的盗窃行为中,人们使用强力诡计,并且是公开地使用的;而在被法律许可的盗窃行为中,强力和诡计是用一种生产效用的名义把自己装扮起来的;它们就用这种名义作为夺取它们被害人的钱财的工具。

  直接使用暴力和诡计早已受到普遍一致的谴责了;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摆脱那种与才干、劳动、占有结合在一起的盗窃。这就使得那门用来辨别是非的解惑神学发生了种种不可靠性并构成了法律学上无数自相矛盾的理论。

  强力和诡计曾在《伊里亚特》和《奥德赛①》这两部史诗中受到吟诵史诗者的称道;它们启发了希腊人的立法并使罗马法充满了它们的精神,后来又从罗马法传入到我们的风俗和法典中来。基督教的精神对此丝毫不能有所改变;但我们不应该因此而责难福音书,因为和立法者同样受到错误启发的传教士从来就不能解释和了解福音书。宗教会议和教皇对于一切有关道德学问题的无知不亚于罗马的市议会和大法官;这种对于法学、正义、社会的严重无知正在毁灭教会并永远使它的教义失去信誉。罗马教会和其他基督教会的不忠实于圣经是彰明昭著的;它们都漠视耶稣基督的告诫;它们都在道德和学说问题上迷失了方向;那些错误的、荒谬的、充满着非正义和杀人内容的教条,都应归罪于它们。如果这个自称为永远不会错的而已经破坏了它的道德的罗马教会,向上帝和人请罪;如果它的曾经经过革新的同宗的教会谦卑地反省……那么觉悟过来的、但仍旧笃信宗教和宽厚的人民就会对他们重加考虑了。①

  ①《伊里亚特》和《奥德赛》为古希腊诗人荷马(大约生于纪元前九世纪)的两部有名史诗。——译者

  ①那位使徒曾经说过:“我传布福音并依靠福音而生活。”他因而也就说明他是依靠劳动而生活的。天主教会则宁愿依靠财产而生活。中世纪的自治市镇反对修道院院长和身为大地主和封建领主的主教的斗争是很有名的:教皇为了保卫教会的收益而发出的驱逐出教的处分,也是名闻当世的。甚至在今天,法国教会的正式机构还主张传教士支取的报酬不是工资而是财产的赔款,这些财产从前为它所有而被第三等级于1789年所没收。传教士宁愿它的生活依靠收益权而不愿来自劳动。

  爱尔兰所遭受的苦难的最大原因之一,就是英国教会向它所征收的巨额的收益。所以,异端派和正教教会、耶稣教会和教皇派教会丝毫不必互相责难。它们都在正义上误入歧途,它们都违背了十诫中的第八诫:你不得偷盗。

  权利在它的各种表现中和所有权在它的形式中都是遵循着同样的步骤发展的;人们到处可以看到正义在驱逐它面前的盗窃行为,把这种盗窃行为限制在越来越窄的范围内。直到现在,正义对非正义、平等对不平等所取得的胜利都是本能地和仅仅是由于事物的自然之理而得来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性的最后的胜利将依靠我们的理智,否则我们就会重新堕落到另一种封建性的混乱中去:如果我们有智慧,我们就可赢得这个荣誉,否则我们就会陷入苦难的深渊。

  所有权的第二个效果是专制主义。可是,因为专制主义在思想上必然是和合法法权的观念连结起来的,所以在申述专制主义的天然原因的同时,我不得不说明这种法权的原理。

  我们更喜欢的政府是哪一种形式的政府呢?“唉!您怎么会提这样的问题呢?”我的某一位比较年轻的读者一定会回答说,“您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共和主义者,是的;但是这个词不能确切地说明什么。拉丁文Respublica的意思是指公物;而任何要据有公物的人,不论在哪种形式的政府之下,都可以自称是共和主义者。甚至国王也都是共和主义者。”“那么,您是民主主义者吗?”“不。”“什么!您难道是保王党吗?”“不是。”“立宪主义者?”“但愿上帝保佑我不是!”“那么,您赞成贵族统治?”“根本不赞成。”“您愿意有一个混合政府吗?”“更加不愿意。”“那么,您是什么呢?”“我是无政府主义者。”“我了解您了:您是在讽刺人;您所讽刺的是政府。”“我一点也没有这种意思;您刚才所听到的是我以严肃的诚意经过深思熟虑而宣布出来的。虽然我很爱好秩序,我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无政府主义者。请您听我道来。”

  在各种过着群居生活的禽兽中,“幼小者的孱弱就是它们服从那些已经是强壮的、年岁大的禽兽的原理;年岁最大的禽兽之所以保有权力,就是由于这个习惯,虽然这个年老者最后也变成衰弱了;这个习惯对它们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良知。只要那个社会由一个领袖来领导,这个领袖事实上差不多总是那一群中岁数最老的一个。我说差不多总是,因为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可能由于一些激烈的情欲而被打乱。于是权力就转移给另一个了;而在通过武力重新建立新的权力之后,这个权力就同样被习惯维持下来了。野马是结队行动的;它们有一匹走在前面的领马,它们信任地跟着这个领袖,后者给它们发出逃避或投入战斗的信号。

  “我们把它养大的羊是跟着我们走的,但它同样也跟着它生长在其中的羊群走。它不过是把人当作它的羊群中的领袖看待罢了……对于家畜来说,人不过是它们的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这个人所要做的事情不外乎是使它们把他当作它们的伙伴而接受他;由于他的智慧本来就比它们优越得多,不久他就成为它们的领袖。所以他并没有像毕丰所说的那样,改变这些禽兽的天然状态;相反地,他是利用了这种天然状态。换句话说,他发觉那些禽兽是可以过社会生活的;他在成为它们的伙伴和领袖的时候,他就使它们变成驯服的了。因此禽兽的驯服性不过是它们的社会性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一种简单的后天变异、一种确定的后果。所有的家畜在本质上都是可以过社会生活的动物……”(弗鲁伦:《弗来德里克·居维埃的观察结果的撮要分析》)。

  营社会生活的动物是本能地跟着它们的领袖的;但让我们指出居维埃所忘记说的话,就是这个领袖的任务完全是属于智慧上的。领袖不用去教育其他的动物联合起来,在它领导下团结一致,从事繁殖、逃避和自卫:在这些事情上,它知道它的部下知道得和它一样多。但是领袖却能通过它所积累的经验预防意外的事故;在艰难的情况下,它用它独有的智慧来补救一般本能的不足;它从事思考,作出决定,实行领导;总之,它为了全体的最高利益而用它的明智的谨慎来办理全族的例行事务。

  天然要营社会生活的人自然也是跟随一个领袖的。在原始时期,这个领袖是父亲、家长、老长辈,即一个谨慎而聪明的人;他的职务因而就完全是属于思考和智慧方面的。像其他各种各类营社会生活的动物那样,人类具有本能、天赋的能力、一般概念、感情和理智的范畴:领袖、立法者或国王从来就不曾有什么发明,也丝毫没有什么推测和想像;他们只根据自己积累起来的经验领导社会,但同时总是遵循着舆论和信仰。

  把自己的煽动家的怪癖带到道德学和历史中去的哲学家们肯定说:原来,人类既未有过领袖,也未有过国王,这些哲学家对于人的本质毫无所知。王权和专制王权比起民主制度来同样是而且更加是一种原始的政治形式。从最久远的时代起,人们就看到有一些英雄、强盗、冒险的骑士赢得了王冠并自立为王,所以人们就把王权和专制制度混同起来了。但是王权从世界上一有生民的时候起就已存在;它在消极共产制社会时期还是继续存在着;而古代的英雄主义和它所产生的专制主义只是后来随着正义观念的最初表现而开始的,即随着武力的统治而开始的。在比较功绩以后,最有势力的人被认为是最优秀的人,从这时起年老者就不得不放弃他的地位,同时王权就变成专制的了。

  王权的那种自发的、本能的并且也可以说是生理上的根源,最初就使它具有一种超人的特征;各个民族把王权和神联系起来,他们说最初的国王是神的后裔。这个想法就产生了王族的神圣家谱、天神化身说、救世主的传说;由此也就产生了神权的学说,这些学说现在还有一些十分奇特的拥护者。

  王权最初是选举出来的,因为在人还生产得不多并且还没有什么财物的时期,财产太小,所以还没有产生继承观念,也想不到要保障国王的儿子去得到他父亲的王权;但是当人们开垦了田地并建筑了城市的时候,各个职位就像其他一切事情那样被私有化了;从而就有了世袭的王权和世袭的司祭职位。世袭的原则甚至扩展到最普通的职业中去,这种情况引起了等级的划分、级位的骄傲、平民地位的低落,它还证实了我关于财产继承原则所说过的话:这是由大自然所指示的补充出缺的职位和完成一件已经开始的工作的一种方式。

  由于野心,不时地产生了一些霸占和僭夺王位的人,因而人们就把某些国王叫做当然的、合法的,而把另外一些国王叫做暴君。但是我们不应当为名称所拘束:历史上有过一些令人受不了的合法国王和一些很宽大的暴君。当王权是唯一可能的政治形式时,一切王权都可能是良好的;至于合法问题,王权永远是不合法的。世袭、选举、普选、元首的卓越性、宗教和时代的推崇都不能使王权成为合法的。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君主政体也好,寡头政治也好,民主政治也好,王权或人统治人的政治是不合法的和荒谬的。

  为了使他的各种需要得到最迅速和最完善的满足起见,人就去找寻法则:在原始时代,这个法则对他来说是生动的、见得到的和触觉得到的;这就是他的父亲、他的老师、他的国王。人愈是无知,他对他的领导人的服从和信任就愈加绝对化。但是,人的本性的一条定律是遵从法则,即通过思考和推理去发现这个法则,于是人就开始研究他的领导人所发出的命令:可是这样一种研究过程本身就是对于法权的抗议,一种不服从的开端。一旦人开始探究那支配着领导人的意志的动机,人就不是驯服的了。如果他不再是因为国王在指挥而服从,而是因为国王证明了他的命令合理而服从的话,那么人们就可以肯定,从此以后,人就不再承认有任何法权了,并且可以肯定,他已经把自己当做他自己的国王了。谁敢对他领导并为了说明他的法律的根据而只能向他提出尊重多数的理由的话,谁就将要遭殃;因为少数是迟早会变成多数的,而这个不谨慎的专制君王将被推翻,他的一切法令将被消灭。

  随着社会逐渐觉醒,国王的权威就逐渐减弱。这是全部历史可以证明的事实。在国家开始产生的时候,人们徒然进行了思考和推理。如果没有方法,没有原理,甚至不知道怎样使用他们的理智,他们就不能辨明他们是对的还是错的。在这个时候,国王的权威是巨大的,没有任何已有的知识来同它对抗。但是经验逐渐产生了习惯,习惯又发展成为风俗;后来这些风俗就被明白地在格言中表述出来,被规定为原理,总之,被编制成为法律;而作为活法律的国王就不得不屈服于这些法律。到了一个时期,风俗和法律是这样的众多,以致可以说,君王的意志已被公众的意志缠住了;在加冕的时候,他不得不宣誓他将按照风俗和习惯来治理国家,并且宣誓他本身不过是一个社会的行政权力机关,而这个社会的法律并不是由他来制定的。

  直到这个时候,一切都是自然地、也可以说是不知不觉地发生的;但是让我们看一下这个运动的致命的终局。

  在受了许多次教育和得到了很多的观念之后,人终于获得了科学这个观念,即获得了那种关于与事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并从观察中推论出来的智识体系的观念。于是他就去寻找那种关于无生物的科学或体系、有机体的体系、人类思想的体系、宇宙的体系:他为什么不应该也去找寻社会的体系呢?但是,到了这个时候,他懂得政治的真理或政治学是一种完全不受君主的意志、多数的意见和群众的信仰所支配的东西;同时国王、大臣、法官和人民,作为一些意志的话,是与那门科学毫无关系的,并且丝毫不值得重视的。他一下子就懂得,如果人生来就是营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在他的理智已经成熟和他的教育已经完成的那一天,他的父亲对他的权威就告终止,他就成为他父亲的伙伴;他的真正的领袖和真正的国王就是业经获得证明的真理;政治是一种科学而不是一种诡计;并且懂得,归根到柢,立法者的职能可以变为有条不紊地追求真理的工作。

  因此,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人对人的权威是和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化发展程度成反比的,并且这种权威的大致的存续期间是可以按照要求得到一个真正的政府、即符合那门科学的政府的比较普遍的愿望而计算出来的。正如强权和诡计权在愈来愈扩大的正义面前缩小而最后一定会在平等中消灭那样,属于意志的主权同样也要向那属于理智的主权让步,并且最后必将在科学社会主义中消灭。自从世界开始以来,财产和王权曾不断地遭到摧毁。人在平等中寻求正义,同样地,社会则在无政府状态中寻求秩序。

  无政府状态就是没有主人,没有元首,①这就是我们一天天在接近着的政治形式,并且这就是把人当作法则、把他的意志当作法律的牢不可破的习惯使我们把它看作紊乱的顶点和混乱的表现的政治形式。人们传说,十七世纪巴黎的一个公民在听说威尼斯没有国王的时候惊奇不置,在初次听到这件可笑的事情时几乎笑死。我们就有着这样顽固的偏见。只要我们活着,我们就要一个领袖或若干领袖;现在我手里还拿着一本小册子,它的作者——一个热心的共产主义者——像另一个马拉那样梦想着独裁制。我们中间最先进的人物就是那些希望有尽量多的元首的人,他们最热烈的愿望是针对着国家保安队的王权的。无疑地不久就会有一个嫉妒民兵队的人说:大家都是国王;但当他这样说了之后,我却要接口说:谁都不是国王,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我们都是伙伴。一切内政问题应当根据各省的统计彻底加以解决;一切对外的政治问题是一件属于国际统计的事情。政治学应当属于科学院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的常任秘书必然是内阁总理;既然每一个公民可以向科学院提出研究报告,每一个公民就是立法者。但是,由于任何人的意见只能在它被证实的限度内才有价值,所以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来代替理智,谁也不是国王。

  ①通常“无政府状态”一词的意思是没有原则,没有秩序;因此人们就把它作为“紊乱”的同义词。

  一切立法和政治的问题都是科学的对象而不是争论的对象。立法的权力只能属于那种被系统地认可和证明的理智。把否决权和批准权赋与某一个权力机关是虐政的顶点。正义和合法性,像数学上的真理一样,是不受我们意见支配的两件事情。要使正义和合法性具有强制力,就须使它们被了解;要了解它们,就必须加以深思和研究。如果国民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如果立法的权力不是来自国民,那么国民是什么呢?国民是法律的保卫者,国民是行政权。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肯定:这是对的,那是合乎正义的;但是他的意见只能支配他自己。如果要使他所宣告的真理成为法律,那就必须使它得到认可。但是,什么叫做认可一项法律呢?这就是去证实一个数学的或形而上学的计算方法;这就是去重复一种实验、观察一种现象、证明一件事实。唯有国民才有权利说:让我们发布命令。①

  ①这一段是从《论星期日举行宗教仪式的好处等等》第一章的一段中摘录或照原文抄录的。——原编者

  我坦白承认,这就是推翻公认的观念,并且好像我正在企图推翻现今的政治制度似的;但是我请求读者注意,我既然是从一个反论出发的,如果我推理正确的话,那么我每前进一步就一定会遇到许多反论,最后也一定会用一些反论来作结束的。如果不把立法者的笔而把法律的宝剑放在公民手中的话,我看不出对于公民的自由会有什么危害。理应属于意志的行政权不能委托给太多的代表;这就是国民的真正的主权。①

  ①如果这样的观念有一天能深入到一般人的思想中去,那么代议政体和空谈家的虐政就将告终。过去,科学、思想、言论是由同样的说法表述的;如果要说一个人具有丰富的思想和知识,人们就说这个人谈吐敏捷和议论风生。很久以来,语言就被抽象地同科学和推论分别开来了。这种抽象作用像逻辑学家所说的那样,逐渐在社会中获得实现;所以我们今天拥有各种各样话说得很少的学者和一些甚至在语言学上都不是博学的空谈家。因此,一个哲学家不再是学者,而是空谈家了。过去的立法者和诗人是一些渊博而高尚的人物:如今他们是空谈家了。空谈家是一口宏亮的钟,稍稍震动一下就可以使它响个不停;对于空谈家来说,滔滔话语总是和思想的贫困成正比的。空谈家们统治着全世界;他们使我们头晕,使我们心烦,掠夺我们,吸我们的血,并且嘲弄我们。至于那些学者,他们则保守缄默;如果他们想要说点什么,就有人来打断他们的话。那就让他们用笔来写吧。

  所有人、盗贼、英雄、元首——因为所有这些名称都是同义的——把他的意志当作法律强加到别人身上,并且既不容许反对,又不接受监督;这就是说,他既要求立法权又要求行政权。因此,要用科学的和真正的法律来代替国王的意志,就非经过一番可怕的斗争不能办到;除了财产之外,这种不断的取代过程甚至是历史的最有力的因素和政治变乱的最丰富的泉源。这一类的例子很多而且也很显著,毋需一一列举。

  要知道,财产必然会产生专制制度,产生随意行事的政治和骄奢淫佚的统治。这与财产的本质有着极密切关系,所以你只要想到什么是财产,再观察一下四周发生的事情,就可以对此深信不疑。所有权是使用和滥用的权利。所以,如果政治就是经济,如果它以生产和消费、劳动和产品的分配为目的,那么在存在着所有权的时候,怎么有可能实行政治呢?如果财物是财产,为什么所有人就不应当是国王,而且是一些专制的国王,就是说一些与他们的经济特权相称的国王呢?如果每一个所有人在他的财产的势力范围内是最高的权威,是他产业的整个范围内的不可侵犯的国王,那么一个属于这些所有人的政府怎么能够不是一片混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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