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部分 第一节 人和禽兽的道德感

 

 


  哲学家们往往提出要了解人类的智慧和禽兽的智慧之间存在着什么确切的界线的问题,并且按照他们一般的习惯,在决定采取他们可能采取的唯一办法、即观察以前,说了不少蠢话。后来还是由一位并不以哲学自夸的谦虚的学者用一种简单的区分来结束那些无穷尽的争论;这个区分虽然简单,却是那些以其本身而论就比一个思想体系的价值还大的辉煌的区分方法之一。这位学者就是弗雷德里克·居维埃①,他把本能和智慧区别开来。

  ①弗雷德里克·居维埃(1773年生于法国蒙贝利亚尔市,1838年死于斯特拉斯堡)是比较解剖学的创始人,男爵若尔日·居维埃的兄弟;他自己也曾发表过一些关于博物学的研究作品。在本书较前的篇幅中,蒲鲁东引证了弗鲁伦所著的《弗雷德里克·居维埃的观察结果的撮要分析》。——原编者

  但是谁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

  人类的道德感和禽兽的道德感之间的区别是本质上的不同呢,还仅仅是程度上的不同?

  过去,如果有人敢于主张上述问题中的后半段的见解,他的论证就会被认为是诽谤、亵渎和触犯道德与宗教的。宗教的和世俗的审判机关就会一致加以谴责。请看人们会用怎样的语气来诋毁那个不道德的反论!“良心”,他们会嚷着说,“良心,只有人能够赋有这种专门属于人类的光荣;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功与罪的观念,是他的高贵的特权;唯有人这种万物之灵才具有高超的秉赋,能够通过自由和正义去抗拒他的那些世俗的嗜好,辨别善恶,使自己愈来愈和上帝相像……。不,那个德性的圣像永远只铭刻在人类的心上。”这些话充满着情感,但毫无意义。

  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是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Zoonlogikonkaipolitikon)。这个定义高出在它以后提出的一切定义,甚至德·包纳德①先生的那条有名的定义也不例外。包纳德先生的人是一种得力于器官的智者这条定义具有双重的缺点:用未知来解释已知,即用智者来解释生物;忽视了人类的主要品质、即动物性。

  ①德·包纳德子爵(1754—1840)。——原编者

  所以,人是一种过着社会生活的动物。社会意味着各种关系的总和,总之就是体系。可是一切体系只能在某些条件之下才能存在: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人类社会的定律是什么呢?

  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什么?正义是什么?

  附和各派哲学家说下列这些话是毫无用处的:这是一种神圣的本能,一种不朽的和天赐的心音,一种大自然所赋与的指南,一种给降生到世界上来的一切人启示的智慧,一种铭刻在我们心上的法律;这是良心的呼声,理性的箴言,情感的启发,感觉的倾向;这是爱人如己的感情,正确地理解的私利;或者这是一种先天的观念,这是起源于纯粹理性概念的实用理性的绝对的命令;这是一种热情的吸引力,等等,等等。这一切可能言之成理,也好像说得很美妙;但这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即使我们把这种祈祷式的语句延长到十页之多(人们曾经把它们写在上千卷的书本中),我们离问题的解决还不能更接近一步。

  “正义就是公共福利,”亚里士多德说。这话不错,但这是一种无谓的重复。“公众幸福应该是立法者的目标,”孔德先生在《立法论》中说,“这是任何良好的理由所不能推翻的原则;但是,当人们把它提出并加以说明之后,人们没有使立法得到更多的进步,正如人们在说明治愈病人应该是医师的目标的时候,不会使医学得到进步一样。”

  让我们另外去找解释吧。法权就是支配着社会的那些原理的总称;人类的正义就是对这些原理的尊重和遵守。实行正义就是服从社会性的本能;完成正义的行为就是做一个社会性的行为。所以,如果我们在不同情况下观察人对人的行动,我们就不难看出什么时候他们是在过着社会生活,什么时候他们不是过着社会生活;我们可以从那结果通过归纳过程而推断出那条定律。

  让我们从最简单、最确凿无疑的事例开始。

  冒了自己的生命危险去保护儿子并牺牲一切来抚养他的母亲,是和他一起过着社会生活,这是一位好母亲;相反,遗弃她的孩子的母亲是不忠于社会本能的母亲,因为母爱是社会本能的许多特征之一;这是一个违反天性的母亲。

  如果我跳到水里把一个人从死亡的危险中抢救出来,那么我就是他的弟兄、他的伙伴;如果我不但不帮助他,反而使他沉得更深,那么我就是他的敌人、他的凶手。

  任何从事施舍的人都把穷人当做他的伙伴,固然不是在一切方面和对于一切都把他当做伙伴,而只是就他分给他的那部分财物来说把他当做伙伴;任何强取豪夺非其劳动所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人毁灭他自己的社会性,这是一个强盗。

  那个把跌倒在路中的旅行者扶起、替他裹伤、安慰他并给他钱的撒玛利亚人①表示出他是那个旅行者的伙伴、他的邻人;在那同一的旅行者身旁经过而头也不回的传教士则不是那个旅行者的伙伴,而是他的敌人。

  ①撒玛利亚,古代以色列王国都城,《新约路加福音》第十章中叙述一个好心的撒玛利亚人怎样救死扶伤。——译者

  在所有这些事例中,人被一种对于他同类的内在的亲近心情、被一种隐秘的同情心所支配,这种同情心使他爱别人、与别人同甘共苦;所以,要想抗拒这种亲近的心情,他必须有一种违反天性的意志的力量。

  但是,这一切丝毫不能证明在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任何划分得很清楚的不同之点。在禽兽方面,当幼小动物的孱弱使它们受母亲的爱怜、即使它们结合起来的时期,人们可以看到这些母亲用一种类似我们那些为祖国牺牲的英雄的勇气,在小动物的生命遭到危险时尽力加以保护。某些种类的动物知道团结起来猎取食物、互相寻找、互相招呼、(一个诗人也许会把这种情形说成是互相邀请)来分享它们的猎获物;有人看到它们在危难中互相救助、互相保卫、互相警告。大象懂得怎样把它的陷落在坑沟中的同伴挽救出来;母牛会把它们的牛犊放在中间,而它们自己则围成圆圈,角尖向外来打退狼群的进攻;马匹和猪在听见有同伴发出痛苦的叫声时会拥到发出声音的地点去。如果谈起它们的交配、雄兽对于雌兽的恩情以及它们爱情方面的忠诚,我可以写出何等生动的描述!但是为了在各方面保持正确起见,让我们补充说,这些结群友爱的、同类相爱的动人表现并不妨碍它们为了食物和争向雌兽献媚而互相争吵、互相搏斗、用坚利的牙齿互相撕裂;它们和我们是完全相像的。

  在人和禽兽的身上,社会本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它的性质是相同的。人更需要团结,团结的用处也比较多;禽兽则似乎更能忍受孤独的生活。在人的方面,社会生活的需要较为迫切和较为复杂;在禽兽方面,这些需要似乎没有那么强烈,变化比较少,也没有那样珍惜。总之,在人的方面,群居的目的在于保全族类和个人;在禽兽方面,保全族类的目的性大得多。

  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可以被人说成是他所独有的东西:社会本能和道德感,是他和禽兽所共有的,当人因为自己做了一些慈善的、正义的和热忱的举动而自以为和神相像的时候,他没有觉察到他不过是服从了一种完全是动物性的冲动。我们是善良的、有情谊的、富于同情心的、有正义感的,同时我们是急躁的、贪婪的、好色的、有报复心的,这就是说我们与禽兽是相似的。我们的最高德性归根到柢是盲目的、受感情冲动的本能:有什么值得神化和颂扬的呢!

  可是在我们这些两足动物和其余的生物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它是什么呢?

  一个学习过一点哲学的小学生就会很快地答复说:这个区别在于我们自觉到我们的合群能力,而禽兽则不能有这种自觉;在于我们对自己的出于社会本能的活动能够加以思考和推究,而在禽兽方面,则根本没有这类的情况。

  我可以更进一步说:我们凭借思考和推理的能力,才能够懂得,抗拒那个我们称之为正义的支配着我们的社会本能,首先对于别人其次对于我们自己是有害的。这种思考和推理的能力好像是我们人类特有的禀赋。正是我们的理智在教导我们,当一个自私的人、一个盗贼、一个杀人凶手、一个社会的叛徒明知故犯地作恶时,他就对大自然、对别人和他自己犯了罪,他就成为一个罪人。最后,使我们能够断定像我们这样的生物应该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一方面就是我们的社会感情,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理智。这就是悔悟、复仇和刑事裁判的原则。

  但是这一切只能在禽兽与人之间造成一种智慧上的不同而决不是一种情感上的不同;因为,虽然我们是通过理智来考虑我们与同类之间的关系的,我们却同样也以这种方式来论究我们的最平凡的举动,比如:喝、吃、选择妻室、选定住所等等。我们对尘世和天堂的一切事情进行推理;没有任何事情是我们的推理能力所适用不上的。可是,正像我们对于外界现象所得到的知识并不能影响这些现象的原因和规律一样,我们的思考作用在启发我们的本能时,也只是使我们明白感觉的本质,而并不改变这种本质的特征;这个思考作用使我们了解我们的是非善恶,但并不能改变它,也不能变更它。在犯了错误之后我们对自己所感到的不满,在看到不合乎正义的行为时我们心中所感到的愤怒,应该加以处罚和应该给与酬劳的想法,都是思考作用的效果,而不是本能和情感的直接效果。我不能说智慧是人所独有的,因为禽兽在做了坏事之后,也会有所感觉,并且在它们之中有一个受到攻击时,它们也会发怒,但是我们在对于社会义务的理解上,在对于善恶的了解上具有比禽兽无限优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来说,这并不能证明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上的差别。效果。我不能说智慧是人所独有的,因为禽兽在做了坏事之后,也会有所感觉,并且在它们之中有一个受到攻击时,它们也会发怒,但是我们在对于社会义务的理解上,在对于善恶的了解上具有比禽兽无限优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来说,这并不能证明人和禽兽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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