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

勒 鲁著 王允道译

 

第八章

 

 


  连接耶稣和先于他的西方立法者的纽带。耶稣继承了古代立法者的精神,但赋予他们的思想以新的适用范围

  尽管耶稣非常伟大,但是如果人们想要理解他,却不能把他跟人类隔绝开来。

  几乎就在基督降临之前,罗马帝国建立了,它的建立无疑是我论证到现在为止提出的最显著的证明,即古代平等和博爱的认识不象我们今天在基督教之后对它们的认识,我们把它们看作一种教义,一项原则和一种法律。当人们看到罗马在经历了五百年的共和国之后过渡到专制政权,除了特权阶层的反抗以外,没有遇到任何阻碍;当人们想到这种反抗只是一种没有借助于法律的事实上的反抗,想到这一切由于没有任何一种哲学思想的指导,而只能局限于盲目的斗争、交战、放逐和残杀;当人们看到在塔西陀①的历史著作里,达拉西亚人、索拉尼斯人、赛纳克人等在一位暴君的命令下丧生,他们就象舞台上的斗士那样泰然自若,堂堂正正地死去,既不抗议又不申诉,似乎这种暴君制是很合法的,似乎法律根本就不应该占上风,人们就越来越相信这个真理:古代人缺乏对人类平等的认识,因此,他们也就不认识法律。

  ①塔西陀(Tacite,约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它的传世作品有五种,如《历史》、《编年史》等。他是一个正统的共和派,向往古老的共和国,憎恶个人专制。——译者

  但是,如果说古人没有法律,那么至少他们已有了法律的萌芽。事实上,虽然他们没有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但对人类平等观念,他们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萌芽:因为凡涉及到人的总体的时候,即使他们否认人类的博爱,他们却承认在狭隘圈子内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即等级内的友爱;这样他们同时就有了博爱、平等和法律的萌芽。

  这就是耶稣培育了的萌芽;在当时的社会里,虽不能自由地培育它,至少他拯救了它,把它放到某个神圣的地方,即教会。当我说到耶稣的时候,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这项事业中所有一切都是他一个人做的。一大批配得上与他合作的人参加了这项工作;在他之前已有先驱者,在他之后又有继承者。

  现在应该懂得:人们通常所说的那种神的启示并不是什么超人的启示;在人们称之为启示者的这个人前面已经有了一大群其他启示者;耶稣就仿佛是我们西方的东方菩萨,但他远远迟于菩萨降到人间,因为耶稣踩着他的脚印往前走,也就只能和他一样,继承古代立法者的精神,并赋予他们的思想以一个新的形式。

  正如我刚才所说的以及我马上要论证的那样,古代立法者的思想并不要体现人类的平等,而是一部分被挑选来对其他人实行统治的人的平等;并非要体现全体人之间的博爱,而是同等人之间的博爱,也就是说等级内部的博爱。菩萨和耶稣在摧毁等级制度的同时,表现出人类博爱精神。在凯撒时代,西方世界是一派极其混乱的状况。等级制度虽然消灭了,但它在原则上和事实上并没有遭到破坏。奴隶制虽然消灭了,但它在原则上和事实上也并没有遭到破坏。因而需要有一个人在这种动荡的情况下挺身而出恢复古代立法者的思想,并赋予这种思想以格外广阔的形式和完全崭新的面貌,这既合乎人道,也具有神圣意义。

  这位在新环境下恢复古代立法者思想的人,虽然和他的前驱者们受到同样的启示,但他是和新的人类打交道,他必须既和他们相同,又和他们不同;既体现旧的观念,又表现新的思想,也可以说既是抄袭,又有独创,这就是立法者,或者人们乐于称呼的神的启示者耶稣。

  我要指出耶稣和在他之前的西方立法者们之间的关系;我要指出:他的法律,他的《福音书》,他的好消息,不是什么史无前例的反常的东西;相反,从某种观点上看来,它只是在他之前的立法的继续、翻版和发展,虽然从另一种观点来看,也就是从取消等级制度这方面来看,它和以前的立法具有根本的区别。

  佛教徒把菩萨视为真理精神的最终化身,在菩萨之前,这种真理精神曾鼓舞了克里斯纳、毗瑟拿以及印度所有被奉若神明的先知。虽然如此,佛教仍然体现出摧毁等级制度的思想,相反,婆罗门教,毗瑟拿主义则被圣化。那么,佛教徒是怎样理解菩萨既是等级制度的摧毁者,同时又是以前曾建立和神化了等级制度的那种神圣意志的化身呢?其道理在这里:因为根据他们的观点,等级制度的摧毁,也可以说已暗中包括在克里斯纳或毗瑟拿对等级制度的神化中,因为当克里斯纳和毗瑟拿在单独向婆罗门教徒布讲博爱的同时,他们也暗暗地布讲了人类博爱,正象以后菩萨所做的那样。

  那末,同样我认为耶稣是真理精神的新化身,这种真理精神也鼓舞了等级制和奴隶制时期的西方立法者们,虽然耶稣的传教如同菩萨的传教,目的都在于摧毁由上述立法者建立或维护的等级制和奴隶制,但我认为,《福音书》的作者,以一个更加庄严、更加宏伟的新形式,主要表达了促使柏拉图写《理想国》的生动思想,表达了在立法方面给毕达哥拉斯①以启发的思想,表达了促使莱库古②编写斯巴达法律,米诺王③编写克里特岛法律,摩西编写犹太人法律,赛索斯特里④或爱尔美斯⑤编写埃及法律,被神化的婆罗门徒编写印度法律的思想。

  ①毕达哥拉斯(Pythagore,约公元前580—500),古希腊早期哲学家和数学家,毕达哥尔学派的创始人。他提出了一个由政治、宗教、哲学三位一体组成的哲学体系,即毕达哥尔学派。他提出“数”是万物的本原。他认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是不死的”,不死的灵魂在人死后就转生在其他躯体中。他列举了数学上的许多对立面,又强调对立面的和谐,断言“一切都是和谐的”,“美德乃是一种和谐”。——译者

  ②莱库古(Lycurgue,约公元前九世纪),斯巴达立法者。根据传说,他在制订立法前,曾出访克里特岛、埃及及亚洲等国考察取经,然后正式确定了斯巴达的法律。据说他临死前曾嘱咐他人不要随意更改法律。——译者

  ③米诺王,古希腊传说中的克里特王,是主神宙斯的儿子。传说他是一位公正的君王,明智的立法者,死后他又成为地狱三判官之一。——译者

  ④赛索斯特里(Sésostris),指四千年前古埃及的君主,称赛索斯特里一世,二世,三世。尤其在三世时期,古埃及的领土大大扩张,它的统治范围伸展到了巴勒斯坦地区、红海地区,以及叙利亚、克里特岛等。——译者⑤爱尔美斯,古希腊神话中众神的使者,是宙斯的儿子,主管商业、交通、畜牧等。——译者

  读者们,你们一定要有耐心,你们要继续听我的论证;因为倘若你们不象我这样理解耶稣的特点和使命,那么关于平等我也就无话可说了。如果我们缺乏对过去的共同理解,那我们对于现在和将来也就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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