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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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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条 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 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 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 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
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条 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第716条 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第717条 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滨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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