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总则

 

 


  第711条 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 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 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 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

  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条 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第716条 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第717条 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滨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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