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向缪斯女神的祈祷 

  别利山的圣女啊,你们是否听到了我的呼唤?请赐给我神灵的启示吧。经历了漫长的人生之路,我身心疲惫不堪,心中充满烦恼。请把早已离我而去的那份宁静和温柔重新赐予我吧!当你们用享乐人生来获取智慧与真理时,你们是多么的神圣,多么的非凡啊! 

  假如你们不愿意把我的这些言辞激烈的说教变得温和宽厚,使人们更容易接受,那么就把它们束之高阁吧。让我显得只是在思考,在领悟而已。恳求你们让人们从我的论述中受到教益,而不要让他们感到我是在说教。当我揭示一些新的理论时,请你们让人们相信我是一个一无所知的人,而这些新的理论全是你们告诉我的。 

  当灵泉之水从你们所喜爱的峭壁上喷涌而出时,它并不只是为了落向地面才喷向天空的。泉水流向草原,给你们带去了欢乐,因为它也把欢乐带给了牧民。 

  可爱的缪斯女神啊!假使你们能看我一眼,人们就会阅读我的著作了。读我的书不仅是一种娱乐,而更是一种享受。 

  神圣的缪斯女神啊!我感到你们正在启示我不要重复演唱人们在希腊塘比山谷用芦笛曾经吹奏过的歌曲,或重复背诵人们在希腊特洛斯岛上用里拉琴曾经弹唱过的传说。你们在激励我要用理性来讲话。因为理性是我们人类感觉中最高尚、最完美、最精致的知觉。 

  第一节  贸易 

  下面的题材本应在较宽广的范围里进行探讨,但由于本书性质的限定,我们无法这样做。我本想在一条宁静的小溪里荡舟,但却被一股急流卷走了。 

  贸易可以治愈破坏性的偏见,这几乎是一条普遍规律:哪里有典雅的风俗,哪里就有贸易;哪里有贸易,哪里就会有典雅的风俗。 

  毫不奇怪,我们的风俗不再像以前那样残暴无情了。贸易交往使得人们能够了解其他国家的风俗。人们对各自的风俗进行比较。各种风俗习惯的相互渗透使得人们获益匪浅。 

  可以说,贸易法规既可以使风俗更加典雅完美,同样这些法规也可以败坏淳朴的民风民俗。柏拉图曾经指责过贸易败坏淳朴的风俗 [1] !然而我们所见到的是贸易使野蛮的风俗变得文雅、敦厚。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贸易的自然结局导致和平。两个国家之间有了贸易关系,那么这两个国家就需要相互依存。因为一方从买进获利,而另一方则从卖出获利。可以说两个贸易国之间的所有的和睦关系均是建立在相互需求的基础上的。 

  然而尽管这种贸易精神可以把各个国家连接在一起,但却无法把个人连接起来。我们看到在受贸易精神影响的国家 [2] 里,所有人的行为和道德品质都变成了交易品,就连做一些人道主义精神所要求的最细小的事情也都是为了赚取金钱。 

  贸易精神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了一种十分精确的、十分公道的观念。这种观念一方面同掠夺式的观念水火不相容,另一方面也完全同某些道德观念格格不入,这些道德观念认为人们大可不必为了个人的得失斤斤计较,人们尽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忽略自己的利益。 

  相反,没有贸易就会产生掠夺。亚里士多德认为抢掠是获得的方式之一。抢掠的精神并不违背某些伦理道德。例如殷勤好客在经商的国家里是不多见的。但是靠掠夺为生的民族却十分热情好客。 

  塔西佗 [3] 说,日耳曼人把不接待来访的客人——无论是生人还是熟客——看做是一种渎圣行为。人们通常总是在热情款待了一位陌生客人后又把他领到另外一个好客之家。在这里陌生人同样会再次受到热情款待。可是当日耳曼人建立起了各个王国后,款待客人变成了人们沉重的负担。我们从勃艮第人法典里的两条法律就可以了解到这一点:一条法律规定任何蛮族 [4] 不得把陌生人带到罗马人家中,否则将会受到刑罚;另外一条法律规定款待陌生人的费用将由全体居民分摊,每位居民都应承担他所应分担的份额。 

  第三节  人民的贫困 

  贫困的人分为两类。一类人的贫困是由于政体的酷苛所致。他们几乎没有可能改变他们的处境,因为贫困本身就是他们受奴役的一部分。而另一类人的贫困则是因为他们轻视,或是不了解生活的安逸所致。这一类人可以干一番事业,因为他们的贫困本身就是他们所享有的自由的一部分。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贸易 

  贸易同国家的政体有关系。在君主制的政体下,贸易往来通常是以满足奢侈生活为基础的。尽管也做一些实际生活用品的买卖,但贸易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使国家获得所有能为其骄奢淫乐和随心所欲的生活服务的东西。然而在多人统治的政体下,贸易则更多的是建立在经济等的基础上。从事此类贸易的商人眼观全球,把从一个国家获得的商品推销到另一个需要它的国家。推罗、迦太基、雅典、马赛、佛罗伦萨、威尼斯以及荷兰等共和政体的国家就是从事这样的贸易的。 

  这种经济等的贸易同多人统治政体有着本质上的联系。然而此种贸易则与君主政体联系甚微。因为此类贸易的原则是少赚钱,甚至比任何别的国家都赚得少,但是却能从长久稳定的贸易往来而获得的利润中得到补偿。而此类贸易在一个讲究奢侈的民族中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这些民族,人们消费奢靡,讲究排场,眼里只有伟大的计划,而对别的东西是不屑一顾的。 

  正是出自这种想法,所以西塞罗 [5] 说:“我一点也不喜欢一个民族既是世界的统治者,同时又是经纪人。”实际上,我们应该料想到,这种国家的每个人,以及整个国家,他们的脑袋里充满了伟大蓝图的同时,也充满了一些细小的计划,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行经济等贸易的国家不能成就一些伟大的事业,这类国家里的人们具有一种君主制国家里所不具备的果敢精神,其原因如下: 

  一种贸易可以导致产生另一种贸易,小型买卖发展成中等交易,再发展成为大型贸易交往,原本不打算赚很多钱的买卖,结果也变得有机会赚钱了。 

  此外,批发商人的伟大事业总是同公共事业交织在一起。然而在君主制的国家里公共事业却总是受到商界的怀疑。但是在共和政体的国家里,商人对公共事业的发展则持信任态度。因此,大型贸易事业不适合于君主制国家,而适合于共和体制的国家。 

  总而言之,在共和体制的国家里,由于人们对自己的财富感到十分安全,所以他们什么买卖都去做。正是人们对从事贸易赚取钱财感到十分安全,所以人们敢于投入资本,以期获得更多的回报。他们仅仅只是在获得的方式上冒一点风险,因为大家都希望能有好运气。 

  我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君主制的国家都不能从事经济等贸易。我只是认为这种贸易的本质不适合君主制国家的政治体制;这也不是说我们所知道的那些共和政体的国家完全不从事奢侈型贸易,而只是认为此类贸易与共和政体没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至于专制政体的国家就更没有论述的必要了。总的规律是:在专制国家里,劳动只是为了维持现有的东西,而不是为了更多的获得;而在自由的国家里,劳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多地获得而不仅仅只是为了维持现有的东西。 

  第五节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民族 

  马赛是在狂风暴雨的大海上航行的船只的避风港。这里的风向、暗礁及海岸的地形都表明这里易于登陆。因此马赛也就变成了船客们经常光顾的港口。马赛贫瘠的土地决定了这里的人们只能以经营贸易为生。他们必须用勤劳来弥补大自然的吝啬;他们只有公正待人才能同那些给他们带来繁荣的蛮族友好相处;他们必须安分守己,生活才能得以太平;他们必须保持俭朴的生活习惯才能依靠盈利甚微但又十分靠得住的贸易买卖生存下去。 

  暴政产生经济等贸易,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当人们因暴政所迫不得不逃人沼泽、海滩、荒郊和野岛时,逃亡者在这里找到了栖身之地。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从外界获得生活资料。于是贸易产生了。推罗、威尼斯以及荷兰的一些城市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第六节  兴旺的航海业所产生的某些后果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经常需要把某一个国家的货物作为资金用来从另外一个国家换取商品。有时候某一宗买卖盈利甚微,但是人们并不沮丧。因为他们寄希望于在别的生意上把钱赚回来。荷兰就是这样一个惟一从事南北欧之间贸易往来的国家。从某种角度来看,荷兰人运往北欧的法国葡萄酒就是他们在北欧从事贸易买卖的资本金而已。 

  我们知道荷兰某些来自远方的舶来品的销售价格并不比商品原产地贵多少。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原来,当运货的船只需要压舱物时,船长就购进大理石,当需要对运载的货物进行分类堆放时就去买一些木板。这样当货船抵达目的地后船长就会把大理石和木板卖掉。只要船长认为价格合适就会出手,并认为已经赚了不少,因为荷兰本地也有大理石采矿场和森林。 

  不仅无利可图的买卖可以使商人得到好处,就连赔钱的生意也可以给他们带来好处。听说在荷兰捕杀鲸鱼通常无利可图,然而那些因为捕鲸业发展需要造船而被造船公司雇用的人和那些为捕鲸船提供帆索锚具、船上设备和生活给养的供货商们,他们依然是整个捕鲸业的受益者:虽然在捕鲸业上赔了钱,然而却在供给品上大捞一把。这种贸易就像一种赌博。获得头彩的愿望诱惑着每一个人。大家都愿意下赌注,最聪明的人也愿意来赌一把,仿佛大家都认不出赌博的庐山真面目:它使人们迷惘,凶残,倾家荡产,它还使人们虚度年华,甚至断送生命。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英国同任何国家均无固定税率。可以说英国的税率是随着国会的更迭而发生变化,并随着一些经常取消或增添的法律条款的变化而变化。英国希望以此来保持国家的独立。英国对外国商人在该国经商十分嫉妒,从不用各种契约束缚自己,而只依附本国的法律。 

  其他别的国家总是为了政治利益而牺牲经济利益,然而英国总是为了经济利益而牺牲政治利益。英国也是世界上最好的能以其宗教、商贸和自由三项伟大成就炫耀于世的民族。 

  第八节  如何限制经济等贸易 

  某些君主政体的国家制定了一些非常适用的法律用来抑制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的贸易发展。例如,禁止这些国家购进非产品生产地生产的产品;只能使用购货国制造的船只从事商贸运输等。 

  制定这些强加于人的法律应能使自己自如地进行贸易活动。如若不能那至少犯了同没有这样的法律一样的错误,因为同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通商是十分有益的。这些国家不苛求高额利润,贸易上的需求使它们对贸易伙伴多少产生了一些依赖性。这些国家目光远大,业务范围广泛,知道该在什么地方倾销其产品。这些国家资金雄厚,有能力收购大量的食品并能够准时付清货款。可以这样说,这些国家讲究信用,原则上爱好和平,因为它们同其他国家通商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征服这些国家。我认为,同这样的国家做买卖要比同那些总是竞争而又不能给予上述优惠的国家通商划算得多。 

  第九节  贸易的排他性 

  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就不应该排斥任何国家同自己通商贸易。这是一条真正的准则。日本人只同中国和荷兰两个国家通商。而中国仅从食糖这一宗买卖上就获利十多倍,有时候在回购日本人的货物上也能赚取同样多的利润。荷兰人从日本人身上赚的钱也同中国人一样相差无几。可以说,所有按日本人的这一原则同他人做买卖的国家肯定会受到欺骗,因为只有竞争才能使商品价格公道,并使商品与商品之间建立起正确的关系。 

  绝不能以某个国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全部商品为借口而把自己的商品仅仅只售给那个国家。波兰人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把自己的小麦全部卖给了格但斯克 [6] 。好几个印度的国王也同荷兰人签订了同样的合同,把自己的香料卖给他们 [7] 。这样一些协议书仅适用于贫穷的国家。这些国家只要生活资料有了一定的保证就会放弃使自己更富强的愿望。这些协议书也适用于奴役制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奴役迫使人们放弃了利用自然资料创造财富而不得不用这些资源进行吃亏的贸易买卖。 

  第十节  适合于经济等贸易的制度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有幸建立起了银行。而银行又以其信用为担保发行了新的价值标记——钞票。但是如果在从事奢侈性贸易的国家也实行同样的制度,那人们就犯了一个大错误。在君主政体的国家里开办银行,这就意味着使金钱和权力成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有能力办事的人却无权力去办;而有权力办事的却是无能的人。在这样的政体下,当然只能是君主拥有或能够拥有财富。一旦发现那里还有多余的金钱,君主会立刻把它变成自己的财富。 

  出于同样的原因,推销商们为联合经营某项买卖而成立的公司也极不适应君主政体制度。这些公司的本质就是要使私人能被赋予使用公共财富的权力。然而在君主统治的国家里,只有君主才拥有公共财富的支配权。我还要说,这些公司也并不总是适应于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因此,只要不是商务繁多,超出了个人能力之所及,最好不要动用专属特权去干扰贸易的自由。 

  第十一节

  续前 

  从事经济等贸易的国家可以成立一个免税自由港。国家的俭朴总是与个人的节俭形影相随。国家的俭朴就像是经济等贸易的灵魂。建立自由港后免除关税的税款损失可以从共和国的工业财富中得到补偿。然而在君主政体下建立自由港则是没有道理的。建立这样的港口惟一产生的作用就是给进口奢侈品免除了缴税的负担。这样一来国家也就放弃了奢侈性贸易惟一能给国家带来的好处——缴纳关税,同时也放弃了能够限制奢侈的惟一约束。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我们说贸易自由并不是说商人们在从事商贸活动中可以拥有一种随心所欲的权力。如果是这样的话,与其说是贸易自由还不如说是贸易的奴役。限制商人并不等于就是要限制商贸。即便就是在自由国家里,经商的人也会碰到无数不随心的事,法律对他们的束缚一点也不亚于奴役制国家。 

  英国限制其毛制品出口;要求煤必须海运到首都;禁止出口未阉割的马匹;其殖民地的船只要到欧洲进行贸易时,必须从英国起锚 [8] 。这些措施虽然限制了商人,然而对贸易的发展却十分有利。 

  第十三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海关。贸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进出口商品。而海关则也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享有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的权力。处在海关和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国家应不偏不倚,应尽力使这二者不发生冲突,从而使人们享有贸易自由。 

  然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不公道,欺负人以及过重的税赋常常破坏了贸易。除此之外,征税过程中人为制造的困难和所要办理的手续对贸易的破坏更大。在英国,海关是官办的。经商十分便利。只要写一个字就可办成大事。商人们不必无休止地浪费时间,再也不用雇用专门的办事员去了结或承办包税人的所有难题。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英国的大宪章规定,在战争状态下除非为了报复,禁止占有或没收外国商人的商品。英国人把这条规定作为其自由权利的条款之一是非常适宜的。 

  1740年西班牙和英国的战争时期,西班牙制定了一条法律 [9] :凡给西班牙进口英国商品者一律处死;同样,凡给英国出口西班牙商品者也将被处以极刑。我想,只有在日本的法律中才能找到同此法律如出一辙的条款。这样的法律条文与我们的民风和贸易的精神格格不入,使量刑的比例失调。它还混淆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把一些仅仅是违警行为看做是国事罪。 

  第十五节  关于民事拘禁 

  梭伦规定雅典人不得因民事债务搞债务拘禁。他是从埃及得到这一法律的,该法由博固利斯所立,并由塞梭斯特利加以修订。 

  这条法律对处理普通民事纠纷是非常好的 [10] 。然而我们在处理商务纠纷时,却有理由不遵守该法律,因为商人经常在很短的时间内不得不将巨额资金委托他人保管。既要将资金放出,又要保证能收回,这就要求债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他的承诺。而所有这些则必须以人身拘禁作为前提保证。 

  在由民事契约引发的纠纷中,法律不允许使用人身拘禁。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远比另一个公民的权益重要得多。可是在由商贸关系而制定的各类协议书中,法律则认为公共的权益比一个公民的自由更为重要。当然根据人道主义和宽松的治安管理的要求,人们可以对这些原则加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第十六节  优越的法律 

  日内瓦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已经去世或还在世的无力还债的破产者,只要他们的子女无法替父还债,其子女均不得出任公职或进人大议会。可以认为这是一条很好的法律。这条法律所产生的后果是人们对官吏,对市政更加信任了。而这些个体的信任也体现了公共信任的力量。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在这一方面,罗得人更进了一步,赛克斯都·思比利可指出:在罗得,儿子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借口来逃避替父还债。可以说罗得人的法律是为以商人为基础的共和制国家规定的。然而我认为,根据贸易的理由还应加上如下限制:即自从儿子开始经商后,其所获得的资产不应受到其父债务的牵连。一个商人应始终清楚地知道他所承担的责任,并时刻能以其资产情况来为人处事。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色诺芬在其所著的《收入》一书中主张给办案最快的商务督察颁发重奖。他感到需要有我们今天这样的商事法官。商贸事务没有什么清规戒律,买卖就是每天要做的事,而且这样的事每天都会接踵而来,因此买卖必须在当天作出决定。商贸事物完全不同于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也许这些事情对将来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却不经常发生:人们一生只结一次婚,捐赠与立遗嘱并不是每天都要做的事,长大成人对人来将一生只能有一次。 

  柏拉图说,在几乎没有海上贸易的城市里,只需要一半的民事法律条款。这话说得完全正确。因为贸易会给一个国家带来不同种族的人,也同时给这个国家带来了无数的买卖合同,不同的财富和不可胜数的致富途径。 

  因此,对一个商业都市来说应该少一些法官而多一些法律。 

  第十九节  君主不易经商 

  泰奥菲尔看见一只满载着给她妻子狄欧多拉货物的货船就下令把船烧掉了。他说:“我是皇帝,你们为什么要让我变成货船老板呢?如果我们把穷人赖以谋生的营生也拿来做了,那么穷人又该怎样谋生呢?”他还可以继续说:如果我们垄断了贸易,有谁能来抑制我们呢?又有谁能迫使我们履行承诺呢?假如我们经商,那么满朝文武大臣也会去经商。他们比我们更贪婪,更霸道。人民信任我们的公正,但是绝不信任我们的富有。如此之多的苛捐杂税造成了人民的贫困,同时也是我们贫困的见证。 

  第二十节  续前 

  当葡萄牙人和加斯提人控制东印度时,贸易枝繁叶茂,硕果累累。于是他们的君主们不失时机地将贸易经营权抓到了自己手里。这样做的结果是,他们在这些地区的殖民地毁灭了。 

  果阿的总督把贸易经营专利特许权交给了自己的几个亲信,但是人民对这几个人并不信任。结果是,人们信任的贸易人员不断被更换,贸易也被迫终止了。没有人去谨慎经营买卖。把亏本的生意转交给继任人也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利润掌握在几个私人手里而不能充分增值扩大。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贵族经商不符合贸易的精神。火诺利乌斯和提奥多西乌斯二位皇帝曾说过:“贵族经商对城市有害。它使得商人与平民百姓之间生意的便利不复存在。” 

  贵族经商也不符合君主国的精神。英国曾允许贵族经商,但这一做法最大的贡献就是削弱了该国君主政体的制度。 

  第二十二节  奇特的见解 

  一些人看到别的国家允许贵族经商的做法后深受触动。于是他们认为法兰西也应制定允许贵族经商的制度。但实际上这样做不仅对贸易发展无益,而且它是摧毁贵族阶层的手段。法国的做法太英明了。在这里,商人不是贵族,但却可以成为贵族。商人们’有取得贵族资格的愿望,并且实际做法上也没有什么麻烦。商人想脱离商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自己的买卖做好、做成功。除此以外别无良策。而要把自己的生意做好做成功通常与自信心密不可分。 

  让每一个人都恪守职业并把这一职业传给下一代的法律通常只能是在专制国家里才能发挥作用。因为这些国家的人们不能够也不应该有竞争意识。这并不是说因为人们不能离开原来的职业而去从事另外的职业,所以他们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我的意思是当一个人把自己的工作做得很出色就有希望去干别的职业,那么他的业务会干得更出色。 

  既然金钱可以买来贵族身份,这就极大地刺激了商人,要为达到此目的而去努力。在此我不考虑是否应更加珍惜用钱财来换取品德而付出的代价,然而这样做对于某些政体是有用的。 

  在法国,教师、法官、律师、僧侣等一类人的社会地位介于贵族与贫民之间。他们虽然没有贵族那样显赫,但却享有贵族的特权。他们作为个体是平凡的,但作为法律的保护者却又是荣耀的。他们仅仅依靠自己的品质和自信心来出人头地。他们的职业虽然也很体面,但总不如另一个阶层显赫,这就是尚武的贵族。这类贵族认为不管你的资产有多少都应继续聚敛财富。同时他们也认为不花钱而仅一味地增加财富是可耻的。他们能够毁家救国;当他们自己毁灭后又能把自己的地位让给别人,以便这些人能继续用自己的资产为国效力;他们奔赴疆场以免他人责难;他们无望发财时就寄希望于被授勋,得不到爵位也会自己安慰自己:所有这些他们以前都曾经获得过。这些正是法兰西王国得以兴盛强大的原因。如果说近二三百年来法兰西王国能不断强大,这并非是国运气数所致,成应归功于国家所制定的完善的法律,而所谓的国运气数也是人们所不相信的。 

  第二十三节  不易经商的国家 

  所谓财富就是地产和动产。每个国家的地产均为其国民所有。大部分国家都制定有法律使得外国人不愿意在他国购买土地,因为只有地产主在场土地才有价值。土地这种财富属于每一个单一的国家所有。然而动产不同,如货币、票证、汇票、公司股份、船舶、商品等均为全世界所有。在这种关系上,全世界仿佛就是一个国家,各个民族就是它的成员,占有世界上最多动产的民族就是最富有的民族。一些国家拥有数量十分可观的动产。它们是通过其工人劳动,通过其贸易买卖,通过其工业发展,通过其探险发现和某些幸运而获得这些动产的。贪婪使各个国家在全世界掠夺动产。也有一些国家非常不幸,它们不仅不能从它国获得好处,反而自己的动产也丧失殆尽,以至于其地产所有者也仅仅是外国人的佃农。这种国家什么也没有,什么也得不到。它们最好不要同他国通商。因为从它们所处的情况看,正是贸易通商导致了它们的贫穷。 

  一个国家要是进口的东西多而出口的东西少,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因要求进出口平衡而日渐贫困。它进口的东西越来越少,直到极端贫困以至于再也无法进口任何东西为止。 

  在经营贸易的国家,一下子花掉的钱会再赚回来,因为别的国家收到了你的钱也就同时负上了你的债务。而我们刚刚谈论的国家,它们的钱花掉了是不会再赚回来,因为拿走你金钱的国家并不欠你什么。 

  波兰就是一个例子。除了其土地上出产的小麦外,波兰几乎没有我们所说的动产。贵族占有全部省份,他们强迫农民生产更多的小麦来卖给外国人,以此来换回他们所需要的奢侈品。假如波兰不与他国通商,人们的生活就会幸福多了。因为权贵们仅有小麦,他们就会把小麦供给农民食用;他们太多的地产也会成为一种负担。因此他们会把一些土地分给农民;国家的畜牧业会生产毛、皮,这样,大家用于购买衣服的花费也不会很大;权贵们喜欢奢侈品,但却只能在国内购买,于是他们就会鼓励穷人劳动。这样一来波兰就会变得更加繁荣,至少不会沦为落后的国家。这些是法律能够防止的。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日本。大量的进口导致了大量的出口。因此进出口是平衡的,就仿佛进出口业务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样。另外这样一种大进大出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好处:消费增加了,就业增加了;手工艺也有了用武之地;国家强盛的途径也多了。当人们需要紧急救援时,富裕国家的救援工作就会比别的国家更快捷。一个国家很难做到没有剩余物资,然而贸易的性质就是让多余的东西成为有用的东西,再把有用的东西变成必需的东西。这样国家就能够把这些生活必需品给予众多的国民了。 

  由此来看,在通商贸易中吃亏的并不是什么都不需要的国家,而是那些什么都需要的国家。从断绝通商贸易中得到好处的不是那些自给自足的民族,而是那些一无所有的民族。  

  [1] 恺撒说,高卢人与马赛人为邻,并同马赛人经商,所以变坏了。过去高卢人总是战胜日耳曼人,如今已不如日耳曼人了  

  [2] 指荷兰。  

  [3] 塔西佗—— (Publins

  Comlius Tacitus 元 55-120 ,古罗马历史学家,历任保民官、执政官、行省总督,著有《年代史》、《日耳曼尼亚志》、《阿古利可拉传》,均是研究西方古史的重要资料。  

  [4] 蛮族——古代罗马人和希腊人之外的其他民族。  

  [5]  

  (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 106- 前 43 年,古罗马鞍山政治家、雄辩家、哲学家。曾任执政官和行省总督。著有哲学和政治论文多篇,是研究西方古史德才重要文献资料。  

  [6] 格但斯克——波兰北部港口城市,又称但泽市,相传该城由丹麦人于 13 世纪创建。  

  [7] 最早这样做的是葡萄牙人。见比拉尔所著《弗郎索瓦游记》第 2 卷第 15 节。  

  [8] 见 1660 年的《航行法案》。只有战时,波士顿和费拉德尔非亚的商人曾让他们的商船直驶地中海去装卸货物。  

  [9] 该法律于 1740 年在卡迪斯公布。  

  [10] 希腊的立法人应该受到谴责。他们不允许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武器或农具,而却允许债权人拘禁债务人的人身。见狄奥都鲁斯所著《历史文献》第 2 卷第 2 章第 3 节。 

前一页
回目录
后一页
秀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