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国库收入是由每个公民所提供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组成的,用它来保证其余财产的安全或者说为了更好地享用这部分财产。要把国库收入(财政收入)计划制定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需求。绝对不应该为了国家设想中需要而不考虑国民的实际需要而索取他们的财产。 

  设想中的需要是执政者感情欲望和虚弱的表现,是一种对离奇计划的诱惑力、是一种对虚荣的病态心理,从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而产生出来的一种要求。那些精神恍惚,为国王掌管国家大事的人,常常把自己渺小灵魂的需要当做国家的需要。 

  没有什么能比决定从臣民手中拿走财产与留下财产的份额更能体现智慧与贤明的了。 

  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绝不是以国民能够缴纳多少为出发点,而是要从他们应缴多少出发。如果按国民能缴纳多少去计算,也应当以国民经常性的交付能力作为计算的依据。 

  第二节

  所谓从重征税好的论调是荒唐的 

  人们发现,在某些君主国中,那些免缴赋税的小国家与它四周的那些重税的邻邦都一样处于贫困之中。主要原因是:四周被包围起来的小国家没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因为周围的大国给它带来种种障碍。而这些大国则有自己的工业、技术和手工业。大国制定了国家占有各种利益的法规。而小国不管征税多么微薄都注定要贫困。 

  但是,有人从这些小国家的贫困原因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使人民勤劳,就必须课以重税。岂不知不征税才是更正确的结论。周围所有贫困的人都隐居在这些小国家,什么也不干。这些人已经对辛勤的劳作失去信心,把懒惰休闲当做全部的幸福所在。 

  一个国家富裕的力量在于使每个人都树起雄心壮志;贫穷的后果使人们丧失希望与信心。雄心从劳动中受到激励,失望在懒惰中得到安慰。 

  大自然对人类是公平的。它按照人们付出的辛苦程度而给予酬劳,它给付出劳动多的人以更多的报酬,这样就使人们变得勤劳起来。但是,如果专制权力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报酬夺走的话,人们便会厌恶劳动,而把游手好闲当做惟一的幸福。 

  第三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封建国家的税收 

  封建领地的农奴制度有时是在征服之后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耕种的奴隶应当与主人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只有惟一的得失关系才能使那些命里注定享受的人与那些命里注定干活的人和睦相处。 

  第四节

  存在部分农奴的共和国的税收 

  当一个共和国征服了另一民族而使该民族为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就不应该允许它的公民增加奴隶的贡物。这在拉栖弟梦是不准许的。在这里人们认为伊洛底人如果知道对他们的奴役不会加重的话,他们将会耕作得更好。另外,拉栖弟梦人还认为,如果,奴隶主只希望得到他们习惯上拥有的收入的话,那么,这些奴隶主将会成为更优秀的公民。 

  第五节

  存在农奴的君主国 

  在一个君主国,当贵族为自己的利益而让被征服的人民耕种土地时,贵族就不应该再增加税收。此外,如果君主对他的领地范围和兵役感到满意的话,那是好事。但是,如果还要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货币租税的话,那就要由贵族来担保。先由贵族替奴隶纳税,然后贵族再向奴隶征税。如果不按这条法规行事的话,那么贵族和君主的征税人将轮流不断地向奴隶横征暴敛,直到奴隶贫困而死或逃人深山老林为止。 

  第六节

  存在农奴的专职国 

  在专制国家,我上边刚提到的那条法规更是不可缺少的。那里的贵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土地和奴隶,所以他们对于保存土地和奴隶并不那么热心。 

  彼得一世想仿效德意志的做法,以货币征税,制定了一条很明智的法规,至今俄罗斯仍在执行。这就是绅士向农民征税,然后他再交给沙皇。假如农民的人数减少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不能减少;如果农民的人数增多了,绅士交给沙皇的税额却不增加。因此,这就会使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去欺压农民了。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的税收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人都是公民,并且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产业就像君主拥有统治权那样,那么就可以征收人头税、土地税或商品税。或者征收其中两类,或者三类税全部征收。 

  征收人头税时,严格按照财产的比例来征收是不公平的。在雅典,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收益无论是干的或含水的果实,达五百末苏尔的要交国家一塔兰,收益为三百末苏尔的要交半塔兰。收益为二百末苏尔的交十米那,即一塔兰的六分之一。而第四等级则一点也不交。赋税是公平的,尽管还不太成比例,因为它是按财产的比例而不是按照需要的比例而征收的。他们认为每个人的物质上的基本需求都是一样的,而这种物质上的基本需求是不应课税的。其次是实用财产,对这种财产应当课税,但比多余的财产课得少些。对多余的财产课以重税会阻止多余财产的产生。 

  在征收土地税时,要把地产分类造册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各种不同类型之间的差别是很困难的。要找到了解土地差异底细的人更为困难。因此,便产生了两种形式的不公平,一是人的不公平,二是物的不公平。但是,如果税收从总体上来看不过分重且能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物质需要,这些个别的不公平的问题也就算不了什么。但是,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勉强维持生活的话,哪怕是轻微的差异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一些公民纳税较少,害处不大。他们的富裕常常促进了国家的富裕。如果一些人交税过多,他们的破产将会变成对国家的反对。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与个人的财富调节到一种适当的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的富裕将会很快推动国家的富强。一切都取决于对时机的把握,国家先以臣民贫困僚倒作代价而使自己变富呢?还是让国民先富起来而后实现自己的富裕呢?是第一种有好处呢?还是第二种有好处呢?国家是以富裕开始呢?还是以富裕告终呢? 

  商品税是人们最不容易觉察到的捐税。因为这种征税国家向人民并没有提出某种形式上的要求。这种征税法安排得非常巧妙,使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交了这种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出售商品的人纳了税。出售商品的人知道自己并没有纳税,而是购买商品的人纳了税,而后者把税金与商品的价格混在一起。尼禄取消了出卖奴隶征税的二十五分之一,但他仅仅规定该税不应由购买者交纳,而是由出售者交纳。这条法规,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把税取消了,而实际上依然存在。 

  欧洲有两个王国,对酒类课税很重,一个国家只有经销酒的商人纳税,另一个国家则不加区别地向所有饮酒的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人们没感觉到税收的负担,在后一个国家人们认为赋税使人难以承受。在前一个国家,国民感受到不纳税的自由,而后一个国家人们觉得自己被迫纳税。 

  另外,为了迫使公民交税,还要经常不断地搜查他们的住宅。没有比侵犯自由更严重的了。那些制定这类税规的人们一定是还没有幸运地找到解决这类问题的良策。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要使商品的价钱和税金能在纳税人头脑里混淆起来,就应该使商品和商品税之间保持有某种关系,而对于没有什么价值的货物不应征收太重的税。有些国家税金超过商品价值的十七倍。这时,君主消除了臣民对税收的错觉,臣民认识到自己处于不合理的统治之下,使他们深深感到自己所受奴役之残酷。 

  此外,君主要征收一种与商品的价值极不相称的税,那么,这种商品就应该由君主本人去销售,于是人民就不能到别的地方去购买商品了,这就会带来无穷的弊端。 

  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便有利可图。理性所要求的惩罚,即正常处罚,就是没收商品。但这种惩罚已经不可能制止走私了。更何况,通常这种商品是很不值钱的。既然如此,就必须诉诸严厉的惩罚,执行与惩办重大犯罪相同的刑罚。一切量刑的标准都被取消了。有些人不应该以坏人对待,却被当做犯大罪的人而处罚了。这是世界上最不符合温和政体宗旨的事了。 

  我再补充一句话,越是让民众利用时机偷漏包税人的税,包税人便越富,而民众因此而变得越贫穷。为了制止走私,就不得不赋予包税人以非常的压迫手段,于是一切便付之东流。 

  第九节

  一种无理的赋税 

  我们谈谈某些国家的一种赋税,这就是根据民间契约各种条款而制定的赋税。为了防止包税人的勒索,就需要极其丰富的知识,因为其中的这些事项需要经过周密细致的讨论。这时候,君主法规的解释者,即包税人对财富施行一种专断权。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对那份书写着契约条文的文书征税更具有价值。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在专制统治之下,赋税应该特别轻。否则谁又愿意为种地而付出辛劳呢?而且政府对国民的付出又没有任何补偿。 

  在君主惊人权力的统治下,人民则显得异常苍白无力。因此,人民与君主之间就不应该有什么含混不清的事。赋税的征收要方便,规定明确,使收税人无法增减。只有土地收益税、人头税和百分之几的商品税的规定是合理的。 

  在专制统治下,商人应该有人身保障,而且社会习俗应使他们受到尊重。否则他们在与君主的官员们可能有的争论中,显得过分软弱无力。 

  第十一节

  税收处罚 

  在税收处罚上有一件特殊的事,打破了常规,这就是在欧洲税收处罚要比亚洲严酷。在欧洲没收商品,有时甚至连船只和车辆也一起没收。而在亚洲,这两类东西则都不没收。这是因为欧洲商人有法官保护他们不受压迫;而在亚洲的专横的法官本身就是压迫者。如果一位土耳其的帕夏(高官)决定要没收一个商人的货物,这个商人能有什么反抗的办法呢? 

  但是,蛮横的压迫行为本身也是有所收敛的,也表现几分温和的色彩。在土耳其只收进口税,商人交完此税后,在全国可以畅行无阻。如有报关不实,既不没收货物,也不增加税款。在中国,不打开非商人的包裹。在莫戈尔,不是用没收而是用加倍征税的办法惩罚走私。居住在亚洲诸城的鞑靼王族对过境商品几乎不征税。在日本,商业走私,处以极刑。这是因为要杜绝同外国的一切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与其说是违犯商业法规,不如说是违犯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的关系 

  一般规律是:国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征收的赋税便越重;国民所受的压迫越重,就越要减轻赋税。这在过去和现在始终如一,将来也会如此。这是从人的本性得出的一条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英国、荷兰以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甚至土耳其都可以找到这一规律。瑞士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因为在那里人们不纳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殊理由的。甚至就连瑞士的情况也证实我所说的那条规律。在那些土地贫瘠的山区,粮食昂贵,人口稠密,一个瑞士人交给大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交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像雅典人和罗马人这样的统治民族,是完全可以不纳税的,因为他们统治着被征服的民族。这时他们不按自由的程度纳税,因为他们已经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帝王。 

  但是,上述一般规律是永存的。在政治上比较温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来补偿人们的重税负担,这就是自由。在专制统治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价值相当的东西,它就是减轻赋税。 

  在欧洲的某些君主国里,从政治统治的实质来看,有些省份的情况好于另一些省份。于是人们总是想象这些省份纳税不多,因为他们政府的善举鼓舞他们多纳一些税。然而,总是有一种从他们那里取消这种给人们带来好处的政府,这种好处波及各地,传向远方,人们应该更好地享用它。 

  第十三节  什么样的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大多数共和国都可以增加赋税。公民认为是为他们自己而交税,因此愿意纳税。而且在这种政体性质的推动下,公民也有能力完成税收任务。 

  君主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温和的政体能够产生财富。由于君主尊重法律,这好像就是他的一种奖赏。 

  专制国家不能增加赋税,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对老百姓的压榨已经到了极点。 

  第十四节  赋税的类别和政体的关系 

  人头税比较适宜于奴役统治,商品税比较适宜于自由,因为商品税与人身没有很直接的关系。君主不发给士兵和朝臣现金,而是分给他们土地,并因此而少征税。这对于专制政体来说是很自然的。因为如果君主发现金的话,最合乎情理的税便是人头税了。人头税只能征收很少一点,因为在这种不公正与强暴的政体下要把赋税分成许多种类不可能不发生滥用职权的问题。所以,不能不规定一个连最贫穷的人也有能力承受的税率。 

  对于温和政体来讲,最合情理的赋税要算是商品税。商品税实际上是买主交纳的,尽管它先由商人支付。所以它是商人向买主提供的一种贷款,应把商人看做是国家的总债务人,同时又是每一个人的债权人。商人向国家预交买主交的税,因此,人们会感受到,政体越温和,越充满自由,财产越安全,商人越容易把大宗税款预交国家,借贷给个人。在英国,一个商人买进一大桶酒时,实际借贷给国家五六十镑。而像土耳其这样政体的国家,有哪一个商人敢这样做呢?在财富可疑、不确定和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即使他敢这样做,又怎能做得下去呢?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自由的这些重大优越性引起了对自由的滥用。温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仰慕的效能,人们便抛弃这种温和。因为他们收取了大量赋税,便进一步想征收过多的赋税;不感谢献出这件礼物的自由之手,反而去向拒绝一切的奴役求助。 

  自由带来过多的赋税,但是,过分的赋税所带来的则是奴役,引起赋税的减少。 

  亚洲的君主几乎没有一年不下敕令免除其帝国中某些省份的赋税,以此来表白他们对民众的恩德。但是,在欧洲则不然,在人们还没有见到敕令之前就为之发愁,因为君主的敕令总是提到君主的需要,从来不谈我们民众的需要。 

  由于政体,而且经常是由于气候的关系,亚洲国家的朝臣们非常懒惰,他们懒于无休止地向人民提出新的要求,这给人民带来了好处。因为朝臣们懒于作计划,所以国家开支不增加。偶尔,如果作新计划,也是很暂短的计划,而不是开始实行一个长期计划。治国者不骚扰人民,因为他们自己本身不愿意自找烦恼。但是,对于我们欧洲人来说,不可能在我们的财政上有什么不变的规则,因为,我们始终知道我们要干一些事,而干什么却不知道。 

  我们不再把我们中间的一个对国库收入能作妥当分配的朝臣叫贤臣了。我现在称为贤臣的,是那些有心计,办法多的人。 

  第十六节  伊斯兰教徒的征服战争 

  伊斯兰教徒能够顺利地征服他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被征服国征收过分的赋税。帝王们贪婪狡诈,他们想出各种苛捐杂税压榨各族民众,使他们难以承受。而在伊斯兰的统治下,各族人民只负担一种赋税,交纳容易,征收也方便。被征服民族的民众感受到,服从一个野蛮的外族要比服从一个腐败的政府还要幸福。因为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没有自由,而且民众要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精神折磨和眼前生活的各种悲惨境遇。 

  第十七节  扩军 

  有一种新的疾病在欧洲蔓延,传染给我们的君主们,使他们觉得必须拥有庞大的军队。病情加重就必然要传染,因为一个国家增加军队,别的国家也立即增加其军队,结果是各国均无所得而走向共同毁灭。各国君主都尽其所能招募各种部队,仿佛他们的民族已面临灭顶之灾。人们把这种“人人自卫”的紧张局面叫做和平。欧洲因此而衰败到如此地步,即使居住在这里世界上最富裕的三大强国中的民众,也是缺衣少食,无法生活下去。我们拥有全世界的财富并进行全世界贸易,却变得贫穷了。由于要增兵,我们都要变成兵,变得和鞑靼人一样。 

  大国的君主不满足于在小国收买军队,还要设法与周边结成同盟,这就是差不多要天天损耗钱财。这种状况导致了赋税连续不断的增加。这在未来也是不会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良策,因为君主们不再依靠国家的收入,而是靠国家的资本去打仗的。有的国家甚至在和平时期就把资产抵押出去的情形都并不罕见,而且使用一些他们叫做非正常的手段而走向毁灭。这些手段之恶劣恐怕连最浪荡的败家子也几乎是想象不到的。 

  第十八节  免税 

  东方各大帝国免除受灾省份赋税的政策应该在各君主国很好地采用。有些国家也制定了这样的政策,但是人民反而比没有这种政策受到更沉重的压迫,因为君主的征税不会因受灾而减少,而是让全国来分摊所欠税款。为了减轻一个收入少的村子的负担,就让收人多的村子多纳些税。这样,前一个村子还没有扶起来,后一个村子又要倒下去。人民一方面觉得不能不纳税,害怕受到勒索;一方面又感到纳税危险,担心要增加税收,这样一种矛盾的心理使得民众深感失望与沮丧。一个管理得好的国家,就应该在它开支的第一项里,固定一笔款项以供意外需要使用。个人和国家都一样,如果土地收益多少就花费多少,一文不差,那就会导致破产。 

  至于让同一村子的居民担负连带责任的办法,有人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就有可能联合起来欺骗国家。难道根据一些假想就可以建立一种不公平并且危害国家的制度吗 ?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适合于君主和民众 

  亲自收租是一个好父亲的管家办法。由他亲自收取,经济、有序、增加收入。 

  直接征税中对征税的节奏的加快还是放慢,由君主按照自己或人民的需要自行决定。通过直接征税,君主可以把包税人所获取的厚利省下来。直接征税,君主让人民看不到使他们痛心的大发横财的结果。直接征税能使征收到的税款省掉中间环节,直接落人君主之手,这样也就能更快地返回到人民手里。直接征税,君主可以为人民免除无数不适当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是包税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贪得无厌的要求而强求君主制定的。包税人让人们看到一些法规带来的眼前利益,但这些法规却要为将来带来不幸的。 

  一个有钱的人总是要做他人的主人,因此包税人对君主本人也实行专制。包税人并不是立法者,但他强逼立法者制定法律。 

  我承认,一种新设立的赋税先由包税人征收,有时候是有好处的。要防止偷税漏税,就需要一些技巧和办法。包税人由于切身利益的关系是会想出这些办法和技巧的,而国家的征税人员是想不到的。不过,征税制度一旦被包税人制定后,便可以成功地进行直接征税。今天英国所实行的消费品税和邮政收入的管理方法就是从包税人那里学来的。 

  在所有的共和国里,财政收入几乎都是通过直接征税来实现的。制定相反的制度则成为罗马的一大缺陷。在建立起直接征税制度的专制国家里,人民无比幸福。波斯和中国就是证明。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把海港和商都的税收都包出去的国家。君主国家的历史充满了包税人的罪恶行径。 

  尼禄因憎恨税吏的蛮横制定了废除一切赋税的计划,这个计划是宽宏大度的,但是它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完全没有想到直接征税的制度。他制定了四条法令:一、公布惩戒税吏法,该法直至公布之日前是保密的。二、本年因疏忽而未征收的赋税不能再索取。三、设立一位大法官对税吏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四、商人的船只不纳税。这就是这位皇帝统治时期风和日丽的好时日。 

  第二十节  包税人 

  如果包税人的肥缺因为致富而成为一种光荣的职业的话,那将是令人失望的。这种事对专制的国家也许有益处,因为在专制的国家里收税常常是总督自身职责的一部分。但它对一个共和国来说则不然,它毁掉罗马共和国。它对一个君主国也绝非好事,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比它更违背君主政体的宗旨了。除包税人外其他阶层的人民都表示厌恶。荣誉不再有任何价值。缓慢的、自然的收人中的差别不再受人重视,君主政体的原则受到打击。 

  在过去的年代,人们见到过许多不法致富的丑事,这曾是五十年代战争的灾难之一。而在当时人们把这种财产当做笑柄,而我们却对此表示羡慕。 

  各种职业都有它的运气。收税人的运气就是钱财。钱财本身就是报酬。对于这些贵族来说,除了显赫与荣耀之外,他们不懂得,也看不见和感觉不到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尊敬和器重对于朝臣和官吏们来说,就是日以继夜地为帝国荣誉而奔忙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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