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的。如果某个国家的财富都被平均分配的话,奢侈将不会存在;而奢侈只能建立在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逸的基础之上。 

  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应该只给予每个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假如超过这个限度,不是有人浪费,就是有人牟利,于是分配不均的现象便产生了。 

  如果维持生活的必需品相当于某个额定的金额的话,那么,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几乎等于零;当某人的财产恰好相当于该金额的一倍,那么,其奢侈等于一;财产相当于后者一倍的人,其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上一倍的话,奢侈就是七了;如果后者的财产总是以这种方式加倍于前面的人,奢侈量以“一倍加一”的方式递增,其递增顺序如下:0,1,3,15,31,127。 

  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奢侈是可以精确计算的,那里设立了四种财产等级 [1] 。第一种恰好是刚刚超出贫困线的等级;第二等级则加倍;第三等级三倍;第四等级四倍。第一等,奢侈度为零;第二等为一;第三等为二;第四等为三;就这样按数学积数递加。 

  如果对不同国家人民间的奢侈程度进行考察的话,可以看出在每一个国家中,奢侈程度取决于该国公民间财产分配不均的程度,也取决于与不同国家间的财富分配不均的程度。譬如在波兰,公民财产的分配不均的差距是极其悬殊的,然而国家整体的贫穷阻碍了这个国家像富裕的国家那样奢侈。 

  奢侈又伴随着城市的扩大而发展,尤其是首都的繁荣。因此,奢侈是与国家的财富、私人财产的膨胀以及集中于某些地区的人口增长相联系。 

  人口越集中,人们越具有虚荣心,越想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现出与众不同的风格 [2] 。人口的极度膨胀使居民彼此互不相识,则人们出人头地的虚荣心也会加倍膨胀,这是因为有较多的成功机会在等待着人们。由于奢侈给予人们以这种希冀,所以,每个人都装出身份优越的姿态,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试图超凡出众,其结果反而使人人都变成了一个模样,个性也就随之消失了;谁都想受到注目,谁也都不被任何人注目了。 

  正因为如此,所有领域都产生了一种不便。那些在某一领域具有卓越才能的人,便把自己的技能随意定价;才疏学浅的人也群起而与之效仿。于是,人们的需求和财力便失去了平衡。当我被迫去打一场官司的时候,我就必须出钱请律师;当我患病的时候,我就必须请得起医生。 

  有某些人认为,首都人口的高度聚集会减少商业活动,因为居民不再分散居住。我并不这样认为,因为人口的集中反而会激发更多的希冀、更多的需求和更多的幻想。 

  第二节

  民主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刚才提及过,在财产平均分配的共和国里,是不会有奢侈存在的;另外,正如我们在第五章里读到的一样,这种分配形式的均衡性正是共和政体的优越之处。所以,在共和国里,奢侈越少,它也就越完善。初期的罗马人并不奢侈;拉栖弟梦人亦如此;在没有完全丧失平等的共和国里,商业精神、劳动和品德精神促使每一个人能够而且愿意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因此也就绝少有奢侈了。 

  某些共和国迫切地要求建立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性质而言是有益的。这些法律只有在操之过急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危险。突然剥夺某些人的财富,突然增加另一些人的财富都会使每一个家庭中发生革命,也势必引起全国性的普遍的革命。 

  奢侈之风一旦在共和国里风行起来,人们的意识便会随即转向个人利益。如果只允许人们享有生活必需品的话,那么除了个人与祖国的光荣之外就别无所求了。但是一个被奢华腐蚀的灵魂会有别的许多欲望,它很快就会成为制约它的法律的敌人。列基姆的卫戍部队开始沉湎于奢侈生活便成为了他们屠杀居民的重要原因。 

  罗马人一旦腐化,其欲望就变得漫无边际。这从他们当时制定的价格中便可得出结论。一瓶法烈因酒竟卖到一百罗马德尼尔。旁都斯王国的咸肉,一桶要价四百德尼尔;一个好厨师的工资达到四百塔兰;青年侍工的工钱更没有限量。在普遍的腐化狂潮冲击下,所有的人都沉湎于骄奢淫逸 [3] 之中的时候,还有什么品德可言呢? 

  第三节 

  贵族政治限制奢侈的法律 

  在政治体制不尽完善的贵族政治的国家中有一种令人不快的情形,即贵族们虽然富有,却不允许他们任意花费;与节制精神相悖的奢侈是必须被摈弃的,因此,在这种国家里只会有得不到任何财富的极为贫穷的人以及非常有钱但又不得任意花费的富人。 

  威尼斯的法律迫使贵族过简朴的生活。贵族们非常习惯于吝啬,只有那些高等妓女们才能够让他们从腰包里掏出钱来。人们就是用这种方法维持其产业。那些最令人蔑视的女人花钱毫无危险,但是给予她们金钱让其任意挥霍的人们却要过着最为默默无闻的生活。 

  政体优越的希腊共和国在这方面拥有理想的法律制度。富人的财富用于节日庆典、组织歌咏团、使用车辆以及开支昂贵的官职上。所以在那里,富裕和贫穷同样是一种负担。 

  第四节

  君主政体限制奢侈的法律 

  塔西佗说:“日耳曼民族中的遂安人崇拜财富;所以他们生活在一君统治的政体之下。”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奢侈极为适合于君主政体,君主政体也丝毫不需要限制奢侈的法律。 

  因为,依据君主政体财富的分配是极不平均的,所以奢侈也是极有必要的,如果富人不大肆挥霍的话,穷人就将饿死。在这种国家里,富人的消费应该随着财富的不平均程度相应地增加;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一样,奢侈也按照这一比例递增。私人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得以增加的,所以必须将剥夺的东西归还他们。 

  既然如此,若想维持君主政体的国家,奢侈之风就应该尽吹于举国上下,从农夫、手工业者、大商人、贵族、官吏、显贵的王公、大包税人,直至君主本人,层层加剧,否则一切都将不复存在。 

  罗马元老院是由严肃的官吏、法学家头脑中充满原始时代思想的人们组成的;在奥古斯都执政时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议整肃妇女的某些习俗和奢侈之风。在狄欧的著作里,我们惊奇地读到,奥古斯都是怎样以巧妙的手法避开元老们喋喋不休的要求的。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正在为瓦解共和体制,建立君主体制而努力。 

  提贝留斯执政时期,市政官们在元老院中建议恢复旧有的限制奢侈的法律。这位贤明的君主反对这一建议,他说:“在目前的形势下,采纳此项建议,将使国家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罗马如何能够生存?各省又如何能够生存?从前,当我们只作为一个城市中的公民时,我们曾经俭朴度日;而现在,我们正在消费着整个世界的财富;人们正在让所有的领主和奴隶为我们劳动。”他清晰地看到限制奢侈的法律已经不再需要了。 

  同样是在这个皇帝执政的时期,元老院中有人建议应该禁止各省督携带他们的妻室到省里去,因为她们会给省里带去放荡的风气。这个建议未被他采纳。据说是“前人刻板的风范已经被转变为较为惬意的生活方式 [4] 了”。人们感觉到需要另一些习俗了。 

  因此,奢侈在君主国是必要的;在专制国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国,人们将奢侈作为从自由中产生的东西加以享用;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对奴役中所得到的利益的滥用方式。当领主委派某个奴隶对其他奴隶进行残暴压迫时,这个奴隶对于每一天是否都能享有同样的殊荣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惟一的快乐就是满足自己眼前的骄横、情欲和淫逸。 

  这一切使我们得出一个看法:共和国会断送于奢华;君主国则毁灭于贫穷 [5] 。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君主国是用限制奢侈的法律 

  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要么是依据共和国的精神,要么是由于其他特殊的情况,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詹姆斯一世规定,无论是国王或是他的所有臣民,除了自己猎获的猎物之外,每餐不得有两种以上的肉食,而且每种肉食只得用一种方式烹制。 

  如今,瑞典也制定了限制奢侈的法律,但是其立法的宗旨与阿拉贡有所不同。 

  一个政府可以推行限制奢侈的法律,从而达到“绝对节俭”的目的。这就是共和国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实质所在;从事物的性质来看,阿拉贡就是依据这一精神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 

  限制奢侈的法律同样能够具有达到“相对节俭”的目的。当某个国家感到外国的商品价格过高而要求出口本国商品时,就会造成由于本国商品输出导致的商品匮乏而不能由外国商品的输入加以补偿的现象,于是便彻底禁止进口。这就是瑞典政府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的精神实质所在 [6] 。这是惟一适合君主国的限制奢侈的法律。 

  按照通常的情况:一个国家越贫穷,它就越容易被“相对的奢侈”所摧毁,因此这个国家就越发需要“相对限制奢侈的法律”。一个国家越富裕,“相对的奢侈”倒会使它更富裕,因此这个国家应该格外谨慎,要避免制定“相对限制奢侈的法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书有关商业的章节中将更好地加以论述。我们在这里只讨论“绝对的奢侈”问题。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在某些国家,由于种种特殊的理由,需要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使人口可能极多,而且;在另一个方面,维持生计的经济条件也可能极不稳定,所以最好是让人民普遍经营农业。在这些国家中,奢侈是危险的事情;限制奢侈的法律应该是极其严格的。因此,为了知道应该鼓励还是禁止奢侈,就应该首先观察那里的人口数目,以及使其谋生的最佳手段之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出产的谷物除了提供给农业经营者和衣物制造者食用之外还绰绰有余,所以,英国可以有一些无关紧要的艺术门类,因而也就产生了奢侈。法国生产的小麦也足以维持农民和工人们的生活。加之,对外贸易可以输入繁多的必需品与本国无关紧要的物品交换,所以人们丝毫也不惧怕奢侈。 

  中国的情形恰恰相反,妇女的生育能力极强,因此人口繁衍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所以土地无论怎样垦殖也仅仅能勉强维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奢侈在中国是十分有害的,与某些共和国所采取的方针一样,勤劳和节约的精神 [7] 在中国是极为适用的。人们应该全力从事必需的工艺生产,而避免从事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生产。 

  中国皇帝们诏书中华丽的辞藻表达的精神就是如此。汉朝的一位皇帝 [8] 说:“我们祖先训诫我们,如果男不耕,女不织,帝国中的人就会饱受饥寒。……”依据这一原则,他曾下令拆毁无数的寺庙。 

  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个皇帝 [9] 执政时,有人把一座矿山中获取的一些宝石献给他,他却命令关闭这个矿山,因为他不愿意让人们为一件不能给人民带来吃穿的物品而艰辛劳作。 

  建文帝曾说:“我们如此奢华,连老百姓不得已出卖的男女小孩的鞋上都要绣上花。”众多的人为一个人制作衣裳,这难道是帮助众多缺衣少穿人们的办法吗?十个人坐吃由一个农民在土地上劳作的收获,难道是使众人免于忍饥挨饿的方法吗? 

  第七节  中国因为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二十二个相继更迭的朝代,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二十二次一般性的革命,这还并没有将无数次特殊的革命算在内。最初的三个王朝历时相当长,因为施政明智,而且版图也不像以后那样广大。然而,我们大体可以这样说,所有的朝代在它们建立之初都是相当好的。注重品德、处世谨慎、富有警惕心,在中国是必要的;这些品质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然而在朝代之末便荡然无存了。实际上,开国皇帝都是在艰苦的征战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沉湎于骄奢淫逸之中的旧皇室,他们尊崇曾被他们自身深刻证明的品德,担心他们曾目睹过的,会致人死命的骄奢淫逸。但是在经历了开国之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者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萎靡,寿命变得短促,皇室也日渐衰败;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人们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宝座;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皇宫中游手好闲的懒汉使辛勤劳作的人民遭受破产,皇帝被篡位者杀死或被驱逐,篡位者又建立另一个皇室,这个皇室的第三、四代的君主又会把自己关在同一个深宫中。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妇女们一旦丧失于品德,许多缺点便会接踵而至,她们的整个灵魂就会极端堕落;而且当这个首要原则丧失之后,也会导致其他品行的堕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淫乱之风便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难,这也预示着该国的政体必然的变更。 

  所以共和国优秀的立法者要求妇女具备有一定的庄重的美德。这些立法者不但摈弃他们共和国中的邪恶,甚至邪恶的外表也不放过。他们连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也全部加以摈弃,那些交际使妇女产生怠惰,甚至在她们还未被腐化之前就已经成为了诱使别人堕落的人了;这种交际充满着毫无价值的庸俗,却贬低了真正有价值的事物;这种交际使人们只按照揶揄戏弄的处世准则行事,而妇女们又谙熟这些准则。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在君主国里,妇女们很少受到约束,由于爵位品级在身,所以她们可以出入宫廷,她们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姿态,在宫廷中只有妇女的这种举止是被容许的。每一个朝臣都把她们的美色和感情当做积累财富的阶梯。女人的软弱性不容许她们过于傲慢,但却容许她们有虚荣心;奢侈总是与女人一道统治着朝廷。 

  在专制国家里,妇女并不涉足奢侈,然而她们本身却是奢侈行为的对象,她们应该绝对成为奴隶。每人都追随政体的精神,而且把从别处养成的习惯带到自己的家中。因为法律的严厉性,执行的快速性,所以,人们担心妇女们被约束的自由意识会酿成事端。她们的争执、嘴不紧、憎恶感、倾向性、嫉妒心、口角,以及这些精巧娇小心灵特有的那种吸引大人物兴趣的艺术般的手段,在这种国家里都不会不招致麻烦。 

  另外,在这些国家里,君主们玩弄女性,他们拥有众多的女性;出于种种考虑,不得不把她们都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里,依据法律妇女是自由的,但却受着风俗的禁锢。奢侈在那里受到摈弃,腐化和邪恶也一起被列在摈弃之列。 

  在希腊的城市中,男人们之间并不受这种宗教的约束,尽管这些风俗是宗教业已确立的品德的一部分。在这些城市中,某种盲目的邪恶以疯狂无度的方式支配着一切,情爱以一种缄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而已 [10] 。那里的妇女却有良好的品德;她们是如此的质朴、贞洁,人们几乎从来不曾见过哪一个民族在这个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理方式 [11] 了。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并不像希腊人那样特设官吏去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像监视国内的其他人一样也用目光时刻监视着她们。家庭法庭 [12] 制度起着希腊特设官吏 [13] 的作用。丈夫召集妻子的长辈,在他们面前审判自己的妻子 [14] 。此种法庭维护了共和国的风俗。而共和国的风俗也支撑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仅审判违背法律的行为,而且对触犯风俗的行为也予以审判。既然要审判触犯风俗的行为,就必须有相应的风俗。 

  这种法庭的刑罚不能不具有随意性,况且,实际的情形就是如此。因为所有关于风俗、关于贞洁的准则,几乎不可能完全包括在某一个法典里。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并不难;但是,让法律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所有义务便是一件困难的事了。 

  家庭法庭监视着某些妇女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罪行,除了要受到家庭法庭的谴责之外,还要受到公诉。这就是奸淫罪。或许是这种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注;或许是妻子的淫乱会使人怀疑她丈夫也有不轨行为;或许是人们担心如果不如此惩办,恐怕连最诚实的人也会隐瞒这种罪行,而逃避惩处,或者佯装不知情而放弃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如同家庭法庭要依据业已确立的风俗判案一样,公诉亦应如此;因此风俗一旦败坏,这两种审判方式也就废弛了;而共和国一旦消亡,这两者也就随之不复存在 [15] 。 

  由于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裁判官们彼此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裁判官们亲自参与审理所有诉讼案件 [16] 的习惯已日渐形成。这样势必削弱家庭裁判的作用。而史学家们对家庭裁判却惊讶不已。他们认为提贝留斯让家庭法庭判案简直是咄咄怪事,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之后,公诉制度被终止了。这是由于担心某些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蔑视而受到刺激,其非分要求被拒绝而感到气愤,甚至妇女的品德也会使他们怒气冲冲,于是便设计陷害她们。《朱利安法》规定在指控丈夫袒护妻子放荡行为之前,不得指控妻子的通奸罪,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这类指控,甚至可以说,近乎于取消这类指控 [17] 。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愿意恢复公诉判决 [18] 。但是我们只需略加思考,就不难看出这类法律对于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他这样的君主国就更不合适了。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依据罗马的法律制度,除了那些受夫权支配的妇女 [19] 之外,所有的妇女都受到永久性的监护。妇女最亲近的男性长辈拥有这一监护权。用一句粗俗的俚语 [20] 概括的话,这种监护对于妇女似乎是极为难堪的。这种法律制度对于共和国而言不失为好方法,而对于君主国来说则完全没有必要了 [21] 。 

  在野蛮人的法典中可以看到,古日耳曼妇女似乎也受到永久性的监护。这一做法又流传至日耳曼族建立的君主国家之中,但是却未长期保留下去。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茹安法》规定了对通奸罪的刑罚。然而这一法律以及此后所制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却远远不是优良风俗的象征,却成为其伤风败俗的标志。 

  在君主政体下,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都改变了。法律己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如何惩罚她们的罪行。人们制定新法惩处妇女的罪行,是因为人们不再惩处那些超出这种范围的越轨行为了。 

  由于风俗败坏到了可怕的程度,罗马的皇帝们不得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对淫乱行为略加制止。但是他们并非对风俗只做一般意义上的纠正。历史学家所引证的确切事实比所有这些法律所证实的相反情况都更为有力。我们在狄欧的著作中可以了解到奥古斯都在此事中的所作所为,并且可以了解到他在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期间,是怎样巧妙地躲避人们向他提出的种种要求的 [22] 。 

  我们从历史学家的著作中清楚地了解到,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执政时期,有些罗马的贵妇人的淫乱行为受到严厉的判决;然而,这不但使我们了解了那两个时代的精神,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类判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主要的意图是惩罚他们自己的女性亲属中的淫乱行为。他们并不惩罚败坏的风俗,而是他们臆造的亵渎罪和大逆罪 [23] 。以此来提高其威望,满足其复仇心。因此,罗马的著作家们群起而讨伐这种暴戾的政体。 

  《茹安法》的刑法是轻微的 [24] 。罗马的帝王们主张在审判时运用经他们制定的加重过的刑罚。这正是历史学家猛烈抨击的主题。罗马帝王们并不是去判定那些妇女是否应该被处罚,而是看她们是否触犯刑律,以便予以惩处。 

  提贝留斯最显著的暴戾之一就是滥用古法 [25] 。当他想要对某一个妇女处以比《茹安法》更重的刑罚时,他便恢复其家庭法庭。 

  这些有关妇女的条款只针对元老院中的元老们的家庭,而并不适用于普通百姓的家庭。指控大人物们是需要找到某些借口的。贵妇人的放荡行为能够提供给人们无数的借口。 

  总之,正如我前面指出的一样,纯洁的风俗并不是一君执政政体的原则;这一结论可以从罗马初期皇帝执政的历史中得以最好的证明。如果对此心存疑问,只要略读一番塔西佗、苏埃多尼乌斯、茹维纳尔、马尔西阿尔等人的著作就足矣了。 

  第十四节

  罗马人限制奢侈的法律 

  我们谈到淫乱之所以成为风气,是因为它与奢侈密不可分,而淫乱也总是紧随奢侈。如果你随心所欲,放荡不羁,又怎么能约束灵魂深处的弱点呢? 

  在罗马除了一般性的法律制度之外,监察官还要求官吏们制定某些特殊的法规,以此保持妇女的俭朴风尚。《法尼安法》、《利基尼安法》、《欧比安法》都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从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了解到,当妇女们要求废除《欧比安法》时,元老院骚动起来。而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却废除了这个法律,从而给罗马人开创了奢侈的时代。 

  第十五节

  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妆奁和婚姻上的财产利益 

  在君主国里,应该有可观的妆奁,而使丈夫借以维持他的品级和应有的奢华。在共和国里,奢侈不得成为主宰,所以妆奁应该适中 [26] ;但是在专制国家,却应该几乎没有妆奁,因为那里的妇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奴隶。 

  法兰西法律中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共同占有的制度非常适用于君主政体;因为这种制度使妇女悉心于家务,甚至使妇女们不得不照料她们的家庭。但是在共和国这种制度就不怎么合适了,因为那里的妇女具有较多的品德。而在专制国家里,这种制度便近乎荒谬了,因为在这种国家里,妇女本身几乎永远属于主人财产的一部分。 

  由于妇女所处的地位使她们相当程度上依附于婚姻,所以法律使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某种利益,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而在共和国里,如果让她们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取利益则是极为有害的,因为,那样会促使她们产生奢侈行为。在专制国家里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维持她们的生计,而丝毫没有别的什么。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良好习惯 

  撒姆尼特人的这个习惯曾经在他们居住的这个小共和国里产生过绝佳的效果,尤其是在他们那样的小国家中。人们把所有的青年召集起来,对他们进行评定。被宣布为最优秀的男青年便可以娶他所中意的姑娘为妻;在他之后,得票最多的青年接着挑选新娘,就这样按顺序挑选下去。这种值得赞美的方法可以使姑娘们在他们的财产和优良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贡献中更深地了解他们。其中在诸方面最优秀的青年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心爱的姑娘。这样爱情、美貌、贞洁、品德、出身,甚至财富都将成为以品德为依据的妆奁了。很难再能想出比这种方法更高尚,更博大的奖励方式了。这种方法对于一个小国并无沉重的负担,但是却能使男女两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撒姆尼特人是拉栖弟梦人的后裔。柏拉图制定了与之极其相似的法律 [27] 。而他所倡导的法律制度只是《来喀古士法》的改进而已。 

  第十七节

  妇女执政 

  按照埃及人的做法,妇女作为一家之主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但是,这与女性治理一个帝国完全是两回事。在家庭里,女人的软弱性使她们无法获得优越的地位;而当她们治理一个国家时,一般地说,这种软弱性反而成为较为仁慈与宽容的因素;这与严酷残暴的性格相比更能够施行某种善良的政体。 

  在印度各地,人们对妇女执政甚为满意。在印度规定如果男性的母亲没有皇族血统的话,便由同王族中有血统关系的女儿们继承王位。人们会给予她们某些人员,以辅佐她们承担治国的重任。斯密士说,在非洲,人们对妇女执政也非常满意。如果再去了解一番俄罗斯和英国的有关事例,我们会看到妇女们无论在宽政或暴政的国家里执政都一样能获得成功。        

  [1] 一种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不许他们的其他东西超过这个世袭份额的三倍。  

  [2]  《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说,在一个大城市里人们穿着比自己的品级还高的服装,想使众人给予他们比自己实际应得到的还要多的尊敬。这对一个精神软弱的人而言,是一种快乐,甚至可以与获得所有欲望满足的快乐相比拟。  

  [3] 一切冲动以淫欲为最大。  

  [4] 古人许多严厉的规定已经轻松了许多。  

  [5] 富贵不久即产生贫穷。  

  [6] 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贵的商品进口。  

  [7] 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  

  [8] 汉高祖。  

  [9] 永乐帝。  

  [10] 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分的。”  

  [11] 雅典专设一个官吏,监视妇女的行为。  

  [12] 罗慕露斯曾建立这种裁判所。  

  [13] 在狄特·李维的著作里可以看到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  

  [14] 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独自一人当着妻子长辈的面进行判决。但是对于重罪案丈夫就要与妻子的五位长辈会审。因此须将重案和轻案分开。  

  [15] 关于风俗的审判,是旧时法律规定的,因为不常用,就完全废弛了。  

  [16] 有时叫做“特殊审判”。  

  [17] 君士坦丁把这类控诉完全取消了。他说:“使安静的家庭受到胆大妄为的外人搅扰是不妥当的。”  

  [18] 塞克司图斯五世谕令,凡是将自己的妻子的放荡行为向他控告的处以死刑。  

  [19] 这句话的拉丁原文是:“除非是她们置身于男人的保护管束之下。”  

  [20] 这句拉丁俚语是:“我求你不要当我的叔父 ! ”  

  [21] 奥古斯都在位的时候,巴比恩法规定,有了三个儿女的妇女则免去这种监护。  

  [22] 有一次人们把一个青年带到奥古斯都面前。这个青年曾和一个与他有过不正当来往的女人结了婚。奥古斯都犹豫了很久,对这种事情既不敢赞成,也不愿加以惩罚。最后镇定下来说:“反乱是这些坏事的根源所在。让我们忘掉这些事吧 ! ”元老院要求他制定一些整饬妇女风纪的法规,他巧妙地回避了这个要求;他告诉元老们说,他们应该惩戒他们的妻子像他惩戒自己的妻子一样。元老们请求他说明他是怎样对待他的妻子 ( 提出这个问题是极不明智的 ) 。  

  [23] 塔西佗在《史记》中说:“对一种已经成为男女间很普遍过错,而给予亵渎罪和大逆罪的人而言,这种严重的罪名越出了我们的祖先们仁慈的界限和皇帝自己制定的法律。”  

  [24] 该法在《罗马法汇编》中有引述,但是没有谈到刑法。据推断,只是“放逐”而已,因为血族相奸所给予的刑法仅仅限于“终身流放”。  

  [25] 提贝留斯的一个特色就是用古法的术语去伪装新的罪行。  

  [26] 斯特拉波在他的著作《地志》中说,当时最明智的共和国是马赛。它规定妆奁不得超过银元 100 ,衣裳 5 件。  

  [27] 他们甚至准许男女青年时常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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