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卢梭著 何兆武译

 

译者前言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本书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所以本书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本书根据奥比蔼(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Halbwachs)注释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对照了1827年菲尔涅(Furne)版《卢梭全集》本和比较通行的另外几种版本。凡遇各本在文字上有出入的地方,均在脚注中注明。

  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更名为《社会契约论》移交商务印书馆重版。乘这次重版的机会,我对全书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但由于自己水平所限,译文和注释中错误或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得到专业工作者和读者们的指正。

  1963年11月

  此次再版,又根据伏汉(C.E.Vaughan)本(剑桥两卷本,1962,及龙门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Beaulavon)本(格拉赛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过。注释亦有较大的增删,大多采自哈伯瓦斯,伏汉、波拉翁各家以及其他通行各本,个别地方亦间下己意,以期有助于理解原文。《日内瓦手稿》第二章有关国家起源的理论,与本书中一些基本论点,颇多可以互相参证之处,为历来的研究者所重视,此次亦一并译出,作为附录,供读者参考。

  197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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