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

 

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下)

 

 


  11.论下属的责任 

  确立了大臣的责任还不够;如果这种责任没有其行动目标的直接执行者,它就等于不存在。 

  必须让宪法规定的统治集团的所有等级都去承担责任的分量。如果不能设计一条合法的途径,使所有官员在理应受到控告时服从控告,那么,单纯表面的责任不过是一个圈套,对那些信以为真的人们来说将是毁灭性的。如果你只去惩罚签署了非法命令的大臣,而让执行命令的人逍遥法外,你就是把补救措施放在了一个经常是高不可攀的地方。这就像你劝告一个遭到攻击的人,只教他打击来犯者的脑袋而不是他的胳臂,借口他的胳臂不过是一个盲目的工具,而意志是在他的脑袋里,所以罪恶也在他的脑袋里。 

  但是,有人会反对说,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下属可能会由于服从而受到惩罚,那么,你就应当允许他们在执行政府的措施之前对它们进行判断。这个简单的事实的确会使政府的整个行动受到阻碍。如果服从是危险的,你到那里去找官员?你将把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置于多么无能的状态!你将给那些负有执行责任的人造成什么样的不确定性!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如果你规定政府官员有无条件被动服从的经纽时义务,你就是向人类社会发放了任何盲目与狂暴的权力都可以随意使用的专横与压迫的工具。这两种罪恶哪一种更大? 

  但是我相信,在这一点上,在有关被动服从的性质与可能性的问题上,我必须回到某些更为一般的原则。 

  感谢上帝,像这种受到赞扬并推荐给我们的服从,是根本不可能的。甚至军事纪律对这种被动的服从也有限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抽象论据,事情的性质就是如此。强调军队必须像机器一样,把士兵的头脑系于伍长的命令,这是错误的。在酩酊大醉的伍长命令下,一个士兵应当杀死他的队长吗?因此,他必须弄清楚他的伍长是否真的醉了。他肯定会反应过来,队长的权力高于伍长。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头脑和反应都是士兵所需要的。队长听到团长的命令,就应当率领和他一样服从命令的连队去逮捕国防大臣吗?在这里,队长也需要头脑和反应。一个团长听到国防大臣的命令,就应当立即试图夺取国家元首的性命吗?于是团长的头脑和反应也成为必须。 [9] 那些津津乐道被动服从的人并未考虑到,过于驯顺的工具会被各种各样的手抓住,然后掉头反对他们原来的主人;人的头脑有着追根究底的相同秉性,而这会有效地帮助他区别对待暴力,告诉他谁真正拥有下达命令的权力,谁正在篡夺这个权力。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的基础;迅速执行已下达的命令,也为一切民政管理所必须。不过,这项规则有它的限度。这些限度难以描述,因为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办不到的。但是,它们能被感觉到,每个人的理智都让他感觉到它们。他是它们的法官,而且必定是它们的惟一法官。他冒着风险和危险判断它们。如果他错了,他必须承担后果。但是,人类决不会完全丧失追根究底的能力,况且他还有着与生俱来并指导他行动、且没有任何职位能够阻止他使用的思想能力。 [10] 

  毫无疑问,因为服从而遭受惩罚的可能性,有时将使下属陷入令人痛苦的不确定性之中,而充当盲目热情的机器或者聪明敏捷的猛犬,对他们来说也许更为省心。不过,在所有人类事务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想摆脱所有的不确定性,人类将不再是一种道德的存在。所谓推理,就是对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进行比较。哪里有比较,哪里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哪里就有不确定性。但是,一个结构良好的政治组织却能够对那些不确定性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弥补个人判断的错误,而且保护无辜的人们免遭这种错误的毁灭性后果。这种补救措施也一定能使行政机构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从中受益,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对于所有涉及道德性质与综合性质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版自由,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只有陪审团能够决定,哪本书在特定环境下是或者不是一个罪恶。成文法不可能适用于每种罪行的每一个细微差别。共同的理性,即人人生来就有的健全的感知能力,懂得这些细微差别,陪审团成员不过是体现了那种共同的感知能力。同样,如果必需确定一位特定官员是否受到一位大臣的权力控制,他的服从或拒绝服从究竟是对是错,成文法的确是太不胜任了。这还是需要共同的理性予以裁决。因此,成文法必需求助于陪审团,陪审团是它淮一的解释者。只有陪审团才能评价那些操纵行政机构的人的动机,以及行政机构在多大程度上是无辜的,他们的抵制或者合作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或惩罚。 

  如果陪审员证明那些权力工具的抗命行为是合法行为,是否会纵容他们得寸进尺地违抗命令呢?对此我们不必担心。他们的天然倾向永远是服从,他们的利益和自身考虑强化了这一天然倾向。这就是热衷权力的代价。展露这种热情有着诸多不便,于是就有了诸多的秘密手段来酬报他们的热情!如果说对他们的制衡有缺陷,那也很可能是个不起作用的缺陷,至少那不是取消制衡的理由。陪审员本身将不会如此宽容无度,允许权力机构任意驰骋。喜欢发号施令是人类的天性。而且,对所有那些使命在身的人来说,这种瘠好更为强烈,因为他们感到自已举足轻重、引人注目,于是随时随地都要显得那么严谨而严厉。陪审员们健全的感知能力很容易使他们认为,一般来说,下属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决定将总是有利于这些下属。 

  如果你认为我把专横权力授与了陪审员,这倒是个能让我为之震动的特殊理由,但是你却把它授与了大臣们。我再说一遍,井井有条地安顿好一切,详尽无遗地纪录下一切,把人类生活与人际关系化作一些提前拟就的备忘录,只在需要填写姓名的地方留出空当,为后人省去一切检验、一切思想、一切求知的麻烦,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假如,不管我们做什么,人类事务总有一些事情需要酌情处理,那么我要问,在需要行使酌处权时,是应当把这种权力托付给势必会将其变为自己的永久利益、变为自己的专有特权的人们,还是把它托付给这样一些人更为可取:他们只在个别场合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既没有被权力的陈规陋习所腐蚀,也没有被它们所蒙蔽,他们对自由与良好秩序有着同样的关切。 

  再说,如果对你的被动服从原则不加限制,你也不可能受得了。它将危及一切你打算保存的东西。它将要威胁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还有权力;不仅仅是那些必须服从统治的人,而且还有那些进行统治的人;不仅仅是人民,而且还有君主。你将不再能够准确指出在什么情况下服从的义务会变成一种罪行。你能说任何不利于成文宪法的条款都不能实施吗?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被迫退回去检查什么是与既定宪法相抵触的东西。这种检查对你来说,将是个让骑士们不停地去而复返的斯特里奇林迷宫。而且,不管怎么说,谁将会受命进行这种检查呢?我相信,你希望检查的将不是签署命令的同一个权力。你将不得不为每一个案件寻找一个宣布判决的方式,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宣布判决的权利准确无误地授与那些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最不偏袒、最有鉴别力的人。这些人就是陪审员。 

  在英国,从社会的最底层到最高处,官员们的责任得到公认,以致没有人会表示怀疑。这一点被一个我比较喜欢引用的荒谬事实所证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在特定问题上要把适用于所有官员的责任原则变得有利于自己,显然是错误的,因而对普遍原则发出颂扬就更是理所当然。 

  威尔克斯作为伦敦市政官之一参加竞选期间,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下院的某些决议案超越了权限,因此宣布,既然英国已不存在合法的下院,那么,凭着一项已变为非法的法律要求人们纳税,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据此,他拒绝交纳一切税金,任凭税务官没收自己的家具,随后便起诉那个税务官擅入民宅,非法没收财物。这个问题被提交法庭。没有一个人怀疑,如果该税务官所凭借的权力并非合法权力,他就应该受到惩处。法庭庭长曼斯菲尔德爵士只限于向陪审团证明下院并没有失去它的合法性。因此,该税务官被认为犯了执行非法命令罪,或者说,执行了出自一个非法来源的命令,他应该受到处罚,虽然他是隶属于财政大臣的一个工具,也应该被财政大臣免除职务。 [11] 

  我们的宪法至今还包含着一项足以毁掉官员责任的条款,这是路易十八的《钦定宪章》精心保留下来的。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没有当局本身的正式同意,你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下级掌权者实施犯罪的材料。假如一个公民受到村长无论什么方式的虐待。诽谤、伤害,宪法就会横阻于他和他的侵犯者之间。因此,仅在这个特定的官员等级中,至少就有四万四千人被认为不受侵犯,在统治集团的其他阶层也许还有二十万人。这些不受侵犯的官员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只要最高权力保持沉默,没有一个法庭能对他们提起诉讼。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宪法法案》已经消除了这一可恶的规定。同一个政府已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企图从我们手中夺走的新闻自由奉为神圣,同一个政府已经正式放弃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所需要的流放权,同一个政府还恢复了公民对一切权力机构提出起诉的合法权利。 

  12.论市政权力、地方当局和一种新型的联邦制 

  宪法没有论及市政权力,也没有论及法国各地地方当局的组成。一旦恢复了和平与安宁 —— 这是改进我们内部组织所必不可少的 —— 国民代表们必须关注这一问题。确实,这是继国防之后最值得他们注意的事情。因此,在这里讨论它并没有离题。 

  对我们的事务进行管理是我们大家的事情,也就是代表们的事情。只与几个人有关的事情,只能由那几个人来决定;只与个人有关的事情也只能由那个人单独决定。只要普遍意志偏离了本分,它就不应比个人意志更受尊重,这一点无论我们重复多少遍都不能算多。 

  让我们想像一下有个由一百万人组成的民族,它被划分为人口不等的公社。在每个公社,每个人肯定都有些只和他自己有关的利益,所以,那类事情肯定不能由公社管辖。他还会有一些与公社其他居民有关的其他利益,而那些事情就属于公社的权限。同样,这些公社将有一些只和自己的内部组织有关的利益,以及一些可能涉及整个地区的利益,前者将纯粹由公社考虑,后者将关系到整个地区,等等,直到那些由构成该民族的一百万人中的每个人共有的普遍利益。显然,只有对这最后一种利益,全体居民或它的代表才拥有合法管辖权。假如他们干涉地区、公社或个人的利益,那就是越权。同样,地区干涉了公社的特殊利益或公社侵犯了某个成员的纯粹个人利益,都是一回事情。 

  国家权力、地区权力和公社权力,每一种权力都必须恪守本分,这一点将指引我们确立一个我们认为十分重要的真理。地方权力至今仍被视为行政权的一个依赖性分支。恰恰相反,尽管它肯定不会侵犯后者,但也肯定不是看它的眼色行事。 

  如果我们把小团体和国家两者的利益都托付到同一双手中,或者说我们让前者的保管人成为后者的代理保管人,那么各种不同类型的危害就将接蹈而至,就连那些看上去互相排斥的危害也将共生并存。法律的执行将经常受到阻碍,因为法律的执行者同时又是那些他们管理着的人们的利益的保管人,他们会牺牲本应由他们执行的法律而去关照他们受托保护的利益。再者,被管理者的利益也将会经常受到损害,因为管理者将总是渴望取悦上级权力,而且这两种罪恶一般总是同时出现。普遍性法律的执行情况会很糟,局部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只要反省一下我们已经见识过的不同宪法中的市政权力组织,任何人都会确信无疑,为了使法律得到贯彻,由行政权做出某些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市政权力一方,也总是会存在着无言的反对,或至少是消极抵制。头一种权力不断受到的这种压力,和第二种权力的默默抵抗,永远是造成解体的紧迫原因。我们仍然记得行政权抱怨 —— 在1791年宪法统治下 —— 市政权力与它的长期对立;而在共和三年(1795)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却是呆头呆脑、软弱无力。事实上,在头一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根本就无人服从行政权;而在第二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依赖性却又如此之强,以致了无生气、心灰意冷。 

  只要你把市政权力的成员变为行政权的下级代理,那就必须给予行政权罢免他们的权利,这样一来,你的市政权力就完全可能成为一个十足的幽灵。如果你把他们交由人民选举,这种任命只能用于给它提供一副承担公众使命的外表。这将把它置于同上级权力对立的地位,并强加给它一些没有机会完成的责任。人民选出自己的管理者,却只能眼看着自己的选择归于无效,并将不断受到一种异己力量的伤害,这种力量打着普遍利益的幌子,却在损害本应完全不受普遍利益支配的个人利益。 

  在行政权看来,提出罢免理由的义务,是一种幼稚可笑的走形式过程。由于无人能够判断它的动机,这种义务会促使它不得不让那些被它选中罢免的人名声扫地。 

  在行政过程中,市政权力必须在司法秩序中占据正义与和平的位置。它是一种仅与受其管理的人有关的权力,或者说,它是由他们授权的代表,负责那些仅与他们自己有关的事务。 

  有人会反对说,被管理者将不愿意服从市政权力,因为它周围并不具备足够的力量。我的回答是,他们将会服从,因为这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有着一种不致引起相互伤害、不会导致相互疏远的既得利益,所以在遵守当地的规定时,人们几乎会说那是遵守家规,他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最后,如果公民的违抗给公共秩序带来麻烦,作为公共秩序看护人的行政权就会进行干预,而且它将通过完全不同于市政管理者的直接代理人进行干预。 

  至于在其他方面,有人过分地把人们想像得天生不喜欢服从。在没有被惹恼或被激怒的时候,人们的天性确实是服从。在美国革命的初期,从1774年9月到1775年5月,国会不过是来自不同地方的立法者的代表团,与自愿和它站在一起的人们相比,并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力。它既不能支配法律,也不能颁布法律。它只限于向各地方议会提出建议,地方议会则有不予理睬的自由。来自国会的声音没有任何强制力。不过,它得到了欧洲的任何政府都没有得到的衷心服从。我援引这一事实不是把它当做一种类型,而是把它当做一个楷模。 

  我要毫不犹豫地说:我们必须给国内行政大量引进联邦制,不过那是一种与我们迄今已知的联邦制截然不同的联邦制。 

  联邦制这一名称,一直是指政府间的一种联盟,它保留各政府间的相互独立,仅仅是对外的政治关系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这种制度极其有害。一方面,联邦国家声称对它们本来没有管辖权的个人或领土拥有管辖权;而另一方面,在同市政权力的关系上,它们又装模作样地维护一种不应当存在的独立性。这样的联邦制意味着对内的专制统治及对外的无政府状态。 

  一个国家的内部制度与它的对外关系密切相关,要想把它们一分为二,让后者服从这种联邦关系中的最高权力,同时给前者留下充分的自由,这是荒诞不经的。一个准备和其他人一起进入社会的个人,既有权利、也有利益和责任收集其他人的个人生活情况,因为其他人是在按照自己的个人生活对地履行义务。同样,希望同另~个社会结盟的社会,也有权利、责任和利益熟知对方的内部制度。事实上,在他们之间必须建立一种相互的影响,因为它们的制度原则可能会决定它们如何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或者说可能会决定国家的安全,例如在发生侵略的情况下。因此,每个局部的社会、每个集团 —— 即使是它的内部组织 —— 都必定或多或少地处于对这个总联盟的依赖状态。但同时,各个集团的内部安排则必须保持完整的独立性,因为这对总联盟没有影响,就像个人生活中丝毫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那部分生活必须保持自由一样,在集团的生活中,所有不损害整个集合体的集团生活都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 

  这就是在我看来有益而且有可能在我们中间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度。如果我们不能,我们将永远得不到一种和平而持久的爱国主义。人们对出生地的眷恋,特别是在今天,是推一真正的爱国主义。我们到处都可以找到社会生活的快乐,惟有习俗和记忆却不能再造。因此,人们必定依恋那些给他们提供了记忆和习俗的地方,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至关重要的就是在不损害普遍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认他们在家乡、在社区中的政治重要性。 

  如果政府对这一趋势不加抵制,大自然就会赞成它们进入这一趋势。只要权力之手一时放松控制,人们对出生地的热爱之情就会从废墟中再生。最小的社区的执政官也喜欢为之润色。他们精心保护古老的纪念物。几乎每个村庄都有一位喜欢详细叙述它的乡村编年史的学者,而且人们都怀着崇敬的心情听他叙述。这一切会使居民们模糊地感到他们正在组成一个国民团体,并以特殊的契约联合在一起 —— 尽管这是虚幻的,却让他们兴高采烈。人们感到,假如他们这种天真而有益的倾向不受妨碍地发展下去,他们也许很快就会使它成为一个社区的荣誉,一个城镇的荣誉,一个省份的荣誉,同时也会成为一种快乐和一种美德。对当地习俗的依恋吸收了一切无私、高贵和虔诚的情感,把它变成一种造反的方式是个令人哀叹的做法。所有的利益都被聚集到首都,在那里,所有的野心家都可以大显身手,其余的人则都停滞不前。个人迷失在违反常情的孤立之中,对他们的出生地茫然无知,切断了与过去的所有联系,被迫生活在匆匆忙忙的现实之中,像原子一样被撒向广阔无垠的平原,没有任何地方能让他们感到自己还有个祖国,对他们来说,整个祖国已变得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感情在祖国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了。 [12] 

  13.论宣战与媾和的权利 

  那些谴责我们的宪法没有充分限制政府媾和与宣战特权的人,确实是在非常肤浅地谈论这个问题,他们仅限于回顾往事,而不是根据原则进行思考。在政府从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上,舆论几乎从来没有错误;然而,为那种感情建立精确的准则也是不可能的。 

  说人们必须坚持进行防御,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说。一个国家元首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侮辱、威胁和备战等手段迫使他的邻国来进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的并不是侵略者,而是那些迫使别人靠侵略来寻求安全的人。所以,有时候防御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假象,而进攻却可能是防患于未然的合法防御。 

  同样,禁止政府在边境之外继续采取敌对行为,更是一种无益的防范措施。当敌人无缘无故地攻击我们,并且被我们击退到我们的边境之外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在某一条理想的防线上止步,给他们留出时间去弥补损失和恢复元气呢? 

  反对无益的或非正义战争的惟一可能的保证,就是代议制议会的能量。它们批准征兵,它们同意征税。正是它们,正是必须引导它们的那份民族情感,才是我们应当信任的,并在战争是一场正义战争的时候,支持着行政权必须把战争打出国境线,以使敌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在防御目标已经实现、安全已有保障的时候,迫使这个行政权缔造和平。 

  我们的宪法在这一点上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实际上是惟一合乎情理的条款。 

  它并未提出将条约交由人民代表批准,但交换领土的情况除外,而且有着充分的理由。把这种特权授予议会只能招致不利。撕毁一项已经签订的条约总是一种令人厌恶的粗暴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际法的侵犯,而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只能通过政府渠道。议会必定总是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它不可能就需要一项什么样的和平条约作出判断。如果宪法让它对此作出判断,大臣们就可能把国民代表淹没在民众的仇恨之中。在和平条约的条件中巧妙地插入一项,就会使议会只能做出两种选择:或是继续战争,或是批准侵犯自由或荣誉的条款。 

  英国理应再次成为我们的典范。条约由国会审查,但不是为了决定予以否决还是承认,而是确定大臣们是否在谈判中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对条约不满的惟一结果就是罢免或弹劾不能为国尽职的大臣。这个问题不会伤害人民大众,他们渴望宁静,反对似乎有意对他们这点享受提出疑问的议会,但在条约签署之前,议会的权力始终会制约着大臣们。 

  14.论宪政国家的武装力量组织 

  所有国家 —— 特别是现代大国 —— 都存在着一支力量,尽管它不是一种宪政力量,但实际上却是一支最可怕的力量:武装力量。 

  在探讨它的组织这一难题时,人们首先会被无数光荣的回忆和不尽的感激之情弄得无所适从,它们禁绕在我们心头,使我们赞叹不已,心驰神往,难以自制。当然,我们能够回想起立法者们始终对军事力量感到的不信任,我们能够证实欧洲的现状加剧了一直存在的危险,我们能够表明军队 —— 无论它们的基本成分是什么 —— 很难不去本能地养成一种与人民精神截然不同的精神,但我们并不希望不公正地对待那些光荣地保卫过我们民族独立的人,那些以不朽的功绩为法兰西自由奠定了基础的人。当敌人敢于进犯一个身在自己版图之内的民族时,这些公民就会变成奋起抵抗的士兵。他们是公民,他们确实是第一流的公民,是他们把我们的边疆从玷污了它们的外国人手中解放了出来,是他们把那些向我们挑战的国王们打得一败涂地。他们已经获得了荣耀,他们将会再次获得新的荣耀。一次比二十年前遭到他们严惩的那次侵略更不正义的侵略,将会唤起他们作出新的努力,获得新的成功。 

  然而,特殊的环境与武装力量的常规组织毫无关系,而正是后者稳定的常规状态,才是我们打算讨论的问题。 

  一副慈悲心肠的梦想家们,经常塞给我们一些解散常备军的书面计划,我们应当从否定这种空想的计划开始。即便这种计划言之有理,它也永远不会得到落实。我们著书立说,不是为了发展空洞的理论,而是 —— 如果可能的话 —— 为了确立实用性的真理。我们首先应当想到,现代世界的形势,民族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即现存事物的性质,使所有政府和所有民族都感到有必要保持一支领取薪金的常备军队。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并没有根据这些关系阐述这一问题,所以他未能解决问题。他首先认为,军队必须来自人民,并与人民有着相同的精神,为了让它具备这种精神,他建议,那些应征人伍的人应该家境殷实,足以为他们的行为进行担保,而且他们的服役时间应该只有一年。这是两个对我们来说根本行不通的条件。如果有一支常备军,他希望立法权有能力随意解散它。但是,由于这支部队掌握着国家最为实质性的力量,它会毫无怨言地服从一个纯道德的权威吗?孟德斯鸠阐明了事情本应如何圆满,但却没有提供实现这种状态的手段。 

  如果自由在英国已经保持了一百年之久,那是因为国家内部并不需要军事力量。这种环境,特别是一个岛国,使她的榜样在大陆国家行不通。制宪会议与这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了斗争。它感到,把一百万惟命是从的战士交给国王控制,在他任命的指挥官率领下,将会对任何宪法构成威胁。结果,它把纪律标准放宽到这样的程度:任何根据那些原则组织起来的军队,还不如一个群龙无首的议会更像一支军事力量。我们最初的失败纠正了制宪议会的错误,法国不可能长期遭受失败,它需要经历史无前例的斗争。但是武装力量已经变得比以往更为可怕。 

  只有当一个民族局限在一片狭小版图之内时,才可能有一支公民的军队。在那种情况下,军队能够服从,而且会理智地奉献他们的服从。他们驻扎在祖国的心脏,驻扎在自己的家乡,驻扎在他们所熟悉的臣民和统治者中间,他们的头脑在某种程度上只有服从的意识;但是,一个庞大的帝国使这种观念变得完全不切实际。它向军队要求的服从,将把他们变成没有头脑的被动工具。只要他们变成那样的人,他们就会丧失所有那些先前能够启发他们进行判断的参照目标。只要一支军队 —— 不管它的构成如何 —— 发现自己到了外国人面前,它就会成为一支既能尽心效力又能造成巨大破坏的力量。把汝拉的居民派往比利牛斯,把瓦尔的居民派往孚日,那些人将按照纪律的要求与当地人隔离开来,眼中只有他们的指挥官,而且只认识这些人。土生土长的公民将会成为遣往他乡的士兵。 

  所以,在国家内部使用他们,说明国家本身面临着重重麻烦,由此,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危及自由,正是这一点曾使许多自由的民族遭到了毁灭。 

  他们的政府为了维护国内秩序而采用了仅仅适合于对外防御的原则。在领土之外,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军队被动服从,然而,在把胜利的军队带回国内之后,他们却继续要求士兵们同样惟命是从以反对自己的同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要求向一支外国军队进军的士兵们运用他们的理智?因为那支军队的旗帜就表明了它的敌对意图,而这样的证据无需任何检验。但是,对于公民来们说,这种区别就不复存在了。军队缺乏理智在这里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国际法甚至禁止交战国使用某些武器。那些被禁止使用的武器是就各民族之间而言,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而言,则必须禁止使用军事力量:一个有能力奴役整个民族的工具,用来对付个人犯罪就过于危险了。 

  武装力量有三个不同的目的:第一是抵抗外国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把军队部署在尽可能靠近外国人的地方,也就是把他们部署在边境上,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在没有敌人的地方,我们不需要对敌人进行防御。 

  武装力量的第二个目的是镇压发生在国内的个人犯罪。受命镇压这些犯罪的力量必须完全不同于边防部队。美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他们辽阔的国土上,没有一个士兵会出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场合。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帮助地方行政官履行他的职责。但是,这种义务的缺陷是把可憎的职责强加给公民。 

  在我们人口众多的城市中,找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商业活动、我们的职业活动和我们的娱乐活动,使我们的关系复杂多样,执行这种法律将会令人不胜其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可能的。也许每天都会有一百个公民因为拒绝帮助逮捕一个人而被逮捕。因此,必须让那些自愿领取薪俸的官员们执行这些令人悲哀的职责。毫无疑问,设立一批人专门追捕自己同胞是件不幸的事。不过,这与强迫所有社会成员向他们看不到正义何在的措施提供帮助、从而使他们的灵魂遭受摧残的罪恶相比,还是一个较小的罪恶。 

  我们在这里已经有了两种武装力量。第一种由部署在边境。确保对外防御的士兵们组成。这些力量分布在不同单位,指挥官们只听命于中央权力,这样安排是为了遭到进攻时易于在一个统帅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武装力量的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治安。第二种武装力量将不会表现出一个庞大军事建制的危险。它散布在全国各地,它不可能聚集一地,除非它想让四处的罪犯全都逍遥法外。这个团体将很清楚自身的功能是什么。它的用途是追捕而不是作战,是监督而不是征服,决不会体验到胜利的狂喜,指挥官们的名分决不会使它借越职责,在它的眼中,国家的一切权威都是神圣的。 

  武装力量的第三个目的是镇压骚乱和暴动。旨在镇压普通犯罪的团体不足以担当此任。但是为什么要动用边防部队呢?难道我们没有由公民和有产者组成的国民警卫队吗?如果这支国民警卫队显得同情叛乱,或者在提醒叛乱者承担合法义务时犹豫不决,那么,我对民族的道德与幸福将会产生极为悲观的看法。 

  请注意,使一支对付个人犯罪的特殊力量成为必需的那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公众犯罪。镇压犯罪时的麻烦不是攻击、格斗或者危险,而是在罪犯手无寸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监视、跟踪、用十个人对付一个人,以及拘留和逮捕。但是,在反对比较严重的骚乱、叛乱和煽动暴乱的集会时,热爱自己国家宪政的公民们,将会像一切热爱宪政的人一样迅速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和自由要靠宪政来保护。 

  有人大概会说,裁减军队,只把它们部署在边境地区,结果将会怂恿邻近的民族攻击我们。这种裁减当然不能过分,总要保留一个武装的中心,围绕着中心的国民警卫队训练有素,将被召集起来抗击外国的进攻。如果你们的制度是自由的,你就用不着怀疑他们的热情。公民们在真正拥有一个国家之后,需要保卫国家的时候他们并不迟钝,他们将会立刻挺身而出保卫自己的独立,因为他们在独立中享受自由。 

  在我看来,这就是统辖一个宪政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的原则。让我们满怀感激和热情欢迎我们的保卫者。但是,不要让他们在我们看来是一名士兵,要让他们成为和我们一样的人,成为我们的兄弟。一切军事精神,一切被动服从的理论,一切令敌人对我们的士兵感到惧怕的东西,都应当抛在每个自由国家的边境之外。这些手段对于防备外国人是必要的 —— 即使并未处于战争状态,我们也总是对他们至少有点不信任。但是,公民 —— 即使他们有罪时 —— 却拥有外国人并不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5.论财产权不可侵犯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章指出,公民拥有独立于一切社会权力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保证不受专横权力之害,以及享有财产。 

  不过,我要把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加以区别。 

  在我看来,某些根据抽象论点保卫财产权的人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们把财产权视为某种神秘的、先于社会并独立于社会的东西。这些说法没有一个是言之有理的。财产权绝对不是先于社会的,如果没有给它提供安全保障,财产权不过是首先占有者的权利,换句话说,是暴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根本不是权利的权利。财产权并不独立于社会,因为一种社会环境,即使是非常悲惨的环境,没有财产权也能够加以想像,而如果没有社会环境,想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事。 

  财产权只有通过社会而存在。社会发现,使其成员都能享受共同财产的最佳途径 —— 不然,所有的人就会在制度形成之前你争我夺 —— 就是给他们每人一份,或让每个人都能保有他自己所占有的那一份,并确保他去享受它,而这种享受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是因为偶然性的机会多种多样,或是因为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 

  财产权不过是一种社会的公约。但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同那些赞成另一种制度的作者相比,我们把财产权看得更不那么神圣,那么不可侵犯,那么必不可少。有些哲学家认为建立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废除它是有可能的。但是,为了支持他们的理论,他们只得求助于一大堆假设,其中一些决不可能实现,而其中最实际可行的则被推迟到我们的寿命所不及的时候。他们想入非非地假定,人类的开明程度已得到如此提高,以至认为建立我们的现行制度是荒谬的。而且,他们想当然地夸大了未来发明创造的水平,认为目前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劳动将会日趋减少。当然,我们的每一个力学发现都使得人类的体力被工具和机器取而代之,这是人类思想的征服成果。而且,根据自然法则,因为这些征服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它们必定也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接踵而至。但是,全部免除人力劳动仍是我们至今远未做到的,甚至在我们的想像中也是远远做不到的。不过,要想使废除财产权成为可能,那就必需做到这一步,除非我们像某些作者要求的那样,希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担这种劳动。但是这一分工 —— 假如它不只是个梦想的话 —— 将会有悖于它自身的目的:它将夺走能使思想变得坚定而深刻的那种闲暇,削弱能使劳动变得尽善尽美的那种坚韧,消除所有阶级那种戮力同心的习惯优势。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如果每个人都要被迫独立满足自己的一切需求,他将不得不分散他的精力以实现这一目的,而重重心事将足以把他压垮,使他永远不会前进一步。废除财产权将会破坏劳动分工,破坏一切艺术与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我正在予以反驳的那些作者倾心期待的进步趋势,将会由于缺乏时间和独立而夭折,同时,他们向我们推荐的那种粗陋的强制性平等,对于逐渐确立真正的平等、逐渐实现幸福与开明,将会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 

  财产权作为一项社会公约,属于社会的权能,并在社会的管辖之下。社会拥有各种权利,但无权支配其成员的自由、生命和见解。 

  但是,财产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其中一些方面根本不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另一些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属于它。因而,社会必须约束自己对财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很难无所不至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除非它去侵犯那些对它拒不服从的对象。 

  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权力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 

  我不想在这一章里讨论非法没收财产以及对财产权的其他政治攻击。这种粗暴行为不能被看作循规蹈矩的政府的通行作法。它们和一切专横措施有着同样的性质。它们只是这种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如影随形的组成部分。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我只想指出,采取这样的措施,政府将会大大地得不偿失。路易十四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 “ 国王是绝对的君主,自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去处理其臣民的一切财产。 ” 但是,当国王自认为是臣民所拥有财产的绝对主人时,臣民们要么会藏匿他们的所有,要么会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把它藏起来,那对农业、商业、工业及各方面的繁荣都是严重的损失。如果他们把它滥用在轻浮粗陋的非生产性享乐中,那又说明他们已全然不顾它的有益用途。没有安全感,经济会成为诈骗,节制会变成轻率。当一切东西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消耗,以增加从掠夺下抢救一些东西的机会。再者,当一切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尽可能地消耗,因为一切被消耗掉的东西就等于是从专横权力手中夺回来的东西。路易十四以为他正在表达一个非常有利于国王财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正在说的东西注定会毁掉国王,还有他们的人民。 

  对其他一些不那么直接的掠夺形式,我认为比较详尽地讨论一下也是有益的。 [13] 一些政府任意采取这些掠夺形式以减轻债务或增强财力,不是以必要性为借口,就是以正义为借口,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就像人民主权的热情鼓吹者相信增进公共自由就要限制个人自由一样,我们时代的许多财政官员也相信,国家的富足需要个人的倾家荡产。向我们的政府致敬,它拒绝了这些诡辩,而且通过我们《宪法法案》的一项明确规定禁止了这些错误! 

  对财产权的间接攻击分为两类,下面就要谈到这个问题。 

  我把部分或全部破产、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国债的贬值。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偿付这些债务、货币的变更以及扣除额等等纳入第一类。第二类则包括当局针对那些与政府谈判供应军用或民用必需品的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针对富人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措施,火焰法庭,国家宣布取消同平民个人的契约、特许和交易。 

  有些作者把设立公债视为繁荣的原因;我的看法根本不同。公债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它不像农业财产一样把它的拥有者束缚在土地上,也不像工业财产一样要求辛勤的劳动或艰难的投机,最后,也不像被我们叫做知识的财产权一样要求卓越的天分。国家的债权人关心的是国家的兴旺,就像任何债权人关心他的债务人的兴旺一样。假如后者偿清债务,他也就满足了。旨在确保偿付债务的谈判对他来说总是件好事,不管代价多大。转移债权的能力,使他对可能出现但仍然遥远的亡国之虞也满不在乎。只要还有其他资源可以用来偿付他的收益,他对任何一片土地、任何制造业、任何生产资源,都会无动于衷地任其衰败。 

  包含在公共基金中的财产权具有一种独特的、利己的基本属性,它容易变得充满敌意,因为它只有损害他人才能存在。由于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组织的显著影响,尽管每个国家的天然利益在于应把税收尽可能减到最低限度,设立公债却使提高税收成了每个国家一部分人的利益所在。 

  但是,无论公债的破坏性作用是什么,对于大国来说,它如今已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罪恶。那些通常用征税供给国家开支的人,几乎总是被迫提前花钱,而他们的预支就构成了债务。而且,第一笔意外支出就会迫使他们去借款。对于那些已经采取借款制而不是税收制的人,以及那些只是为了支付借款利息而征税(大体上这就是当代英国所采纳的体制)的人来说,公债与他们的生存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建议现代国家不要靠信贷提供财力,根本就是白费唇舌。 

  一旦出现国债,那么减轻它的破坏性作用的淮一办法,就是一丝不苟地尊重它。这将在它的性质所能允许的范围内,使它具有与其他各类财产权相同的稳定性。 

  轻诺寡信永远无补于事。如果不能偿付公债,你就会给一种财产权 —— 它为它的所有者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利益的利益 —— 的不道德后果增添更为灾难性的后果:无常与专横。这些就是在国家不能兑现其承诺时,证券交易便决不会繁荣兴旺的首要原因。那时所有的公民都将被迫在投机的风险中为权力使他们遭受的损失寻找一些补偿。 

  对债权人的区分,对个人交易的调查,对公债券的流动方向及它们消失之前所经之手的搜寻,都已经彻底失败。国家举债,欠了人们的钱,于是付给他们债券。这些人被迫出售国家付给他们的债券。政府凭什么理由引发交易以使那些债券的价值遭到怀疑?它越是使它们的价值遭到怀疑,它们就越会贬值。它将依靠这种不断的贬值,按不断降低的价格兑付它们。这种变本加厉的进程所造成的反应,将很快把债权变得一文不值,使私人投资者倾家荡产。债权人原可随意处置他的债券。如果他卖出他的债权,那肯定不是他的过错,因为他是为贫困所迫,那是国家的过错,是国家只付给他将要被迫出售的债券。如果他以微不足道的价格卖出他的债权,那也不是买方的过错,买方买下的是不利的前景;过错还是国家的,是它制造了那些不利的机会,因为,如果不是国家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被出售的债权也不会跌得如此低廉。 

  如果任何债券都会由于进入二手交易 —— 政府对此肯定觉察不到,因为那是些私下达成的自由交易 —— 而贬值,那么,一直被看作财富之源的流通,就会变成贫穷的原因。拒绝偿付债权人之应得,而且即使偿付也已贬了值,我们能为这样的政策进行辩护吗?法庭有什么理由谴责一个既是债务人、又是一种正在破产的权力的债权人呢?什么?就因为我不满于对公共债权的欠债,就要把我拖进地牢、夺走我所拥有的一切吗?就要让我面对产生了灾难性法律的同一个法庭吗?法庭的一边坐着对我进行抢劫的权力,另一边坐着因为我被抢劫而对我进行惩罚的法官。 

  一切有名无实的偿付都是一种破产的形式。一位值得称道的法国作者指出,发行不能随时变换为金银的证券,那就是掠夺。做这种坏事的人即便被授予公共权力,也不能改变他们行为的性质。当局如果用虚构的价值偿付公民,那将迫使他们使用同样的偿付手段。为了避免使自己的交易受到伤害,使这些事情不可能发生,当局必须使所有类似的交易合法化。如果只让某些交易成为必要,它们就向所有交易提供了一个借口。利己主义会按照这个约定的信号发起猛攻,它比权力要狡猾得多、机敏得多、果断得多、势利得多。它会凭着反应迅速、复杂多变的骗术推翻一切戒备措施。如果腐败可以被证明为必要,它也就没有了限制。如果国家想区别对待它自己的交易和平民的交易,那只会是一种更加令人厌恶的不公正行为。 

  只有国家的一部分人是国家的债权人。当税款被用来清偿公债利息时,这些税负却要由整个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债权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上只交纳这些税负中的一部分。压低债务,倒霉的只能是债权人。这等于是说,如果由全部人口承受一种负担过于沉重,由同一人口的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来承受反而会更轻松一些。 

  再说一遍,所有不得已的压低债权都是一种破产形式。按照随意提出的条件同个人进行谈判。他们满足了那些条件。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资金。他们从有盈利前景的各个工业部门撤回资金。他们有权获得对他们承诺的一切。实现这些承诺就是对他们所做牺牲、所冒风险的合法补偿。假如一名大臣为提出了负有法律义务的条件而后悔,那只能是他自己的过错,而不是那些仅仅接受了这些条件的人的过错。事实上,这是他的双重过错,因为,他以往的失信使他的条件更加负有法律义务。如果他能够唤起全面的信心,他本来是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的。 

  假如这笔债务被压低了四分之一,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它被压低三分之一、十分之九甚至荡然无存呢?我们能给我们的债权人、事实上是给我们自己提供什么保证呢?小时偷针,大了偷金。假如有严格的原则迫使权力兑现自己的承诺,它会在秩序和经济中寻找手段兑现承诺。然而它却选择了欺诈,它发现欺诈最投它的脾气,因为它免除了权力的任何劳作、匮乏或努力。于是权力会继续求助于欺诈,因为它再也感觉不到诚实感的束缚了。 

  背弃正义造成的盲目也是如此,它会使人以为,凭借权力压低债务,他们就能恢复看来已经消逝的信誉。他们从一个被他们误解和误用的原则出发。他们以为,一个人的应付款越少,他能够得到的信任就越多,因为他偿付债务的处境会更好一些。但是,他们把合法清偿债务的效力与破产的效力完全混为一谈了。对一个债务人,有信守承诺的能力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有兑现承诺的愿望,或者我们有迫使他兑现承诺的手段。一个政府利用权力免除自己的一部分债务,说明它并不打算偿还债务。既然它的债权人不可能强迫它还债,它的财力又有什么实际用处? 

  公债不同于绝对必需的日用品:就后者而言,越不容易得到,它们就越值钱。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一种内在价值,而它们的相对价值将会由于它们的稀缺而提高。然而,债务的价值却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可靠性。破坏了这种可靠性,你就破坏了价值。把债务减少到一半、四分之一、八分之一都是徒劳的,剩下的不过是更大的不信任。没有一个人想要或者需要一笔得不到偿还的债务。就个人而言,兑现承诺的能力是主要条件,因为法律比他们强大。但就政府而言,它们的意志成了主要的条件。 

  还有一种与政府那些似乎无所顾忌的行为有关的破产。也许是出于野心,也许是由于鲁莽,甚至是因为必需,它们醉心于耗资巨大的事业,为那些事业的必需品与商人们签订合同。实际上,它们的合同极易成为不利的合同:人们从来不可能像保卫个人利益那样热情地保卫政府的利益 —— 凡是当事人不能亲自监督的交易,都会遭受这种不可避免的命运。然后,当局会转而反对那些利用自己固有优势的人。它会鼓励对他们进行抨击和诽谤。它会取消合同。它会推迟或拒绝付款。它为了打击少数受怀疑的个人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株连整个阶层。为了掩饰这种罪恶行为,它会小心地声称这些措施仅仅针对那些胆大妄为的人,他们的收益将被没收充公。它会刺激人民仇视少数可恶的腐败人物。不过,因此而被劫掠的人们并非是些孤立的个人。他们并不是事事自己动手。他们还雇佣了一些工匠和工人为他们提供物品。因此,明显只是针对前者的掠夺,实际上会落在这些后者身上。有些人却总是那么轻信,他们为几笔财富的毁灭而欢呼,为这些财富的所谓穷凶极恶而怒火中烧,这些人却没有认识到,所有那些财富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的劳动,并且不断向他们扩散,而那些财富的毁灭等于是夺走了他们的工钱。 

  政府总是或多或少地急需同人们做生意。政府不可能像个人那样用现金购物。它要么先付款,这不现实;要么先提货,这需要信誉。假如它虐待或羞辱供货人,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诚实的人将会退缩,不愿继续这笔蒙受耻辱的生意。只有无耻之徒才会凑上前去。他们算计着耻辱的价格,也会预见到自己得到的回报将非常可怜,他们开始中饱私囊,自己补偿自己。政府的动作过于迟钝,过于混乱,难以应付个人利益的纠缠和快速的机动。如果它打算与平民个人竞相表现腐败程度,后者将会更为老练。淮一有效的策略就是诚实守信。 

  失信于人对一桩生意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所有那些不为贪欲所动的商人远离这桩生意。一个专横权力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所有诚实的人们尽量逃避那个专横权力,尽量逃避会迫使他们与这种可怕权力产生瓜葛的交易。 

  在所有国家,凡是冒犯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都会在接着发生的交易中立刻受到惩罚。靠不义行径谋取利益,尽管有专横权力和暴虐的法律做后盾,但结果总是要比靠诚信获利付出百倍以上的高昂代价。 

  也许我还应该把扣押财产及设立苛捐杂税列为抨击对象。一位作者断定 —— 他在这方面的权威是无可争议的 —— 超出实际需要的任何东西都是不合法的。平民肆意妄为和权力肆意妄为的惟一区别,就是前者的不公正仅仅是出于一些人人都能理解的念头,而后者的不公正则与复杂的阴谋诡计有关,只能靠推测来判断。 

  任何无益的税赋都是对财产权的攻击,更可恶的是,它是依靠法律的威严来实施的;因为它是富人向穷人征税,全副武装的权力向手无寸铁的个人征税,所以更加令人憎恨。 

  不管是哪种税赋,多少总有些有害的影响:它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但它必须像所有必要的罪恶一样,尽可能于人无害。私有工业留用的资产越多,国家就会越繁荣。税收不可避免地具有破坏性作用,原因很简单:它会减掉私有工业的部分资产。 

  卢梭并不熟悉财政问题,但他和其他许多人一样认为,在君主制国家,需要利用臣民可能拥有的任何过剩财富以增加君主的财富,因为这种过剩财富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平民浪费掉好得多。我们可以在这个学说中见识到君主制偏见与共和思想的荒谬混淆。君主的财富在不妨害平民个人的财富时,能够鼓舞个人,作他们的榜样。我们千万不要相信,掠夺公民竟能使他们面貌一新。那将使他们陷入贫困,却不可能保持他们的纯朴。一些人的贫困只是由于另一些人的富有,这可能是最糟糕的组合。 

  滥税将会颠覆正义,败坏道德,毁灭个人自由。当局夺走劳动阶级维持生计的血汗钱,被压迫阶级则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被夺走以使他们贪婪的主人发财致富,都会使衡平法在软弱与暴力、贫困与贪婪、匾乏与掠夺的斗争中丧失信誉。 

  如果认为滥税的这一弊端给人民带来的痛苦和艰辛是有限的,那就错了。由此派生出来的另一个同样重大的弊端,迄今为止仍被人们视若无睹。 

  拥有一笔巨大财富,即使对平民个人来说,也会激起他们在正常情况下决不会涌上心头的欲望、狂想以及杂乱无章的白日梦。大权在握的人们也是一样。过去五十年来,英国的大臣们显得自命不凡、目空一切,是由于他们能够轻易通过巨额税收积累巨大的财富。太多的财富也会像太多的权力一样使人头脑发昏,因为财富就是权力,而且是所有权力中最实在的权力。因此,内阁从未形成过什么计划、抱负或者方案,而这些才是它真正需要的东西。因此,人民不仅由于税负超出了他们的财力而痛苦,而且为他们所纳税款的用途而痛苦。人民的牺牲被用来反对人民。人民纳税不再是为了拥有一个完善的防御体系以确保和平。人民是在为战争而纳税,因为权力为自身的财富感到自豪,希望把它辉煌壮丽地花出去。人民纳税并没有使国内的公共秩序得到维护,相反,却使那些靠掠夺而自肥的宠臣们得以胡作非为,败坏公共秩序而不受惩罚。因此,国家如果掠夺人民,就只能给自己酿成苦难和危险。一旦出现这种事态,政府将会因财富而堕落,人民则会因贫困而堕落。 

  16.论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的问题近来已得到非常令人满意的澄清,这里只需稍加议论。 

  使我们的现行宪法不同于先前所有宪法的,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既保证出版的完全独立,又能制止出版犯罪的淮一有效的手段:我说的是陪审团制度。这是既忠诚又开明的重要证据。出版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这种犯罪没有多少明确的作案行为,更多的是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因此,只有一个按照自身道德信念行事的陪审团,才能根据对全部事实的审查与评价,裁定作案行为并确定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任何法庭在按照刻板的法律条文宣布裁决时,必然会面对两种抉择:或是对专横让步,或是同意免罪。 

  此外我还注意到,我在一年前大胆提出的一个预言已经完全成为现实。我是这样说的: “ 让我们设想一个还没有发明语言的社会,它只能用那些艰难而迟钝的办法来代替这种快捷轻松的交流手段。语言的发现将在这样一个社会产生突然的剧变。人们将会在这新奇的声音中看到凶恶的危险,许多精明而谨慎的人物。庄严肃穆的执政官或者老于世故的行政官员,将会怀念过去那种和平宁静、鸦雀无声的好时光。但是意外和惊恐将逐渐平息。语言将成为一种作用有限的工具。有益的怀疑精神 —— 这是经验的产物 —— 将会制止听众那些不假思索的热情。一切最终都将恢复正常,由于有了这个区别,社会交往、因而还有一切艺术的进步、一切思想的完善,将会保留一个附加的工具。就出版而言,当公正而温和的权力忍着不去为难它的时候,情况也是一样。 ” 

  今天,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了准确无误的证据。出版自由,或者说出版许可,从来没有这样不受限制;公众的好奇心从来没有得到过这么多花样百出的小册子的有力刺激。那些不足挂齿的作品也从来没有这样不受关注。我很认真地相信,如今的小册子比读者还要多。 

  我要补充的是,尽管公众不以为然、嗤之以鼻,但是,为了出版界本身的利益,本着温和但正义的原则起草的刑法,也必须尽快区分出什么是无辜、什么是有害,什么是合法、什么应被禁止。煽动谋杀,煽动内战,邀请外敌,直接侮辱国家元首,在任何国家都是从不允许的。我很高兴,经验已经证明这些挑衅和侮辱是软弱无力的。我很感激那位强大得足以维护法国和平的人,他蔑视这种仅仅出自某个政党的肆无忌惮的表演。我很敬佩那位伟大得足以在这么多人身攻击中泰然自若的人。不过,在英国 —— 英国无疑是自由的国度 —— 国王不会受到任何作品的侮辱,而且,仅仅再版反对他的宣言书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保留权益,是由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促成的。 

  我坚持认为,王权中立,这是每一个立宪君主制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整个大厦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它意味着这个权力不应反对公民,公民同样也不应反对它。英国的国王,法国的皇帝,所有国家掌握君权的人,都应超然于政治煽动之外。他们不是人,他们是权力。因此,同样必不可少的是,他们不能转化成人,或者说,他们的功能不能被改变,他们也不应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攻击。法律保障所有公民不受君主的任何侵犯;它也必须保护君主不受来自公民的任何侵犯。如果国家元首个人受到侮辱,他便转化成了一个人:如果你攻击这个人,他将会自卫,而宪政就将毁于一旦。[2]

  [2]我不想被指责为公开放弃我的观点,因此,应当在这里重申,为了捍卫出版自由,我始终主张惩罚那些诽谤性和颠覆性的作品。兹将我的原话抄录于此: 

  “ 在这个问题上对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是简单明了的:让作者对他们的作品负责 —— 如果它们要发表的话,因为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鼓吹盗窃、谋杀和抢劫的演说家将会因为他的这种言论而受到惩罚,因此,鼓吹谋杀、抢劫和盗窃的作者也应受到惩罚。 ” 见《论宣传册子、抨击文章和报纸的出版自由》(De

  la libertedes brochurs,des pamphlets et des jounaux),巴黎,1814年,第2版,72页。我还说过: “ 长期国会曾求助于出版自由的原则,对它们作出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它们完全误人歧途,因为它是利用它们去开脱某些被法庭判决有罪的小册子作者,这与我们所说的出版自由完全背道而驰,因为人人都希望法庭对那些小册子作者采取严厉行动。 ” 见《对孟德斯鸠发言的评论》(Observ.

  sur le discourd de M.dee Mortesquiou),巴黎,1814年,45页。由此可见,我的思想一如既往,我的要求也是一如既往。 

  17.论宗教自由 

  现行宪法在宗教问题上回到了惟一理性的观点,即支持信仰自由,没有限制,没有特权,更没有对个人的强迫,没有要求他们遵照完全法定的形式,宣布对特定宗教形式的选择。我们已经避开了平民的偏执这块绊脚石 —— 由于观念的进步反对宗教偏执,有人便一直试图用平民的偏执彻底取而代之。为了支持这种新的偏执,许多人求助于卢梭的思想。卢梭珍爱一切自由的理论,却为所有的暴政提供了借口。他写道, “ 要有一篇纯属公民的信仰宣言,而规定宣言的条款应是主权者的特权,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虽然主权者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这些教条,但是他能够把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他驱逐他们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反社会。 ” [2] 那么,决定人们必须怀有某种感情的国家是什么呢?主权者可以不强迫我信仰,而他又在我不信仰的时候惩罚我,这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我因为反社会而被惩罚,那么,不因不敬神而惩罚我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权力本身迷失在对自己的天职同样危险、同样格格不入的虚假道德之中,那么,它干预或不干预难以捉摸的神学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奴役制度所犯下的恶毒的错误,能比得上《社会契约论》中这种不朽的玄学。 

  世俗的不宽容像宗教的不宽容一样危险,比宗教的不宽容更荒谬,重要的是更为不义。说它同样危险,是因为它在不同的借口下产生相同的后果。说它更荒谬,是因为它并没有信仰的动机。说它更为不义,是因为它造成的罪恶不是履行责任的产物,而是处心积虑的产物。 

  世俗的不宽容有无数的伪装形式,它会到处寻求庇护以逃避理性。被原则击败以后,如今它又向原则的应用开战。我们看到,几乎遭受了三千年迫害的人们,正在告诉为他们解除了长期放逐的政府,如果一个国家有必要存在几种正统宗教,同样也有必要制止那些受到宽容的人再分裂出新的教派。不过,任何受到宽容的教派本身,不都是从古代教派中分裂出来的吗?它凭什么理由否定后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 它曾经向前辈们要求过的权利呢? 

  有人甚至提出,没有当局的批准,任何公认的教会都不能改变其信条。但是,万一那些信条被宗教共同体中的多数抛弃的话,权力能够强迫那个多数再去信奉它们吗?在发表见解方面,多数的权利和少数的权利是相同的。 

  当人人都被强迫遵奉同一信仰时,人们就会明白不宽容是怎么回事了:至少它是一以贯之的。它会相信它正在把人们挽留在真理的圣殿中。但是,假如有两种见解 —— 其中之一必定为假 —— 要由政府强迫个人赞同其中一种或另一种,使之成为他们教派的见解,或者强迫各教派永远不能改变自己的见解,这就意味着正式认可了不宽容,为谬误提供了支持。 

  所有信仰形式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正义的要求。 

  如果宗教信仰总是完全自由的,我相信它永远都会受到尊重与爱戴。我们将很难想像谁还会莫名其妙地极力仇视或憎恶宗教本身。在我看来,宗教呼吁人们消除痛苦走向公正、消除懦弱走向健全,只会唤起人们的关切与共鸣,包括那些认为它不现实的人们。那些把所有的宗教希望都视为错误的人,一定会比其他任何人更受感动,他们会被所有受难者普遍怀有这种希望所感动,会被世界各地那些悲痛欲绝的人们 —— 他们要求升入天堂却又得不到回应 —— 所感动,会被远处的微风传来的无数祈祷者的祷告声 —— 它会引起有益的幻觉 —— 所感动。 

  我们受苦受难的原因数不胜数。权力可能使我们失去法律保护,谎言可能对我们造谣中伤。我们可能受到一个完全人为的社会的禁锢之害,无法改变的自然会打击我们最为珍爱的一切。我们将会衰老,这是一个黑暗而肃穆的时刻,这时,目标变得朦朦胧胧,似乎要远离我们而去,一张令人心寒而窒息的幕布正在笼罩我们周围的一切。 

  面对如此之多的悲哀,我们到处寻找安慰,而我们所有经久不衰的安慰都是来自宗教。当人们迫害我们的时候,我们为自己创造了一个避难所 —— 我不知道除此之外人类还能找到哪一种避难所。当我们看到我们最可贵的希望、正义、自由以及我们的国家突然消失的时候,我们就会幻想在某个地方存在着一位上帝,如果我们心地虔诚,不管我们生活在什么时代,他都会向我们报以正义、自由和我们的国家。当我们哀悼一位爱人时,我们就是在架设一座跨越深渊的桥梁,并带着我们的思想穿过这座桥梁。最后,假如生活抛弃了我们,我们就会开始走向另一种生活。宗教本质上就是那些不幸者的忠诚伙伴,是足智多谋而又不屈不挠的朋友。 

  这还不是全部。作为我们的苦难的安慰者,宗教同时也是我们最自然的情感。我们所有的自然感觉,我们所有的道德情感,都会不知不觉地在我们心中觉醒。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切都将没有限制,都将引起浩瀚的感觉 —— 天国的奇观,黑夜的寂静,大海的辽阔 —— 全都引导着我们走向温柔或走向热情 —— 一种善行的意识,一种慷慨牺牲的意识,一种勇敢面对危难的意识,一种对其他需要帮助或安慰的人所受痛苦的意识;凡是能在我们灵魂深处激发我们的基本天性 —— 蔑视邪恶,仇恨暴政 —— 的一切,都会养育我们的宗教感情。 

  这种感情与所有高贵、细腻而深刻的感情密切联系在一起。像所有这些感情一样,它也有些神秘:因为普通的理性无法解释这些感情。爱情 —— 对一个目标的排他性偏爱,我们本来可能对它长期漠不关心,它同许许多多的其他人并无不同;追求荣耀 —— 对比我们更为长寿的功名的渴望;奉献的快乐 —— 一种与我们正常的利己本能相对立的快乐。忧郁 —— 一种无缘无故的悲哀,在它的尽头有一种我们不知道如何分析的快乐;然而,还有许许多多其他感觉是无法描述的,只是让我们的心中充满了模糊的印象和复杂的情感:所有这些都不可能用严格的理性加以解释。它们都会与宗教感情产生某种共鸣。所有这些情感都有利于道德观的发展:它们会激励人们跳出自身利益的狭隘天地。它们会使受到日常生活习惯和琐碎物质利益窒息的灵魂,重新恢复那种开朗、那种雅致、那种高尚。爱情在这些感情中最为复杂,因为它的目标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享受,因为那个目标离我们很近,导致利己主义。另一方面,宗教感情在这些感情中最为单纯。它不会和青春一起消逝。实际上,有时它会因为年老而更强烈,仿佛是上苍在我们生命最无聊的时候给我们的一个安慰。 

  一位天才人物喜欢这样说:看到阿波罗的观景殿或拉斐尔的一幅画,会使他成为一个更优秀的人。的确,对任何一种美的凝视,都会使我们不由自主地感到那种完美远比我们有价值,而这种信念顷刻就会激起我们的无私精神,唤醒我们的牺牲能力 —— 这是一切美德的源泉。无论什么原因而产生的情感,总有一些能使我们热血沸腾的东西,它给我们一种幸福感,使我们的生存感和力量感备增,使我们能够超越常情而更加宽宏大量、更加勇敢无畏、更富有同情心。甚至一个败类在受到感动的时候也会变得虔诚起来 —— 假如他能被感动的话。 

  找不想主张每个缺乏宗教感情的人就意味着缺乏道德观念。有些人只受自己的理智统治,只有看到证据才会投降。这些人通常会专注于深奥的沉思,依靠研究的乐趣和思考的习惯抵制堕落的诱惑,因而他们能够具备一种严谨的道德观念。但是,缺乏宗教感情的姜会众生却并无这样的机缘,我相信他们经常展露的只是一颗无聊的心、一种轻浮的精神、斤斤计较蝇头小利的灵魂,以及极其贫乏的想像力。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看作例外:他们因遭受迫害而被激怒。迫害的结果就是激起人们的反抗,敏感而自尊的人们一旦被一种强加于人的宗教所伤害,也很可能会不加思索地反对一切与宗教有关的东西。但是,这种例外纯属偶然,对我们的一般论证毫无影响。 

  如果我认识了一位与宗教感情无缘的开明人士,我不会对他产生厌恶感。但是,一个没有这种情感能力的民族,在我看来它就是丧失了一种宝贵的天赋,丧失了与生俱来的权利。假如有人指责我未能给宗教感情提供一个足够精确的定义,那么我要问,我们怎样才能精确地定义这种含糊而又深奥的道德感呢?它那独特的性质使所有的语言都无能为力。你将怎样定义对深夜的印象、对古老森林的印象、对呜咽的风穿越废墟或坟茔的印象、对超出我们视野的海洋的印象?你将怎样定义奥西安诗歌所引起的情感,怎样定义圣彼得教堂,怎样定义对死亡的冥想,怎样定义语音或词形的和谐?你将怎样定义狂想 —— 那是灵魂深处的颤抖,它把全部感知力和想像力汇集到一起并迷失在神秘的混乱之中?归根结底,宗教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凡是美好、深沉、高贵的事物,无不具有宗教的性质。 

  宗教是一切正义、爱情、自由和仁慈观念的共同核心,它在我们朝生暮死的世界中构成了人类的尊严,使人类不受时间左右、不为邪恶控制地团结在一起。它是一切美好、伟大、善良的事物得以摆脱时代的堕落与不义的永恒条件,是用自己的语言昭示美德的不朽声音,是从现在走向未来、从尘世走向天堂的吁求,是一切被压迫者在任何情况下的神圣后盾,是受害的无辜者和被践踏的弱者的最后希望。 

  那么,这位忠实的盟友,这种必不可少的援助,这种在黑暗笼罩我们时的惟一一线光明,何以在每个世纪都会成为不断遭到攻击的目标?为什么最开明、最独立、最博学的阶层几乎总是成为它不共戴大的仇敌?那是因为宗教遭到了歪曲。受到追击的人们只有逃进这一最后的避难所,逃进这座能让他生存下去的亲切的圣殿。宗教一直在权力手中变来变去,变成一种恐吓性的制度。权力给我们造成了最残酷的苦难,还要摆布对我们的安慰。教条主义的宗教这一充满敌意和迫害成性的权力,试图控制人们的想像力和心灵的需求。于是,宗教变成了一个比那些注定会让我们忘掉的祸根更为可怕的祸根。 

  因此,在人们要求道德独立的那些世纪,我们都能发现对宗教的这种抵制,它的矛头看似针对最亲切的慈爱,实际上它是反对最具压迫性的暴虐。偏执让信仰与暴力为伍,也就为怀疑提供了勇气。信徒的狂怒会强化非信徒的虚荣,人们因此而把天生就该拥有的一种体系的美德视为不幸。迫害会激起反抗。权力威胁到什么主张,就会刺激一些勇敢的灵魂偏偏采纳那种主张。人类天生就憎恶任何形式的思想压制。这种天性可能会发出暴怒。它可以引起许多罪恶;不过,它是由我们灵魂中最高贵的一切产生的。 

  在阅读著名的《自然的体系》时,我经常深感悲痛和震惊。一个与未来隔绝的老人,怀着没完没了的狂热,莫名其妙地渴望破坏,盲目而近乎残酷地仇恨一种给人以安慰的温和的思想,这在我看来真是奇怪的谵妄。但是,一想到那位作者所受到的权力的威胁,我就会理解这些胡言乱语。在所有时代,反宗教人士的思考总是令人烦恼的:他们从来没有时间或自由去从容不迫地考虑自己的主张。对他们来说,那是一笔被人觊觎的财产,他们很少想到使这些主张更加深刻,想得更多的是为它辩护和怎样捍卫它。最好是让他们保持安静。他们将为自己的胜利感到惊讶。他们将不再煽动斗争,不再急着征服,不再需要探索的权利,不再因为这些目标而兴奋。他们迄今为止一心渴望成功的想像力,将会无所事事、自生自灭。他们所看到的只是必定要被尘世吞没的人。世界了无生气,人们一代一代地匆匆而过,偶然。孤立地出现在世界上,受苦受难,然后死去。各代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们的命运先是痛苦,然后归于虚无。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交流均被切断。已经弃世而去的民族没有留下一点声音,仍然活着的民族的声音也必定会迅速沉入这种永恒的寂静。谁都没有感到,如果偏执没有遭到怀疑,这种体系的支持者反而会变得垂头丧气,至少也会保持冷淡与沉默。 

  我要重申这一观点:只要权力让宗教完全独立,那就没人还会有兴趣攻击宗教。思想本身也不会去考虑宗教。但是,如果权力宣布要保护宗教,特别是如果它企图把宗教变为自己的同盟,独立的思想很快就会向它发起攻击。 

  任何插手宗教领域的政府都将造成危害。 

  每当它想把探索精神全部排除出宗教时,它就会造成危害,因为那时权力将不会出于信念而行动,它只会根据自身利益而行动。它能从讲授规定见解的人那里获得什么教益呢?如果驱逐那些自由表达自己信仰的人 —— 他们起码是些坦诚的人, —— 其余的人会随时用谎言逃避监督。这些监督将对谨言慎行的人产生效力,但是对那些已经堕落或开始堕落的人却无能为力。 

  而且,政府能有什么力量去扶植一种见解呢?它能把它的支持者统统安插在国家的重要职位上吗?但受到排斥的人们将会被这种偏袒所激怒。它要让人们在字面上或口头上表示支持它正在保护的见解吗?但其他人将会写出或说出反对意见。它要限制写作、讲话、辩论、推理甚至嘲讽或诡辩的自由吗?如果是这样,它就踏上了一条全新的道路:不再是偏袒或说服,而是压制或惩罚。它会相信法律能够捕捉每一种细微差别,然后对症下药吗?如果它的压制措施宽大温和,人们将会满不在乎;如果不施威胁,这样的措施只能招人怨恨;如果严厉苛刻,政府将会发现自己成了一个迫害者。一旦踏上这条光滑的斜坡,要想止步是徒劳的。 

  再者,进行迫害能使它获得什么成功?我相信,没有一个国王比路易十四具有更大的威望。在他的统治下,荣耀、虚荣、时尚、无所不能的时尚本身,全都变得服服贴贴。他给宗教以王权的支持和他本人的支持。他把拯救自己的灵魂和维护最严格的宗教习俗联系在一起,并且说服了自己的廷臣,使之相信拯救国王的灵魂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尽管他的关切与日俱增,尽管一个古老的法庭严阵以待,尽管有着五十年光荣的回忆,但是甚至在他辞世之前,人们心中就开始有了重重疑问。我们在关于那个时期的回忆录中可以发现一些被截获的书信,据梅特农夫人吿诉我们,那都是路易十四的殷勤而又令人作呕的奉承者写给上帝和国王的。国王死了。哲学的冲动摧毁了一切堤坝;理性为自己所遭受的难以忍受的限制复了仇,而长期反压抑的结果就是过分的怀疑。 

  如果极力试图在一个怀疑的世纪重建宗教,同样会造成危害,同样会证明自己的无能。只有当人感到需要宗教的时候,宗教才能建立起来。只要人受外界的考虑所累,实际上他就没有什么能力去体会那种需要的力量了。他们说 —— 而我本人也相信 —— 宗教是自然的。因此,它的声音不能披上权力的外衣。如果舆论对宗教不利,那么政府插手保护宗教便特别有害,因为保护宗教的是一些并不信教的人。统治者像被统治者一样也要顺应人类思想的进步。一旦怀疑情绪渗透到一个民族的开明阶层,它就会慢慢找到进入政府本身的途径。在所有的时代,舆论或虚荣都比利益强大。掌权者们自以为偏袒宗教符合自身利益,这是无济于事的。他们可以为了宗教而显示他们的权力,却不能由此而显示出对宗教的尊重。他们可以向公众表示自己的幡然醒悟而找到某种快感。他们生怕自己看上去信仰坚定,免得被认为是骗人。如果说头一种表现是为了骗取人们的信任,第二种表现则是为了夺回怀疑的荣誉,而无论是谁,如果试图显得比他所表白的信仰还要高明,那他必定是个糟糕的传教士。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条公理:宗教对于人民必不可少。那些重申这一公理的人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因为他们的重申把他们与人民区别了开来。 

  如果这个公理指的是社会的劳动阶级比有闲阶级和富有阶级更需要宗教,那么它本身就是虚伪的。假如宗教是必需的,它对任何教养程度的人都是同样必需的。贫穷无知的阶级的犯罪,其性质固然更为暴烈、更为可怕,但同时也更易于发现和镇压。法律包围着他们,控制着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镇压他们,因为这些犯罪是在同法律进行直接冲突。上层阶级的腐败却是阴险狡猾而又花样百出。它规避法律,通过躲避法律的形式而嘲弄法律的精神,并运用金钱和权势对抗法律。 

  真是岂有此理!穷人没有权力,他的周围障碍重重,受着各种约束的限制,既没有保护者也没有支持者。他有可能犯下一个孤立的罪行,但只要他被发现犯了罪,所有的东西都会武装起来反对他。他很难指望从他的法官那里得到丝毫谅解,因为法官总是从敌对阶级中挑选出来的。他的亲属和他本人一样无能为力,他看不到免罪的机会。他的行为决不会对他所属社会的整个命运产生影响。不过,正是因为他,你才希望宗教的神秘保护!如果是富人犯罪,则会由贵族、由他的同盟、由那些一旦判处其刑罚则必然会遭到某种报应的人来审判。社会慷慨地支持他。一切物质的、道德的机会都对他有利,这纯粹是由于他的财富。他可以从远处施加他的影响,他可以使法律无效或腐败。不过,正是这种强大和受优待的人,才是你想从枷锁中解放出来的人。你认为枷锁必须套在贫困无助者的脖子上。 

  我是根据一种习惯性的假设 —— 宗教作为刑法的一种补充显得尤其宝贵 —— 写出这一切的。但这绝不是我个人的看法。我对宗教寄予的希望比这要高。我不认为它是权力和有权人的助手。严格地说,出于算计、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形成的日常道德,能使宗教成为完全多余的东西。没有宗教,它也能对富人产生作用,因为富人有反省能力;它还能对穷人产生作用,因为法律镇慑着穷人,还因为他的工作已被事先排定,长期劳作的习惯在他的生活中产生了类似反省能力的效果。但愿灾难降临在那些仅仅拥有这个日常道德的人民身上!创造一种比宗教更高尚的道德,似乎正合我意:我寄希望于它的,不是镇压粗俗的犯罪,而是使一切美德变得崇高。 

  宗教的捍卫者们往往认为,把宗教说成最为有用的东西,就是为它作出了不寻常贡献。如果让他们看到,在所有可能的作用中,他们可能只赋予了宗教最糟糕的作用,他们会说些什么呢? 

  如果为了一个明确的目的、一项直接的用途、一种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探寻大自然的所有美妙之处,我们就会破坏它那宏伟壮丽的整体的全部魁力;同样,由于不断把宗教当做有用的工具,我们使它受制于那种用途。如今它已降到了次要地位。它似乎仅仅变成了一种手段,而正是由于这一事实,它遭到了贬低。 

  而且,宗教对人民来说不可或缺这一公理,是彻底毁灭宗教的最佳方式。人民出于一种相当可靠的本能,会警惕那些迫在眉睫的事情。这种本能的起因犹如儿童的见识及所有仰人鼻息的阶级的见识一样。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对那些安排他们命运的人的内心思想保持警惕。指望人民长期信仰同它打赌的人所拒绝信仰的东西,那是过高估计了他们的善良本性。相反,赌徒们玩弄技巧的惟一结果就是,人民一旦识破他们是些不信教的人,就会疏远自己的宗教而无需知道为什么。他们禁止自由探索的目的是阻止人民受到启蒙,而不是阻止他们漠视宗教。实际上,他们由于模仿而变得漠视宗教;他们把宗教看作傻瓜才会关心的事情和一种骗术,每个人都把它留给他的下游,而他的下游则会迫不急待地把它推到更下游。宗教就这样不断沉沦、日趋堕落。如果它受到各方的攻击,它受到的威胁反而不大,至少它还能在最敏感的灵魂中找到避难所。虚荣并不顾忌自己的愚蠢,也不担心由于尊敬宗教而贬低了自己。 

  谁会相信它!即使政治权力想把宽容原则纳入它的管辖范围,那也会造成危害:这是因为它给宽容套上了明确而固定的形式,有悖宽容的本性。宽容不过是现在和未来一切信仰形式的自由。约瑟夫二世皇帝想要使宽容成为定制,于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一开始就把他的臣民所表白的宗教观点整理出一份庞大的明细表。我不知道有多少观点被他记录在案受到保护。结果发生了什么呢?突然又冒出来一个已被遗忘的教派,而宽容的君主约瑟夫二世却说它来得太晚了。波希米亚的自然神论者由于生不逢时而受到迫害,而这位哲学家国王发现自己与布拉班特人和不幸的波希米亚人同时发生了冲突,前者要求大主教独享支配权,后者要求言论自由。 

  这种有限的宽容包含着一个特殊的错误。只有想像力才能满足想像力的需求。当你在某个帝国宽容了二十种宗教,你还是没有为第二十一种宗教的信徒做任何事情。期望给臣民提供充分自由、允许他们在一定数量的宗教信仰中进行选择的政府,就像一位来到一个德国小镇的法国人一样,那里的居民想要学习意大利语,他却让他们在巴斯克语和布列塔尼语之间进行选择。 

  教派林立会使某些人感到惊恐不已,但这对宗教来说恰恰是最健康的东西。它的作用在于使宗教保持为一种感情,而不致成为纯粹的形式,成为几近机械的习惯,把自己与每一件坏事、有时甚至与每一种罪行联系在一起。 

  如果宗教发生了这样的退化,它就会彻底失去对道德的影响力。可以说,它的归宿应当是人类心灵的一隅,它在那里可以与世隔绝。在意大利,我们看到人们会在屠杀之前先做弥撒,屠杀之后坦然供认,接着用忏悔开脱屠杀,而刚刚从忏悔中解脱出来的人们,又在为新的屠杀做着准备。 

  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事情了:为了防止教派的分裂,你必须阻止人们反省自己的宗教;因此你必须阻止他去关心系教;你必须把宗教变成用来背诵的信条和用来遵守的惯例。它会完全变成外在的、不必思考也能做的事情,结果是索然无味,令人心不在焉。 

  某些蒙古族人 —— 他们的宗教要求他们不断祈祷 —— 确信,能使他们的祈祷取悦诸神的就是空气的运动,诸神会认为这是人们关心诸神的确凿证据。结果,这些民族发明了小小的转经轮,以一种可靠的方式搅动着空气,使之不断保持所需要的运动。只要这些机械在转动,每个人都会相信诸神得到了满足,就可以怀着轻松的心请去忙活自己的事情或者寻求快乐。不止一个欧洲国家的宗教会使我经常想起那些蒙古民族的小转经轮。教派的增多对于道德观念来说极为有利。一切新生的教派都想以更严格认真的道德观念,使自己有别于那些它们所脱离的教派,而目睹自身内部正在发生新的分裂的教派,往往会产生与新生教派进行竞争的欲望,因而不愿在这方面落后于革新者。所以,新教的出现改革了天主教徒们的习惯。如果权力不去横加干预,新生的教派将会不计其数;每个新的群体都会试图证明自己习俗纯正、因而教义精当。每个被遗弃的群体也都想依靠同一件武器捍卫自己。由此将会导致一场令人愉快的斗争,而斗争的成就就在于确立一种更为严肃的道德观念。习俗可以凭借自然的冲动和体面的竞争而毫不费力地得到改进。这就是我们在美国,甚至在苏格兰看到的情形,虽然那里的宽容还远不够理想,然而那里的长老派已经化为无数的分支。 

  迄今为止,教派的诞生还远未伴有如此有益的结果,几乎总是带着分崩离析的不幸标志。那是因为权力的干预。由于权力的声百,由于权力的轻率行为,此前曾是无害甚至有益的绝大多数细微差别,便成了倾轧的种子。 

  腓特烈·威廉,腓特烈大帝之父,由于发现其臣民信奉的各类宗教并不像军队那样受同一种纪律约束而感到震惊,遂决定某一天把路德派和新教派合并起来。他消除了他们各自信条中造成分歧的原因,强迫他们达成一致。此前,两派虽然一直各立门户,但相互之间充分理解。被宣布合并以后,他们很快即开始了一场无情的战争,相互攻击并反抗权力。腓特烈二世在他父亲驾崩后登基。他让他们信其所信。他对两派间的斗争视若无睹,对他们的言论充耳不闻。他们很快失去了成功的希望和恐惧的刺激;他们只好默不作声;他们的区别依旧,但纷争却平息了。 

  如果政府反对教派的繁衍,那就是误解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教派林立,他们就会相互牵制,从而使君主无需向任何一派作出让步。如果只有一个居统治地位的教派,权力就要被迫费尽心思以消除它的令人畏惧之处。如果仅仅存在着两三个教派,那么,每一派都足以对其他教派构成可怕的威胁,这就必需不断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压制。不可思议的对策!你说你要维护安宁,而为了确保这一目标,你却阻止意见分歧,即让人们由此分化成又小又弱、实际上难以感觉到的集团。你反而组建了三四个大型敌对团体,你让他们相互对峙,你认为他们应当维持这些庞大而强有力的集团,结果他们准备一见信号就相互攻击。 

  这就是宗教不宽容的后果。但是,反宗教的不宽容同样致命。 

  权力决不应该排斥任何宗教,即使在确信系教具有危险性的时候也是一样。在惩罚由宗教导致的罪行时,不要把罪行看作宗教行为,而要把它们看作犯罪行为,这样,控制犯罪就比较容易成功。假如把它们当做宗教行为来攻击,就会把它们转化成一种责任,而且,假如还想追究最早促成犯罪的那种舆论,则会陷入无休止的压制和不义的困境。逐渐削弱舆论的惟一手段,就是确立探索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独立于每一种权力,不要任何集体的干预,因为从根本上说,探索只是个人的事情。 

  人类精神天生就厌恶迫害并同情被迫害的信仰,若想让迫害成功地摧毁那种信仰,必然使灵魂腐败,人们不仅要打击他们想要摧毁的宗教,还要打击一切道德感。若想说服一个人鄙视或抛弃由于所持主张而遭受苦难的同胞,若想强迫他今天放弃昨天还在信奉的突然遭到威胁的教义,只能去窒息他心中的一切正义感和自豪感。 

  仅仅迫害教士并不能缓和迫害的程度。那些迫害措施很快就会影响到所有信奉同一教义的人们,以及所有对被压迫者的不幸怀有同情的人们。 “ 不要告诉我,通过大力迫害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的教士,一切对抗都会销声匿迹。我希望事实正好相反,而且我是出于对法兰西民族的尊重才这样希望的。任何屈服于暴力的民族,就其良心而论,必是一个无耻、堕落的民族,人们根本不要指望它还有什么理智或自由。 ” 玛丽·德·克莱蒙-托内尔在1791年就指出了这一点,而且事实已经两次证明了他的预见。 

  迷信只有在受到保护或受到威胁的时候才会变得穷凶极恶。不要用非正义行为去激发迷信;只要使它丧失能够造成危害的一切手段就足够了。它将首先变成一种无害的热情,然后很快就会自生自灭,不再会因为受苦受难而引起关注,也不再会因为与权力结盟而作威作福。 

  人类的思想,无论是真是假,都是他最神圣的财产,暴君如果对它进行攻击,都是同样有罪。无论谁以哲学的名义排斥思辨的迷信,无论谁以上帝的名义排斥独立的理性,都应该受到贤者的诅咒。 

  请允许我再一次援引M·德·克莱蒙-托内尔的话作为结论。他不能被谴责为极端主义者。尽管他是自由的朋友,或许正因为他是自由的朋友,他在制宪议会中几乎总是遭到两派的一致反对。他是为中庸之道而献身的。我相信,他的看法非常重要。他说, “ 宗教和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毫不相干的事物,把它们融为一体只能使两者都失去自然属性。人类与他的创造者有关系;他会形成或接受与这些关系有关的一整套思想;这种思想的体系就叫宗教。因此每个人的宗教就是每个人对他与上帝的关系的看法。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是自由的,所以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一种特定的宗教。少数人的看法决不能屈从于多数人的看法。因此,没有一个看法能由社会契约来支配。宗教属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政府。它的圣殿就是人类的良心,而良心是人类惟一不能对社会习俗作出牺牲的官能。社会团体决不应把任何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决不应否定任何崇拜对象。 ” 

  权力既不应把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不应对崇拜对象加以排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必为任何崇拜对象付出代价。在这里,我们的宪法再次对那些真正的原则保持了忠诚。把人类的宗教同他的金钱利益搅在一起是个错误。强迫公民在面对他所崇拜的上帝时为自己的代言人支付报酬,正好给这人提供了一个只要放弃信仰便可立即获利的机会。这会制造一种感情负担,它对一些人来说是人世间的消遣,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人世间的劳作,已经产生的影响非同小可。有人相信他们正在说出某些哲理,证明了更值得去做的是清理出一片场地,而不是为一位神父支付报酬或者修建一座教堂。但是建教堂或为神父支付报酬意味着什么呢?那不是承认了存在着一位值得与之交流的仁慈、公正而强大的上帝吗?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向为数众多的所有教派的神父 —— 而不是一派的牧师 —— 支付报酬,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这种交流不会中断、尘世不会与天堂绝交。 

  新生的教派不需要社会负担他们神父的生计。他们把全部激情都投入了新鲜思想和深刻信念之中。但是,一个教派一旦开始在它的圣坛下聚集起整个社会的大量成员,社会本身就应该资助这新的教堂。由于人人都向他们支付报酬,负担也就成了人人平等的负担,那是平等地分担共同责任,而不是显示一种特权。 

  宗教犹如条条阳关大道:我希望国家能够给予养护,但也要让人人都能自由地选择那些羊肠小道。[2]卢梭:《社会契约论》,4卷,第8章。他接着说道, “ 如果有人公开承认这些信条,而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并不信仰它们,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下了极大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 ” 

  凡是不幸不相信这种信条的人,如果说出了自己的怀疑,便会使自己遭到流放。如果他的感情约束着他,如果他有家室妻儿,他不愿离开他们流亡他乡,那么,你 —— 正是你 —— 不是在强迫他犯下最大的罪行,强迫他在法律面前说谎吗?不过我要说,在这种情况下,说谎算不上是犯罪。当法律只要求我们说出它规定的实话时,我们根本就不欠它实话。 

  18.论个人自由 

  法国曾经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说要保障个人自由,然而,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个人自由却不断受到侵犯。事实证明,简单地宣布一下是不够的,你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障。你们需要一些足够有力的机构,能够为了被压迫者而使用成文法批准的保障措施。我们的现行宪法是惟 — 一部确立了这些保障,并授与中介机构以充分权力的宪法。由于陪审团制度而免遭攻击的出版自由,得到确立的大臣们的责任,特别是下属的责任,最后,一个庞大而独立的代表制度的存在,都是今天环绕着个人自由的堡垒。 

  这种自由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的目标;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都依赖于它;工业的前程也依赖于它;没有它,人们既不会享有和平,也不会享有尊严,更不会享有幸福。 

  专横权力能毁灭道德,因为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道德;如果高雅情感的主体不能在其纯真的庇护下切实得到安宁,那就不可能有高雅的情感。当专横权力毫无顾忌地打击那些被它怀疑的人时,它迫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人,它首先侮辱和贬低的是整个民族。人们总是希望逃避痛苦:当他们的所爱受到威胁时,他们要么会放弃它,要么会保卫它。M·德·波夫说,城镇一旦受到瘟疫的攻击,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霎时就会遭到败坏,人们相互劫掠,宛如死到;临头。专横权力给道德带来的后果,就像瘟疫给肉体带来的后果一样。 

  专横权力是家庭纽带的敌人,因为这些纽带使自由生活的希望有了充分的根据,这是正义向公民提供的庇护。专横权力则强迫儿子眼看着父亲遭受压迫却不能去保护他,强迫妻子默默无语地眼看着丈夫被逮捕,强迫亲戚朋友矢口否认最圣洁的情感。 

  专横权力是一切民族交流 —— 它给各民族带来繁荣 —— 的敌人。它破坏信誉,摧残贸易,打击一切安全感。当一个人被证明无罪却又遭受苦难时,任何有识之士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也受到了威胁,因为安全感被破坏了,一切交流都会感受到冲击,大地也会发抖,因为它害怕我们一意孤行。 

  如果放纵专横权力,它就会不断扩张,以致最微不足道的公民都会突然发现,它已经全副武装地针对自己而来。自己置身事外,让其他人经受打击,这是不行的。无数的联系使我们与我们的同胞相依为命,最急切的利己主义也很难成功地完全割断这种联系。你相信自己可以谨言慎行而免遭伤害。但是,你有一个年轻气盛的儿子、一个并不像你那么谨慎的兄弟会敢于表达自己的异议;你有一个曾经受过你伤害的宿敌,他现在成功地获得了某些权势。那么,你会怎么办呢?你在痛责一切抗议、一切抱怨之后,是不是该轮到你来抱怨了?你会提前被判有罪,判决你的是你自己的良心和你曾经参与其中而现在已经贬值的舆论。你会不加反抗就屈服吗?实际上,你会得到屈服的机会吗?他们不会拒绝吗?他们不会迫害一个讨厌的对象、一个非正义的标志吗?你已经目睹了人们受到的压迫;你已经判决他们有罪;你已经开辟了一条如今你不得不沿着它走下去的道路。 

  被视为一整套制度的政府,不能与专横权力和谐共存。因为政治制度不过是些契约,而契约的性质就是要规定一些不可变动的限制。因此,与这样构成的契约背道而驰的专横权力,将会削弱一切政治制度的基础。 

  对于正在运转的政府来说,专横权力是危险的:因为,尽管有时专横权力可以加快政府的前进速度,从而使政府显得强大有力,但它必定会使政府的行为丧失规律性和持久性。 

  如果有谁告诉一个民族,你们的法律不足以统治你们,这等于是让这个民族有权如此回答: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足,我们需要其他法律。这些会使所有合法权力都受到怀疑:剩下的便只有暴力了。因为一个人需要过分地相信人们的愚蠢,才会对他们说: “ 你们为了得到某些保护,愿意让自己承受这样那样的不方便。我们现在撤除对你们的保护,但给你们留下那些不方便。你们既要忍受社会状况的一切压制,又要面对这种严酷环境的一切风险。 ” 

  专横权力丝毫无助于政府的安全。当政府运用法律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不可能运用同样明确而正规的法律来对抗政府。但是,当政府采取专横行动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却能以同样的专横回击政府;因为这种行为含糊不清,没有任何固定的界限。 

  如果正当的统治选择了使用专横权力,它会由于采取这种手段而牺牲它的生存目标。为什么我们希望权力镇压那些侵犯我们的财产、自由或生活的人?因为我们要确保能够享受财产、自由或生活。但是,如果专横权力可以毁掉我们的财富,可以威胁我们的自由,可以侵扰我们的生活,我们又能从权力的保护中得到什么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希望它惩罚那些密谋反对国家宪法的人呢?因为我们害怕一个合法组织被一种压迫性权力取而代之。但是如果权力本身行使这种压迫性权力,它还能提供什么好处呢?也许暂时会有些实际的好处。已经得到确立的政府,其专横措施会大大少于那些仍须努力谋取权力的宗派之所为。然而,甚至这点好处也会因为专横权力而丧失殆尽。专横权力最初只表现为在极罕见的条件下使用的最后手段,最终却会变成解决一切问题的日常手段。 

  遵守程序能够遏制专横权力。程序是社会的保护神。只有程序才能保护无辜,它们是使人们融洽相处的惟一手段。其他的一切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把一切都交给独往独来的良心和摇摆不定的舆论的话。只有程序是完全显而易见的;被压迫者所能求助的也只有程序。 

  这个针对专横权力的补救措施就是官员的责任。古时的人相信,被罪恶亵读了的地方必须经历一次赎罪,而我相信,在将来,为了使遭到专横行为败坏的地方得到净化,需要对罪犯进行惩罚以做效尤。每当我在一个国家看到一位公民被任意监禁,却看不到人们及时惩罚这种违犯程序的行为,我就会说:也许这个民族希望自由,也许它应该得到自由,但是它对自由的基本要素却茫然无知。 

  许多人认为,行使专横权力不过只是采取治安措施,而且,既然他们总是希望成为实施措施的人而不是成为措施的实施对象,显然,他们会感到措施非常适宜于公共安宁和良好秩序。然而,其他不那么乐观的人却会从中感到一种极大的烦恼:危险正在加剧。 

  给行政权的持有者以侵犯个人自由的权力,你就会消灭所有那些保障 —— 那是人们在法律帝国统治之下团结在一起的首要条件和惟一目标。 

  你需要独立的法庭、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陪审员。但是,如果法庭的成员、陪审员和法官能够被任意逮捕,他们还有什么独立可言?或者,假如针对他们而采取的专横措施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公共行为,而是因为秘密原因,那将发生什么事情呢?毫无疑问,只要他们还坐在法律为他们安排的显然是不可侵犯的位置上,内阁权力就不能宣布逮捕他们。即使他们和它作对并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它也不敢把他们作为陪审员和法官加以逮捕或流放。但是它会把他们当做受到怀疑的个人加以逮捕或流放。因此,被你交给警察任意处置的,不是一小撮地位卑下的公民,被你交给警察任意摆布的,是所有的法庭、所有的法官、所有的陪审员,从而所有的被告。 

  在一个大臣们任意行使逮捕或流放权的国家里,为启蒙舆论而给予某种程度的出版自由或安全感,似乎没什么意义。假如一位严格遵守法律的作家与掌权者的意见发生冲突或者批判掌权者的行为,他不会作为作家遭到逮捕或流放,而会作为一个危险的个人遭到逮捕或流放,其原因也不会公开。 

  就这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列举更多的例子有什么意义呢?一切公共职务,一切私人身份,同样都会受到威胁。对欠了债的权力机构纠缠不休的债权人,拒绝人们向女儿求婚的倔强的父亲,为保卫妻子的贞操而显得碍手碍脚的丈夫,功绩卓著的竞争者或高度警觉的监督者,无疑将不会以债权人、父亲、丈夫、监督者或竞争者的身份被逮捕。因为,既然权力能以秘而不宣的原因逮捕或流放他们,我们怎么能够相信人们不会去捏造那些秘而不宣的原因呢?权力会担什么风险呢?要求它提出合法理由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要它还想作出谨慎的解释,它也许会想到应当去迎合舆论,由于一切都无从调查核实,谁会看不出来,诽谤足以促成迫害呢? 

  只要专横权力得到纵容,那就没有丝毫安全可言,任何制度都躲不开它,它从根本上否定它们。它用被它变得无能为力的程序欺骗社会。一切承诺都会变成谎言;一切保证都是为信以为真的不幸者设下的圈套。 

  当人们为专横权力辩解,或希望减少它的危险的时候,总要谈到最高权力的持有者,仿佛除此之外公民与其他专横权力并无关系。但事实上,他们和所有从属的权力有着无法回避的更为直接的关系。只要你容许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流放、监禁和镇压措施,而且在实施前未经任何审判,那么,你既没有让公民受到君主权力的统治,甚至也没有受到大臣权力的统治。那是绝大多数下级权力所实施的暴政。只有这种权力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把公民打翻在地,并用谎言为这种措施辩护。假如它行骗,它就能成功,而这样的权力肯定会去行骗。因为,越是希望君主和大臣们更好地总揽大局,希望他们偏重于国家及其尊严、财富和力量的不断昌盛,这些重大职能就越是使他们不可能细察个人的利益;但无论多么微小的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比也是同样神圣的,因为它们包含着无辜者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所以,必须把这些利益托付给那些能够照料它们的人加以照料,托付给专事甄别冤情、审核控告、调查罪行的法庭;托付给既从容不迫又义不容辞地明察秋毫的法庭;托付给负有特别使命、又能独自完成使命的法庭。 

  我不认为流放与逮捕及任意监禁有什么区别。把流放视为一种比较温和的处罚是错误的。我们被过去的君主制传统所蒙骗。我们被一大批著名人士的流放所误导,我们还记得恰德·夏赞尔是多么深受其大度的朋友们的尊敬,这使我们感到流放似乎是一次凯旋的进军。但是,让我们往下看一看那些卑微的阶层,让我们看一看其他那些时代,我们就会看到,对下等人的流放使他们妻离子散,使商人倾家荡产,使父母被迫放弃对子女的教育或把他们交给惟利是图之手,使朋友离散,使老人所习惯的生活方式遭到破坏,使勤奋者无所事事,使天才无用武之地。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财产权紧密相关,掠夺者把他的牺牲品驱赶到不为人知的地方,留给他们的财物连最基本的需要都无法满足,使他们享受不到最低限度的快乐。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冷漠紧密相关,它在那些被流放者周围布下了怀疑和猜忌的罗网,使他们处处受到排斥,自始至终不是经受陌生人的冷漠,就是蒙受官吏的侮辱。我们将会看到,流放冻结了所有情感的源泉,一贫如洗使被流放者失去了相随的朋友,人们的健忘又夺走了他的另一些朋友,他对他们的记忆只会使他看到他那个已经不复存在的国家,利己主义诱人告发,或为漠不关心的态度开脱,被人遗弃的牺牲品只能白费力气地试图在他孤独的灵魂中保留一些往日生活的残破痕迹。 

  现政府是历来的法国政府中第一个在拟订宪法时正式放弃这一可怕特权的政府。它以这种方式使一切权利和一切自由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它给予了国民在1789年就希望得到、今天仍然想要得到、二十五年来一直不屈不挠要求得到、每次夺回权力都要大声疾呼的东西。正因为如此,这个政府将在法国日益深入人心。 

  19.论司法保障 

  1814年宪章有关法官不能罢免的内容非常含糊。它宣布不可罢免的只是那些国王提名的法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那些根据过去的任命已经在任的法官得到王室的任命。这种从属地位 —— 一大批人发现自己处于这种地位 —— 对那个时代的内阁大有帮助。 

  更为坦诚和坚定地走向进步的现政府,已经在新宪法中废弃了所有模棱两可的特权。它同意从已经确定的最近一个日子开始,法官不可罢免。 

  实际上,一切有时限的任命 —— 不管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人民,罢免的可能性,缺乏明确的评价,全都是对司法权的独立性的攻击。 

  买卖官职受到了猛烈的批判。它是一种弊病,但这种弊病也有过一个好处,以致过去那种取代它的司法秩序曾使我们懊悔不已。 

  在整个革命过程中,法庭、法官、审判,没有一个是自由的。不同的党派一个接一个地占用这些法律工具和形式。让一个人鼓起勇气敢于在战场上英勇牺牲,要比让他面对暴政和党争的威胁而担任独立发表意见的公职容易得多。一位能够被调离或罢免的法官,要比一个花钱购买官位的人更危险。买了官位的人不如总是害怕失去官位的人腐败。我也想过针对敷衍塞责的法官而实行陪审团制度、诉讼公开及严格的法律监督,并将这些奉为神圣。但是,一旦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司法权则必须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所有权力都不应对此抱有异议。没有什么能比那些没完没了的夸夸其谈更有效地腐蚀舆论和道德了,它们无时无处不在反对那些不可侵犯的人们,或者反对那些自身应该受到审判的人们。 

  在立宪君主制度下,任命法官应该是君主的特权,这是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种政体一定会使王权得到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影响,甚至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声望。人民在选择法官时往往会犯错误,而王权所犯的错误肯定非常罕见。犯错误对它没有任何好处,而避免错误则有着刻不容缓的利益,因为法官不能罢免,他们的职权不是临时的。 

  为了使法官的独立性得到充分保证,也许有朝一日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总的原则是,为公职支付薪俸是为了保护那些忠于职守并使之完全独立的人。人民代表显然是富裕阶层且又渴望荣耀,不需要支付薪俸。但是法官的职责并不具有无偿履行的性质。而且,任何需要支付薪俸的职责,如果薪俸微薄,则必定会遭到蔑视。要减少法官的数量,把他们能够视事的地区分派给他们,并给他们提供丰厚的报酬。 

  如果没有陪审团制度去辅助不可罢免的法官,仅有法官的不可罢免,是不足以保护他有权保护的无辜者的,尽管那种制度受到大量诽谤,尽管它的一些缺陷至今还不可能全部消除,但它带来的好处却不可胜数。 

  我知道,陪审团制度在我们中间受到抨击,是因为法国人的冷漠、无知、漫不经心和轻浮。应该受到谴责的不是制度,而是民族。但是,如果一个制度生性优良,虽然开始似乎难以适用于一个对它并不习惯的民族,但仍然可以证明它是适宜和有益的制度,因为那个民族将会通过制度本身获得它先前缺乏的能力,难道人们还不明白这样的事情吗?我永远都不愿相信,一个民族居然能够不去首先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去维护正义,不去保护受到指控的无辜。 

  一位反对陪审团的人士 —— 他的著作大概比任何人的著作所能激起的反对情绪都更为强烈 —— 写道, “ 法国人永远不会具备履行陪审员的职责所必须的教养和决心。我们对一切行政管理事务都漠不关心,只有利己主义、个人利益和冷若冰霜,这实际上是公益精神的残缺,所以,建立这种程序的法律不可能付诸实施。 ” 

  但是,我们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那种能够克服冷漠态度和利己主义的公益精神。你能设想英国人如果没有一整套自己的政治制度,这样一种精神会在他们中间存在吗?在一个陪审团制度一再受到拖延、法庭的自由受到侵犯、被告硬被说成有罪的国家,不可能出现这种精神。在攻击者应当受到批判时,他们却批判陪审团制度。 

  我们看到, “ 陪审员不可能根据制度的要求,把自己的判断同口供和其他各种证据分开:在有判断时,这些东西是多余的,而没有判断时,它们又是不够用的。 ” 不过,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割裂开来:实际上它们是得出判决的基本因素。制度的精神只要求陪审员不应被迫在无数的推算基础上,而是在融合证据、口供及各种证词之后产生的印象基础上做出判决。因此,根据普通常识使足以保证一位陪审员在听取证言、辨明证据、比较各种证词之后,确信并宣布他是否已作出判决。 

  这位作者继续说, “ 假如陪审员发现一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会为被告开脱,会违背自己的良知,宣布事实不清 ” ,而且他还设想了一个人由于包庇自己的兄弟而成为被告并由此导致被判死刑的案子。我认为,这个例子不但远不能起到反对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而且是对陪审团制度的最高赞赏。它恰恰证明了这种制度能够阻止执行有违人道、正义和道德的法律。某人在成为陪审员之前也是一个人。就这一特指的案例而言,我非但不谴责陪审员未能尽到陪审员的职责,而且还要赞扬他作为一个人履行了他的职责,因为他在凭借所有的权力手段挺身帮助一个不是由于一件罪行而是由于一次善行而即将受到惩罚的被告。这个例子不能证明我们不需要陪审团;它证明的是我们不需要将某个包庇兄弟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律。 

  作者继续说, “ 那么,每当刑罚过度或陪审员认为过度的时候,陪审员将会违背自己的信念宣布判决。 ” 我的回答是,作为一位公民和有产者的陪审员,不让那些威胁所有社会团体成员的安全、财产或生命的罪行逃脱惩罚,和他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这种利益将会战胜一时的怜悯:英国为我们提供的这类例子,也许是一个令我们不安的例子。严厉的刑罚被用于罪不当罚的罪行,即使陪审员同情那些被他们送上断头台的人,但也不会背离自己的判决。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尊重成文法的,只有非常强烈的动机才能战胜这种尊重。只要这样的动机存在,那就是法律的过错。假如陪审员认为刑罚过度,那是由于它们确实过度,因为 —— 再说一遍 —— 陪审员的兴趣并不在于发现它们过度。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陪审员被夹在不可抗拒的正义和人性的情感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时候,我敢说,如果他们与法律分道扬镳,那并不是一件罪恶。一部法律决不应当使共同的人性厌恶到如此程度,以致从国民当中选出的陪审员们拒绝实施这部法律。终身法官制度,出于习惯而对这种残暴的法律安之若素,非但不是一种好处,反而是一个祸根。 

  同一位作者还认为, “ 陪审员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有时是因为恐惧,有时是因为怜悯。 ” 假如是因为恐惧,那说明警察力量在玩忽职守,它不能保护他们免遭个人报复;假如是因为怜悯,那就说明严刑酷法有错误。 

  法国人的粗心、冷漠和轻浮,是他们的制度不完善的结果,而这些态度的作用又被说成是他们的事业之所以不朽的原因。没有一个民族在获准照料自身利益的时候,会依然对这些利益漠不关心:每当它显得摸不关心时,那是因为没有获准照料它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陪审团制度对法国人民来说更是必不可少,尽管那个制度一时还缺乏正常运作的能力。法国人民在陪审团制度中得到的将不仅仅是这个制度的特定好处,还会得到重建其道德素养这一更为普遍、更为重要的好处。 

  为了保障法官不可罢免和陪审团不可侵犯,就必需既持之以恒又一丝不苟地尊重司法程序。 

  在革命时期,通过一种奇特的嫌疑推定,那些尚待审判的人们不断地被提前宣布有罪。 

  程序构成了一道安全屏障:省略程序就是削弱或撤除这道安全屏障,因此本身也是一种刑罚。如果我们对被告处以这种刑罚,那就等于提前证实了他的罪行。但是,暂且不谈他的罪行可能是什么,既然它已经被证实,法庭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的罪行尚未得到证实,你有什么权利仅仅凭着怀疑把他打入另册,剥夺他与这一社会阶层全体成员相同的利益? 

  这种荒谬绝对不是淮一的荒谬。程序对于定罪要么必不可少,要么毫无用处。如果毫无用处,为什么要在普通审判中保留它呢?如果必不可少,为什么要在最重要的审判中省略它呢?在审理一件小小的轻罪时,被告的生命和荣誉都不至于受到侵犯,他的诉讼会以最庄严的形式结案g但是,每当涉及某些可怕的罪行,并且有可能致人声名狼藉甚至夺人性命的时候,却只消一句话就能省略一切保护性预防措施。法律的准则被拒之门外,程序被偷工减料,人们似乎认为起诉越是严重,就越没有必要对它进行审查 2 

  你说,我们只是不让强盗、刺客、阴谋家从程序中受益。但是,在他们被验明这种身份以前,是否有必要看一看证据?假如存在着一种更健全或更快捷的程序,那就让我们采纳它,但要在所有的案件中都采纳。为什么针对某一种犯罪行为能看到毫无意义的拖延,而对另一种犯罪行为我们要以危险的草率仓促定案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假如草率并不危险,拖延起诉就是多余的;假如拖延起诉并非多余,草率就是危险的。难道在审判之前用不着辩论,人们就能通过准确无误的表面迹象区分无辜和有罪,区分谁应该享受具有合法形式的特权和谁应该被剥夺这种特权?因为这样的迹象并不存在,那些合法形式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合法程序似乎是区分无辜和有罪的淮一途径,所以一切自由和人道的人们都会要求合法程序。无论程序多么不完善,它都是一种保护性力量,破坏了这个程序,保护性力量也就丧失了。无论是多数人的暴政还是其他暴政,程序都是它的天敌和永不屈服的对手。只要程序存在,法庭就会或多或少地尽力抵制专横权力,并足以对它进行限制。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法庭不理会朝廷的威胁,赦免了几位自由的朋友。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尽管法庭处于这位护国公的控制之下,也经常赦免被控眷恋君主制的公民。在詹姆士二世统治时期,杰弗里强行践踏合法形式,甚至侵犯由他自己确立的法官的独立地位,以确保大量由于他的暴怒而成为受害者的人们被判死刑。在合法形式中,某些庄严而特定的事物迫使法官不得不显示出自尊,按照公平、正规的程序行事。罗伯斯庇尔统治时期宣布证据为多余并禁止律师辩护的可怕法律,反倒证明了这些合法形式的价值。那种法律表明,被各个派别以各种方式独出心裁地加以篡改、肢解和歪曲的合法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从全体人民中精心选出的最缺乏良心顾虑。最不尊重舆论的人们来说,也仍然是一个障碍。 

  最后,我把我们的宪法授予皇帝的赦免权,看作是给予无辜者的一项最后的保护措施。 

  有些人反对这项权利,认为它是那些严重的悖论之一,因为它看上去简化了被他们歪曲了的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挠它的实施;如果它是不公正的,就必须改造它。这个推论只要求一个条件:每一项特定的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 

  法律越是具有普遍性,它与具体行为相距就越远,不过它仍然可以用来宣判具体行为。一条法律只有针对一种特定情况时才有可能谈得上完全公正,只要它应用于两种不同的情况 —— 最微小的差别都可以产生这种不同 —— 它就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一些不公正。事实的细微差别是无止境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细微差别;所以,我提到的那种悻论是错误的。作为普通法的法律可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它把这种刑罚应用于这样那样的行为,可能是公正的;然而当它应用于其他某种特定行为时,可能又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一种实质上与法律的设想相吻合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方式。赦免权就是用特定的公正对普通法加以调和。 

  这种调和的必要性是如此迫切,以致所有那些反对赦免权的国家都在使用各种各样的权宜之计来替代它。过去,在我们国家,上诉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即被授予此种权利。对于那些量刑似乎过于严厉的判决,它会找出某种形式上的缺陷以便取消判决。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它往往要求助于极端迂腐的繁文褥节,那当然是一种滥用,尽管它的动机可以谅解。1815年宪法回到了更简单的观念,为最高权力恢复了这一最动人和最自然的特权,这是顺理成章的。 

  20.结语 

  我们的代表必须考虑一下我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几个问题。我一开始就提到,政府本身已经小心翼翼地宣布,宪法是可以改进的。我们只能希望这种改进逐渐生效,应当从容不迫,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试图超越我们自己的时代。假如这部宪法有缺陷,那只是说明即使心地最为善良的人们也难以预见到宪法的每项条款所能产生的结果。同样的事情也可能发生在那些为了弥补缺陷而希望重铸宪法的人身上。对住宅进行部分改造以使它更舒服一些,这很容易。这样做比较温和,因为它们几乎难以察觉。而把一个人的房子推倒重建,特别是在重建期间,听任他无家可归,则是危险的。 

  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我们是一个强大的民族。假如他们看到我们正在享受一部宪法的好处,虽然不尽如人意,他们仍将认为我们是一个理性的民族,而我们的理性给他们的印象要比我们的武力更为深刻。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率领我们前进的是本世纪最伟大的将军。假如他们看到我们团结在他的周围,他们将会预见到自己的失败。但是,如果我们四分五裂,我们的结局肯定就是灭亡。 

  我们敌人的宽宏大量一直得到极高的颂扬。这种宽宏大量并未妨碍他们补偿自己的战争开支。他们已经从我们手中夺走比利时和莱茵,假如他们今天还能取得胜利的话,他们将会从我们手中夺走弗朗什-孔泰、洛林和阿尔萨斯。为什么布鲁塞尔宣言就应该比法兰克福宣言更值得遵守呢? 

  那位皇帝对自己的诚意已发出最不容置疑的誓言:他把自由选举 —— 政府对此没有能力施加任何影响 —— 产生的六百二十九名国民代表召集到自己身旁。他正是在这种庄严集会的时刻实施独裁的。假如他只是想实行专制统治的话,他是能够作出某种努力去维持这种统治的。 

  我们被告知,专制统治与他的自身利益针锋相对。这没有疑问。难道这不意味着他的利益与自由志同道合吗?难道这不是一个信任的基础吗? 

  自有制宪议会以来,他是第一个召集全体国民代表开会的人。甚至在宪法生效之前,他也一直尊重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泛滥只不过更加引人注目地坚定了他那高贵的决心。他恢复了大多数人民自己选择行政长官的权利。 

  他一看见自己的目标,立刻就找到了通往目标的途径。他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一旦采纳了一种体制,就必须全部采纳它;自由必须是完整的;自由既是权力的保证,也是权力的限制。他的力量感使他用不着那些暧昧而怯懦的事后聪明,它们只能诱惑狭隘的心灵,分裂虚弱的精神。 

  这些都是事实,而这些事实说明了我们中间那些在危机关头团结在现政府周围的人的所作所为,他们虽然并不了解这位世界的主人,但仍然聚集在自由宪法的创立者和我们祖国的保卫者周围。 

  当他的名声传遍欧洲的每一个角落时,我们看到他成了世界的征服者,而且我们有了对自由的向往。有谁会真的认为,胆怯和懦弱能比一种巨大的、几乎是奇迹般的力量带来更多的好处呢? 

  我必须承认,我曾经相信过这一点,而且怀着这种希望,在度过与那个已被推翻的政府没有任何交往的十个月之后,在坚持反对它在出版自由、大臣的责任、被动服从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之后,在它土崩瓦解之时,我变得更为投入。我曾一再告诉他们,自由必须得到拯救,因为他们只有靠自由才能够拯救他们自己。但这些软弱无力的逆耳忠言他们常常听不进去。 

  我们也确实听到过有关宪法的片言只语。但从未采取过全民性的措施,从末见到过使仍然游移不定的舆论消除疑虑的公开步骤。一切都处于混乱、麻木和骚动之中。那些人已经对事业感到绝望,断定它希望渺茫。事实是他们痛恨自由这个真正能够救世的手段。 

  这个政府消失了。我们下一步该做些什么呢?跟随一个并非我们自己的党派走吗?但自从它显示出力量开始,我们就一直和它斗争,它的每一个意图和每一个思想都与我们的意见和愿望格格不入;跟随一个我们仅仅当作自由的手段、自由的通道去保卫了几天的党派走吗?但我们那时付出了全部努力的目标已经落空。我们能够期望一个由外国势力扶持的立宪君主制吗?当然不能,它必定会使法国四分五裂,或者是出现一个傀儡政府,一个对外国势力惟命是从的执行者。 

  当詹姆士二世离开英国时,英国人宣布他的逃跑等于退位:从那时起英国人就获得了自由。 

  不,我不想与我们的敌人同流合污,乞求他们屠杀法国人以使有可能再次垮台的政府再次崛起。 

  挺身保卫一个实际上自暴自弃的政府,并不是允诺和它一起流离失所。向一个既无希望又无资源的弱者做出献身的保证,并不是要放弃我们祖先的土地。为一项事业 —— 人们希望它得到拯救以从中受益 —— 去冒险,并不意味着当那项事业已经彻底堕落、面目全非,视外国人为盟友,以杀人放火为手段时,人们还会为它献身。最后,决定不出逃并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叛徒。毫无疑问,一个人在授予自己庄严的人格担保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感情。一个人会不无惊奇、不无痛苦 —— 这种痛苦不会由于新奇的发现而减轻 —— 地发现,名望是人类心灵的一个沉重负担,他还会发现,当人们相信一个无可指责的人已经不再无可指责并开始指责他时,他们会是多么兴高采烈。 

  未来将会做出回答。不管现在的暴风雨看上去多么猛烈,自由将会出现在那个未来。因此,在为捍卫人权、捍卫个人安全和这片土地的安全、捍卫思想自由、废除一切专横权力而奋斗了二十年之后,我为自己在胜利之前就参与创建那种认可所有这些权利的制度而庆幸。我将完成我一生的事业。  

  注释: 

  [9] 我对消极服从的看法,受到一些论点的驳斥,我认为有必要说一下这

  些论点,因为在我看来,它们又为我力求确立的原则增加了证据。 

  我问道: “ 一名士兵接到伍长的命令,是否就必须向其队长开枪? ” 有人对我说: “ 显然,士兵根据服从的原则,对队长要比伍长给予更大的尊敬。 ” 但是我也说过同样的话: “ 土兵考虑到,队长的权威高于伍长。 ” 这里的意思不是一样吗?或者人们是在为 “ 考虑到 ” 这说法担心?但是,如果士兵不能考虑到使这两个同样可以向他发出命令的人有所区别的军衔的不同,服从的原则怎么能够采用呢?为了知道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应当比另一个人得到更大的尊敬,他必须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 

  我说, “ 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不可缺少的基础,如果这一原则有其限度,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 ” 我的对手是如何回答的? “ 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人们的内在感觉可以指出这一点,它们不能构成对一般规则的障碍。 ” 难道我们看不到,这里不但原则是一致的,甚至连用词都一样吗? “ 内在感觉 ” 同 “ 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 ” 不是一样吗? “ 一般规则 ” 与 “ 一般原则 ” 有什么不同吗? 

  此外,我说, ‘ 徘法逮捕公民的土兵或军官,不能因为受命于一位大臣而变得有理。 ” 请注意 “ 非法逮捕 ” 一词。反对者说的什么呢? “ 下属只有两件事情要考虑。 ” 请留意一下 “ 有两件事情要考虑 ” 这一说法。当我说探寻事由不可缺少时,我并没有错,因为信奉消极服从的人也不得不求助于它。两件要考虑的事情是,他们接到的命令是否来自他们归属的人,向他们发出的请求是否在发出者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也是我提出的问题。有人似乎把逮捕无辜与非法逮捕混为一谈了。涉嫌犯罪的无辜者当然可以被合法地逮捕。逮捕令的执行者,不管是军人还是民兵,不必讯问他所收的逮捕令的对象是否应当被逮捕。要想使命令合法,重要的在于它应来自有权发出这种命令的权力,并且遵守规定的格式。这是我的信条,也是我的反对者的信条,他们用自己的话说: “ 卫兵或士兵……只需考虑,他是否履行了称职或不称职的权力分派给他们的使命,这一使命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符合正义和行政的通常规定。如果是这样,他就应当执行这一盲目接受的命令,并且他这样做是正确的。 ” 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谁会反驳这种观点?但是,为了搞清楚向他发出命令的权力是否称职,命令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和正义的规定,他不是必须进行评价、比较和判断吗?我加上这条评注,并不是想回答一篇已被人忘却的报纸文章,而是要表明,消极服从的观点是站不聊的,那些认为自己正在捍卫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得不放弃它;无论我们费多大力气,我们也不能把人的思考从人类事务中排斥出去。 

  [10] 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国,在现有法律中我们并不缺少这样的法律,它规定了要对执行非法命令者无一例外地进行惩罚,甚至形式上包括军人,这迫使他们将自己接到的上级命令同这些法律进行比较。共和6年播种月13日(1798年4月2日)的法令第165条说: “ 任何军官、非现役军官或宪兵,如果他发出、签署或执行逮捕个人的命令,或已经执行了这种命令,或实际逮捕了这个人,而他又并非是在犯罪现场这样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且未将他直接送往警察当局,都将被指控为犯罪,并以任意拘禁罪受到惩罚。 ” 因此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必须判断他要逮捕的那个人是否属于现场犯罪,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第166条,这一罪名也适用于将个人拘禁于并非为逮捕、审判和监禁而合法、公开设立的场所之行为。因此这些卫兵和军官在服从之前,也必须判断他们将被逮捕者带去的地方,是否属于公开而合法设立的拘禁场所。第169条说,除法律规定的现场犯罪之情形,宪兵无权逮捕任何个人,除非有符合规定的押送或逮捕令,或有逮捕证、正规的指控书或判决书。这都需要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做出判定。我想,这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让军人考虑法律,而为了考虑法律,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理性。 

  [11] 我还可以提出另一个甚至更具决定性的事实。控告威尔克斯先生的大臣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同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一起,搜去了他的文章并逮捕了五六个被视为他同党的人,为此威尔克斯先生得到了那个代理人1000镑的赔偿金,而他不过是奉大臣之命行事。这个代理人被责令这笔钱全要由他私人支付。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同样被另外几个被捕者告上高等民事法院,责令他们支付2000镑。不过,我在前面的注释中已经证明,我们在法国也有一些针对侵犯个人自由、执行非法命令者如卫兵和狱吏以及国库税吏的类似法律。那些自以为在他们的文章中攻击我的人,其实是在攻击我们的目前正在实施、每天都应受到遵守的法典。 

  [12] 我极为高兴地发现,在这一点上我同我的一位最亲密的同事和朋友看法一致,他就是知识广博、品德高尚的德热兰多(Degerando)。他在写给我的一封信中说,人们担心所谓的地方精神。我们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担心含糊其辞,担心不着边际的普遍性。与学究们不同,我们并不相信 “ 宇宙的实在性 ” 本身。我们并不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有比地方利益更真实的利益,它们在相同时联合在一起,它们不同时相互制衡,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知道和感受着它们。……特殊联系不但不会削弱普遍联系,而且能加强这种联系。在情感和观念的强弱等级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我们的城镇、我们的省,最后才是国家。如果你打破这些中间环节,你并不是缩短了这种联系,而是毁灭了这种联系。士兵心里想着他的连队的荣誉、他的团的荣誉,他是以这种方式献身于整个军队的荣誉。多样性大大丰富了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让祖国寓于一切事物之中,就像无数忠实的镜子一样,让祖国在你的地方制度中得到反映吧。 

  [13] 我必须提醒读者,在这一章里,他将会经常发现引自一些出类拔萃的作者论述政治经济学及公共债权的著作中的句子。我有时会抄录他们的原话,我认为改头换面地表达他们业已精彩表达过的意思会不得要领。但是我不能始终引用原文,因为我手头没有笔记,是凭记忆写下了这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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