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与刀》

鲁思·本尼迪著 

 

第十章 道德的困境

 

 


  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他们似乎认为,“人的义务的整体”象在地图上划分势力范围一样分成若干领域。用他们的话来说,人生是由“忠的世界”、“孝的世界”、“情义的世界”、“仁的世界”、“人情的世界”及其它许多世界组成的。各个世界都有自己的、特殊的、详细的准则,一个人对其同伴不是把他归之于一个完整的人格, 而是说他“不懂孝” 或“不懂情义”等等。他们不象美国人那样用“不正派”来批评某人,而是明确指出他在哪个领域中行为不当。他们不用“自私”、“冷漠”之类的评语,而是明确指出在哪个特定领域违反准则。他们不诉诸于绝对命令①及金箴②。一个得到赞许的行动总是与该行动所表现的世界相联系的。一个人“为了孝”而行动时是一种方式,而只是“为了情义”或者“在仁的世界”行动时——在西欧人看来——就会完全是另一种方式。甚至各个世界的准则也会随着其内中情况的变化而可能要求采取很不相同的适当行动。对于主君的“情义”,在主君没有侮辱家臣以前,要求尽最大的忠诚;受到主君侮辱之后,就可以背叛主君。在1945年8月以前,“忠”要求国民对敌人作战直至最后一兵一卒。天皇一广播宣布投降,对“忠”的要求就发生了变化,日本人一变而对外来者表现出合作态度。

  ① 绝对命令:来自德文Katagorischer Imperativ,康德伦理学中的概念,或译为“无上命令”“无待命令”。指任何时间、地点、条件都必须遵守得的一种行动准则。——译者

  ② 见《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七章第十二节:“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你们也要怎么待人”。——日译者

  西方人对此很难理解。根据我们的经验,人是“按照其本性” 而行动的。我们按照老实或不老实,合作或固执来区分绵羊与山羊①。我们把人加以分类后就指望他们的行动始终如一。他们不是慷慨大方,就是吝啬小气;不是主动合作,就是疑心深重;不是保守主义者就是自由主义者,两者必居其一。我们期望每个人既然信仰某种特定的政治思想,就应一贯反对相反的思想意识。根据我们在欧洲战场的经验,那里有“合作派②”,也有抵抗派,但我们不相信合作派分子在胜利后会改变立场。而且,这种估计是正确的。在美国国内政争中,我们也承认,例如有新政派与反新政派,而且我们断定,在出现了新局势时,这两派也仍然会按其本性而行动。如果某一个人改变立场,比如,非教徒变成天主教徒,“激进派”变成保守主义者等等,这种转变应当名之曰“转向”,并应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新人格。

  ① 见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第三十二—三十三节:“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们分别出来,好像牧羊人区分绵羊,山羊一般,把绵羊安置在右边,把山羊安置在左边。”——日译者

  ② 合作派:指向法西斯妥协的投降派。——译者

  当然,西方人这种关于行为完整性的信念未必都能得到证实,但绝对不是幻觉。在大多数文化中,不论是原始的、还是开化的,男男女女都把自身描绘成为某一特定种类的人在行动。如果他们追逐权力,就会以别人服从其意志的程度作为衡量其成败的尺度。如果他企求受人爱戴,他就应与人接触,否则就要遭受挫折。他们会想象自己是严肃正直的人;或者具有“艺术家气质”,或者是优秀的家庭成员等等。他们自己的性格一殷都具有某种“风格”(Gestalt), 并给人类的生存带来秩序。

  日本人从一种行为转向另一种行为不会感到心理上的苦痛,这种能力是西方人难以相信的。我们从来没有体验过如此走极端的可能性。可是在日本人的生活中,矛盾——在我们看来,就是矛盾——已深深扎根于他们的人生观之中,正如同一性扎根于我们的人生观之中一样。对西方人来讲,特别重要的是,应该认识到,日本人所划分的生活“世界”是不包括“恶的世界”的。这并不是说日本人不承认有坏行为,而是他们不把人生看成是善的力量与恶的力量进行争斗的舞台。他们把人生看作是一出戏,在这出戏中,一个“世界”与另一个“世界”,一种行动方针与另一种行动方针,相互之间要求仔细酌量平衡,每个世界和每个行动方针,其本身都是善良的。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其真正的本能,那么每个人都是善良的。如前所述,他们甚至把中国的道德箴言看作是中国人需要那种道德的证明,证明了中国人的劣根性。他们说,日本人完全不需要那种包罗一切的伦理戒律。用前已引用的桑塞姆爵士的话来说,他们“不愿意抓住恶的问题”。按照他们的观点,不从宇宙的高度,也能恰当地说明坏行为。每个人的心灵本来都闪耀着道德的光辉,犹如一把新刀,但如果不勤于磨炼就会生锈。这种“自身的锈”,如他们所说的,象刀上的锈一样,都不是好东西。因此,人必须象磨刀那样注意磨砺本性。但即使生了锈,心灵仍在锈的下边发光,只需加以研磨,使之脱锈生辉。

  由于日本人的这种人生观,西方人很难看懂日本的民间神话、小说和戏剧,除非加以改写,象我们常做的那样,以求符合我们对性格一贯及善恶相斗的要求。但是,日本人不这样看。他们的评论则是围绕主人公陷入“情义与人情”、“忠与孝’、“情义与义务”的矛盾。主人公的失败是因为溺于人情而忽视了“情义”的义务,或者是因为忠孝不能两全。他迫于“情义”而不能遵行正义,迫于情义而牺牲家庭。这些矛盾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两种义务之间的矛盾。两者都是“善”的。对两者的选择犹如债务者该还债时面对多如牛毛的债务,他必须选择先偿还某些债务而暂时不管其它债务。但他还清一笔债务,并不能免除其它债务。

  对故事主人公的这种看法,与西方人根本对立。我们认为故事中的主人公之所以是好人,正因为他选择了善的方面,并且与恶的一方进行斗争,如同我们所说的“有德者胜”,结局必须圆满,善者应有善报。日本人则酷爱那种主角,他既拖欠社会恩情,又不能悖于名分,无法调和,只好一死了之。这类故事在许多其他文化中是教人们屈从于残酷的命运,在日本则反而成为启迪主动精神和坚忍意志的题材。主人公在竭尽全力完成其肩负的某种义务时忽视其他义务,但最后又和他们所忽视的“世界”进行清算。

  日本真正的民族叙事诗是《四十七士物语》。它在世界文学中的地位虽然不高,却无比强烈地扣动日本人的心弦。每个日本儿童都知道这个故事,不仅知其梗概,而且熟悉其细节。它不断传播、翻印并被拍成电影而广泛流传。四十七士的墓地长期成为著名圣地,成千上万的人前往凭吊致祭,凭吊者留下的名片使墓地周围变成一片白色。

  《四十七士》主题是以对主君的“情义”为核心。在日本人心目中,它写的是“情义”与“忠”、“情义”与“正义”的冲突(在这类冲突中,当然是“信义”占胜)以及“单纯情义”与无限“情义”之间的冲突。故事发生在1703年封建制度鼎盛时期,按照近代日本人的想象,那时,男儿都是大丈夫,对“情义”绝不合糊,四十七位勇士为 “情义”而牺牲一切,包括名声、父亲、妻子、妹妹、正义(“義”),最后以自杀殉“忠”。

  当时,各地大名定期觐见幕府将军。幕府任命两位大名主持仪式,浅野侯是其中之一。这两位司仪官都是地方大名,由于不熟悉仪式,不得不向一位身份很高的在幕府中枢任职的大名吉良侯请教。如果浅野侯家最有才智的家臣大石(故事的主角)在身边,是会帮助主君周密安排的,但恰巧他返回故乡,而浅野不谙世故,没有向那位在幕府中枢的大名赠送重礼。而另一位大名的家臣则通晓世故,在向吉良请教时不惜重金赠礼。于是,吉良侯就不屑于指教浅野,故意让他在举行仪式时穿上完全违反仪式的服装。举行仪式时,浅野侯按照吉良指示穿戴上了,当发现自己受到侮辱,就拔刀而起,砍伤了吉良的前额,后被众人拉开。从“对名分的情义”来说,他因受辱而向吉良复仇是一种德行;但在将军殿上拔刀动武则属不“忠”。浅野侯正当地履行了“对名分的情义”,但却必须按照规定“切腹”自杀,否则就不能说是“忠”。他回到宅邸,换上衣服,作好切腹准备,只等那最有才智、最忠诚的家臣大石回来。 两人见面,久久定睛凝视告别,浅野侯早已如式端坐,乃以刀刺腹, 亲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死后,没有一位亲属愿意继承这位已故主君的家业,因为他不忠于幕府、受到谴责。浅野的封地被没收,家臣也成了无主的浪人。

  从“情义”的义务来说,浅野家的家臣有义务随其主君一起切腹。主君切腹是为了“名分的情义”。如果他们也从对主君的“情义”出发切腹,自然是对吉良所施侮辱的一种抗议。但是,大石心中暗想,切腹殊不足以表现他们的情义,而应当完成主君 未竟之志。主君因为被其它家臣拉开,未能复仇。他们就应当杀死吉良,为主君复仇。但这样作则势必对幕府不忠。吉良是幕府的近臣,幕府绝不可能批准浪人报仇的行动。按一般惯例,策划报仇的人必须事先呈报计划,确定行动日期,在期限以前若不能完成报仇,就必须放弃。这项制度曾使若干幸运者能够调和“忠”与“情义”的矛盾。大石明白,这条道路对他和他的同志是行不通的。于是,他把那些曾经是浅野家臣的浪人召集一堂,却只字不提杀死吉良的计划。这些浪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据1940年日本学校所教授的课本说,他们一致同意切腹。但大石明白,这些人并不那是有无限 “情义”、即日语所谓“讲情义及真诚”的人,因而不是都能信赖对吉良进行报复这种危险大事的人。为了区别哪些人只讲“单纯情义”,哪些人兼有“信义和真诚”,他向大家提问,应该怎样分配主君的财产。在日本人看来,这是一种测验,如果他们的家属要获得利益,那么那些人就不是会同意自杀的人。浪人们对财产分配标准掀起了激烈的争议。家老在家臣中俸禄最高,以他为首的一派主张按原来的俸禄高低分配。大石一派则主张平均分配。这就迅速弄清楚浪人中哪些人只有“单纯情义”,大石随即刻赞成家老的分配方案,并且同意那些获胜的家臣离开同伙。于是,家老离开了,他因此而获得“武士败类”、“不懂情义的人”、无赖等恶名。大石这就看清了,只有四十七个人情义坚定,足以共谋报仇计划。这四十七个人 与大石建立盟约,保证不论信义、爱情、或“义务’,都不能妨碍他们的誓言。“情义”必须成为他们的最高准则。于是,四十七士刺滴指血为盟。

  他们作的第一项工作是要麻痹吉良,使之丧失警惕。他们各奔东西,佯装丧尽追求名誉之心。大石经常沉溺于低级妓院,打架争吵,不讲体面,并假借这种放荡生活与妻子离婚。这是打算采取违法行动的日本人惯用的、合理的断然步骤,以保证其妻儿不致受最后行动的牵连。大石的妻子哭哭啼啼地与他分手了,他的儿子则参加了浪人的队伍。

  东京(当时称“江户”)城里的人都在猜测他们要报仇。尊敬浪人的人们都深信他们必将策划杀害吉良。可是,四十七士矢口否认有任何此类企图。他们佯装成“不懂情义”的人。他们的岳父们对他们的可耻行为十分愤慨,把他们赶出家门,取消了婚约。他们的朋友讽刺他们。一天,大石的亲密朋友碰到大石喝得酪盯大醉,正在和女人胡闹。甚至对这位亲密朋友,大石也否认他对主君的“情义”。他说:“什么,报仇?真是愚蠢透顶。人生就应该尽情行乐,哪有比饮酒取乐更好的事。”那位朋友不相信,就把大石的刀从刀鞘抽出来看,以为刀刃一定会闪闪发光,就足以证明大石讲的不是真话。可是,刀已经上锈了,于是朋友不得不相信大石说的真心话,便在大街上公开脚踢大石并向这个醉汉吐了唾沫。

  有位浪人为了筹集参加复仇的资金,竞把自己的妻子卖去当妓女。这位妻子的兄长也是浪人之一,得知复仇的秘密已被妹妹知道,竟准备用自己的刀杀死妹妹以证明自己的忠诚,使大石同意他参加报仇行动。另一位浪人杀死了岳父。还有一个浪人把自己的妹妹送进吉良侯家当女仆兼侍妄,以便从内部通报消息确定何时动手。这项行动使她在完成复仇之后不得不自杀,因为,尽管是伪装侍候吉良,她也必须以死来洗刷这一污点。

  12月24日雪夜,吉良大摆酒宴,警卫的武土喝得酩酊大醉。浪人们袭击了防守坚固的吉良府第,杀死警卫,径直冲进了吉良侯的卧室。但吉良并不在那里,而被褥还有余温。浪人们由此知道他就藏在府内。终于,他们发现有一个人龟缩在存放木炭的小屋里。一个浪人隔着小屋的墙壁刺进长矛,拔出来时矛尖上却没有血。长矛确实刺中了吉良,但吉良在长矛拔出时,竞用衣袖拭去了污血。他这种小动作毫无用处。浪士们把他拽了出来。他说他不是吉良,只是家老。这时,四十七士中的一个人想起浅野侯曾在殿堂上砍伤吉良,肯定会留有伤疤。根据这个伤疤,浪土们认定他就是吉良,并要他当场切腹。他拒绝了——这当然证明他是个怕死鬼。于是,浪人们用他们的主君浅野侯切腹时使用的刀砍下了他的首级,按照惯例把它洗净,实现了夙愿。他们带着两度染血的刀和被割下的首级,列队走向浅野的墓地。

  浪人们的行动震撼了整个东京(江户)。曾经怀疑过浪人们的家属及岳父们争先恐后地前来和浪人们拥抱,向他们表示敬意。大藩的诸侯沿途热情款待他们。他们来到墓前,不仅把首级和刀供在墓前,而且还读了奉告亡君的祷文。祷文至今还保存着,其大意:

  “四十七士谨拜于主君灵前(中略)。主君复仇事业未竞之前,实无颜为主君扫墓。心神焦虑,一日三秋……今将吉良首级供上。此短刀乃主君去岁所珍用,嘱吾等保管者。愿主君执此刀再击怨敌首级,永雪遗恨。谨祷①”。

  ① 根据富本日南:《元禄快举录》称:此祷文乃后世所编造。——日译者

  他们报答了“情义”。但他们还需要尽“忠”。只有一死才能两全。他们违犯了未预先呈报就进行复仇的国法。不过他们并没有背叛“忠”。凡是以“忠”的名义要求的,他们都必须执行。幕府命令四十七士切腹。小学五年级的国语读本是这样写的:

  “他们为主君报仇,情义坚定,应为永世垂范……于是,幕府经过再三考虑,命令他们切腹,真是一举两全之策。②” 

  ② 这段译文当系出自《小学国语读本(普通科用)》第十册(1937年发行)第二十一课《国法于大慈悲》,但不是全文照引,可能是教师教课用的词语,或英文尽量简译了。——日译者

  也就是说,浪人们由于亲手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对“情义”和“义务”都作了最高的回报。

  日本这首国民叙事诗版本不同,文字、情节略有差异。在现代电影中,故事开始时的贿赂情节被改为色情。吉良追逐浅野的妻子,而且,由于对浅野妻子心怀不轨,才故意教浅野犯错误,使之受辱。贿赂的情节被抹掉了,而有关“情义”的一切义务则描绘得更加深刻。“为了情义,他们抛妻,弃子,轼父。”

  “义务”和“情义”发生冲突的题材也是其它许多故事和电影的基础。最为优秀的一部历史电影取材于德川幕府第三代将军时期。这位将军继位时,年纪尚轻,没有经验。当时,对将军的继位人选,幕臣们分为两派,一派被挫败。他们想拥立与他年纪相仿的近亲。其中有一位大名,一直牢记失败之“辱”,虽然第三代将军成长后很有政治才干。这位大名却一直伺机谋杀。一日,将军及其亲信通知他,准备巡视几个藩国。这位大名必须接待将军一行。他抓住这个机会,企图雪除宿怨,实现“对名分的情义”。事先,他处心积虑,把自己的宅郎变成堡垒,堵塞一切出口,层层封锁。他还策划制造墙倒屋塌,把将军及其随从压死。他的阴谋是在冠冕堂皇的伪装下进行的。他的接待宴席极尽丰盛。他还叫一位家臣舞剑为将军助兴,并指示他在最高潮时刺杀将军。按照“信义”,这位武土不能违抗主君命令。但是,“忠”的原则又禁止他刺杀将军。银幕之上,武士的舞剑姿势充分刻画了他的内心矛盾:他必须下手,他又不能下手;他即将行刺,但又不能行刺。他尽管有“情义”,但“忠”的威力毕竞太强。渐渐地,舞姿乱了,将军一行生了疑,他们突然离开座位。铤而走险的大名下令毁坏房屋。将军刚刚躲过舞剑者的剑,却又面临墙倒屋塌的危机。在此千钧一发之际,舞剑者走上前去,带领将军一行通过地道,安然脱险。“忠”战胜了“情义”。将军的代理人向舞剑者表示谢意,再三劝他去东京(江户)接受荣誉。那位武土回顾即将例塌的房屋说,“不行,我要留在这儿。这是我的义务,我的信义”。他离开了将军等人,跳进废墟中死去。“通过死,他兼顾了忠和情义,使两者趋于一致”。

  古代故事并未把义务与“人情”的冲突作为中心,近代则成为一个主要题材。近代小说描写的是主人公为了“义务”和“情义”不得不抛弃爱情和人情,这种题材不仅没有冲淡,而且大肆渲染。就象日本的战争影片易使西方人感到它是绝妙的反战宣传一样,这些小说也往往使我们认为,似乎它是在追求一种按照自己意志生活的自由。这些小说证明,确实存在这种冲动。但日本人议论小说或电影的情节时,其看法往往与我们不同。我们同情主人公是因为他有爱情、或者抱有某种个人理想,而他们却批评这种主人公是弱者,因为他太重感情而未能履行“义务”或“情义”。西方人大都认为,反对陈规旧习,克服障碍去争取幸福,这是强者的标志。而日本人则认为,所谓强者,恰恰在于抛弃个人幸福而履行义务。他们认为,性格的坚强不是表现为反抗,而是表现为和谐。因此,西方人看了日本小说和电影后所肯定的意义与日本人所肯定的极不相同。

  在评价自己或周围熟人的生活时,日本人也使用同样的标准。他们认为,在与义务的准则发生冲突时,如果迷恋个人欲望,那是弱者。他们对任何事情都是这样判断的。其中,与西方伦理最对立的莫过于丈夫对妻子的态度。在“孝的世界”中,妻子只处于边缘地位,父母才是中心。因此丈夫的义务很清楚。道德品质优秀的人必须遵从“孝”道,如果母亲要他与妻子离婚,他就得同意离婚。即使他爱自己的妻子或者两人已经生了孩子,他也得离婚,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个人“更坚强”。日本人有句话是:“孝道有时要求把妻子视同路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待妻子充其量不过属于“仁的世界”。最坏的情况则是,妻子不能提出任何要求。即使婚姻生活很幸福,妻子在义务的世界中也不能处于中心地位。因此,一个人不能把他同妻子的关系提高到同双亲及祖国的感情相等的地位。1930年代,有一位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曾经在公众面前说,回到日本后非常高兴,理由之一就是与妻子重逢。他为此受到世人的批评。人们认为,他应该说,是因为见到了父母,看到了富土山,以及能为日本的国家使命而献身。妻子是不属于这种层次的。

  进入近代以后,日本人自己也显示出,对道德准则如此强调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区别是不满意的。日本的教育有很大部分是致力于把“忠”变成最高道德。恰如日本政治家把天皇置于顶点,排除将军及封建诸侯,以简化等级制一样,在道德领域内,他们也努力把较低层次的德行全部置于“忠”的范畴之下,以简化义务体系。通过这种办法,他们希望不仅把全国统一于“崇拜天皇”之下,而且减少日本道德的多层次分散状态①。他们力图教导人们,实现了“忠”也就完成了其它一切义务。他们要使忠不再是地图上的一个势力范围,而是道德拱桥上的拱心石。

  ① 原文为“atomism”。日译本直译作“原子论状态”,这里姑且意译如上。——译者

  这种设想的最权威宣言就是明治天皇于1882年(明治十五年)颁布的《军人敕谕》。这份敕谕连同《教育敕语》才是日本真正的圣典。日本没有一个宗教拥有圣典。神道没有经典,日本的佛教各派或者以不著于文字的东西为教义,或者以反复念诵“南无阿弥陀佛”、“南无妙法莲华经”之类来代替经典。而明治天皇的敦谕和敕语则是真正的圣典。宣读之时,神圣庄严,听众毕恭毕敬,鸦雀无声。其曾敬程度犹如对待摩西十诫和旧约五书,每当捧读时从安放处恭恭敬敬取出,听众散去后再恭恭敬敬送入安放处。负责捧读的人如果念错了一句,就要引咎自杀。军人敕谕主要是颁赐给现役军人的。军人要逐字背诵,每天早晨默想十分钟。重要的祭祀日、新兵入伍、期满复员及其它类似场合,都要在军人面前隆重宣读。中学和青年学校的学生也都要学习《军人敕谕》。

  《军人敕谕》是一份长达数页的文件,纲目分明,文字谨严。但西方人读起来仍然费解,含义似乎互相矛盾。善与德被标榜为真正的目标,其说明方式,西方人也能理解。敕谕告诫听众,不要重蹈古代那些死得并不光彩的英雄豪杰的覆辙,因为他们“罔知公道之理, 徒守私情之义 。”(Losing sight of the true path of publicduty,They kept faith in private relations)这是日本官方的正式译文②,虽非逐字翻译,却很能表达原意③。《敕谕》接着说:“此类事例,汝等宜深戒之。”

  ② 括号内的英文,斜体着重标记为原著者所加。—译者

  ③ 日文原文为:“公道の理非に踏迷ごて、私情の信義を守る。”日译本认为无需注释,竟删去了。——译者

  这里所说的:“戒之”,如果不了解日本人各种义务有其“势力范围”,就不知是何意义。整个敕谕表明,官方在尽量贬低“情义”而提高“忠”的地位。在敕谕的全文中,日本人通常含义上的“情义”这个词一次也没有出现过。它不提“情义”,而强调有“大节”“小节”之分,所谓“大节”,就是“忠”;所谓“小节”,就是“徒守私情之义”。敕谕极力证明,“大节”完全足以成为一切道德的准绳。它说“所谓义,就是履行‘义务’”①。尽“忠”的军人必然有“真正的大勇”。所谓“真正的大勇”就是“日常待人必以温和为先,旨在得人敬爱。”敕谕暗示:只要遵从这些教导,就不必求助于“情义”。“义务”以外的诺言是“小节”,必须慎重考虑才能承担它。它写道:

  “如欲守诺言(在私人关系上)而(又)欲尽义务②,……则自始即应该重考虑是否可行。如以己身束缚于不智之义务,则将使自身处于进退维谷。如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义(敕谕把‘义’规定为‘履行义务’)③,则应立即放弃(私人的)诺言。古来英雄豪杰,惨遭不幸,或竟身死名裂,遗羞后世,其例益不鲜矣,皆因唯知信守小节,而不辨大义,或因阁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义也。” ④

  ①原文为:“尽本分之谓也(己が分た尽すとぃろなり)。——日译者

  ②此段译文是本尼迪克特引自 敕谕的官方英译本。英文是“If you wish to keep your word and to fufill your gimn”。本尼迪克特竞不必要地强调了“and”一词,从而把“守信义”与“尽义务”对立起来,并在括号中补充文字加以说明。这是因为她过分拘泥于“情义”和“义务”(忠)的对立,而实际这两者并非经常矛盾。请参阅下文注。 ——日译者

  ③此处本尼迪克特也是把“诺言”和“义”对立起来加以考虑的。——日译者

  ④此段敕谕译文,按英文译出,与日文原文颇有出入。——译者

  这段谆谆教导“忠”高于“情义”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说,全文未提“情义”一词。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这种说法,即“为了情义,我不能行义”。敕谕则改成这样的说法:“如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义……”。①敕谕以天皇的权威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抛弃“情义”。要记住:情义是小节,只要遵循敕论的教导,抛弃“情义”,维护“大节”,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① 如前所著,这里,本尼迪克特把敕谕原文误解为“若只守私约与尽义务不可同时得兼”,因而认为它是前一句话(“为了情义,我不能行义”)的另一种表述方法。——日译者

  这份颂扬“忠”的圣典是日本的基本文件之一。但是敕谕对“情义”的委婉贬抑能否削弱了“情义”的深刻影响,这还很难说。日本人常常引用敕谕的其它段落来解释、辩护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如“义者,履行义务之谓也”,“心诚则万事皆成”。尽管引用这些,每每都很得当,但却似乎很少引用关于反对信守私人诺言的告诫。“情义”至今仍是一种很有权威的道德。在日本,说“此人不懂情义”仍是最严厉的批评之一。

  日本的伦理体系不是引进一个“大节”的概念就能轻易简化的。正如他们常常夸称,日本人没有一种现成的普遍适用的道德作为善行的试金石。在大多数文化中,一个人的自尊是以其道德水准,如善良、节俭以及事业上的成就为标准。他们总要提出某些人生目的作为追求的目标,如幸福、对他人的控制力量、自由、社会活动能力等。日本人则遵循着更为特殊的准则,不论是在封建时代还是在《军人敕谕》中,即使谈及“大节”,也只是意味着对等级制上层者的义务要压倒对下层者的义务。他们仍然是特殊主义。西方人一般认为,所谓“大节”,是对忠诚的忠诚,而不是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目标的忠诚。日本人则不是如此。

  近代日本人在试图建立某种统治一切领域的道德标准时常常选择“诚”。大隈伯爵在论及日本的伦理时说,“诚(まこと)”“是各种箴言中最重要的箴言。一切道德教训的基础都包含在‘诚’字之中。在我国古代语汇中,除了‘诚’这个词以外,没有其它表达伦理概念的词汇①”。日本的近代小说家在本世纪初曾讴歌西方个人主义新思潮,现在也开始对西方信条感到不满,而努力去赞美诚(诚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主义”。

  ① Count Shigenobu Okuma,Fifty Years of New Japan ,English Version,Edited by Marcus B.Huish.(大隈重信:《开国五十年史》)英译本,伦敦,1909年第二卷第37页。

  在道德方面强调“诚”,正是《军人敕谕》所支持的。敕谕有一段历史性的前言,相当于美国文件首先列举华盛顿、杰斐逊等“建国之父”的名字为序。在日本,这段话的主旨在于阐述“恩”和“忠”。

  “朕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首领。朕能否保护国家以报上天之恩,报祖宗之恩,端赖汝等克尽其职。”

  其后又阐述了五条训诫。(一)最高的德就是履行“忠”的义务。一个军人如果不是极“忠”,不论如何有才能,也只是傀儡。不“忠”的军队,遇紧急情况则成乌合之众。“故不可惑于横议, 不可干预政治 ,务求保持忠节,牢记义重于山,死轻于鸿毛”。(二)第二项训诫是按照军阶遵守礼仪。“下级应视上级军官之命令如朕意,上级军官亦必须善待下级。”(三)第三是武勇。真正的武勇与“血气之刚”相反,应该“小敌不侮,强敌不惧”。“故尚武者,与人交往应以温和为先,以资得人敬爱”。(四)第四是告诫人们“勿守私情信义”。(五)第五是劝导节俭。“大凡不以质朴为旨者,必流于文弱,趋于轻薄,崇尚骄奢,终致卑鄙自私,堕落至极。虽有节操、武勇,亦难免被世人唾弃……朕心忧此恶习,故而谆谆诫之。”

  敕谕的最后一段把以上五条称作“天地之公道,人伦之纲常”,乃“我军人之精神”。而且,这五条训诫之核心“精神”就是“诚”。“心不诚则嘉言善行徒为文饰,毫无效用;唯有心诚则万事可成”。五条训诫就是这样“易守易行”。敕谕在列举一切德行和义务之后,归结于“诚”,这正是典型的日本特色。中国人把一切道德归之于出自仁爱之心。日本人则不是这样,他们先确立义务准则,最后才要求人们全心全意,为履行义务而倾注全部心灵和精力。

  在佛教主要教派禅宗的教义中,诚也具有同等的意义。铃木大拙论禅的专著中有一段禅宗师徒问答:

  “僧问:‘吾视猛狮袭敌,不问其为兔为象,皆全力以赴,请问此力何物?’

  “师答:‘至诚之力是也’(字面意义是‘不欺之力’)。至诚即不欺,亦即‘献出一切’。禅语谓之‘全体作用’,即不留一物,毫无矫饰,绝不虚费。如此生活者可称作金毛狮,乃刚勇、至诚、至纯之象征,神之人也。”

  关于“诚”的特殊含义我已顺便提及。日文“まこと”(诚)与英语“sincerity”的含意并不相同,与sincerity相较,其内涵既远为广泛,又远为狭窄。西方人乍一接触,常觉得它的内涵比西方语言中的用法要少得多,因为日本人常说的某人没有诚意,其实只是指那个人与他意见不一致。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日本人说某人“诚实”,并不一定是指他真诚地根据他本人的爱憎、决断或怀疑而采取行动。美国人在表示赞许时常说“He was sincerely glad to see me”(他见到我心里真高兴)或“He was sincerely pleased’’(他衷心满意),日本人则没有这种说法。他们有各种习惯性的、不赞成这种“坦诚”(sincerity)的语言。他们嘲笑地说:“看那只青蛙,口一张开就把肚子里的货色都亮出来了”,“就象是石榴,口一张开就知道它心里有什么”。“暴露感情”是一种羞耻,因为这样会“暴露”自己。与“sincerity”一词有关的这一系列含义,在美国是非常重视的,在日本则毫无地位。前文曾讲到,日本一位少年批评美国传教士insincerity”时,他绝没有想过那位美国人对这个一文不名的穷孩子要到美国去的计划感到惊愕,是否是“真”的问题。日本政治家在近十年来经常批评美英两国没有诚意,他们也丝毫没有考虑,西方各国是否确实按照其真实感受而行动的。他们并不指责美英两国是伪善者,因为,伪善是轻微的责难。同样地,《军人敕谕》说:“诚乃诸项训诫之精神”,这句话的意思也不是说,“至德”在于一切其他德行的实践都是真心实意,言行一致,发自内心。确实,它并未教导人们必须真实,不论他自己的信念与别人如何不同。

  但是,“诚”在日本有其自身的积极含义,而且,由于日本人非常重视这一概念的伦理作用,西方人必须把握住日本人使用这个词时的含义。“诚”的基本含义在《四十七士物语》中有充分的示例。在那个故事中,“诚”是附加于“情义”之上的。“真诚的情义”与“单纯的情义”有所区别,前者是“足资永恒垂范的情义”。日本人至今仍说:“是诚使它保持下去”。根据文意来看,这句话中的 “它”是指日本道德中的任何戒律或“日本精神”所要求的任何态度。

  战争期间,日本人隔离收容所①中对这个词的用法与《四十七士物语》的用法完全一致。它清楚表明,“诚”的逻辑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其含义又如何与美国的用法相反。亲日的“一世”(生在日本,移居美国者)对亲美的“二世”(生在美国的第二代日本移民)的一般批评,是说“二世”缺乏“诚”。“一世”说这话的意思是,“二世”没有那种保持“日本精神”(战时日本曾公开为“日本精神”下定义)的心理素质。“一世”这种指责的含意决不是说他们的孩子的亲美态度是伪善的。恰恰相反,在“二世”志愿加入美国军队,发自真实热诚,支持其第二个祖国时,“一世”却更加振振有词地指责“二世”“不真诚”。

  ① 指美国对日宣战后对在美日本移民管理的机构。——译者

  日本人使用“诚”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热诚地遵循日本道德律和“日本精神”所指示的人生道路。不管在特定词句中,“诚”这个词有多少特殊含义,一般均可理解为它是对公认的“日本精神”的某个侧面的颂扬,或者是对日本道德律所示指标的颂扬。只要我们承认“诚”这个词不具有美国人那种含义,那它在所有日本文献中都是值得注意的、极其有用的词。因为它大抵准确无误地等同于日本人实际强调的各种正面德行。“诚”这个词经常用来赞扬不追逐私利的人。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伦理非常厌恶谋利。利润(如果不是等级制的自然结果)就被断定是剥削的结果。从中渔利的仲介 人会成为人们嫌恶的高利贷者。这种人常被指责为“不诚实”的 人。“诚”也经常被用来颂扬不感情用事。这反映了日本人的自我修养观念。一个称得上“诚实”的日本人决不会接近那种伤害一个无意寻衅滋事者的风险。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信条,即不仅要对行为本身负责,而且还要对行为的后果负责。最后,只有“诚实”的人才能领导别人,有效地运用手腕,而不纠缠于心理冲突。这三点含义,以及其它更多的含义十分简明地表达了日本人伦理的同质性。这些含义也反映出,在日本,只有实践规定的准则才能收到实效,并不致陷入冲突。

  既然日本人的“诚”具有如此种种意义,可见尽管敕谕及大隈伯爵如此推崇,“诚”并未能简化日本人的道德体系。它既不是构成日本伦理的“基础”,也没有赋予它以“精神”。它好象适当加在任何数字上的指数,以扩大该数字的倍数。比如A的二次方(A ² )可以是9的二次方,也可以是159或b或x的二次方。“诚”也是这样,它可以把日本道德律的任何一条提得更高。它似乎不是独立的道德,而是信徒对其教义的狂热。

  不管日本人怎样努力改进,日本的道德体系仍然处于多层次分散状态。道德的原则仍然是这个步骤和那个步骤相互保持平衡,各种行动本身都是善的。他们所建立的伦理体系宛如桥牌。优秀的选手是遵守规则并能在规则范围内获胜。他与低劣选手的区别,在于推理的训练,能够利用足够的知识根据竞赛规程判断其它选手的出牌意味着什么,从而打出自己的牌。用我们的话来说,他是按霍伊尔①规则比赛。每出一张牌都必须考虑到无数细微末节。比赛规则规定了一切可能出现的偶然性,记分办法也是预先确定的。美国人说的内心善意反而成了无关系的。

  ① 霍伊尔(Hoyle Edmund 1672-1769):惠斯特(一种扑克游戏)规则的创立者。他已为此规则不仅限于玩扑克,也可以运用于其他任何事情。亦即必须按规定办事,根据规定的硬性手法行事。——日译者

  不论在哪种语言中,人们用来表达丧失或者获得自尊的词句,十分有助于了解他们的人生观。在日本,讲到“尊重自己”时常常是指他本人是一个审慎的选手;而不像英语那样是指诚意遵循为人处世的准则,不馅媚别人,不撒谎,不作伪证等。日本人说“自重”,意思是“自我慎重”,意思是“你应该仔细考虑事态中的一切因素,决不可招致别人讥笑,或者减少成功的机会。”“尊重自己”,其含义所指的行为往往与美国所指的行为恰好相反。被雇佣者说“我必须自重”,其含意并不是指必须坚持自己的权利,而是绝不要对雇主讲不要当的话,以免使自己难堪。“你应该自重”作为政治用语时也是一样,意思是“身负重任的人”必须谨慎,不能轻率地纵谈“危险思想”,那样就不“自重”了。而在美国,“自重”并不意味即使思想危险,仍然要求按照自己的观点和良心来思考。

  “你应该自重”,这是父母经常挂在嘴上训诫其青年子女的话,指的是要懂礼貌,不要辜负别人的希望。例如,女孩子坐时不能乱动,双腿位置要摆正。男孩子则要锻炼身体,学会察颜观色,“因为今天是决定未来的重要时刻”。父亲对孩子说:“你的行动不象一个自重的人”,这是责备孩子行为不庄重,而不是责备他缺乏勇气、坚持自己的意见。

  还不起欠债的农民对债主说:“我应该自重”,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责备自己懒怠,或者责备对债权人卑躬屈膝,而是说他对应急之需本应该考虑周到。有社会地位的人说:“我的自尊心要求我这样”,这并不意味他必须按照正直、廉洁等原则办事,而是意味他在处理事情时必须充分考虑门第的地位,掂量掂量自己身分的重量。

  实业家谈到他的公司时说:“我们必须自重”,意思是说必须慎重再慎重,小心再小心。要复仇的人说“自重地复仇”,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把炭火堆在仇敌的头上”①;也不是打算遵守什么道德原则,而是说必须周密计划,考虑到一切因素,等于说“一定要完全彻底复仇”。在日语中,“自重再自重”,是最强烈的语气,意思是万分小心,无限谨慎,绝不可轻下结论。它还意味着,必须权衡各种方法和手段,用力不多不少,恰可达到目的。

  ① 引自《圣经·新约·罗马书》第十二章第二十节:“如你的仇敌饿了,就给他吃;若你的仇敌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把把炭火堆在他的头上。”——日译者(此语颇类“以德报怨则怨自悔消”。——译者)

  所有上述“自重”的含义都符合日本人的人生观,即认为人生应该是小心谨慎地按照“霍伊尔”规则行动的世界。由于他们对自重规定了如上的定义,因而不允许以用心良好为理由来为失败辩解。一举手、一投足都有其后果,人们采取行动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后果。施恩于人是好事,但必须估计到受恩的人是否会感到“背上了恩情债”,不可不慎。批评人是可以的,但必须准备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怨恨。当那位年轻画家指责美国传教士嘲笑他时,尽管说传教士是善意的,那也没有用。传教士没有考虑到他在棋盘上走那一步棋的后果,这在日本人看来就是修养不够。

  把谨慎与自重完全等同,这就包含着要悉心观察别人行动中的一切暗示,并且强烈地感到别人是在评论自己。他们说:“一个人要自重,因为有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就用不着自重”等等。这些极端的说法表明,自重出于外部的强制,毫未考虑到正确行为的内省要求。象许多国家的俗话一样,这些说法未免夸张,因为,日本人对自己深重的罪孽有时也像清教徒一样,反应很强烈。尽管如此,上述极端的说法仍然指明了日本重视的是什么:与其说他们重视罪,毋宁说他们更重视耻。

  在人类学对各种文化的研究中,区别以耻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工作。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的人,例如在美国,在作了并非犯罪的不要之事时,也会自疚而另有羞耻感。比如,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言辞有误,都会感到懊恼。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感到犯罪的行为,那里的人们则感到懊恼。这种懊恼可能非常强烈,以至不能象罪感那样,可以通过仟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减轻内心重负。坦白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心理疗法,许多宗教团体也运用,虽然这两者在其他方面很少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坦白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地方,有错误的人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也不会感到解脱。他反而会感到,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丧,坦白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耻感文化中没有坦白忏悔的习惯,甚至对上帝忏悔的习惯也没有。他们有祈祷幸福的仪式,却没有祈祷赎罪的仪式。

  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映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是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是,羞耻感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感觉到有外人在场。罪恶感则不是这样。有的民族中,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这里,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

  早期移居美国的清教徒们曾努力把一切道德置于罪恶感的基础之上。所有精神病学者都知道,现代美国人是如何为良心所苦恼。但是在美国,羞耻感正在逐渐加重其份量,而罪恶感则已不如以前那么敏锐。美国人把这种现象解释为道德的松弛。这种解释虽然也包藏着很多真理,但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指望羞耻感能对道德承担重任。我们也不把伴随耻辱而出现的强烈的个人恼恨纳入我们道德的基本体系。

  日本人正是把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的。不遵守明确规定的各种善行标志,不能平衡各种义务或者不能预见到偶然性的失误,都是耻辱。他们说,知耻为德行之本。对耻辱敏感就会实践善行的一切准则。“知耻之人”这句话有时译成“有德之人”(Virtuous man),有时译成“重名誉之人”(Man qf honour)。耻感在日本伦理中的权威地位与西方伦理中的“纯洁良心”,“笃信上帝”、“回避罪恶”的地位相等。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则是,人死之后就不会受惩罚。日本人——读过印度经典的僧侣除外——对那种前世功德、今生受报的轮回报应观念是很陌生的。除了少数皈依基督教者外,他们不承认死后报应及天堂地狱之说。

  耻感在日本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恰如一切看重耻辱的部落或民族一样,其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十分注意社会对自己行动的评价。他只须推测别人会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并针对别人的判断而调整行动。当每个人按照同一规则玩游戏并相互支援时,日本人就会愉快而轻松地参加。当他们感到这是履行日本的“使命”时, 他们就会狂热地参加。当他们试图把自己的道德输出到那些并不通行日本的善行标志的外国时,他们就最易遭受攻击。他们“善良”的“大东亚”使命失败了。许多日本人对中国人和菲律宾人所采取的态度实在感到愤慨。

  那些不是受国家主义感情所驱使,而是为了求学或经商来到美国的日本人,当他们试图在这个道德规律不那么严格的社会生活时,就常常痛感他们过去所接受的那种细致周到的教育是个“失败”。他们感到,日本的道德无法顺利输出,他们想说的并不是一般所谓改变文化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困难的,他们想说的远比这更多。日本人适应美国式生活比他们所熟知的中国人、暹罗人适应美国式生活要困难得多。在他们看来,日本人的特殊问题在于,他们是靠这样一个安全感长大的,只要一切皆按规矩行事,就会得到别人承认其微妙的意义。他们看到外国人对这类礼节满不在乎,就不知如何是好。他们千方百计寻找西方人生活中与日本人类似的细微礼节,找不到时,有的非常愤慨,有的则感到愕然。

  三岛女土①的自传《我的狭岛祖国》,最出色地描写了她在道德规则不甚严格的文化中所感受的体验。她渴望到美国留学,并且说服了她的保守家庭,排除“不愿受恩”的观点,接受美国奖学金,进入了卫斯理学院。她说,老师学生对她都特别亲近,但这却使她很不安。“日本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操行毫无缺陷而自傲,我这种自傲却受到严重伤害。我不知道在这里该如何行动,周围的环境似乎在嘲笑我以往的训练。我为此而恼恨。除了这种模糊而深刻的恼恨以外,我心中再无其他感情。”她感到自己“似乎是一个从其它行星上掉下来的生物,原有的感觉和情绪在这个世界都用不上。日本式的教养,要求任何动作都要文静,每一句言辞都要符合礼貌,这就使我在当前的环境中极为敏感,十分警觉,以至在社交中茫然不知所措。”她花了二、三年的时间才解除紧张状态,开始接受别人的好意。她断定,美国人生活在一种她所谓“优美的亲密感”之中,而“亲密感在我三岁时就被当作不礼貌而扼杀了”。 ②

  ① 三岛乃婚后夫姓。——日译者

  ② Mlishima ,Sumie Seo, My Narrow Isle,1941年,第107页。

  三岛女士把她在美国结识的日本女孩子和中国女孩子作了比较。她评论说,美国生活对两国姑娘的影响非常不同。中国姑娘“具有的那种沉着风度和社交能力是大多数日本姑娘所缺少的。这些上流的中国姑娘人人都具有近乎皇家的仪表,仿佛她们就是这个社会的真正主人,使我感到她们是世界上最文雅的人。即使在高度机械与速度的文明中,她们也不为所动,其安详和沉着与日本姑娘的怯懦、拘谨形成强烈对比,显示出社会背景的一些根本差异。”

  和许多其它日本人一样,三岛女土感到,好象网球名将参加槌球游戏,出色技艺都用不上了。她感到过去学的东西不能带到新环境里来。她所受过的训练没有用处。美国人用不着那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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