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一篇 法律经济学:导论 第一章 经济推理的本质

 

 

第一章 经济推理的本质

    本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基础之上的,但是,对大部分即便是非常聪明的法律学者和法律学生而言,将经济原理与具体的法律问题联系起来仍是相当困难的。一位学生修读价格理论的课程后便能知道谷物价格下降时,小麦的价格会发生什么变化,以及当牛肉价格上升时,牧草地的价格将发生什么变化。但是,他却无法理解这些事情与言论自由、意外事故、犯罪、禁止永久不得转让所有权的原则(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和公司契约有什么关系。本书的构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的讨论应用于具体繁多而又各异的法律问题,而对抽象的经济理论的讨论则仅限于本章。

1.1基本概念

    许多法律学者认为,经济学就是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的,它们与法律制度所关注的日常事务无关。事实上,经济学领域比这要宽泛得多。正如本书所表明的,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依此定义,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理性最大化不应与有目的的计算(consciouscalculation)相混淆。经济学不是一种关于自觉意识的理论。无论选择者的心理状况如何,当行为与理性选择模式一致时,它就是合乎理性的。自利不应与自私(sclfshness)相混淆,其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可能是某人的满足的一个部分。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我们可以从这一命题推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

    1.第一项是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即需求规律(the Law of Demand)。如果每磅牛肉价格上涨10美分而其他价格不变,那么,消费者在一磅牛肉上的花费相对以前会更多。基于理性和自利的考虑,他会对此作出以下反应,即了解用那些在牛肉是原有价格时他不太喜欢、而在牛肉提价后它们因更为便宜而更有吸引力的物品作为替代品的可能性。许多消费者将继续购买与以往同样多的牛肉,这是因为对他们而言,即使其他物品的价格相对低些,但仍不是理想的替代品。但有些人将减少他们的牛肉购买量而代之以其他肉类(或其他食品,或索性全部购买其他产品)。结果是,购买者的总需求量会下降,从而导致了生产量的下降。这在图1.1中得到表示。纵轴为价格,横轴为产量。价格从P1上涨到P2,使需求量从q1下降到q2。同样,我们可以设想当供应量从q1下降到q2时,物品价格将从P1上升到P2。你能明白为什么这种因果关系相互影响吗?

    这一分析假设,在整个体系中唯一发生变化的是相对价格或数量的变化。然而,假如与此同时,价格上升,需求也上升,那么需求量和供应量则可能不降,甚至也有可能上升。(如果不看第九章中的图9.5,你能用图表示需求的增长吗?)这一分析也假设不考虑相对价格变化对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这一变化可能对需求量具有反作用。假设一个人收入的下降会使其更多地购买某些物品,那么,物品价格的上升将对物品消费者有两个直接效应:(1)替代品会具有更大的吸引力;(2)由于同样的收入现在只能买到较少的物品,所以消费者的财富会下降。第一个效应会减低需求,但第二个效应(假设物品不好)应增加需求,而且可想而知它的作用不可能超过第一个效应。单一物品价格变化的财富效应可能是很小的,以至它对需求只有微弱的反作用。换言之,价格变比的替代效应总的来说要超过收入或财富效应。所以,后者通常可以忽略不计。

    需求规律不仅对具有明确价格的物品奏效。一些不受欢迎的老师有时通过提高他们所授课程学生的平均分数来增加课程注册人数,因为在其他情况相同时,严格判分者会比随便判分者拥有较少的课程注册人数。一位在服刑的已决犯被看成是在“向社会还债”,经济学家会认为此项比喻是恰当的。至少从罪犯的角度看(为什么不从社会角度看?),刑罚是社会使罪犯对其过错所支付的代价。经济学家由此预言,刑罚严厉性和其他类似负担的增加,会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降低犯罪发生率,并促使罪犯代之以从事其他活动。经济学家将非金钱价格称作“影子价格(shadow prices)。

    2.在我们所举的牛肉例子中的消费者——以及这里讨论的罪犯——都被假定为试图使其效用(幸福、快乐、满足)最大化。可以推测,这一假定也适合于牛肉生产者,虽然就消费者而言,他通常被说成是为了利润最大化(Profit maximization)而非效用最大化(utility maximization)。销售者所追求的是使其成本和销售收入之差最大化,但此时我们所关心的只是一位理性的自利销售者所收取的最低价格是多少。最低价格是指销售者在制作(或销售)产品时所耗资源的价格将等于它们在其另一最佳使用时的价格——即替代价格(alternative Price)。这就是经济学家所称的一种物品的成本,它并且表明了(在一些不必使我们在这里感到困扰的例外的约束下)一位理性的销售者为什么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他的产品的理由。例如,制造商制造一台割草机的成本即为他必须支付的资本、劳动力、原材料和其在制造它时消耗的其他资源的价格。此价格必须超过接下来的另一位最高出价人购买这些资源时的价格,因为如果割草机制造商不愿出那个价格,那他就不可能成为较高的出价人,他因而也不能得到那些资源。我们先不论及当资源销售者将其价格定得高于它的替代价格时的复杂性。

    与作为替代价格的成本慨念相关的一个推论是,只有当某 些人被拒绝使用此资源时,成本才会发生。由于我能呼吸到足够的空气而又不剥夺其他任何人对空气的任何需求,其他人无需因为我让与空气权给他而付钱给我,所以空气是不需要成本的。因此,一种物品只有一种使用(你能明白这是什么吗?)。对经济学家而言,成本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意谓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这里举两个机会成本的例子:(1)一个学生享受较高教育的主要成本是他放弃的如果工作而非就学的所得,这一成本将超过学费。(2)假设一桶油的劳动力、资本和原材料成本总和仅为2美元,但由于低价油会被很快地消耗完,在10年后生产一桶油的成本可望是20美元。这样,那些能将其油保存这么长时间的生产者就将能以20美元一桶的价格出售。20美元就是现在卖油的机会成本——虽然不是净机会成本,因为如果生产者在待售期间,他将丧失现在卖油和在此过程中投资的应得利益。但是,如果假设一桶油的时价只是4美元,那么他如果现在出售就可以得到2美元的利润。如果他投资2美元,10年后不会增长至20美元(减去生产成本)。所以他会因将油存于地下而获益。需要注意的是,油越被视为在未来稀缺,其期货价格就越高,由此越有可能将油存于地下——从而缓和未来的稀缺性。

    这一有关成本的讨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消除关于经济学的一个最积习难改的谬误——即认为它是有关货币的学问的谬误。恰恰相反,它是关于资源使用的学问,货币仅仅是对资源的一种权利。经济学家将交易分成只影响资源使用而不管货币是否转手的交易以及纯粹的现金交易——转让性支付(transferPayment)两种。家务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尽管做家务的人是不接受金钱补偿的配偶一方或双方,但它仍然涉及成本——主要是做家务人的时间的机会成本。寻找性伙伴(连同性行为本身)是需要时间从而相对于该时间的次佳使用的价值而言是会产生成本的。疾病和意外受孕的风险也是一种性的实在(虽不主要是金钱的)成本。相比之下,通过税收从我处转让1000美元给一个穷人(或一个富人),如果不考虑它对我和他的激励效应、实施这一行为的(其他)成本或一美元对我们而言可能存在的任何可能差异,那么就该事本身而言是无成本的;它不消耗任何资源。但是事实上,这样却会削弱我的购买力,并以同样的数量增加领受者的购买力。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私人成本而非社会成本(social cost)。社会成本会减少社会财富,而私人成本仅仅是对财富的重新安排。

    竞争是一种区别于“技术”外在性(即,与对不同意的当事人施加成本不同的财富转移)的丰富的“金钱”来源。假设A在B的加油站对面开一个加油站,从而使A从B处取得收入。由于B的损失是A的所得,所以总财富没有缩减,没有社会成本,尽管B由于A的竞争受损害而产生私人成本。

    机会成本和转让性支付之间的区别,或曰经济成本(economic cost)和会计成本(accounting cost)之间的区别表明,对经济学家而言,成本是一个预期概念。“沉淀”(已出现的)成本(“sunk” cost)并不影响对价格和数量的决定。假设一只塑料白象的制造成本是1000美元(1000美元即是制造它时的投入品的替代价格),而现在任何人愿意支付的最高造价是10美元。这样,塑料白象的机会成本就是10美元。事实上作为沉淀在制造品中的1000美元将不会影响它的销售价格,因为如果销售者坚持在低于它的制造价条件下不出售,那么唯一的结果只能是损失1000美元而非损失990美元。

    这一沉淀成本的讨论将有助于解释经济学家为什么将其研究重点置于事前研究而非事后研究。理性人将其决定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非对过去的懊悔。他们认为,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如果让懊悔破坏决定,那么人们塑造其命运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

    机会成本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著名的运用是科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这一稍作简化的定理(关于必要条件,参见53.6)认为:如果交易是无成本的,财产权的初始安排将不会决定财产的最终使用。假设一个农场主拥有土地并有权使其作物不受铁路机车火花的损害。作物对他的价值为100美元,铁路无妨碍地使用其道路权的价值会更高,但110美元的成本还不能使其安装火花控制器以消除火灾从而可随意愿行驶多少列火车而仍然不损害农场主的作物。那么,依照这些假设,作物对农场主的实际价值就不是100美元,而是在100美元和110美元之间,因为铁路愿意以任何低于110美元的价格购买农场主的财产权而不安装火花控制器。当然,农场主只有将其财产权卖给铁路,才能认识到其作物的更高价值,而且他将这样做,故结果是:如果铁路已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其土地将用作安全的其他相同用途(某些不怕火的用途)。

    竞争力量有助于使机会成本最大化,以及使价格最低化。(你能明白为何我们所举的农场主-铁路例子是这一一般式的例外吗?)一个高于机会成本的价格会吸引人把资源投入到物品的生产中,而直到产出的增加依需求规律使价格降至成本水平为止。(为什么竞争不会使价格低于机会成本呢?)这一过程见图1.2的描述。在图中D代表对相关物品的需求计划,S代表在不同产量水平上供应的单位产出的机会成本。S的另一表述是产业边际成本曲线。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是由一单位产量的变化引起的总成本变化,换句话说,它是最后单位产出的成本——每少生产一单位产品能避免的成本。(边际成本将在第9、10章中作进一步讨论。)这~定义会帮助你理解为什么D和S的交点代表了在竞争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和产量。“均衡(equilibrium)”意味着这样一个稳定点,在这一点上除非需求和供给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对销售者而言就不会有改变价格或产量的激励。为什么位于交点左右的任何一点都代表的是一种不稳定的价格——产量非均衡水平呢?

    即使是在长期竞争性均衡中,仍无法保证所有的销售都会发生在价格等于所出售的物品的机会成本时。这一事实隐含在图1.2供给曲线的正斜率中。正在生产的物品成本会随着已生产的数量的增加而上升这一事实表明,它的生产需要一些相对需求而言本来就非常稀缺的资源,诸如肥沃或位置好的土地。例如,假设最好的土地生产一蒲式耳谷物只需1美元成本,该成本包括了生产谷物的直接成本(劳动力、肥料等)和士地用作接下来的另一最佳使用的价值。如果在该土地上不生产其他谷物,那么在此土地上生产的谷物的市场价格将是每蒲式耳10美元。 这明显地会激励中产者去扩大生产。但由于优质土地不会增加,所以劣质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肥料投入以生产同量谷物的土地)也会转入谷物生产,这一重新配置的过程一直会持续到价格和机会成本相等为止,如图1.2所示。在这一点上,市场价格将与生产者的边际成本相等。假设成本为25美元,所有的谷物农场主都以每蒲式耳2.5美元的价格出售,但那些拥有最好土地的人将花费的(社会)机会成本仅为1美元。

    在图1.2中,产业总收益(即p×q)和生产总机会成本(S以下)之差被称作经济纯利[不要将其与租金收入 (rental)相混  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经济纯利(economic rent)只不过是总收入和总机会成本间的(绝对)差。在图1.2中谁会得到纯利呢?当然是好土地的所有者。生产者间的竞争会消除生产者的任何纯利,而使所有的纯利为形成它们的资源所有者所获取。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他人能无成本地增加理想土地的数量,他们之间的竞争就会使产生纯利的稀缺性(scarcity)得以消除,从而也就消除纯利本身。因此,在竞争情况下的纯利只能为这样一类资源的所有者所挣得,这类资源是不能迅速增长的,而且要以低成本满足通常用此资源生产的物品的需求增长。

    一些歌星、运动员和律师的收入之所以十分高,也包括了由于他们拥有的资源的生来稀缺性而产生的经济纯利。这些资源是优美的歌喉,体育技巧和毅力,成功律师的分析和辩论能力。即使他们是在竞争市场上提供服务,他们的收入也可能大大超过其在其他可选行业的最高可能收入。在第9章我们将讨论另一种不同的经济纯利,它是由垄断者所赚取的,他对他的产品制造了一种人为的稀缺性。

    让我们回到均衡的概念上来,设想政府已对图1.2中的物品实行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低于均衡价格(否则它没有作用),将虚线P降下。结果,P将使供应曲线与需求曲线的左方相交—一即供应相对需求而不足。其原理是,低价格会降低中产者生产物品的激励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就是短缺。如何恢复均衡呢?通过配置供求的非价格方法。例如,消费者可能因需求某产品而被要求排队,排队的长度将决定他们的时间成本。排队在存在价格管制的市场是很普通的,我们将在本书中讨论一些例子。价格管制的取消总是会减少(通常会消除)排队现象,东欧的居民在近几年已获得了经验。(作为一种练习,请画出由最低限价引起的供过于求的曲线图,并讨论其后果。)

    3.第三个基本经济学原理,即如果允许自愿交换(voluntary exchanse),即市场交换,那么资源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为什么前一例子中的割草机生产商对劳动力和原材料支付的费用会比这些资源的其他竞争性使用者支付得更多呢?答案是他认为他能用它们取得比其他竞争需求者价格更高的最终产品,它们对他更有价值。为什么农场主A愿意出一个比农场主B的财产最低价更高的价格来购买他的农场呢?这是由于这一财产对A来说更有价值,这意味着A能用它生产出更有价值的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衡量的。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服。

    一个虽然并非真实,但在方法论上有用的假定是,不存在未开发的利润机会(它是在纯利意义上,而非用于新投资的资本成本意义)。利润机会(profit opportunity)是吸引资源投入到一项活动的磁体。如果这一吸引力不起作用,经济学家则将之看作是一种阻止资源自由流动的标志,而不表明人们愚蠢、有古怪的爱好或已不再是理性最大化者。障碍可能是昂贵的信息成本、外在性(externalities)以及在我们地租例子中提及的天然稀缺性,也有可能是本书讨论的其他经济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障碍,那么图1.2描述的市场中的每个销售者都将(如图1.3所示)面临在P点上的水平需求曲线,即使整个市场面对的是一条负斜率需求曲线(这可被看作大量单个企业需求曲线的加总,每一曲线斜率都略为负,即接近于水平)。水平需求曲线的重要性是,如果销售者将其价格抬升到高于市场价格(哪怕是略高一点),他的销量将为零。这是因为,由于价格提高而使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产生一个缺口,他就创造了一个其他销售者立即可以从他那儿夺走利润的机会。

1.2价值、效用、效率

    我们在前一部分谈及了几个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价值(value)、效用(utility)、效率(efficiency)——对此我们还必须作更准确的讨论。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即某人愿意为其所支付的价格;或者说如果他已经买下了,他要多少钱才愿放弃它(这两个价值数额并不总是一样,这可能引起我们在后面论及的一些困难)。

    “效用”在经济学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首先,它通常用来指区别于某一特定物的预期成本或收益(expected  costor benefit)的价值。假设你被问及是更喜欢拿现成的100万美元还是更喜欢一个可以拿1000万美元的10%的机会。在这两种选择中,你也许会更喜欢前者,尽管两种选择的预期价值是同样的,即都为100万美元。然而,你可能是厌恶风险的。厌恶风险(risk aversion)是货币边际效用递减原理(principle of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的一个推论,它正好表明:你拥有的货币越多,你从下一笔钱上可能得到的追加幸福就越少。用那些用途较长的物品——比如椅子、电灯、宠物将能比货币更容易地反映边际效用递减。不过这一意义反映得很明显的是,在某人财富增长时,另一单位货币对他的价值会更小。假设你有100万美元的净值,你愿将其作赌注而去打50%对50%的赌而赢200万美元吗?如果不愿意,这就意味着第一个100万美元比第二个100万美元对你更有价值。

    厌恶风险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赌博恰恰说明了它的反面情况,即偏好风险(risk preference)(你能理解为什么吗?)。经济学家依某些证据(尤其是保险的普及)坚信,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内是不愿意冒险的,尽管我们将看到,对厌恶风险作回应的一些制度如保险和公司可能会使人们在许多情形下能有效地保持风险中立(risk neutral)。

    “价值(value)”和“效用(utility)”两词在用法上的区别在于:(1)预期成本或收益(即货币形式的成本或收益乘以其实际实现的几率);(2)其预期成本或收益对于某一对风险并非持中立态度且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作更明确区分的人来说是值得的:(1)是宽泛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它包括一个厌恶风险的人“衡量” 1美元比获取未来10美元的10%更有价值的观念;(2)是出功利主义哲学家所使用的(大致地)含有幸福意义的效用。

    假设脑垂体下腺液的供应相对于需求非常稀缺,因此它就非常昂贵。一个穷人家庭的小孩如果不输一些这种液体就将成为侏儒,但该家庭却无力支付这笔费用,甚至即使他们将小孩未来长成正常高度的未来收入预借来也无力支付,因为这些扣除消费的净所得现值(present value)要低于脑垂体下腺液的价格。一个富裕家庭的孩子即便不输这种液也能长到正常身高,但脑垂体下腺液将有助于他长得更高,他的父母因而也决定为他购买这种液体。从本书使用的价值的意义而言,脑垂体下腺液对富人比对穷人更有价值,因为它的价值是由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决定的。但是脑垂体下腺液在穷人家庭要比在富人家庭能带来更大的幸福。

    正如本例证表明的,当效率一词像本书中那样用以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时,它作为社会决策伦理准则是有其局限性的。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效用也有很大局限性,这不仅是由于支付意愿作为一种标度很难对之进行衡量而被弃之一边,一个人在快乐方面比另一个人能力更强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将第二人的财富强制转让给第一人的正当理由。其他类似的伦理准则也各有其自己的严重问题。虽然本书不会为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而竭力进行辩解,但本书确实如此假定,而且大部分人也许同意它会是一个重要准则。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感兴趣的许多领域里,如反托拉斯,正如我们要揭示的,它是困扰着公共政策研究人员的主要问题。

    许多经济学家偏爱使用的是一个争议较小的效率定义,他们将之限制在纯粹的自愿交易条件下。假设A将一件木刻品以10美元出售给B,当事人双方都有充分的信息,而且这一交易对任何其他人没有影响。那么,由交易所致的资源配置与交易前的资源配置相比为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帕累托更优的交易是指它至少使世界上的一人境况更好而无一人因此而境况更糟。(在我们的例子中,它大概能使A和B都得到改善,并假设它并没有使任何人变得更糟。)换言之,帕累托优势准则(the criterion of pareto superiority)是所有相关的人都一致同意的。这一效率概念在现在看来已非常苛刻,而且对现实世界的可适用性很小,因为大多数交易(如果不是一种单一交易,就是一系列可能的交易)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如果仅仅只是通过改变其他物品的价格。(如何改变?)在本书中使用的不太苛刻的效率概念——即卡尔多-希克斯(Kaldor-Hicks)概念——是这样认为的:如果A将木刻品定价为5美元,而B将其定价为12美元,由此10美元销售价(事实上可以是5至12美元之间的任何价格)的交易创造了7美元的总收益(例如,10美元的价格,A认为它获得5美元的境况改善,B认为他获得2美元的境况改善),这样,这就是一次有效率的交易,假定对第三方损害(如果有的话)不超过7美元(减去对他们的任何收益)的话。除非A和B都对由他们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否则交易就不可能是帕累托更优的。卡尔多-希克斯概念也被示意性地称为潜在帕累托优势: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不论他们实际上是否这样做。

    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满足帕累托优势存在的条件,而经济学家对效率慨念谈论较多,很明显,经济学中起作用的效率概念并不是帕累托优势意义上的。当一位经济学家在谈论自由贸易、竞争、污染控制或某些其他政策或关于世界状况是有效率的时,他十有八九说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这正如本书将要谈到的那样。

    帕累托优势意义上的效率概念还依赖于财富的分配——支付意愿以及价值是这一分配的函数,这限制了效率作为社会利益的最终准则。如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有差异的,需求形式也可能不同,从而效率将要求对我们的经济资源作不同的调度。既然经济学对现存财富和收入分配制度是好是坏、是正义还是非正义没有得出任何答案(虽然它也许能够告诉我们大量有关变革现行制度的成本和不同政策的分配结果),所以它没有回答是否有效的资源配置在社会和伦理意义上都是值得追求的这一终极问题。经济学家也没能告诉我们,在假设现行收入和财富分配是正义的条件下,消费者的满足是否将是社会的主要价值。由此,经济学家讨论法律制度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其严格的技术意义上,他能预料法律规则和安排对价值、效率、现行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影响,但他不能发布社会变革的强制性命令。

    一个已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被提及的重要问题是,非自愿交换是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说是能增加效率的。尽管效率没有被定义为只有自愿交易才能产生的东西——即使卡尔多-希克斯概念被使用——但有证据支持的一个观点是,只有在实际上奉行自愿交易时,支付意愿才可能被很可信地得以确认。在按照自愿交易转移资源的地方,我们才可能有理由坚信这种转移包含着效率的增长。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无法预期交易能使他们境况更好,那么它就不可能发生。这表明,转移了的资源在它们新的所有者手中将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许多由法律制度影响或由其产生的交易都是非自愿的。大多数犯罪和事故都是非自愿的交易,支付赔偿和罚金的法律判决也是如此。一个人如何才能知道这样的交易在什么时候会增加效率、在什么时候会降低效率呢?

    人们不可能像判断自愿交易能增进效率那样来对这一问题有同样可信的了解。但是,如果我们坚持交易在其被认为是有效率之前确实是自愿的——真正自愿的意义是所有的潜在受损者都已得到全部补偿——那么我们将没有机会作出效率判断,因为像这一意义的自愿的交换几乎很少,我们由此将会背离帕累托优势。一种可选方法是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它的精神在本书中被大量运用,这一方法是要试图估测,在自愿交易已是可行的条件下,帕累托优势是否会出现。例如,如果问题是将清洁的水用于造纸是否比用于划船更有价值,通过利用任何有助于我们的数量性和其他数据资料,我们可以决定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中,造纸行业的老板是否能从船夫那里购买这一有争议的用水权。

    这一方法试图在强制交换发生的环境中重构与市场交易相似的条件——换句话说,就是模仿和促进市场的形成。以试图估测交换是增进还是减低了效率的法律制度为后盾的强制交换,同市场交易相比就不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此的前提是市场交易是可行的。但是,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为此要作出的选择是:一个必需的十分粗糙的受法律管制的强制性交换制度,还是一个更为无效的禁止所有强制性交换(后者可能意指所有的交换,因为它们都有一些第三方效应)。

    在应用卡尔多-希克斯概念时,除了证据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哲学上的问题。在一个显性市场中,交易双方都对其进入市场得到补偿。如有一方得不到,即使不在严格意义上,交易也不会是自愿的。但是,如果当法律制度(援用“公害”的概念)以被告行为价值低于由公害引起的邻近土地的价值下降为由要求终止公害,被告就得不到补偿。法律强制的交易比市场交易促进幸福的可能要小,因为(得不到补偿的)受损者的痛苦可能超过获利者的快乐。并且,如果模仿市场结果的法律努力并没有促进幸福,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为之辩护呢?简言之,什么是与帕累托优势的功利主义或与偏好有关的伦理基础相对应的卡尔多-希克斯概念意义上的伦理基础呢?一个答案是,财富使之成为可能的那些东西——不仅有奢侈品,还有闲暇、现代药品,甚至包括哲学知识——都是大部分人幸福的组成部分,所以财富最大化是效用最大化的工具。这一答案将效率与功利主义联系起来。将效率与其他伦理概念联系起来的答案将在第8和第16章中得到阐述。

    卡尔多-希克斯方法或财富最大化方法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虽然这一问题与前面提及的资源的有效率配置依赖于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制度的观点密切相关)产生于这样的情况:交易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的大部分财富。假设我拒绝他人支付10万美元买我的房子,但其后政府将它没收了并且只付给我5万美元,这是它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假设政府愿将房子以10万美元的价格卖还给我——这对政府而言是不值那个价的,尽管它的价值超过5万美元——但我既没有也无法筹借10万美元。在我和政府之间,房子在谁的手中更有价值呢?思考这一难题时,我们必须记住,经济学家使用的“财富”一词不是一个会计学概念,它是以人们将什么作为代价(放弃他们拥有的东西以换得需求)来衡量的,而不是人们实际上为之支付了什么。这样,虽然闲暇不能买卖,但它有价值并且是财富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说闲暇具有隐性或影子价格(implicit or shadow Price)(如何计算?)。甚至显性市场创造的价值高于在其中所销售的物品的价格。让我们回到图1.2看看,注意如果销量较小,价格就会较高,消费者明显地愿意对一些产品支付更多,他们也由此能因以竞争性价格购买它们而得到价值。这种价值也被称作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参见9.3),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1.3经济学家假设中的现实主义态度

    一些在此之前不熟悉经济学的读者可能会被奠定经济学理论基础的那些看来严重不真实的假设所困扰。人类行为是理性的,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似乎与日常生活的经验和观察相矛盾,尽管我们只要理解了经济学家使用的理性一词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后,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已不那么尖锐,以至于当我们谈及理性的青蛙时就不会是一个谬误了。虽然如此,当将经济理论的假定视为是对人类行为的描述时,它们确实是单维的和显得苍白无力的,特别是对非传统经济“行为者”(如法官、诉讼当事人、父母、强奸犯和其他可能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遇到的人)的行为而言更是如此。但是,抽象是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而经济学正是在追求科学化。尽管牛顿在自由落体定律中作出的物体是在真空中下落的基本假设是不真实的,但由于它极其准确地预言了真实世界中各种不同物体落体的情况,使之仍不失为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同样,法律的经济学理论不可能把握它试图阐明的整个现象的复杂性、丰富性和混乱性——刑事、司法、婚姻或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如此。但是,缺乏真实性决不会使理论无效,它是理论的必要前提条件。一种只想忠实地在其假设中复制经验世界真实性的理论决不是真正的理论,这不是解释,而只是一种描述。

    总之,实证经济学、特别是在本书许多地方(尤其在第二部分)作了阐述的法律的实证经济理论的真实危险是简单化的反面,我们可将之称为复杂化。当经济分析试图使一个非常简单的经济模型更复杂化,如由于引进(像我们在本书中将要做的那样)厌恶风险和信息成本,他就会使自己冒自由度过大的危险。也就是说,一个模型丰富到了使之没有经验观察来反驳它的程度——在此或者也意味着没有观察资料能支持它。

    所有这些并非表明分析家能对假设进行自由选择。对一项理论的重要检验是看其解释现实的能力。如果它的解释力很糟,这可能是由于其假设不真实,但我们不必为了对它进行评价而试图直接评判其假设。通过检验解释力来进行评价,经济理论必然被评价为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尽管它只有部分成功)。也许,被恰当理解的理性最大化的假定在非经济学家初看起来可能并不真实。经济学理论对大量的市场和非市场现象进行解释,如本章第一节提到的最高限价和排队之间的逆向校正;租金控制和住房存量之间的逆向校正;金融市场中风险和预期收益之间的正向校正;期货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大学学生注册是对学校教育经济回报的依赖性;优良的物品运往远方而不良的物品在家消费的事实等等。本书主要是用经济学的术语对法律问题提出经济学的解释。

    对科学理论的另一种检验是对其预测力的检验,在此经济学也取得了成功,最近几年尤其如此。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作用(例如,美国的航空业,更明显的是东欧社会主义经济体)就是为经济学家们所预测的。尤其是前苏联的经济崩溃进一步证实了经济分析的预言,如价格管制将导致排队、黑市、短缺。

    对科学理论的另一种检验是其对现实世界进行有效干预的能力。最明显的例证是原子弹,它显示现代原子理论不仅是另一种对看不见实质的聪明的纯理论思考。在这一方面经济学也取得了成功,虽然它并没有自然科学那么显著。经济学家们已创造了新的经济或其他的产品定价方法、新的金融贸易战略、雇员和行政人员的报酬的新方法和新的管制方法,这些干预都起到了作用,这表明经济理论实际上不仅仅是漂亮的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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