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2月26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我们已经看到,对选举联邦政府的不受控制的权力是不能不冒风险地交给州议会的。现在让我们看看,在另一方面把管理选举的最后权利交给联邦,会有什么危险。不能借口说,这种权利会用来排除任何州的应有的代表资格。至少在这方面各州关心的是全体的安全。但是有人断言,此项权利可能这样地运用:把选举地点限于特定地区,并使一般公民不能参加选举,从而排斥别人,使一些注定获胜的阶级的人当选。在所有虚幻的推测中,这似乎是最为虚幻的了。一方面,没有一种合理的可能估计会使我们设想,一种如此强暴而特殊的处理所含有的那种倾向能够带进全国议会;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说:如果这样不适当的精神一旦带进全国议会,它就会以截然不同而明确得多的形式表现出来。

  只从这一种想法就能很好地推断出此种企图是不可能的,这个想法是,其实施必然会造成人民群众在州政府率领和指导下的直接反抗。不难想象,在某种混乱的党争时期,就某个特殊阶级的公民而论,这种特有的自由权利可能遭到胜利的、占压倒多数人的侵犯;但是在一个处于这种情况的开明国家里,这样一种基本权利竟会受到政府有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的侵犯而不引起一场民间革命,那是完全不能想象和难以相信的。

  除了这个总的意见外,还有许多性质更加明确的理由消除了对这问题的所有疑虑。组成全国政府的成分的不同,尤其是这些成分在政府各部门起作用的方式的不同,必然在任何局部的选举计划中成为意见一致的有力障碍。联邦各部分人民在财产状况、生性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足以造成他们的议员对待社会上不同阶层和地位的重大差别。虽然在同一政府之下的密切交往,会有助于某些方面的逐渐同化,然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原因还会程度不同地长期助长这方面的不同倾向和喜好。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看来影响最大的,将是政府各组成部分的不同构成方式。众议院直接由人民选举,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总统由人民为此目的而选出的选举人选举,这样就没有什么可能会有一种共同利益把这些不同部分结合起来,偏袒任何一个阶级的选举人。

  至于参议院,使该机构受制于全国政府的任何“时间和方式”的规定,都不可能影响指导选举参议员的精神。州议会的集体意义,决不会受到那种外来情况的影响;单是这个理由就应该使我们确信,所担忧的分别对待永远不会进行尝试。什么动机能促使参议院同意一个不包括它本身在内的选择权呢?或者说,如果这种选择权只与议会的一个部门有关而不扩大到另一部门,那么建立这种选择权又是为了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部门的组成就会妨碍另一部门的组成。我们决不能假定它会包括参议院的任命,除非我们能同时假定,各州议会能自愿合作。如果我们作出后一个假定,争论中的权力应该置于何处——交给州议会还是交给联邦——就无关紧要了。

  但是在全国议会中这种反复无常的不公平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否要在不同行业之间或不同种类的财产之间或不同程度的财产之间,有区别地推行这种不公平呢?是否会偏袒地产界、金融界、商人或工厂主?或者用宪法反对者的时髦话说,是否要促使“富裕和出身名门”的人高升,而把社会上所有其他的人排除在外并且予以贬低呢?

  如果这种不公平的运用有利于那些与某一种行业或财产有关的人,我想立刻就会承认,地主和商人将争夺这种有利的东西。我毫不迟疑地肯定说,两者中任一个要在全国议会中占优势,要比其中某一个在所有地方议会中占优势的可能性少得多。结论是,担忧前者打算不适当地优待任何一方的行为,远不如对后者的担忧。

  有几个州是在不同程度上务农和协商的。在大多数州里,即使不是所有的州里,农业占主导地位。然而在少数州里,商业几乎与农业势均力敌,而其中的大多数,商业有相当大的势力。任何一方相应占有优势,就会传播到全国的代表权问题上去;因为这比在一个州里有更多种类的利益集团和更加不同的比例,所以断然偏袒其中任何一方,要比偏袒单独一个州的代表更加不容易。

  在居民主要务农的国家里,取得平等代表制的地方,总的来看,地主方面必然在政府中占有优势。只要这个利益集团在大多数州议会中占优势,也必然会在全国参议院中保持相应的优越地位,这通常是大多数这种议会的可靠的模拟品。因此不能认为,为了商人的利益而牺牲地主的利益,将是联邦议会的这一机构所爱好的目标。因而把根据国家情况提出的一般意见特别应用到参议院时,我想到这样一点:州权力的忠实信徒,根据他们自己的原则,不会怀疑任何外界力量会使州议会背离自己的责任。但是,事实上至少在联邦众议院的最初组织中,同一情况必然有同样的结果,就是说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一样,对商人阶级不致于有什么不适当的偏袒。

  或者说,无论如何为了支持那个异议,可能会问:在全国政府中难道没有相反偏袒的危险,而它不是要使政府竭力为地主阶级取得联邦政府的垄断权吗?由于这种偏袒的假定很少可能会使直接遭受损害者感到恐惧,对这个问题可以不必作出煞费苦心的答复。只要说明以下几点就够了:第一,由于在其它地方指出的原因,在联邦议会中这种明显偏袒占优势的可能性,要比在任何成员州的议会中小得多。第二,没有为优待地主阶级而违宪的诱因,因为这个阶级在事物的自然过程中享有它所期望的极大优势。第三,习惯于大规模调查研究公众幸福起因的人们,必然深信商业的用处、决不会赞同由于完全排除在管理中最熟悉商业利益的人们,而使商业蒙受重大损害。商业的重要性,仅以税收来看,必然要有效地防止它受到这样一种机构的敌视,它由于公众需要的迫切要求,经常要求对商业优待。

  在讨论那种基于各种行业和财产的不同对待的可能性时,我宁愿力求简单扼要、因为就我所理解的反对者的意思来说,他们想的是另一种区别。他们打算使我们吃惊的优待对象,看来是那些他们用“富裕和出身名门”来形容的人们。这些人似乎要被捧上自己的其他同胞之上的可恨的卓越地位。然而,有一个时期他们的高升是代议制机构太小的必然结果;另一个时期,这是由于一般人民被剥夺行使自己选举代议机构的选举权的机会而造成的。

  但是为了符合计划中优待的目的,根据什么原则对选举地点作出分别对待呢?他们所谓的“富裕和出身名门”的人“限于居住在某些州内的特殊地点吗?他们是否由于某种不可思议的本能或预见,曾在各州内分别确定一个共同的居住地点吗?是否只能在城镇里见到他们呢?或者相反,他们是由于贪婪或机缘使他们自己或祖先走了运而分布于全国各地呢?如果后者属实(每个明智的人都知道是如此),那么,把选举地点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政策会破坏其本身的目的,正如根据其它理由可以视为例外一样,这不是一清二楚的吗?事实是,没有办法保证富人理解的优待,除非为选举人或被选人规定财产资格。但是这并不是授予全国政府的那种权力的一部分。它的权力明确限于规定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选举人或被选人的资格,正如在其他场合已经讲过的那样,是宪法中说明和规定的,议会不得更改。

  然而,为了辩论起见,我们姑且承认,建议的方法可能会成功;同时,也应同样视为理所当然的是:责任感或担忧这一试验的危险可能引起的一切疑虑,在国家统治者的心目中完全得到克服;我仍旧认为,几乎不能妄想,他们能在没有足以压制多数人民群众反抗的军事力量的帮助下,实行这样一个计划。适应这一目的的军事力量之不可能存在,业已在这些论文的不同部分里加以探讨和说明;但是为了要最清楚地显示出所研究的反对意见之毫无价值,暂且承认这样的力量可能存在,并假定全国政府真正掌握此种力量。结论是什么呢?有侵犯公众主要权利的意向,又有满足那种意向的手段,能否假定受这种意向驱使的人,为了讨好那些有声望阶级的人而在伪造选举法这样荒谬的工作中自以为乐吗?难道他们不会提出一种更适合于直接提高他们自己的地位的做法吗?难道他们不愿大胆决定用一次果断的篡夺行动来使自己永远当权,反而信赖那些靠不住的办法吗?而这类办法尽管伴有预防措施,但最终会使它们的创始人解职,蒙受耻辱和遭到毁灭。难道他们不怕知道自己权利、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公民,从各州极端遥远的地方聚集到选举地点,推翻他的专制统治者,并且用为遭到损害的人民尊严洗雪耻辱的人来代替吗?

  普布利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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