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五十三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2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也许这里有人要向我提起一句俗语:“一年一度的选举告终之时,就是暴政开始之日。”倘若如通常所说那样,谚语一般都有理论依据这话是确实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谚语一旦成立,往往可以应用于理论所涉及不到的情况。我不需要从我们目前的事例以外去寻找证明。这句谚语所依据的理论是什么呢?没有人会使自己成为这样的笑柄:说什么太阳或季节和人类道德能够忍受权力诱惑的时期之间存在着任何自然联系。对人类来说可喜的是,在这方面自由并不限于任何一点时间,而是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这些极端为文明社会由于不同情况和环境而需要的一切变化提供了充分的活动范围。执政长官的选举,如果认为合适,就象某些实际存在的事例那样,可以每年一次,还可以每日一次,每星期一次,或每月一次,如果情况要求在一方面违背规则,为什么不在另一方面也要求违背呢?我们注意一下我们中间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所规定的选举期限,就会发现在这方面的期限决不比选举其他地方长官更加一致。在康涅狄格和罗得岛,选期是半年一次。南卡罗来纳以外的其他各州,是一年一次。在南卡罗来纳是两年一次——这是联邦政府的建议。这里最长和最短选期的差别是四比一;然而这也不容易说明,康涅狄格或罗得岛比南卡罗来纳治理得更好,或享有更多的合理自由;或者这两个州的某一州在这些方面和由于这些原因同那些在选举方面与两者有别的其他各州有所区别。

  在寻求这个原则的根据时,我只能找到一个,而且是完全不适合我们情况的根据。一部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宪法,和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一种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在美国是很好理解的,然而在其他任何国家似乎不大理解而且很少注意。最高立法权所在之处,可以设想也存在着改变政体的充分权力。甚至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原则讨论得最多,和我们听说宪法权利也最多的大不列颠,仍坚持议会的权力就立法条款的一般对象和宪法来说,都是至高无上和不受管束的。因此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立法法令确实更改了关于政府的某些最基本的条款。尤其是他们曾几次更改选期;最后不仅用七年一度的选举来代替三年一度的选举,而且用同一法令使他们自己继续执政四年,超过了人民选举他们的任期。对这些危险做法的注意,引起了以经常选举作为柱石的自由政府的爱好者的一种非常自然的惊觉,并且促使他们寻求某种方法来防御自由所受到的威胁。在高于政府的宪法既不存在也不能获得的地方,不会尝试建立类似合众国所制定的那种合乎宪法的预防措施。因此,必须寻求另外一种预防措施,而除了选择和采用一段简单和普通的时间作为衡量改革的危险、固定国民情感和联合爱国力量的标准以外,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容许有什么更好的预防办法吗?适用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和最普通的时间是一年;因此为了对不受限制的政府的逐渐改革树立起某种障碍,以一种值得钦佩的热情来灌输的原则是,走向专制政治,可以从一年一度的选举的固定时间作为开始的距离来计算的。但是有什么必要把这个办法应用到象联邦政府那样受到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力的限制的政府呢?或者有谁会借口说,在由这样一部宪法严格规定两年选举一次的制度下的美国人民的自由,不会比其他任何国家的自由更有保障?而那些国家的选举是一年一次,甚至次数更多,但是却要服从于根据政府寻常权力作出的更改呢?

  第二个要说明的问题是,两年一次的选举是否需要或者有用。由于几个非常显著的理由,给这个问题一个肯定的答复是适当的。

  一个人除正直的意图和正确的判断以外,对他要为之立法的问题不具有某种程度的知识,决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立法者。这种知识有一部分可以从各种公私职位的人员的情况中取得。另有一部分只能通过在需要利用这种知识的岗位上的实际经验来获得,至少是充分地获得。因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任职期限应该与执行职务所需的实际知识相称。我们知道,大多数州为许多立法部门规定的任职期限是一年。于是问题可以按这样简单的方式提出:两年期限与联邦立法所需知识的比例是否大于一年期限与州立法所需知识的比例?以这样方式提出问题,令人想到应该作出的回答。

  在各别州里,关于全州一律的、全体公民多少有点熟悉的现行法律的必要知识,以及关于小范围内的该州的一般事务的必要知识,并不是十分错综复杂的,而且是各阶层人民非常注意和时常谈论的。合众国的广大舞台提供一种极其不同的布景。法律决非千篇一律,各州都不相同;而联邦的公共事务分布在一个极其广大的地区,同这些事务有关的地方事务也是千变万化,除了中央会议以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难以确切了解,全国各地的代表会把这些公共事务的消息带到中央会议上。然而关于各州事务甚至法律的某些知识,应为各州议员所掌握。假如不熟悉各州在贸易、港口、习惯法和条例等方面的情况,怎能用统一的法律来适当地管理对外贸易呢?假如不了解各州在这些或那些方面的有关情况,怎能适当地管理各州之间的贸易呢?如果税收不适合各州的税法和当地情况,怎能合理而有效地征税呢?假如对各州彼此不同的许多内部情况没有同样的了解,怎能适当地规定统一的民兵条例呢?这些是联邦立法的主要对象,而且最有力地提示,议员们应该获得广泛的知识。其他州内对象也会需要相当程度的有关知识。

  的确,所有这些困难是会逐步地大为减少的。最困难的工作将是政府的正式成立和联邦法典的初步制定。初稿的修改将一年比一年容易,并且会逐年减少。政府以往的议事录会成为新议员的现成和正确的情况源泉。联邦的事务会越来越成为一般公民所研究和讨论的新奇对象。各州间公民之间的不断交往,对于相互了解彼此的事务很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他们的习惯和法律的普遍同化。但即使这样减少困难,联邦立法部门的事务就新奇和困难来说,必然继续会超过一个州的立法事务,从而证明:被任命处理立法事务的人有一个较长的任期是正当的。

  有一部分知识,是联邦议员应该具有的,然而未曾提及,那就是外交事务。在管理我们自己的贸易时,他不仅应该熟悉合众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而且还要熟悉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他不应该对国际法一无所知,因为作为国内立法的一个适当对象来说,它是服从于联邦政府的。虽然众议院并不直接参加对外谈判和协商,然而由于公共事务的某些部分之间的必要联系,那些部门在通常的立法过程中经常值得注意,有时还要求特殊的法律制裁和合作。毫无疑问,这种知识一部分是可以在书本上获得的,但是有些部分只能从公共的消息里得到;而在立法机关实际服务期间对此问题切实予以注意,就会最有效地获得这一切知识。

  另外还有其它一些需要考虑的事情,这也许是次要的,但不是不值得注意的。许多众议员必须长途跋涉,为此必需作出种种安排,对于胜任这项工作的人们来说,对于期限为一年的反对理由要比延长到两年的反对理由还要得多。根据参加现国会的代表情况,是得不到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论证的。他们固然是一年选举一次,但是立法会议把他们的再度当选几乎认为是一种程序问题。人民选举众议员是不会受同一原则的支配的。

  在所有这种会议里,少数议员具有较高才能,他们通过多次当选,会成为长期的议员,会成为公共业务的真正专家,也许不会不愿意利用那些有利条件。新议员的比例越大,大多数成员了解的情况越少,他们就越容易跌入为他们设下的陷井。这种说法对于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将会存在的关系,也决不是不适用的。

  与我们经常选举的便利同时存在的还有一个不便,即使在一年只举行一次立法会议的大州里也是存在的:那就是假的选举不能及时加以调查和取消,并使决定产生应有的效果。

  如果能够当选,不管采用什么非法手段,非法议员当然会取得席位,而且一定会保持相当时间,来适应他的目的。因此极其有害地鼓励了用非法手段达到非法当选目的。如果联邦立法机关的选举是一年一次,这种做法会极其严重地被滥用,尤其是在比较遥远的各州。各议院必然会从议员的选举资格和议员的当选等方面作出判断;不管根据经验提供什么改进办法来简化和加速未决事件过程,在罢免一个不合法的议员以前,一年的大部分时间必然已经过去,以致这一事件的前景仍然是:对于通过不公平和非法手段来获取议席的作法不能加以制止。

  所有这些事实合起来,会使我们能肯定地说:两年一度的选举有助于公众事业,就和我们看到这种选举对人民的自由会是安全的一样。

  普布利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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