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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篇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个同拟议中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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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18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市民: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部宪法,它至少要和已经提出的这部宪法同样充满活力,这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论点。
这个研究自然要分为三个部分——联邦政府规定的目的,达到这些目的所需要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对何人起作用。权力的分配和组织特别要求我们在以后的题目中予以注意。
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力是:建立陆军;建立和装备舰队;制定管理海陆军的规则;指挥海陆军作战;为海陆军提供给养。
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不可能预测或规定国家发生紧急情况的范围和变化,以及符合需要的方法的相应范围和变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很多,因此对保卫安全的权力从宪法上加以束缚,都是不明智的。这种权力必须同这些情况的一切可能结合同样久远,而且应由主持共同防务的同一会议来管理。
对于正确而无偏见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勿须证明的真理;论证或推论会使它暗然失色,但不能使它更明白。它是以简单而普遍的公理作为根据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是否应该有一个受托负责共同防务的联邦政府,是一个首先值得公开讨论的问题;但是作出肯定的决定时,就应该赋与该政府完成自己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非能够表明影响公共安全的那些情况可以缩小到一定的限度,除非与此相反的态度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争辩,那就必须承认,必然的后果是,对于为社会的防御和保护而规定的权力,在对其效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也就是对于国家军队的建立、指挥或维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是不能加以限制的。
目前的邦联政府已经证明是有缺点的,但这个原则似乎为它的创始者所完全认识,虽然他们并未为实行这一原则制定适当的或充分的规定。国会有无限权力征募人力和款项,管理海陆军,指挥海陆军作战。因为它们的要求在宪法上须要各州遵守,各州事实上有极严肃的义务提供对他们要求的供应物品,意图显然在于,合众国应当有权支配它认为是“公共防务和公共福利”所需要的任何资源。可以设想,各州对真正利益的辩别力和对诚意指挥的关注,会被发现是它们为了及时履行责职而对联邦首脑的充分保证。
然而,实验证明此种期望根据不足而且是一种幻想。在前一个题目下所作的论述,我认为足以使不存偏见而有判断力的人们相信,绝对需要彻底改变这个制度的最初的一些原则。如果我们真正要给予联邦以能力和持久性,就必须放弃把各州作为集体而对它们制定法律的空洞计划;我们必须把联邦政府的法律扩大到个别美国公民身上;我们必须放弃定额和摊派的荒谬计划,因为它同样是行不通的和不公平的。从这一切得到的结果是,联邦应该赋予全权征募军队,建立和装备舰队,用其它政府实际采用的一般方式为建立和维持海陆军筹措所需要的款项。
如果我国的情况要求一个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一个联合而不是单一的政府,尚待调整的主要论点是尽可能区别属于不同权力范围或权力部门的对象,给予每个对象以完成其受托任务的最大权力。联邦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保护人吗?为此目的的舰队、军队和税收是必不可少的吗?联邦政府必须有权通过与此有关的所有法律,制定与此有关的所有规则。在商业方面,以及其权限所及的其他问题上,情况必然是同样的。同州公民之间法律的执行,是否应属地方政府的适当部门呢?这些地方政府必须具有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力,以及与分配给他们特别审理和指导的其他问题有关的权力。在每种情况下,不授予同目的相称的一定程度的权力,就会破坏最明显的谨慎和稳妥的规则,并且毫无远见地把国家的重大利益交给不能有力而成功地进行管理的人。
有谁能象受任保卫公共安全的机构那样为公共防务作出适当准备吗?这个机构作为消息中心会最了解可能发生的危险的范围和紧急程度,作为整体的代表会感到对保全每一部分是休戚相关的;它由于分配给它的任务所包含的责任感,会最敏锐地感觉到作出适当努力的必要;它由于其权力遍及各州,能够单独使那些用以保卫共同安全的计划和措施协调一致。把全面防务移归联邦政府负责,而把作防务准备的有效权力留给州政府,这岂不是明显的矛盾吗?缺乏合作岂不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吗?衰弱、混乱、不适当的分配负担和战争灾难,不必要的和不能忍受的增加开支,难道不会成为这个制度的不可避免的自然产物吗?在刚刚完成的革命过程中,我们不是有过关于这个制度的结果的明确经验吗?
作为正直的真理探究者,我们对这个问题可能采取的每种看法,都会使我们信服,拒绝授予联邦政府对交给它管理的一切对象的无限权力是既不明智而且危险的。人民的确应该极为留神注意,政府要按这样的方式建立起来,使它能够可靠地接受必要的权力。如果曾经提出的或可能提供给我们考虑的任何计划,经过心平气和的研究,发现不符合这种说法时,就应该加以拒绝。倘若一个政府的结构使它不宜赋予自由人民所应该授与任何政府的一切权力,这个政府就会是国民利益的不安全的和不适当的储藏所。在适于托付这些国民利益的地方,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权力。这是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一切正确推论的真正结果。反对制宪会议所宣布的计划的人们,他们只能表明,拟议的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它不值得给予人民的信任。他们不应误入有关权力范围的煽动性论辩和无端指责的歧途。对于联邦政府的对象来说,或者换句话说,对于管理我们国民利益来说,这些权力范围并不太大,而且也不能想出任何令人满意的论据来表明这些权力由于过分庞大而值得指责。如果事情确实象另一方面的某些作家所暗示的那样,困难起因于事情的本质,国家的幅员不容许我们建立一个能可靠地授予这样充分权力的政府,这就会证明我们应当缩小我们的看法,采用权宜的、在比较可行的范围内运转的、分散的邦联。因为倘若把最重要的国民利益的管理交付给一个政府,而又不敢把适当而有效地管理所需要的权力交付给它,就必然是永远荒谬的。让我们不要试图调和矛盾,而断然采用一种合理的决择吧!
然而,我相信,一个总的制度行不通是无法证明的。如果任何事情的影响还未超出这种趋向,那我就大错特错了,我自诩,这些论文中所作的论述,已足以把相反论点充分阐明,至少对尚未发生又无经验的事情恐怕也只能说到此种程度了。总之,这点必然很明显:由国家的幅员带来的困难,是赞成一个坚强政府的最有力的论据,因为任何其他政府决不能维持这样大的联邦。如果我们接受反对采用新宪法的那些人的原则作为我们的政治信条,我们必然会证实令人沮丧的说教,它预言:在目前邦联的全部范围内采用一种全国性的制度是行不通的。
普布利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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