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

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

丹尼斯·K·姆贝著 

 

第四章 意识形态和组织文化

 

 


  克里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曾非常确切地概括了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所处的尴尬地位,他写道:“对现代认识史而言,略具讽刺意味的是‘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本身已完全被概念化了。”(1973,193页)麦克莱伦(McClellan,1986,1页)补充道:“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以理解的概念……对其定义本身(及其应用)就充满了激烈的争论。”人们似乎公认这一常用的术语充满了贬义色彩。当我们说某人信奉某种意识形态时,通常的含义是他持有一系列带有偏见的想法。当我们说某人“意识形态”观念很强时,通常的含义是此人非常情绪化,而不是进行理性的、平衡的、建设性的辩论。总而言之,一提及意识形态,人们联想到的便是源自狭隘思维体系的只有部分真实性的什么。 

  然而,不加区别地将“意识形态”和“信仰”作为同义语对待削弱了“意识形态”的概念,并且掩盖了意识形态在人们创造社会现实时所起的积极作用的程度。本章专门从意识形态在个人意识形成中的传递作用的角度探讨意识形态同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我们将证明,意识形态并不仅仅向人们提供用于指导世界观的信仰体系,它还在各种社会行为者创造其赖以生存的真实世界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此外,意识形态还能掩盖或转化存在于行为者体验的社会现实和不同的社会群体互相竞争的既得利益之间的矛盾,由此而形成社会现实中的集体意识。正如格尔茨(1973,220页)所述,“不论意识形态是什么……它们最大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是充满问题的社会现实的图像和集体良知形成的源泉”。 

  下一节我们将讨论意识形态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探索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的方法。其后的章节将直接研究必然存在于意识形态同组织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意识形态和意识 

  意识,或者说主观性的产生,是当代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重点。意识形态通常被认为是构建和重建社会现实的一种方式,而个人意识和这一过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意识形态研究乃是考察社会结构中的统治权的中心课题。因为它被认为是统治结构产生和长期存在的方式。评判统治结构的方法之一便是带着批判的眼光考察作为其基础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因为统治结构有赖于对人的意识的支配而存在。 

  大体说来,对意识形态和统治的研究可分为两大独立的(但并非毫无关联的)理论范式:激进的人文主义和激进的结构主义(Burrell和Morgan,1979)。激进人文主义的研究重点在于对意识的支配;它所关心的是评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超结构使个人同其生存条件异化的方式。从这一角度看,意识形态主要通过现实的符号结构起作用。而语言就像“牢房”一样地铸造个人意识。而激进结构主义则直接把研究重点放在产生和再现统治结构的实际物质条件上。对意识的支配问题仍有争议,但这是以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为背景的。由此可见,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再现作为统治结构根源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在这一范式中路易斯·阿尔都塞的著作(1970,1971)最具影响力。 

  在研究意识形态和意识的关系时,我所采取的方式吸收了以上两种范式的长处。一方面,我关注权力和统治符号的形成过程;在这方面,我认为意识形态、意识和传播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必须认识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于实际物质活动和现实的社会结构之中。语言本身就具有物质性——它是调节社会行为者之间彼此交流的方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我们都在一种可触及的机构结构中发挥作用——我们坐的是椅子,通过杂货店的走道上下楼,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这一程度上,我们在行为及意识在结构上是受到限制的。 

  大体说来,“意识形态”这个词在使用时主要有三种含义:描述性的、贬义的和褒义的(Geuss,1981)。用它进行描述时,意识形态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对现实作误导性的描述,而只是反映社会群体通过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了解到的客观现实。因此每个群体都有用于指导其成员在现实世界中思考和行动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作为贬义词处理时认为它曲解了社会行为者同现实世界的关系,令人产生错觉,从而掩盖了统治体系所产生的矛盾。而把意识形态作为褒义词对待时认为它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采取集体行动的“驱动力”。在此,一个群体的意识形态对群体有益而无害。 

  虽然关于意识形态的上述三种含义有着共同的主题,但最能引起人们对有关意识支配问题关注的却是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贬义用法。在这一框架内,统治结构是通过意义过程的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表达的是维护和支持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压制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使居支配地位的意义的形成具体化了,使其成为自然的、合理的事物的秩序——就像事物本来那样——这样社会结构就不再被认为是人为建立的。 

  从组织文化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在组织意义结构的合法化和再现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通过使那些有利于权力集团的意义结构合法化,意识形态对统治结构起着保障作用。因此,虽然多数文化理论满足于描述现存的组织中的意义形成,但我们这里所采用的理论却关注如何体现为什么某些意义形成过程能以牺牲其他意义形成过程为代价取得自身的发展。所以文化不仅涉及意义形成,还涉及意义的变形——意识形态将矛盾和不平等融入社会体系的框架之中。同时,这些不平等和矛盾又被意识形态所掩盖或中和。正如拉里安所述: 

  通过掩饰矛盾,意识形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们可以证明现有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而且符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意识形态之所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专家创造了这些意识形态——有时也许如此,有时未必如此——而是因为掩饰矛盾本身客观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1979,61页) 

  抛开拉里安过时的用词“阶级利益”不谈(我倾向于使用“局部利益”),他确实指出了意识形态的两个主要功能,掩饰社会矛盾和为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本节的其余部分将更详尽地讨论意识形态的这两项功能及这一术语的概念参数。具体而言,我将通过研究一些重要的社会理论学家如路易斯·阿尔都塞、戈兰·瑟尔伯恩(Goran

  Therborn)、安东尼·吉登斯和斯图尔特·霍尔的学说来分析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这样做决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对这一概念进行透彻的分析,而只是为今后对权力的符号结构的研究提供坚实的概念基础。 

  ◆ 路易斯·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国家 

  阿尔都塞(1970,1971)关于意识形态的著述是过去20年中理论界争议最大、但应用最广泛的理论分析之一(Coward和Ellis,1977;Silverman和Torode,1980)。阿尔都塞提出的是结构主义的观点。它试图摆脱意识形态最终能还原到个人的心理创造这一观点。因此,阿尔都塞认为被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只是虚假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把意识形态形成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来自于物质现实本身,而不是社会行为者(或主体,即阿尔都塞对个体的称呼)。说意识形态具有物质性有双重含义:它存在于组成社会结构的机构和实践之中,而且它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主体;即意识形态使个人对他们生存的世界产生了意识(Althusser,1971)。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超结构的一部分存在于物质实践之中,它的作用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尽管经济基础对意识形态和政治超结构具有“最终决定权”,后者却表现出相当的独立性而且能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就使意识形态扮演了“再现生产关系”的作用(1971,127页)。根据阿尔都塞的观点,社会的超结构由国家镇压机器(警察、军队、监狱等)和国家意识形态工具(教育体系、家庭、大众传媒、宗教信仰等)组成,两者都能起再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必需的条件的作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国家镇压机器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当政治统治集团认为社会体系的结构受到威胁时才会诉诸于它。 

  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工具则不同,它能培养并不断产生一批一批俯首听命的具有熟练技术的工人作为生产力。如大众传媒、宗教等机构常就政府政策问题与社会行为者提出质疑惑对话,所以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被“中和”了。意识形态工具在意识形态方面起作用,围绕现有的经济体系的再现组织主体的社会实践。阿尔都塞举例说,在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大众传媒始终把社会行为者视为消费者,集中报道人们生活中对需求的满足和即刻获得的满足感。这种过程对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再生产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视为物质的两点依据是彼此密切关联的;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意识形态工具的具体操作而发挥作用,意识形态工具又能为社会行为者创造一个赖以生存的现实世界。对个人而言,意识形态以想象的方式构成了社会现实: 

  所有的意识形态,由于想象中必定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况,代表的并不是现有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而是想象中的个人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因此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并不是制约个人生存的真实关系的体系,而是想象中的个人和他们生活中的真实关系之间的关系。(1971,164-165页) 

  意识形态并不是虚假的意识,因为主体赖以生存的意识形态条件来自于存在的客观条件(生产方式),而不是来自个人。因此,只要所有的实践活动都发生在意识形态工具的范围之内,主观性(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意识形态构成的。“所有的意识形态都具有将具体的个人构成主体的功能(这就是功能的定义)……所有的意识形态都通过对主体的分类对具体个人能否作为具体的主体提出赞成或质询”(1971,171-173页)。由此推断,若不存在意识形态以外的主观性,那么社会行为者必须永远生活在想象中的真实关系之中——永远不可能使由意识形态构成的意识认识到存在的实际条件。 

  阿尔都塞的这一推理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似乎否认了实践的存在,即把社会行为者从受压制的社会经济条件中解放出来的有理论根据的社会行为。阿尔都塞试图通过把科学置于意识形态的对立面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科学的作用在于克服意识形态对意识的支配作用;意识形态是“潜科学”的思维模式。科学思想来自于同它的意识形态的“史前史”在“认识论上的决裂”。换言之,科学为我们提供了构筑社会世界的知识的崭新方法——这一方法摆脱了意识形态强加于意识的束缚。因此“科学的劳动”是指“通过批判以前的意识形态理论所制定的意识形态‘事实’来制定自己的符合科学的事实”(1970,184页)。所以说科学是存在的客观条件得以建立的手段,它为实际(praxis)提供依据。 

  虽然这似乎解决了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和意识关系的概念问题,但它却提出了另一个难题:他将科学同意识形态等量齐观,最根本的原因是他对认识采取了实证主义的观点。他把存在的“真实”条件同“想象”的条件区别对待的做法显然是对这一观点的支持。他断定科学是惟一可以用来发现存在的真实条件的手段。拉里安(1979)批评说这是理性主义的观点,因为科学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最终将演变为抽象的真理同谬误之间的冲突。这两个概念都偏离了日常社会实践中所显示的彼此竞争的、有矛盾的局部利益之间斗争的定义。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意识形态和实际(praxis)两者的起源。但由于他将意识形态/科学的二分法具体化了,这就使阿尔都塞否认了适当批评前者而实施后者的可能性。 

  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最终可归纳为“意识形态必须支配一切”的理论(Larrain,1979,163页)。意识形态成了意识的前提条件,个人消极地存在于同世界的想象的关系之中,永远处于一种错误认识(meconnaissance)的状态之中。向主体“提供一种适合于它在阶级社会中必须完成的角色的意识形态:被剥削者的角色……[或]剥削代理人的角色”(Althusser,1971,155-156页)。和他的结构主义立场相一致,阿尔都塞用意识形态作为新的实质取代主体。 

  阿尔都塞关于意识形态同主观性的关系的观点似乎问题更大,因为他把意识形态看做国家的一种功能;也就是说,作为体现统治精英始终同国家意志保持一致的结构巨石。这就否定了国家范围以外的其他对立的意识形态的形成。阿尔都塞将意识形态同主观性抽象地等同,这其实并不反映它们在日常社会实践中的实际关系。如果主观性同意识形态确是属于同晶型关系,那么就不可能对统治的意义结构进行批评。但是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批评取决于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接受意义”同以机构实践为中心的、其他方式的结构意义形成的分离。意识形态同组织符号体系这一章将直接讨论这一问题,重点是通过社会实践(由各种符号形式所表示)构成和再现意识形态的方式。因此可以认为,对意识形态的批评可通过考察诸如组织叙述等机构结构的符号形式来进行。 

  阿尔都塞对于意识形态的唯物论观点的阐述也许是他对这一术语的正确概念所做的最大贡献。这使得意识形态超越了作为信仰的同义语这一概念,也体现了它在人类主观性的结构中的基本构成作用。但是他忽视了意识形态同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疏忽。阿尔都塞从意识形态对社会必然的支配作用的角度思考问题,把它看做是强加于社会实践之上的东西。这忽视了意识形态同社会实践之间必然的辩证关系,即两者之间互为媒介,互为结果,不断地产生和再现一定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在阿尔都塞的观念中,意识形态超越社会实践而构成主观性,但同时却无法得到反映或批评。如果主体完全是由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构成的,那就不可能暴露矛盾和后者所掩盖的既得利益(Abercrombie和Turner,1982;Parkin,1982)。 

  因此,更为恰当的理论观点把意识形态看做社会行为者的实践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现实就是由主体的互相联系和有组织的实践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由这些社会实践所构成,同时又反过来向社会行为者宣传这些实践的意义。必须通过由意识形态构成的社会实践才能对它进行批评。戈兰·瑟尔伯恩开展的正是这方面的研究。 

  ◆ 戈兰·瑟尔伯恩:意识形态和支配-限制 

  瑟尔伯恩(1980)提出的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对阿尔都塞的立场的明确批评。阿尔都塞认为,作为主体的社会行为者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辩证的。不仅仅是意识形态(扎根社会实践之中的)构成了主观性,(作为社会行为者的)主体能反过来再现或改变意识形态,这种辩证关系正体现在术语“主体”(Sub-ject)的模棱两可的含义中。它既指对某一意义形成过程的服从(抑制),也可以指“我”——以创造性的方式发挥社会作用的自我。瑟尔伯恩自己编造了“支配-限制”这一术语以体现其模棱两可性:作为合格的社会行为者我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从事的 社会实践限制了我们的意识范围;然而同时我们所扮演的角色又使我们有资格完全投入到(并潜在改变)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现实中去,这个社会包含了几乎无限多的行为的可能性。 

  瑟尔伯恩提出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质疑比阿尔都塞的观念层次更分明。阿尔都塞在研究意识形态时是从什么是“真实的”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瑟尔伯恩提出了三种意识形态质疑的模式: 

  意识形态对主体进行支配和限制。具体做法是教导他们,把他们与下面各点联系起来,使他们认识到: 

  1.存在什么,其必然结果是什么,不存在什么:也就是说,我们是谁,世界是什么,自然、社会、男人、女人是什么。这样我们就能够获得一种同一性意识,理解什么是真实的;通过聚光、阴影和黑暗的分布我们形成了对世界的看法。  

  2.什么是好的、正确的、正义的、美丽的、吸引人的、令人愉快的及其对立面。由此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欲望而且使之标准化。  

  3.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由此我们获得了对世界上生命的无常性和各种变化的不同后果的认识,并进一步形成希望、抱负及恐惧等感受。(1980,18页) 

  因此意识形态的功能是提出主体的社会现实的边界条件。它不是单纯地导致错误认识和无知,而是使主体介入持续的包容与排斥的过程。对是什么、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问题下定义。 

  同阿尔都塞一样,瑟尔伯恩认为意识形态是具物质性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同生产手段的总和)的经济和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最终取决于”经济基础。具体的经济制度会通过某种方式对主体进行限制以达到再现自我的目的。这可以通过证实和认可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来实现。 

  比如,许多工厂中用时钟打卡机记录工人的考勤,这是物质现实。从经济角度而言它有双重意义:首先,做到“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其次,它维持着双重付酬标准,即工人按日计酬,而管理人员按月计酬。从意识形态角度看,时钟打卡机的功能是对工人和管理人员形成组织现实的不同意识,在组织内部形成一种“阶级体系”。时钟打卡机对两种形式的劳动作出区分;按小时计酬的通常是体力劳动,而领月薪的通常是脑力劳动,对他们不必监督其劳动时间的长短。另外,时钟打卡机还记录下工人的工作日,注明上班下班的时间。时钟打卡的瞬间表明是组织需求开始对行为进行构建的一刹那——“下班打卡”表明某人在组织中的责任的终止。最重要的是,工人和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通过实际的物质认可得以再现。因此意识形态不仅反映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能反作用于它们以实现其功能,即在物质社会的实践中塑造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概念。时钟打卡机不仅仅是某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它们还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在意识形态上再现的方式之一。所以意识形态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实质上瑟尔伯恩对意识形态采取的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与阿尔都塞所不同的是,他认为意识形态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或假想的同现实世界的关系;相反,它表示“人类作为有意识的行为者在对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的世界中生活的条件的一个方面。意识形态是这种意识和意义产生作用的一种媒介”(1980,2页)。 

  我已经指出带有贬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更有力,因为它直接触及统治、既得利益、矛盾的掩饰等问题。从贬义角度考察意识形态使得我们侧重于意识形态-批判;也就是说,对构成社会关系的统治体系的解构。意识形态-批判这一观念意味着人们在分析统治体系时可以设想存在一种非意识形态的立场——人们如果承认意识形态产生并再现人类的主观性这一前提,就无法接受这一立场,就是说,只有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才有可能产生意识。 

  如果人们接受这一观点,即所有的社会实践都发生在意识形态的范畴之内,同时又与意识形态性质不同,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正如霍尔(1985,103页)所述,“这并不是说因为所有的实践都在意识形态范畴之内,或都能用意识形态来描述,因而所有的实践都只是意识形态”。由此看来,有关意识形态对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的问题成了争论未决的问题。关键并不是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或话语是怎么回事,而是社会实践(或各种社会实践的总和)是如何发挥功能,再现或颠覆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比如,可以从故事所反映的组织实践的角度对一系列组织故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这些反映是否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利益群体所宣扬的组织现实。故事是一种推论渗透,当涉及有关组织现实的解释的问题时它还具有潜在的改造能力。换言之,在组织的统治意义体系和故事所传递的组织体验之间会产生差异或裂痕。况且,即使能够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结构的故事也容易招致批评,以达到对它们所反映的组织现实的本质解构的目的。 

  由此可以把意识形态看做在组织实践(包括话语)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进行调解的理性方式。旨趣的支配作用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能够被含义体系所表述,使这些旨趣凌驾于其他群体的旨趣之上并取得合法地位。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组织实践解释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的密切“吻合”。在组织中话语、意识形态和旨趣三者相互作用,因而能够持续复现组织形成的结构。如兰森等(1980,7页)所述,“符合旨趣的行动完全是针对组织框架的,其成员竭力维护他们在这一结构中的局部利益,然后这一结构会发挥作用,对这些旨趣进行调解或重组”。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吉登斯的研究为分析提供了适当的构架。吉登斯(1979)提出把意识形态视为统治的理论,它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旨趣结构。但是同时,吉登斯在他的立场中十分注重行为主体的作用,在意识形态同权力旨趣的关系之间特别强调行为者的作用。下一节将要探讨的正是社会行为者作为行为主体的这种作用。 

  ◆ 安东尼·吉登斯:意识形态和结构形成 

  吉登斯研究的重点是他的结构形成理论,它包含了结构二重性的概念(1976,1979)。这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循环本质:“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组成这些系统的实践的媒介,又是它们的结果。”(1979,69页)因此结构和行为主体是相互依存的。结构无法强加于行为者;相反,行为者能够利用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构成结构的规则和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既起推动作用,又起限制作用……[而且]不应把这归纳为行动的障碍,而是从根本上参与了自身的再现”(1979,69-70页)。 

  同样地,可以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因为权力被视为社会实践的日常部分。权力并不是结构的变量,而是通过在相互作用中谈判形成的自主同依从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力是通过使用构成组织结构的内含的规则和资源而获得的;当这些资源的使用能构造相互作用的意义以支持某些群体得到比其他群体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便说权力得到了行使。因此统治集团能够控制组织中对意义的协商。这一意义的协商以符号形式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展开。 

  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单单成为行为主体的人就必然涉及权力的使用。正是通过我们在彼此关联的社会实践的矩阵中的立场我们“开辟了控制空间”(1982,197页),使我们能够对最有权力的人施加影响。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当某人出现时要求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行为以承认他的存在。这种“控制的辩证关系”承认行为主体和权力之间存在双向的关系,以及权力关系是结构形成过程的发展的产物。 

  吉登斯认为意识形态是统治结构合法化的工具,是行使权力保障和掩饰局部利益的媒介。换言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群体的意义环境,同时掩盖了这一意义系统的统治本质。这种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是通过含义体系产生和复制的。在多数组织中,含义体系表现为故事、笑话、礼仪、备忘录、会议等形式。所有这些组织实践都是再现或重组组织中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符号形式。吉登斯写道: 

  分析符号秩序中的意识形态方面……就要考察含义的结构是如何调动的,从而使统治集团的局部利益合法化(1979,188页)……从机构的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反映符号秩序是如何在日常生活的“活生生的经验”中维持统治形式的……从这一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识别将含义同合法性联系起来以巩固统治者的利益的最基本的结构要素。(1979,

  191-192页) 

  这一立场同语言的表述理论大相径庭。区别在于组织符号被看做仅仅是已经建立的权力关系的表现。与之相反,吉登斯明确地将符号体系同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利益联系起来。权力不应被看做某一组织结构静止的、固定的属性;相反,它来自于各种局部利益在组织的含义体系中的共同选择,这种局部利益用符 号构建了有利于它们的组织现实。二重性再次发挥作用:统治利益最善于调动有利于它们的符号结构,而这些符号体系反过来又产生和再现某些利益群体的统治地位。 

  既然意识形态和权力是通过含义结构产生和再现的,那么组织成员的意识,或主观性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或她的推论社会化程度。在此背景下,吉登斯对“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加以区别。两者的前提条件都是“社会行为者了解他们的日常活动所处的社会再现的条件”(1982,29页)。实践意识是指社会行为者在参与有意义的组织活动时获取的理所当然的认识;推论意识是指社会行为者对具体行为进行解释的能力;就是说,阐述他们对于社会结构怎样及为什么按它们的方式运作的理解。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社会行为者在特定环境中对他/她的行为的描述决不是他/她了解的全部内容。推论意识永远无法穷尽认识和行动之间的关系(1982,31页)。 

  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的差异直接对意识形态和组织文化的关系产生影响。实践意识代表的是人类主观性的一种形式,其中的社会行为者很大程度上并不了解意识形态对文化形成所起作用的程度。由于意义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对于组织中权力旨趣的形成对构建组织现实的作用几乎很少有反映。根据哈贝马斯的说法,解放的、由知识构成的旨趣几乎毫无阻碍。另一方面,推论意识反映了一种主观性形式,其中包含了对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关系的更广泛的了解。它承认组织意义体系并非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既得利益者像他们再现这些利益一样通过框定“现实”而产生的。因此有人会对某一特定的组织现实的定义提出质疑,认为社会行为者对于调解组织实践和组织权力的理性模式具有推论式的洞察力。 

  当然,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处于同一连续体的两端。就是说,每一社会现象都隐含着对框定我们的理解和行为的被想当然接受的认识的反映。社会行为者不同程度地拥有实践意识和推论意识。社会行为者解构话语(然后是意义)的程度就是他/她对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的认可程度。阿尔都塞和霍尔都认为当个人对将他/她作为意识主体表示“拥护”或提出质疑的含义体系的过程有所了解时,他/她就有了推论意识。 

  霍尔(1985)提出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它既反映了通过话语对主观性提出意识形态的质疑,也反映了该话语同时表达的对含义体系的推论洞察。他提供了一个对包含着由“黑人”这一词语引发的身份、地点、种族及社会形成的意识形态的话语的复杂结构的“解读”(1985,108页)霍尔相当有力地论述了围绕“黑人”这一词语及其诸多变体的含义体系,以及这些体系在构成他自己的主观性中所起的作用。这是一篇学识极为渊博的阅读材料,我们不惜笔墨在此大篇摘录: 

  在我定居英国的30年中,在不同时期曾分别被人“尊称”或“鄙视”为“有色人种”、“西印度人”、“黑鬼”、“黑人”、“移民”等。这种情况有时发生在街上,有时发生在拐角处,有时带着辱骂,有时抱着友善态度,有时则反映了模糊不定的态度。(我的一个黑人朋友被他所属的政治组织指斥为有“种族主义”思想。事情是这样的:当时我们是学生,居住在白人生活区。为了羞辱白人邻居,他会在夜深人静时骑车到我的窗下,站在马路中间高声叫喊“黑鬼!”以引起我的注意!)所有这些称呼都把我“定位”在一种意义链条上。这种意义链条是通过肤色、人种、种族确定人的身份。……作为活生生的个人,我是否确实该受到这样的质疑?其中有哪一项称呼能把我完全包括吗?事实上,我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称呼,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这些称呼在不同时期都分别适用于我,而且直至今日其中某些称呼仍然适用。但不存在一个本质的、单一的“我”——我只是成了支离破碎的充满矛盾的主体……在许多场合中我常常被另一个不存在的、无法言明的词语所代表,这是一个根本不存  

  在的、“美国式”的、甚至被大写的字母“N”辱没了尊严的词语。而这无声的表达正是所有这些称呼中最有力的。褒义词能够表明含义是因为它们相对于那些不存在的、未作标记的、无法言明的、无法说出口的词语所处的地位,意义在存在和不存在的意识形态体系中具有相对的含义。“城堡”(Fort,da)。(1985,108-109页) 

  霍尔的分析直接涉及了文化和意识形态关系中的中心问题;即某一“意识形态链”是如何作用以构成“语义域”或社会行为者所处的文化意义体系?根据霍尔的观点,当试图改变或重新阐述同某一具体话语有关的意义体系时,具体的“意识形态链”(如“黑人”及其变体)将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战场,一个竞技场。(1985,112页)因此,民权运动使“黑人’一词从具有贬义色彩转变为具有积极的社会身份的词。因此,“黑人”这个词在意识形态上只是同围绕意义链的竞争以及涉及竞争的其他社会力量有关”(1985,113页)。 

  同样地,意识形态存在于吉登斯提出的控制的辩证关系中,后者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具体化了。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并非简单地再现生产关系;而是为这种再现提供了竞争的场所。也就是说,意识形态“设定了一定的范围,使被统治的社会能在其中轻易地、顺利地、有效地再现自身”(Hall

  1985,113页)。对意义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控制取决于明确表达话语和意义之间的特别关系的能力;换言之,要使人的主观性同对这种主观性提出质疑的话语之间产生“吻合”。然而,正如霍尔和吉登斯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吻合始终是不完善的,总会引发出重新阐述社会群体认识它在文化意义体系中的“吻合”方式的斗争。这样,在意识形态意义体系中就会产生裂痕,从而改变某一话语主体同它所代表的语义域之间的关系。 

  仔细阐述各种意义形成的各种表达之间的斗争的方法之一是更细致的分析意识形态在突出某些解释而冷落其他解释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各种方法解释意识形态所发挥的功能(Ther-born,1980)。我之所以选择吉登斯(1979)的公式是因为我认为它最适合于分析对意识形态中主观性的阐述。 

  吉登斯(1979,193-196页)归纳了意识形态的三个主要功能:(1)把局部利益表现为整体利益;(2)对矛盾存在的否认或对其进行演变;(3)通过具体化使目前的状态合法化。第一项 功能涉及意识形态为具体群体的特定旨趣下定义的过程,它把这些旨趣看做具有普遍的意义。葛兰西( Gramsci,1971)的霸权观念或许最好地反映了意识形态的这一功能。霸权常常被曲解为某一阶级(或阶级派别的组合)对其他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支配。事实上,霸权是指“某一阶级把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相联系的能力”(Mouffe,1979,183页)。由此看来,霸权是领导而非支配或控制。它是“通过把具体的社会实践和意识形态规范中的立场联系起来对公众意识或常识进行殖民化”而实现的(Grossberg,1984,412页)。因此,“认识和道德改革”产生了“集体意志”(Gramsci,1971,12页,60-61页)。在这里葛兰西对意识形态统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描述: 

  由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出实践(集体)活动中“文化层面”的重要性。只有“集体意义上的人”才能完成历史性的任务,而这又需以取得“文化-社会”的统一为前提,从而使各种分散的意愿和各不相同的目标在对世界的平等的共同观念的基础上融合为一个单一的目标。(1971,349页)  

  因此,意识形态的功能根本不是以强迫和统治为基础的,它是通过积极的同意而非消极的接受已建立联系的社会形式而发挥作用的。意识形态的统治涉及“对霸权形式的有效的自我识别”(Williams,1977,18页)。 

  意识形态的第二项功能——否认矛盾的存在或对其进行演变——是指把根本性的系统矛盾转变为社会冲突的更为表面化的问题的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私有化的占有(资本)同社会化的生产(劳动)之间的矛盾——被政治和经济领域在意识形态上的分叉所掩盖。工人在工作场所同在其他社会场合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力这一点得不到承认。因此管理层常常感觉有理由把大部分的劳动力排除在组织的决策之外,理由是他们不够资格,或是他们的参与会影响决策的效率从而影响劳动生产率。一般只认为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属于合法的政治范围(Mason,1982;Pate-man,1970)。这种将政治同经济的严格区分使得管理层很大程度上能从技术合理性的角度考虑组织行为而把对人的关心降到次要的地位。结果常常是专注于对控制问题,导致劳动过程的非技能化以及工人同他们所处的组织环境的严重异化(Braveman,1974)。 

  意识形态的第三项功能即具体化(Lukacs,1971),是关于如何使人所创造的社会关系和意义形成被视为、并被体验为“客观”的、并且独立于创造它们的人类而存在。这样“真实”的事件就会固定下来而且永远不变;常识告诉我们这就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在组织中日常经验的具体化限制了构思其他社会现实的可能性。或者,即使这种替代方式被提了出来,也会被讥讽为不现实,太激进,或不利于组织的最高利益。这再次证明了参与决策的原则是个重要问题。 

  这一观念受到来自技术理性观点的诽谤,认为它“效率差”而且“降低劳动生产率’,但这一问题却始终围绕着组织中最基本的等级结构。等级制度的观念已被具体化到了这样的程度,即组织结构被“自然而然”地认为是自上而下的。这样,决策被自然而然地认为是高级管理层的特权,这已成为一种传统。向组织中的各级机构下放决策权从根本上对“神圣不可侵犯的”等级制度的实质提出了挑战。管理层不会轻易地同意与人分享决策权,因为这反映了另外一种组织形成的观念,这种观念会危及他们在组织中的精英地位。因此高层管理人员总是把自己置于各种权力保障之中,诸如面积宽敞、装饰豪华的办公室,众多的秘书,厚厚的地毯,等等。这种人为制造的现象使等级观念进一步具体化、客观化,使它成为组织体验中更具体、更直观的侧面。 

  我已经阐述了意识形态的物质基础是社会行为者的组织实践。通过将个人实践排列为有序的现实世界,意识形态构成了主观性。意识形态同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意识形态从处于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的角度阐述社会现实。在组织中,能够把自身利益融入组织结构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权力的作用。因此意识形态也会通过持续再现有利于他们的社会实践结构来维持他们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和意识形态并非脱离社会行为者的相互作用的单纯的结构现象。相反,它们既是这种相互作用的媒介,又是其产物。 

  在本章的最后一节中,我们将直接讨论组织文化形成过程中的权力和意识形态。简而言之,我们将探讨“利益相关的行为”同组织文化形式之间的关系。可从意识形态构造,即对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利益的意识的定位角度来了解组织,从而实现这一目的。这将为以后的章节打下基础,届时我们将详尽地分析意识形态意义形成过程中组织叙述的作用。 

  组织文化和意识形态 

  组织中的权力和意识形态是实际的,而不是观念化的社会现象。因此从一系列支配人们认识自我和组织的观念的角度对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特征进行归纳是不恰当的。构成组织的权力关系可用该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社会实践作为实例具体说明。正如吉登斯(1979,192页)所述,“日常生活中的‘秩序’和‘纪律’,包括但不局限于产业工人的生活常规,可能被认为是当代社会中内涵最丰富的意识形态特征”。 

  组织是以任务为导向的结构。该结构包含社会行为者的程度体现在组织实践被作为理所当然的常规行为看待的程度。本节中,我们将探讨权力和意识形态在产生动再现组织行为的过程中作为组织形成原则起作用的方式。从本质上看,中心问题围绕着“文化”如何能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发挥作用从而以某种方式构建组织行为者的旨趣。在本节和下一章中,我们将证明文化在使某些群体的旨趣比他人优先得到满足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从本质上看这些都属于管理层的旨趣。因此,权力和意识作为根本性的组织形成原则,能够持续再现有利于管理层旨趣并使它优越于其他旨趣的组织条件。 

  克莱格(Clegg,1975,1981;Clegg和Dunkerley,1980)广泛地讨论了组织中权力与控制的问题。克莱格和邓克利(Dunkerley)(1980,481页)的论点是: 

  个人的权力关系只是控制、管理、规则和统治结构的看得见的方面,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一样不断出现。只有当控制失灵,顺理成章的事变得不合情理,常规被打破以及出现问题时才有必要公开地行使权力……虽然种种迹象表明,权力不是个人财产就是个人间的关系,事实上它是由组织同世界经济环境的协调所决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协调构成了世界经济环境和由组织功能引起的关键事物。  

  克莱格和邓克利的观点通过论述组织结构阐明了意识形态同权力的关系。具体做法是为组织的理性模式提供一系列选择规则。作为基础。“规则”是指构成社会实践基础的历史结构,它们体现于组织生活的表面。这些规则是沉积在下面的,未必为社会的单个成员所知晓。它们很大程度上支配着被认为“自然而然”的组织实践。因此这种组织实践是组织所特有的受规则约束的理性模式的反映。 

  克莱格提出的选择规则以及“理性模式”同我先前提出的意识形态在组织中的作用的观点是颇为吻合的。特定的一组规则的沉积能够再现某些组织结构及其附属的意义形成、社会实践等。这一结构也是这些规则自我复制的方式。从本质上说这一关系是辩证的。 

  认为组织实践既以构成组织的规则体系为基础,又是它的产物的观点同吉登斯所阐述的结构过程的论调相当吻合。吉登斯(1979,1981,1984)的结构形成理论,以及他的结构既是社会实践的媒介、又是其结果的论述为分析组织间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模型,它能够解释某些实践成为组织意义体系的内在部分的方式。在吉登斯和克莱格看来,权力的使用涉及最能服务于组织中统治集团的利益的结构的复现。 

  从这样的角度来考察组织文化,我们的任务便成了展示把常识和意义形成融入组织的过程。我的观点是共享的意义结构并不是自发产生且为各方认可的,而是通过具有一切组织的特征的既得利益体系产生的。这类利益为意识形态意义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反之,它们又是组织实践的媒介和产物。正是这种系统告诉其成员组织中什么是好的,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可能的(及其对立面)。当已形成的社会现实是由统治者的利益所构建时,统治便在这种环境中运作;更有甚者,这种社会现实常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受到组织成员的积极支持。更重要的是,某一组织结构的再现有赖于对该结构的合理性的认识。意识形态通过使其具体化并掩盖可能影响其普遍存在的组织结构中的矛盾而发挥作用,使这种合理性的认识得以保存。 

  在许多组织中官僚主义发挥了意识形态的功能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虽然许多人把官僚主义作为贬义词,用以指组织中“不露面”的东西,但它被认为是各种规模的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官僚主义是组织结构的一部分,社会行为者不可避免地在其中经历一种难以言喻的过程。从“操纵”人的角度看,这种过程对所有人可谓一视同仁。但是官僚主义所表现的这种“不露面”的形象会掩盖组织中的权力的本质和起源,从而掩饰组织的结构,这样它就发挥了意识形态的功能。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产生并再现一种表面上权力分散的多元结构,它不服务于某一个人的利益,而使局部利益具有普遍意义。正如亚伯拉罕森(1977,

  11页)所指出的,“组织乃是刻意设计的社会结构,它是由个人、团体或阶级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建立的。这些个人、团体或阶级……可以在组织中发号施令”。 

  亚伯拉罕森提出的“发号施令者”的概念可以阐明组织中权力关系的非多元化实质,也揭开了官僚主义作用的神秘的面纱。因为官僚主义“代表了组织内部行政机构的这样一种趋势,即使自身脱离它所应该为之服务的利益”(1977,21页),这样权力出自何方便成了问题。然而通过揭示官僚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我们就能认识官僚主义所为之服务的统治利益和组织宣称能接纳的众多利益之间的内在矛盾。因此官僚主义既作为再现它所包含的结构的组织特征,又作为组织成员和帮助控制组织实践的意义的权力利益保持距离的方式发挥功能。最后,官僚主义也是允许人们能够理解他们的无权状态的组织文化的组成部分,人们很容易成为他们显然无法控制的系统的牺牲品。从管理层的角度看,官僚主义为转移组织问题的责任提供了方便易行的工具。 

  对于源自组织过程的统治结构的分析必须专注于这一意义理解是如何产生的。根本问题是,如何用确定的而不是任意的方式预先对组织成员进行安排从而使他们的组织具有意义?突出对组织现实的某些解读这一做法背后的机制是什么?我已经强调指出,是通过权力和意识形态的结构构成使人们以某种方式强迫形成合理性的认识,但我还未对该过程中组织象征意义的作用作出明确的分析。 

  如我们在第一章所提到的,可以把组织结构看做组织的符号意力/行为、意识形态和深层结构的权力旨趣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意识形态在组织既得利益和符号结构之间进行调解,提供一种可对组织事件作出解释的理性模式。这样,一方面深层结构旨趣通过组织事件和符号实践的意识形态架构得以产生和再现,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在实际组织中的社会符号实践中得到例证。这样,组织中的既得利益通过它们在社会符号实践中的表达得以再现,而后者又是由组织的深层结构经意识形态调解而被框定的。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结构同时具有授予和约束作用。但正是这一二重性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为授予和约束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探讨组织符号在产生和再现组织权力和意识形态过程中的作用。重点将是组织话语(特别是故事),我将证明,组织传播不仅作为信息传送的工具,而且是创造和再现由意识形态构成的组织现实的社会物质实践。奥斯汀(1962)及其追随者们(Searle,1969)承认语言是行为,但他们忽视了传播过程通过权力和支配运作的程度。意识形态意义结构的传播同交流有着内在的联系,而且在组织环境中可对传播进行动员,从而使为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服务的社会现实的特有形式合法化。组织话语的功用是阐述意义的环境从而使成员能够认识并理解他们的组织。当某些意义形成能够合法地排除其他意义形成,而理由仅仅是因为它服务于某一群体的既得利益,并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组织现实时,这一表达及意义形成过程便是意识形态。因此具体阐述这一意义结构的话语使受到系统的歪曲,从而排除了对其他的参照框架的思考和认可。 

  总结和结论 

  尽管意识形态这个概念颇为含糊,难以捉摸,但在研究传播、社会现实和权力的关系时它仍不失为一个有用且有力的工具。它对于我们理解传播过程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我们对符号结构同社会现实创造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的认识程度。这一过程决不是中立的,也不可能是为各方一致同意的;意识形态的斗争常常反映在人们的话语中,各种群体分别从自己对合理的社会结构的构成的认识出发,制定理解的框架。这种为共同选择交流过程而进行的斗争的发展通常是不均衡的,因为某些既得利益者的经济状况和政治地位优于其他人。 

  举例来说,组织中管理层的旨趣对组织现实的形成影响最大,这决不是巧合。这并不是说其他形式的组织现实不可能存在,而是管理层的旨趣足以控制其他旨趣对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事物的认识方式。只有当某一群体能够迫使大家接受它对社会、组织等等的观点从而构成传播过程时,其他的对现实的观点才有可能出现并被认为是合理的。霍尔(1985)对“黑人”一词的解析便是意义在社会行为者对现实的认识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实例。 

  本章中我们讨论了关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种种认识。总而言之,最佳方式是把意识形态看成社会行为者形成自己的主观认识以及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的认识的一种过程;意识形态体现在社会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传播——人们把它作为自己在机构中的地位的体现而参与其中,从而从物质角度对个人提出质问。人们正是通过社会实践的这种内在的意义认识并理解他们所处的现实世界。意识形态在这一意义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它系统地发挥了一系列作用,如使统治体系具体化,使局部利益普遍化,掩饰社会体系结构中内在的矛盾等。我们可以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考察组织传播从而对该过程进行解构。以下的章节将对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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