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八章 私有财产权,市场竞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

 

 


  在前述各章中,为做简单图例分析而描述的限定个案,似乎可适用于复杂现代经济的所有参与者。在这现代经济中,专业化经过长期发展,已达到这样的程度,即:很少有家庭(如果还有一些的话),能够在市场外的、孤立的自足状态下生存。每个和所有的参与者或参与单位,在现代经济中,都必须依赖这经济体系中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行为;这经济体系,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既为消费的使用提供最终成品,又需求或购买由参与者或参与单位提供的物品和/或服务。 

  如果外在于市场的自主是不可能的,那么,由法律保障的财产权利能提供什么保护,以反对潜在的剥削呢?现在,让我们考虑这样的情景:其中,每个参与者都对他的人身享有财产权利。(就目前而言,我们暂不讨论对“非人”的财产中的私有权利。)这里没有奴隶,每个人都可依据相互同意的条件,向他或她选中的人,自由地提供物品或服务。然而,如果缺乏退回到自足状态的选择权,这财产权又有什么价值呢? 

  如果只有一个预期的买方——需求者,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面对着垄断买主,对人身的财产权利,相对来说,几乎没什么价值。为了生存,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必要的最终消费品的权利,而可供应的服务的垄断买主,可依对提供服务人极不利的条件来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市场的组织是竞争的,而且市场的规模足够大,以致对市场上的所有物品和服务,都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方,那么,个体参与者就不会陷于只有一个预期买方的境地了。在后种场合,对某个人的人身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也就是说,选择买方的自由,是根据在交换中收到的物品总量

  (购买力)来衡量的。 

  (为更明了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比较社会主义制度和竞争的市场情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情境下,提供生产服务的个人,面对的是唯一的买方——集体,任何选择买方的由,即使是名义上在个人所有物之内,都变得几乎毫无价值。) 

  界定一个市场环境,其中,每个参与者都面对着多重选择(买方一卖方),从而可确保个人财产权利具有最大的价值(当这权利充分行使时),——这是相对容易的事。在经过这种界定后,该竞争环境就极具吸引力。然而,较为困难的是,描述鼓励竞争环境之出现的制度规则。例如,假定在某经济制度中,所有人都被赋予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他们的个人能力的自由;他们可自由地选择出现在他们面前的机会。但是,确保在可能的选择中,有选择的大量机会的,究竟是什么呢? 

  为确保此种意义的竞争市场环境的产生和维持,个人相互间还必须有结社的自由,以组建能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作交易的生产单位或商业公司。也就是说,个人不仅应有作为卖方——供应者,销售他们自己的服务的自由;他们还必须有成为交换者的自由,这交换者指的是宏大意义上的组织单位,它们能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这些物品和服务最终将用于交换,以换取那些人们根据其个人能力所提供的服务。 

  两组相互补充的财产权利的潜在的行使,保护了生产服务的供应者的经济地位。个人对自己的人身的权利,使他能在他的或她的服务的可选择的买方中做出选择。它还使任何参与者都努力变成买方。总而言之,这些权利的运作,严格地限制了不利交换条件可能对个人造成的剥削。个人供应者保留了从与任何买方建立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任何其他个人则保留了进入与出售生产服务的个人的交换关系的权利。 

  除了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权外,竞争市场环境的另一个必要的补充条件是,交换关系的有效规模应足够大,从而使得每个市场上都同时存在很多的买方和卖方。这个条件可大致通过下述规则得以实现:该规则即,要使所有市场向所有潜在的交换者开放,无论他们是供应者还是需求者,也无论他们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即使市场从地理上和从政治单位的成员资格上讲,可能比较小,开放也将会对市场力量潜在的滥用构成限制,这些滥用的主体可以是物品和服务的买方和/或卖方,这些物品和服务能直接或间接地在空间上转移。 

  我前面说过,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中,很少有参与者(如果有的话)能够在自足的条件下生存。前面提出的分析图例,若经扩张,就可能暗含着这样一种意思,即:所有参与者都倾向于很狭窄地专业化生产,即只生产单独的一种物品或服务。当然,这种暗含的意思并不很明确;即使没有这样一种狭窄的专业化,退回自足状态的权利,也可能消失。个人参与者可以仍然完全依赖对他的或她的服务的某种市场购买,但与此同时,又无须对任何特定产品的实行狭窄的专业化生产。这种生产的潜在的可替代性,与前述讨论似乎呈现的相应要求相比,有助于减少有效竞争市场的要求的限制。从与任何单独的买方的交换关系中退出的权利,使参与者——供应者能够在不同职业、行业和地域的范畴之间和之内,转换自己的角色。当一系列选择权扩展之后,对退出权的提高了价值的认识,可使参与者,在考虑投资于为专业化所需的人力资本时,在生产服务的能力方面,仍将维持某种可取的潜在的灵活性。 

  在对能确保某人对自己人身的自由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竞争结构的最低要求的讨论中,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了个人市场参与的投入或供应上。个人进入交换关系是为了出售他的或她的生产能力以换取货币,他或她期望能用这货币购买最终的消费品。在可供选择的买方中选择的自由,和起到了确保以相对较低的查找和转换成本获得若干可供选择的买方的作用的竞争过程,提供了反对通过交换条件之操纵的剥削的保护措施。 

  从形式上看,个人市场参与的需求或产出方面与供应方面,对竞争的要求,是完全对称的。作为最终产品或产出的预期买方,个人易受到操纵交换条件之行为的伤害,除非他或她享有在若干可供选择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且这些选择是可实行的。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市场在这方面潜在的剥削,因为消费方面的专业化很少扩展到生产的专业化的界限之内。即使个人具有提供适合若干的任何职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的能力,一旦做出选择,他或她通常一次仅能向一位买方提供投入。我们很少见到,有人会部分时间做木匠,部分时间做管子工,部分时间做经济学教授。然而,在需求方面,这种消费模型却是标准行为。个人把他或她的收人花在了一整套的物品和服务上,而且若干物品是同时和以互相补足的方式被消费或使用的。与他或她对市场的需求结构(对任何他或她为赚得收入而提供的生产服务的需求)的依赖相比,个人较少地依赖市场的供应结构,以获取在其消费集合中若干物品和服务的任何一种。 

  个体参与者在市场过程的两个方面的潜在的脆弱性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保持有效的竞争结构,在消费品市场上,是不重要的。它的含义仅是,个人在若干可供选择的物品和服务的卖方中选择的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在需求方面,要更为有效,因为在个人消费模型中存在着对最终物品的较多的替代品。由推论可知,为保证这种选择自由之有效所必要的制度和结构要求,与供应方面相比,就有些不那么严格了。我们可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对学者来说,垄断买主控制了所有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这比垄断控制所有的面包供应者,会带来更大的破坏。从吃面包到吃豆制品的转换,比从教授到管子工的转换,要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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