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五章 交换中的市场依赖、剥削和正义

 

 


  正如第四章提到的,专业化的优势产生了剩余物品,进入剩余物品的交换关系的个人,是自愿这样做的,其目的是增强对任何希望得到的最终物品的支配,即使这个人充分认识到,这么做会牺牲或损失自己的独立。这就是说,进入交换关系,必然导致对他人行为的依赖。即便不存在强制,个人的福利仍将因他人的行为而改变。受到影响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多变的。因此,他人的行为至少在批评范围之内,即使不在控制和操纵范围之内。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感兴趣”,因为这行为经市场关系影响到了他的功利,而且这里的兴趣与他对(比如说天气)最终自然力的兴趣不同。单个交换参与者的这种态度,即使在找不到任何可被认定为施加了此种市场力的“他人”的情形下,也在发挥作用。但是,任何卖者都必然与单独的买者交换物品,反之亦然,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能使参与者把市场力归到他人头上,即使这种力量可能很小,或根本就不存在。 

  因此,我们就不会奇怪,几乎从分析一开始的时候,交换的条件就已被区分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这种分类暗含的意思是,一些参与者,即使在完全自愿的交换之中,也可能被他人剥削。似乎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使剥削成为可能:粗略地讲,这种剥削就是,对交换可能产生的收益的某种不平等或不平衡的分配。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从自足经济到相互依赖的交换的最初转化。比如说,一个农民生产了多余的鸡蛋余,他希望用这多余部分交换一些土豆,因为他把资源集中在鸡蛋的生产上了,所以自己的土豆产量减少了。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在相关的市场上,鸡蛋和土豆之生产都有剩余的其他人的数量,和这些剩余的相对规模。如果这位农民偶然发现,有剩余鸡蛋的交换者有很多,而有剩余的土豆的交换者只有一人,那么,交换的条件就非常不利。他肯定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或者说,受到了垄断者的剥削。 

  在进入市场交换之前,个人当然会认识到,此种进入可能会使自己变得脆弱,他会保留退出市场依赖的机会,放弃一些专业化带来的利益。在我的例子中,农民对他的劳动力和土地的财产权,限制了他可能因不利的交换条件而受到的剥削。如果在他控制下的所有资源,都投到鸡蛋生产上了,那么,在上述的市场环境中,这位农民会发现,他在市场依赖中的处境,比他本来在完全自足的处境,要差得多。为了防止出现这种糟糕的情形,这位农民可能会把他的一部分资源用来自己生产土豆或某种合适的替代品。然而,为了采取这些措施,个人就必须保留对生产资料的处分权的私人控制权。他必须能“自由地”以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私人财产所有权,容许专业化和交换,从而容许人们获得有效收益,但是,同样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也为人们提供了某种保护和绝缘手段,以使个人免遭市场“盲目力量”的伤害,不管这些“盲目力量”最终来自何处。 

  我强调的私有财产权的第二个作用经常被忽略了,也许尤其是被经济学家忽略了,因为他们只关心效率;而且,这个作用也被发达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忽略了:在这里,这种退出的选择权,对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并不存在。然而,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网络(包括期货市场)以及其相伴的法律——制度结构的发展,还有与之联系的对这种结构的理解的发展,容许个体参与者有限地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充分好处,与此同时,还容许个体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无成本的退出选择权。当然,这种奇妙的结果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充分竞争经济的存在和运行:这种完全竞争经济的明确特征是,存在对所有的价值生产活动的进入和退出权,这种经济还必须存于规模足够大的市场关系中,该规模应确保市场在买方和卖方两边都有许多经济单位。正如在经济学家模型中所描述的,在有限的意义上,每个人,作为承担代价的买方和/或买者,都面临着一套“客观的”选择权,这些选择权容许人们这般或那般行为,就“好像”相互的依赖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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